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32 KB
  • 3页

机动车买卖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 3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机动车买卖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以登记为对抗要件——从一起车辆买卖纠纷案解读机动车买卖法律规定作者:贺轶材  发布时间:2014-12-1911:12:10【案情简介】    2014年8月1日,宋某在交运公司中介下与张某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宋某将挂户在交运公司名下的半挂货运车出卖给张某某,车辆价款为150000元。由于宋某承揽的业务尚未终结,在合同中约定该货车由宋某无偿使用至同年8月30日。协议签订后,张某某预交车款30000元,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同年8月20日,宋某得知搞建筑的陈某某急需一辆货车,即以18万元价格将货车及证件、牌照等一并转让给陈某某,也未办理登记过户。2008年8月30日张某某得知此事,要求宋某交付货车,宋某表示自己无能为力。张某某遂将陈某某、宋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某返还货车。    审理中,张某某表示根据买卖合同,自己是货车所有权人,陈某某应向其返还货车。陈某某表示自己购买时并不知道此事,而且自己已经向宋某支付了车款,故不同意返还货车。本案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法律评析】    本案审理中主要争议焦点有两个:1、张某某是否根据买卖合同取得了该货车的所有权?2、张某某取得所有权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     这两个问题直接涉及到我国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定。我国《物权法》出台后,对于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确立了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体,意思主义、混合主义为补充的的物权变动模式。一般动产和不动产的买卖,我国采用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即当事人之间除有债权合意外,必须以交付和登记的法定方式进行公示后,才能完成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并同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我国《物权法》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买卖,却采用是混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即以交付作为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而将登记作为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公示要件。也就是说,机动车的买卖,必须完成交付转移和登记对抗两个法律行为,交付只是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但并不直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机动车买卖只有经过登记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就是说,机动车虽然属于动产范畴,但机动车的物权变动方式与一般动产物权变动方式有显著区别。    本案中,张某某与宋某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半挂车货运车转让给张某某所有,但由宋某使用一段时间,这种动产交付方式叫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同时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依据物权法规定,占有改定交付方式,物权变动自约定生效时即发生效力。所以在张、宋两人达成协议后,该半挂车视为交付,张某某即取得该货车的所有权。此时,张某某虽然已经取得了该半挂车的所有权,但因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进行公示,张某某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当无权处分人宋某将已经不归自己所有的半挂车出卖给陈某某时,由于张某某没有办理该货车的过户登记,第三人陈某某无从得知该车的物权变动事实,且向宋某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该货车,善意取得了该货车的所有权。因此,张某某无权要求陈某某返还货车,但有权要求无权处分人宋某赔偿损失。所以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张某某要求陈某某返还货车的诉讼请求。【法律启示】                 1、《物权法》实施后,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机动车买卖登记生效主义的司法理念,现行物权法明确规定,机动车买卖实行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过户登记为对抗要件。     2、机动车属于动产物权, 动产买卖中交付有四中法律形式,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1)现实交付是指物理上的交付,即由出卖人甲实际占有标的物,转为由买受人乙实际占有标的物,通常所讲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    (2)简易交付是指在动产物权变动之前,权利人(买受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如甲先将电脑借给乙使用,后又将该电脑卖给乙,实际上乙在取得该电脑所有权之前就已经占有此台电脑,那么在甲乙之间形成债权合意时,甲就已经完成交付义务将电脑交付给乙。    (3)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物权变动前,该动产被第三人依法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原物返还请求权代替交付,如甲将自己的电脑借给乙使用后,又把电脑出卖给丙,负有交付电脑义务的甲可以通过转让要求乙返还电脑的请求权给丙以代替交付,从而使丙取得要求乙向自己返还电脑的权利。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     (4)占有改定就是本案案情中张某某与宋某之间交付货车的交付方式。       3、通过本案不难看出,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交付方式虽然能够灵活的完成动产交付,但是却存在着弊病。交易中不诚信的出让人会利用自己仍然占有动产的状态,将该动产处分给第三人,第三人可以通过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动产所有权,这极大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    所以,法官建议客户要慎用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多选择现实交付或简易交付的方式,以降低交易中的风险,更好保障自己权益的实现。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