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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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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独创性的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对于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签字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西南政法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所送交的论文,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可以公布论文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可以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送交论文的纸质复印件和电子版本。(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导师签名: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硕士学位论文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研究TheResearchonLegitimacyofDeliveryundercontrol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崔盼盼管光承西南政法大学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 内容摘要本文逻辑起点从控制下交付的概述入手,界定了控制下交付的概念,阐述了控制下交付的体系定位。紧接着论文从哲学、价值、实践、法律等方面重点论述了控制下交付的正当性依据。最后,论文的逻辑落脚点在控制下交付的正当性判断标准,分别论述了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的必要性标准、比例标准、意志自由标准、法定程序标准等。文章分为三个部分,全文主体部分约两万二千字。第一部分是对控制下交付一般性问题的研究。首先,论述了控制下交付的概念。从比较法的角度,分别阐述了澳大利亚、日本、美国等国家对控制下交付的界定,从而论述我国对控制下交付的研究。其次,重点阐述了控制下交付的体系定位。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刑事侦查手段,属于秘密侦查范畴;侦查人员在发现可疑货物后,不当场扣押,而是采用秘密手段对其进行暗中监控,可见,控制下交付的实施具有监控性,是一种监控型的秘密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与诱惑侦查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容易引起混淆,此部分最后重点论述了二者的区别。第二部分是对控制下交付正当性依据的论述,也是论文的主体部分。首先,分别从正当性的内涵、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关系、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关系三个方面论述了正当性的基本理论,厘清了正当性、合理性以及合法性三者的区别和联系。其次,从自由意志、可克减性、道德许容三个方面论述了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的哲学依据。犯罪是犯罪分子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行为,但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犯罪行为显然已经严重侵害到了无辜第三者乃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这就需要对自由意志进行适当的限制,让其合法恰当的行使自由的权利。控制下交付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造成对人权的侵害,但考虑到打击毒品犯罪的需要,国家会在两种价值中作出能为社会道德所许容的适当选择。再次,从价值的一般理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三个方面,阐述了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的价值依据。最后,文章从实践可能性和实践必然性两方面论述了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的实践依据;从国际法层面、比较法层面及国内法层面论述了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的法律依据。第三部分是对控制下交付正当性判断标准的研究。此部分先从整体上阐述了1 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并分析了正当性判断标准在控制下交付中的运用。紧接着文章分别阐述了必要性标准、比例标准、意志自由标准、法定程序标准,具体的论述了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关键词:控制下交付;正当性;正当性依据;正当性判断标准2 AbstractThelogicalstartingpointofthispaperbeginswiththesummaryofdeliveryundercontrol,definestheconceptofdeliveryundercontrolandexpoundsthepositionofdeliveryundercontrol.ThenIdiscussthelegitimacybasisofdeliveryundercontrolfromthephilosophy、value、practice、legalaspectsandtheotheraspects.Finally,thelogicalfinishingpointofthispaperisthelegitimacyjudgingcriteriaofdeliveryundercontrol;Idiscussrespectivelythenecessitystandard,ratiostandard,free-willstandard,legalprocedurestandardandtheotherstandardsofthelegitimacyofdeliveryundercontrol.Thispaperhasthreepartsandthemainpartcontainsabouttwentytwothousandwords.Thefirstpartstudiesgeneralthingsaboutdeliveryundercontrol.Firstly,IexpoundtheconceptofdeliveryundercontrolincountryofAustralia,Japan,andU.S.Aandsoonfromthecomparativeperspectiveinordertoexpoundthestudyofdeliveryundercontrolinourcountry.Secondly,inthispart,Imainlyexpoundthepositionofdeliveryundercontrol.Asameanofcriminalinvestigation,deliveryundercontrolbelongstothecategoryofsecretinvestigation.Wheninvestigatorsfindsuspiciousgoods,theymonitorthesegoodsinasecretwayinsteadofdetainatthesite.Sodeliveryundercontrolhasthecharacterofmonitoringanditisasecretinvestigativemeasureformonitoringtype.Becausetherearesomesimilaritiesbetweendeliveryundercontrolandtemptationinvestigation,soitiseasytomakepeopleconfuse.InthispartImainlyexpoundthedifferencebetweenthetwothings.Thesecondpartexpoundsthelegitimacybasisofdeliveryundercontrolwhichisalsomainpartofthepaper.Firstly,Idiscussthebasictheoryoflegitimacyfromthreeaspects,namely,theconnotationoflegitimacy,therelationshipbetweenlegitimacyandreasonablenessandtherelationshipbetweenlegitimacyandlegality.AfterdothesethingsIclarifythedifferenceandrelationshipbetweenlegitimacy,reasonablenessandlegality.Secondly,Iexpoundthephilosophicalbasisoflegitimacy1 fromtheaspectsoffree-will,abletoberestrictedandmoraltolerance.Crimeisthebehaviormadebycriminalcontrolledbyfree-will,butfreewillisnotabsolutefreedom.Obviously,crimehasseriousviolatedinterestsoftheinnocentthirdpartyandevennationalandsocial,soweshouldcontrolfree-willinanappropriatewayinordertousethefree-willrightinalegitimacyandappropriateway.Duringtheprocessofusingdeliveryundercontrol,wemayviolatehumanrights,butconsidertheneedtofightagainstdrugcrime;thestatewillmakeappropriatechoiceforsocialandmoraltoleranceinthetwokindvalues.Thirdly,Iexpoundthevaluebasisoflegitimacyofdeliveryundercontrolfromtheaspectsofgeneraltheory,intrinsicvalueandexternalvalueofthevalue.Finally,IexpoundthepracticebasisoflegitimacyofdeliveryundercontrolfromtheaspectsofpossibilityandnecessityofpracticeandalsoIexpoundthelegallegitimacybasisfordeliveryundercontrolintermsofinternationallaw,comparativelawanddomesticlaw.Thethirdpartstudiesthelegitimacyjudgingcriteriaofdeliveryundercontrol.Firstly,Iexpoundthelegitimacyjudgingcriteriaofdeliveryundercontrolinawholeway,thenanalysistheuseofit,atlast,thepaperexpoundthenecessitystandard,ratiostandard,free-willstandard,legalprocedurestandardrespectivelyandthenIexpoundthelegitimacyjudgingcriteriaofdeliveryundercontrolinaconcreteway.Keywords:Deliveryundercontrol;Legitimacy;Legitimacybasis;Legitimacyjudgingcriteria2 目录引言..............................................错误!未定义书签。一、控制下交付基本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一)控制下交付的概念界定......................错误!未定义书签。(二)控制下交付的体系定位......................................4二、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的依据........................................6(一)正当性的基本理论..........................................6(二)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的哲学依据................................9(三)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的价值依据................错误!未定义书签。(四)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的实践依据...............................15(五)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的法律依据................错误!未定义书签。三、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的判断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一)正当性判断标准概述........................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必要性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三)比例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四)意志自由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五)法定程序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参考文献..........................................错误!未定义书签。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1 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研究引言2012年3月14日,我国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控制下交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我国控制下交付的运用提供了法律依据。立法者之所以把一种侦查手段写进《刑事诉讼法》,一般会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实践必要性。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重要的秘密侦查手段,能够适应侦查毒品犯罪案件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并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控制下交付具有实践适应性和必要性。二是本身正当性。一种侦查手段能否被法律所规定,不能只从实践的需要性方面考虑,还要考虑这种侦查手段本身是否具有正当性。即使一种侦查手段在打击犯罪中能够发挥作用,但是如果其本身不具有正当性,仍然不能为法律所吸收。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控制下交付,那么这种手段在法律上就具有了正当性。本论题正是从立法背后出发,着重从理论上论述了控制下交付这一侦查手段的正当性。对本论题“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研究”,可能有一些读者会发出疑问:既然刑事诉讼法都已做出明文规定了,具有了合法性,那么此时再研究其正当性是不是没有必要了?笔者却不这么认为,相反,本文的选题恰恰正是源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既然控制下交付被写进刑事诉讼法,那么这一手段本身必然具有正当性基础,这也正是本文写作的出发点,系统探讨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的依据及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希望能够从理论上完善控制下交付的正当性基础。实际上在我国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实践中,控制下交付已被广泛运用并发挥出日益重要的作用。但理论研究却相对滞后,因此对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的研究,能够使其更为正当、更为适当的运用于侦查实践。现阶段,对控制下交付进行专著性研究的,主要以王国民教授《控制下交付》一书为代表,其他少有单独对控制下交付进行研究的。对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的研究更是鲜有涉及,即便是在王教授的书中对控制下交付正当性问题也没有作出系统论述。本文主要通过文献研究法对控制下交付的有关文献资料加以收集和比较,运用理论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对控制下交付的正当性依据及正当性判断标准作出了系统论述,以期在理论上完善控制下交付的正当性,更好地指导实1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践工作。控制下交付有关的一些基本问题,如性质、特点、表现形式,适用条件、运用程序等被研究的较为广泛,但对正当性尤其是正当性的依据和标准却鲜有涉及。本文正是摒弃了这些已经被广泛研究过的问题,从控制下交付的正当性方面入手,着重论述了正当性的依据及正当性的判断标准。2 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研究一、控制下交付基本问题(一)控制下交付概念界定“控制下交付”是我国内地一直以来对英文“controlleddelivery”约定成俗的翻译,但有学者认为这种翻译并不能恰如其分的体现其本意,认为台湾地区将其翻译为“监视下运送转移”更恰当。1其实不只是我国内地与台湾地区翻译不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着不同的翻译,并且对控制下交付概念的界定也不尽相同。在澳大利亚,控制下交付是对付毒品犯罪的主要侦查手段,被称之为“监控移动”。在对控制下交付的概念进行界定时强调受到监督,并设有专门的监督机构。2该机构除行使对公职部门及人员的监督职能外,还拥有实施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等侦查手段的权力。在日本,controlleddelivery”被翻译为“追踪监控”或“监控下移动”。《麻醉品特例法》将其规定为:针对在入境审查、海关审查中发现的违禁物品能够当场收缴而不予没收,使之处于侦查机关的监视下让其继续运输,让人和物处于侦查机关的监控下“浮冰”,最终达到侦破毒品受让人及其幕后组织中心人物的目的。有的日本学者将其定义为:“侦查人员发现违禁品之后,不当场扣押,而是在其监控下使之继续流转,以确定参与非法交易的全部人员。”4在美国,控制下交付被归入乔装侦查范畴,是指从违禁物品的运输开始,直到交付给接受违禁品的犯罪嫌疑人的整个过程中始终处于侦查人员的监控下,而最终的目的是要扩大侦查,指认高层的犯罪分子,并且找出货源及证据。5美国的控制下交付多表现为跨国性,在执法部门的监控下,运用技巧允许非法或可疑的管制品通过其领土,最终目的是要将整个组织抓捕及定罪。控制下交付已成为12吴红霞:“初探‘控制下交付’”,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5期。澳大利亚对控制下交付的定义是:“在受到监督的情况下,让一项违禁的托运物品由一个国家通过一个已被查明的渠道。尽管这个国家的和海关有权扣押非法物品或逮捕违法分子,但执法机构为了查明另一端的动向,或为了让货物的目的国有机会逮捕和检控已被查明的犯罪分子而选择不这样做。”参见邓立军、吴良培:“控制下交付论纲”,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4期。3[日]加藤克佳:“毒品犯罪侦查”,载[日]西春原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重要问题》(第二卷),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2000年联合出版,第150页。45[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王国民:《控制下交付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50页。3“3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美国缉毒局(DEA)用来打击毒品犯罪的主要侦查手段。在我国,有的将其界定为侦查人员在查明是毒品等违禁品的情况下,仍允许其继续运输,使其继续“正常”运行,同时秘密监控,以期将整个犯罪组织一网打尽的一种侦查策略。6还有学者将其界定为侦查人员在发现违禁品后,为了将犯罪组织一网打尽,在侦查机关的秘密监控下放行,以期发现并拘捕更多的犯罪人的一种新兴的侦查手段。7虽然不同学者的表述略有不同,但是在本质上并没有根本性的区别,都是在发现毒品后不及时实施抓捕,而是在侦查机关的秘密监控下,待犯罪组织更多的暴露时将其一网打尽的一种侦查手段。(二)控制下交付的体系定位1.控制下交付是一种秘密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是指经过严格审批,在严密指挥监控下,秘密而合法的运用伪装潜入、跟踪设伏、监视监听、录音录像等手段,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动向,控制其活动,从而破获案件的一种侦查方法。8秘密侦查强调行为的秘密性,是侦查人员在侦查相对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具有秘密性的侦查行为。控制下交付是指侦查人员发现可疑货物后,不当场扣押,而是采用秘密手段对其进行暗中监控,从而将犯罪组织一网打尽的一种侦查措施。从概念上来看,控制下交付属于秘密侦查范畴,是秘密侦查的一种措施。2.控制下交付是一种监控型秘密侦查措施依据秘密侦查所借助的方式,秘密侦查可分为监控型秘密侦查和欺骗型秘密侦查。监控型秘密侦查是侦查人员不与犯罪嫌疑人直接接触,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暗中监控的一种秘密侦查方法。欺骗型秘密侦查是指侦查人员以掩饰身份,潜入犯罪组织内部的方式,搜集证据、掌握犯罪组织的犯罪活动情况的一类秘密侦查措施。虽然从总体上看来,秘密侦查措施都带有一定的欺诈性,但其欺678公安部政治部主编:《禁毒教程》,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33页。俞波涛:《秘密侦查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96页。樊崇义:“论侦查模式的转换与改革”,载《侦查论坛》(第二卷),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4 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研究诈性程度却不尽不同。实施控制下交付,侦查人员并不是通过隐瞒身份的方式打入犯罪组织内部,欺骗性并不强烈,而是通过秘密的方法暗中监控违禁品的流转进而抓获其他涉案犯罪嫌疑人、犯罪组织者乃至整个犯罪集团,监控性较强。因此,控制下交付是一种监控型秘密侦查措施。3.控制下交付与诱惑侦查的区别控制下交付与诱惑侦查二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属于秘密侦查范畴,也最容易被混淆。有学者认为“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侦查手段不过是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诱惑侦查的一种典型方式,它只能从属于诱惑侦查的范畴”。9因此我们在对控制下交付进行体系定位时,必须把控制下交付与诱惑侦查区别开来。诱惑侦查一词最早起源于美国,我国诱惑侦查引源于日本的犯罪侦查学界。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诱惑侦查就频频被日本学者所研究。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侦破某些特殊类型的犯罪案件,特意设计出诱发犯罪的某种情境,或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意图为其提供实施犯罪行为的机会和条件,待其实施犯罪时再当场将其抓获的一种特殊侦查措施。10控制下交付的实施过程中,侦查人员并不设计诱发犯罪的情境,只是在发现违禁品及犯罪嫌疑人时不当场抓获,而是让其继续流转,“放长线,钓大鱼”,待犯罪组织全部暴露时将其一网打尽,可见,二者的区别还是相当明显的。为了更好地弄清诱惑侦查与控制下交付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1)诱惑侦查是一种“诱导型侦查”,侦查机关采用诱惑的方式,诱发犯罪嫌疑人产生犯意继而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对准备实施但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进行诱导,为其提供实施犯罪行为的机会或条件。可见,诱惑侦查的最主要特征就是具有诱导性。控制下交付并不具有诱导性,只是对已发现的违禁品暗中监控,让其继续流转,这种流转并不是侦查机关诱导的,而是犯罪分子事先设定好的。控制下交付的实施,侦查机关并没有实施任何诱发性的行为,只是按照犯罪分子事先设定的犯罪方案推进其犯罪进程,不具有诱导性。(2)在诱惑侦查中,侦查人员一般通过隐瞒身份或目的的方式打入犯罪组织内部,或者为犯罪分子提供实施犯罪的机会或条件,一定程度上参与了犯罪行910邓立军、吴良培:“控制下交付论纲”,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4期。金星:《诱惑侦查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0页。5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为。控制下交付中,侦查人员只是暗中对违禁品进行监控,并没有参与到犯罪过程中。(3)从外在形式上看,诱惑侦查与控制下交付都对犯罪行为实施监控,但二者又有所不同。诱惑侦查中,违禁品没有明确的流转方向,交易相对方是通过侦查人员的诱惑来确定的。控制下交付实施时,已经发现了违禁品,并且违禁品的流转方向也基本确定,只是对其进行监控,无需侦查人员的诱导。(4)从犯罪活动是否进行来看,诱惑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尚未实施犯罪行为,如果没有侦查机关的诱导行为,这种行为在实施的时候可能不会被发现。控制下交付针对的是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违禁品已经被侦查人员发现并控制,只是为了能够将犯罪组织一网打尽而暂时没有抓获犯罪嫌疑人。总之,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前提是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正在进行之中。11(5)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来看,诱惑侦查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且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尤其是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更是为法律所禁止。而控制下交付在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已被明确规定出来,针对一些特殊案件,可以根据需要按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据此,控制下交付已成为了一种合法的侦查手段。二、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的依据(一)正当性的基本理论1.正当性的内涵对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的研究,必须以准确把握正当性的科学含义为基础。研究正当性的科学内涵前,首先需弄清楚“正当”一词的基本含义。在古代汉语中,“正”有不歪、不斜、不偏、不倚、公平合理等多种含义。“当”有相当、对等、公正、适宜等含义。“正当”一词含有正确适宜、相当相称、正统正常等多种意11P.D.Cutting,TheTechniqueofControlledDeliveryasaWeaponinDealingwithIllicitTrafficinNarcoticDrugsandPsychotropicSubstances,BulletinonNarcotics(Oct.-Dec,1983).6 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研究思。12在现代汉语中,“正当”的解释有正确恰当、合道德规范、合法律规范。正确恰当是指符合事实、符合法律;合道德规范是指符合道德伦理规范的要求;合法律规范是指符合实在法律法规的要求。笔者认为,正确与合道德规范可压缩为合理,这样“正当”的含义即可归结为合理合法。既要符合事理、规律、情理,又要符合实在法。基于“正当”一词的释义,有学者将“正当性”界定为观念、行为、制度等事物处于或具有合理或合法的状态、性质,即处于具有合规律性、合道德性和合法律性三者至少之一的状态、性质。13对“正当性”概念的理解可以从政治哲学、伦理学、法学等多维度进行。根据马克思·韦伯的观点,政治哲学层面上的正当性是指统治的正当性或正当统治,正当性是对政治权利的认可。根据各自正当性信仰不同,韦伯将统治分为三种形态:传统式统治、首领魔力式统治、合理式统治。14伦理学上的正当性是指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也指社会对这一行为的肯定性评价。法律上的正当性是指人的利益、愿望和行为方式等符合社会基本规范的要求,或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人民利益。有两种形式,一是道德正当性,即合理性;二是合法性。152.正当性与合理性合理性,即道德正当性。判断一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不同的人可能会得出不一样的结论,这是因为不同个体的评断一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的依据是不同的。虽然道德意识中存在一种理性的或认识的成分,它却不是道德意识的全部。16除了理性之外,人们评价一行为是否合理的依据还包括价值观。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价值观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所处的环境不同,会产生不同的价值观。同时,价值观具有主体性,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价值观。因此,不同主体对一行为合理性的评断结果往往也是不同的。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要看该行为的目的和方式是否具有正当性。目的是主体为某一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行为目的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1213141516高鸿均:《现代法治的出路》,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7页。尹伟中:《侦查策略的正当性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页。吴庚:《政治理论与法学方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0页。吕世伦、文正邦《法哲学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5页。[美]佛兰克·梯利:《伦理学概论》,何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7页。7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相同的行为目的,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道德上的正当性可能就会不同。目的的正当性不必然导致行为方式的正当性。正当的行为目的可能会以不正当的行为方式实现,不正当的目的也可能会以正当的方式来完成,而这两种都不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只有通过正当的行为方式实现的正当的行为目的,才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此行为才是合理的。3.正当性与合法性研究正当性,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合法性。实际上,正当性和合法性是一组关系密切的概念,以至于中文中常被混淆使用。若把正当性与合法性这两个词回译成英文就会发现二者的区别:legitimacy与legality。也有将legitimacy译成“合法性”或“正统性”或“正当性”,但这种翻译都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有学者建议以“正当性”来对应西方语境中的“合法性”,而将中文语境中的“合法性”用“合法律性”来表达。17也有学者直接用“合法性”代替“正当性”。造成这种混淆使用的原因主要在于中西方对“合法”的理解上存在差异。《现代汉语大词典》将“合法”解释为符合法律,18仅指实在法,并无道德法或自然法的含义。而西方作为“合法性”的legitimacy一词来源于拉丁文legitimus,意指合于法律。但随着西方法学的发展,该词已超出了符合法律的层面,具有了正当性的基本含义,而符合法律即“合法性”则被legality一词所取代。关于正当性与合法性,不仅仅在中国出现了混淆使用的现象,实际上在西方对正当性与合法性也有不同的理解。前文所述的马克思·韦伯关于统治的三种形态,其中合理式统治又称为合法式统治,但并不是说其他两种统治形态是正当但非法的统治。韦伯对统治形态的划分是基于各自的正当性信仰不同,但其并没有将正当性与合法性从根本上区别开来。真正将正当性与合法性作为对立命题区别开来的是卡尔·施密特,在今天以规范主义的方式虚构一个完整的合法性体系,就与一个现实存在的合法意志的正当性发生了显著的、无法消解的对立„„在这里,正当性和合法性被归结为一个共同的概念,而合法性本身就意味着与正当性的对立。”19根据施密特的理论,正当性是国家权力或政治权威的存在,需经制度、171819尹伟中:《侦查策略的正当性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3页。《现代汉语大词典》,现代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0年版,第1147页。[德]卡尔·施密特:《政治的概念》,刘宗坤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50-251页。8“ 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研究规范上的认可或事实上的承认。合法性是指政治权威或国家权力的行使及运用合乎法定的条件。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正当性与合法性是两个不同但又联系密切的概念。狭义的合法性仅指“合法律性”,即符合法律的规定。广义上的合法性即正当性,不但指“合法律性”,还包括符合道德原则等。合法性是正当性的重要形式,正当性是通过合法性来体现,二者不可混同。正当性包括合理性和合法性,研究一事物的正当性时,二者必须同时兼顾。因此,我们在研究控制下交付的正当性时,不能只单独考察其合法性,还应包括其是否符合道德原则和价值标准,以及这种秘密侦查手段是否具备其他传统侦查方法所不具备的作用,即考察控制下交付这种侦查手段能够单独存在的合理性。必须同时考察控制下交付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二者不可偏废,才能准确把握控制下交付的正当性。(二)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的哲学依据1.自由意志:控制下交付正当性哲学考量因素犯罪行为是犯罪分子在自由意志支配下实施的活动,由此产生的刑罚也是其自由选择的必然结果。因此,自由意志及自由行为合适程度及正当性问题,就成为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研究的最基本理论问题。按照绝对主义的自由理论,“人的权利被看做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无论统治力必须因此作出多大的牺牲。”康德认为,自由是基本的实践性概念,且决定着自由的选择能力。尽管我们没有获得与这一决定过程确切相关的直觉,但是自由选择却有先天的纯粹的实践法则作为它的基础,而且这不能被说成是相对于我们认识能力的理论运用的概念而言的。20可以看出,康德把自由归结为实践理性的范畴。人是具有实践理性能力的存在者,且是意识到可以自由选择的存在者。黑格尔也对自由意志进行了论述,自由应当是实现自由的过程,人类应该发展一种关于他自己的意识,即他自己就是向绝对自由这一目标运动的社会历史过程的组成部分。他认为,自由不是遵从我的愿望、我的奇思异想的能力,不只是遵从他人为了卖给我某件东西而在我身上诱发的愿20[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35页。9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望,自由体现在满足作为理性个人的自我。可见,自由是每个人固有的东西,人要尊严的生活就需要拥有自我决定和自由选择的权利。丧失了自由,人就失去了作为人的“一般性质”。21我们提倡保障自由,但并不是说自由可以无拘无束、恣意妄为。康德指出,如果人的自由不遵守客观的法则,结果将是无法无天。人应当知道支配他使用权利并因此支配他的所有行动的法则。一个人犯了罪,意味着其行使自由与权利时超出了社会所容忍的规则,必将受到谴责和惩罚。因此,制定规则并不是要剥夺自由,相反,在规则规制下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规则是自由的构成条件之一,并保障着自由的实现。自由不是无限制的、不受规制的自由,而是具有正当性权利的自由。2.可克减性:控制下交付中自由意志的适度损抑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进行的专门性活动。公民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但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尤其是当行为人行使权利而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利或公共利益时,法律更是要对这一权利行使的行为进行评估和限制,不得不以抑制一些次要权利或利益为代价而保护相对重要的权益。自由选择的限度是避免对他人的伤害性干预。如果行使权利对他人造成了伤害性干预,就会被法律所不容许,并对这种行为作出限制,“为了国家重大刑事诉讼的利益,对于犯罪嫌疑人个人利益的破坏,应可以被容许。”22因此个人权利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自由意志的选择也应该适度损抑在一定范围内。控制下交付的实施,是以抑制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意志为特征的。个人的权利及自由需要国家的尊重和保护,国家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利益也需得到实现,这就需要国家在两种利益的保护上作出能够为社会大众普遍接受的选择。基于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个人权利及自由意志作出适当抑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且能够为社会普遍认可与接受,这种损抑就具有了应然意义上的正当性。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控制下交付中,对自由意志的适度损抑具有了正2122俞波涛:《秘密侦查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26页。林东茂:“卧底警探的法律问题”,台北:《刑事法杂志》,第40卷第4期。10 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研究当性的理论基础,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绝对自由主义理论,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运用该手段往往伴随对相对人权利的侵犯。只不过以国家名义的行为在非法行使时被“公共利益”的光环遮蔽了其非法性,使本来为非法的现象获得了正当性。23也正是这种正当性,控制下交付才被广泛运用,并被法律与道德所许容。3.道德许容:控制下交付中策略性的伦理基础控制下交付采用的策略因未越过社会公众的道德底线而为社会道德所许容。按照黑格尔的哲学,无论是强制或欺骗性策略,只要没有根本地剥夺犯罪人的自由意志,刑罚的根据就不会消失,这种策略就具有了法律上的许容性。24控制下交付并没有剥夺或抑制犯罪人的自由意志,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仍然是在其自由意志的支配下的结果,其犯罪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即使这种惩罚干涉到了犯罪人的自由权利,法律对此也不做否定性评价。因为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种干涉行为能为社会道德许容。针对某些特定犯罪,采取传统侦查方法难以起到预期效果,这就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侦查手段。Dworking认为,“如果特定的犯罪通过被动的回应型难以侦破案件,那么唯一的选择就是为犯罪提供便利以主动侦破案件。”25在某些场合比其他场合更需要使用倾向于主动的手段,调查的秘密性和困难性,以及特定犯罪行为发生时采用的方式都应纳入考虑范围。在一些案件中,警察一定程度上积极介入犯罪,一般被认为可以接受。可见,控制下交付在侦查活动中的许容性是由国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以及社会道德在一定程度上权衡的结果。只要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这种秘密侦查手段均可被接受并采用,而在特定的犯罪行为侦查中,绝对禁止这种手段反而是不能为社会道德所接受的。控制下交付因能够避免特殊犯罪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后果而获得了正当性。以2002年我国与美国、泰国、香港特区警方联合破获的“3.30”特大国际贩毒案为例。此案中毒贩将共计356千克的海洛因隐匿在柚木段里准备经由我国内地向香港特区贩运。1月19日,云南省思茅地区获取了这一重要信息,在与我国香港特区、泰国警方、美国司法部缉毒署取得联系和协助232425罗永红:《秘密侦查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年版,第51-52页。俞波涛:《秘密侦查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34页。G·Dworking,EthicsandEntapment(1987)43journalofsocialissuesNO.3,57at58.11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后决定采取控制下交付这一侦查手段。4月5日,当贩毒人员准备将毒品运送出境时,被警方当场擒获。至此,横跨4个国家和地区的特大贩毒案件成功告破。在此案的侦破过程中,控制下交付手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源头上挖出了贩卖毒品的源头和末端的大毒枭。相反,如果没有采用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手段,案件的侦破可能不会如此彻底,可能不会缴获全部毒品,主要犯罪人可能难以抓获,这就会给社会带来危害。因此,控制下交付在打击此类犯罪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即使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欺骗性,但不可否认其在避免严重犯罪可能带来的危害性结果上获得了实际上的正当性。(三)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的价值依据1.价值的一般理论“价值”一词最早起源于经济学,是指商品的社会属性和经济上的交换价值。按照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观点,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但在不同领域,对价值有不同的理解,即使在同一研究领域,也呈现出不同的界定。目前在我国较为通行的一种理论认为,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物满足主体的人需要的属性,这一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由此,我国法学界将价值归结为“客体的法满足主体的人需求的属性”26。然而这种仅仅将价值界定为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存在一定的缺陷,是一种工具理性的取向。正如罗斯科·庞德所说:“价值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却是法律科学不可回避的问题。”可见,价值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问题,对价值内涵的界定也经历了“客观说”、“主观说”、“实体说”等多种学说。每种学说都有各自的理由但也都存在一定的缺陷。综合各种学说的观点,笔者认为,价值是客体向主体体现出的积极作用和意义,其应该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历史的、相对的、积极的概念。法学界通常将价值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据此侦查价值也可从内在、外在两个方面考察。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侦查手段本身所蕴含的价值及所体现出的积极作用和意义,即可理解为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的价值依据,我们可以从内在价26卓泽渊:《法的价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12“ 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研究值与外在价值两方面来研究。2.控制下交付的内在价值侦查内在价值是指侦查程序自身具有善的品质的积极意义。内在价值通常主要包括秩序、正义、效益等。(1)控制下交付的秩序价值秩序是人类社会追求的一种理想价值目标,是在自然和社会进程中存在的某种程度上的确定性、延续性和一致性。社会秩序追求的是整个社会有条不紊的状态,秩序价值是侦查程序最基本的价值,控制下交付作为侦查手段的一种,也应该以追求秩序价值为首要目标。第一,控制下交付的采用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控制下交付在打击毒品犯罪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往往能够将犯罪集团一网打尽。控制下交付在打击犯罪方面的良好效果震慑了犯罪分子,使其不敢再实施犯罪行为,这样就降低了毒品犯罪案件的发案率,有利于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第二,控制下交付的采用有利于恢复已被破坏的社会秩序。毒品犯罪破坏了原本良好的社会秩序,控制下交付作为打击毒品犯罪行之有效的措施,发挥着其他传统侦查方法难以起到的作用。运用控制下交付,使犯罪行为处于侦查人员的监控之下,以较快较好的侦破案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既惩罚了犯罪分子,又恢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第三,控制下交付的采用有利于重塑法律尊严和法制秩序。犯罪行为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践踏,毒品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运用控制下交付,控制犯罪嫌疑人和证据,从而将案件移交控诉机关,实际上就是对法律尊严和法制秩序的重塑。(2)控制下交付的正义价值正义是人类社会一直以来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正义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一种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多么的有效率和条理,只要它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删13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除。”27正义价值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同样,研究一种侦查行为是否具有正义性,也可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考察。实体正义是指人们在确定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时所遵循的价值标准,其强调的是实体结果上的正义。侦查行为实体正义就是查明案情,抓获犯罪嫌疑人并移送控诉审判,使有罪者得到惩罚,无罪者得以解脱,恢复业已被破坏的社会秩序。控制下交付在打击毒品犯罪中发挥着其他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能够有效查清案件事实,抓获主要涉案的犯罪人员,人赃并获,证据确凿,能够切实的惩罚犯罪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指侦查行为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不能为了片面追求实体正义而不顾一切,必须把侦查行为严格限制在法律程序范围内,从而更好的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控制下交付的实施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及诉讼权利。(3)控制下交付的效益价值在经济学中,效益是指有效产出减去实际投入的结果,反映投入与产出的关系。侦查效益价值是指在侦查活动中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国家开展侦查活动,势必要投入一定的侦查资源,但国家投入侦查活动的资源非常有限,这就需要侦查机关针对不同案件采取最实际可行有效的侦查手段,用较小的投入成本,实现较大的侦查效益。在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中,控制下交付能够最有效的打击犯罪行为,最大限度的实现侦查效益。侦查效益价值可分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方面。侦查的经济效益是指国家通过侦查活动所换回的经济损失及查获的赃款赃物。侦查活动本身并不能像社会生产部门那样直接创造物质财富,侦查经济效益是一种相对的收益,一般是负数。但无论如何,侦查活动在惩罚犯罪行为,挽回由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侦查的社会效益是侦查活动追求的主要效益。侦查行为能够打击犯罪行为、惩罚犯罪分子、安抚被害人及普通民众的情绪。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大众的身心健康,破坏稳定的社会秩序,危害极大。控制下交付能够有效打击毒品犯罪,27[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李清伟等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6页。14 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研究惩罚犯罪人员,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满足人们对惩罚犯罪的精神需求。因此,控制下交付在打击毒品犯罪案件中能够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3.控制下交付的外在价值控制下交付的外在价值是指控制下交付在查明案件事实及打击犯罪方面的功效和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实施控制下交付有利于将整个犯罪组织一网打尽。实施控制下交付可以有效查明毒品犯罪集团的组织者、主犯、涉案的所有犯罪嫌疑人,以便摧毁整个犯罪集团。毒品犯罪多表现为跨国、跨地区性,犯罪集团常常把毒品从生产地运往销售地,但运送人员大多是犯罪集团的“马仔”。侦查人员在发现毒品后不及时抓获而采取控制下交付的手段,待涉案的所有毒贩都暴露出来,将其一网打尽,有利于更彻底的打击毒品犯罪。(2)控制下交付的实施有利于查明毒品的来龙去脉,查明贩毒路线。侦查人员发现毒品时,一般并不知道毒品将要运往何地,通过控制下交付,使毒品的运送处于侦查人员的秘密监控下,可以查明贩毒路线及贩毒活动的规律,为更深入更全面的打击毒品犯罪服务。(3)控制下交付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国际、区际合作。毒品犯罪的跨区域性特点决定了单一依靠一国的侦查力量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各国为了能够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广泛开展合作,控制下交付恰好能够满足禁毒斗争国际化的现实需要,便于各国在打击毒品犯罪中建立合作关系,有利于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四)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的实践依据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毒品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逐渐发展成为全球性犯罪,严重威胁着全人类的生命健康。毒品犯罪一般要经过生产地、过境地和消费地,多表现为跨国、跨地区性,仅仅依靠一国一地区的力量难以有效遏制毒品犯罪。国际社会也认识到只有联合起来,才能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控制下15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交付正是伴随着这一背景而发展起来的,并在国际禁毒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大作用。大量成功侦破的案例表明,控制下交付具有实践中的正当性。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的实践依据可以从实践可能性和实践必然性两方面分析。1.控制下交付的实践可能性(1)毒品犯罪的跨区域性特征使控制下交付的实施具有了客观可能性。就世界范围内来看,毒品生产地主要集中在三大地区:亚洲的“金三角”、“金新月”以及南美的“银三角”,但毒品的消费国主要为欧美国家。这种生产地与消费地分离的状况决定了毒品在不同国家、地区间的流通,并且会形成一条条的贩毒路线,毒品犯罪的这种特征为实施控制下交付提供了客观可能性。(2)国际禁毒机构的建立为开展控制下交付起到了协调作用。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国际刑警组织等国际组织的成立,使各国在打击国际毒品犯罪时不再孤军奋战,而是联合为一个整体,相互协调,共同打击毒品犯罪。这也为各国间联合实施控制下交付侦破毒品犯罪案件提供了条件。(3)禁毒情报的收集为实施控制下交付提供了基础和前提。情报是侦破毒品犯罪的生命线。实施控制下交付,必须以准确掌握禁毒情报为前提。禁毒情报对案件侦查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利于发现毒品犯罪线索,及时实施控制下交付。实施控制下交付要以准确获取毒品犯罪信息为基础,禁毒情报的收集,能够帮助侦查人员及时掌握贩毒人员动向,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第二,禁毒情报的掌握,有利于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控制下交付方案。侦查机关为了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就需要认真研究毒品犯罪的规律、特征,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与措施。禁毒情报能够较为准确的反映毒品犯罪的规律特点,为侦查机关侦破毒品犯罪案件提供了决策依据,从而可以制定出切实有效的方案。第三,有利于加强控制下交付的区际和国际合作,以共同打击毒品犯罪。毒品犯罪多表现为跨国、跨地区性,加强禁毒情报的收集工作,建立区域性乃至全球性的禁毒情报体系,加强合作,这样能够更好地打击毒品犯罪活动。16 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研究(4)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通力合作是成功实施控制下交付的重要保障。有关国家对具有全球危害性的毒品犯罪案件采取控制下交付具有合意性,并在自愿合作的情况下进行通力合作,是成功实施控制下交付的保障。只有各国之间事先形成合作意向,才有可能实施控制下交付。只有通力合作,才能避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因一国的不合作而使控制下交付无法实施。2.控制下交付的实践必然性毒品犯罪具有跨国性的特征,并呈集团化趋势,与其他普通犯罪存在一些不同之处,传统的侦查手段也难以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因此,对毒品犯罪案件就要采取非传统的手段。国际社会打击毒品犯罪的实践表明,控制下交付在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控制下交付是侦查毒品犯罪案件的必然性选择。(1)毒品犯罪的受害者少有主动报案。毒品犯罪直接侵害的对象是吸毒者,虽然他们在生理上、心理上都受到了毒品的摧残,经济上也受到了损失,但几乎没有人主动告发。这就决定了在侦破毒品犯罪案件时,必须采取主动措施。(2)毒品贩运过程中,犯罪分子常采用人货分离的方法逃避侦查。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常以人货分离的方式进行贩毒,即使犯罪行为被发现时,也可以丢货保人,逃避侦查。侦查人员在发现毒品后,如果当时就扣押毒品,这样就会打草惊蛇,无法抓获主要的犯罪分子,难以从根本上打击贩毒行为。因此,有必要采取控制下交付手段,在发现毒品后不当场扣押,而是让其处于侦查人员的监控之下,让其继续流转,待贩毒分子全部暴露出来后,再实施抓捕,这样能够更有效更彻底的打击毒品犯罪。(3)贩毒犯罪案件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现场。贩毒犯罪案件中,毒品处于随时移动中,缺乏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现场。传统犯罪案件的侦查一般都是从案件现场寻找线索,由物到人,最后侦破案件。但是贩毒案件没有明显的犯罪现场,传统侦查方法失去了发挥作用的平台,这就有必17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要采取控制下交付手段,暗中监控,随着毒品的移动而移动,最终破获案件。(4)毒品贩运过程环节复杂、经过地较多,即使突破一点也难以侦破全案。由于生产地与消费地的分离,毒品贩运呈现跨区域性,中间环节较多,且每一环节都是单线联系。因此,如果不开展区际合作,只是单方作战,难以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贩毒犯罪案件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在侦查毒品犯罪案件时,必须采用控制下交付手段,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针对侦破难、取证难等困境,为了扩大战果,破获全案,实践中各国都会主动联合采用控制下交付手段,共同打击毒品犯罪。因此,从为了彻底侦破毒品犯罪案件的角度看,控制下交付具有实践必然性。(五)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的法律依据控制下交付是一种能够满足毒品犯罪案件侦查需要的特殊侦查手段,在打击日益猖獗的跨境毒品犯罪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控制下交付的采用表面上看是侦查机关“放纵”了犯罪行为的继续进行,但这种“放纵”行为并不是侦查机关怠于行使其职责,相反,正是利用这种“放纵”的手段,促使更多的涉案人员暴露出来,待人赃俱获时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最大限度的实现打击犯罪的法律目标。正是因为控制下交付在侦破毒品案件中发挥着其他传统侦查手段无法比拟的作用,所以不管是国际法层面,还是国内法层面都对控制下交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控制下交付更好地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1.从国际法层面看:控制下交付作为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手段,在1982年联合国麻委会第七次特别会议上就开始讨论这一手段的可行性和实施步骤。28联合国1988年通过的《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首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规定控制下交付这种新型侦查手段。《禁毒公约》把控制下交付规定为一种策略,即禁毒执法机构在知情的情况下,允许非法可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以及其他毒品继续流转,以期查明整个组织的毒品犯罪人。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控制下交付的主体28林宜君,陈仟万:《抓毒专家小六法—侦查毒品犯罪策略》,台北:永然文化出版社,1999年版,第242页。18 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研究是一国或多国主管当局,即各国的禁毒执法机构。控制下交付的对象是指非法可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或其他毒品物质。控制下交付的前提是禁毒机关发现运输的货物中夹带、隐藏有毒品或其他违禁品。控制下交付的目的是查明各类毒品犯罪人,以期将犯罪集团一网打尽。1998年通过的《加强国际合作以处理世界性毒品问题的措施》进一步确认和完善了控制下交付。其规定:“各国之间根据所签之协定,在各国国内法允许的情况下,确保在立法、程序和实践中允许使用控制下交付手段。”2000年联合国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规定:“各国在本国国内法许可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适当使用控制下交付。”2003年通过的《有效的控制下交付》的决议“鼓励成员国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有关控制下交付协定的国家法律和程序„„开展有效率和有成效的控制下交付行动。”以上国际公约和条约都对我国产生国际法上的效力,这就为我国运用控制下交付手段的合法性奠定了国际法上的基础。当然,我国运用控制下交付的合法性的国际法基础还体现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中。基于毒品犯罪的跨国性,为了拓展禁毒活动的广度和深度,我国与多国签订了关于禁毒互助的协定。如与东盟签订的《东盟与中国禁毒行动计划》,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签订的《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等等。凡是这些条约协议中涉及国际控制下交付内容的,都可以成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开展控制下交付合作的国际法的依据,这些协议、协定也属于广义角度上的国际条约范畴。29可见,从国际法角度看,控制下交付正当性是有其法律基础和依据的。2.从比较法角度看: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律都对控制下交付作出了明确规定。随着联合国关于控制下交付等公约的缔结,各公约缔结国为确保控制下交付的顺利实施,有效打击毒品犯罪,都通过修改或制定国内法,为实施控制下交付提供国内法依据。虽然有些国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法律也未明确禁止使用,且在侦查实践中被经常采用,并得到了广泛认可。(1)澳大利亚关于控制下交付的法律规定29赵永琛:《涉外刑事司法解析》,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4—45页。19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控制下交付是澳大利亚打击毒品犯罪常用的侦查手段,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主要有:1996年针对1914年《刑法修正案(控制下交付)》,修正案赋予了侦查人员使用控制下交付的权力,并承认了控制下交付获取证据的合法性及可采性,排除控制下交付“设计犯罪”之嫌。30;澳大利亚警方有关打击毒品犯罪的政策和程序规则;有关控制下交付中法庭科学的程序和职责的规则。31这些法律法规为澳大利亚实施控制下交付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说澳大利亚是对控制下交付作出较完整规定的的国家,在其《刑法修正案(控制下交付)》中还明确规定了实施控制下交付的条件、申请批准程序以及证据可采性等问题。这些都为控制下交付的顺利实施以及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提供了法律保障。(2)日本关于控制下交付的法律规定日本在加入联合国《禁毒公约》之前,并不允许控制下交付的运用。但随着日本国内毒品犯罪的日益严重,尤其是以在日本的外国人从事毒品犯罪甚为严重,日本政府开始允许在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运用控制下交付手段。32为了确保这一手段运用的合法性,日本在加入《禁毒公约》后制定了《麻药品特例法》,为实施控制下交付提供了依据。该特例法规定当有采取控制下交付必要时,可允许违禁品通关登陆,使之处于侦查机关的监控之下,最终达到侦破毒品犯罪全案的目的。可见,相对于之前日本不允许采用控制下交付,该规定为控制下交付的实施打开了方便之门,使控制下交付在日本成为一种合法的侦查手段。(3)法国关于控制下交付的法律规定法国在1992年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控制下交付是一种独立的侦查手段。该法规定,警察得对走私毒品的去向及此种犯罪所生之物品的去向进行监视。但该规定在2004年的《刑事诉讼法》中被修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可以对包括毒品在内的所有犯罪物品进行监控。警察在向共和国检察官报告之后,可以对犯罪以及实行犯罪的物品和犯罪所得的去向进行监视。可见,虽然法国新的《刑事诉讼法》对控制下交付作了修改,但并没有废止这一手段,只303132王国民:《控制下交付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62页。马忠红:“澳大利亚的‘控制下交付’”,载《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日]加藤克佳:“毒品犯罪侦查”,载[日]西春原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重要问题》(第二卷),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2000年联合出版,第145-146页。20 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研究是将其规定为一种监控措施,而非之前的独立的侦查手段。33(4)美国关于控制下交付的法律规定美国是全球最大的毒品消费国,毒品犯罪尤为严重,美国警方侦查毒品犯罪案件的主要手段就是控制下交付。虽然控制下交付在美国经常被运用到毒品犯罪侦查中,但美国法律并没有直接对控制下交付作出明确规定,而是将其归入乔装侦查范畴。在《乔装侦查行动准则》中规定,“在保证毒品不流入社会的前提下,实施控制下交付”。34但该准则只是联邦司法部的内部规定,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尽管控制下交付在美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也没有被法律所禁止。同时,美国是联合国《禁毒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在侦查实践中,控制下交付被广泛运用到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中。从以上各国的立法实践中可以看出,随着毒品犯罪愈来愈严重,各国也越来越倾向于直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控制下交付,使之更具有法律基础和依据,这也是伴随毒品犯罪发展的必然趋势。3.我国关于控制下交付的法律规定长期以来,控制下交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只是在公安部的内部规定中有所涉及。如《公安机关禁毒业务工作规范》对控制下交付的实施程序作出了规定。但这些内部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使得控制下交付的的使用面临一些困惑,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控制下交付又被大量使用于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中。正是基于控制下交付游离于法律框架之外的状况已成为时代发展的不和谐之音,我国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了修订,出台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对控制下交付作出了明确规定。35此规定是我国第一次将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侦查手段纳入刑事诉讼法中,具有较大的进步性,适应了新形势下打击毒品犯罪的需要,也是刑事诉讼法改革完善的必然要求。其进步意义表现在:(1)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控制下交付,并且是作为一333435有关法律变动可参见《法国刑事诉讼法》,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485、515页。程雷:《秘密侦查比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4页。该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21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种侦查措施加以规定。侦查机关在使用该手段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再面临困惑,能够更好的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2)明确规定控制下交付所获得的材料具有证据效力,保证了控制下交付打击犯罪的能力。在此之前,控制下交付所获得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种证据使用的障碍削弱了控制下交付打击犯罪嫌疑的能力,使控制下交付的功效大打折扣。(3)明确规定了控制下交付的实施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适用对象为涉及给付违禁品或财物的犯罪活动,为控制下交付的依法实施提供了依据。虽然修正案对控制下交付的规定还存在着不足之处,如并未具体规定控制下交付实施的条件、申请的条件及批准形式等,但不可否认,直接将控制下交付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使得运用控制下交付打击毒品犯罪更为有效,具有了法律上的正当性。三、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的判断标准控制下交付的目的是尽可能多的查获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但由于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固有的侵害公民权利的性质,又使得在使用控制下交付手段时要把对公民权利的侵害降到最低。这就需要在打击犯罪和尊重人权之间权衡,保持适度的张力。文章上个部分已从多个角度论述了控制下交付的正当性依据,为此,有必要从学理上探究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的判断标准。侦查人员只有明确掌握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的判断标准,才有可能对控制下交付的实施是否具有正当性进行有效的审查和判断。(一)正当性判断标准概述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有意识的理性行为,显然是可以进行正当性的判断的。无论是在控制下交付方案的制定阶段,还是在实施阶段,本质上都是对拟实施或已实施的控制下交付是否具有正当性进行的判断。1.正当性的判断标准22 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研究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和国家的利益,为保护合法权益,防止侵害行为的继续发生,国家有义务制止和惩罚犯罪。解决犯罪问题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首要问题,而解决犯罪问题必须得依靠国家的强制力赋予侦查机关必要的侦查权力。侦查机关运用侦查措施查明案情、抓获犯罪嫌疑人,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最终达到保护合法权利的目的。侦查的最终目的是保护权利,惩罚犯罪只是保护权利的一种手段。因此,侦查手段的运用必须具有正当性,否则将会侵害权利,这就有悖于设置侦查权的初衷。侦查权作为一种公权力,从产生那一天起就是一把双刃剑,不可否认侦查在惩罚犯罪、保护权利方面发挥着其他手段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侦查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常常会伴随着对权利的侵害,对有些侵害是为法律所允许的,但有些则为法律所禁止。此种法律禁止的侵害可能是对侦查手段的不当运用造成的,这就使得原本为保护权利而生的侦查却在行使中侵害了权利,违背了侦查的最终目的。因此,在行使侦查权时,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选用正当的且恰当的侦查措施。由于侦查权与生俱来的对权利的侵害性,在选用侦查措施时,应尽量选择对权利侵害较小的侦查措施,为此就需要依据一些标准。首先,得考虑必要性标准。必要性标准是指达到某种目的的可能性,是对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进行的逻辑考察,即是对侦查手段作用的考察。只有能够实现一定侦查目的,即具备实施必要性的侦查手段,才可能具有正当性。其次,得考虑比例标准。比例标准是价值判断标准,在必要性的基础上,需运用比例标准对所选用的侦查手段进行价值分析。既符合必要性标准,选用恰当的侦查手段,又符合比例标准,使侦查手段的实施得以最好的保护权利。再次,得考虑意志自由标准。意志自由权关乎相对人的权利保障,国家应严格依法保护人的自由意志权。因此,有必要将意志自由单独作为一项标准,以便对与相对人自由意志密切相关的侦查手段是否正当进行判断。最后,还得考虑法定程序标准。法定程序标准是指侦查方案的制定、侦查手段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标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侦查手段必然会侵害到合法的权利,也不具有正当性。2.正当性判断标准在控制下交付中的运用控制下交付是当今世界侦查贩毒案件的主要侦查手段,且在打击贩毒案件中23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发挥重要作用。之所以各国都选用控制下交付,是因为其符合正当性的判断标准。控制下交付具备其他传统侦查手段在侦查贩毒案件中所不具备的作用,能够达到较好打击贩毒犯罪的效果,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符合必要性标准。毒品对个人及社会都有着严重的危害,必须严厉打击贩毒犯罪。控制下交付能够很好地控制毒品,从源头上查清毒品的来源及去向,彻底打击犯罪,避免毒品流入社会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虽然作为秘密侦查一种手段的控制下交付,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造成对权利的侵害,但是与打击贩毒犯罪所实现的价值相比,其对权利的损害价值甚小,符合比例标准。控制下交付只是对相对人的暗中监视,并没有引导犯罪,也没有诱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意图。贩毒活动仍然是在犯罪分子的自由意志支配下进行的,即使侦查人员没有发现,依旧会按照既定方案继续进行。可见,控制下交付是符合意志自由标准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控制下交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运用控制下交付手段时,无论是在控制下交付的方案制定阶段,还是在其实施阶段,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使之符合法定程序标准。(二)必要性标准必要性标准是人类理性选择的结果。侦查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侦查人员在选择侦查手段时必然以必要性为标准,以最少的侦查资源,最大限度的实现侦查效益。不能够有效实现侦查目的的手段只会浪费侦查资源,也不会被侦查人员所选用。我国有限的缉毒资源与日益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之间的矛盾决定了采用控制下交付手段的必要性。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在使用过程中常常伴随着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即便如此,法律仍然规定了这一侦查措施且在侦查实践中也经常被运用,归根结底,是由于这种侦查措施的实践必要性决定的,使用此种侦查手段能够有效的实现侦查目的。控制下交付是为了达到一定侦查目的的手段,“手段不是一种孤立的单纯依靠自我规定的东西,它的规定性就是达到或实现目的的手段。”36目的对手段的规定性,在于手段是否具有实现目的的现实可能性,即手段与目的之间是否具有因果联系。通过一定手段的实施,能够实现一定的目的,这种手段36夏甄陶:《关于目的的哲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38页。24 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研究与目的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只有能够实现特定侦查目的的侦查手段,才具有实施的必要性。控制下交付能够实现打击毒品犯罪的目的,因此具有实施的必要性。在具体案件中,运用必要性标准考察控制下交付时,一般要借助逻辑分析、经验判断和效果分析的方法。逻辑分析是对控制下交付是否具有实现一定侦查目的现实可能性的逻辑判断。经验判断是对控制下下交付能否达到侦查目的的经验判断。效果分析是对采用的控制下交付手段所达到的效果进行分析判断。具体案件中,是否需要运用控制下交付手段,往往要经过逻辑分析和经验判断,判断其是否有现实可能性。若其具有现实可能性,再经效果分析,判断其是否能够有效的实现侦查目的。如果既具有现实可能性,又能够有效的实现侦查目的,则可认定为具有必要性。考察控制下交付的必要性,最主要的就是考察控制下交付的有效性,也就是说,控制下交付实施后,具有实现打击毒品犯罪目的的现实可能性。为此,研究控制下交付的正当性时,首先要考察控制下交付在客观上能否实现侦查破案的目的。随着毒品犯罪愈来愈严重,尤其是跨国性的贩毒案件严重威胁着全人类的生命健康。由于跨国性的贩毒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犯罪人员众多,犯罪分工严密。一般情况下,负责运送毒品的大多是犯罪集团的“马仔”,有些甚至根本就不知情。在侦查人员发现毒品时,如果不采用控制下交付,而是当场将其捕获,那么就很难发现幕后主使,无法抓获整个犯罪集团的大毒枭。37对毒品的流转去向也无法查明,从而导致对毒品犯罪的打击不力。控制下交付是在发现毒品后不当场抓获,而是以之为诱饵,待毒品到达目的地,涉案毒贩全部暴露出来之后,最终将整个贩毒集团一网打尽,从而加大打击毒品犯罪的的力度。可见,在贩毒案件的侦查中,控制下交付具有其他传统侦查手段所不能达到的效果,能够实现其他侦查方法难以实现的侦查目的,因此,具有实践必要性。(三)比例标准比例标准又称为相应性标准,是指代表公权力的措施虽然有实施的必要,但该措施的使用不得与运用该措施所追求的目的失去比例,或者说手段必须与所追37邓立军:《程序与方法——毒品犯罪侦查之二维考察》,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30页。25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求的目的具有适当的比例关系。38具体到刑事案件侦查中,侦查机关所采取的侦查手段要与犯罪行为相适应,不能只强调打击犯罪而肆意侵害人权,过分损害相对人权利的侦查手段是不正当的。控制下交付能够有效打击贩毒案件,但不能为了案件的侦破而无所顾忌的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侦查手段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并且必须与所侦查的犯罪成比例。”39控制下交付具有实现一定侦查目的的必要性,但并不说明其就具有正当性。手段的正当性还应考虑其实施所实现的价值与所损害的价值的比例,比值越大,越具有正当性。当目的价值高于所损害的价值时,该手段才符合比例,才是正当的;当目的价值低于所损害的价值时,就不符合比例,是不正当的。侦查是国家为了打击犯罪而不得不作出的行为选择,但是也不能不择手段。侦查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人权,惩罚犯罪。如果不顾后果的实施侦查,势必会侵害人权,这也有悖于侦查的初始目的。国家只有在不损害人权就无法实现侦查目的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实施必要的侵害人权的行为。即便如此,也要把这种行为限制在一定程度内,不能肆意且无节制的损害人权。毒品犯罪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命健康,所带来的危害后果严重。毒品不仅伤害吸毒者个体的生理和心理健康,而且还危害着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就个体而言,吸毒严重破坏人体的免疫系统和正常的生理机能,威胁生命健康。同时,危害吸毒者的心理健康,致使人格分裂。此外,吸毒还会对吸毒者的家庭带来不利影响,一方面使吸毒者对家庭责任感弱化,另一方面对家庭经济造成损失。就毒品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来看,毒品危害人类的身心健康,破坏社会人力资源;吸毒容易诱发疾病,加速危险疾病的传播;吸毒诱发其他的违法犯罪活动,破坏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还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增加国家的投入,进而影响国家经济的顺利发展。可见,毒品危害甚大,必须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因此,为了消除毒品所带来的恶劣影响,就要从源头上扼制毒品犯罪,阻止毒品流入社会。为此,就必须在发现毒品时采用控制下交付的手段,“放长线,钓大鱼”以将整个贩毒集团一网打尽。虽然控制下交付的实施可能会侵害到相对人的一些权利,但与毒品犯罪所38吴超云:“比例原则:人权保障的法原则”,载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3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28页。39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26 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研究带来的危害相比,控制下交付实现的价值远大于所损害的价值,因此,符合比例标准。当然,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前提是毒品始终处于侦查人员的严密监控之下,一旦出现毒品脱离控制、流入社会的情形,就应该立即停止控制下交付,实施抓捕。(四)意志自由标准文章的第二部分已论述,人是自由的存在者,国家必须尊重并保护人的自由。任何有损自由的行为对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即使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也不能恣意妄为,而应该严格限制在法律的允许范围之内。尊重相对人的意志自由,强调取证方法必须遵守任意性或自愿性规则,是现代国家的通行做法。40这是因为损害相对人意志自由的侦查手段可能导致不真实的结果出现,因而不符合侦查追求真相的目的。在取证过程中,如不遵循意志自由标准,所获证据虚假的可能性就会增加。41因此,侦查策略手段的运用,要尊重相对人的意志自由。当然,我们说的意志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法律限度内的自由。“人生而自由,而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由是相对的,不存在不受限制的绝对自由。当行使自由而侵害到他人的自由权利时,法律就会做出反应以保护无辜者的权益。人的行为受自由意志的支配,犯罪也是犯罪分子在自由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后不主动归案,为了将其缉获归案,此时无需考虑其逃避侦查的自由意志,这种自由也不为法律所保护。相反,正是其逃避行为,才有了侦查措施运用的必要。具体到贩卖毒品案件中,贩毒行为是犯罪分子在自由意志驱使下的结果行为。这种自由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律的限度,危害到了无辜他人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必然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应受到惩罚。当利益之间发生冲突需要权衡时,为了保护某种利益,就要放弃与之对立的那部分利益。”42当自由意志超出必要限度以致于实施犯罪时,法律就会对这种自由意志作出否定性评价。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侦查人员发现毒品时不当场抓捕,而是404142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蒋开富:《侦查策略正当性原理》,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126页。宋英辉:“论刑事程序中的权衡原则”,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5期,第26页。27“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在监控下让其继续流转。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似乎侦查人员纵容、引导了犯罪,其实不然。即便没有侦查人员的“纵容”,犯罪分子的贩毒行为仍然会按照之前的既定计划继续进行。控制下交付的这种欺骗性并不影响犯罪分子的主观判断和行动选择,也不足以抑制犯罪分子的自由意志。因此,控制下交付因没有从根本上剥夺犯罪人的自由意志而获取了该当性,具有了一定程度的法律许容性。(五)法定程序标准侦查既是查明犯罪的主要手段,又与权利保障息息相关,因此,在强调侦查的实体效果的同时,法律也必须对侦查作出程序性规定,以保障公民权利。法律对侦查行为作出的规定,是制定侦查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标准,也是侦查行为具有正当性的最基本保障。对侦查行为法定程序的规定一般包括概括性规定和具体性规定。概括性规定一般只规定可以实施某种侦查措施未规定具体程序,即只以原则规定的方式作出的规定,这样的法定程序可称之为准法定程序。具体性规定是以明确的条文规定侦查措施的名称、申请程序、实施主体、实施条件及程序等方面内容。尤其是对存在损害公民权利可能性的侦查措施,更是严格规定以抑制侦查权的滥用,这可称之为严格法定程序。对侦查行为实施主体的规定,是具体性规定的重要内容,侦查只能由具有法律赋予的侦查权力的侦查人员实施才具有正当性。侦查对象具有一定的时空性,因此,法律也需要对侦查行为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一种侦查行为有其决定和实施的程序,法律需对其作出具体规定以保障权利及侦查结果的客观、公正。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控制下交付的规定是概括性的,只规定了“对毒品等违禁品犯罪,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并未对控制下交付作出具体的规定,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定程序。但是关于控制下交付的批准手续、适用条件、程序等具体事项,在有关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以及国际公约中都有所规定。因此,在实施控制下交付时,对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的部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法律尚未具体规定的部分,应根据有关内部规范性文件及国际公约中的规定来对其进行正当性判断。28 控制下交付正当性研究参考文献一、中文类参考文献(一)著作类1高鸿均:《现代法治的出路》,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2周濂:《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台北:三联书店,2008年版。3吴庚:《政法理论与法学方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4廖申白:《伦理学概论》,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5刘杨:《法律正当性观念的转变》,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6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7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8尹伟中:《侦查策略的正当性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9蒋开富:《侦查策略正当性原理》,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10杨宗辉:《侦查学总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11邓立军:《程序与方法——毒品犯罪侦查之二维考察》,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12王国民:《控制下交付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13俞波涛:《秘密侦查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14罗永红:《秘密侦查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年版。15刘莹:《有组织犯罪侦查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16程雷:《秘密侦查比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17艾明:《秘密侦查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18杨志刚:《诱惑侦查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19向党:《中国涉外警务》,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20黄维智:《刑事司法中的潜规则与显规则》,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21高巍:《贩卖毒品罪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2公安部政治部主编:《禁毒教程》,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29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3杨宗辉、刘为军:《侦查方法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24谢佑平、万毅:《刑事侦查制度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25莫关耀、昂钰:《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26[美]佛兰克·梯利:《伦理学概论》,何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27[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28[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29[德]卡尔·施密特:《政治的概念》,刘宗坤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30[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31[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李清伟等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二)论文类:32任克勤、艾明:“论毒品犯罪侦查中的控制下交付手段”,政法学刊,2003(2)。33米镝:“控制下交付问题研究”,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26卷第1期。34马忠红:“澳大利亚的‘控制下交付’”,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35王航:“关于控制下交付规制的研究”,辽宁警专学报,2010年第1期。36黄维智:“控制下交付法律问题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2期。37邓立军、吴良培:控制下交付论纲”,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4期。38王国民:“论控制下交付之正当性基础”,社会科学论坛,2011/3学科新探。39吴红霞:“初探‘控制下交付’”,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5期。40宋英辉:“论刑事程序中的权衡原则”,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5期。41林东茂:“卧底警探的法律问题”,我国台湾《刑事法杂志》,第40卷第4期。42樊崇义:“论侦查模式的转换与改革”,载《侦查论坛》(第二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二、外文类参考文献30“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致谢论文写到致谢,即意味着我的硕士研究生生涯也将结束了。回首三年求学经历,想想完成这篇论文的一载光阴,感慨良多!在论文写作的一年中,身心经受了巨大的考验。从选题的困惑,文章整体框架的构建,尤其是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深感自己知识积累的不足和理论上的欠缺。欣慰的是论文最终成型,只是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希望能够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不断的完善自己的观点。衷心感谢我的导师管光承教授!本文的研究工作是在管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他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感染和激励着我。对管老师的感激之情是无法用文字来表达的,学生只有通过不断的提高和进步作为对老师的回报。同时诚挚感谢刑事侦查学院任惠华、裘树祥、马方、刘莹老师,他们为我的论文完成都提出了宝贵的建议。感谢我的室友黄星、孙景超、金鑫为我论文的校正工作提供帮助。感谢侦查班的全体同学,这个集体团结友爱,志向高远,能成为这个大家庭中的一员,我感到非常的荣幸,希望未来的日子里大家都能一切遂愿!感谢含辛茹苦养育我的父母,养育之恩,无以为报,希望能给您们一份满意的答卷。最后,我想对自己说,不管处于人生的哪个阶段,都不要忘记自己心中的梦想!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