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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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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十条商品房交付条件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项所列条件: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3.;4.。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第十一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一)基础设施设备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3.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以上第1、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5、6、7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违约 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2)。(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1.小区内绿地率:年月日达到;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年月日达到;3.规划的车位、车库:年月日达到;4.物业服务用房:年月日达到;5.医疗卫生机构:年月日达到;6.幼儿园:年月日达到;7.学校:年月日达到;8.;9.。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六。第十二条交付时间和手续(一)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二)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三)查验房屋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2)管道堵塞;(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5);(6)。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2)。第十三条逾期交付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二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比率)。(2)逾期超过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 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第五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十四条商品房质量(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二)其他质量问题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 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方式处理(可多选):(1)及时更换、修理;(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3);(4)。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七。(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标准文号:。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标准文号:。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十五条保修责任(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 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八。(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3.。(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六条质量担保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九。第六章房屋登记第十七条房屋登记(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2.。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第六章物业管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二)物业服务时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物业服务费为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六)业主大会设立前适用该章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十。第八章其他事项第十九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3.。(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1.规划的车位、车库:;2.会所:;3.。第二十条税费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第二十一条销售和使用承诺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一。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6.。7.。第二十二条送达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买受人信息保护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第二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二十五条补充协议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二)。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第二十六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份,其中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卖人(签字或盖章):买受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方位)1.房屋分层分户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2.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附件二关于该商品房共用部位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1.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2.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所在位置附件三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1.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2.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3.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附件四出卖人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附件五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附件六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1.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2.其他约定附件七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 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1.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2.起居室:(1)内墙:【涂料】【壁纸】【】;。(2)顶棚:【石膏板吊顶】【涂料】【】;。(3)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3.厨房:(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4)厨具:。4.卫生间:(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4)卫生器具。5.阳台:【塑钢封闭】【铝合金封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 。6.电梯:(1)品牌:;(2)型号:。7.管道:。8.窗户:。9.。10.。附件八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定。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5年);。3.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2年);。5.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2年);。6.;7.; 8.。(二)其他约定。附件九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附件十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临时管理规约附件十一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附件十二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