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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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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及杨真隧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编号:0624-招标文件招标人:南平市延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三月1 目录第一卷1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61.招标条件6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63.投标人资格要求74.招标文件的获取85.投标文件的递交96.评标办法97.发布公告的媒介98.联系方式9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总则251.1项目概况251.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25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25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25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261.6保密261.7语言文字271.8计量单位271.9踏勘现场271.10投标预备会271.11分包271.12偏离282.招标文件282.1招标文件的组成282.2招标文件的澄清282.3招标文件的修改293.投标文件293.1投标文件的组成293.2投标报价293.3投标有效期303.4投标保证金30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03.6备选投标方案31146 3.7投标文件的编制314.投标31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314.2投标文件的递交32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325.开标325.1开标时间和地点325.2开标程序335.3开标异议336.评标336.1评标委员会336.2评标原则346.3评标347.合同授予347.1定标方式347.2中标候选人公示347.3中标通知347.4履约担保347.5签订合同358.纪律和监督35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35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35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35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358.5投诉35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610.电子招标投标36附件一:开标记录表37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38附件三:问题的澄清39附件四:中标通知书40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41附件六:确认通知41附件七:投标保证金(格式)42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43评标办法前附表471.评标方法472.评审标准472.1初步评审标准47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473.评标程序483.1初步评审483.2详细评审48146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493.4评标结果49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0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511.一般约定522.发包人义务563.监理人574.承包人585.设计626.材料和工程设备64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58.交通运输659.测量放线66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6711.开始工作和竣工6912.暂停工作7013.工程质量7114.试验和检验7215.变更7316.价格调整7417.合同价格与支付74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78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8020.保险8121.不可抗力8222.违约8323.索赔8524.争议的解决86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88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111第二卷114第五章发包人要求115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120第三卷122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23目录125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26(一)投标函126(二)投标函附录127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28二、授权委托书129146 三、联合体协议书130四、投标保证金131五、价格清单132(一)价格清单说明132(二)价格清单133六、承包人建议书137七、承包人实施计划138八、资格审查资料139(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39(二)近年财务状况表140(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141(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142(五)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143(六)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144(七)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145(八)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146(九)项目经理简历表147九、其他资料148146 第一卷146 第一章招标公告招标编号:0624-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南平市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及杨真隧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已由南平市延平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以延发改【2017】26号文、延发改【2017】38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平市延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招标人为南平市延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建设地点: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2.2建设规模:南平市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及杨真隧道工程,共设1个合同包,包括下述子项目:①子项目1: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项目:按城市主干道建设,设计车速60公里/小时,全线双向六车道,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起点接闽江大桥北桥头,与工业路交叉,通过闽江大桥跨越闽江后,与李侗路平交,路线由北向南布设,新建八仙隧道后,至终点东坑村接316国道;总长3.338千米,其中利用现有闽江大桥0.806千米,新建2.532千米,双洞隧道1座,左洞长1450米,右洞长1385米,道路路基宽度31米(人行道3米+机动车道11.5米+中央分隔带2米+机动车道11.5米+人行道3米)该项目总投资7.亿元。②子项目2:杨真隧道工程项目:按城市主干道建设,设计车速40km/h,全线双向四车道,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共设有交叉工程2处,北起内环路与马坑路交叉口处,南至环城路(市拖拉机厂附近)弯道处;总长0.398千米,其中双洞隧道1座/200米;道路路基宽度28.66米(行车道宽4×3.5米,非机动车道2×2.5米,人行道宽2×2.5米,绿化带4.66米);隧道采用双洞,单个洞宽度12.75米,隧道宽度:(2.5米人行道+2.5米非机动车道+2×3.5米行车道+0.75米检修道+4.66米+0.75米检修道+2×3.5米行车道+2.5米非机动车道+2.5米人行道)。该项目总投资1.亿元。2.3计划工期:①子项目1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项目:施工工期要求:2019年8月30日前竣工。②子项目2杨真隧道工程项目:施工工期要求:2018年10月30日前竣工。2.4招标范围:南平市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及杨真隧道等工程包的设计、采购及施工任务,包括但不仅限于:(1)子项目1:①设计、工程勘察。②施工工作范围包括:施工图纸所载明的道路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雨污水工程、道路照明工程、综合管廊工程(含给水、电力、通信、预留中水)及绿化工程等专业的施工。③工程采购范围:工程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保管(甲供材料设备除外)。④146 负责交叉口连接线改造等本项目涉及的工程及相关手续,并承担所发生的工程费用及办理审批手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2)子项目2:①设计、工程勘察。②施工工作范围包括:施工图纸所载明的道路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雨污水工程、道路照明工程、综合管廊工程(含给水、电力、通信、预留中水)及绿化工程等专业的施工。③工程采购范围:工程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保管(甲供材料设备除外)。④负责交叉口连接线改造等本项目涉及的工程及相关手续,并承担所发生的工程费用及办理审批手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3)其他:按相关规定需由中标人完成的检测工作及相关方案论证,并承担相关费用;配合招标人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等。(4)中标人必须负责与分包工程的其他分承包人及材料供应商的联系、配合、服务、协调和管理,并提供施工条件、相关设施、安全管理及统筹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管理等直至完成政府质监部门竣工备案验收。2.5质量要求:(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设计规范要求,能顺利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有关部门的审查;(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所有成员单位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特别说明:①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3.2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下述资质条件:①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②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市政行业(道路、桥梁、隧道专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公路行业(公路、交通工程、特长隧道专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3.3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①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不低于壹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②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备注:投标人若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为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且按闽建筑函[2014]6号规定须延续注册的,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下同):(1)已按规定在2014年2月28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或者已办理完延续注册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2)已提出申请但还未办理完成延续注册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出具的延续注册受理单,否则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3.4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146 单位为牵头人,且各方均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5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4.招标文件的获取4.1本招标项目采用 电子招投标,其执行的文件为: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南平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运行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南发改法规〔2017〕1号)。本招标项目电子招标文件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南平版)打开。4.2凡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请派代理人于2017年3月22日15时00分至2017年3月29日17时00分持投标申请书原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独立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对其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独立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概况和联系方式(加盖单位公章)到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厦5层505室)进行报名确认。招标代理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将出具《投标申请资料收讫单》,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未按上述规定完成报名手续的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名材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4.3成功完成报名确认的投标人请于2017年3月22日15时00分至2017年3月30日23时59分前通过登录南平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npggzy.gov.cn/)利用已经激活并审核通过的CA证书采取无记名方式从网上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或通过网站公告中获取。投标人必须在2017年3月30日23时59分前通过网上银行在南平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的网上支付平台进行支付(电子交易平台使用费),才能参与投标。4.4招标人通过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npggzy.gov.cn/)发布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不再另行出售纸质招标文件及图纸。4.5招标人不提供书面招标文件,只提供电子招标文件。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17年4月17日09时00分前通过网络上传至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投标截止时间后,网上投标系统无法接受投标文件。网上投标操作见帮助文档中投标单位操作手册。若有疑问,可向交易平台咨询。联系电话:0512-、400-850-3300、0599-。 5.2投标截止时间后,网上投标系统拒绝接受投标文件。5.3投标人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应当持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投标申请资料收讫单》原件、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及原件各一份(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随身携带已经激活并审核通过的CA到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到,并提交一份备用电子投标文件。备用电子投标文件(.nNPTF格式)应刻录到光盘中,用信封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146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招标人可不予接受。解密投标文件时未随身携带已经激活并审核通过的CA到场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开标日当天,投标人须携带生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到开标现场,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均要到前台(解密机)输入各自数字证书的密码,进行解密。为了不影响工程开标、评标流程,请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记住数字证书密码。解密完成后,由招标代理进行最终解密及导入投标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的有关人员(按招标文件规定应到位开标的项目经理)进行身份证件识别和摄像留存,并做记录;应到位而未到位或弄虚作假的依招标投标法律论处;5.4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5.5尚未办理南平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数字证书及投标人电子信息库入库的投标人,请在开标前及时办理,具体程序详见南平市公共资源易网。5.6招标人不接受书面投标文件,投标人必须网上提交投标文件,同时提交一份备用电子投标文件(.nNPTF格式)(光盘,用信封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是否投标以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为准。评标委员会只对网上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特殊情况下:投标人网络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由于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解密及导入评标系统的,将启用该投标人备用电子版投标文件(光盘)进行评标,请投标人在递交备用电子版投标文件(光盘)前认真检查备用电子版投标文件(光盘)的完整性。若启用电子版投标文件(光盘)进行评标,则投标人是否投标以电子版投标文件(光盘)为准,评委会评审时以该投标人备用电子投标文件(光盘)里面的内容为准。6.评标办法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办法进行评标。7.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http://www.fjbid.gov.cn)、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npggzy.gov.cn/)上发布。8.联系方式招标人:南平市延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南平市延平区朱熹路58号永森.湖岸观邸2号楼电 话:0599-联系人:李先生招标代理: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厦5层505室,邮编:电话:0591-,,传真:0591-联系人:郭女士,翁先生投标保证金银行账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平分行营业部 帐户名称: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帐  号:4        说明:注明用途:“保证金”交易中心名称: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南平亿发商贸城7号楼2层监督部门:南平市延平区城乡建设和旅游局单位地址:南平市延平区滨江中路461号联系电话:0599-146 友情提示:①于电子标书制作请登陆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南平版)软件安装包及相应操作手册,如有疑问请咨询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12-、400-850-3300,0599-。②如果未办理CA证书的企业请尽快办理,办理方式请查看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中的“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CA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办理、激活事项的通知”,如果已办理证书,请检查数字证书是否可用。③开标日当天,投标人须携带生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到开标现场,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均要到前台(解密机)输入各自数字证书的密码,进行解密。为了不影响工程开标、评标流程,请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记住数字证书密码。解密完成后,由招标代理在进行最终解密及导入投标文件。④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还应提供一份“.nNPTF”格式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否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拒收投标资料。附:投标申请书投标申请书招标编号:0624-项目名称:南平市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及杨真隧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致: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我方在了解南平市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及杨真隧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概况,并认真阅读分析本项目《招标公告》所说明的全部内容后,对本项目很感兴趣,按照招标公告要求,特此提出本项目投标申请。我方并作如下承诺:1、本投标申请是我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我方对所提交材料及投标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我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有效存在的公司法人;无任何重大违法行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商业信誉和项目经验,且资金来源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的所有要求。3、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招标公告》全部内容和要求,已认真考虑了本项目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独立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独立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签字:2017年月日146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招标人:南平市延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平市延平区朱熹路58号永森.湖岸观邸2号楼电话:0599-联系人:李先生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厦5层505室联系人:翁先生电话:0591-1.1.4项目名称南平市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及杨真隧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1.1.5建设地点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自筹,100%。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1.3.2计划工期子项目1:计划工期:28个月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17年4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8月30日子项目2:计划工期:18个月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17年4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10月30日1.3.3质量标准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设计规范要求,能顺利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所有成员单位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特别说明:①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2、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下述资质条件:①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146 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②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市政行业(道路、桥梁、隧道专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公路行业(公路、交通工程、特长隧道专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3、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①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不低于壹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②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备注:投标人若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为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且按闽建筑函[2014]6号规定须延续注册的,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下同):(1)已按规定在2014年2月28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或者已办理完延续注册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2)已提出申请但还未办理完成延续注册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出具的延续注册受理单,否则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4、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单位为牵头人,且各方均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5、财务要求: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所有成员单位非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6、信誉要求: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所有成员单位的企业法人或拟派出主要管理人员没有被列入《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规定的从业限制、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所有成员单位没有因违法违规被限制参加相应项目投标。7、拟派出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最低资格要求:(1)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1人,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不低于壹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②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备注:拟派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146 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上的注册单位为准,专业以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中标明的专业为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附上拟派出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2)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2人(子项目1、子项目2各1人),具备市政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应是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中承担设计任务单位的本单位在岗职工。(3)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2人(子项目1、子项目2各1人)具备有效的一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含临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应是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中承担施工任务单位的本单位在岗职工。(4)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2人(子项目1、子项目2各1人),具备市政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应是投标人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市政专业”(下同)指与市政工程规划、设计及施工管理相关的专业,包括路桥或市政或城市道路或给排水或结构或土木工程等专业。应是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中承担施工任务单位的本单位在岗职工。(5)其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由中标人按照施工现场管理需要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且相应管理人员的人数不得低于我省关于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6)投标人若不能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的,应当无条件地接受招标人作出的以下处理:a、工程开工前,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能全部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备案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投标人责任;b、工程开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变更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中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子项目总合同金额的1%的违约金;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子项目总合同金额的0.3%的违约金。(7)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仅需提交项目经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其他人员无需填报且有关证件均无需提供。投标人若获中标,应根据招标文件有关规定配齐项目管理机构,并提交相关人员证件送招标人进行审查。146 (8)根据项目进度需要,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增加配备项目管理人员,中标人应无条件接受。(9)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不得互相兼职(即各专业人员或负责人不得在同一项目兼任其他专业职位。8、施工机械设备:由投标人自行配置,但需满足本招标项目施工的要求。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单位为牵头人,且各方均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不补偿□补偿,补偿标准:1.9.1踏勘不组织:□组织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1.11.1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依招标文件规定。1.11.2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勘察允许分包金额:无(含在设计费投标报价中)若中标人具备上述允许分包工程项目相应资质的,须自行实施;若中标人不具备上述允许分包工程相应资质的,应由具有分包工程项目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实施,其分包人须事先报业主、监理人审核批准,且承包人仍应直接向业主负责,承担连带责任。1.12偏离不允许□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补遗书)等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31日12时00分前。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提交方式为:无记名方式,投标人要求澄清的内容应以不署名、不盖章(但应标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日期)的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并可通过下列形式提交:网站:146 福建招标与采购网(www.fjbid.gov.cn)、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npggzy.gov.cn/npztb/)2.2.2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4月17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投标人无须确认。招标人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发布的招标文件澄清、答疑、修改、补充通知等,相关信息一经发布,视同投标人已知悉。投标人应自行关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投标人若需要文本资料,可前往我司领取,无需签收和确认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投标人无须确认。招标人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发布的招标文件澄清、答疑、修改、补充通知等,相关信息一经发布,视同投标人已知悉。投标人应自行关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投标人若需要文本资料,可前往我司领取,无需签收和确认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3.2.4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①设计费:本项目设计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计取。设计费(含勘察)最终以经有权单位审核批复的建安工程预算投资额为基数重新计算的设计费为准,但招标文件约定的相关调整系数、优惠浮动系数不变。②建安工程费:投标人采用填报下浮率K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实际结算时,以招标人委托编制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造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乘以中标人在投标时所填报的下浮率K值进行计算,即实际建安工程费=可竞争项目造价╳(1-K)+不可竞争项目造价。规费(费率)、税金(费率)、暂估价、甲供材料费、暂列金额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不可竞争费用不在下浮之列。下浮率K值的取值区间为:9%-11%(均含本数)③技术服务费包含于投标报价内,且分布于各子目内。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报价以下浮率形式进行报价;①投标人的设计费投标报价为设计费收费标准下浮40%,否则按废标处理;②投标人的建安费投标报价为以招标人委托编制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造价以下浮率形式进行报价:下浮率K值的取值区间为9%-11%(均含本数);146 若投标人所填报的下浮率小于9%按废标处理(报价按百分数表示小数点后保留两位)。3.3.1投标有效期120天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2.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可以以现金(银行电汇或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或担保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或年度投标保证金等方式提交。①现金形式: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法人单位基本帐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公告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保证金”,如因投标人汇款凭证未注明项目招标编号造成银行无法识别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或识别错误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到银行查询投标保证金到帐情况,并以银行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投标保证金到帐证明作为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依据。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上账号应与投标保证金转账回单上账号一致,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银行存款利率类型为:银行存款同期活期利率,并从投标截止当日开始计息。利息部分应出具发票的类型为:税务发票②银行保函形式。银行保函应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或工程担保公司(工程担保公司已在福建省内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账户所在银行出具;银行保函的内容应针对于本招标项目,应以招标人为受益人且满足本招标项目对于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有效期的要求。③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出具担保保函的工程担保公司应在福建省内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担保保函的内容应针对于本招标项目,应以招标人为受益人且满足本招标项目对于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有效期的要求。④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形式。投标保证保险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保险公司应通过福建省住建厅政务网站,将保险公司经营单位信息、投保单(范本)以及保险合同含条款(范本)向社会主动公开。146 ⑤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应按闽建筑[2014]33号规定办理年度投标保证金的相关事宜并取得《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中注明的金额应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如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超过投标人交纳的年度投标保证金金额的,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应按上述递交项目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将投标保证金金额予以补足)。若开标当日《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失效,将被视为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⑥南平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根据《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南建筑〔2016〕3号取得《南平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南平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中注明的金额应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如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超过投标人交纳的年度投标保证金金额的,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应按上述递交项目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将投标保证金金额予以补足)。若开标当日《南平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失效,将被视为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4.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提交形式:A.若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人须将投标保证金有关银行汇款单据及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放入投标文件中。B.若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将银行保函原件一并递交给招标人,并将银行保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放入投标文件中;若银行保函以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还应将工程担保公司已在福建省内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放入投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的格式详见附件七,除需填入的内容外,其他内容应当不加修改的引用。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视为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146 C.若以担保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将担保保函原件一并递交给招标人,并将担保保函以及已在福建省内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放入到投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的格式详见附件八,除需填入的内容外,其他内容应当不加修改的引用。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视为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D.若以投标保证保险形式提交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将保险凭证原件一并递交给招标人,并将保险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放入投标文件中;投标保证保险(凭证)的格式详见附件九,除需填入的内容外,其他内容应当不加修改的引用。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视为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E.若以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南平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提交的,投标人应将使用期限内的有效的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放入到投标文件中。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视为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3.5.2近年财务状况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无3.5.5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除有另外要求外,投标文件封面及其他注明要求签字或盖章的文件均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投标文件的份数和具体要求:招标人不接受书面投标文件。备用的电子版投标文件(“.nNPTF”格式存入的光盘):1份生成投标文件的单位CA数字证书,用于电子标书解密。(携带的CA数字证书应为投标人用于加密投标文件的单位CA数字证书,否则无法进行电子标书解密,若未按要求提供,造成电子标书无法解密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注: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中标人须再向招标人提供伍份投标文件。3.7.5装订要求电子版投标文件(“.nNPTF”146 格式存入的光盘)密封在一个封套中,封袋上正确写明招标人名称、招标编号、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后提交。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招标人的地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在年月日时前不得开启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17年4月17日09时00分前通过网络上传至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投标截止时间后,网上投标系统无法接受投标文件。网上投标操作见帮助文档中投标单位操作手册。若有疑问,可向交易平台咨询。联系电话:0512-、400-850-3300、0599-。 2、投标截止时间后,网上投标系统拒绝接受投标文件。3、投标人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应当持授权委托书原件、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及原件各一份(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随身携带已经激活并审核通过的CA到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到,并提交一份备用电子投标文件。备用电子投标文件(.nNPTF格式)应刻录到光盘中,用信封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招标人可不予接受。解密投标文件时未随身携带已经激活并审核通过的CA到场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开标日当天,投标人须携带生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到开标现场,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均要到前台(解密机)输入各自数字证书的密码,进行解密。为了不影响工程开标、评标流程,请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记住数字证书密码。解密完成后,由招标代理进行最终解密及导入投标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的有关人员(按招标文件规定应到位开标的项目经理)进行身份证件识别和摄像留存,并做记录;应到位而未到位或弄虚作假的依招标投标法律论处;4、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5、尚未办理南平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数字证书及投标人电子信息库入库的投标人,请在开标前及时办理,具体程序详见南平市公共资源易网。6、146 招标人不接受书面投标文件,投标人必须网上提交投标文件,同时提交一份备用电子投标文件(.nNPTF格式)(光盘,用信封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是否投标以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为准。评标委员会只对网上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特殊情况下:投标人网络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由于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解密及导入评标系统的,将启用该投标人备用电子版投标文件(光盘)进行评标,请投标人在递交备用电子版投标文件(光盘)前认真检查备用电子版投标文件(光盘)的完整性。若启用电子版投标文件(光盘)进行评标,则投标人是否投标以电子版投标文件(光盘)为准,评委会评审时以该投标人备用电子投标文件(光盘)里面的内容为准。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项目开标室(南平亿发商贸城7号楼二层)采用电子招投标的,开标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网络上传,投标文件以最后上传的一份为准。5.2开标程序密封情况检查:开标前由投标人代表及监督人员共同检查开标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进行开标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不超过3名7.2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公示方式:网上公示公示网站:福建招标与采购网(www.fjbid.gov.cn)、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npggzy.gov.cn);公示内容及时间:(1)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日;(2)公示中标人,公示期为10日。7.4.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可以以现金(银行电汇或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或担保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方式提交;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10%。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8146 .1为方便投标人更好了解本项目的现场具体情况或其它需要了解的项目概况信息,避免在投标时因理解不清而影响今后项目的实施。必要时,投标人可以与招标人联系了解本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等相关信息。投标人未作相应咨询考察工作视为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人所有规定和要求,由于投标人对招标要求理解不正确或误解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可能增加的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8.2投标人必须对其投标文件中提供各种资料、说明、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招标人有权在评标过程中或签订合同之前对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各种资料、说明、承诺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投标人应无条件配合买方的核查工作,不得托词拒绝核查或隐瞒真实情况;若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为谋取中标而提供虚假资料和承诺欺骗买方和评委的行为,招标人将提请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并申请没收其投标保证;若在中标后或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有为谋取中标而提供虚假资料和承诺欺骗买方和评委的行为,买方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给买方造成损失的,还必须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同时,招标人还将提请行政监督部门将其不良记录纳入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8.3本招标文件(含资格、商务、合同和技术条件等材料)规定的各相关条款要求,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没有以书面方式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条款提出不满足或不响应或负偏离,则视为投标人能够完全理解并满足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各相关条款要求。如有不满足或不响应或负偏离,不管是多么微小,投标人都应在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或技术偏离表”中加以如实详细说明。投标人中标后才提出或者被招标人发现的任何负偏离或不响应或不满足均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该投标人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还必须进行赔偿并负相关责任。8.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条款的,或者拒不提交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8146 .5中标公示期满后3日内,中标人应保证拟派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管理班子(拟派人员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内容一致)按时到位,及时准备前期施工工作,并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组织项目实施。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其中标资格。8.6中标人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必须依法在当地工商部门或税务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报验登记,及时在建筑服务地缴纳应纳税款。在合同约定付款时,承包方需提供建筑服务发生地完税凭证并开具税务发票,否则招标人有权拒付工程款。8.7中标单位中标后应成立项目指挥部,统一协调处理项目前期及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配合招标人做好项目前期审批手续。8.8甲供、甲控的设备或材料,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人的相关规定执行。8.9关于设计投资限额的要求:总投资规模(勘察、设计、设备购置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及其他费用)限额为:子项目1:7.亿元;子项目2:1.亿元,中标单位应根据总投资规模(勘察、设计、设备购置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及其他费用)进行设计。8.10招标人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保留部分调整勘察设计、施工内容的权利,中标人应无条件接受。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述内容所产生的风险,招标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与法律责任。8.11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3]房505号文)的规定,本项目的中标单位应向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8.12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为49.5万元,招标代理服务费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最终收费金额由招标代理服务费及相应增值税组成。招标代理服务费向本项目的中标人收取。9电子招标投标是,具体要求: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工具软件名称及版本: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南平版)。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工具软件供应商及联系电话: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0512-、400-850-3300、0599-。电子投标文件具体要求:(1)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原件扫描件上传至主体库中,并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南平版)工具中获取。146 (2)如果企业已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法人CA),建造电子印章(建造师CA)等个人CA数字证书。在投标文件制作过程中,个人电子印章(有效期内)直接可用于投标文件加盖电子印章,但不能用于最终加密生成投标文件。投标单位只能用单位CA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加密生成标书上传到系统中,否则开标时无法解密,导致投标失败,由此造成的后果企业自行承担。(3)投标人须携带生成投标文件的单位CA数字证书到开标现场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4)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A、投标人电子投标书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内上传至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B、因投标人原因,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投标书解密失败或无法导入的(所有投标人解密完成后10分钟内);C、电子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电子签章。(5)其他说明A、投标人应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南平版)软件生成投标文件的标书信息确认中填写准确的投标报价及相关信息,该信息将在开标过程中公布。B、招标文件要求需要盖章的地方,电子投标文件中要相应的盖电子印章(建造师有办理电子印章的,应直接加盖电子印章,建造师若没有办理电子印章的,应当在纸质文件上加盖印章后,以原件扫描的形式导入到电子投标文件中。评委在评审过程中,应给予认可)。C、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将所有投标文件内容通过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南平版)一起制成一个“.NPTF”格式的招文件网络上传,同时保存未加密的后缀名为“.nNPTF”格式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5)电子投标文件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根据系统参建方出具的书面报告作出相应处理:投标人使用非福建CA数字证书或没有使用含有开通招投标应用服务功能的福建CA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投标人使用的福建CA数字证书的招投标应用服务功能已被吊销或过期;投标人未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及相应版本制作;④因投标人的原因,导入电子评标系统后无法正确读取数据或读取的数据不全;⑤146 因投标人的原因,导致投标文件无法正常导入电子评标系统的其它情形。电子投标文件出现前款(1)、(2)、(3)项情形的,招标人应拒绝其投标;出现前款(4)、(5)项情形的,提交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6)所有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单位需要提交纸质标书文件,一律改成提供电子标书文件;涉及需要提供的复印件,一律改成原件扫描件;所有扫描件,一律以主体库的验证通过的材料为准,不再提供原件备查。(7)所有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所涉及到单位盖章部分,需盖单位公章。(8)电子招标投标文件应按规定加盖含有福建CA数字证书(须在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激活)的电子印章。(9)电子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需盖企业公章处加盖投标人的企业电子公章(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各方均应加盖各企业电子公章)。(10)电子招投标其他未详尽部分按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南平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运行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南发改法规〔2017〕1号)有关规定执行。…………146 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6 (8)施工机械设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被责令停业的;(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2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1.6保密146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1.1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1.11.2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46 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发包人要求;(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7)投标文件格式;(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146 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价格清单;(6)承包人建议书;(7)承包人实施计划;(8)资格审查资料;(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4146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投标有效期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120天。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或“146 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近年完成的类似施工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146 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146 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0)开标结束。5.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146 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7.3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7.4履约担保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146 7.5签订合同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纪律和监督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146 8.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电子招标投标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6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万元)设计质量标准施工质量标准工期备注签名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最高限价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年月日146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2.......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年月日146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项目名称)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146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日历天。 质量标准:。项目经理:(姓名)。设计负责人:(姓名)。施工负责人:(姓名)。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招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146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未中标人名称):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招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146 附件六:确认通知确认通知(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146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施工机械设备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4项规定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146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承包人建议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承包人建议书:5分资信业绩部分:21分承包人实施方案:9分投标报价:65分其他因素: /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为:F基准=1-在K值取值范围内的各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指建安费投标报价下浮率)的平均值(按百分数表示小数点后保留两位)。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无条款号评分因素(偏差率)评分标准2.2.4(1)承包人建议书评分标准设计思路(2分)1、对招标项目的总体设计理解基本准确,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2、设计思路清晰,具有先进性,由评委在0.5~1分酌情加分。前一阶段成果文件的优化建议(2分)1、提出的看法及建议基本合理,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2、有独到建议的,由评委在0.5~1分酌情加分。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1分)1、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基本合理,得0.5分;未提供不得分。2、合理可行,由评委在0~0.5分酌情加分。2.2.4(2)企业信誉(13分)1.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得3分。146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2、2013年6月至今(以获奖证书上时间为准)获得过:1.国家政府部门颁发的“中国质量奖”得5分;2.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颁发的“全国工程建设企业质量管理优秀单位”得3分;3.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颁发的“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得2分;单个奖项分数不可累加,本项最高10分。(如有联合体本项属牵头人)设计资质(3分)1、具有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甲级或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2分;2、市政行业甲级或公路全行业甲级的得1分,本项最高3分。(如有联合体本项属联合体成员方)工程类获奖(3分)2013年6月1日至今获得(以获奖证书上时间为准)鲁班奖、詹天佑奖,每个奖项得0.5分,本项最高3分。(如有联合体本项属牵头人)类似项目业绩(2分)投标人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前5年内(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日期为准,不含发布招标公告当日):大于3㎞的隧道设计项目业绩,得1分,每增加一项加1分,本项最高2分。(如有联合体本项属联合体成员方)备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合同协议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业绩无效;“业绩”时间: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日期为准;若合同或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均未标明项目特征的,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证明项目特征的证明文件,如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其业绩无效。2.2.4(3)项目的理解(3分)1、对项目基本理解,表述清楚的,得基本分2分;未提供不得分。146 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2、理解透彻,充分认识项目的难点和重点,由评委在0.5~1分酌情加分。总体实施方案可行性完善性(3分)1、实施方案基本合理,基本满足项目要求的,得基本分2分;未提供不得分。2、实施方案全面且可行,由评委在0.5~1分酌情加分。项目实施要点(3分)1、项目实施要点基本明确,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合理,关键施工节点控制措施基本可行的,得基本分2分;2、实施方案高效和易行,由评委在0.5~1分。酌情加分。2.2.4(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偏差率/报价得分(满分65)(本款的投标报价指建安费投标报价下浮率)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2.2.2款。计算投标报价得分值P(保留小数点后两位):∣(1-Bn)-F基准∣P=65-———————————×Q×65F基准式中:Bn---进入报价部分评分的投标人的评标价;Q为扣分系数,1-Bn﹤F基准时,Q=1;1-Bn≥F基准时,Q=2。146 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者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采用电子招投标的项目,评标前,招标人应事先提供不少于三份的纸质招标文件(包括补充通知、答疑、澄清等文件),供评标专家现场查阅。评标委员会认真核对评标系统的评标参数是否与招标文件(包括补充通知、答疑、澄清等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一致。如有不一致,应要求招标人修正评标参数,经评标委员会核实无误后方可评标。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46 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建议书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实施方案计算出得分C;(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D;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得分=A+B+C+D。3.2.4146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146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46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46 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5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6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9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7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146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检验和竣工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14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6.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146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46 1.11.2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1.13.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14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2.4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146 2.5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6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2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146 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146 承包人应按第10.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10.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4.1.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担保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3分包和不得转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146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4.6.2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4.6.3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146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4.12进度计划4.12.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4.12.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46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4.13质量保证4.13.1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4.13.2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4.13.3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设计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5.1.2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5.2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5.3设计审查5.3.1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146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5.3.2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3.3(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4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5.5竣工文件5.5.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5.5.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5.5.3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6操作和维修手册5.6.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5.6.2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146 5.7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6.材料和工程设备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6.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6.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3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6.4实施方法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6.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314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7.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7.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7.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7.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8.交通运输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2场内施工道路8.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8.2.2146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8.3场外交通8.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8.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8.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8.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8.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9.测量放线9.1施工控制网9.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9.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9.2施工测量9.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9.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146 9.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9.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10.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10.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0.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2.2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10.2.3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0.2.4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10.2.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10.2.6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10.2.7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146 10.2.8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0.2.9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0.3治安保卫10.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10.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0.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10.4环境保护10.4.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10.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4.3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10.5事故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1.开始工作和竣工11.1开始工作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46 11.2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11.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l)变更;(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7行政审批迟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146 12.暂停工作12.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1.1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1.2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12.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12.2.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12.2.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12.3暂停工作后的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2.4暂停工作后的复工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46 12.5暂停工作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项的约定执行。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4.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4.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4.l146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4.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4.1项或第13.4.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4.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清除不合格工程13.5.1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14.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4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6 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5.变更15.1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2.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2.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变更估价监理人应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15.3.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146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暂列金额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5计日工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5.6暂估价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16.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17.合同价格与支付17.1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146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17.2.2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17.3.2支付分解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17.3.3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3)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5)当期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6)当期根据第17.2146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7)当期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17.3.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7.3.5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质量保证金17.4.1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竣工结算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146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8.1竣工试验18.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18.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146 (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18.1.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18.1.4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竣工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18.3.2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14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国家验收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5区段工程验收18.5.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5.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6施工期运行18.6.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5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6.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7竣工清场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46 18.9竣工后试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19.2缺陷责任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执行。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承包人的进入权146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20.1设计和工程保险20.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20.1.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2工伤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146 20.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5.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5.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5.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5.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5.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5.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146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3)承包人违反第6.3款或第7.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4)承包人违反第6.5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46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2)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3)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和第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22.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146 22.2.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12.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3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4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46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发包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146 24.3争议评审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146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46 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南平市延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1.1.2.3承包人:(根据招标结果填入本项目中标人名称)。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根据招标结果填入本项目项目经理姓名及注册证号)。1.1.2.5设计负责人:(根据招标结果填入本项目项目经理姓名及注册证号)。1.1.2.6施工负责人:(根据招标结果填入本项目项目经理姓名及注册证号)。1.1.2.7采购负责人:(根据招标结果填入本项目项目经理姓名)。1.1.2.8分包人:(待定)。1.1.2.9监理人:由发包人另行通知。1.1.2.7总监理工程师:由发包人另行通知。1.1.3.4区段工程:本项目不适用。1.1.4.3工期:(待中标后填入招标文件约定的、中标人投标时承诺的具体数据)。1.1.4.5缺陷责任期:两年。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总投资规模(勘察、设计、设备购置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及其他费用)限额为:子项目1:7.亿元;子项目2:1.亿元签订,其中工程勘察收费不计取(含在设计费中),设计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计取,建安工程费的下浮系数计取,招标人于施工图完成并经审图通过后60日内,向中标人提供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按投标时所填报的下浮率计算下浮后的金额作为签约合同价,并签订子项目协议。1.1.5.2合同价格(竣工结算价):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竣工结算价由有关部门审核后的工程建安费用、设计费组成。1.1.5.7质量保证金:合同价格的5%。1.1.5.8增加:施工图预算价由招标人委托的预算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原则上应在各工程完成施工图设计并经施工图审查后,经招标人委托的预算编制单位编制预算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招标人与中标单位根据报价下浮率签订子项目协议,分别明确各子项目包的签约合同价。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修改为: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1)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2)合同协议书;146 (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投标文件(8)招标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外)及澄清、补充通知等;(9)技术标准和规范;(10)其他合同文件。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有关前期资料的时间为:合同签订后5日内即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有关前期资格的数量为:3套。发包人对前期资料的保密要求:不得向与施工无关的第三者提供。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增加: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提供10套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3套所有按照规定由承包人提交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和复制件,连同一些不能照像复制成相同质量的资料的复制件在内。另外,如监理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人亦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为发包人使用的相应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承包人应在开工之前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14天内批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本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相关资料,提交数量为5套,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14日内报送给监理人,上述相关资料每拖延一天罚1000元。1.6.3图纸的修改监理人应在施工前7天给承包人签发图纸修改指令,图纸修改指令必须经过发包人批准。1.6.4一套图纸应保存在工地:承包人应保存一套在工地,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监理工程师及其发包人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书面文件发出后2天内送达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46 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约定处理。1.13.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删除通用本1.13.3条款。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对涉及到工期、费用、变更、签证等的确认时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的约定处理。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他业务增加:A.承包人应履约总承包义务,作好对其他承包商的总承包管理、协调和配合服务,并对其他承包商完成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总承包或总承包管理、协调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①其他承包商包括:a、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项目相关单位;b、甲供材料供应商。②承包人不得对甲供材料供应商、广电、自来水、供电、电信等专业配套工程计取管理费和配合费。B.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交壹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合理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每月的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上报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并在每月的28日前向发包人上报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146 C.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①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施工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②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以及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③施工期间,工地发生的一切安全、违法、违规事件,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D.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并承担责任和相应费用。E.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F.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当详细了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保护;如果承包人单方造成上述损失发生时,承包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并使发包人免受任何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G.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本工程所有施工建筑垃圾均应全部清运出现场。场地平整、场地道路、场地排水排污附属设施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施工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性占用场地费、临时设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完成现场清理并退出施工现场:包括一切施工机械、设备、人员、临时搭盖等。若不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完成清理,发包人有权雇请他人完成,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H.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承包人保证按照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3]43号)等相关规定、投标时承诺派出的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及时派驻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试验员、安全员、质检员、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等],上述均应为企业在职人员并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上述拟派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因故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方能更换,其代替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根据施工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增加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中标人应无条件接受。②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其设备的性能、规格和数量不得低于投标承诺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所拟采用的施工机械设备。③承包人应负责已完成部分工程的保护工作,应做好防雷电、防火、防盗等的安全防护工作,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无论发生任何事故,责任均由承包人全部负责。④承包人必须加强劳动保险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管理,应做到专款专用。⑤146 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根据各阶段施工进度实际需要确认的施工机械设备,承包人应保证按时进场,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有发现设计图纸缺陷,应及时报告监理并立即停止缺陷部位的施工,否则,造成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⑦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⑧为预防突发事件,承包人需自备应急发电机,功率不小于100kw。4.3分包和不得转包4.3.1合同的转让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的事先同意(尽管这种同意应由发包人单独决定但不能无理拒绝)不应将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收益或利益转让。但除了:(1)按合同规定到期的,以承包人的银行为受益人的收费;(2)将承包人的权力转让给其担保人(假使担保人已支付了承包人损失或债务,以获得免除其他方面的债务)。4.3.2分包允许有分包(勘察),但重要分包方应经过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或进行二次招标,分包方的资质应符合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有分包的,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担负的任何责任或应尽的任何义务,并应象对待其自己行为、违约及疏忽一样,对任何分包人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4.3.3分包人义务的转让当分包人在所进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等方面,为承包人承担了合同规定的保修期结束后的任何延长期限的连续义务时,承包人在该期满后的任何时候,在发包人的要求和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应把未结束的这种义务的利益转让给发包人。4.3.4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6.5款规定执行。4.6.2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146 4.6.3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5承包人还应遵守发包人对承包人人员管理的以下约定:(1)承包人不按投标时承诺派出项目经理的,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的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2)如承包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的请求被接纳或承包人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因不能胜任被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更换的,则承包人派出的接替人员的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等级、职称证书等级应不低于被接替人员的证书等级,其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应得到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考核认可。承包人要求更换的或因不能胜任被监理人、发包人要求更换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的,承包人必须派出岗位证书、专业水平和经验能力均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替人员。(3)对于本款(2)所述更换人员的,承包人还应按照下列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人次按子项目总合同金额的1%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更换其他管理及技术人员的每人次按子项目总合同金额的0.3%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4)本合同4.6.2款所称的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考勤:以周为考勤周期,承包人所申报的管理人员每个人在施工现场的出勤率每周不少于六天,每天至少有一名项目主要负责人在现场主持工作,周末或节假日应轮流值班,调休的管理人员必须向监理人申报;承包人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视为缺勤。(5)承包人必须实行每天签到登记制,并于每周一上午将上周签到登记表送交监理人和发包人。(6)监理人或发包人将随时检查承包人的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出勤情况,如被发现签到登记表不实或被检查发现承包人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缺勤的,则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进行处罚:承包人的项目主要负责人缺勤的,每一人每次罚款10000元,其他管理人员缺勤的,每一人每次罚款5000元人民币。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还要每一人每次追加罚款20000元。(7)因承包人的现场管理人员缺勤被处罚连续两周金额超过元及以上或周被罚款50000元以上的,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就超出部分发包人将加倍处罚金额,并责令承包人在一周内改正,派出符合要求的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承包人拒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承包资格,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146 (8)上述(3)、(6)约定的违约赔偿金或处罚金额,经发包人批准后,由监理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7.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有重大失误或不能胜任工作,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换,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且须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4.6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4.12进度计划4.12.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文件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5.1承包人的设计任务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修改为: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确保通过施工图审查。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已审批的工可估算;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已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5.3设计审查5.3.1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5.3.2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146 5.3.3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审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5竣工文件5.5.4竣工资料份数:承包人应当按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施工分册)规定的工程技术档案要求,向监理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和内业资料,并应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认记录,以及建筑装修材料“三证”、机电设备“三证”和说明书等一切资料一式肆套(其中一套为原始材料)。上述文件的原始材料必须齐全,符合工程技术档案要求,并按相关规定装订成册。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一式捌份。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通用本内容删除修改为:(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数量包含了定额规定的损耗量,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清单中供货数量包干使用。如设计变更等因素造成工程量变化的,甲供材料用量按增减工程量及定额消耗量按实增减。如实际使用量超出发包人提供的数量,超过用量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实际使用量低于发包人提供的数量,由承包人收益。(2)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30天向发包人提交材料使用计划表以安排材料进场,承包人提交的材料使用计划表应写明具体的材料名称、详细下料规格、尺寸,具体使用数量、交货时间、部位等详细说明,并对材料规格、尺寸、数量的正确性负责。若由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名称数量、规格、尺寸有误,造成材料浪费、损失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影响工期的,工期不予顺延。(3)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共同对进场材料进行验收,并签字盖章材料验收单后移交给承包人保管和使用,经签字盖章后的材料验收单作为今后甲供材料结算的依据。(4)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已包含了材料由工地现场转运至工作面的二次搬运费,发包人不在另行支付材料二次搬运费用。(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发包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46 6.3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增加:6.3.3如果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任何设备缺陷或损坏,或不符合本项目的要求,或由于承包人技术人员在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试验过程中出错而导致设备损坏,由承包人免费更换或修复。6.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8.交通运输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9.测量放线9.1施工控制网9.1.1本项目总承包范围包括勘察,发包人不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由承包人自行解决。9.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9.2施工测量9.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9.2.2146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2.1增加:承包人编制安全措施计划需要在施工队伍进场前14天前报监理人批准。10.2.7修改为: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已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11.开始工作和竣工11.1开始工作修改为: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增加:开始工作的条件如下:(1)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11.2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11.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l)变更;(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4)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5)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如有)履行相关义务;(6)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1)6.5级以上的地震;(2)风力10级(含10级)以上台风(以工程所在地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146 (3)日降雨量达到80毫米的大、暴雨(以工程所在地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4)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水灾、火灾。以上情况应对施工造成实际影响为准。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报对方,并应在7日内提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1天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格10%,每个子项目单独计列。增加:11.5.1合同进度计划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合同进度计划。增加:11.5.2设计进度计划设计审查日期的延误。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均由承包人承担。增加:11.5.3采购进度计划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之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增加:11.5.4施工进度计划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除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并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之损失,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1.6工期提前11.6.2工期提前不予奖励12.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1.1修改为: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2.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12.2.1修改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146 (1)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2)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12.4暂停工作后的复工12.4.2修改为: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2.5暂停工作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合同通用条款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2.5.2修改为: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项的约定执行,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增加:工程设计质量应达到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发的现行有效的设计、技术规范和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能顺利通过专家和有关部门的评审。工程预算应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单位编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认可后,最终以有权的第三方审核的为准。工程材料及设备质量应达到国家相关材料设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范合格标准。并通过发包人审查认可。工程施工质量应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质量标准。13.1.2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13.1.3增加: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合格或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承包人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仍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13.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增加:监理人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并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146 13.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4.3监理人重新检查修改为:承包人按通用条款第13.4.1项或第13.4.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并按本合同第13.1.3约定条款执行。15.1变更权修改为:设计图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合格后,未经发包人同意原则上不再产生变更,若承包人擅自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2.2增加: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无奖励。15.3.2变更估价修改为:变更单价的确定原则:(1)按照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的预算价中的该项单价乘以中标优惠率(1-K)计价。单个项目工程量变动幅度超过±30%并导致合同总价变动幅度超过±1%的,工程量增加部分或工程量减少后剩余部分可以重新协商确定综合单价。(2)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的预算价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乘以中标优惠率(1-K)确定该项单价。(3)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的预算价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但有相应材料单价的则按照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的预算价中相应材料单价计算子目单价乘以中标优惠率计价(1-K);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的预算价中无适用材料单价的,则按照确定变更时的项目所在地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当月信息价乘以中标优惠率(1-K)计价,如没有信息价的,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包人、监理人、施工单位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的项目,第(2)、(3)款工程变更项目单价的最终确定应服从于该项目审核单位的审核结果的定价。15.5计日工按通用条款计日工(A)执行。146 15.6暂估价按通用条款暂估价(A)执行。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修改为: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商品混凝土、钢筋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超过10%以上的部分进行调整合同价格。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以投标截止当月《福建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信息(综合)价格〉为基准价格。①招标人的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10%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10%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招标人的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10%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10%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招标人的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10%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17.合同价格与支付17.1合同价格17.1.1本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一)招标人于各子项目施工图完成并经审图通过后60日内,向中标人提供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经双方确认后,按投标时所填报的下浮率计算下浮后的金额作为合同价款,并签订子项目协议。(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合同价款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范围:①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②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材料价格变化(不含商品混凝土、钢筋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超过10%以上的部分;③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当预计到,为确保施工质量与安全或满足设计与施工规范要求而必须采取的措施以及因此必须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干扰因素;④承包人对施工现场踏勘不详和失误、工程量计算误差。⑤现场实际施工机械规格、型号与审定后预算定额消耗量中规格、型号可能存在的不符。146 ⑥绿化工程养护期、存活率需达到招标人要求及可能发生的绿化苗木施工损耗率。⑦场地内树根、树桩清、挖除可能增加的施工降效。⑧必须服从发包人土石方调配。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综合上述风险因素并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发包人将考虑0.5%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预算价或控制价中。承包人已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并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自行测算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在风险范围内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三)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风险范围以外的情形:A、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有误差,导致设计图纸不周全,因此发生签证及设计变更的部分;B、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且程序符合本合同相关规定的工程变更;C、结构用水泥(或商品混凝土)、钢筋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超过10%以上的部分。D、施工期间福建省住建厅发布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调整。(2)发生上述风险范围以外的第A和B种情形的,合同价款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①增减工程量按本合同规定程序据实核增核减。②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参照15.3.2变更估价原则执行③涉及材料变更时的价格确定:1)招标人预算价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招标人预算价的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2)招标人预算价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按照工程所在地《福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施工期间公布的材料单价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如工程所在地《福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没有公布的材料,由承包人经市场询价并提出适当的价格经工程师、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后确定。(3)发生上述风险范围以外的第C种情形的,合同价款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①商品混凝土以及钢筋价格大幅度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下(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具体调整方法如下:1)材料用量的确定:按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合同工程量的相应材料用量。2)材料差价的确定:详见16.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3)材料价差额的确定:材料价差额=材料差价×材料用量×(1+税率)。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下降幅度水泥以及钢筋价格超过10%以上的,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上涨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水泥以及钢筋价格下降幅度超过10%以上的,由发包人受益。(4)发生上述风险范围以外的第D种情形,合同价款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的调整原则进行调整。(四)预算编制原则:(1)市政公用工程预算价执行标准(按最新的国家规定文件为准):146 ①计价计量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②消耗量定额:《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401~407-2005)、《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05)、《福建省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201-2005)、《福建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301~312-2012)及现行补充或调整文件(已经审核的以审核为准;未经审核的以开工当月最新出台的为准);③费用定额:《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及现行补充调整文件;④人材机价格参考:(1)人工单价,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闽建筑函[2013]92号文)的人工单价。(2)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按照预算当期的《福建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执行建机一体化单价。(3)材料价格:材料价格的确定按照闽建筑(2009)18号文中“材料价格应当根据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询价后确定”的原则进行,其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指延平区住建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材料基期信息价,延平区没有的,参照南平市发布的基期信息价。南平市基期信息价没有的参照《福建工程造价信息》建设工程主要材料综合价格并结合市场询价确定。(已经审核的以审核为准;未经审核的以开工当月前一期为准);机械台班单价参照开工当期福建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2)市政工程取费标准:①工程类别:按各具体工程类别;②风险费率:市政公用工程风险费率取费标准按0.5%;③缩短工程措施费:/;④优良工程增加费:/;⑤总承包管理费率:/;⑥劳保费率: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保费用计取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6]33号相关规定执行。⑦价格调节基金费率:0%;⑧税率(增值税):11%。17.2预付款17.2.1修改为:本项目无预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设计费、勘察费及工程款按子项目分别支付)(1)设计费:①在初步设计优化完成后并获得批准后支付设计费(暂以批复概算中建安工程费为基数计算)的20%;②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并经审查后,支付至设计费(暂以批复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为基数计算)的50%;146 ③在正式开工后,支付至设计费(暂以审计后的建安工程预算价为基数计算)的70%;④竣工验收后,支付至设计费(暂以审计后的建安工程预算价为基数计算)的85%;⑤余款待建安工程结算通过有关部门审定后一次性付清。(说明:根据经有关部门审定后的建安工程造价,为设计费计费基数重新调整核定设计费,但投标时确定的各项系数及浮动幅度值保持不变。)(2)工程款①无预付款。②进度付款额度: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即按照当月单价子目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相应金额的80%支付进度款,直至工程完成竣工验收;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引起的工程量核增按当月完成该部分合格工程量相应金额的80%在下期进度款中支付;进度支付时,承包人应提供正式等额税务发票(要求承包人应于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部门开具并提供完税凭证),否则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支付进度款。③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完成工程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纸、竣工资料等)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和工程质量评估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④在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付至审结数的95%,余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付清。若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银行保函以替换现金形式的质保金,发包人将在收到满足规定的银行保函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以上付款均需符合南平市政府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17.4质量保证金本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中建安工程费的5%,质量保证金将在缺陷责任期两年满后退还。17.5竣工结算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1)增加:竣工付款申请单约定的份数为六份,期限为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除竣工付款申请单外,承包人还需要提供竣工结算资料: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设计变更、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档)、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以及财政审计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财政部门审核后出具结算结论书或批复后30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146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30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之日起14天内报财政部门审核,双方同意以财政部门审核后出具的结论书为确定竣工付款证书的依据。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可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30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增加:最终结清申请单约定的份数为六份,期限为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18.1竣工试验18.1.4修改为: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承担误期损失赔偿。18.3竣工验收18.3.5修改为: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4国家验收修改为:本工程不进行国家验收。18.5区段工程验收18.5.2修改为: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8.9竣工后试验修改为:本项目不适用。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修改为: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两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146 19.2缺陷责任19.2.3修改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1设计和工程保险20.1.1修改为:由发包人投保工程一切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投保内容:由发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险期限:由发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0.1.2增加:承包人应对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劳工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0.4其他保险修改为:承包人应为其项目所配备的人员、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其保险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由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0.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5.1保险凭证增加:承包人应在开工前购买保险,并向发包人提供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20.5.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修改为: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负责赔偿。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6.5级以上的地震;(2)风力10级(含10级)以上台风(以工程所在地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3)日降雨量达到80毫米的大、暴雨(以工程所在地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146 (4)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水灾、火灾。22.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8)修改为: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是指经发包人通知要求承包人继续依约履行合同,承包人接收通知后14日历日内仍未依约履行合同。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是指根据施工组织计划的施工节点要求,已逾期达90日历日。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3)增加:承包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的,每发生一次另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增加:22.1.7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金(罚款)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承包人工期延误的按11.5款处理。增加:22.1.8因承包人原因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按合同签约价款的10%计算。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25.发包人的其他要求25.1本工程安全控制的目标约定为:(1)死亡事故为零;(2)重伤事故0.5‰以下,尽量减少轻伤事故。(3)杜绝火灾事故;(4)不发生重大机械事故;(5)杜绝高坠事故;(6)杜绝物体打击事故。如未达到上述目标,发包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承包人适当处罚,罚金从工程款中扣除。25.2质量与验收为了保证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对施工现场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为此应:①建立质量责任制,经理部应设专职质量检查员,班组设质检员,明确各级职责,开工前应报监理工程师备案。146 ②对现场工人应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的教育,施工中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先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施工准备、质量保证措施等等),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试验施工,完工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上一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③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应实行挂牌管理,标明企业内容及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认真自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验。④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和抽验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弄虚作假,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⑤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质量活动,制定奖优惩劣的激励措施,对质量事故要做到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整顿措施不落实不放过。⑥接受发包人定期不定期对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安全等进行检查。⑦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违反施工技术规程操作程序和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经驻地监理工程师确认,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每次5万元,处罚后,承包人仍应当对质量问题予以修复直至达到标准要求。凡在28天内连续二次被责令返工,每次返工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发包人按照承包人违约论处,责令其退场。25.3资金监管25.3.1对支付的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应确保:(1)承包人依约向供应商、分包商支付货款或工程款;(2)承包人依约支付工人工资;(3)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缴纳税款;(4)承包人的用款符合用款计划且不存在将工程款挪作他用的行为。25.3.2如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或各种材料款项,发包人可直接向工人或材料供应商支付工资及相关材料款,并直接从应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25.3.3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供应合同、班组承包合同、分包合同(若有)等。25.3.4若因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或各种材料款项出现农民工或群众上访的,发生一次罚款十万元,发生两次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25.4承包人承诺与保证25.4.1在签订合同前,承包人已对本工程的现场地形、地貌和特征、合同性质、承包范围、工作内容、付款方式、工期及违约金等所有合同内容已完全了解,并无任何异议。25.4.2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价款及风险包干系数,系承包人在充分考虑了本工程的各种风险,在平等合作基础上的优惠让利,对承包人执行本工程合同、对工程质量及进度的控制以及承包人对发包人所做的承诺不产生任何不利影响。25.4.3承包人承诺将按照发包人的工作流程和格式要求,申请或提交有关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付款申请、变更申请、索赔申请/报告、工程进度更新报告等,若承包人不能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发包人工作流程和格式要求,则发包人可以延迟或不予批准有关付款和变更申请。146 25.5清理的淤积物必须及时清理外运,运输过程应做好封闭措施,禁止滴、洒、漏现象,若没有按要求做好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出现被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处罚或扣留运输车辆及工具等事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25.6中标人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必须依法在当地工商部门或税务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报验登记,依法成立法人机构或二级分公司,及时在建筑服务地缴纳应纳税款。在合同约定付款时,承包方需提供建筑服务发生地完税凭证并开具税务发票,否则招标人有权拒付工程款。25.7中标单位中标后应成立项目指挥部,统一协调处理项目前期及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配合招标人做好项目前期审批手续。25.8各子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拆迁原因造成工期延期的,应由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当日审核确认方可申请延期,但承包人不得因此索赔相关费用。25.9甲供、甲控的设备或材料,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人的相关规定执行。25.10土石方调配规定。本项目石方的开挖、运输或利用应服从建设单位统一调配、管理及施工组织安排,不允许中标单位私自将本项目的石方外运倒卖或是随意弃置可利用的石方,一经发现将予以经济处罚(每发现一例,予以处罚10万元人民币)。25.11双方确认,本合同中所称的罚款指的是违约金。发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的违约事实,在合同约定的处罚金限额内单方确定具体的违约金额。25.12按照按照闽建筑[2012]35号文、闽建筑[2015]27号文规定,中标单位实施过程中应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25.13中标单位应严格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6]34号文的规定。25.14中标单位实施过程中应按《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5 号)要求实施远程监控,监控设备的具体数量、位置由建设(代建、总承包)单位牵头组织施工(工程项目有专业承包的,由主体结构施工单位统一协调)、监理单位和通信运营商按照《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5 号)要求确定。146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146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发包人要求;(6)价格清单;(7)承包人建议;(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4.承包人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5.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天。9.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146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履约担保(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通过竣工后试验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年月日146 第二卷146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146 发包人要求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验收的具体要求。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功能要求(一)工程的目的:南平市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及杨真隧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二)建设规模:南平市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及杨真隧道等工程包,包括下述子项目:①子项目1: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项目:按城市主干道建设,设计车速60公里/小时,全线双向六车道,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起点接闽江大桥北桥头,与工业路交叉,通过闽江大桥跨越闽江后,与李侗路平交,路线由北向南布设,新建八仙隧道后,至终点东坑村接316国道;总长3.338千米,其中利用现有闽江大桥0.806千米,新建2.532千米,双洞隧道1座,左洞长1450米,右洞长1385米,道路路基宽度31米(人行道3米+机动车道11.5米+中央分隔带2米+机动车道11.5米+人行道3米)该项目总投资7.亿元。②子项目2:杨真隧道工程项目:按城市主干道建设,设计车速40km/h,全线双向四车道,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共设有交叉工程2处,北起内环路与马坑路交叉口处,南至环城路(市拖拉机厂附近)弯道处;总长0.398千米,其中双洞隧道1座/200米;道路路基宽度28.66米(行车道宽4×3.5米,非机动车道2×2.5米,人行道宽2×2.5米,绿化带4.66米);隧道采用双洞,单个洞宽度12.75米,隧道宽度:(2.5米人行道+2.5米非机动车道+2×3.5米行车道+0.75米检修道+4.66米+0.75米检修道+2×3.5米行车道+2.5米非机动车道+2.5米人行道)。该项目总投资1.亿元。二、工程范围(一)工程概况南平市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及杨真隧道等工程包的设计、采购及施工任务,包括但不仅限于:(1)子项目1:①设计、工程勘察。②施工工作范围包括:施工图纸所载明的道路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雨污水工程、道路照明工程、综合管廊工程(含给水、电力、通信、预留中水)及绿化工程等专业的施工。③工程采购范围:工程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保管(甲供材料设备除外)。④负责交叉口连接线改造等本项目涉及的工程及相关手续,并承担所发生的工程费用及办理审批手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2)子项目2:①设计、工程勘察。②施工工作范围包括:施工图纸所载明的道路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雨污水工程、道路照明工程、综合管廊工程(含给水、电力、通信、预留中水)及绿化工程等专业的施工。③146 工程采购范围:工程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保管(甲供材料设备除外)。④负责交叉口连接线改造等本项目涉及的工程及相关手续,并承担所发生的工程费用及办理审批手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3)其他:按相关规定需由中标人完成的检测工作及相关方案论证,并承担相关费用;配合招标人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等。(4)中标人必须负责与分包工程的其他分承包人及材料供应商的联系、配合、服务、协调和管理,并提供施工条件、相关设施、安全管理及统筹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管理等直至完成政府质监部门竣工备案验收。(二)包括的工作:见招标公告。(三)工作界区本项目方案审批确定的边界范围线。(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1、招标人在开工当日提供满足开工条件(如三通一平、临水临电接口等)的施工现场,投标单位根据踏勘现场的结果自行制订相应必要措施。2、本工程施工期间临时设施搭设用地、施工用料堆放场地及作业场地等,具体由投标单位根据本工程情况,结合施工方案确定,并在投标文件中注明,相应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1、发包人需求任务书及可研批复文件。2、发包人已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3、已施工完成的地下管网图。4、其他与本工程有关的基础资料。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四、时间要求(一)开始工作时间: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二)设计完成时间:(1)子项目1中标人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2)子项目2中标人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三)进度计划。(四)竣工时间:(1)子项目1:在2019年8月30日前竣工。(2)子项目2:在2018年10月30日前竣工。(五)质量保修期: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执行。(六)其他时间要求。五、技术要求(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146 (二)设计标准和规范。(三)技术标准和要求。(四)质量标准。(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六)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于试验检验的工器具等(如有),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如有)。六、竣工试验(如有)七、竣工验收八、竣工后试验(如有)九、文件要求(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二)沟通计划。(三)风险管理计划。(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五)操作和维修手册。(六)其他承包人文件。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一)质量。(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三)支付。(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五)沟通。(六)变更。十一、其他要求(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四)分包。(五)设备供应商。(六)缺陷责任的服务要求。十二、合同价款的确定①设计费:本项目设计费最高控制价为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计取。②建安工程费: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暂按项目工程建安费(中标后输入)万元146 签订,招标人于施工图完成并经审图通过后60日内,向中标人提供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经双方确认后,按投标时所填报的下浮率计算下浮后的金额作为合同价款,并签订子项目协议,即实际建安工程费=可竞争项目造价╳(1-K)+不可竞争项目造价。规费(费率)、税金(费率)、暂估价、甲供材料费、暂列金额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不可竞争费用不在下浮之列。十三、付款方式(1)设计费:①在初步设计优化完成后并获得批准后支付设计费(暂以批复概算中建安工程费为基数计算)的20%;②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并经审查后,支付至设计费(暂以批复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为基数计算)的50%;③在正式开工后,支付至设计费(暂以审计后的建安工程预算价为基数计算)的70%;④竣工验收后,支付至设计费(暂以审计后的建安工程预算价为基数计算)的85%;⑤余款待建安工程结算通过有关部门审定后一次性付清。(说明:根据经有关部门审定后的建安工程造价,为设计费计费基数重新调整核定设计费,但投标时确定的各项系数及浮动幅度值保持不变。)(2)工程款①无预付款。②进度付款额度: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即按照当月单价子目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相应金额的80%支付进度款,直至工程完成竣工验收;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引起的工程量核增按当月完成该部分合格工程量相应金额的80%在下期进度款中支付;进度支付时,承包人应提供正式等额税务发票(要求承包人应于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部门开具并提供完税凭证),否则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支付进度款。③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完成工程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纸、竣工资料等)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和工程质量评估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④在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付至审结数的95%,余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付清。以上付款均需符合南平市政府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十四、主要材料的参考品牌本工程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应服从招标人的要求。146 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146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1.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2.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3.可行性研究报告。146 第三卷146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46 (项目名称)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投标文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46 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三、联合体协议书四、投标保证金五、价格清单(不适用)六、承包人建议书七、承包人实施方案八、资格审查资料九、其他资料146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①设计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计取。②建安费:按经有关部门审核的造价下浮%(报价按百分数表示小数点后保留二位)。③技术服务费包含于投标报价内,且分布于各子目内。上述①、②、③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实施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我方在此承诺: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所有成员单位非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7.我方在此承诺: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所有成员单位的企业法人或拟派出主要管理人员没有被列入《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规定的从业限制、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所有成员单位没有因违法违规被限制参加相应项目投标。8.(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146 (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经理1.1.2.4姓名:2工期1.1.4.3满足招标文件要求3缺陷责任期1.1.4.5满足招标文件要求4分包4.3满足招标文件要求5…………………………………………………………146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146 二、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年月日146 三、联合体协议书(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46 四、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名称):我方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现保证:我方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的,或者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附:投标保证金提交的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年月日146 五、价格清单(本项目不适用)(一)价格清单说明1.1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不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合同约定的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1.2本价格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3工程设备费的说明:。1.4技术服务费的说明:。1.5其它费用的说明:。146 (二)价格清单2.1工程设备费清单单位:人民币元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合价合计报价146 2.2技术服务费清单单位:人民币元序号项目名称工作内容金额备注合计报价146 2.3其它费用清单单位:人民币元序号项目名称内容金额备注合计报价146 2.4投标报价汇总表序号项目名称金额(人民币元)备注投标报价146 六、承包人建议书(一)设计思路(二)前一阶段成果文件的优化建议(三)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四)其他146 七、承包人实施计划(一)概述1.项目简要介绍。2.项目范围。3.项目特点。(二)总体实施方案1.项目目标(质量、工期、造价)。2.项目实施组织形式。3.项目阶段划分。4.项目工作分解结构。5.对项目各阶段工作及文件的要求。6.项目分包和采购计划。7.项目沟通与协调程序。(三)项目实施要点1.勘察设计实施要点。2.采购实施要点。3.施工实施要点。4.试运行实施要点。(四)项目管理要点1.合同管理要点。2.资源管理要点。3.质量控制要点。4.进度控制要点。5.费用估算及控制要点。6.安全管理要点。7.职业健康管理要点。8.环境管理要点。9.沟通和协调管理要点。10.财务管理要点。11.风险管理要点。12.文件及信息管理要点。13.报告制度。说明:发包人认为上述内容应列入承包人建议书的,应在“投标文件格式”中“承包人建议书”中载明。146 八、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146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备注:①“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6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描述备注146 (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描述备注146 (五)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备注:①“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6 (六)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146 (七)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146 (八)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招标人名称):本人(姓名)系(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我单位在(项目名称)中标后,若不能按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的,愿意无条件地接受招标人作出的以下处理:1、工程开工前,不论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原因,我单位投标文件承诺的各子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不能全部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信息系统备案的,按本承诺第2条规定的数额向招标人交纳违约金,或按我单位愿意放弃中标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理;2、工程开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我单位变更各子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每人次向招标人交纳子项目总合同金额的1%违约金;变更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子项目总合同金额的0.3%的违约金。投标人:(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146 (九)项目经理简历表项目经理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备注:投标人仅需在投标文件中填写拟派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其他人员在投标文件中无需填报且有关证件均无需提供。146 九、其他资料1、技术条件和商务偏离表技术条件和商务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全称加盖单位公章)招标编号∶合同包编号/序号招标文件对应章节和条款号招标文件(含补遗书)要求投标文件响应承诺偏离说明备注说明:招标文件(含资格要求、须知要求、商务要求、合同条款要求、技术规范要求、补遗书要求等)规定的各相关条款要求,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没有以书面方式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条款提出不满足或不响应或负偏离,则视为投标人能够完全理解并响应承诺满足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各相关条款要求。如有不满足或不响应或负偏离,不管是多么微小,投标人都应在“技术规格和商务偏离表”中加以如实详细说明,否则,投标人中标后才提出或者被招标人发现的任何负偏离或不响应或不满足均视为中标人违约,按投标人虚假承诺骗取中标处理,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人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还必须进行赔偿并负相关责任。149 2、评分标准对照情况点对点应答表评分标准对照情况点对点应答表评分内容投标响应情况(具体内容或相应资料证明可以索引至投标文件中相应页码)详见页码备注:①投标人必须对自身是否满足相关评分项目,在投标文件中逐项做出如实明确的应答,表明是否满足或正负偏离。②投标人应将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如:各类证书等装订编列章节,并编制页码索引。同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的应答部分明确说明各文件所在页码;以方便评委逐项翻阅查询。③表格的“详见页码”可以是具体的页码、章节范围或者是全文。投标人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149 3、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或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资料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