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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协议已签,因政府原因未按时交付土地,该如何交税篇一:签订合同未取得土地是否该征土地使用税签订合同未取得土地是否该征土地使用税?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在征管实践中,在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合同执行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况下,如何确认纳税人对于土地的实际占用行为,正确计税,合理合法地征收土地使用税,考量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事件:房企未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2
2011年,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取得位于某县陈村的一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面积16.7万多平方米;出让人同意在2011年6月14日前将出让土地交付给该公司。签订出让合同时,该宗土地为尚未拆迁的“毛地”,合同约定,该宗土地享受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并由某房地产企业负责拆迁补偿。合同附则约定:“本合同项下土地出让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同年,国务院发布第590号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中第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条例颁布后,之前双方签订出让合同约定的交付“毛地”,并由该公司负责拆迁补偿等条款,已与国务院颁布法规相抵触。该房地产公司在2011年6月14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6.6亿多元土地出让金,同时缴纳了相应契税及印花税后,未取得《拆迁许可证》,也未开展拆迁工作。【加微信:fdccspx关注更多精彩内容】为解决上述问题,该公司多次向县政府反映,县政府就此类问题专门向市政府进行书面请示。2013年9月23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下发书面答复指出:“根据《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征收主体应当是县政府,县政府应当按规定实施土地征收程序,并在征收工作完成后,将土地交给摘牌企业。”22
2014年3月22日,县政府发布《关于征收陈村改造用地上房屋的通告》,明确征收范围为陈村改造所涉及的陈村范围内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期限为2014年3月22日~2014年4月25日。但截至2014年4月底,县政府对陈村的拆迁仍未完成,该公司也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4年5月,某市地税局稽查局按照检查计划,对该房地产公司2011年~2013年涉税情况进行税收检查,发现该公司2011年按合同取得陈村该地块时,并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应缴土地税有两种意见:在税收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某房地产企业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双方约定该宗土地的交付时间为2011年6月14日,而该房地产公司截至检查日并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该公司是否应于2011年7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检查人员曾存在两种意见。【房企财税微信:fdccspx】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持此意见的检查人员认为,其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案中,该房地产公司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出让合同》真实有效,按合同约定,该公司对此宗土地具有使用、收益及处置权。且该企业已缴纳了契税和印花税,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从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征收。22
其二,作为税务机关,税收征收依据是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企业予以减税、免税也需依照有关法规执行。国务院颁布的拆迁补偿条例,是专门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和补偿工作的具体管理规定,不能作为税务机关不征税的依据。县政府在与该公司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由企业负责拆迁补偿”,应属企业与政府之间达成的协议,虽然合同中部分约定与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不附,但政府与企业在合同中已约定了土地交付日期,所以应按税法规定向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公司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检查人员认为,截至检查日,该宗土地并未实际交付企业使用,该公司没有实际取得、占用该宗土地,因此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持此观点的检查人员提供的依据是: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第三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根据税法法理,该税以实际占用为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条件。22
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的精神实质是,受让人实际享有了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即发生纳税义务。在本案中,因《出让合同》有关土地交付条件、拆迁主体等条款存在瑕疵,明显有悖于国务院《补偿条例》规定,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无法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实际上并不能真正享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相应也不应负有纳税义务。《出让合同》签订后,尽管双方没有签订补充协议,但是县政府请示、市政府批复、县政府征收通告等内容,实际是对合同有关土地交付条件、交付时间、拆迁主体等条款的变更和补充,即双方已重新约定为:由政府负责拆迁补偿、征收工作完成后再将土地交给某房地产企业,变更后的《出让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因此,该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变更后的《出让合同》约定该宗土地实际交付时间的次月。【房企财税微信:fdccspx】土地税征收法规需进一步细化完善鉴于此案争议较大,该市稽查局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经初步会审后将案件提交市国税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对案情进行认真审理后,认可了上述第二种意见,并做出处理决定:鉴于该房地产公司于合同约定期限后并未实际取得、占用该宗土地,因此不应计算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2
针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中存在的此类问题,笔者认为,从便于税收征管和降低执法风险的角度,我国应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相关内容予以完善。例如,有关土地“实际占用”权利的表述内容,可考虑部分引入《物权法》第一章第二条中“物权”概念,明确规定土地受让人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以便于税务机关在征管中确认企业行为是否具有纳税义务。此外,还应在相关法规中,增补土地“实际占用”的具体情形,并对因政府动迁不及时造成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以及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未实际使用土地等情况下,土地使用税何时征收、如何计算予以明确篇二:2015土地转让协议书2015土地转让协议书第1篇:国有土地转让协议书甲方:营山县双流镇人民政府乙方:双流镇九龙村2社(街道)阳平富甲方为了加强发展双流镇小城镇建设步伐,扩大场镇规模,促进双流镇经济跨越式发展,现与乙方达成国有土地有偿转让协议:一、转让地点及四至界限该土地位于双流镇街道林业站斜对面,面积为长10米×宽8米=80平方米,东至公路,南至曾小华房屋相邻,西至河边,北至阳国忠房屋相邻。二、转让金额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土地转让金合计:8000。22
00元,(大写:零万捌仟零佰零拾零圆整),(以财政票据为准)。三、乙方在动工前必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才准予修建,并且不得超占转让面积,否则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和财政所各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甲方:营山县双流镇人民政府(签章)乙方:(签章)xx年九月五日第2篇:土地转让协议书甲方:乙方: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地块概况1、该地块位于海口市,土地面积为平方米(折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土地使用权座落及现状》。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商住用地,属开发用地。二、转让方式1、甲方与乙方共同出资成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甲方以所售卖的土地作价470万入股认缴注册资本,占70%股权;乙方以货币出200万一次性出资注册资本,占30%股权。22
2、甲方所出让的土地保证在合作公司营业执照下发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成土地过户至合作公司名下事宜。并确保该地块的容积率大于等于2。0,绿化率不少于30%,建筑密度不小于25%,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2、土地的转让价为万元/亩[包括级差地租、市政配套费、开发补偿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转让总价为人民币670万元。3、乙方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四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第一期定金,地价款的5%,计人民币33。5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双方签订协议书,且已办好合作公司营业执照手续和完成货币入资。第二期,转让土地在国土局登记受理办理过户于合作公司名下时,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乙方再行支付地价款的30%,计人民币200万元。第三期,办结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地价款的55%,计人民币368。5万元(来自:WWw.xlTkwj.com小龙文档网:土地转让协议已签,因政府原因未按时交付土地,该如何交税),余下10%的尾款待土地办理完规划许可证后十天内付清。4、为保证前款第一期地价款的及时支付,甲方应先行办理合作公司购买转让土地的出让协议,以确保过户等工作的实施进度与本协议相吻合。22
5、该项目由乙方独立运作,盈亏自负。甲方愿意帮助乙方解决有关开发指标、税费返还及政策协调。三、违约责任1、甲方诚邀乙方参与其亩土地的第三方转让事宜,并承诺创造条件让乙方取得该块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该地块,甲方愿意双倍返还定金,计67万元,甲方应在确认乙方不能取得该土块的土地使用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此款。2、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地价款,应以每日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二点一作滞纳金支付给甲方。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20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权处置已付定金。3、甲方、乙方分别承担合作公司注册的相关费用。四、其他1、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乙方仅承担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其他有关营业税等均由甲方另行承担。2、乙方的开发建设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6、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甲方(盖章):22
代表:乙方(盖章):代表:XX年XX月XX日第3篇:农村土地转让协议书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转让方(下称甲方):身份证号码:住址:凭祥镇前进村新逢屯受让方(下称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城北街道高山村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经营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二条转让标的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凭祥市南山村苏崇均后面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地块名称:坐落(四至):东至:xx;南至:xx;西至:xx;北至:xx;面积:约xx亩;备注:(xx地)第三条转让费22
1、补偿金获得方式:甲方一次性获得转让补偿金。2、乙方自愿接受甲方提出的实际转让补偿金,乙方并获得土地的承包权或使用权。3、支付方式:现金4、支付时间:XX年XX月XX日5、支付土地承包权转让金:大写:x萬xx仟圆整(¥:xxxxx元)。第四条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1、甲方转让本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经发包方同意,甲方自愿在本合同生效时同时终止与发包方所建的承包关系。2、甲方交付的转让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3、乙方根据本合同获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依法建立与发包方新的承包关系,承担国家政策规定的费用和义务。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期内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经营决策、产品处置和收益等权利。5、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国家政策规定的费用和其他义务。6、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如转让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占用造成经济损失,所有补偿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7、乙方受让后有自主经营权,甲方对该土地无任何权利义务,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挠乙方的经营。22
第五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之后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的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根据守约方具体经济损失情况确定。第六条:争议条款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2种方式解决: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生效条件1、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转让承包经营权土地的发包方同意后生效。2、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各执一份。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发包单位(签章):签约日期:20XX年XX月XX日附件:本宗土地方位情况合同附件:本宗土地方位图第4篇:土地转让合同书甲方:xx乡xx村二组朗其永。22
乙方:朗其生孔进茂荣金武经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商议决定,甲方同意将自己自留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并达成如下协议:一、转让土地四至界限及面积土地位置在xx至x公路西侧x江旁。东至公路;x沟至x华地界;西至x江;北至x地界(放牛路)。转让面积约为1。2亩(甲乙双方估算值,同意不需丈量)。二、土地转让方式:永久性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该宗土地转让价为:陆万陆仟元整(x。00元)。付款方式:在甲乙双方签字画押之日一次性付清。四、甲乙双方责任。1、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土地使用权归乙方,甲方无权干涉乙方对土地的使用权。2、如有土地纠纷,由甲方全权负责解决,与乙方无关。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按乙方所损失经济总值赔偿给乙方。3、若甲方非法干预乙方使用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www.),则处罚违约金计本合同转让费用加乙方后续所投入资金50倍赔偿。4、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在该宗土地所征收的任何费用由甲方从转让款中列支。22
五、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一份、乙方三份、xx自然村小组各执一份,xx村村委会见证存档一份。六、此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望甲乙双方及子孙后代共同遵守。甲方(出让方)签字:乙方(受让方)签字:xx村村委会签章:xx村民小组签章:第5篇:土地转让合同书甲方:乙方:本着公平,公正,合理,互利的原则,避免今后出现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等纠纷,经双方磋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其所属勤丰七社(村)总面积为_____平方米的宅基地以______人民币转让给乙方(注:甲方以每平方米七百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该宅基地东至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乙方支付甲方该宅基地的转让费后,该宅基地的产权、所有权、永久使用权归乙方所有。22
二:乙方负责办理本宅基地产权、使用权变更的有关手续,换发乙方新的土地证。在乙方办理本宅基地变更手续期间,甲方负责协调本宅基地的产权、所有权、永久使用权等纠纷。三:乙方一次性支付该宅基地的转让费________人民币给甲方后,该宅基地的产权、所有权、永久使用权均归属乙方。四:本协议书在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由甲方、乙方各执壹份。五:附加条款:1、今后甲方及其亲属和后代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乙方发出该宅基地的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纠纷。若甲方单方面发出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等纠纷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赔偿。2、今后该宅基地如被国家或其他集团征用或再次转让及它人置换,甲方必须无条件出面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事宜,乙方因该宅基地所获的所有赔偿与甲方无关。转让人(甲方):接管人(乙方):甲方证明人:乙方证明人:篇三:土地转让补充协议土地转让补充协议甲方:22
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永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达芙妮)(以下简称乙方)甲、乙方双方根据年月日签定的《土地转让协议》中第七条规定,签定如下补充协议:一、转让土地的方位和面积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区金牛区土桥村1、2组内,总面积31.6亩,其中净地30亩,代征地(含道路)1.6亩(实际面积以勘测测绘数据为准)。二、此宗地净地及代征地价格定价为每亩10万元,共计316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壹拾陆万元整),结算按勘测院实测面积计价并计算应付总额。三、付款方式1、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甲方土地转让金总额的30%,即94.8万元(大写:人民币玖拾肆万捌仟元整)。2、在拆迁完毕,甲方书面提供向政府有关部门转让该土地给乙方之申办文件后,甲方将土地交于乙方后5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土地转让金总额的40%,即126.4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陆万肆仟元整)。22
3、在甲方向乙方提交法定部门出具的具有乙方企业名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它各项手续办妥的证明文件正本之后10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土地转让金总额的30%,即94.8万元(大写:人民币玖拾肆万捌千元整)。四、甲方责任1、甲方负责乙方用地范围内农房、企业的拆迁、劳动力的安置、征地税费的交纳,并承担农民的各种补偿及农民拆迁所涉及的一切费用。2、甲方负责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之内将已经过平整并可直接进行建设施工的空地交付给乙方使用。3、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办理此宗地有关规划手续的资料,并协助乙方办理有关规划手续。4、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办理此宗地有关国土手续的资料,并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国土手续。5、甲方协助乙方企业办理享受金牛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甲方应努力帮助乙方争取各种政府优惠待遇,如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本合同项下宗地所在地土地使用方面的优惠政策等等。6、甲方负责乙方建设中的周边关系,保证乙方在建设中有个安全、宽松的环境。22
7、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方必须保证将合乎乙方进场建设要求的临时用水、用电及进场道路引至厂区,以保障乙方正常的生产建设;企业建成后保证乙方正式用水、用电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同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供水、供电、通讯等市政设施的报装手续。8、甲方必须书面告知乙方要取得计委立项、建设规划部门用地许可证及国有土地许可证及基建工程批文所需要的各项文件、提交时间以及对文件的要求,而乙方需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以合理时间提交甲方,以便甲方能作出有关申请。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甲方须为乙方成功取得计委立项、建设规划部门用地许可证及国有土地许可证,并保证乙方在没有取得上述批文或证件之前,可以在本合同项下之宗地上进行生产建设,并不被相关部门查处,如乙方因此被查处,甲方承担一切责任。9、甲方不得向乙方征收其它任何摊派费用,不得将已出让给乙方土地使用权再次出租、转让或抵押或按揭给其它任何第三方。10、甲方交付土地时至少保证五通一平(道路通、供水通、供电通、通讯通、网络通、地平)。五、乙方责任1、乙方在此宗地上新建企业国税、地税必须在金牛区解交,投产后每亩每年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人民币。22
2、企业建成投产后,投资密度,税收未达到上款要求,不得享受金牛区相关财政扶持政策。3、在转让土地范围内的建设及配套设施必须按照成都市规划局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建设。用地建筑面积率应大于0.9。4、乙方负责缴纳土地出让金。5、在完成办理选址意见书,甲方将土地交付乙方进场验收使用后,乙方必须在六个月内完成各项报建手续并开工建设。开始建设后半年内必须完成建设总投资的50%,一年内完成总投资的90%以上,但如遇特殊情况(不可抗力、相关证件未办齐全等各种原因)建设期限不受前述制约,可根据实际情况顺延。6、合同到期,宗地之地上物全部归乙方所有,乙方可拆除或拍卖,同等条件下甲方具有优先购买权及/或租做。六、违约责任1、如果甲方未按期限移交土地或土地不能符合正常施工要求,应承担违约责任,既每超过一天向乙方支付土地转让金总额的3‰的违约金以及乙方的损失费。超过30天未移交土地,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甲方如遇国家政策性因素和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的影响,不能按时移交土地,甲、乙双方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2、乙方未按期支付土地转让金,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每超过一天向甲方支付土地转让金总额的3‰的违约金以及甲方的损失费。22
3、若乙方未按期支付土地转让金,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另作安排,协议自动失效。4、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地块用地性质。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本地块工业用地性质,甲方有权收回本地块,解除合同。5、乙方不按“乙方责任”的第五条实施,甲方根据情况有权收回土地,解除合同。甲方不按“甲方责任”的第四条实施,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赔偿,赔偿金额以甲方实际损失及违约金为准。6、在乙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起算的七年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本协议项下块地。若经甲方同意转让本协议项下地块。甲方在上述期间内有权优先以原价回购本协议项下地块,若甲方放弃优先回购权,则乙方可转让给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7、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规定的义务或者由于甲方的责任,造成乙方的土地权受到侵害或不能正常开工建设及实际使用宗地的,则乙方有权立即通知甲方解除合同,或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已投入的财产损失、承担乙方搬迁和新建厂房所需的相关费用以及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其它一切损失,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土地转让金及其它各项费用。22
8、合同期内如发生不可抗力之事、国家政策法规调整变化的,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双方均不视为违约。如遇国家规划征地双方必须服从,但所有土地补偿费及乙方所投资的地上物补偿费全部归乙方所有。七、若有任何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主。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协议附件。八、协议签订后,乙方负责将本协议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乙方指定的在金牛区注册登记和解缴税收的公司(但本补充协议第五条第1款税收考核主体变更为:该新注册公司及永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经销部的共同体),并以该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重新签订合同。九、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相关热词搜索:土地交税该如何交付原因如何写土地转让协议土地转让协议如何做假农村房屋土地转让协议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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