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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买卖合同交付案例 篇一:买卖合同典型案例 篇一:国际货物合同买卖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四、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五、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及救济 六、国际货物分批装运与违约 七、国际海上货物提单运输 八、国际货物集装箱多式联运 九、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十、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支付 十一、国际贸易商检 十二、国际贸易索赔 十三、国际贸易诉讼 十四、国际贸易仲裁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 1、案情介绍 1988年北京某贸易公司与日本某商事株式会社订立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买卖合同交付案例 篇一:买卖合同典型案例 篇一:国际货物合同买卖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四、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五、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及救济 六、国际货物分批装运与违约 七、国际海上货物提单运输 八、国际货物集装箱多式联运 九、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十、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支付 十一、国际贸易商检 十二、国际贸易索赔 十三、国际贸易诉讼 十四、国际贸易仲裁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 1、案情介绍 1988年北京某贸易公司与日本某商事株式会社订立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买卖合同交付案例 篇一:买卖合同典型案例 篇一:国际货物合同买卖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四、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五、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及救济 六、国际货物分批装运与违约 七、国际海上货物提单运输 八、国际货物集装箱多式联运 九、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十、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支付 十一、国际贸易商检 十二、国际贸易索赔 十三、国际贸易诉讼 十四、国际贸易仲裁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 1、案情介绍 1988年北京某贸易公司与日本某商事株式会社订立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合同,约定由北京某公司(卖方)向日商出售700吨银杏,买方须于1988年6月15日前开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即期信用证,卖方收到信用证后6个月内分批供货。合同签订后,北京某贸易公司与江苏某贸易中心订立了委托出口协议。协议约定某贸易中心委托北京某贸易公司出口银杏700吨,交货期为1988年底。协议签订后,某贸易中心即着手银杏的收购工作,共收购银杏430多吨。江苏某贸易中心多次催促北京贸易公司按协议办理出口,同年11月日商到中国看了某贸易中心入库的银杏,认为质量符合要求。但履行期届满时北京某贸易公司未能按委托协议的规定履行出口任务,原因是日方不要货,只在1989年1月出口了100吨,余下的300吨没能出口,给某贸易中心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由于双方协商不成,某贸易中心遂于1989年5月向江苏某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北京某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2、审理结果 江苏省中、高级法院两审判决北京某贸易公司败诉,并赔偿江苏省某贸易中心的经济损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理由是: 1)委托出口协议明确规定,江苏某贸易中心委托北京某贸易公司出口银杏700吨,受托方北京某贸易公司只收取手续费,即占合同总金额的3%,外汇留成双方按比例进行分配。按国家当时进口的政策,符合委托出口的规定。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2)北京某贸易公司未按照委托出口协议出口,已构成违约,当日商违反与该贸易公司所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又拒不向外索赔,以致于超过了索赔期限。 3、基本理论 代理人(agent)是国际贸易活动中的重要当事人之一。一般来说,如果代理人未取得本人的合法授权,就认为缔结合同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所订合同因此无效。1983年2月15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通过《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该公约是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对代理权的确定和范围、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代理权的终止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外贸代理制是调整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重要法律制度,它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产物,有关立法是1991年8月29日对外经贸部颁发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该暂行规定把我国的外贸代理分为两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来调整。对于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代理另一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若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则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制度的规定加以调整;如果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则适用暂行规定加以调整。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也须适用暂行规定加以调整。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4、案例分析 江苏某贸易中心、北京某贸易公司和日本某商事株式会社是本案的3个当事人。其中,江苏某贸易中心不具有外贸经营权,委托有外贸经营权的北京某贸易公司办理进出口业务,二者之间具有外贸代理关系,应适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作为受托人的北京某贸易公司应承担的义务之一即:及时按进出口合同及委托协议的有关规定向外商提起索赔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在本案中,北京某贸易公司违反了该项基本义务,在对外索赔的过程中不及时向日方索赔,以致于超过了索赔期限。因此,北京某贸易公司应江苏某贸易中心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1、案情介绍 我国某公司应荷兰某商人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没有表示承诺,而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公吨,价格每公吨cif鹿特丹减至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两次延长,最后延至7月25日,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但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我方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对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最终我方以承认合同已成立而告结束,从而使我方损失23万元。 2、基本理论 与其它一般合同的成立一样,双方当事人的签约意志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一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或反要约的反复磋商而最后达成的结果。 要约对受要约人没有拘束力,受要约人只有承诺的权利,没有承诺的义务。但要约对于要约人来说,则是具有拘束力的,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要约。要约原则上可以撤回,但须附一定条件。要约邀请是容易与要约相混淆的概念,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表示愿意交易的意向,邀请对方提出具体条件。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常使用的实盘概念是指确定的要约,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而虚盘则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对发盘一方不具有约束力。 反要约和承诺是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常发生混淆的又一对概念,区它们的标准视对要约是否作了实质性修改。对要约中所提出的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数量和质量、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方法所作的修改,均视为对要约的实质变更,构成反要约。反之,凡未对要约做出实质性修改而做出的承诺,是有效承诺。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3、案例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荷兰方面对我方公司的实盘附加了包装条件,中方应已外方对承诺附加了实质性修改条件为由,否认承诺的有效性,主张反要约的构成。而中方对该反要约又未予以承诺,合同因此不能成立。中方由此可解除一切责任,合法地解除合同。但在该案中,由于中方人员缺乏外贸业务的法律知识,未能抓住要害和关键点。以市场价格变动为由撤回要约的理由缺乏说服力,自然就显得牵强乏力,以致于坐失良机,在争议中完全处于被动地位,使财产遭受损失。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1、案情介绍 美国哈迪公司以“fob里斯本”条件向英国庞德公司购买300吨葡萄牙松节油,而实际上该批货物由葡萄牙供货人供货,并规定由该供货人取得出口许可证。但当作为买方的美国船只到达里斯本港口时,葡萄牙政府拒绝签发货物发往东德的出口许可证,卖方船只由此未能装船。美方向英国上议院提起上诉。 2、判决结果英国上议院判决,根据fob合同规则,英国公司须承担未能装船的全部责任。英国庞德公司败诉。 3、基本理论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应遵循全面履行原则,即合同当事人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期限、地点、方式履行合同项下之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则构成违约。 价格术语是确定买卖双方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的国际惯例,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的。常见的fob、cfr、cif三种价格术语都属于象征性交货方式。其中,fob价格术语是最重要的国际贸易价格术语之一。按照fob价格术语的一般解释及《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fob价格条件下卖方承担的主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报关、商检等出口手续;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完毕通知,并提交单据等。 4、案例分析 卖方与供货方之间的约定不影响他在fob价格条件下对买方应承担的义务。本案中,卖方英国公司与供货方葡萄牙商虽不在同一国家,但并不影响其承担在葡萄牙取得出口许可证的义务。卖方因未申请到出口许可证致使货物无法装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英国上议院的判决于法有据。 四、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1、案情介绍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出口商甲向进口商乙出售小麦1000公吨,cfr价格条件。但在装运港装船的小麦都是混装的,共3000公吨,卖方准备当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再分拨1000吨给买方。但小麦在路途因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1200公吨,其余1800吨得以安全运抵目的港。卖方向买方声明其出售的1000吨小麦已在途中全部损失,且认为根据cfr合同,风险从货物越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以上损失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双方遂提起仲裁。 2、判决结果 仲裁庭认为,卖方应承担货物在途中灭失的一切风险,其不能推卸责任,应向买方交付1000吨小麦。 3、基本理论 风险的转移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同样十分重要,它涉及买卖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到由何方承担风险和损失。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并不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实践中一般由受理国际货物买卖争议的法院或仲裁庭依据有关国际惯例或以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指引的国内法来解决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例如,在国际贸易惯例中,《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明确规定了cif合同中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货物所有权既不在订立合同时移转,也不在交货时移转,而是在卖方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交付给买方时移转。《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的转移区分开来,原则上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本案涉及到风险转移的一种特殊原则,即在货物未划拨到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也不发生转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移。所谓“划拨”,又称为“特定化”,是指对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货物已归于 合同项下。经过划拨的货物,卖方不得任意处置。 4、案例分析 本案使用的是cfr价格条件,按照国际惯例的规定,此条件下当事人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该案中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风险损失,货物损失看似应由买方承担,但实际上卖方在装船时是将3000公吨小麦混装的,在货物抵运目的港后,再将其中1000公吨分拨给买方。根据以上理论分析中所阐述的有关“划拨”情况下风险转移的一种特殊原则,在货物海运途中,合同项下属于买方的1000公吨货物尚未从卖方的其它货物中划拨出来,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使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仍不发生风险的转移,有关风险损失仍应由卖方承担。本案因卖方未对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划拨,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 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1、案情介绍 台湾某出口商与斯里兰卡某进口商在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以cifcolambo价格条件销售泼纹绸,合同价款共计美元。但在产品接受出口检验时被发现其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约占货物全部%,且卖方未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予清理。因卖方在合同与信用证上均未标明在货物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的比例,故当买方发现货物存在瑕疵后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卖方减价赔偿损失。 2、案件结果 本案经双方协商后,卖方准备以未出口的下一批货物减价的方式,承担交货不符的法律责任,买方也同意按照汇票金额付款。卖方因此在另一批准备向买方装运出口的玩具制品中扣除价金总额中的150美元向买方供货。 3、基本理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无正当合法理由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合同违约分为实际违约和先期违约。实际违篇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介绍】 XX年9月,某承包商(下称z公司)与某砼搅拌站(下称h公司)签订《砼买卖合同》,约定由h公司为z公司承包的北京某工程供应商品砼,单价以合同约定单价为准,结算时按结构施工图计算砼供应量。该工程完工后双方按砼供货小票统计的砼标号、单价、总价以“砼结算单”方式予以确认。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XX年5月,h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z公司支付欠付货款161万元及利息,计算依据是双方签订的砼结算单及实际付款情况。z公司在庭审中辩称:砼结算单的汇总量是参考量并非图示工程量,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最终结算价款应按合同约定的结构图示尺寸计算的砼量来确定。 【争议焦点】 双方对于砼供应单价并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结算时砼供应量是按砼供货小票汇总统计计算,还是应按结构图示尺寸计算 【律师点评】 本合同纠纷实质为结算纠纷,争议解决首先应尊重合同的约定。 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结算时砼量的计算方式,则应按约定处理,这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结算时砼供应量按图示尺寸计算是较为明确的(严格意义上还应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如采用XX年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还是采用XX年的北京市预算定额计算,否则诸如钢筋体积、预埋件体积、预留洞体积如何扣除、施工损耗如何确定仍将存在争议),应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但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双方签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订的砼结算单可以视为双方办理正式结算的行为,具有合同的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该结算单上注明不是结算依据,否则可以视为工程结算价款已通过砼结算单予以确认。因此,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又通过签订砼结算单的行为对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进行了变更,即由合同约定的按结构图示尺寸计算砼供应量,变更为按砼供货小票统计量计算砼供应量。 其次,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如果《砼买卖合同》仅约定砼供应单价,但未约定砼结算量是按砼供货小票计算还是按结构图示尺寸计算,则属于约定不明。两者计算结果肯定不一致,通常砼供货小票统计量往往要比结构图示尺寸计算量要大一些。在北京,发生争议后如需进行造价鉴定,根据相关部门的咨询意见,通常应按设计图示尺寸及XX年北京市预算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定砼供应量。 最后,应看不同结算方式下承包商和砼供应商各自承担的风险有何区别。如结算时砼供应量按砼供货小票统计确定,由于送到工地的每一罐砼,都有承包商现场管理人员签认的砼供货小票作为结算依据,砼供应商很容易进行成本的动态控制和阶段结算,故该结算方式对砼供应商而言承担的风险较小。但该结算方式对承包商而言则面临一定的风险和管理难度,承包商必须对罐车的装料情况及砼小票签认环节严加管理,否则很可能吃亏。比如: 1)供应商在装罐出场时可能存在故意或过失的砼数量不足,即罐车未装满,如6立方米的罐车只装5立方米砼。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2)运输过程中的砼数量减少,如途中可能进行部分卸料造成到工地的砼方量不足。 3)签认的砼供货小票弄虚作假,造成按小票统计的砼车数与实际车数不符等。如结算时砼供应量按图示尺寸及计量规则计算,对承包商而言可根据结构施工图计算确定最终结算量,而无须对每次罐车的装料情况及砼小票签认等琐碎环节进行管理控制,比较而言风险较小。但该结算方式对砼供应商而言则风险较大,砼供应商必须对现场施工情况、砼实际用途、图纸变更等进行现场跟班控制以减少风险,否则很可能吃亏,比如: 1)施工过程中除正常损耗外,还可能出现非正常损耗,如结构工程返工、返修。 2)施工过程中,砼可能用于砼供应商不知情的图纸之外的其他用途,比如用于浇筑临时道路、临时设施基础等。 3)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图纸设计变更导致砼方量增加,而该设计变更在结算时砼供应商并不知情。 4)在结算时双方很可能就施工损耗百分率、钢筋及埋件、预留洞的扣除等发生争议。5)如发生纠纷一旦涉诉,该结算方式增加了砼供应商的举证难度。京城著名建筑工程索赔律师团、京城著名追债律师团总负责人:张仁藏律师(合伙人律师)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598-360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欢迎来电来函咨询,本律师团将竭诚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篇三:合同法经典案例买卖合同、共有关系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将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 篇二:买卖合同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买卖合同) 一、案例背景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XX年6月14日,赵某因急需饲料找到经销商李某,双方商定,赵某以每袋23元的价格购买李某饲料1000袋,共计人民币23000元。赵某当即付款10000元。由于该饲料刚从外地调来尚未入库,双方在场院点过数目后,言明第二天上午10时前提货并付清余款。因当晚突然下起大雨,致使饲料全部被淋湿。赵某遂要求李某更换饲料或退回10000元货款,遭李某拒绝。 二、案件分析 第一、本案中,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但饲料的所有权仍属李某,尚未发生转移。根据《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法律对饲料销售并无特别规定,赵某和李某也没有例外的约定,因而只能从“标的物交付”上考虑。交付就是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即占有的转移。而本案中,赵某尚未提货,饲料留在李某场院内,为李某实际控制,表明赵某与李某之间并不具备上述情形,因此不能成为交付。 第二、根据《合同法》第142条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饲料尚未交付,法律对饲料交付的风险承担没有规定,李某与赵某也没有约定;因此,本案中饲料毁损的风险应当由李某承担。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综上,李某应向赵某另外交付合格的饲料或者退还1000元货款。 篇三:房屋买卖纠纷的典型案例共10则 房屋买卖纠纷的典型案例共10则 XX-11-14胡光明律师民事审判参考 本文主要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XX—XX年)及《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XX年第1辑)中专题收录关于房屋买卖纠纷的典型案例共10则,其中含有最高院指导案例一则。须提示,案例4与案例10主要是关于房屋买卖中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的界定;案例5与案例9主要是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所有权转移存有障碍的情形;建议结合起来阅读。 1、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XX)民抗字第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XX年第1期)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裁判摘要】1、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抗诉的再审案件一般应以原审审理范围为限。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同于支持其提出请求的理由和依据,如当事人提出请求的理由和依据不同于检察机关抗诉所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并不意味其申请抗诉的请求未获得检察机关抗诉支持;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未超出原审审理范围的,人民法院再审中应予审理。2、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机构销售房屋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委托代理机构未告知其特定房屋已经售出而导致一房二卖,属于其选择和监督委托代理人的经营风险,不得转嫁于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此为由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应予免除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徐州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志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XX年第12期) 【裁判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规避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调控为目的,借他人名义与自身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如果商品房买受人明知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宋宇与北京盛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XX)民提字第331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XX年第3期) 【裁判摘要】买受人与开发商均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对抗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但在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等重要事实上存在众多疑点,双方多次陈述不一、前后矛盾,据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的依据明显不足。在此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开发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应予驳回。 4、张励与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XX年第11期)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裁判摘要】预约合同是一种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预约合同约定,不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或无法按照预约的内容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判断商品房买卖中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究竟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最主要的是看见此类协议是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只要具备了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号、建筑面积)、总价或单价、付款时间、方 式、交付条件及日期,同时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就可以认定此类协议已经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的条件;反之,则应认定为预约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时还需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协议应认定为预约合同。 【相关法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5、丁福如与石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XX年第11期) 【裁判摘要】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审批而改建、重建的房屋,可因现实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将其认定为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并限制交易。如何认定这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存在分歧。善意买受人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确信登记的权利状态与现实状态相一致,此信赖利益应予保护;根据区分原则,房屋因附有违法建筑而无法过户属合同履行范畴,不应影响合同效力。因此,这类合同如不具备《合同法》第52条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出卖人负有将房屋恢复至原登记的权利状态并消除行政限制的义务。在买受人同意按现状交付并自愿承担恢复原状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并于买受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消除行政限制后协助完成过户手续。 6、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XX)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最高院指导案例1号)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7、杨珺诉东台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XX年第11期) 【裁判摘要】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审理案件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据以定案的事实根据,是指经依法审理查明的客观事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以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诉讼中仅属诉讼证据,对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具有当然的确定力和拘束力,如果存在房屋裂缝、渗漏等客观事实,并且该客观事实确系建筑施工所致,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房屋存在质量缺陷。 2、除有特别约定外,房屋出卖人应当保证房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屋买受人因房屋存在质量缺陷为由向出卖人主张修复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8、黄颖诉美晟房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XX年第2期) 【裁判摘要】对所购房屋显而易见的瑕疵,业主主张已经在开发商收执的《业主入住验收单》上明确提出书面异议。开发商拒不提交有业主签字的《业主入住验收单》,却以业主已经入住为由,主张业主对房屋现状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可以推定业主关于已提出异议的主张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交付房屋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应由开发商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交付房屋改变的建筑事项,无论是否经过行政机关审批或者是否符合建筑规范,均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开发商不违约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9、《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共有人约定的条件,买受人请求强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处理》(执笔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仲伟珩法官,《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XX年第1辑)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案件要旨】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物权法》第97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共有人约定的条件,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卖该共有房屋,并表示不予协助办理该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驳回买受人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向购房者明确释明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0、申请再审人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XX)民提字第90号,《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XX年第1辑)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在蜀都实业公司与讯捷公司之间成立了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理由如下:首先,仅就案涉《购房协议书》而言,其性质应为预约。预约是指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预约的形态多种多样,有的预约条款非常简略,仅表达了当事人之间有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至于本约规定什么内容留待以后磋商决定;有的预约条款则非常详尽,将未来本约应该规定的内容几乎都在预约中作了明确约定。而若仅从内容上看,后者在合同内容的确定性上几乎与本约无异,即使欠缺某些条款,往往也可以通过合同解释的方式加以补全。因此,仅根据当事人合意内容上是否全面,并不足以界分预约和本约。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如果当事人存在明确的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那么,即使预约的内容与本约已经十分接近,即便通过合同解释,从预约中可以推导出本约的全部内容,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排除这种客观解释的可能性……其次……本院认为,对于当事人之间存在预约还是本约关系,不能仅凭一份孤立的协议就简单地加以认定,而是应当综合审查相关协议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嗣后为达成交易进行的磋商甚至具体的履行行为等事实,从中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据此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准确的界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购房协议书》时,作为买受人的迅捷公司已经实际交付了定金并约定在一定条件下自动转为购房款,作为出卖人的蜀都实业公司也接受了讯捷公司的交付。在签订《购房协议书》的三个多月后,蜀都实业公司将合同项下的房屋交付给了讯捷公司,讯捷公司接受了该交付。而根据《购房协议书》的预约性质,蜀都实业公司交付房屋的行为不应视为对该合同的履行,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租赁等其他有偿使用房屋的法律关系的情形下,蜀都实业公司的该行为应认定为系基于与讯捷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而为的交付。据此,由于蜀都实业公司在该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的主要义务就是交付案涉房屋,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认定当事人之间达成了买卖房屋的合意,成立了房屋买卖法律关系。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篇四:商品房买卖八大典型纠纷案例解读 商品房买卖八大典型纠纷案例解读 (XX-12-0215:33:38) 转载 标签: 损失 保修期 商品房 质量问题 房屋买卖 杂谈▼分类:法院判决案例、事例定购协议书签字要谨慎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XX年4月,陈燕妮与星星公司签订《房产定购协议书》,约定陈定购一套商品房,并支付定金1万元。协议另载明:陈在签订定购协议时已详细阅读和了解星星公司在销售现场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补充协议等购房文本的内容。同年4月19日,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认为该合同的补充协议有许多不公平条款,两次发函要求修改不公平条款。最后双方扯皮起诉到法院。 【判决】该协议明确载明:陈已详细阅读和了解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补充协议等购房文本的内容,故陈应按定购协议约定的合同基本条件与星星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星星公司有权拒退定金,驳回陈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购房者在签订定购协议时,应详细了解协议内容,否则一旦签订协议,将承担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与责任。 天然气改动不算结构改变 XX年1月,李飞与南翔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XX年3月,李飞接房时发现,合同上写明位于入户厨房位置的天然气管道改到客厅阳台上。他遂以房屋结构变更为由提出退房。但南翔公司不同意。 【判决】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天然气管道安装有特别的规范和要求,不可能满足所有业主的意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天然气管道的安装位置变化,既不属于规划的变更和设计上的变化,也不属于房屋结构改变。所以,天然气管道的改变并不构成购房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该合同不能解除。故驳回李飞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在设计时,天然气管道位置原则上放在厨房,但如果涉及安全隐患问题,专业安装人员可对安装位置予以调整。 购房户看清逾期交房条件 XX年5月,林小艺与秋韵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XX年7月20日前交房。逾期交付的,按已付房价款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计算。XX年6月27日,秋韵公司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XX年2月16日,林接到接房通知,却以房屋需要维修为由不接房。XX年4月15日,秋韵公司将维修后的房屋交付给林。林要求秋韵公司承担XX年7月21日至XX年4月15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被拒绝。林遂起诉索赔。 【判决】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维修事项不能作为拒绝接房及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故本案责任应由林小艺自行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条件为商品房已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并约定“房屋的维修事项不能作为拒绝接收房屋的理由”。购房者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前有权拒绝接房,但经过竣工验收后不能以房屋的维修事项作为拒绝接房的理由。 这些情况可拒绝接房 XX年11月,李月玖与永航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XX年12月31日前交房。XX年12月28日,李收到接房通知验房时,发现房屋生活阳台铁栏杆与公共露台铁栏杆相连,且有室外电线搭在该公共露台的铁栏杆转角处,李便以房屋需要整改为由不予接房。永航公司不允,李遂诉至法院,要求整改。 【判决】房屋虽验收合格,但公共露台搭接的室外电线不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及验收规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李月玖有权拒绝接房,永航公司构成违约。 法官点评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能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时,购房者可以拒绝接房。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购房者在哪些条件下可以拒绝接房,一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二要看是否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三要考虑房屋存在的质量瑕疵是否能够满足房屋的基本使用功能。 房屋没验收接房也有错 XX年7月,傅瑶购买华麟公司一套房屋。合同约定XX年12月31日前交房,如逾期交房应支付违约金。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XX年12月31日,华麟公司交付房屋时,在其制定的《房屋交接表》中明示:“现项目已通过质量验收,还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你在认知该现状的情况下,经验房后自愿接房”,傅在交接表上签署“同意接房”。 XX年9月30日,房屋才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双方因逾期交房违约金问题发生纠纷,华麟公司向傅支付了XX年12月31日之前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不同意支付自XX年1月1日起至XX年9月30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傅遂起诉。 【判决】华麟公司违约金应承担责任到房屋实际验收合格之日,但双方的书面交接房手续已载明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情况下,傅仍签收接房并使用,故对华麟公司的违约责任额度应酌情减轻。 法官点评法律强制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最基本条件是经竣工验收合格。华麟公司提前交房违反了法律,但傅明知房屋没有竣工验收合格而接房,也有一定过错。 优惠没兑现可起诉索赔 XX年8月2日,张亚南与鹏程公司签约购买了一套房屋,交房时间为XX年8月31日。签约当天,张付清全款和契税。同年8月4日,该公司刊登售房广告时承诺“8月1日至31日,购房业主享受免契税优惠”。广告刊登后两三个月,张才知悉广告内容。张认为自己也应享受该优惠,但鹏程公司拒绝。张遂诉至法院。 【判决】鹏程公司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兑现其承诺,应向张亚南支付已经交纳的购房契税。 法官点评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发商违反其承诺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提醒购房者,为避免将来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可以要求将广告内容写进合同中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提高容积率开发商要赔 XX年3月,陈奇与大宏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载明总层数28,但陈接房时发现所建房屋实际楼层为33层。陈奇遂以开发商增加容积率起诉至法院。 【判决】大宏公司人为违背了合同对商品房基本状况的约定。大宏公司增加楼层的行为必然使陈奇预期的相关公共设施使用人数增加,居住舒适度下降,大宏公司的加层行为对陈奇的损害确实存在。综合考虑业主遭受损害的程度,以及开发商超建可能获得的利益等因素,判决大宏公司赔偿陈奇4500元。 法官点评开发商违约提高容积率,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入住发现质量问题可索赔 XX年2月,秦远购买蒙泰公司的住宅一套。XX年12月,秦对房屋装修入住后,发现屋内墙体出现纵向和斜向裂纹、结构梁部分开裂、铝合金窗边渗水、铝合金窗和玻璃不合格。秦远要求蒙泰公司整改修复,蒙泰公司不允,秦远遂向法院起诉。 【判决】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市五中院认为,秦远所购买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了墙体裂纹等质量问题,蒙泰公司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在房屋修复期间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蒙泰公司应承担修复房屋期间产生的搬家费、过渡费、清洁费等损失。 法官点评法官称,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复的,购房者可以请求开发商赔偿因房屋修复期间所产生的搬家费等必要费用。(文中企业和人名均系化名) 八成购房者被忽悠 焦点日前的一份调查显示,超过八成的被调查者在买房时被忽悠过。这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广告宣传虚假、夸大及承诺不兑现、楼盘开盘时“被涨价”、面积房型与销售所说的不符、开发商不及时办理房产证、房屋质量问题(墙壁开裂、材料使用、管线安装等)、房屋产权缩水、开发商延迟交房、小区规划的变更等。 篇五:合同案例分析 案例1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订立一项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 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中国仲裁。后来,双方对商品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公司,法院发来传票,传我公司出庭应诉。对此,你认为我公司该如何处理?简述理由。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我方不应该应诉,应向法院出示仲裁条款。因为只要双方订立了仲裁 条款或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不能把有关争议案件提交法院审理。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司法诉讼程序,把有关争议案发还仲裁庭审理。在本案中,由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因此,外商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公司是不成立的。 案例2 我国进口商甲公司与加拿大出口商乙公司签订合同进口木材,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信用证中规定禁止转运,并且要求提交的运输单据种类为海运提单。乙公司提交的海运提单包含了海运全程运输,并且提单上注明以下语句: CONTAINERSHIPMENT,TRANSSHIPMENTWILLTAKEPLACE。开证行审核后认为单据相符,对外付了款。申请人甲公司收到单据后指出开证行未尽详细审单职责,不应对外付款,因为单据有不符点,理由是提单上显示了转运语句。请问,甲公司所提出的不符点成立吗?为什么?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甲公司提出的不符点不成立。因为按照UCP600第20条c款的规定,提单可以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提单涵盖。而且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仍可接受,只要其表明货物由集装箱、拖车或字母船运输。该案例中,提单上虽然显示“转运将发生”,但是提单包含了海运全程运输,而且货物是由集装箱运输的,这样的做法符合UCP600的规定,单据不存在不符点。 案例3 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买方却发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赔。问:卖方拒赔是否合理? 卖方拒赔是合理的。因为合同规定商品检验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这决定了卖方交货品质的最后依据是装船地商检报告书。在此情况下,买方在目的港收到货物后,可以再行进行检验,但原则上无权提出异议。 案例4 我国大陆某公司向香港A商出口印花棉布一批,A商又将货物转售给英国B商。货物到达香港后,A商已发现部分货物存在包装问题,但未做任何处理便将原货运往英国,B商收到货物后,发现有80包货物包装破损,货物短少严重,因而向A商索赔,A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是否应负责赔偿为什么?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我方不负责赔偿责任。(1)A商在我方货物抵达香港后,虽发现货物包装存在问题,但并未向我方提出,也未请有关部门对到货进行复验,即放弃了检验权,从而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2)A商将货物转运英国,属于另一个合同,与我方无关,我方无需负责。 案例5 某年,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成交小麦100公吨,每公吨300英镑CFRLondon,总金额为30000英镑,交货期为当年5-9月份。签约后,A公司小麦收购地发生水灾,于是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但对方回电拒绝。问: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A公司的要求不合理。因为该案例中交易的商品是普通小麦,并未指定特定产地,小麦收购地发生水灾,出口商完全可以从其他产地调集来履行交货义务。尽管水灾是人力无法抗拒的,但该事件是可以克服的,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A公司不能要求免除交货义务 案例6 国内某研究所与美国客户签订一份进口合同,欲引进一精密仪器,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9月15日,美国政府宣布该仪器为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美商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妥善处理?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美商的要求不合理。因为该禁令虽然是在合同签订之后发生的,但是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才生效,即要到9月30日后才生效,而合同规定在9月份交货。即禁令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所以美商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7 1997年8月20日,一艘承载上海某贸易公司(本案进口方)的一批进口钢材的外国货轮到达上海港,船在锚地进行“三检”时,发现钢材上层严重锈蚀,后据调查该船到达前曾航行于赤道附近多日,并曾遇到过大雨,该钢材买卖合同采用的是CIF条件,付款方式为托收,但没有索赔条款。那么,作为买方,在收到受损的货物后,应当如何操作进口索赔呢? (1)向出口人(卖方)索赔 卖方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的主体和履行的主要当事人,因而也是在货物受损时买方索赔的主要对象。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三十条的规定,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交付货物、转移货物的所有权和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对于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公约第三十五条第(1)款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作为卖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和规格来供应货物,否则即为违约。对于卖方违约,作为受害的一方,可根据合同、法律或公约的规定向其提出索赔 要求,这是国际贸易中普遍遵循的原则。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就本案而言,买方能向卖方索赔并得到赔偿的条件:一是卖方所交货物的质量不符合规定;二是卖方没有尽到选用适当船舶的义务;三是没有按规定投保含有雨淋的险种。如果卖方在这三个方面都没有过错,则买方向卖方索赔的理由就不存在。 (2)向承运人索赔 承运人就是承担货物运输任务的公司。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要实现商品由卖方到买方的转移,就离不开承运人的运输。而承运人的运输质量,不仅关系的买方能否收到商品,而且还关系到买方收到何种质量的商品。因此,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只要和运输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运输公司在行使收取运费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买方能向承运人索赔并得到赔偿的条件:一是该船及设备不适合装运钢材;二是承运人没有尽到照料货物的责任。 (3)向保险公司人索赔 如果对运输的货物进行了投保,那么运输中的货物如果发生了损失,受损失人可以向保险人索赔。但保险人并不是就任何损失都负责任。他只负责赔偿属于承保风险范围内的损失,对于承保范围外的损失,保险人是不负责任的。而保险人承保的损失范围,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主要取决于投保人的保险险别和种类。 就本案而言,在CIF条件下,买方对于像钢材这样的货物,要想避免和减少损失,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在合同中详细规定品质规格,并要求卖方提供商检证明;二是对承运人的运输条件和质量,提出具体要求;三是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应尽量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 案例8 1997年5月,中国某煤炭公司向丹麦出口无烟煤1,000公吨。合同采用CIF价格条件,装运期为1997年8月。信用证结算,中方投保水渍险。 1997年8月2日我方按发票金额的10%向保险公司投保。8月16日该批无烟煤出口。但在印度转船时,遭遇风暴。抵港后,丹麦进口商发现货物有明显的湿损,即请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定损失38,000美元。 丹麦进口商向中方索赔,理由是:卖方交货时,商检部门的检验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卖方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经调查得知: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因为暴雨所致,非海水所致,不属于水渍险的范围,因此不予索赔。 分析:水渍险的承保范围是,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加上单独海损。按照条款,被保险货物在船舶上遭到恶劣气候、雷电、海风、地震、洪水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篇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继续履行案例 Tips: 1.案例一、五有判决书原文,二、三、四没有查询到判决书。 2.仅案例二法院支持“协助过户+违约金”,案例一、三、四、五仅判协助过户,未涉及违约金事宜。 3.后附有法条。 一. XX与X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津市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XX)津民一初字第147号 原告XX。 委托代理人张业先,湖南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 原告XX与被告X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XX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田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鲁礼福、人民陪审员邹杰参加的合议庭于XX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黎担任庭审记录。原告XX的委托代理人张业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X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原告XX诉称,XX年9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XXX将其所有的座落在津市市建设路(国安小区)4楼102号房屋卖给XX;XX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元,XXX同时交给XX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成交之日起,此房产权、土地使用权归XX所有,XX需过户换证,XXX有义务配合办理;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宜。同年9月29日,XX给付被告XXX购房款元,XXX出具收条并该房屋及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交给XX。后XX要求XXX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未果,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XXX协助原告XX办理将该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到XX名下并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XX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买卖协议、收条各1份,拟证明XX与XXX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XX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和XXX已收到房款的事实;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各1份,拟证明座落在津市市建设路(国安小区)4楼102房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归XXX所有的事实; 3、金鱼岭派出所的证明1份,拟证明XXX外出,下落不明的事实。 被告XXX未到庭应诉答辩和举证。 对原告XX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对买卖协议和收条,经审查,该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对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经审查,本院认为,这两证系房管部门和国土部门审查后为权利人颁发的公文书证,该证据来源合法亦与本案有关联,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对当地派出所出具 的证明,该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举证和庭审陈述,结合本院认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XX年9月21日,XX与XXX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XXX将其所有的座落在津市市建设路(国安小区)4楼102号房屋(房产证为津房权证城北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为XXX,国土证为津国用(XX)第613号,土地使用权人为XXX,地类为住宅用地)卖给XX;XX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元,XXX同时交给XX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成交之日起,此房产权、土地使用权归XX所有;XX需过户换证,XXX有义务配合办理;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宜。同年9月29日,XX支付XXX购房款元,XXX出具收条并将该房屋及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交给XX。后XX要求XXX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未果,故酿成本诉。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本院认为,本案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房屋价款的合同。房屋所有权人为出卖方,支付价款的一方为买受方或买受人。本案中,XX是买受方,XXX是出卖方,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订立转让不动产房屋物权的合同,虽未在相关部门办理物权登记,但不影响合同效力。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等附随义务。买受方XX按约支付购房款,出卖方XXX收到购房款后将该房屋及与本案有关的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给了XX,双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因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需买卖双方持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即必须出卖方协助才能完成,XX现欲将所购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过户到其名下,必须由XXX协助才能完成,即XXX有协助XX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附随义务,且双方在买卖协议中已就此予以明确。现XXX不积极配合XX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这一不作为行为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XX要求XXX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XX在本案中未要求XXX承担违约责任,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可。XXX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XX将现登记为XXX所有的座落在津市市建设路(国安小区)4楼102号房屋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津国用(XX)第613号过户到原告XX名下。 本案案件受理费5620元,由被告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凌 审判员鲁礼福 人民陪审员邹杰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黎 二.卖房后违约不给过户判协助过户且赔违约金(此案未查询到判决书)中国法院讯(张旭)买二手房已成为不少人的选择,但在房屋买卖交易中时常发生一些违约情形。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卖家后悔房款少,违约不给买家过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院经审理,判决卖家协助买家办理涉诉房屋的过户手续,且给付买家违约金。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原告小刘诉称:XX年7月11日,经某中介公司居间,原告与被告李女士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李女士位于顺义区的一套房屋,价款为23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四次在约定时间向被告李女士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钱款付清后,李女士迟迟不给过户,要求原告再交10万元才给过户。根据《补偿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被告李女士拒绝出售房屋或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的,构成根本违约,应当以房屋总价款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依约支付被告李女士全部房款,但被告李女士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李女士除应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外,还应以房屋总价款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即46万元。 被告李女士辩称:签合同时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应于XX年7月底给付被告120万元,原告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XX年7月底之后,被告已经告知原告这房屋不卖了,要求退款给原告,但原告没有提供账号。最后那笔款也是在被告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原告私自打款给被告的。双方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应在XX年8月3日之前打入被告账户60万。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被告认为不包括XX年8月3日当天。原告于XX年8月3日打款给被告,属于违约。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约定时间不能按时付款,本合同无效,被告10个工作日内归还原告定金及首付款。被告认为双方合同应当无效。原告诉讼请求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又要求违约金相互矛盾。依据双方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原告应解除合同,才能要违约金。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中介公司辩称: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我公司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我公司也无利害关系。故将我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据我公司工作人员了解,李女士私下找过我公司员工,称房子卖便宜了,让我公司跟小刘说解除合同,并给我公司员工提成。 顺义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综合双方合同文本含义及履约行为,原告小刘于XX年8月3日向被告李女士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支付60万元,并非违约行为。故对被告李女士主张合同无效及原告小刘违约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李女士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登记义务的期限,双方合同约定存在不一致的条款,现双方对适用上述条款产生争议。法院认为上述补充协议“其他约定”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5条系原、被告双方对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打印格式文本的手写变更,具有法律效力,应予以适用。现双方合同签订日为XX年7月11日,被告李女士取得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为XX年8月21日,原告小刘付清全部购房款之日为XX年8月30日。被告李女士至今没有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李女士认为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与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不能同时主张,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综上,对原告小刘要求被告李女士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同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适用条款,原告小刘主张适用补充协议第四条第二款,要求被告李女士承担总房款20%的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在补充协议“其他约定”第5条对办理过户登记义务的期限进行变更的情况下,本案被告李女士的违约情形不符合该款约定的情形。依据我国合同法律规范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故对原告小刘要求的违约金,法院考虑上述情况予以酌定。综上判决:一、被告李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小刘办理涉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二、被告李女士给付原告小刘违约金三万元。 三.房主卖房10年后反悔不协助买主过户遭诉(此案未查询到判决书)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张某于1998年与周某协议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卖给其,周某于XX年付清房款,时隔10年房屋价格升值后张某后悔一直不愿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周某诉至法院。日前,广西平南县法院一审宣判,判决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房屋转让书》合法有效,讼争房屋归原告周燕海所有;被告张某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于1998年8月口头达成协议,原告以350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的房屋,原告同日将10000元交给被告。1998年9月,原、被告签定了《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在交了10000元给被告后可以搬进该屋暂住,被告在原告把所有的房款交清后就把房产证与土地证交给原告,如到时原告无时间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可代办理。XX年4月,原告剩余房款交给被告后,双方再次签了《房屋转让书》一份,明确约定了该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同时将房产证与土地证交给原告收执。后来原告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要求被告予以协助,但被告均不理睬。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转让、原告买受讼争房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原、被告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对原告与被告达成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在原告交清房款后把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交给原告,原告亦已入住该房屋十多年,可以认定房屋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后,还有一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但在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被告未予协助,导致原告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协助其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本院亦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法院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萧萧方华富) 篇七:经营合同案例精选 篇一: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XX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印刷厂从科技开发公司购买应用于激光照排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50000元。因为科技开发公司原有的排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刷厂的生产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XX午7月26日,新设备运到印刷厂。印刷厂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印刷厂8月初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经检查后,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排版的技术要求,其原因是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设备没有完全按某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排版设备。 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答题要点: (1)本案属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 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一) 案例一、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因停电给冷冻厂造成的损失? 案情介绍:某冷冻厂与当地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双方就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做了规定,但对合同履行地点缺乏规定。XX年5月,由于供电设施受大风袭击,需要及时抢修,因此供电局在没有通知冷冻厂的情况下,便切断了供电,急忙投入维修供电设施之中。事后,冷冻厂声称由于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致使其食品大面积腐烂变质。XX年9月,冷冻厂因为供电局一直未就上次断电作出赔偿而故意拖欠电费,供电局通知冷冻厂,上次断电因为自然灾害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供电局无需承担责任,并声称如果冷冻厂在一个月内仍不支付电费,将中止对冷冻厂的供电。结果一个月后,冷冻厂仍未支付电费,供电局再次断电,造成冷冻厂再次损失。试分析: 1.双方未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则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2.对于第一次断电,供电局的抗辩有无法律依据?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冷冻厂的损失?3.对于第二次断电,供电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评析: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2.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赔偿。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供电设施因自然灾害受损需要检修,属于临时检修的情况,供电局需要履行通知义务方可断电,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 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本案中,冷冻厂不能因为供电局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拖欠电费,而只能通过合法手段请求供电局承担相应责任。案例二、赠与合同的撤销 案情介绍:江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江某的儿子的生活,江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数码相机送给对方。根据上述情况,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1.如果数码相机在答应送给孙某但尚未履行前由于双方关系变坏,江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2.如果已经将数码相机交付给孙某,江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3.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江某的儿子,江某在交付数码相机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评析:1.江某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2.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3.由于江某在赠与孙某数码相机时,并未声明孙某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对江某的儿子尽到照顾义务,孙某照顾江某的儿子是基于此前的委托合同,故本赠与合同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后,江某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案例三、担保人在借款纠纷中应承担什么责任?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案情介绍:甲市钢材公司与本市中国工商银行签订合同。合同规定,由工商银行向钢材公司提供15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三年,届时钢材公司还清借款,另付利息30万元。合同签订后,银行经调查,发现钢材公司经营不善,便提出终止合同,后市某物资总公司出面说情,达成一致意见:原合同继续有效,另外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物资公司签署保证:保证钢材公司到期将全部贷款及利息还给工商银行,并对资金监督使用。借款期限届至,工商银行前来催款,钢材公司只返还100万元,并请求工商银行将余额50万元及利息30万元于两个月后返还,工商银行考虑到钢材公司的实际困难和与物资公司的长期良好关系,遂同意了钢材公司的请求,并签署了协议,但此事并未通知物资公司。到应还款之日,银行发现钢材公司账户资金所剩无几。此时,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资公司与钢材公司负连带责任,偿还50万元及利息30万元。试分析:物资公司对50万元余额和30万元利息是否应承担责任? 评析:本案三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物资公司的保证方式。按照《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物资公司对该借款负有连带责任。借款期满后,银行与钢材公司就延期支付余款与利息达成协议,且此事并未告知物资公司。《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据此,物资公司在银行与钢铁公司签订延期支付余款与利息协议时就免除了其连带责任。故在银行起诉之时,本案就变成了银行与钢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只能要求钢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四、租房合同的法律适用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案情介绍:赵某与陈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所学的《合同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假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也要求维修,但由于没有维修,致使房屋侧墙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要求出租人按照装修费用的一半支付是否合理?为什么?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5.在承租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为什么? 评析:1.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不合理。《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该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半的费用是不合理的。4.没有解除。《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5.不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案例五、这笔罚款应由谁负担? 案情介绍: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机械厂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按照乙方的要求,从国外购买设备3台,租给乙机械厂使用,租期2年。同年6月设备抵达大连港,但由于购买人是甲租赁公司,所以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设备到后,甲租赁公司通知乙机械厂前去提货。当乙机械厂到港口提货时被拒绝,理由是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乙机械厂急忙电告甲租赁公司派人解决,但甲租赁公司以承租人为租赁物的接受人为由未及时派人前往港口提货,后来乙机械厂通过别的办法提取了设备,但由于耽误了提货期限被港口罚款2万元。乙机械厂认为是甲租赁公司延误了提货期限,向甲租赁公司索赔罚款2万元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试分析:这笔罚款应由谁负担?为什么?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评析:根据《合同法》第245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本案中造成乙机械厂被罚款的主要责任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尽管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乙机械厂是使用设备的人,应该前去提货,但由于运单上写明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故乙机械厂无法提出设备,而甲租赁公司在知道情况后未及时派人前去处理导致延期提货,甲租赁公司未保证承租人乙机械厂及时提取租赁物,乙机械厂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所以过错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即向乙机械厂赔偿2万元。 案例六、承揽合同的承揽人能任意转让合同吗?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案情介绍: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下简称乙方)于4月初签订了便式西服定作合同。合同规定:甲方提供样品,由乙方购料制作便式西服500套。每套布料180元,加工费90元,所用布料与甲方所提供的样品相同,以所封存的样品为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乙方分3次交货,4月底交200套,5月底交200套,6月初交100套。每次交货后甲方在6天内付款。4月底,甲乙双方如期履行了合同。但5月底,乙方交付的第二批便式西服,经甲方检验,发现存在同一规格的西服领头大小不一,口袋上下左右偏位等质量问题,与样品完全不相符。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工作,双方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错过销售旺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则提出,该批西服已转给某个体裁缝加工,质量问题也应由个体裁缝独立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乙方于5月初与某大公司签订了出口服装加工合同,乙方全部设备与劳动力都投入加工出口服装中,故将制作便式西服的任务在未与甲方协商的情况下,擅自转给个体裁缝。试分析:1.在此纠纷中谁负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2.定作合同转让中要注意什么问题?3.此案如何处理? 评析:1.此案中乙方负有违约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253条。因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便式西服定作合同。从甲方的角度来看,它是基于对乙方的技术条件、工作能力和信誉的信任,才与其订立合同的;而乙方未同甲方协商,就擅自转让定作合同,私自让某个体裁缝独立完成加工西服的大部分工作任务,影响了西服的质量,使甲方利益受损。2.定作合 同是一种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承揽方可能有需要将合同中规定的主要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在转让之前,承揽方应认识到转让一事不仅与己相关,而且也与定作人的权益紧密相连,故应与定作人商量,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3.本案应如下处理:解除定作合同。第二批西服由乙方收回,其损失乙方自行承担或与加工者共同承担。对甲方的间接经济损失可适当补偿。案例七、客运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案情介绍:某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其补票。三人未补,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三人听后害怕,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 评析: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2.合法。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3.有权。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 案例八、委托开发技术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案情介绍: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科研所(以下简称乙方)于1999年10月15日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某太阳能发电装置。双方约定,研制费由甲方支付,研制出的成果归甲方使用。4个月后,乙方研制成功,甲方按约定支付研制费,同时依约定享有成果使用权。XX年4月乙方将该技术成果向专利局申请发明创造专利权。甲方得知后也向专利局申请该技术的发明创造专利权。试分析:(1)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2)本案是否适用新《合同法》?(3)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所有?为什么?(4)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享有什么权利? 评析:1.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339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2.本案适用新《合同法》。因为《合同法》的施行日期是1999年10月1日,本案当事人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时间是1999年10月15日。3.依《合同法》的规定,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因为,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4.若乙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因此, 甲方可以免费使用该太阳能发电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案例九、赵某能少付保管费吗?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案情介绍:某个体户赵某在某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值共计100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2月15日赵某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XX元。2月15日,赵某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赵某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月25日晚上才入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50元。该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赵某认为该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该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该仓库于是拒绝赵某提取所剩下的彩电。试分析:1.赵某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2.该仓库在赵某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为什么?3.该仓库留置所有货物的做法是否正确?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评析:1.不合理。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签订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2.可以拒绝。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储物。3.但本案保管人某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妥的。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所以某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物。 案例十、该委托合同纠纷中的合同关系如何?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案情介绍:a橡胶集团公司委托b进出口公司从美国c公司进口一套橡胶拉延机生产线。b进出口公司根据a橡胶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要求与技术要求与c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c公司于XX年5月25日交货。5月20日c公司将设备交到a橡胶集团公司指定的厂房,并派人到a橡胶集团公司指导安装。设备安装完毕,于6月1日试运行,经过再三调试,至8月中旬设备运转仍不正常,不能拉延出合格的橡胶制品,无法达到合同的技术标准要求。后经专家鉴定,该设备在生产和设计中出现缺陷,不可能用中国原料生产出合格产品。为此,a橡胶集团公司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赔偿其损失。c公司辩称:合同的主体是b进出口公司,a橡胶集团公司无权起诉。另外合同签订地是在香港,中国法院无管辖权。试分析:1.试分析该案件中的合同关系。2.c公司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3.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评析:1.本案中a橡胶集团公司是委托人,b进出口公司是受托人,美国c公司是第三人。《合同法》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因第三人履行合同不符合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委托人a橡胶集团公司可直接向第三人即美国c公司行使索赔权。2.c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c公司将合同标的运抵委托人a橡胶集团公司厂房,并指导设备安装,就已经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履行地在中国,中国法院有管辖权。3.中国法院可以运用中国《合同法》对c公司因生产和设计上的缺陷过错,判处c公司赔偿a橡胶集团公司损失。案例十一、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 篇八:合同法经典案例 买卖合同、共有关系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将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力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 (6)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法理详解: (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民法通则》 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 分权的,该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 [案情2]: 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 (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 (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 答案: (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 (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 解题思路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本题可分为两个部分,第(1)-(3)问为第一部分,考查客运合同的权利义务,第(4)-(7)问为第二部分,考查违约责任及人身侵权责任的承担。本题设计思路比较简明,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 法理详解 (1)、(2)、(3)《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根据以上两个条文的规定,可得出第(1)-(3)问的答案。 (4)、(5)、(6)、(7)《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依该规定,客运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应负无过错责任。本案中赵某作为旅客,在乘运期间人身受到伤害,客运公司依法应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丙的伤害赔偿责任,依第302条第2款之规定,仍应由客运公司负担。因为在第 (7)问的假设中,检票员未将不买票的丙赶下车,而是同意将其带到某某站,这就意味着丙是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在运输途中发生人身伤亡的,照样适用第302条第1款的规定。 至于丁对赵某的责任,应是建立在一般侵权的责任基础之一的,而王某并无过错,对赵某不应负担责任。 【案情三】: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4.甲能否要求退车? 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1.无效。(1分)答案依据及解析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车辆、船舶、房屋等的买卖,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因卡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故本案的买卖合同无效。 2.工厂。(1分)答案依据及解析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合同法第一百十四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在卡车受损时,工厂尚未向甲交付卡车,因而卡车所受的损失应由工厂承担。 3.不能。(2分)答案依据及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一倍。工厂提供车辆给某甲的时候没有发现有欺诈行为。此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的合同属无效合同,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双倍赔偿的情况是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基于欺诈而违约。 4.可以。(1分)答案依据及解析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不能。(1分)答案依据及解析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6.不能。(1分)答案依据及解析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车辆买卖未登记而致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故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7.可以。(2分)答案依据及解析: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 篇九:合同法案例讲解 合同法案例讲解 案例一: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1999年11月,甲商店与乙电器公司通过电话联系,达成了购买电视的协议。该协议要求乙电器公司于12月5日向甲商店交付500台电视,甲商店则在收货后20天之内付款。双方还约定,于同年12月1日签订书面合同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双方并未于约定时间签署书面合同。乙于12月5日将电视交付给甲商店。但是,顾客在购买后反映电视有质量问题,图像不清晰。甲商店经过质量检验部门鉴定,发现电视的确存在质量问题,根本无法正常使用,遂将电视退回,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向乙电器公司付款。乙电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商店支付货款。甲商店则提出双方并没有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合同并没有成立,自己没有付款义务。法院则认为乙电器公司交付的电视质量不合格,甲商店没有付款,属于双方违约,判决,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责任。请问: (1)甲商店与乙电器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已成立?为什么?v (2)甲商店拒绝付款是否属于违约行为?为什么?v (3)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v 分析: 1、已经成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v 2、不是。因为乙交付的电视根本无法正常使用,致使甲不能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甲有权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v v3、不完全正确。第一,甲乙之间并非双方违约,而是乙违约,甲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第二,甲乙之间并非互不承担责任,而是乙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甲则不需向乙承担责任;第三,因乙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是正确的。 案例二: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千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第一,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第二,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v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v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v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v 分析 v1.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作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虽超越权限订立机床买卖合同,但相对人若为善意,即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行为有效。 2.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先履行义务一方若有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可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v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3.可以。因为乙公司在合理期间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根据合同法规定,此时不安抗辩权人可以解除合同。v 4.不能。因为丙公司已不占有机床,而留置权的行使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v 案例三: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XX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XX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v 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那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v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v 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6000元的违约金,问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v 5.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v 分析: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v 2、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双方的协议管辖有效,合同的履行地为货物发运地B县,所以B县人法院有管辖权。v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因为本题中货物的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乙公司已经完成交付,因此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v 4、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因为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并用。v 5、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合同效力未定。因为丙公司并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其与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未定。v 案例四 v甲与中间商乙订立一买卖合同,标的金额为300万元。合同约定甲应于5月10日将货交至乙指定的仓库。其后,乙与丙订立一买卖合同,将甲交来的货物转卖给丙,可获市场利润40万元。另外,乙还与丁仓库签订仓储合同,约定于5月10日至6月9日(共计30天)将甲交来的货物储存在丁的仓库中,仓储费为每日XX元,共计6万元,乙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是,甲未于5月10日交货,并于5月14日向乙发一传真,称因设备故障,无法交 货,愿意解除合同,并赔偿乙的损失。乙只好向戊购买同等数量的货物,多花费用15万元,从而履行了与丙之间的合同。现乙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损失。请问: (1)甲是否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依据何在?v (2)乙是否可要求甲赔偿40万元的市场利润,为什么?v (3)甲应当赔偿的仓储费数额是多少?依据何在?v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4)乙因向戊购买替代货物多支付的15万元。是否可要求甲赔偿?依据何在?v案例四分析 1、不存在。设备故障虽属于甲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情事,但应在甲的预见之内,且是可以克服的,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v 2、不可以。因乙己履行与丙之间的合同。没有损失40万元的市场利润;v 3、1万元。因甲于5月14日向乙发出传真,表明其违的态度。乙应于当日解除与丁之间的仓储合同,以减少损失,对乙没有积极采取措施而扩大的损失部分不能v要求甲赔偿。 4、可以,赔偿损失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乙向戊多支付的15万元是因甲违约导致的损失,故应由甲赔偿。v 案例五 v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使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雨,被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力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现请回答下列问题: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v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v 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v 4、甲能否要求退车?v 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v 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v 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v 案例五分析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v。但汽车所有权的移转需要登记,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汽车买卖合同的效力,只是汽车所有权不能转移。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工厂承担。因为卡车受损时尚未交付。v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3.甲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工厂非汽车经营者,甲购买卡车亦非为了生活消费。v v4.甲可以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v5.甲不能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能同时适用。 6、甲可以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收入的损失,因为经营收入损失属于可预见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这种损失可以要求赔偿。v v7、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因为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同时约定这两种违约金,也未禁止当事人同时主张。 案例六: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甲厂与乙商店于6月订立洗衣粉买卖合同,约定7约25日由甲厂在乙商店所在的火车站交货,7月14日由于洪水冲垮铁路,交通中断,甲厂未将此情势通知乙,乙未查询,8月1日,交通恢复后,甲立即装船9日运达乙火车站,乙拒不接货,要求降价,甲不接受,租房保管,8月15日乙地大雨,冲垮民房,洗衣粉灭失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二减价处理。 问:1.甲乙合同是否解除?为什么?2.甲厂未将交通中断通知乙若乙受损害,甲应否赔偿? 3.乙不受货是否违反合同为什么4.甲厂因洗衣粉灭失遭受的损失,可否要求乙赔偿,为什么? 答案:1.虽发生不可抗力,但合同没解除,因为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情形 2.洪水是不可抗力。因洪水引起的交通中断,造成的损失,甲不承担责任。但不可抗力后甲负有通知义务,甲未尽义务造成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3.乙拒不受货,违反合同,虽然甲迟延履行合同,但原则上不允许解除合同,因此无正当理由,乙不能拒收货物。 4.甲的损失虽然由不可抗力引起,但既然合同没有解除,依合同将货物运到乙地,即算交付,乙应赔偿灭失的损失,但甲在迟延履行后未通知对方也有责任,故应分担一定损失,乙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七: 我某出口企业同美某企业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的贸易术语为FOB,并规定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1993年12月交货,10月份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大部分出口家具烧毁。我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经多方努力,于1994年1月交货,美方要求索赔。问: (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你认为发生此种事故后,中方应如何处理? 答案:(1)不合理。因为,不可抗力并没有严重到我方根据不可能履约的程度,所以我方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不合理的,因为,我方的延迟履约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故我方不负延迟履行的责任。 (3)中方在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应通知美方并要求延迟交货,但我方不负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案例八: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供给甲公司限量生产的某型号手表1000只,每只定价100元;甲公司应交付定金3万元;如果一方违约,则应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立即将3万元定金交付乙公司,并很快与丙公司就同一批货物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每只表单价120元。后乙公司没有按期履行合同,由此导致甲公司无法履行与丙公司的合同,为此甲向丙支付违约金2万元。现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2万元,乙公司则以定金条款无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请问:(1)定金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2)定金条款无效是否导致合同全部无效?为什么? (3)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定金责任?为什么? (4)乙公司本已准备了1000只手表,但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三天因突发地震而灭失,乙公司当即向甲公司通报了此情况,乙公司是否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5)若乙公司不能交付手表的原因是因相邻的丁工厂失火(因消防设施不全所致),延烧至乙公司仓库导致1000只手表灭失,乙公司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丁工厂应否承担责任?向谁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 (1)无效,超过了标的额的20%。 (2)不会导致合同全部无效。只是多余的部分无效。 (3)不能,只能二选一。 (4)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 (5)乙公司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没有用按期向甲公司交货。丁工厂应向乙公司承担侵权 责任。 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