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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可以自行协议交付篇一: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A.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9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篇二:一般情况下,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自()发生效力。A.法律文书生效一、整体解读9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篇三:动产交付9
动产交付一.概念:动产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要件:1)当事人的合意:当事人之间必须有确定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没有意思表示而只有物的转移,不能构成物权法上的交付。交付必须基于权利人的意思,如果权利人没有使受让人取得某动产物权的意思,而受让人自行占有该动产的,不构成现实交付。2)动产占有的转移:A.交付必须是将占有转移给物权的受让人,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交付,受让人必需获得对物的最终支配权意义上的占有。B.交付必须是明确可见的占有转移。必须具备从一般情况下客观认定为法律事实的特征C.交付必须是一次性的、全部的占有转移。应该交付货物100吨,只是交付了其中的50吨,只能确定其中50吨货物的物权变动二、交付方式:(一)直接交付(现实交付)9
1、概念:是指出卖人(让与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受让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一种将对动产的直接占有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的物权变动。是所有交付中的最常态。2、分类:1)委托交付:委托交付是一种附条件的交付,交付过程实际上发生两次,第一次是转让人将转让书交付给第三方;第二次交付是当所要求的条件满足时,由第三方将转让书交付给受让人。2)拟制交付:是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将物现实交付的一种特殊交付方式。(二)间接交付(观念交付)1、概念: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而非现实上的移转。间接交付包括以下四种类型:(1)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物权法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借用也属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要件:9
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2、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动产所有权虽已转让于受让人,但让与人仍然是动产的现实直接占有人。3、通过特定契约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并没有要求必须书面)此处的特定契约并非订立单纯的无法律关系存在的间接占有契约,而是必需达成租赁、借用、保管、让与担保等特定法律关系的合意,否则,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权。【自己理解:达成租赁合意,就意味着已经达成物权转移的合意。未达成租赁等合意却仍由让与人占有,就意味着没有达成物权转移的合意。借和取的区别】例:A、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B、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书卖给乙,但甲还想留阅一段时间,遂又与乙达成协议,借阅该书一个月,乙表示应允。9
两个例子的区别在于:B中甲乙两人达成了租赁、借用、保管、让与担保等特定法律关系的合意。而A中甲乙没有达成该协议,所以A不是占有改定,而是尚未交付,乙没有取得所有权。A中如果乙对甲说:你替我保管一下我5天后来取画,那属于占有改定,此时画的所有权转移到乙的名下。如果甲对乙说:你借我5天,让我再欣赏一下,你5天后来取,那也是属于占有改定,所有权转移到乙的名下。其实,这里面已经掺进去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但这里双方只约定后5天后来取,说明没有交付。物权法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例如,甲将其出租的家具卖给乙,但是由于租赁期限未满,暂时无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家具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乙,以代替现实交付。(4)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这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物的间接占有。三、动产交付的效力:(一)交付的形成力法律行为发生的动产物权变动均以动产交付作为必要条件。不经交付,法律不认可发生了物权变动。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9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四、不适用物权法二十三条的情形:1、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不适用这一规定,而适用物权法第三节规定物权法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2、不适用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适用物权法188条规定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9
五.准不动产物权登记:1、概念:物权变动以登记(登记是不动产的公示方法)为其公示方法的动产2、范围:船舶、航空器、机动车3、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不动产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其发生效力的要件,而以交付为其发生效力。如果不登记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关热词搜索:动产交付可以自行物权设立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简述动产物权的交付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