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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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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EH210-B0404-2008-003生成日期2008-6-2公开日期2008-06-09发布机构相城区建设局文件编号内容概述为加强对我区商品房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总体质量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公开内容相城区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实施细则(暂行)相城区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实施细则(暂行) 索 引 号EH210-B0404-2008-003生成日期2008-6-2公开日期2008-06-09发布机构相城区建设局文件编号内容概述为加强对我区商品房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总体质量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公开内容相城区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实施细则(暂行)相城区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区商品房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总体质量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各类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  第三条区建设局具体负责实施全区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国土、房管、教育、城管、公安、民政、水务、电力、燃气、电信、技监、邮政、消防、人防、绿化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商品房规划、设计的要求,协同做好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的相关管理、验收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是指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通过的基础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向区建设局提出备案申请。  第五条商品房实行分期开发建设的可分期备案。分期备案的须由区规划分局在规划设计方案时,具体划分分期开发的规模、区域,合理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并报区建设局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内容和期限完成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建设。未经区规划分局批准或未经区建设局分期开发备案的,视为一次性开发,一次性交付使用。  第六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应当经相关职能部门或专业经营服务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发项目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对商品房以及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绿地景观等建设情况,逐项进行验收或备案。  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交付范围内的道路与标志标识、室外公共照明、小区出入口、停车场(库)、环卫设施、供水、供电、通信、天燃气、供热、通风、消防、电梯、有线电视、宽带网、雨(污)水管、化粪池、检查井等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交付范围内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含健身器材)、商业服务、金融、邮政、安全防范、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等设施。  绿地景观包括:小游园(含景观)、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  第七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其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雨、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二)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水。  (三)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四)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暂无条件的,应当完成室内燃气管道敷设并落实燃气供应渠道。  (五)电话、通信、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  (六)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  (七)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之间有直达道路相连。内部场清地平,道路符合通行条件。  (八)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确因分期建设暂时无法安装的,应采取临时照明措施,临时照明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九)环卫设施设置合理,并与当地环卫部门签订垃圾清运协议。  (十)特种设备,如电梯、扶梯等,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  (十一)绿化工程应当按批准的绿化规划方案建设,并经区绿化办验收备案。  (十二)规划配建的期内人防工程需经市、区人防办专项验收。  (十三)物业管理单位到位,物业用房已落实且权属明晰,并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十四)安全防范设施到位,并经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验收备案,分期开发的,周界必须封闭。  (十五)经批准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需经消防部门验收备案。  第八条分期建设的开发项目,其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除应满足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向区建设局申请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  (一)期内建成的车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采取措施,满足规 划部门的比例要求。  (二)施工现场清理完毕,地面平整,交付使用部分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安全的隔离设施;  (三)交付使用工程与在建工程不得合用内部道路;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施工企业,应作出不影响已交付使用期内住户的夜间作息的承诺。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到区建设局办理交付使用备案,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商品房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二)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意见;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备案申请,审查资料;  (二)进行现场踏勘,并签署踏勘意见;  (三)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进行网上公示,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颁发《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  第十一条、区建设局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交付使用备案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踏勘,申请资料不全或踏勘不合格的,以《整改单》的形式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资料齐全、现场踏勘合格的,进行网上公示,网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颁发《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屋买受人交房时,应当向商品房买受人出示《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到区房产管理局办理权证手续。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及其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地景观等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及国家相关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编号相同的《住宅使用说明书》成套发放给买受人。  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修期结束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五条房地产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如不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因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十六条经备案的小区,其中配套的中小学、幼儿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苏州市区住宅配套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52号)移交给当地镇政府(街道办)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物业公司代交房屋钥匙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书。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成立售后服务部,建立台帐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反映的各项问题。  第十八条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出具证明材料及证件的单位应当对出具的证明材料及证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上述单位工作人员如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区各类商用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符合商品房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细则中规定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具体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