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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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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的路径2012年05月15日07:10来源:检察日报 分享到:更多0人参与0条评论长期以来,刑罚交付执行活动是检察监督的薄弱环节。新刑事诉讼法从整体上强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如何将新刑事诉讼法有关刑罚执行监督的规定具体化,是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刑罚交付执行相关问题的关键在于打破交付执行程序的封闭性,构建合理的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机制。一、检察机关对交付程序还应加强监督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刑罚执行监督机关。作为执行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理所当然地应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介入刑罚交付执行活动,以确保刑罚交付执行活动的依法进行。(一)检察机关对刑罚交付执行工作的监督。在我国,刑罚的交付执行大多是由法院以《执行通知书》方式启动。实践中,法院一般将《执行通知书》送至执行机关,而往往没有抄送检察机关。交付执行是否妥当,有无需要变更执行?检察机关对此并不知情,更难谈得上监督。因此,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对交付执行的监督,有必要建立《执行通知书》抄送机制。建议法院在将《执行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时,一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二)检察机关对交付执行程序异议的处理。我国法律对监狱与看守所就罪犯是否应当收押发生争议时的处置程序有所规定,但没有明确争议处置的终极裁决机关,使得罪犯是否应当收监执行处于不确定状态(看守所与监狱往往因此互相推诿)。笔者认为,对交付执行中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导致的争议由法院作终局裁定符合现代法治观念。而对非实体问题,仅仅是交付执行程序上的异议,如是否违法收押、违反规定留所服刑、未交付、延迟交付、交付执行档案不全、错漏等异议,可以由检察机关直接作出处置决定。(三)检察机关对交付执行控告、申诉的处理。现行的交付执行程序单纯围绕司法机关职权出发,具有单一性和职权性,忽视了被害人对交付执行程序的参与权。但实践中,被害人对罪犯是否被交付执行、何时交付执行、是否变更执行刑罚往往也很关心,并由此可能引发控告、申诉的笔者认为,被害人认为罪犯变更为监外执行违法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异议。罪犯及其家属也有权对于交付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检察机关提起控告、申诉的检察机关依法审查、监督纠正,并将处置结果、复议结果告知控告、申诉人。二、检察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应强化监督效力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如何发现违法、调查违法、认定违法、纠正违法等,往往成为一个难题。由此导致现有的纠正违法制度刚性不足,纠正违法通知书缺乏应有的法律强制性和执行力,难以有效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检察建议也是如此。“监督效果不仅需要监督主体依法尽职履行监督职能,更为重要的是应当拥有强有力的监督手段,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手段的监督难以使被监督机关纠正违法现象。”因此,应当强化《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应有的执行力。当然,为了保证《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客观公正,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复议复核等制度。(一)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违法的调查、确认。检察机关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首先需要确认执行机关刑罚执行活动违法。这就需要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权,以有效发现刑罚执行活动确实有违法情形,进而依法确认其违法。(二)明确刑罚执行机关纠正违法的义务。2009年《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23条规定:“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无异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纠正并告知纠正结果。”该意见从程序上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提供了后续保障措施,但该规定仅适用于监外执行,并不具有普遍的意义,因此有必要扩大其适用范围。对于判处监禁刑、财产刑、资格刑的罪犯交付执行中的检察监督纠正程序都可以参照设置。(三)完善对纠正违法异议的解决机制。《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23条同时规定了对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复议复核程序,但是,对于上级检察机关复核决定,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是否应当执行没有明确,对此笔者建议应当明确规定予以执行。如前所述,这一规定仍有必要扩大适用。即,刑罚执行机关如果认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有误的,有权向检察机关提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的,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刑罚执行机关和原检察机关都必须执行。三、加强交付执行监督运行机制建设(一)构建统一的刑罚执行信息平台。为打破不同地区、不同司法机关间的信息壁垒,方便司法机关准确、适时掌握罪犯刑罚交付执行和执行信息,推动司法机关即时交流和检察机关动态监督、同步监督。建议将原来散见在不同信息系统中罪犯交付、接收、执行信息衔接起来,构建统一的刑罚执行信息库。如重庆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推行了案件集中管理平台,依赖该平台构建了全市范围的监外执行罪犯信息库,实现了对本市内看守所、监狱出所的监外执行罪犯的信息共享,推动了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动态监督、同步监督。提高了监督效率。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 (二)构建监外执行罪犯的GPS定位交付。建议在监外执行罪犯出所时,由交付机关发一部安装了GPS定位的手机给罪犯,由罪犯随身携带。交付执行机关可以随时与罪犯通话,并通过定位系统监督罪犯是否按照既定路线前往执行机关,从而督促罪犯报到。如果发现罪犯有意脱逃或者故意拖延报到时间,可以联系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罪犯报到后由接收机关通过手机与交付机关联系,对交付执行档案的补正、完善直接沟通。GPS定位交付改变了原来交付机关一旦将罪犯监外执行,对罪犯是否前去报到、是否及时报到的情况无法掌握的局面。将原交付执行中完全依赖罪犯自觉性报到变为充分发挥交付机关的能动性,通过定位系统对罪犯从交付到自行报到期间的一切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督促罪犯报到。可以降低罪犯脱管、漏管的风险。(三)构建交付执行工作“一卡通”衔接机制。为解决监外执行机制不健全、职责不明、程序不清、交付脱节、监管不力等原因造成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重庆市在政法系统先后推出了《监外执行罪犯刑罚执行流程卡》和《监外执行双向签名》工作机制。其中流程卡是将罪犯交付、接收执行、监管考察、变更执行到检察监督等一系列工作程序纳入一体化管理,即以“一卡通”的形式,载明刑罚执行流程管理情况。《双向签名》重点解决了交付脱节问题,规定交付执行程序中交付机关、接收机关、罪犯及其担保人当面在《双向签名》工作簿上签名,并对各自在交付执行程序中的职责予以确认。这两项工作机制源于基层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机关之间的衔接问题,增加了执法工作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规范了执法行为,降低了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和再犯罪率,因此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