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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和杨真隧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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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及杨真隧道工程代建及施工监理招标招标文件招标编号:0624-17110321招标人:南平市延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盖章)招标代理单位: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盖章)日期:二O一七年四月104 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3第二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11(一)总则211.工程说明212.本招标项目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容及建设工期、质量要求和投资控制要求213.资金来源214.投标人的资格要求215.投标费用216.踏勘现场21(二)招标文件227.招标文件的组成228.招标文件的澄清229.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23(三)投标文件的编制23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2311.投标文件的组成2312.投标文件的要求2413.投标价格2414.投标和支付所使用的货币2515.投标有效期2516.投标保证金25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26(四)投标文件的递交2618.投标文件的装订、包封、密封和标志2619.投标文件的提交2720.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721.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7104 (五)开标2722.开标27(六)评标2823.评标委员会2824.评标会议2825.评标过程保密2826.评标细则29(七)合同授予2927.定标方式2928.中标通知2929.合同协议书的签订2930.履约保证金3031.重新招标或经批准不招标3032.招标项目监管部门3033.其他30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1第四章工程技术标准和代建要求62一.工程说明63二.技术标准与规范64三.代建及监理范围、内容和建设工期65四.代建及监理要求67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74第六章评标细则95104 第一章招标公告104 南平市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及杨真隧道工程代建及施工监理招标招标公告招标编号:0624-171103211.本招标项目南平市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及杨真隧道工程已由南平市延平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以延发改【2017】26号文、延发改【2017】38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平市延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招标人为南平市延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现决定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及施工监理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代建及监理单位。2.项目概况2.1.项目名称:南平市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及杨真隧道工程代建及施工监理招标;2.2.建设地点: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2.3.建设规模及代建、监理范围:(1)建设规模:南平市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及杨真隧道工程,共设1个合同包,包括下述子项目:①子项目1: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项目:按城市主干道建设,设计车速60公里/小时,全线双向六车道,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起点接闽江大桥北桥头,与工业路交叉,通过闽江大桥跨越闽江后,与李侗路平交,路线由北向南布设,新建八仙隧道后,至终点东坑村接316国道;总长3.338千米,其中利用现有闽江大桥0.806千米,新建2.532千米,双洞隧道1座,左洞长1450米,右洞长1385米,道路路基宽度31米(人行道3米+机动车道11.5米+中央分隔带2米+机动车道11.5米+人行道3米)该项目总投资7.936866亿元。104 ②子项目2:杨真隧道工程项目:按城市主干道建设,设计车速40km/h,全线双向四车道,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共设有交叉工程2处,北起内环路与马坑路交叉口处,南至环城路(市拖拉机厂附近)弯道处;总长0.398千米,其中双洞隧道1座/200米;道路路基宽度28.66米(行车道宽4×3.5米,非机动车道2×2.5米,人行道宽2×2.5米,绿化带4.66米);隧道采用双洞,单个洞宽度12.75米,隧道宽度:(2.5米人行道+2.5米非机动车道+2×3.5米行车道+0.75米检修道+4.66米+0.75米检修道+2×3.5米行车道+2.5米非机动车道+2.5米人行道)。该项目总投资1.861273亿元。(1)项目代建范围:南平市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及杨真隧道工程建设实施阶段项目代建工作,工程具体包括道路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雨污水工程、道路照明工程、综合管廊工程(含给水、电力、通信、预留中水)及绿化工程等路线范围内所有内容。项目监理范围:南平市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及杨真隧道工程全过程监理,包括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的监理。1.1.本项目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全过程监理方式进行项目代建及施工监理;1.2.项目建设工期要求:①子项目1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项目:施工工期要求:2019年8月30日前竣工。②子项目2杨真隧道工程项目:施工工期要求:2018年10月30日前竣工。竣工验收后1年内完成后期手续(工程结算审核、财务决算审计、档案验收等)办理及资料移交,报送项目管理总结报告,并完成保修期监理工作。1.3.项目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负责工程全程施工安全。1.4.投资控制要求:确保南平市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及杨真隧道工程项目最终投资不超过南平市延平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批复的项目总投资额:①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项目(7.936866亿元),②杨真隧道工程项目(1.861273亿元)。104 1.1.代建及监理费:招标人按以下原则计取本项目代建及监理费:①代建费计取方法:按照闽政[2007]11号《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及闽发改法规〔2015〕613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调整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80%计取代建费,代建费计费基数为项目总投资扣除征迁费用后的金额;②监理费计取方法:按照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80%计取监理费,监理费的计费基数为经审核后的建安工程竣工结算价。③估算暂定的代建及监理费总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2.本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其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内容和标准为:2.1.投标人应在本省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2.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2.3.投标人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前五年内(日期以交/竣工验收证书或质量鉴定证书上落款日期为准)至少承担过1项总长1500米及以上的隧道工程监理业绩。2.4.投标人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从事路桥专业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路桥施工监理工作不少于8年,至少曾担任一个高速公路项目或一类市政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年龄不大于55周岁;2.5.投标人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从事路桥专业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路桥施工监理工作不少于8年,至少曾担任一个高速公路项目或一级公路副总监理工程师及以上经历,年龄不大于55周岁;104 1.1.投标人拟担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以下资格:①子项目1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从事路桥专业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路桥施工监理工作不少于8年,至少曾担任一个高速公路项目或一级公路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年龄不大于55周岁。②子项目2杨真隧道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从事市政专业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市政施工监理工作不少于8年,至少曾担任一个高速公路项目或一级公路或一类市政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年龄不大于55周岁。1.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具备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的成员为牵头人,且各方均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派出。2.招标文件的获取4.1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其执行的文件为: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南平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运行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南发改法规〔2017〕1号)。本招标项目电子招标文件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南平版)打开。4.2凡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请派代理人于2017年4月21日15时00分至2017年4月27日17时00分持投标申请书原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投标申请人对其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申请人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市政公用工程甲级监理资质证书及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概况和联系方式(加盖单位公章)到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厦5层505、506104 室)进行报名确认。招标代理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将出具《投标申请资料收讫单》,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未按上述规定完成报名手续的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名材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4.3成功完成报名确认的投标人请于2017年4月21日15时00分至2017年4月28日23时59分前通过登录南平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npggzy.gov.cn/)利用已经激活并审核通过的CA证书采取无记名方式从网上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或通过网站公告中获取。4.4招标人通过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npggzy.gov.cn/)发布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不再另行出售纸质招标文件及图纸。4.5招标人不提供书面招标文件,只提供电子招标文件。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前通过网上银行在南平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的网上支付平台进行支付(电子交易平台使用费),才能参与投标。4.6投标保证金:4.6.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4.6.2.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4.6.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①现金(银行电汇或银行转账)形式;②银行保函形式;③担保保函形式;④投标保证保险形式;⑤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⑥南平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17年5月16日09时00分前通过网络上传至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投标截止时间后,网上投标系统无法接受投标文件。网上投标操作见帮助文档中投标单位操作手册。若有疑问,可向交易平台咨询。联系电话:0512-58173200、400-850-3300、0599-8317118。 5.2投标截止时间后,网上投标系统拒绝接受投标文件。5.3投标人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持市政公用工程甲级监理资质证书及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04 《投标申请资料收讫单》原件、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及原件各一份(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随身携带已经激活并审核通过的CA到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到,并提交一份备用电子投标文件。备用电子投标文件(.nNPTF格式)应刻录到光盘中,用信封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招标人可不予接受。解密投标文件时未随身携带已经激活并审核通过的CA到场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开标日当天,投标人须携带生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到开标现场,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均要到前台(解密机)输入各自数字证书的密码,进行解密。为了不影响工程开标、评标流程,请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记住数字证书密码。解密完成后,由招标代理进行最终解密及导入投标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的有关人员(按招标文件规定应到位开标的项目负责人)进行身份证件识别和摄像留存,并做记录;应到位而未到位或弄虚作假的依招标投标法律论处;5.4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5.5尚未办理南平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数字证书及投标人电子信息库入库的投标人,请在开标前及时办理,具体程序详见南平市公共资源易网。5.6招标人不接受书面投标文件,投标人必须网上提交投标文件,同时提交一份备用电子投标文件(.nNPTF格式)(光盘,用信封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是否投标以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为准。评标委员会只对网上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特殊情况下:投标人网络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由于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解密及导入评标系统的,将启用该投标人备用电子版投标文件(光盘)进行评标,请投标人在递交备用电子版投标文件(光盘)前认真检查备用电子版投标文件(光盘)的完整性。若启用电子版投标文件(光盘)进行评标,则投标人是否投标以电子版投标文件(光盘)为准,评委会评审时以该投标人备用电子投标文件(光盘)里面的内容为准。6.评标办法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办法进行评标。7.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http://www.fjbid.gov.cn)、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npggzy.gov.cn/)上发布。104 8.联系方式招标人:南平市延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南平市延平区朱熹路58号永森.湖岸观邸2号楼电 话:0599-8060903联系人:李先生招标代理: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厦5层505、506室,邮编:350002电话:0591-87539904,38872063,传真:0591-87525269,87525335联系人:冯先生,郭女士投标保证金银行账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平分行营业部 帐户名称: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帐  号:409158388194        说明:注明用途:“17110321保证金”交易中心名称: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南平亿发商贸城7号楼2层监督部门:单位:南平市延平区城乡建设和旅游局地址:南平市延平区滨江中路461号电话:0599-8856525单位:南平市延平区交通局地址:南平市鼓楼街22号电话:0599-8832317友情提示:①于电子标书制作请登陆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南平版)软件安装包及相应操作手册,如有疑问请咨询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12-58173200、400-850-3300,0599-8317118。②如果未办理CA证书的企业请尽快办理,办理方式请查看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中的“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CA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办理、激活事项的通知”,如果已办理证书,请检查数字证书是否可用。104 ③开标日当天,投标人须携带生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到开标现场,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均要到前台(解密机)输入各自数字证书的密码,进行解密。为了不影响工程开标、评标流程,请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记住数字证书密码。解密完成后,由招标代理在进行最终解密及导入投标文件。④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还应提供一份“.nNPTF”格式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否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拒收投标资料。附:投标申请书投标申请书招标编号:0624-17110321项目名称:南平市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及杨真隧道工程代建及施工监理招标项目致: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我方在了解南平市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及杨真隧道工程代建及施工监理招标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概况,并认真阅读分析本项目《招标公告》所说明的全部内容后,对本项目很感兴趣,按照招标公告要求,特此提出本项目投标申请。我方并作如下承诺:1、本投标申请是我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我方对所提交材料及投标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我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境内注册并有效存在的公司法人;无任何重大违法行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商业信誉和项目经验,且资金来源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的所有要求。3、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招标公告》全部内容和要求,已认真考虑了本项目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投标申请人(全称并加盖公章):投标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2017年月日104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一、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1.1工程名称南平市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及杨真隧道工程代建及施工监理招标21.1招标编号0624-1711032131.1建设单位南平市延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41.1招标代理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52.1项目代建、监理范围项目代建范围:南平市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及杨真隧道工程建设实施阶段项目代建工作,工程具体包括道路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雨污水工程、道路照明工程、综合管廊工程(含给水、电力、通信、预留中水)及绿化工程等路线范围内所有内容。项目监理范围:南平市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及杨真隧道工程全过程监理,包括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的监理。62.2工作内容建设实施阶段项目代建工作+全过程施工监理,具体详见合同条款。72.3项目建设工期要求①子项目1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项目:施工工期要求:2019年8月30日前竣工。②子项目2杨真隧道工程项目:施工工期要求:2018年10月30日前竣工。竣工验收后1年内完成后期手续(工程结算审核、财务决算审计、档案验收等)办理及资料移交,报送项目管理总结报告,并完成保修期监理工作。82.4项目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负责工程全程施工安全。92.5投资控制要求确保南平市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及杨真隧道工程项目最终投资不超过南平市延平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批复的项目总投资额:①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项目(7.936866亿元),②杨真隧道工程项目(1.861273亿元)。103.1资金来源自筹114.1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1.投标人应在本省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2.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104 1.投标人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前五年内(日期以交/竣工验收证书或质量鉴定证书上落款日期为准)至少承担过1项总长1500米及以上的隧道工程监理业绩。2.投标人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从事路桥专业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路桥施工监理工作不少于8年,至少曾担任一个高速公路项目或一类市政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年龄不大于55周岁;3.投标人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从事路桥专业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路桥施工监理工作不少于8年,至少曾担任一个高速公路项目或一级公路副总监理工程师及以上经历,年龄不大于55周岁;4.投标人拟担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以下资格:①子项目1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从事路桥专业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路桥施工监理工作不少于8年,至少曾担任一个高速公路项目或一级公路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年龄不大于55周岁。②子项目2杨真隧道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从事市政专业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市政施工监理工作不少于8年,至少曾担任一个高速公路项目或一级公路或一类市政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年龄不大于55周岁。14.3联合体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具备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的成员为牵头人,且各方均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派出。26.1踏勘现场和标前会时间地点本项目不组织集中踏勘现场和标前会,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并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38.1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17时00分前。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提交方式为:记名方式,投标人要求澄清的内容应以署名、盖章(应标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日期)的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104 招标人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修改、补充通知等,相关信息一经发布,视同投标人已知悉。投标人应自行关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投标人若需要文本资料,可前往我司领取,无需签收和确认。113.1代建及监理费招标人按以下原则计取本项目代建及监理费:1、代建费计取方法:按照闽政[2007]11号《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及闽发改法规〔2015〕613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调整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80%计取代建费,代建费计费基数为项目总投资扣除征迁费用后的金额;2、监理费计取方法:按照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80%计取监理费,监理费的计费基数为经审核后的建安工程竣工结算价。3、估算暂定的代建及监理费总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暂按照估算暂定的代建及监理费金额人民币2500万元进行投标报价,否则按废标处理。中标后根据以上1、2点计算代建及监理费合同总价。代建及监理费合同总价包含本项目招标范围内所有代建及监理工作的所有费用。215.1投标有效期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期后90日历天。316.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2.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可以以现金(银行电汇或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或担保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或年度投标保证金等方式提交。①现金形式: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的法人单位基本帐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公告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17110321保证金”,如因投标人汇款凭证未注明项目招标编号造成银行无法识别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或识别错误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到银行查询投标保证金到帐情况,并以银行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投标保证金到帐证明作为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依据。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上账号应与投标保证金转账回单上账号一致,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以现金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返还时将计取利息。利率类型为:银行存款同期活期利率,并从投标截止当日开始计息。104 利息部分应出具发票的类型为:税务发票②银行保函形式。银行保函应由投标人或工程担保公司(工程担保公司已在福建省内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账户所在银行出具;银行保函的内容应针对于本招标项目,应以招标人为受益人且满足本招标项目对于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有效期的要求。③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出具担保保函的工程担保公司应在福建省内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担保保函的内容应针对于本招标项目,应以招标人为受益人且满足本招标项目对于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有效期的要求。④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形式。投标保证保险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保险公司应通过福建省住建厅政务网站,将保险公司经营单位信息、投保单(范本)以及保险合同含条款(范本)向社会主动公开。⑤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人应按闽建筑[2014]33号规定办理年度投标保证金的相关事宜并取得《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中注明的金额应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如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超过投标人交纳的年度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投标人应按上述递交项目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将投标保证金金额予以补足)。若开标当日《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失效,将被视为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⑥南平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人根据《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南建筑〔2016〕3号取得《南平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南平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中注明的金额应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如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超过投标人交纳的年度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投标人应按上述递交项目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将投标保证金金额予以补足)。若开标当日《南平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失效,将被视为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4.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提交形式:A.若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人须将投标保证金有关银行汇款单据及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放入投标文件中。104 B.若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将银行保函原件一并递交给招标人,并将银行保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放入投标文件中;若银行保函以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还应将工程担保公司已在福建省内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放入投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自拟。C.若以担保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将担保保函原件一并递交给招标人,并将担保保函以及已在福建省内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放入到投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格式自拟。D.若以投标保证保险形式提交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将保险凭证原件一并递交给招标人,并将保险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放入投标文件中;投标保证保险(凭证)格式自拟。E.若以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南平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提交的,投标人应将使用期限内的有效的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放入到投标文件中。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视为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117.1投标文件份数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投标文件的份数和具体要求:招标人不接受书面投标文件。备用的电子版投标文件(“.nNPTF”格式存入的光盘):1份生成投标文件的单位CA数字证书,用于电子标书解密。(携带的CA数字证书应为投标人用于加密投标文件的单位CA数字证书,否则无法进行电子标书解密,若未按要求提供,造成电子标书无法解密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注: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中标人须再向招标人提供伍份投标文件。218.1资格及商务标、技术标的总包封要求电子版投标文件(“.nNPTF”格式存入的光盘)密封在一个封套中,封袋上正确写明招标人名称、招标编号、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后提交。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招标人的地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在年月日时前不得开启318.3《技术标》的装订、包封、密封和标志的规定本项目不适用104 120.1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5.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17年5月16日09时00分前通过网络上传至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投标截止时间后,网上投标系统无法接受投标文件。网上投标操作见帮助文档中投标单位操作手册。若有疑问,可向交易平台咨询。联系电话:0512-58173200、400-850-3300、0599-8317118。 5.2投标截止时间后,网上投标系统拒绝接受投标文件。5.3投标人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持市政公用工程甲级监理资质证书及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及原件各一份(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随身携带已经激活并审核通过的CA到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到,并提交一份备用电子投标文件。备用电子投标文件(.nNPTF格式)应刻录到光盘中,用信封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招标人可不予接受。解密投标文件时未随身携带已经激活并审核通过的CA到场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开标日当天,投标人须携带生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到开标现场,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均要到前台(解密机)输入各自数字证书的密码,进行解密。为了不影响工程开标、评标流程,请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记住数字证书密码。解密完成后,由招标代理进行最终解密及导入投标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的有关人员(按招标文件规定应到位开标的项目负责人)进行身份证件识别和摄像留存,并做记录;应到位而未到位或弄虚作假的依招标投标法律论处;5.4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5.5尚未办理南平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数字证书及投标人电子信息库入库的投标人,请在开标前及时办理,具体程序详见南平市公共资源易网。5.6104 招标人不接受书面投标文件,投标人必须网上提交投标文件,同时提交一份备用电子投标文件(.nNPTF格式)(光盘,用信封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是否投标以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为准。评标委员会只对网上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特殊情况下:投标人网络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由于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解密及导入评标系统的,将启用该投标人备用电子版投标文件(光盘)进行评标,请投标人在递交备用电子版投标文件(光盘)前认真检查备用电子版投标文件(光盘)的完整性。若启用电子版投标文件(光盘)进行评标,则投标人是否投标以电子版投标文件(光盘)为准,评委会评审时以该投标人备用电子投标文件(光盘)里面的内容为准。122.1开标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项目开标室(南平亿发商贸城7号楼二层)采用电子招投标的,开标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网络上传,投标文件以最后上传的一份为准,227.2公示公示方式:网上公示公示网站:福建招标与采购网(www.fjbid.gov.cn)、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npggzy.gov.cn);公示内容及时间:(1)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日;(2)公示中标人,公示期为10日。329.1合同签订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应派代表与招标人联系,商讨签订合同事宜,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天内完成合同订立。430.1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向招标人提交合同价10%的履约保函。532.1监管部门单位:南平市延平区城乡建设和旅游局地址:南平市延平区滨江中路461号电话:0599-8856525单位:南平市延平区交通局地址:南平市鼓楼街22号电话:0599-88323176承包方式本项目发包方式为中标人独立承包,不允许分包、转包。733.1其他8.1为方便投标人更好了解本项目的现场具体情况或其它需要了解的项目概况信息,避免在投标时因理解不清而影响今后项目的实施。必要时,投标人可以与招标人联系了解本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等相关信息。投标人未作相应咨询考察工作视为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人所有规定和要求,由于投标人对招标要求理解不正确或误解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可能增加的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104 8.2投标人必须对其投标文件中提供各种资料、说明、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招标人有权在评标过程中或签订合同之前对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各种资料、说明、承诺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投标人应无条件配合买方的核查工作,不得托词拒绝核查或隐瞒真实情况;若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为谋取中标而提供虚假资料和承诺欺骗买方和评委的行为,招标人将提请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并申请没收其投标保证;若在中标后或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有为谋取中标而提供虚假资料和承诺欺骗买方和评委的行为,买方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给买方造成损失的,还必须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同时,招标人还将提请行政监督部门将其不良记录纳入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8.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条款的,或者拒不提交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8.4中标单位中标后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项目代建及监理机构(简称“项目管理部),统一协调处理项目前期及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配合招标人做好项目前期审批手续。8.5甲供、甲控的设备或材料,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人的相关规定执行。8.6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3]房505号文)的规定,本项目的中标单位应向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8.7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准,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代理机构按上述规定的服务类收费标准的80%向本项目的中标人收取,收费基数按估算暂定的代建及监理费2500万元计算。关于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工具软件名称及版本: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南平版)。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工具软件供应商及联系电话: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0512-58173200、400-850-3300、0599-8317118。电子投标文件具体要求:(1)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原件扫描件上传至主体库中,并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南平版)工具中获取。(2)如果企业已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法人CA),建造电子印章(建造师CA)等个人CA数字证书。在投标文件制作过程中,个人电子印章(有效期内)直接可用于投标文件加盖电子印章,但不能用于最终加密生成投标文件。投标单位只能用单位CA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加密生成标书上传到系统中,否则开标时无法解密,导致投标失败,由此造成的后果企业自行承担。104 (3)投标人须携带生成投标文件的单位CA数字证书到开标现场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4)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A、投标人电子投标书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内上传至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B、因投标人原因,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投标书解密失败或无法导入的(所有投标人解密完成后10分钟内);C、电子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电子签章。(5)其他说明A、投标人应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南平版)软件生成投标文件的标书信息确认中填写准确的投标报价及相关信息,该信息将在开标过程中公布。B、招标文件要求需要盖章的地方,电子投标文件中要相应的盖电子印章(建造师有办理电子印章的,应直接加盖电子印章,建造师若没有办理电子印章的,应当在纸质文件上加盖印章后,以原件扫描的形式导入到电子投标文件中。评委在评审过程中,应给予认可)。C、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将所有投标文件内容通过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南平版)一起制成一个“.NPTF”格式的招文件网络上传,同时保存未加密的后缀名为“.nNPTF”格式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5)电子投标文件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根据系统参建方出具的书面报告作出相应处理:投标人使用非福建CA数字证书或没有使用含有开通招投标应用服务功能的福建CA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投标人使用的福建CA数字证书的招投标应用服务功能已被吊销或过期;投标人未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及相应版本制作;④因投标人的原因,导入电子评标系统后无法正确读取数据或读取的数据不全;⑤因投标人的原因,导致投标文件无法正常导入电子评标系统的其它情形。电子投标文件出现前款(1)、(2)、(3)项情形的,招标人应拒绝其投标;出现前款(4)、(5)项情形的,提交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104 (6)所有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单位需要提交纸质标书文件,一律改成提供电子标书文件;涉及需要提供的复印件,一律改成原件扫描件;所有扫描件,一律以主体库的验证通过的材料为准,不再提供原件备查。(7)所有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所涉及到单位盖章部分,需盖单位公章。(8)电子招标投标文件应按规定加盖含有福建CA数字证书(须在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激活)的电子印章。(9)电子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需盖企业公章处加盖投标人的企业电子公章(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各方均应加盖各企业电子公章)。(10)电子招投标其他未详尽部分按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南平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运行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南发改法规〔2017〕1号)有关规定执行。104 二、投标须知(一)总则1.工程说明1.1.本招标项目的名称、招标编号、招标人名称、招标代理单位名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项至第4项。1.2.本招标工程其他说明详见招标文件第4章工程技术标准和代建要求中的工程说明。2.本招标项目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容及建设工期、质量要求和投资控制要求2.1.本招标项目规定的代建及监理服务范围见前附表第5项所述;2.2.本招标项目规定的工作内容见前附表第6项所述;2.3.本招标项目的项目总工期要求见前附表第7项所述;2.4.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前附表第8项所述。2.5.本招标项目的投资控制要求见前附表第9项所述。3.资金来源3.1.本工程资金来源见前附表第10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项目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4.投标人的资格要求4.1.为履行本招标项目合同的目的,投标人必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至少应满足招标人要求的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具体要求见前附表第11项。4.2.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前附表第11项所列的投标人资格合格条件审查资料。4.3.招标人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前附表第12项规定。5.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己方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等参加本招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6.踏勘现场6.1.104 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在投标前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实施工程的代建及监理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投标人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责任、风险和费用。招标人在前附表第13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派人准时参加。如招标人决定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自行到现场踏勘。1.1.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提供投标人利用的资料,但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1.2.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和踏勘现场后,可以提出要求澄清问题。但所有问题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视情况做出澄清和解答,并将此澄清和解答以书面的方式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管答疑会口头回答与否,最终均以书面文件为准。若澄清和解答发出的时间顺序有先后,且相关内容矛盾的,按最后发出的为准。(一)招标文件2.招标文件的组成2.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1章招标公告第2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章  合同条款和格式第4章  工程技术标准和代建要求第5章投标文件格式第6章  评标细则招标文件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书面文件和其他修改或补充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3.招标文件的澄清3.1.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代理提出。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按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方式和规定的时间之前发送给招标代理,招标人将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必要的澄清,招标代理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按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方式将澄清的文件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104 1.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1.1.在投标截止期前15日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所有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将按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相同方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1.2.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标明澄清、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是通过网站发布的,投标人应自行留意招标人发出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并及时向招标人领取相应的文本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领取文本文件的,视同已收到。1.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按规定自行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时间。1.4.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1.5.在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书面文件后,投标人在收到后应立即签字或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一)投标文件的编制2.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2.1.投标人和招标人(招标代理)之间对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使用中文。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为其他语言的,必须附中文译文,解释这些文件,应以中文为准。2.2.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投标文件的组成3.1.投标文件由资格及商务标组成。3.2.投标文件之资格及商务标(资格及商务标合成一册装订)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商务标:(一)投标函104 (二)投标函附录资格标:(一)资格审查申请书(二)资格审查申请书附表(1)投标申请人一般情况表(含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近三年企业履约情况表(5)投标人已完工的类似项目一览表(6)投标人已完工的类似项目明细表(7)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简历表(8)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9)拟派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简历表(10)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和现场代建及监理项目部人员到位承诺书(11)财务状况表(12)声明书(13)其他资料1.投标文件的要求1.1.投标文件应包含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第5章所规定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包括完整地填写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1.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4章“工程技术标准和代建要求”。1.3.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反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租借的方式获取资质证书,或者在其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签署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姓名等行为。2.投标价格104 1.1.投标报价要求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1.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金和其它应缴纳的费用都包括在合同总价中。1.3.代建及监理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合同。实际合同金额待本项目设计概算编制完成后根据设计概算中所列的计算基数,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2007]11号《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及闽发改法规〔2015〕613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调整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80%计取代建及监理费并写入合同总价。详见第四章“工程技术标准和代建要求”的有关规定,其价格在合同实施时将保持不变,并不受政策性价格的调整而增减,除非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另有约定。2.投标和支付所使用的货币2.1.本工程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合同实施时亦以人民币支付。3.投标有效期3.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3.2.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要求投标人将投标有效期延长一段时间。这种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将其投标保证金延长相同的时间。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4.投标保证金4.1.投标人应提供一份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述金额和规定的提交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此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4.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4.3.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并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五日内104 ,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中标人以及其他中标候选人。1.1.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发生时,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1.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1.1.2.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1.1.3.投标人拒绝按《评标细则》规定改正标价的;1.1.4.对评标定标施加影响,扰乱正常的开标评标秩序的;1.1.5.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并签署合同协议书的;1.1.6.因中标人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为无效的。2.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2.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2.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复)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上清楚的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正本为准。2.3.投标文件应按具体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签章为签字或盖章。2.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之处均应盖投标人的印章。(技术标不允许修改)(一)投标文件的递交3.投标文件的装订、包封、密封和标志3.1.投标文件的资格及商务标(商务标和资格标合成一册装订)必须与技术标(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分别单独装订、分别单独包封,资格及商务标、技术标的包封、密封和标志规定详见本须知18.2和18.3,资格及商务标、技术标(项目管理规划大纲)的总包封要求见前附表第19项规定。3.2.投标文件的资格及商务标包封、密封和标志规定如下:3.2.1.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不做包封要求。3.3.投标文件的技术标(项目管理规划大纲)的装订、包封、密封和标志按照前附表第20项规定。104 1.1.如果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代理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2.投标文件的提交2.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21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3.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3.1.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前附表第21项规定。投标人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合格投标文件,开标后不予退还;3.2.招标人(招标代理)可以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后新的截止时间为准。3.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退回各投标文件,依法重新组织招标。3.4.迟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还给投标人。4.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本须知第20.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递交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期之前对投标价格的修改应附有相应细目的单价和价格。4.2.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发送,还要在包封上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4.3.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根据本须知第16条的规定,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一)开标5.开标104 1.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2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包括打开按本须知第21条递交的补充、修改与撤回通知书。1.2.开标程序:1.2.1.开标会在有关监督部门人员监督下,由招标代理主持;1.2.2.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或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封密情况,确定它们是否完整;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1.2.3.首先打开标有“撤回”字样的包封并宣读其内容。按本须知第21条已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1.2.4.开标时将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工期等投标函附录所列明的内容,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布的其他内容;1.2.5.招标人(招标代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一)评标2.评标委员会2.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由有关专业的技术、经济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3.评标会议3.1.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会议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4.评标过程保密4.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及有关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公务关系的其他人泄露。4.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人任何试图影响或干扰招标人和评委会的评标活动,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4.3.104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的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委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材料和情况。1.评标细则1.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6章“评标细则”规定进行评标。(一)合同授予2.定标方式2.1.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重新确定中标人。2.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将按前附表第23项规定的方式和地点进行公示。2.3.本招标工程合同授予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招标人在授予合同之前有权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其所提交的资料不真实,招标人将视其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其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中标通知3.1.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3.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4.合同协议书的签订4.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前附表第24项规定的时间内,应派代表在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地点与招标人联系商定签订合同事宜。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4.2.104 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导致招标人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中标差价等损失;导致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等损失。1.1.公示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2.履约保证金2.1.在签署了经济合同书之后,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招标人提交前附表第25项所规定方式和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将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人使用并报送项目管理总结报告后28天内予以退还。3.重新招标或经批准不招标3.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1.1.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3.1.2.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3.1.3.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且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3.1.4.根据本投标须知第15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3.2.招标方式已经核准的项目,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经原核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调整招标方式;其他项目由招标人自行决定调整招标方式。4.招标项目监管部门4.1.招标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6项。5.其他5.1.有关投标须知的其他内容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8项。104 第一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04 第一部分委托协议书(一)协议书委托人:代建及监理人:使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及监理人、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书。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南平市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及杨真隧道工程代建及施工监理项目2.立项批准文号:3.项目总投资:项目总投资额97981.39万元。4.建设地点: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5.建设规模:南平市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及杨真隧道工程,共设1个合同包,包括下述子项目:①子项目1: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项目:104 按城市主干道建设,设计车速60公里/小时,全线双向六车道,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起点接闽江大桥北桥头,与工业路交叉,通过闽江大桥跨越闽江后,与李侗路平交,路线由北向南布设,新建八仙隧道后,至终点东坑村接316国道;总长3.338千米,其中利用现有闽江大桥0.806千米,新建2.532千米,双洞隧道1座,左洞长1450米,右洞长1385米,道路路基宽度31米(人行道3米+机动车道11.5米+中央分隔带2米+机动车道11.5米+人行道3米)该项目总投资7.936866亿元。②子项目2:杨真隧道工程项目:按城市主干道建设,设计车速40km/h,全线双向四车道,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共设有交叉工程2处,北起内环路与马坑路交叉口处,南至环城路(市拖拉机厂附近)弯道处;总长0.398千米,其中双洞隧道1座/200米;道路路基宽度28.66米(行车道宽4×3.5米,非机动车道2×2.5米,人行道宽2×2.5米,绿化带4.66米);隧道采用双洞,单个洞宽度12.75米,隧道宽度:(2.5米人行道+2.5米非机动车道+2×3.5米行车道+0.75米检修道+4.66米+0.75米检修道+2×3.5米行车道+2.5米非机动车道+2.5米人行道)。该项目总投资1.861273亿元。二、项目实施方式、范围和内容1.本项目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及施工监理方式。2.项目代建、监理范围:南平市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及杨真隧道工程建设实施阶段项目代建、施工监理,工程具体包括道路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雨污水工程、道路照明工程、综合管廊工程(含给水、电力、通信、预留中水)及绿化工程等路线范围内所有内容。具体工作负责从项目施工图设计批准后开始,经各项建设审批手续的办理、施工阶段管理、交工验收及项目资料备案等,直至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的项目全过程的组织、管理与协调工作(具体工作内容详见合同条款)。三、代建、监理项目管理目标1.投资控制目标:确保南平市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及杨真隧道工程项目最终投资不超过南平市延平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批复的项目总投资额(97981.39万元)。2.工程质量管理目标: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104 3.工程安全管理目标:实施期间无安全事故。4.工程代建及监理进度目标:从签定代建及监理合同之日起个日历天内完成交工验收,将工程交付使用人使用并报送项目管理总结报告。5.其他:无四、代建及管理费本项目的代建及管理费暂定金额为:2500万元人民币,(大写):元人民币。(实际合同金额按以下原则计算:1、代建费计取方法:按照闽政[2007]11号《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及闽发改法规〔2015〕613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调整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80%计取代建费,代建费计费基数为项目总投资扣除征迁费用后的金额;2、监理费计取方法:按照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80%计取监理费,监理费的计费基数为经审核后的建安工程竣工结算价。)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本合同协议书(含代建委托协议书、代建专用合同条款、代建通用合同条款)2、合同履行中,委托人、代建及监理人有关本建设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中标通知书;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项目特征的技术性文件);5、投标书及其附件;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人已完成)、设计招标(委托人已完成)、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委托人已完成);104 7、履约保函;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及监理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和支付工程费用,包括代建及监理费。八、代建及监理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及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实现代建及监理项目管理目标,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地开展工作,依法依规和廉洁承担代建及监理任务。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配合委托人、协助代建及监理人完成代建及监理工作。十、本合同一式1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6份、代建及监理人6份。委托人:代建及监理人:(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章)(签章)地址:地址: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时间:时间:104 (二)工程质量保修管理书委托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代建及监理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为保证________________(招标项目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委托人、代建及监理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代建及监理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建质[2005]7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管理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南平市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及杨真隧道工程建设实施阶段项目代建、施工监理,工程具体包括道路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雨污水工程、道路照明工程、综合管廊工程(含给水、电力、通信、预留中水)及绿化工程等路线范围内所有内容。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交工之日算起。分单项交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约定质量保修期为年。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代建及监理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组织施工单位维护、修理。代建及监理人不在约定期限内,组织维护、修理,委托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相关管理费用按维护、修理的金额占质量保证金的比例相应在保修管理费中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代建及监理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组织维护、修理。非代建及监理人及施工方原因引起的事故,费用由委托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代建及监理人确保主体结构的质量。因代建及监理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代建及监理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施工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代建及监理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可向施工方追偿。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项目约定在项目交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委托人向代建及监理人累计支付代建及监理合同总额90%,余额作为质量保修管理金待缺陷责任期满2年并向有关单位报送项目管理总结报告后结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由合同委托人、代建及监理人双方共同签署。104 委托人(公章):代建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104 (三)代建及监理人银行履约保函(格式)致:(受益人)鉴于(代建及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代建及监理人”)与贵方签署南平市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及杨真隧道工程代建及施工监理合同(下称“代建及监理合同”)并保证实施项目代建及监理任务,负责项目施工图设计后的报审手续、施工管理、交工和维护、保修工程。为保证代建及监理人充分履行上述代建及监理合同项下的义务,应代建及监理人的申请,本银行同意为代建及监理人出具本保函,其性质是以贵方作为唯一受益人且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函,保证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RMB¥元)。本银行承诺:代建及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贵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在贵方出具代建及监理人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银行即给予支付。本银行承担的上述担保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本银行放弃贵方应先向代建及监理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后再向本银行提出要求的权力。本银行进一步同意在贵方和代建及监理人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本银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本银行。本保函直至代建及监理人保修责任期满后28天内一直有效。银行名称:(盖章)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地址:邮编编码:日期:年月日注:银行对履约保函格式另有规定的可采用银行要求的格式。104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联合体协议书(如有)及评标期问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中标通知书、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部分)、设计文件审查批复文件、技术规范和要求,以及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其他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各种合同附件:指廉政合同、联合体协议书(如有)、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1.1.1.4中标通知书:指项目法人通知代建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5技术规范和要求:是“代建+监理”工作的依据,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交通运输部(包括原交通部,下同)颁布的关于公路工程代建和监理方面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和办法等,以及项目法人有关“代建+监理”的其他书面要求。1.1.1.6其他合同文件: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1.1.2.1合同当事人:指项目法人和(或)代建人。1.1.2.2项目法人:指负责本项目“代建+监理”的招标采购事宜,并与代建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代建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项目“代建+监理”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是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建设管理、施工监理及相关工作的项目管理单位,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2.4项目代建指挥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监理”工作的机构。1.1.2.5监理机构:由代建人派驻并代表代建人履行“代建+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104 1.1.2.6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是指、由代建人委派全面负责项目“代建+监理”工作的负责人。1.1.2.7技术负责人:是指由代建人委派的负责项目技术管理的负责人。1.1.2.8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代建人委派负责项目监理的负责人,对项目的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等五控制二管理一协调承担全部监理责任。1.1.2.9一方:项目法人或代建人。1.1.2.10双方:项目法人和代建人。1.1.2.11第三方参建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试验检测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并与代建人签订参建合同的单位。1.1.3项目项目:指项目法人委托实施“代建+监理”的项目。1.1.4代建、监理、“代建+监理”和服务1.1.4.1代建:指受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1.1.4.2监理:指监理人员依据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及其他事项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1.1.4.3“代建+监理”:指受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依据合同承担项目建设管理、施工监理及相关工作。1.1.4.4服务:代建人根据“代建+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额外的服务,亦称“代建+监理”服务。1.1.5日期、交(竣)工和服务期1.1.5.1日(天):是指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5.2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1.1.5.3年: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年份中某月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年相应月份、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1.1.5.4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1.5.5104 工期:指第三方参建单位在投标函中承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参建合同约定所作的变更。1.1.5.6交工验收日期:指第1.1.5.5目约定工期届满日期。实际交工日期以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5.7缺陷责任期:自交工验收证书颁发之日起的24个月。1.1.5.8竣工验收:指项目法人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5.9“代建+监理”服务期:自合同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并完成项目及相关档案的整体移交止。1.1.6正常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1.1.6.1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代建+监理”工作,包括:(1)协助配合项目法人完成征地拆迁、办理施工许可、办理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报批手续、财务审计、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整体工程接收管养工作。(2)在项目所在地组建项目代建指挥部和监理机构。(3)负责本项目的招标采购事宜,依法选定第三方参建单位(在“代建+监理”合同签订之前,项目法人已经完成招标的项目除外,但其建设管理仍由代建人负责),并与选定的第三方参建单位签订参建合同。(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负责对第三方参建单位进行合同管理,细化、分解项目管理目标,落实目标责任。(5)负责拟定项目进展报告并报项目法人,并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标准化和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合同档案、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审核、签发项目建设管理有关文件。(6)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完成本项目施工阶段(施工准备期、施工期、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工程全过程监理工作,做好“五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成本控制、工程安全控制、环境保护控制、信息管理、合同及其他事项管理、组织协调)。(7)对施工图设计等各项前期工作的后续服务进行管理和评价,审定一般设计变更并报送项目法人,审核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及时上报项目法人。(8)负责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质量监督、检验等部门依法进行工程质量检查、考核等工作,并负责落实整改。(9)负责组织中间验收,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管理工作。104 (10)负责移交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及服务期内形成的一切文件资料。1.1.6.2附加工作:指(1)项目法人委托代建人承担正常工作之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2)由于项目法人或不可抗力原因,使“代建+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1.1.6.3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项目法人或不可抗力原因暂停或终止“代建+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监理”业务的工作。1.1.7“代建+监理”服务费用“代建+监理”服务费用:是指代建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代建+监理”工作后,项目法人应付给代建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8不可抗力:是指代建人和项目法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服务期内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2)战争、骚乱、暴动;(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瘟疫。1.1.9其他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本“代建+监理”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本“代建+监理”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联合体协议书(如有)及评标期问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104 (2)中标通知书;(3)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4)投标文件及其附件;(5)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6)设计文件审查批复文件;(7)技术规范和要求;(8)构成本合同细.成部分其他文件。1.5合同协议书代建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项目法人和代建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技术资料和代建人文件1.6.1项目法人在“代建+监理”合同生效后,且在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后,向代建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1)与本项目相关的土建(不含路面)施工招标文件及第三方参建单位的投标文件。(2)本项目的勘察资料、设计图纸、图纸说明、技术规格书等设计资料。(3)与本项目相关的前期审核、批复文件。(4)“代建+监理”工作需要的其他技术资料。1.6.2代建人提供的文件代建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向项目法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投资计划、用款计划申请、变更资料、监理规划及其他监理文件等,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在竣工验收后,移交完整项目档案、“代建+监理”工作规范和总结报告及服务期内形成的一切文件资料。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且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7.3确有必要时,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104 1.8转让和分包1.8.1代建人不得转让和分包项目“代建+监理”业务。1.8.2代建人因工作的需要,委托代建人的中心试验室或具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完成本项目的试验检测任务,或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图纸和文件的保密项目法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项目法人同意,代建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项目法人义务2.1遵守法律项目法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代建人免于承担因项目法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协助项目法人在工程所在地为代建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代建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相关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宣;并避免代建人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代建+监理”工作而导致的第三方的收费。2.3商定或确定项目法人根据代建人有关针对本工程的工期、质量、费用、合同和安全等问题的请示应及时予以商定或确定。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白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7日,重大问题不得超过28日。逾期未予书面答复应视为项目法人同意。2.4支付费用项目法人须按合同约定向代建人及时支付“代建+监理”服务费用。2.5项目法人指令的下达”项目法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内对第三方参建单位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过代建人向第三方参建单位提出。2.6主要职责2.6.1依法承担本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等管理责任。104 2.6.2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包括施工许可)。2.6.3审定代建人工作方案、项目管理目标、年度投资计划和主要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检查与考核。2.6.4完成征地拆迁工作。2.6.5筹措并落实建设资金。2.6.6对代建人在服务期内的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管,审核代建人报送的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2.6.7组织项目交(竣)工验收、竣工决算、财务审计工作。2.6.8做好整体工程接收及管养工作。2.6.9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2.6.10其他法定职责与义务。3.代建人3.1代建人的一般义务3.1.1遵守法律代建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项目法人免于承担因代建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3.1.2依法纳税代建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3.1.3保证人员的安全代建人应为项目代建指挥部及监理机构的所有人员办理保险,加强对人员安全教育,发放劳动保护用具,确保人员的安全。3.1.4完成各项“代建+监理”工作代建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项目法人根据本合同约定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本项目的“代建+监理”工作。(1)协助配合项目法人完成征地拆迁、办理施工许可、办理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报批手续、财务审计、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整体工程接收管养工作;(2)在项目所在地组建项目代建指挥部和监理机构;(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负责对第三方参建单位进行合104 同管理,细化、分解项目管理目标,落实目标责任;(4)负责拟定项目进展报告并报项目法人,并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标准化和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合同档案、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审核、签发项目建设管理有关文件;(5)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完成本项目施工阶段(施工准备期、施工期、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工程全过程监理工作,做好“五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成本控制、工程安全控制、环境保护控制、信息管理、合同及其他事项管理、组织协调);(6)对施工图设计等各项前期工作的后续服务进行管理和评价,审定一般设计变更并报送项目法人,审核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及时上报项目法人;(7)负责配合困家有关部门、行业质量监督、检验等部门依法进行工程质量检查、考核等工作,并负责落实整改;(8)负责绸.织中问验收,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管理工作;(9)负责移交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及服务期内形成的一切文件资料;3.2履约担保代建人应保证履约担保在合同履约期内一直有效,项目法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并且代建人将项目档案资料全部移交给项目法人后28日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代建人。3.4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3.4.1代建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代建人应授权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代表代建人全面履行“代建+监理”合同。3.4.2代建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项目代建指挥部章或监理机构章,并由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3.4.3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项目法人及第三方参建单位。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的同意,与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第三方参建单位。104 3.5代建人人员的管理3.5.1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死亡、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代建人不得提出更换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符合上述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3.5.2代建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进行“代建+监理”工作的主要人员,应能够胜任合同约定的“代建十监理”工作,主要管理(监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工程进度的需要,未经项目法人同意不应无故不到岗或被替换。3.5.3代建人应对其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项目法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人员的,代建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项目法人同意的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主要人员进场。3.5.4代建人必须保证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人员每月常驻工地现场不少于20天,以满足建设管理和施工监理的需要。3.5.5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休假必须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项目法人未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地;其他主要人员休假须经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批准,且不得影响“代建+监理”工作。3.5.6代建人派驻到工地现场的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人员,不得在其他在建项目上任职。3.6保证代建人人员的合法权益3.6.1代建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3.6.2代建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建设管理、施工监理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法定节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3.6.3代建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3.6.4代建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3.6.5代建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104 3.7项目进展报告3.7.1代建人应每月向项目法人提供项目进展报告,每月5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3.7.2项目进展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定期月报。其主要内容为:a.施工质量情况;b.工程进度情况;C.工程实施安全、环保情况;d.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e.参建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f.计量与支付情况(含第三方参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g.建设管理服务情况;h.工程建设大事记;i.工程监理月报;j.其他。(2)不定期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a.招标采购情况;b.与第三方参建单位的合同签订情况;c.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d.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e.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f.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g.项目管理协调会议纪要及其他业务往来文件;h.质量、安全等事故处理文件。i.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建设管理服务报告。3.8管理职责3.8.1项目进度管理(1)以项目法人批准的建设项目管理目标。代建人编制总体进度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及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各主要节点进度控制目标,报项目法人审定之后严格执行。(2)严格按批准的计划进度管理,一旦达不到104 计划进度要求或发生进度脱期倾向,应及时查明原因向项目法人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在法律及实际情况许可的条件下,确保总工期不变和项目的如期完成。(3)定期组织召开工程例会,及时分析、协调、平衡和调整工程进度,每月5日前向项目法人提供上月有关进度的信息和存在的问题。(4)协调安排第三方参建单位之问的施工搭接,组织有序的交叉施工,确保工程按计划顺利实施。3.8.2工程质量管理(1)按照交通行业的管理条例、监理和施工规范,以及本项目设计图纸、相关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负责材料设备质量及工程整体质量,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监理、监管,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定目标。(2)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工程进行检查、检测、巡查和旁站,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整改,每月5日前书面向项目法人提供上月的工程质量报告,质量事故按行业相关规定报告。(3)在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查明原因和具体责任,报项目法人备案,并组织事故处理方案的落实。(4)负责组织各工程实施过程中分项分部工程的现场监理和验收,包括隐蔽工程和各类材料、设备的现场监理和验收。(5)工程项目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按规定协助项目法人细织各有关方面进行交工验收,并协助完成交工验收报告及其报批手续。(6)在代建过程中,代建人应按规定对材料设备进行抽检,严把质量关。(7)其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3.8.3项目投资管理(1)根据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工程的节点要求,编制工程总用款计划和实施过程中的年、季、月资金使用计划,并依据第三方参建单位的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做好计量与支付工作。(2)根据审定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复核第三方参建单位当月完成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月报和下月用款报表(应细分各单项工程,并尽可能以参建合同为依据),作为每月应拨付工程款项的依据和下月的用款计划并及时上报项目法人。(3)负责编制年、季、月的投资完成报表、财务用款计划报表等工作。(4)104 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概预算组织建设,代建人审定一般设计变更并报送项目法人,如有较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应提供投资增减情况分析报项目法人并协助项目法人进行变更报批手续,经审批后才能组织实施。(5)代建人应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并确保其准确性。(6)项目总体交工验收后六个月内,代建人向项目法人报送项目总结算书(要求把各部分工程项目分列清楚)。由项目法人加盖印章后送政府有关部门审计评审。(7)按要求协助项目法人编制交(竣)工结(决)算文件。(8)其他工程投资管理工作。3.8.4工程安全管理(1)代建人应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保证不因管理过失出现安全责任事故。(2)督促并检查第三方参建单位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3)如有事故发生,代建人应积极参加事故调查,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按安全事故责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4)代建人应制定现场安全文明巡查管理办法,负责定期巡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主体和整改限期、复检等工作。(5)其他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8.5文明施工管理(1)负责督促第三方参建单位保证施工场地及现场设施齐全,工地卫生清洁和内业资料完备。交工前清理现场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整个工程施工周期内均应达到行业文明工地、标准化工地的要求。(2)负责建立文明施工监督网络,与第三方参建单位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检查文明施工落实情况。(3)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代建人有责任督促第三方参建单位予以保护,不得擅自处理。由此影响工程进度和损失,代建人可在审查第三方参建单位所提交的合理工期延误和损失索赔要求的基础上报项目法人审定。(4)其他文明施工管理工作。3.8.6合同、档案和信息管理(1)负责项目各类施工合同、检测合同、采购合同等的起草、谈判、履行和管理工作。(2)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法人报告合同变更的情况。104 (3)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施工及其他第三方参建单位工程档案的编制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各单位编制合格的竣(交)工资料,并组织人员汇集成册。及时提供档案更新目录供备案,并按有关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管理。(4)负责组织本项目所有竣(交)工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并负责通过档案资料的竣工验收。(5)负责将工程经验收备案合格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给项目法人或政府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6)按要求制定完备的台账,并应项目法人的指示随时提供台账备查。(7)其他档案管理工作。3.8.7工程验收及移交(1)协助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第三方参建单位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办理项目总体交(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并配合有关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总体交(竣)工验收。(2)项目总体交(竣)工验收达到质量目标后,应按规定或约定向项目项目法人移交有关图文资料、帐目,以及政府投资所形成的设施和库存物品,并按有关规定办妥全部移交手续。(3)代建人在缺陷责任期内负责督促第三方参建单位完成缺陷修复直至质量符合要求止。(4)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代建人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法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5)如项目法人提出要求,代建人还应负责委托项目的后评价工作。(6)配合项目法人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7)其他交工、移交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4.监理4.1代建人监理义务的一般要求代建人应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完成本项目施工阶段(施工准备期、施工期、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工程全过程监理工作,并做好“五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成本控制、工程安全控制、环境保护控制、信息管理、合同及其他事项管理、组织协调)。4.2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4.2.1监理服务形式104 (1)本项目按一级监理机构设置,共设一个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监理办”)。监理办设总监1名。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代建及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工期及环保等承担全部监理责任。4.2.2监理服务范围(1)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本项目设计桩号范围内的道路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雨污水工程、道路照明工程、综合管廊工程(含给水、电力、通信、预留中水)及绿化工程等的施工监理。(2)监理服务的工作范围:包括工程质量监理、施工安全监理、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费用监理、进度监理、信息管理、合同及其他事项管理、组织协调等,但不包含专项监理(爆破、环保、水保专项监理工作)。4.2.3监理服务内容代建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l0--2016)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建立中心试验室或外委试验检测任务;(2)熟悉参建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在“代建+监理”合同签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及第一次工地会议和合同工程开工令下达之前编制项目管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4)审批第三方参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5)参加设计交底;(6)审批第三方参建单位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第三方参建单位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7)检查第三方参建单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8)审核第三方参建单位的工地试验室;(9)对第三方参建单位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10)验收第三方参建单位测定的地面线;(11)审批第三方参建单位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12)确认第三方参建单位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13)核算第三方参建单位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104 (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17)签发参建合同工程开工令;(18)按参建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第三方参建单位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19)审批施工测量放线;(20)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21)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22)审查第三方参建单位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23)审查第三方参建单位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24)审批第三方参建单位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25)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26)验收构配件或设备;(27)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28)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29)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代建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第三方参建单位按规定报告项目法人和有关部门;(30)签发单位或参建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31)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32)对已完工程按参建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33)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34)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参建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35)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3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37)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38)协助项目法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39)参加项目法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104 (40)编写监理工作报告;(41)签认交工结账证书;(42)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第三方参建单位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43)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第三方参建单位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第三方参建单位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44)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45)签认最后支付证书;(46)参加工程竣工验收。4.3项目法人对代建人的监理工作授权代建人根据“代建+监理,合同进行监理服务时,在项目法人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代建人根据“代建+监理”合同、项目法人与第三方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的有关规定,有权独立履行监理服务范围及内容的职责和权限,以及根据本工程的特点授予代建人的下列权力:(1)对第三方参建单位不称职的、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人员和拒不执行监理指令的人员,总监有权责令第三方参建单位限期撤换;(2)根据工程需要,总监具有要求第三方参建单位增加人员、设备或资金投入的权力。必要时,总监可向项目法人提出中止施工合同、课以履约担保等追究第三方参建单位违约责任的建议;(3)总监有参加第三方参建单位为实施合同工程而组织的有关会议的权力;有召开协调各第三方参建单位(含指定分包人)联席会议的权力;并有随时召集某一第三方参建单位或所有第三方参建单位就某一问题举行会议的权力;(4)项目法人认为必要的其它权限。4.4监理服务的依据4.4.1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4.4.2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4.4.3“代建+监理”合同。4.4.4施工合同。4.4.5工程前期有关文件。104 4.4.6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4.4.7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4.5代建人的试验检测任务规范规定属监理职责范围内的所有试验检测任务均由代建人承担,代建人已将其检测费用计入在“代建+监理”服务费的报价中。代建人应按“代建+监理”合同要求建立代建管理部中心试验室或委托符合规定的试验检测单位(要求试验检测单位具有相应主管部门核发的试验检测资质证书、通过省级及以上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认证且认证参数满足工程需要)。如自建试验室的,代建管理部工地临时试验室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可参照合同附件五“(二)工地临时试验室基本配备”的要求配备(代建人可根据自身试验检测能力,增减工地临时试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并进行试验检测(支座、钢绞线、锚具、防水、伸缩缝检测要求由代建人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证书和交通质监部门核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进行),其他检测项目可由代建人中心试验室进行,或由代建人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证书和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特殊试验(桩基荷载试验、桥梁荷载试验、梁板静载试验、交(竣)工试验检测等)由项目法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决定,费用由项目法人另行支付。4.6监理职责代建人应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按照”代建+监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严密、科学、公正地进行监理服务。5.变更5.1变更程序工程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福建省有关文件执行(如有新规定,则以其新规定执行)。5.2变更权5.2.1审定一般设计变更并报送项目法人,协助项目法人办理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报批手续。5.2.2代建人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对自身或其他第三方参建单位提出的变更事项如涉及工程投资、建设标准等问题的,应按项目法人有关变更管理的规定和指引处理。如涉及工期、质量等重大问题的,应在充分维护项目法人权益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并及时报项目法人审批。104 6.保险6.1人身意外伤害险6.1.1代建人应为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6.1.2代建人应负责监督第三方参建单位为其施工现场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6.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代建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6.3其他保险代建人应为其项目设备、仪器等购买财产险,否则,项目法人不因代建人设备、仪器损失承担任何责任。7.会计核算、审计工作代建人有义务配合协助项目法人进行财务审计的准备手续。同时,在项目法人委托的审计机构或政府审计部门对本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工作时,代建人须认真配合,按照审计工作的需要提供所需材料,并确认其真实性。对跟踪审计过程中所提出的审计建议,应予以认真及时响应。8.特别约定8.1材料价格在施工合同期内,因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差对工程建安费的增减金额不计入投资控制管理目标考核中。8.2争议协调与本项目工程相关的第三方参建单位、个人产生的工程质量、工期、货款、工程款及酬金等争议,由代建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8.3农民工工资管理代建人应严格按照福建省有关文件对参建单位进行管理,如代建人未能履行该管理职责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群体性事件,除因项目法人原因外,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代建人负连带承担。8.4抵押担保代建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以本项目工程名义对外进行融资,或以本项目的土地、设施等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出现上述情形视为代建人违约,104 并且项目法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代建人承担。9.费用与支付9.1“代建+监理”服务费用9.1.1项目法人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监理”服务费用,以及代建人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费用。9.1.2本合同正常工作的“代建+监理”服务费用不作调整,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9.1.3项目法人向代建人实际支付的“代建+监理”服务费用,将不高于初步设计审批概算中相应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工程监理费合计的审批额,“代建十监理”服务费用超出审批额部分项目法人将予以扣除,合同总价则相应变更,不足部分项目法人将不另行支付。9.2支付时间本项目“代建+监理”服务费用支付阶段如下:(1)合同签订后28日内,支付“代建+监理”服务费签约合同价(暂定合同金额2500万元)的10%;(2)“代建+监理”服务费按季支付,每季支付金额=(签约合同价÷合同工期(季度))×65%(3)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28日内,支付“代建+监理”服务费签约合同价的5%;(4)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项目整体移交后28日内,结清剩余尾款(按有关部门审核后的金额)。9.3税费代建人应自行承担为完成本项目“代建+监理”工作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之内,项目法人不另行支付。10.违约10.1项目法人违约10.1.1项目法人违约的情形(1)干预代建人正常的“代建+监理”工作;(2)无故拖欠工程款和“代建+监理”服务费;(3)要求代建人和第三方参建单位指定分包或者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4)擅自调整工期、质量、投资等项目管理目标;104 (5)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10.1.2代建人有权暂停工作项目法人发生第10.1.1项的违约情况时,代建人可向项目法人发出通知,要求项目法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项目法人收到代建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代建人有权暂停工作,并且有权要求项目法人调整工期管理目标,项目法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代建人合理利润。10.2代建人违约10.2.1代建人违约的情形(1)代建人违反第1.8款将“代建+监理”任务转包或分包;(2)代建人未按本合同约定配合协助项目法人进行本项目的征地拆迁、办理施工许可、办理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报批手续、财务审计、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整体工程接收管养工作;(3)代建人与第三方参建单位串通和合谋采取不正当手段提高工程造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则降低工程质量和标准,损害项目法人利益的;(4)代建人违反第3.5款的约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承诺及时配备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或替换项目管理人员,或擅离职守的;(5)代建人未按承诺的要求及时配合同约定的主要办公、生活设施设备和主要测量、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的;(6)代建人违反投标人须知第3.6款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代建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的;(7)代建人在本项目中同时承担施工、供应材料设备,或者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的;(8)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管理目标的;(9)代建人未按第3.7款的要求,未提交或未按时提交项目进展报告的。(10)未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和期限编制“代建+监理”工作规范和工作总结报告的;(11)代建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12)由于代建人的原因,造成工程建设周期延长。10.2.2对代建人违约的处理代建人发生第10.2.1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无论项目法人是否解除合同,项目法人均有权向代建人课以违约金,104 当代建人发生第10.2.1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项目法人有权向代建人课以违约金和(或)解除合同,具体约定如下:(1)代建人发生第10.2.1项(1)目中违反第1.8款约定的情形,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并课以不超过l0%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代建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作;(2)代建人发生第10.2.1项(2)目的任何一种情形的,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并课以l万元/次的违约金;(3)代建人发生第10.2.1项(3)目情形,项目法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课以10%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4)代建人发生第10.2.1项(4)目情形,根据不同情形项目法人按以下原则对代建人进行违约处理:a.代建人更换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课以15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更换技术负责人课以1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更换总监理工程师课以15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更换专业监理更换工程师课以1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含监理员、代建管理员)课以1万元/人次的违约金;b.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1000元/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未经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批准擅自离开工地,并影响“代建+监理”工作的,每天课以违约金500元/人;c.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若每月常驻工地现场不足20天(特殊情形经项目法人或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500元/人。(5)代建人发生第10.2.1项(5)目情形,代建人应立即整改,若代建人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满足要求,影响工程进展,项目法人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的“代建+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费用,用于直接购买、置办不满足要求的设施、设备;(6)代建人发生第10.2.1项(6)目情形,在合同实施期问发现代建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材料的,课以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7)代建人发生第10.2.1项(7)目情形,项目法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课以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8)代建人发生第10.2.1项(8)目情形,项目法人按以下原则对代建人进行违约处理:104 a.投资控制目标未达到的,课以超出批复概算部分的3%的违约金;b.工程质量目标未达到的,课以签约合同价的l0%的违约金;c.非项目法人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项目工期延长的,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d.安全管理目标未达到,发生了一般安全事故的,课以3%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课以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发生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的,课以l0%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e.整个施工周期内未达到文明施工标准要求的,课以不超过3%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f.工程档案管理不规范、不完善,不符合相关档案管理的,造成档案专项验收不通过的,课以5万元/次的违约金,但不免除代建人应按规定通过档案专项验收的义务,并移交档案管理机构;h.代建人的管理人员出现吃、拿、卡、要或其他不良行为的,每次课以2万元的违约金,项目法人并有权更换相关人员;(9)代建人发生第10.2.1项(9)目情形,每次课以2000元的违约金;(10)代建人发生第10.2.1项(10)目情形,未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和期限编制“代建+监理“工作规范的,课以5万元的违约金;未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和期限编制工作总结报告的,课以3万元的违约金;(11)代建人发生第10.2.1项(11)目情形,项目法人可通知代建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12)代建人发生第10.2.1项(12)目情形,每延长一日课以5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在履约担保和(或)支付的“代建+监理”服务费中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履约保证金和“代建+监理”服务费之和。11.合同生效、变更、终止及备案11.1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11.2合同变更11.2.1由于项目法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项目法人未采取相应措施,104 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在暂停一个月后,代建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项目法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1.2.2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项目法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11.2.3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在取得另一方同意后,经双方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11.3合同终止通过竣工验收并达到质量目标要求后,代建人与项目法人办理完成项目及相关档案整体移交手续,代建人收到”代建+监理”服务费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12.争议、索赔12.1争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可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12.2索赔12.2.1合同各方有权就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12.2.2因政策因素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合同各方通过协商解决。104 第四章工程技术标准和代建要求104 一.工程说明(一)工程概况(二)建设规模:南平市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及杨真隧道工程,共设1个合同包,包括下述子项目:①子项目1: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项目:按城市主干道建设,设计车速60公里/小时,全线双向六车道,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起点接闽江大桥北桥头,与工业路交叉,通过闽江大桥跨越闽江后,与李侗路平交,路线由北向南布设,新建八仙隧道后,至终点东坑村接316国道;总长3.338千米,其中利用现有闽江大桥0.806千米,新建2.532千米,双洞隧道1座,左洞长1450米,右洞长1385米,道路路基宽度31米(人行道3米+机动车道11.5米+中央分隔带2米+机动车道11.5米+人行道3米)该项目总投资7.936866亿元。②子项目2:杨真隧道工程项目:按城市主干道建设,设计车速40km/h,全线双向四车道,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共设有交叉工程2处,北起内环路与马坑路交叉口处,南至环城路(市拖拉机厂附近)弯道处;总长0.398千米,其中双洞隧道1座/200米;道路路基宽度28.66米(行车道宽4×3.5米,非机动车道2×2.5米,人行道宽2×2.5米,绿化带4.66米);隧道采用双洞,单个洞宽度12.75米,隧道宽度:(2.5米人行道+2.5米非机动车道+2×3.5米行车道+0.75米检修道+4.66米+0.75米检修道+2×3.5米行车道+2.5米非机动车道+2.5米人行道)。该项目总投资1.861273亿元。(三)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办公、生活场所由代建及监理人自行解决。104 二.技术标准与规范(一)本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规范1.技术标准本工程的代建及监理人必须遵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_G10-2006)的规定,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标准、规范,以及国家、福建省和项目所在地关于工程建设方面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和办法等文件规定。2.本招标项目使用的其他技术标准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文件要求的特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标准,以及本项目专用的技术标准。(二)其他代建及监理人在工作中使用或参考上述标准、规范以外的技术标准、规范时,应征得委托人(使用人)或其指定的代表人的同意。104 三.代建及监理范围、内容和建设工期(一)本招标项目实施及监理方式本项目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及监理方式。(二)代建及监理范围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及监理工作范围:即由代建及监理人代行建设单位职责,按照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负责对项目从施工、交工验收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实行阶段性建设组织实施管理和投资管理,负责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的控制,按合同约定办理项目移交,依法承担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对项目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三)工作内容(1)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报委托人审批;(2)依法组织项目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委托人备案;(3)依法与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委托人备案;(4)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人按规定程序报批;(5)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由委托人审查后向申领资金;(6)按月向有关行政部门和委托人以及使用人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7)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消防、人防等交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8)组织并督促项目施工,负责代办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审核报批手续;(9)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委托人和使用人组织交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10)负责代编项目交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委托人审批;(11)负责将项目交104 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委托人或使用人办理资产移交手续;(1)办理代建及监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委托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管理总结报告;(2)负责施工准备、施工、交工验收、缺陷责任期等阶段的监理工作,具体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3)代建及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四)建设工期工程建设总工期和各阶段的工期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工程建设总工期自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算。代建及监理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实施。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建设期延长的,则服务期限相应延长,委托人给予代建及监理人附加工作服务报酬,服务报酬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因代建及监理人原因,导致工程建设期延长的,则由代建及监理人承担责任,委托人将按照合同条款所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罚。104 四.代建及监理要求(一)代建及监理服务要求1.代建及监理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审批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其他各项规定。2.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及监理人对代建及监理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3.代建及监理人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及监理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及监理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全面负责。4.代建及监理人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组织实施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5.代建及监理人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工作转包或分包,具备相应资质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经项目委托人同意可以直接从事项目的招标代理等其它工作。6.代建及监理人应当依法组织代建及监理项目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招标人的规定。代建及监理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单位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7.代建及监理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报委托人和使用人审核。在委托人和使用人审核同意后,代建及监理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委托人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委托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委托人备案。8.代建及监理人应当对项目中的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工程变更签证、经济签证、工程预、结(决)算文件以及其他委托人要求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后,经委托人104 确认后方可实施。1.代建及监理人将需要送审的材料经委托人审核后依法依规报送各行政主管部门审定。2.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3.项目实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自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代建及监理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三个月内编报项目交工财务决算,报委托人审批。按照经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产权归属向项目委托人或者使用人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人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4.项目代建及监理人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向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5.项目实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及监理人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6.项目代建及监理合同签订后,代建及监理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由委托人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7.代建及监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委托人报送相关材料。(二)对项目管理部人员的基本要求1.代建及监理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管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应是代建及监理单位的正式聘用人员,并有承担过同类、同等或以上工程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各个岗位应专人担任,不得兼职。2.104 项目管理部人员数量及专业配置应满足本项目工作需要,质量技术、投资管理、材料设备管理等应设负责人岗位。1.项目负责人必须信守承诺,保证在投标时和中标后的建设实施期间没有担任其他工程项目负责人(包括代建及监理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2.项目管理部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在工作过程中不得向施工承包人介绍或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3.派驻现场的项目管理部人员名单须经建设单位确认,未经委托人书面批准不得更换。4.代建及监理项目负责人必须亲自处理代建事务,必要时须在项目现场履行职责,如有不尽其职或虚挂其名的情况,委托人有权要求调换具有相应资历的人选的权利,直至有权要求代建及监理单位退场并单方面终止合同。项目管理部主要人员最低限度资历要求序号管理岗位资格要求人数备注1项目负责人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从事路桥专业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路桥施工监理工作不少于8年,至少曾担任一个高速公路项目或一类市政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年龄不大于55周岁。12技术负责人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从事路桥专业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路桥施工监理工作不少于8年,至少曾担任一个高速公路项目或一级公路副总监理工程师及以上经历,年龄不大于55周岁。13工程部主任具有路桥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类似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6年,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核发的《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证书》(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或1104 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证书,年龄不大于55周岁。4合约部主任具有路桥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过合同计量工作不少于6年,持有交通部或建设部颁发的造价工程师证书,至少曾担任过一个高速公路项目合同计量工程师。15绿化环保工程师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公路或市政工程工作经验不少于6年。16合计5注:1、工作年限按年度年计算(按虚年)。2、拟任项目管理部主要人员持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的应当按规定到省交通质监部门进行从业登记,投标时须提供从业登记相关证明材料(在过渡期,从业登记证明材料可以从质监局旧系统人员查询中打印)。3、拟任项目管理部主要人员持住建部岗位证书的,岗位证书均需年检有效。4、项目管理部成员之间不得兼任,且须为本单位人员;专业以执业证书(或岗位证书)上注明的注册专业(或从事专业)为准,若相应执业证书(或岗位证书)未注明注册专业(或从事专业)的,以职称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若职称证书仍未注明专业的,以学历证书上的专业为准;职称以职称证书上注明的为准。5、须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6、须附最近三个月内个人社保缴费明细表(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以证明其是本单位人员。7、表中人员投标时只须提交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其余人员投标时无须提交,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按要求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中标人须提交拟派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业绩证明,供招标人审查。拟派人员的从业登记应满足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项目部其他人员最低限度资历要求104 序号监理岗位资格要求数量备注1项目一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从事路桥专业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路桥施工监理工作不少于8年,至少曾担任一个高速公路项目或一级公路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年龄不大于55周岁。12项目二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从事路桥专业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路桥施工监理工作不少于8年,至少曾担任一个高速公路项目或一级公路或一类市政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年龄不大于55周岁。12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一路基路面工程师具有路桥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类似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6年,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核发的《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证书》(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或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证书。1项目二路基路面工程师具有路桥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类似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6年,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核发的《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证书》(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或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证书。1项目一隧道工程师具有路桥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从事类似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8年,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核发的《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证书》(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或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隧道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证书。年龄不大于55周岁。1项目二隧道工程师具有路桥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类似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6年,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核发的《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证书》(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或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证书。1项目一市政工程师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核发的《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证书》(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1地质工程师具有路桥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类似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6年,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核发的《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证书》(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或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证书。1交通工程工程师具有路桥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类似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6年,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核发的《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证书》(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或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证书。1104 测量工程师具有路桥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类似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6年,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核发的《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证书》(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或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证书。1机电工程师具有路桥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类似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6年,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核发的《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证书》(注册专业为机电安装)或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机电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证书。1试验检测工程师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具备路基、桥梁工程试验检测经历,从事类似工作不少于6年,持有省级以上交通部门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1安全工程师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持有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从事类似工程经验不少于6年,持有交通建设监理协会颁发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培训考试合格证书或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1小计133监理员具有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持有有效的经设区市以上(含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员岗位证(或经设区市级及以上有权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含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核发的《福建省监理员岗位培训证书》)或省级以上交通部门颁发的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64试验检测员具有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持有省级以上交通部门颁发的试验培训合格证或试验员证。25安全员具有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持有有效的经设区市以上(含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员岗位证(或经设区市级及以上有权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含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核发的《福建省监理员岗位培训证书》)或省级以上交通部门颁发的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36内业、信息管理员大专以上学历,持有计算机二级及以上等级证书。17合计25备注:1、市政公用工程、路桥、市政、道路、桥梁、桥隧、隧道、给排水、市政施工、道路桥梁、城市道路、道路与桥梁、土建给排水、市政工程管理、市政建筑施工管理、城市公路与道路建设等专业均符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要求。2、机电安装工程、给排水、电气、水电、机电设备、机电工程、机电、安装、建筑设备与安装等专业均符合“安装类专业”要求。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上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或机电安装工程或机电工程的,若注册证书上所学专业注明为“机电安装工程、机电安装、给排水、电气、水电、机电设备、机电工程、机电、安装、建筑设备与安装”等专业也符合“安装类专业”要求。3104 、表中人员投标时只须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其余人员投标时无须提交,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按要求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中标人须提交拟派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业绩证明,供招标人审查。拟派人员的从业登记应满足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一)报价要求招标人按以下原则计取本项目代建及监理费:1.代建费计取方法:按照闽政[2007]11号《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及闽发改法规〔2015〕613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调整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80%计取代建费,代建费计费基数为项目估算总投资扣除征迁费用后的金额;2.监理费计取方法:按照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80%计取监理费,监理费的计费基数为经审核后的建安工程竣工结算价。3.估算暂定的代建及监理费总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暂按照估算暂定的代建及监理费金额人民币2500万元进行投标报价,否则按废标处理。中标后根据以上1、2点计算代建及监理费合同总价。代建及监理费合同总价包含本项目招标范围内所有代建及监理工作的所有费用。104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104 第一部分资格及商务标104 (资格及商务标封面格式)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招标编号:__________________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资格及商务标.投标人:(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日期: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104 目录(一)投标函(二)投标函附录(三)资格审查申请书附:投标保证金办理凭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四)资格审查申请书附表附表1投标申请人一般情况(含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附表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附表3授权委托书附表4联合体协议书附表5近三年企业履约情况表附表6投标人已完工的类似项目一览表附表7投标人已完工的类似项目明细表附表8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简历表附表9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附表10拟派出主要项目管理人员一览表附表11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和现场代建及监理项目部人员到位承诺书附表12财务状况表附表13声明书附表14其他资料104 (一)投标函致:(招标人名称),(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根据已收到的招标编号为(招标编号)的(项目名称)的招标文件,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项目招标文件(含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工程技术标准和代建要求、招标图纸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针对该项目的投标报价总价(代建费总金额)见投标函附录上所述,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1)资格及商务标;2)其他资料(如有);3)以形式提交投标函附表上所述的投标保证金。据此函,我方兹宣布同意如下:1.我方愿意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代建及监理服务范围、工作内容和工程建设期限,承担代建服务,包括工程施工前的前期服务和工程施工完成后的后续服务工作。2.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补充通知等),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我方将接受并遵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条款。3.我方保证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真实有效的,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履行投标承诺。若我方放弃中标,或因我方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被证实为虚假的,招标人有权没收我方的投标保证金,我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处罚。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投标函附录上所列明的拟派出的人员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及时派出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5.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按照工程技术人员执业守则,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范及我方制定的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实施细则进行代建服务,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我方保证工程按期完成交工验收和交付使用。6.我方承诺在本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本投标文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8.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派出_____________104 (项目负责人姓名和相关证书编号)作为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9.我方承诺,与招标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招标人的附属机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章)姓名:(印刷体)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地址:(包括电话、电传、传真号)银行账号:(包括开户行地址、电话、传真号)日期:年月日104 (二)投标函附录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报价本项目的代建及监理费金额为:(大写):贰仟伍佰万元人民币;(小写):¥25,000,000元。项目建设工期要求①子项目1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项目:施工工期要求:2019年8月30日前竣工。②子项目2杨真隧道工程项目:施工工期要求:2018年10月30日前竣工。竣工验收后1年内完成后期手续(工程结算审核、财务决算审计、档案验收等)办理及资料移交,并报送项目管理总结报告。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元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姓名和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及证号姓名:有关证书种类和证号:备注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104 (三)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书资格审查申请书致:(招标人名称)1.经研究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关于资格标的各项条款及要求后,我方愿根据该文件的要求提交所需的资格审查申请材料(见附表),对招标编号为 (填入招标项目的招标编号)的  (填入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的投标提出申请,并接受招标人对我方进行的资格审查。2.按招标文件(资格标)的要求,你方授权代表可调查、审核我方提交的与本申请书相关的声明、文件和资料,并通过我方的开户银行和客户,澄清本申请中有关财务和技术方面的问题。本申请书还将授权给有关的任何机构及其授权代表,按你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以核实本申请书中提交的或与本申请人的资金来源、经验和能力有关的声明和资料。3.我方保证本申请书中所提交的声明和资料在各方面都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4.我方保证:我方与本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没有任何的隶属关系;我方非为本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或者监理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5.我方将接受并遵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条款。6.我方将派出(填入项目负责人姓名)为(填入招标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7.我方的金额为人民币元的投标保证金以形式与本资格审查申请书同时递交。投标申请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章)投标申请人:(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地址:(包括电话、电传、传真号)日期:年月日附:投标保证金有关单据注:投标申请人应当将投标保证金有关银行单据复印件及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随资格审查申请书一起递交,以证明已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104 (四)资格审查申请书附表附表1投标申请人一般情况表1企业名称:2总部地址:3当地分公司(代办处)地址:4电话:联系人:5传真:电子邮箱(如有):6注册地:注册年份:7公司资质等级证书号:8公司(是否通过,何种)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如通过请附相关证书复印件)9主营范围:1.2.3.……(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说明:1.投标人须填写此表。2.投标人须随本表后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含专项资质证书)、“交通建设优秀监理企业”荣誉证书等材料复印件。3.投标人须附上2014年1月1日以来的经独立审计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或完税证明复印件。4.上述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原件备查。104 附表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单位名称:。地址:。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的法定代表人。投标申请人:(盖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104 附表3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身份证号码、)系(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授权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招标人)的(招标项目名称)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资格审查、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签署合同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代理人:性别:年龄:。单位:部门:职务:。投标申请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被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104 附表4联合体协议书(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牵头人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各方和招标人各执一份。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联合体成员一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联合体成员二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联合体成员三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104 附表5近三年企业履约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投标人近三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前三年以来)已完和目前在建的工程合同履约过程中,是否有所介入的诉讼或仲裁情况;如有的话,请分别说明事件年限、发包人名称、诉讼原因、纠纷事件、纠纷所涉及金额,以及最终裁判是否有利于投标申请人。投标申请人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104 附表6投标人已完工的类似项目一览表序号工程名称规模总投资(万元)建设单位建设起止时间合同类型备注(加盖投标人公章)注:“合同类型”一栏请写明“代建”或“项目管理”或“监理”。104 附表7投标人已完工的类似项目明细表1工程名称工程地点2建设单位名称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3施工单位名称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4合同身份(标明其中之一)□代建人□项目管理人□监理人5工程施工合同总价:6工程质量等级、获得何种荣誉:7工程开工及竣工时间:8工程规模和主要工程内容:(加盖投标人公章)注:按“投标人已完工的类似项目一览表”的工程顺序分别填写本表,并随本表附上相应工程的代建或项目管理或监理业绩证明材料(能证明结构、规模的工程交/竣工验收证书(或质量鉴定证书或监理项目评定书)和合同文件,如前述材料尚不能充分体现结构、规模则还需补充提供加盖业主公章的业主证明/图纸)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原件备查)104 附表8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技术职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证书名称、编号、发证机关等)主要工作经历(加盖投标人公章)说明:1.拟派出本代建及监理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正式聘用在岗人员并应提交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报表(开标前最近连续3个月)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同时须附上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书、毕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2.人员的专业以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上的专业为准,岗位证书上未体现专业的以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上的专业为准;3.以上复印件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104 附表9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技术职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证书名称、编号、发证机关等)主要工作经历(加盖投标人公章)说明:1.拟派出本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正式聘用在岗人员并应提交主要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报表(开标前最近连续3个月)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盖章,须附上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书、毕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2.人员的专业以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上的专业为准,岗位证书上未体现专业的以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上的专业为准;3.以上复印件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104 附表10拟派出总监理工程师简历表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技术职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证书名称、编号、发证机关等)主要工作经历(加盖投标人公章)说明:1.拟派出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正式聘用在岗人员并应提交主要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报表(开标前最近连续3个月)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盖章,须附上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书、毕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2.人员的专业以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上的专业为准,岗位证书上未体现专业的以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上的专业为准;3.以上复印件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104 附表11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和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招标人名称):本承诺书声明:本人(姓名)系(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我公司拟派出担任(项目名称)的项目负责人(姓名)系本公司正式职工,保证在本项目代建及监理期间无承担其他在建工程代建及监理项目;保证拟派出的本合同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安全、造价负责人在本项目代建及监理期间均在岗在位,其他辅助管理人员在本项目代建及监理期间按照工程施工进度需要在岗在位。如有违约,我公司将接受招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和代建及监理合同约定的处罚,并承担全部责任。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104 附表12财务状况表1.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和基本账户名称、账号情况开户银行名称: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及职务:基本账户开户名称:账号:(加盖单位公章)注:1.投标人应附上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104 附表13声明书致:(招标人名称):本人系(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兹向招标人(招标人名称)作出声明如下:1.本单位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a)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b)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事故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c)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2.本单位和本单位拟派出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目前为非“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不能承揽新的代建、设计、施工或监理业务的”对象;3.本单位不存在“近一年连续发生两起四级或一起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如有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招标人可以取消本单位的中标资格,并由本单位赔偿招标人损失和接受有关部门处罚。特此声明。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日期:年月日104 附表14其他资料投标申请人认为与资格审查申请评审、评分有关的其他资料。104 评标细则104 评标细则1.总则1.1.本招标项目评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计委等7部委令第12号)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8月4日通过)等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1.2.本评标细则为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1.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按照本评标细则规定的评标程序及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2.评标原则和评标纪律2.1.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2.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2.2.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2.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2.2.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2.2.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2.3.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评标纪律:2.3.1评标委员会成员享有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充分发表自己的评审意见并可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评标不受任何干预,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2.3.2评标委员会主任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表决权。2.3.3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替代方案)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2.3.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评标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104 1.1.1评标委员会对同一招标项目只能做出一种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如有异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如有不同意见和理由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陈述,否则,视为同意评标结论。1.1.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出书面记录,发现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情况应当向监督部门反映。1.1.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1.1.4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1.1.5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1.1.6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评审活动未结束,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退出评标委员会。1.1.7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还享有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法规文件规定的权力、义务和评标纪律。1.1.8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以上行为的,将由违反者承担道德、纪律或法律责任。2.评标办法和标准2.1.本项目评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对经资格审查合格和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按照综合评估法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综合评估法的评分内容包括投标人的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企业信用及业绩、仪器设备及手段等三项。评委会按照各投标人的综合评分总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若总得分相同,招标人将公开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2.2.评分标准本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的评标分项分值分配如下表:投标满分值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满分值企业信用及业绩满分值仪器设备及手段满分值65分30分25分10分104 1.1.1各项分值和评分标准(1)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分项评分标准(30分)分项子项评分标准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满分30分)项目负责人1人(满分10分)满足项目管理部主要人员最低限度资历要求的得5分,有以下情况者进行加分:①高级职称证书具备公路/路桥工程专业的,加2分;②具有国家一级建造师册证书加1分(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资格的,加3分。本项最高得10分。技术负责人1人(满分10分)满足项目管理部主要人员最低限度资历要求的得5分,有以下情况者进行加分:①高级职称证书具备公路/路桥工程专业的,加2分;②同时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及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资格的,加3分。本项最高得10分。项目一总监理工程师1人(满分5分)满足监理项目部主要人员最低限度资历要求的得3分,有以下情况者进行加分:①高级职称证书具备公路/路桥工程专业的,加1分;②同时具有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颁发的安全监理和环境保护监理培训考试合格证的,加1分。本项最高得5分。项目二总监理工程师1人(满分5分)满足监理项目部主要人员最低限度资历要求的得3分,有以下情况者进行加分:①高级职称证书具备公路/路桥工程专业的,加1分;②同时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加1分。本项最高得5分。(2)企业信用及业绩评判标准分项子项评分标准企业信用及业绩(满分25分)专项资质(3分)具有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者得3分,否则不得分。企业荣誉(8分)1、投标人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前五年内(日期以颁发证书落款日期为准)获得过交通运输部监理协会颁发的“交通建设优秀监理企业”荣誉证书的,每获得一次者加3分,本项最高得6分;2、近五年所监理的公路或市政项目获得过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每项加2分,本项最高得2分。104 企业信用(5分)投标人2016年度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或住建厅、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信用考核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类等级年度考核中被评为AA级的,加5分;被评为A级的,加3分。本项最多加5分。类似业绩(9分)①具有一级公路及以上(含1500米隧道)或一级市政道路(含1500米隧道)的项目管理/项目代建业绩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②投标人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前五年内(日期以交/竣工验收证书或质量鉴定证书上落款日期为准)承担过1项总长1500米及以上的隧道工程监理业绩的,每个业绩加2分,本项最高得4分。(3)仪器设备及手段评判标准分项评分标准仪器设备及手段(满分10分)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电脑、照相机、水准仪、游标卡尺等仪器设备的得基本分8分,未配备不得分。在此基础上,配备如经纬仪等的另加2分。1.1.1投标得分的计算评标委员会按照本评分细则,分别对各投标人上述评分标准分别进行评分汇总。评标委员会经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投标少于3家(不含3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2.评标程序2.1.评标前准备工作2.1.1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认真审阅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本工程招标的目的、性质、范围和主要的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以及评标定标程序、标准、方法等内容,以及了解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评标纪律。2.1.2104 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当负责评标会的事务性工作,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数据以及辅助工作人员、设备等。必要时将由招标人代表介绍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或按照评委会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踏勘工程场地情况。1.1.初步评审1.1.1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4条“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合格投标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入下一程序的评审,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文件按照废标处理。1.1.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和响应性确定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和响应性确定。当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详细评审:(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公章,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盖章(或签字)的,或者没有随投标文件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若有授权)的;(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4)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5)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6)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的期限要求;(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8)技术标的装订、包封、密封和标志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9)投标的代建费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10)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反映投标文件个性特征的内容出现明显雷同的;(11)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1.2.投标文件的澄清1.2.1104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价格或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按照本评标细则第4.3.2款的规定对评委会在评标时发现的错误所进行的核实修正除外。1.1.1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改正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改正错误的原则如下:(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按上述改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改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1.2.详细评审1.2.1评标委员会将仅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1.2.2评委会根据本评标细则第3条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1.3.评标报告1.3.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1.3.2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具体理由。1.3.3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2.附则2.1.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投标人须准备好与投标有关的证明资料原件随时备查,如有必要,招标人将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交原件验证,在规定时间内(一般在半个小时内须到达评标地点)不能提交原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有疑意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2.2.在评标过程中,有关评委会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的,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规定时间(一般在半个小时内须到达评标地点)、地点向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澄清。投标人未能按上述规定作出书面澄清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104 投标人应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与投标有关的证明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以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