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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预售商品房房证同时交付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商品房预售项目交付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购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房屋登记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证同时交付是指预售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购房人拿到所购房屋钥匙的同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预售活动的开发企业、实施联合竣工验收的各职能部门、房屋登记机构,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全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和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及时通过“邢台市房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向市房管局提交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施工单位进行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市房产测绘部门提出房屋测绘申请。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测绘应向房产测绘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产测绘委托书;(二)房产测绘委托合同;(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物业管理用房证明;(六)人防办证明信;(七)地名办证明信;(A)房屋剖面示意图;(九)总平面图;(十)建筑施工图纸;(■•一)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向地税局提交下列材料并缴纳相关税费:(一)身份证;(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三)购房发票;(四)房屋分户平面图;(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条市地税局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即时收缴相关税费。第十条申请联合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分别由相关验收单位根据各自职能提前介入,定期检查,分段完成整改,有完善的检查记录;(二)建设工程按照相关验收单位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并且已经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三)建设工程现场清理完毕,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施工管理资料;(四)临建拆除到位,绿化、亮化、硬化、停车场(位)、公建等设施建设完善,具备使用条件;(五)竣工验收公示。第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达到联合竣工验收条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联合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批复的环评文件;(二)供热协议;(三)供气协议;(四)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监督管理报告;(五)商住楼的商业用房不从事影响楼上居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的保证书;(六)中水回用设施设计图、管路图(建筑面积3万平米以上);(七)批准的取水许可证;
(A)水土保持方案验收鉴定表(京广铁路以西项目);(九)电梯安装监检报告(有电梯项目);
(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人防审批手续;(十一)人防工程竣工图一套(施工图变更);(十二)建筑面积核定单;(十三)建设工程规划批后跟踪管理表或放验线单;(十四)规划变更资料(规划发生变更);(十五)经审定的规划总平面图;(十六)经审定的综合管线竣工实测图;(十七)竣工实测量总平面图、实测面积及其电子版;(十八)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所缴纳费用单或相关减免文件;(十九)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二十)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二)竣工图;(二十二)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二十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联合竣工验收实行统一受理、集中验收,参与单位不得在联合验收之外自行受理申请、单独组织验收。第十三条市行政服务中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统一受理后,组织市规划、建设、城管、消防、人防、地震、环保、气象、质监、文化、水务、安全等部门实施联合竣工验收。具备验收条件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不具备验收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开发企业补正、补全。
联合竣工验收实行按楼单体验收,条件具备一栋验收一栋。确实不能按单体验收的项目,尽量划小验收的范围,可以按项目的一个规划许可证或一个施工许可证进行一次验收。验收合格的,参与联合验收部门在《联合竣工验收报告表》上签字确认。验收不合格的,验收人员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一次到位后,开发企业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复验申请,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验收人员在《联合竣工验收报告表》上签字确认。整改复验不得超过十五日。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联合竣工验收报告表》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局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联合竣工验收报告表;(四)建筑节能验收报告;(五)《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证明。第十五条市建设局对开发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当日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明书》后二个工作日内,向市房管局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登记申请表;(二)营业执照;(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或《联合竣工验收报告》);(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七)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及分户平面图;(A)物业维修资金交纳证明和物业管理用房证明;(九)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十)购房人身份证明;()购房合同;(十二)办证申请;(十三)完税证明;(十四)其他必要材料。第十七条市房管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即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发放住房钥匙及《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九条各相关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工作配合不积极、推诿扯皮的;(二)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三)工作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四)参与单位在联合验收之外自行受理申请、单独组织验收的;(五)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六)不符合房屋登记条件进行登记的;(七)其它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除记入企业信用不良记录档案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曝光:(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预售商品房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交付使用的;(四)未按规定报送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资料的;(五)有其它违法行为的。第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