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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标的物交付错误,要求返还,案由 案由确定问题面面观 发布时间:XX-02-2209:50:01 案由确定是人民法院正确审判案件的基础和保障。 刑事案件的案由是由它的性质决定的,确定罪名不准就等于定性错误,案件审判结果不言而喻。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也是一样,案由得不到正确确定,审判或执行的方向、思路和重点就可能偏离轨道,案件质量从一开始就会在低位以至错位的状态下运行,其果难正。 正是因为案由的确定如此关系案件质量,最高人民法院从XX年制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来,已经2次修改了《案由规定》,民事案件三级案由也从原来的300种增加到现在的424种。并且《案由规定》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可以作为新的第三级民事案由或者应当规定为第四级民事案由的纠纷类型,可以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定期收集、整理、筛选,及时细化、补充相关案由。”法律规范案由确定的力度和严密程度越来越大,正确确定案由的条件日臻成熟。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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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但是通过调研却发现,越是基层甚至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不注重案由确定的规范性、准确性、严密性、科学性,以致确定出的案由不能涵盖或涵盖不全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利于准确、简洁、明了和清楚地表述当事人的诉由,不符合《案由规定》标准的现象委实不在少数。某院一次抽查的40件案件中就有18件存在立案不规范、不切实、不完善问题,占到被抽查案件的45%。这些案件确定的案由有的不能适应司法解释变化发展的新要求,仍在沿用老的案由,使审判与司法解释步骤脱节,司法科研新成果不能适时转化成为审判规则;有的没有做到案由要“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出的案由要么以偏概全,要么画虎不成反类犬;有的对《〈案由规定〉通知》中规定的“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应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执行不到位,将有下一级案由的案件按上一级案由确定等等。 案由的确定实际上是一个案件进入法院后的首要法律适用关。确定的水平高与低、适与不适、准与不准,一定程度上反映、有的甚至决定立案和审判中法官的法律适用水平和能力。绝不是“立案小节,随便一点无所谓”的问题,而是“差之毫厘,谬之千里”。从近一半的案件质量输在了起跑线问题看,案由确定竟成为了目前法院办案准确适用法律的一道门槛。存在的主要问题如: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1.将同一诉讼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案由简单合一。如被确定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的某案,实际的法律关系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原告起诉两被告,要求第一被告承担借款偿还义务,第二被告承担保证还款义务,这是社会发展到今天人民法院最为常见的民事案件。它是由并不存在主从关系的两个法律关系组合而成的诉讼。按照《案由规定》第89条第4项和第90条,该案准确的案由应确定为“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因为原告诉与第一被告所争执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诉与第二被告的法律关系是保证合同。将其简单确定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是把有四级案由的案件作为三级案件案由确定了。二是把原告对两个被告各自独立的诉讼请求合成了一个,让人有理由认为该案只是原告起诉被告承担保证借款偿还义务的案件。三是把担保同保证的属种法律关系混淆了。 《通知》在“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中明确指出,“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2.以次要的、小的、边缘性的诉争法律关系替代主要的、大的、核心的诉争法律关系作案由。如某案,原告起诉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84万元,同时还应返还合同履行期间已交付给被告的纸箱1000个或赔偿此项损失4190元。很明显,该案纠纷主要的内容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定金方面。依《案由规定》第93条,应将案由确定为“定金合同纠纷”。其次才是买卖合同部分履行所造成的纸箱返还纠纷,可依《案由规定》第33条确定为“返还原物纠纷”。因此,该案准确的案由应确定为“定金及返还原物纠纷”。现该案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不仅是一个没有反映案件诉争法律关系本质,把一件债权、物权保护共存的纠纷案只作为了债权纠纷受理,限缩了案件法律适用的视野和范围问题,更重要的是这个案由必然不能涵盖案件审判中主要适用定金法则判决本案的内容,与民事案件当事人诉什么人民法院立什么判什么的立案审判规范和理念相去甚远。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3.对于新类型案件的案由确定不能正确适用《案由规定》。如“追偿权纠纷”是新《案由规定》第126条,作为对应《侵权法》实施后侵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而新增的一种案由,在这之前的《案由规定》是将这一类案件具体规定在诸如“雇主损害赔偿纠纷”、“公证损害赔偿纠纷”等“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中。审判实践表明,“追偿权纠纷”案由一经确立,它的适用范围很大,包括常见的雇主代雇员承担赔偿责任、产品销售者代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后一方追偿另一方责任的案件都应适用这一案由。但是某案却将完全属性这样一件“追偿权纠纷”的案件案由仍然确定为“雇主损害赔偿纠纷”,以致差一点生成为两个没有隶属关系的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再审或不承认的问题。该案案情为:原告温某作为雇主,其雇员钟某驾驶车辆在一次交通肇事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受害人对两人提起诉讼后因钟某经济条件所限,温某当时为其承担了垫付赔偿责任。该案是某县法院因温某属其管辖,以“原告就被告”的民事案件受理原则作为XX年88号案件判决的。现钟某的经济条件好转,温某便以其所在地属某垦区法院管辖而对钟某提起追偿权诉讼。按照《案由规定》第126条,该案准确的案由应确定为“追偿权纠纷”。因为温某和钟某之间的雇主替代雇员承担垫付赔偿责任的纠纷已经通过某县法院判决解决。如果仍确定该案案由为“雇主损害赔偿纠纷”,首先就意味着垦区法院对县法院先行判决的不认同,产生两个没有隶属关系的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再审或不承认的问题。实际上原告起诉和垦区法院受理该案均无这方面意思,审判内容也完全于此无涉。由此可见,能否正确确定案由有时甚至影响到案件管辖以及审判监督权的正确行使。 4.对于最相类似案件案由的确定不能反映对应着的法律适用关系。典型且有代表性的案件是被确定为“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某案,该案是两企业对尚存的500余万元债权债务达成调解协议后,为使协议的遵守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两企业约定请求人民法院对协议给予确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认的案件。就严格意义上说,该案所确认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调解协议,而是当事人之间直接达成的和解协议。尽管请求确认的主体和内容有所不同,但是根据从XX年《案由规定》施行后就取消了“其他纠纷”,以及人民法院“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立案之道,该案既不能确定为“其他纠纷”,也不能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而是只能以《案由规定》第127条作为最相接近该案这种情况的“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受理。这样做同时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4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可见人民法院需要确认的并不仅仅是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法院依法确认协议效力是有法可依的,法院应当作为案件受理。至于现行的《案由规定》还缺乏“请求确认和解协议效力”这样一种具体的案由,则是一个“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可以作为新的第三级民事案由或者应当规定为第四级民事案由的纠纷类型,可以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定期收集、整理、筛选,及时细化、补充相关案由”的问题。但是将该案确定为“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无论从哪方面衡量都无正确可言。第一,这是一件请求权行使案件,案由确定要反映案件法律关系的实质。在所有诉讼关系中,只有请求权确认可以是无争议但人民法院又有确认义务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案由应以尊重当事人的诉权为前提和基础。第二,“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本身是一个自创的案由,新老《案由规定》中均找不着。而且它所表达的法律关系也是错误的,很容易让人误解为人民调解还必须经过司法确认。这对于人民调解工作也有害无益。所以该案应当也只能适用《案由规定》第127条,确定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 5.大量的侵权纠纷案件仍然被当做合同或其他纠纷案件确定案由。如被确定为“劳务合同纠纷”的某案,实际是原告欠被告运费已经过结算但款未给付,形成的是被告侵犯原告财产权的关系而非合同关系。按照《案由规定》第169条第5项,该案准确的案由应确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案由的确定不仅表明对新的《案由规定》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增补的相关侵权责任纠纷案由运用生疏,更深层次上反映的则是把侵权法律关系当做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的问题。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6.对于具有转换内容法律关系的案件案由的确定舍本逐末。近年来,诉至人民法院的一方在与另一方离婚后起诉要求将离婚时交由对方耕种的土地收回自种的案件不在少数。这时,原被告争执的法律关系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离婚后的财产再分割?多数受案法院确定案由时仅从表象出发,认为存在土地应由谁承包经营的争执内容,便想当然地确定这类案件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实则不然。因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50年不变的政策背景下,原告与被告当时以家庭联产承包形式将土地承包到户,后来随着婚姻关系的变故而致家庭解体,但土地承包经营期限还远未到期,因此只能在分家析产的当下由一方耕种土地而另一方以其他形式分得预计的土地收益。但是随着土地效益恒久性的逐渐显现,另一方在心里不平衡驱动下提起诉讼,形成这类案件。此时,双方争执的不是已经承包经营50年不变的土地要不要继续承包的问题,他们之间也无权决定承包或转包土地。因为土地的发包方是国有或集体组织,而国有或集体组织并不是该案诉讼的任何一方。同离婚时分割家庭财产一样,这时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际只是已经承包到户的土地收益权应当由谁现实支配的问题。按照《案由规定》第12条,这类案件准确的案由应确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本身是一个自创的案由,有发包转包权的土地使用者实际也不成为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案件如何被确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7.以习以为常的纠纷名称替代各种民事法律关系。毫无疑问,合同纠纷是审判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但是如果仔细区分纠纷的实质,很多在名称上被确定为合同纠纷的案件实质上或许并不具备合同关系的争议内容。如被确定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某案,原告诉为被告装饰了三间门面房,应得劳动报酬9000元,实际被告只给付了800元,因而起诉被告应偿还剩余的8200元。按照《案由规定》第169条第项,该案是明显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而不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因为原告起诉时不是以合同为依据,也没有以合同为证据,直接就是要追索被告所欠的钱。所以该案争议的不是装饰装修合同本身,而是装修工程所带来的劳动报酬给付法律关系。事实上,该案全部审下来也没有涉及装饰装修合同问题,因为争议点此所不在。确定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由与真实的法律关系名至实不归。 8.对《案由规定》变动后的案由确定墨守陈规。如作为XX年受理的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由仍被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案由规定》从XX年4月起就将这类案件准确的案由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同样的例子,被确定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的某案,按照《案由规定》第345条,准确的案由应确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9.将有四级案由的案件作为三级案件案由确定。常见的如,作为自然人之间借款的某案,准确的案由应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而实际却被习惯地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更多的是,基层人民法院把大量的数百元、几千元的应确定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也都作为了“借款合同纠纷”确定。须知,按照《案由规定》第89条,“借款合同纠纷”是作为三级案由规定的,其下还有“民间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等7个四级案由。确定案由应遵从“一确到底,尽可能细化”的原则,做到“有四不三,有三不二,有二不一”。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10.执行案件案由的确定致乱程序法律关系。目前,执行案件案由几乎无一例外地都在沿用案件审判时确定的案由。也就是说原来是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申请执行后案由仍被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原来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执行案件案由也还是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确定等等。虽然是统一做法,但笔者认为,如此确定执行案件案由完全背离了“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的原则,回到了《案由规定》颁布以前包括执行案件在内的民事案件案由确定无序、无方、无规则的状态。可以想象,一件离婚纠纷后的子女抚养或者财产执行案仍作为离婚案确立案由能够称得上有多么文不对题,因为事已至此还有婚可离或者说是谁在跟谁离婚?同理,将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后的执行案仍然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确立案由,其实一点也说不上法院是在又一次处理该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而只不过是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研中看到的一件委托执行案确定出的案由更是让人对目前这种通行的执行案件案由确定方式的程序正当性不能不深表异议。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委托新疆兵团某垦区人民法院执行一案,案由仍被确定为某区法院在杭州审理该案时的“买卖合同纠纷”。其实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谁是权利主体谁是义务主体,审判组织的组成是否合法等,受委托法院无须也无权审理。而将原告作为申请执行人和被告作为被执行人确定显然不符合案件由来的事实。应当以委托法院作为委托执行人,受托法院作为被委托执行人确立案件主体,才能使真实的程序关系得到反映。 债权纠纷案件案由提示书 为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高债权纠纷案件立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凡向本院提起债权纠纷诉讼的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根据争议事实和诉讼请求,对照以下规定选择案由,并在起诉状上注明。 一、合同纠纷案由 1、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适用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债权人撤消权纠纷:适用于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申请法院予以撤消的案件。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引发纠纷的案件。 4、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适用于债务人将自己所承担的债务转移给他人承担的行为引发纠纷的案件。 5、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6、悬赏广告纠纷:适用于发出悬赏广告的人未按照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7、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约定,买受人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约定按货物样品确定买卖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试用后承认购买并支付价款或者不承认购买并退回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4)互易纠纷:适用于因双方当事人以金钱以外的财产进行相互交换、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而达成的协议引发纠纷的案件。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就货物买卖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6)房屋买卖合同:适用于以房屋作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8、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招标人公布买卖标的物的出卖条件,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买,招标人选定中标人的买卖方式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9、拍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出卖人通过公开叫价的办法,将财物和财产权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买卖方式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0、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与中介机构就商品房的代理销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4)委托代建合同纠纷:适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就代建房屋而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引发纠纷的案件。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5)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国家与建设用地人之间达成的以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目的和内容的协议引发纠纷的案件。 (6)土地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7)临时用地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使用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8)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与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就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所签订的各种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9)项目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就转让其房地产开发项目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10)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的案件。 11、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适用于因买卖电、水、气、热力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2、赠与合同纠纷: (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公益事业捐赠引起纠纷的案件。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适用于因附义务的赠与引发纠纷的案件。 13、借款合同: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于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自然人、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为借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2)同业拆借纠纷:适用于因银行相互之间的资金融通引发纠纷的案件。 (3)企业借贷纠纷:适用于因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引发纠纷的案件。 (4)民间借贷纠纷:适用于因自然人、非金融企业之间或者相互之间的借款行为。 14、保证合同纠纷:适用于因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5、抵押合同纠纷:适用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因担保问题引发纠纷的案件。 16、质押合同纠纷:适用于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因设定质权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7、定金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为设定定金担保而达成协议引发纠纷的案件。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18、担保追偿权纠纷:适用于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9、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储蓄、存款行为引发纠纷的案件。 20、信用卡纠纷:适用于因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引发纠纷的案件。 21、补偿贸易纠纷:适用于因外商一方提供技术和机器设备,或利用国外的出口信贷进口技术设备,由国内企业以引进的技术和机器设备生产,以产品或其他约定的商品偿还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的投资方式引发纠纷的案件。 22、租赁合同纠纷: (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房屋租赁引发纠纷的案件。 (2)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适用于因出租人将出租房屋出卖时,侵害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为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高债权纠纷案件立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凡向本院提起债权纠纷诉讼的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根据争议事实和诉讼请求,对照以下规定选择案由,并在起诉状上注明。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2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篇一:担保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标准 担保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标准 第一部分保证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标准 一、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认定标准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保证本质上为人保,也即以保证人的信用担保债权的实现,实质是以保证人所有的财产为限提供担保,因此,法律上要求保证人应具有代偿能力,即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我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该代偿能力既指代为履行合同之债,也包括代为金钱性质的清偿。但这并非惟一条件,由于具有公益目的的主体承担着公益目的,其充当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会损害公共利益,故我国《担保法》第9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民事主体不得为保证人。?除上述列明的不准作保证人的情形外,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还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担保人为:(1)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含外资金融机构);(2)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下面对一些主体的保证人资格的认定作以具体分析。 (一)私立学校、医院、幼儿园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保证人资格认定问题一般而言,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多为国家开设的,其公益事业目的也很明显。但随着我国鼓励多种经济形式发展政策的出台和深人,私立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也逐渐增多,这些主体作为保证人是否可以呢?有观点认为,目前我国出现的私立学校、医院、养老院、幼儿园等主体开设的目的是为了盈利,且其具有代偿能力,故在我国目前对此类主体作为保证人作出禁止性规定之前,这些主体作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应认定有效。我们认为,《担保法》之所以作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民事主体不得为保证人的规定,并不是因为上述主体不具有代偿能力,而是因为其具有公益目的,因此,尽管私立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具有盈利性,.但由于其具有公益性,故其也不得为保证人。 (二)企业分支机构的保证人资格认定问题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企业分支机构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在一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的相关规定,法人分支机构包括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的范围内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和非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一般情形下,企业的分支机构不能作为保证人。但在有法人授权的情形下,依法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可以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并以法人拨付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一般而言,如果有法人书面明确授权,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对外提供保证。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保证人资格认定问题 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保证人的情形,有些基层法院在审判中将上述保证合同认定为有效。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任务是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的公益事业。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由上述规定可见,村民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是从事公益事业的自治组织,其不具有保证人的资格,不应作为保证主体。 二、保证方式的确认问题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依据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保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法院主要从以下方面对一般保证方式进行认定 1.直接有一般保证的表述;有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①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②有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表述;③有关于承担第二顺序清偿责任的表述等。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人即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不论主合同债务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二)法院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进行认定 1.有关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表述; 2.有关于连带保证方式的表述; 3.有关于在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代其偿还的表述; 4.有关于主合同债务人违约时,在接到某主合同债权人书面索偿通知后几日内代为偿还全部应付款项的表述等。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三)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对保证方式的认定 我国不同时期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对该问题的规定不同,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担保行为方式发生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如《保证若干规定》规定,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应当首先请求被保证人清偿债务。强制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共同保证的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具体适用标准如下: 1.《保证若干规定》适用于该规定施行后发生的担保纠纷案件和该规定施行前发生的尚未审结的第一审、第二审担保纠纷案件。该规定施行前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担保纠纷案件,进行再审的,不适用该《规定》。 2.《担保法》生效后发生的担保行为和担保纠纷,适用《担保法》和《担保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施行前、判决、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担保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上述规定。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三、共同保证问题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为共同保证。共同保证的设立可以是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同时对同一债务提供保证也可以分别提供保证。 关于共同保证的责任确定,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对外,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对内,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在共同保证人之一消灭的情形下,应由剩余的连带保证人平均分担保证责任。 (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连带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四)对于承担连带保证的共同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合同债务人向其中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权利并由该保证人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的,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其他承担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在司法实务中,对该问题存在着相反观点,该观点认为:在债务履行期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选择连带共同保证中的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而被选择的任一保证人都有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的义务,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放弃对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这些保证人被免除保证责任。因此,被选择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不能向其他承担连带保证的共同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因上述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被主合同债权人免除。我们对该观点持反对意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的目的在于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由于任一保证人履行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所以,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向任一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都意味着其向其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共同保证人主张了保证权利,因此,将债权人未向其他连带保证人主张保证权利而认定为其免除了其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错误的。因为,其他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未免除,所以,在任一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后,其有权向其他连带保证保证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对此进行了规定,即:根据《担保法》第12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篇二:债权纠纷案件案由提示书 债权纠纷案件案由提示书 为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高债权纠纷案件立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凡向本院提起债权纠纷诉讼的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根据争议事实和诉讼请求,对照以下规定选择案由,并在起诉状上注明。 一、合同纠纷案由 1、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适用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债权人撤消权纠纷:适用于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申请法院予以撤消的案件。 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引发纠纷的案件。 4、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适用于债务人将自己所承担的债务转移给他人承担的行为引发纠纷的案件。 5、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6、悬赏广告纠纷:适用于发出悬赏广告的人未按照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而引发纠纷的案件。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7、买卖合同纠纷:(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约定,买受人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约定按货物样品确定买卖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试用后承认购买并支付价款或者不承认购买并退回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而引发纠纷的 案件。 (4)互易纠纷:适用于因双方当事人以金钱以外的财产进行相互交换、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而达成的协议引发纠纷的案件。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就货物买卖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6)房屋买卖合同:适用于以房屋作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8、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招标人公布买卖标的物的出卖条件,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买,招标人选定中标人的买卖方式而引发纠纷的案件。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9、拍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出卖人通过公开叫价的办法,将财物和财产权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买卖方式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0、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1)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与中介机构就商品房的代理销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4)委托代建合同纠纷:适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就代建房屋而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引发纠纷的案件。 (5)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国家与建设用地人之间达成的以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目的和内容的协议引发纠纷的案件。 (6)土地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7)临时用地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使用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8)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与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就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所签订的各种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9)项目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就转让其房地产开发项目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10)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的案件。 11、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适用于因买卖电、水、气、热力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2、赠与合同纠纷: (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公益事业捐赠引起纠纷的案件。 (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适用于因附义务的赠与引发纠纷的案件。 13、借款合同: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于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自然人、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为借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2)同业拆借纠纷:适用于因银行相互之间的资金融通引发纠纷的案件。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3)企业借贷纠纷:适用于因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引发纠纷的案件。 (4)民间借贷纠纷:适用于因自然人、非金融企业之间或者相互之间的借款行为。 14、保证合同纠纷:适用于因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5、抵押合同纠纷:适用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因担保问题引发纠纷的案件。 16、质押合同纠纷:适用于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因设定质权而引发纠纷的案件。17、定金 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为设定定金担保而达成协议引发纠纷的案件。 18、担保追偿权纠纷:适用于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9、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储蓄、存款行为引发纠纷的案件。 20、信用卡纠纷:适用于因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引发纠纷的案件。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21、补偿贸易纠纷:适用于因外商一方提供技术和机器设备,或利用国外的出口信贷进口技术设备,由国内企业以引进的技术和机器设备生产,以产品或其他约定的商品偿还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的投资方式引发纠纷的案件。 22、租赁合同纠纷: (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房屋租赁引发纠纷的案件。 (2)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适用于因出租人将出租房屋出卖时,侵害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为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高债权纠纷案件立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凡向本院提起债权纠纷诉讼的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根据争议事实和诉讼请求,对照以下规定选择案由,并在起诉状上注明。 2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而引发纠纷的案件。篇三:最全保证合同纠纷案例精选 中信实业银行诉北京市京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信实业银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窦建中,该行行长。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委托代理人:徐猛,北京市劳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京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甘棠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冯长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历,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信实业银行因与被告北京市京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发生保证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贷给北京金辉灯饰工程有限公司50万美元,被告是这笔贷款的保证人,同意当金辉公司违约时,代金辉公司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借款期限届满后,金辉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也未履行保证责任。现金辉公司已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资产、人员均不知去向,被告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万美元及利息、罚息,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被告辨称:1.金辉公司虽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应追加其为本案被告。2.原告给金辉公司提供贷款并开立外汇账户,违反了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该贷款协议应属无效。3.本案所诉贷款事实已被北京市公安局立案审查,故本案应中止审理。4.本案的立案时间为1996年7月8日,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立案的时间为7天,故原告向法院起诉的最早时间应是1996年7月1日。被告早于1996年5月23日就致函原告,要求其主张诉讼权利。而原告于1个月后才向法院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中关于“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1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被告依法不再承担保证责任。5.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原告超过了6个月的保证期间以后才起诉,被告依法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