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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炎亭景区提升工程-人行隧道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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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炎亭景区提升工程-人行隧道工程监理9A33032704800005490010013270480000080招标文件招标人:苍南县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督单位:苍南县风景旅游管理局二〇一八年九月 目录第一卷5第一章招标公告11.招标条件1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3.投标人资格要求14.招标文件的获取15.投标文件的递交16.发布公告的媒介28.联系方式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投标人须知附录11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11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12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主要监理人员资格最低要求)13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141.总则151.1项目概况15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51.3招标范围、监理服务阶段、监理工作范围、施工工期和监理服务期151.4投标人资格要求151.5费用承担161.6保密161.7语言文字161.8计量单位171.9踏勘现场171.10投标预备会171.11分包171.12偏差172.招标文件182.1招标文件的组成182.2招标文件的澄清182.3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183.投标文件183.1投标文件的组成183.2投标报价203.3投标有效期203.4投标保证金203.5资格审查资料203.6投标文件的编制224.投标23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234.2投标文件的递交23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35.开标245.1开标时间和地点245.2开标程序245.3开标异议256.评标256.1评标委员会25 6.2评标原则256.3评标267.合同授予267.1定标方式267.2中标通知267.3中标结果公告277.4履约保证金277.5签订合同27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98.1重新招标298.2不再招标299.纪律和监督299.1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的纪律要求29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29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29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299.5投诉29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0附件一:开标记录表31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33附件三:问题的澄清34附件四:中标通知书35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36附件六:确认通知37附件七:项目说明38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39评标办法前附表401评标方法462评审标准462.1初步评审标准46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463.评标程序46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46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463.3第二个信封开标47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47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47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47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48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483.9评标结果49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0合同通用条款51监理合同附件格式81附件一:合同协议书格式81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83附件三:廉政合同格式84附件四: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格式86附件五:安全监理责任合同格式88第二卷91第五章委托人要求92第六章图纸和资料100 第三卷101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02目录104一、投标函105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06三、联合体协议121四、投标保证金122五、资格条件审查资料123六、技术建议书129七、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130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131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苍南县炎亭景区提升工程-人行隧道工程监理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苍南县炎亭景区提升工程-人行隧道工程监理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苍南县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本项目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约为1156万元。本次施工招标设一个施工标段,即:本工程起讫桩号为K0+000~K0+395,起点与炎灵线相连接,终点位于炎亭景区内金沙滩沿线堤坝,项目全线为直线段,全长395m,路基宽5.5m,纵坡采用双向坡,上坡坡率为0.5%,下坡坡率为-0.6%,变坡桩号为K0+220,K0+010~K0+388处设1座人行隧道,隧道长378m。本项目计划施工工期:2018年11月15日至2020年1月15日,共420日历天,监理服务期39月(其中施工准备期1个月,施工阶段监理14个月,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24个月)。本工程设置一级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本次招标为一个监理合同段,负责本项目的施工监理,主要工程内容为隧道、路基、路面、路肩、护栏、排水等沿线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及缺陷责任期监理。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并在监理业绩、监理人员和履约信誉等方面具有相应监理经验和能力。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3.4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列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投标资格名单的企业。3.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4.招标文件的获取4.1招标文件、施工电子图纸统一在中心网站下载;招标答疑在网站招标提问区匿名咨询。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8年10月16日14时30分,请在该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递交至苍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报名区(苍南县城江湾路环保大厦4楼)。107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5.3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必须:①投标保证金若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则需提供由苍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对并加盖专用章的银行保函复印件;②交纳招标文件资料工本费500元;③通过身份现场核验;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现场身份核验:法定代表人出席开标活动的,携带身份原件和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原件现场核验签字,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中登记的为准。授权委托人参加开标活动的,必须持有并出示由法定代表人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投标单位参保的社保证明并且该证明中注明“已到账”的最后一个日期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5.5若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该投标文件作否决其投标处理,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时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开标结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若未签字确认,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5.4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5.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5.6提问时间: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0日。5.7答疑时间:2018年10月11日。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苍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www.cnztb.com.cn)上发布。7.其他说明7.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采用网上收退系统(银行保函除外),详见招标文件前附表3.4.1款。8.联系方式招标人:苍南县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温州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鑫马大厦12楼联系人:刘先生招标代理: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苍南县灵溪镇站南小区5-3栋2单元202室联系人:郭先生电话:057768800058苍南县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107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招标人名称:苍南县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温州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鑫马大厦12楼邮编:325800联系人:刘科长1.1.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苍南县灵溪镇站南小区5-3栋2单元202室邮编:325800电话:0577-68800058联系人:郭先生1.1.4招标项目名称苍南县炎亭景区提升工程-人行隧道工程监理1.1.5建设地点苍南县1.1.6规模本次施工招标设一个施工标段,即:本次施工招标设一个施工标段,即:本工程起讫桩号为K0+000~K0+395,起点与炎灵线相连接,终点位于炎亭景区内金沙滩沿线堤坝,项目全线为直线段,全长395m,路基宽5.5m,纵坡采用双向坡,上坡坡率为0.5%,下坡坡率为-0.6%,变坡桩号为K0+220,K0+010~K0+388处设1座人行隧道,隧道长378m。本项目计划施工工期:2018年11月15日至2020年1月15日,共420日历天,监理服务期39月(其中施工准备期1个月,施工阶段监理14个月,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24个月)。本工程设置一级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本次招标为一个监理合同段,负责本项目的施工监理,主要工程内容为隧道、路基、路面、路肩、护栏、排水等沿线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及缺陷责任期监理。1.1.7施工图预算金额本次监理招标相对应的施工标段施工图预算金额:约1156万元。107 续上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2.1资金来源县级财政拨款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本次施工监理招标范围:负责苍南县炎亭景区提升工程-人行隧道工程监理工作。本次招标为1个监理合同段。施工工期14个月,监理服务期39个月(其中施工准备期1个月,施工阶段监理14个月,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24个月)。1.3.2监理服务阶段监理服务期包括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期、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缺陷责任期阶段。1.3.3监理工作范围对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安全监理、环境保护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合同和其他事项管理及有关协调等。1.3.4施工工期和监理服务期本项目施工工期为14个月;监理服务期为39个月(其中施工准备期1个月,施工阶段监理14个月,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24个月)。1.3.5质量要求交(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及以上。1.4.1(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附录11.4.1(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附录21.4.1(3)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附录31.4.1(4)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附录31.4.1(5)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附录4107 续上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4.1(6)其他要求/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4.2(3)联合体成员数量/个1.9.1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可自行现场考察。□组织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截止时间:2018年10月10日14时30分(以收到时间为准)。在http://www.cnztb.com.cn/提交,并必须在此之前提交,逾期不予受理。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2018年10月11日在http://www.cnztb.com.cn/上下载。1.11分包不允许1.12偏差重大偏差:(1)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1款所列的初步评审标准;(2)投标文件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出投标控制价的。细微偏差:(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出投标控制价的;(2)技术建议书不够完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107 续上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2.1(9)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人在招标期间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的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和其他正式函件(如有)。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同1.10.3条款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补充澄清的时间/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3.1.1(8)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文件格式所列要求提供的各种扫描件及复印件。3.2.3监理服务费报价方式本项目设置投标控制价,投标控制价为25.3153万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控制在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控制价(含)以内,高于投标控制价的报价作否决投标处理。3.3.1投标有效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后90日内。3.4.1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银行转账(由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或银行保函形式;金额:人民币6000元(大写:陆仟元人民币);(一)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投标保证金汇入的户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苍南县支行    银行账户::1203284038000016770㈡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日内继续有效,否则应当否决其投标。投标人在2018年10月15日17时前,将银行保函原件送至苍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计划财务科,送达人应带银行保函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这三份原件的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至计划财务科核对,计划财务科经办人员按招标文件要求核对银行保函格式后在银行保函复印件上加盖保证金专用章,并留存银行保函原件;107 续上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各投标单位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将由苍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计划财务科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出具本工程投标保证金进账清单进行核对,若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则需提供由苍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对并加盖专用章的银行保函复印件;对于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3.5.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的年份要求自2013年1月1日以来。3.5.3近年履约信誉的年份要求自2015年1月1日以来。3.6.3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函、报价文件、资格审查资料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字(不得由签名章代替,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可不签字)并按格式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章。3.6.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电子版格式要求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文件1份(U盘)。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应按正本的复制件再递交4份投标文件的副本。3.6.5装订要求投标文件的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应分别独立装订成册,正本和副本分别独立装订成册,均使用胶装,不得采用活页装订。107 4.1.2封套上写明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封套:招标人名称:招标人地址:(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监理招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封套:招标人名称:招标人地址:(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投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银行保函封套:招标人名称:招标人地址:(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监理标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招标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107 续上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5.1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苍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环保大楼4楼),详见当天场地安排公告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第一信封评审结束后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同第一信封开标地点4.2.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截止时间:2018年10月16日14时30分4.2.2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地点:苍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环保大厦4楼)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5.2.1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程序(4)密封情况检查:检查商务及技术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况(5)开标顺序:按后递交先开标的顺序开标;5.2.2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程序(4)密封情况检查:检杳报价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况(5)开标顺序:按后递交先开标的顺序开标;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主任在库选评标委员中推荐或随机抽取产生。7.1.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1名。7.1.4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体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评标结果、否决原因及依据、以及中标候选人与中标有关的类似项目业绩情况、投标人的投标不良行为、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监理资格证书编号等在苍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公示,公示时间为3工作日。7.2.1收到中标通知书确认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107 7.4.1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中转出)履约担保金额:监理人信用等级为AA级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A级企业为签约合同价的4%,B、C、D级企业为签约合同价的5%(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未涉及的企业按B级计算)。9.5投诉监督部门:苍南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河滨东路1025号电话:0577-68755910邮编:32580010备注(1)各投标单位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将由苍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计划财务科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出具本工程投标保证金进账清单进行核对,若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则需提供由苍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对并加盖专用章的银行保函复印件;对于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2)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须向招标代理单位交纳招标文件等资料工本费每套500元,否则招标人将拒收其投标文件。107 投标人须知附录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标段:项目条件备注资质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07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标段:项目要求备注业绩近5年内(自2013年1月1日以来)至少独立完成过1项隧道工程的监理任务。注:1、监理业绩证明文件需提供:(1)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2)发包人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或经项目主管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监理项目评定书。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2、上述资料中的监理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监理人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3、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监理项目评定书、交工验收证书、合同协议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的,投标人还应提供由项目发包人出具并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有关数据信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107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主要监理人员资格最低要求)标段:序号监理岗位资格资历要求数量备注1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公路专业),且已在投标人处进行岗位登记,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担任副总监或总监(或副驻地或驻地)职务1年及以上,年龄60周岁及以下(即1958年6月1日以后)1在投标人岗位登记注: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等)的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还应提供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并注明查询路径。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3、如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委托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如为监理甲级资质,则还包括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列明的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和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不能在本项目任职。“在建项目”的起止时间界定:监理合同段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监理合同段所辖施工标段均通过交工验收之日(或监理合同解除之日)止。如总监理工程师已经更换的,应在投标文件中附项目业主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并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更新完成该人员登记,否则更换前后的总监理工程师均视为有“在建项目”。5、主要监理人员均须持有省级及以上交通监理行业协会核发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合格证书》、《公路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合格证书》,其中2012年1月1日以后获得交通运输部监理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无须提供《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合格证书》、《公路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合格证书》的彩色打印件(或清晰可辨的复印件)。6、主要监理人员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信用评价结果,监理工程师个人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在24分(不含)以下。7、投标人可登陆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glxy.mot.gov.cn/BM/)或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进行监理企业用户注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或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要求报送有关信息。登录网址为:http://jlsccx.zjt.gov.cn/,联系电话:0571-83789631。107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标段:项目要求备注信誉要求1.投标人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1.4.4项规定的情形;2.近三年(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及其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无行贿犯罪行为(以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的日期为准)。107 投标人须知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监理进行招标,项目概况见本章附件七。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监理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监理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本监理标段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本监理标段相对应工程概算或施工图预算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监理服务阶段、监理工作范围、施工工期和监理服务期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监理服务阶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监理工作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施工工期和监理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5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监理的资质、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资格要求(可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07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1.4.3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情形:(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9)与本标段对应工程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10)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4.4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4.5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07 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2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3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偏差重大偏差、细微偏差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1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1.12.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1.12.3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2)技术建议书不够完善;(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1.12.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1)对于本章第1.12.3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2)对于本章第1.12.3107 项(2)、(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但评分不得低于评标办法中规定的最低得分。1.12.5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技术建议书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监理合同条款及格式;(5)委托人要求;(6)图纸和资料;(7)投标文件格式;(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9)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补充,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索取,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http://www.cnztb.com.cn/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http://www.cnztb.com.cn/上告知所有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2.3.1招标人可能会因任何原因(包括按投标人须知第5条在投标预备会期间回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人将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将修改内容按规定报备后以补遗书方式在http://www.cnztb.com.cn/上通知所有投标人。2.3.2补遗书(包括本须知其他条款中提及的补遗书)将在http://www.cnztb.com.cn/上发布,补遗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补遗书按时间先后顺序编号,对所有投标人都具有约束力。补遗书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部分以补遗书为准。如果前后发出的补遗书的内容不一致时,以后发出的补遗书为准。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107 (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4)投标保证金;(5)资格条件审查资料;(6)技术建议书;(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1)报价函:(2)监理服务费用清单。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07 3.2投标报价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监理服务费用清单相应表格。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施工监理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自行测算监理服务费用。投标报价应涵盖投标人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投标人应按照“投标文件格式”中“监理服务费用清单”的要求填报监理服务费。投标人未填报的部分,在工程实施时委托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部分费用己包含在报价中。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服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4本合同监理服务费依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3.2.5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监理服务费报价方式进行报价,投标人在报价函中的报价应在投标控制价(含)内。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提交了履约担保并签订了监理合同协议书后5日内无息退还;其余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对中标人进行公示、签发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无息退还。3.4.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文件有效期一致,招标人按照规定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投标保证金按本章投标人须知第3.3款的规定执行。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3.5资格审查资料107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3.5.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glxy.mot.gov.cn/BM/)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并注明查询路径。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3.5.3“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记录证明原件。3.5.4“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资历表”应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等)的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并注明查询路径。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107 如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委托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3.5.5“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规定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资历表”(如有)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等)的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5.7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不允许更换。3.5.8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3.5.9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3.6投标文件的编制3.6.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6.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其中,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107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3.6.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3.6.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4.1.1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应单独密封包装。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以及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应统一密封在另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4.1.2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除此之外不得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记。4.1.3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书写,以便因投标文件迟到或其他原因造成招标人不能接受该投标文件时得以原封退回。4.1.4如果同时投多个合同段,不同合同段的投标文件应分别装订、密封。4.1.5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签收。4.1.6如果因投标人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迟到或遗失,过早启封或失密等情况,招标人概不负责。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对以下情况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1)逾期送达的;(2)未送达指定地点的;(3)未按本章第4.1款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的。107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5.2开标程序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监理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7)开标结束。5.2.2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开封,由招标人密封保存。5.2.3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107 ,开标人只拆封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6)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7)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退还给投标人:(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5.2.4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2)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3)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5.2.5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己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5.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6.2评标原则107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7.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2如果根据本章第7.3.2项或第7.5.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或者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签订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7.1.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工作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工作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中标候选人经公示无异议、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包括下列内容:(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监理质量要求和监理服务期限的响应情况;(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招标项目基本情况;(2)招标过程简述;(3)评标情况说明;(4)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5)中标结果;(6)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等。有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和资格审查报告的,也应当包括在书面报告中。7.1.4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7 7.2中标通知7.2.1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7.2.2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7.2.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7.3中标结果公告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7.4履约保证金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要求。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签订合同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5.3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7.5.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7.5.5107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07 7.5.6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协议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协议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未能与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经书面报告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招标人可不再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的纪律要求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进行干预和施加任何影响。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应暂停招投标活动。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107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应暂停招投标活动。招标人逾期未答复异议事项,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办理。受理投诉的监督部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行贿查询对公示的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招标人将向检察机关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查实近三年以来中标候选人或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受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日期为准),则取消该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10.2其他说明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7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监理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监理服务期限备注投标人代表签名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1年月日107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监理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报价(元)是否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备注投标人代表签名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1年月日107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施工监理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2.......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提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107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项目名称)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全称并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107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致:(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施工监理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人民币大写);  其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元; 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元;暂列金额:元;其他费用(如果有,列明费用名称):(元)。质量要求: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资格证书编号:。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监理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招标人(全称并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全称并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107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致:(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施工监理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招标人(全称并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全称并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107 附件六:确认通知确认通知致:(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你方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施工监理招标关于的通知。  特此确认。投标人(全称并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107 附件七:项目说明(1)、项目概况本次招标的苍南县炎亭景区提升工程-人行隧道工程监理,工程概算投资额约为1156万元。(2)、施工标段划分本次施工招标设一个施工标段,即:本工程起讫桩号为K0+000~K0+395,起点与炎灵线相连接,终点位于炎亭景区内金沙滩沿线堤坝,项目全线为直线段,全长395m,路基宽5.5m,纵坡采用双向坡,上坡坡率为0.5%,下坡坡率为-0.6%,变坡桩号为K0+220,K0+010~K0+388处设1座人行隧道,隧道长378m。本项目计划施工工期:2018年11月15日至2020年1月15日,共420日历天,监理服务期39月(其中施工准备期1个月,施工阶段监理14个月,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24个月)。(3)、招标范围本次施工监理招标为1个监理合同段:负责苍南县炎亭景区提升工程-人行隧道工程监理施工标段的施工监理工作。107 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107 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与标准1评标方法经评审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1)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优先;(2)被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3)……2.1.1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监理服务期限及工程质量要求;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且其投标未影响招标公正性:a.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证件的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b.投标人仍然满足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预审条件最低要求(资质、业绩、人员、信誉、财务等);c.与所投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与招标人也不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b.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7)投标人是独家投标。(适用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07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适用于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适用)。(7)监理服务期、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8)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9)投标人没有提出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相悖的要求: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g、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10)人员、业绩、信誉证明材料真实。(11)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12)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4项规定。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b.己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6)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4项规定。107 续上表条款号评审因素与标准2.1.2资格评审标准(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监理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5)投标人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9)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07 续上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技术建议书分值40分;监理机构人员分值40分,其中总监理工程师分值20分;监理业绩、信誉分值10分;监理服务费报价评审分值为10分)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1技术建议书:40分2.商务评审:(1)监理业绩:8.5分(2)企业信誉:1.5分(3)监理机构人员:40分3.其他因素评审一般不作要求,用“/”表示。:/分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1.监理服务费报价评审:10分评审要求:商务评审由评标委员会统一打分;技术建议书评审则由各评委单独打分(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打分值保留一位小数,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若m≤3,则直接计算m个投标人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若3<m≤5,则去除最低报价后,然后计算其余m-1个投标人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若5<m≤10,则去除最低报价和次低报价后,然后计算其余m-2个投标人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若10<m≤15,则去除最低报价、次低报价和第三低报价后,然后计算其余m-3个投标人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15<m依次类推计算。注:m为所有通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2.2.3监理服务费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监理服务费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2.2.4(1)技术建议书主要监理岗位的职责(10分)各职能部门设置及其职责划分合理可行、具有针对性的,得10分;较好的,得9.5分;一般的,得9.0分。本工程监理工作重难点分析及对策(10分)针对本合同工程难点分析透彻,工作重点把握准确的,得10分;较准确的,得9.5分;一般的,得9.0分。监理工作的程序与措施(10分)针对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程序与措施计划严谨措施得力的,得10分;计划可行措施较好的,得9.5分;计划和措施均一般的,得9.0分。对工程的建议(10分)针对本合同工程的建议具有针对性的,得10分;较好的,得9.5分;一般的,得9.0分。107 续上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分标准2.2.4(2)商务评审评分标准监理业绩(8.5分)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最低要求的得8.5分。企业信誉(-2~1.5分)AA级:得1.5分;A级:得1分;B级:得0分;C级:扣1分;D级:扣2分(监理人信用等级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未涉及的按B级计算。当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及以下,交通运输部最新公布的全国信用评价结果低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时,以信用等级低的为准)。总监理工程师(40分)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最低要求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最低要求的得38.48分。个人信誉扣分(-3.52~1.52分)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信用评价结果,监理工程师个人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18分的,扣1分,累计扣分大于等于18分但小于24分的,扣2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最近三年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得分。评价结果得分计算原则如下:(1)评价结果得分=N1×1+N2×0.6+N3×0.3(2)近三年(由近至远)信用评价等级得分分别N1、N2、N3。(3)总监的信用评价等级得分为:AA得0.8分;A得0.5分;B得0分;C得-0.5分;D得-0.8分。(4)对于未参加总监信用评价的,其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不加分也不扣分。(5)加分奖励标准与总监岗位登记单位挂钩,对于总监岗位登记发生变更的,变更之前的一年的信用评价若为AA、A级的,每变更一次按降一级计算,若为B级及以下的,按原等级计算。107 续上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2.4(3)监理服务费报价评分标准(10分)偏差率:监理服务费报价得分计算公式:(1)若投标人监理服务费报价>评标基准价,则监理服务费报价得分=10-偏差率×100×E1;(2)若投标人监理服务费报价≤评标基准价,则监理服务费报价得分=10+偏差率×100×E2;E1值为0.5,E2值为0.49。(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2.2.4(4)其他因素需补充的其他内容条款号评审因素与标准1评标方法第1条细化为:1.1评标办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30分钟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经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委认定,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除此之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1.2评审范围初步评审评审范围: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出席开标活动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开标现场被宣布为废标的投标人除外)。详细评审范围:投标文件通过初步评审的所有投标人进行评审。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建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低于投标控制价70%的投标人进行询标),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107 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4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商务评审(监理业绩、企业信誉、监理机构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监理服务费报价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商务评审评分标准:①监理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②企业信誉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③监理机构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监理服务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107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3.2.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3.3第二个信封开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3.4.3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5.2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3.5.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3.6.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07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C.提供虚假的业绩;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107 3.9评标结果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3.9.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107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07 合同通用条款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本合同通用条款不应进行任何改动,如果有不同要求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编写原则在专用条款中进行修改、删除或补充。107 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1.1.1.6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1.1.1.7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1.1.1.8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1.1.2.2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4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5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6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1.1.3工程和监理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1.1.3.3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4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1.1.4日期1.1.4.1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6.1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1.1.4.2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1.1.4.3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约定所做的调整。1.1.4.4完成监理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07 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委托人要求;(7)监理报酬清单;(8)监理大纲;(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监理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6.4文件的照管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107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知识产权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1.10.2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1.10.3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委托人要求1.12.1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天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2.2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1.12.3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委托人义务2.1遵守法律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始监理通知委托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2.3提供设备、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监理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2.4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5支付合同价款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提供监理资料委托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2.7其他义务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委托人管理3.1委托人代表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107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3.1.2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3.1.3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3.2委托人的指示3.2.1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3.2.2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8条执行。3.2.3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3.2.4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3.3决定或答复3.3.1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8条的约定处理。3.3.2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4.监理人义务4.1监理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1.3完成全部监理工作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4.1.4其他义务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8天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4.3联合体4.3.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3.2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3.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总监理工程师4.4.1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107 4.4.2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4.4.3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4.4.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4.5监理人员的管理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4.5.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4.5.3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5.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4.6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4.7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4.7.1监理人应与其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7.2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7.3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4.8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5.监理要求5.1监理范围5.1.1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5.1.2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4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2监理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7)其他监理依据。5.3监理内容10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5.4监理文件要求5.4.1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5.4.2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5.4.3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和提交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6.1开始监理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6.2监理周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且属于非监理人责任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合同变更;107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6.3完成监理6.3.1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6.3.2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6.3.3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6.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7.监理责任与保险7.1监理责任主体7.1.1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7.1.2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7.1.3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7.2监理责任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8.合同变更8.1变更情形8.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8.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8.2合理化建议8.2.1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8.1款约定。8.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9.合同价格与支付9.1合同价格9.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9.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107 9.1.3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9.2预付款9.2.1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9.2.2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9.3中期支付9.3.1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9.3.2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9.4费用结算9.4.1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9.4.2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4.3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9.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3项的约定执行。10.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0.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0.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0.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0.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0.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10.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11.违约11.1监理人违约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107 (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11.2委托人违约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11.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2.争议的解决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7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第1.1.1.1目细化为: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服务费用清单、监理人有关人员和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第1.1.1.5目不适用。第1.1.1.8目细化为:监理服务费用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服务费用清单。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1.1.2.7目至第1.1.2.9目:1.1.2.7监理机构:指由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的履行监理职责的组织,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1.1.2.8行政管理部门: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对本工程依法享有行政监督权限的其他政府部门。1.1.2.9第三方: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之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包括承包人)。1.1.3工程和监理第1.1.3.1目细化为:工程: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委托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具体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第1.1.3.2目细化为: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公路工程施工准备、施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细化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委托人要求;(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10)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监理文件的提供本项细化为:107 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公路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本项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且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后7天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1份。(2)委托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1份。(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1套。(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1套。(5)其他相关资料。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8转让和分包本款细化为:1.8.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8.2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1.10知识产权本款补充第1.10.4项:1.10.4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委托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本条补充第1.13款:1.13避免利益冲突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2.委托人义务本条补充第2.7款至第2.10款:2.7协助委托人在工程所在地向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并避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收费(不含税金)。2.8授权通知委托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2.9委托人指令的下达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2.10保障在监理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应保障监理人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3.委托人管理3.3决定或答复第3.3.2项细化为:委托人对监理人关于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提出的请示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7天,重大问题不得超过28天。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107 4.监理人义务4.2履约保证金本款细化为:4.2.1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后,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格式,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额度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天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4.2.2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但不影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应当得到的其他款项的支付。4.3联合体第4.3.3项细化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委托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补充第4.3.4项:4.3.4未经委托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4.4总监理工程师第4.4.1项细化为: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应不低于原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监理人员的管理第4.5.1项、第4.5.2项细化为: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常驻现场并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4.5.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试验员、资料员等。本条补充第4.9款:4.9党建工作要求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监理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监理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监理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5.监理要求5.1监理范围第5.1.3项细化为:阶段范围指公路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2监理依据本款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107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工程前期有关文件;(4)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5)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6)委托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7)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8)其他监理依据。5.3监理内容本款细化为: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委托人须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方式进行选择,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约定。各阶段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5.3.1在工程同时设置总监办和驻地办时,总监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1)总监办工地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4)审批各驻地办主持编制的监理细则;(5)参加设计交底;(6)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7)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8)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9)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10)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审核工地试验室,抽查控制桩点复测、测定地面线和工程划分及驻地办工作;(11)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12)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13)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14)审批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15)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16)签发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17)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1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19)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20)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21)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22)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23)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24)签认交工结账证书;(25)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26)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27)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28)签认最后支付证书;(29)参加工程竣工验收;(30)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107 5.3.2在工程同时设置总监办和驻地办时,驻地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1)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建立(或不建立)工地试验室,如需驻地办建立工地试验室,应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检查项目和频率的要求;(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在总监办的安排下,参与编制监理计划,提供本驻地办相关资料;(4)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5)参加设计交底;(6)按规定程序初审本驻地监理标段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7)初审本驻地监理标段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以及施工中进行的调整计划;(8)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9)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10)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11)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12)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人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13)审批施工测量放线;(1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15)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16)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17)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18)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19)审批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20)验收构配件或设备;(21)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22)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23)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24)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25)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26)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27)编写本驻地监理标段的监理月报;(28)主持召开工地会议和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29)编制标段监理竣工文件;(30)编写本驻地监理标段的监理工作报告;(31)参加本驻地监理标段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32)初审交工结账证书;(33)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5.3.3在工程只设置总监办一级监理机构时,其监理服务内容为:(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工地试验室,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5)参加设计交底;(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7)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107 (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12)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19)审批施工测量放线;(20)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21)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22)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23)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24)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25)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26)验收构配件或设备;(27)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28)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29)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30)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31)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32)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33)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34)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35)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3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37)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38)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39)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40)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41)签认交工结账证书;(42)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43)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44)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45)签认最后支付证书;(46)参加工程竣工验收;(47)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5.4监理文件要求第5.4.3项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监理文件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安全监理文件、环保监理文件、费用与进度监理文件、合同事项管理文件,以及监理日志、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其他监理文件和影像资料,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应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107 本条补充第5.5款至第5.7款:5.5监理服务形式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机构设置要求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6监理服务目标5.6.1监理服务履约目标: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5.6.2对承包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7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5.7.1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时,在委托人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授权权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7.2如果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应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监理人应:(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提供监理服务;(2)根据职责范围,在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委托人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6.1开始监理第6.1.1项细化为: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及监理人首批人员实际进场日期起算,以时间在后者为准。监理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根据本项目工程的进展情况和委托人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安排监理人员及时进场。本条补充第6.4款:6.4监理工作的暂停与监理合同的解除6.4.1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约定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期限,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2)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委托人28天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应按照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程序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监理合同。6.4.2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本监理合同时,必须在56天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6.4.3监理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委托人可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解释。若监理人在28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委托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对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6.4.4委托人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期限后28天,或根据本合同第6.4.1项(1)目或第6.4.2项的约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人可书面要求委托人予以解释。若委托人在28107 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6.4.5监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利和利益。7.监理责任与保险7.1监理责任主体第7.1.2项、第7.1.3项细化为:7.1.2监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本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监理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和质量负责人。监理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7.1.3监理人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本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人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委托人。本款补充第7.1.4项:7.1.4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监理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本条补充第7.3款:7.3人员和设备保险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8.合同变更8.1变更情形第8.1.1项细化为: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5)监理服务的形式与内容发生变化;(6)因委托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7)委托人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导致投入增加。9.合同价格与支付9.1合同价格第9.1.1项细化为:本合同的报价方式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格是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应按投标文件格式中报价清单的内容和格式填报。监理服务费用包括以下组成部分:(1)监理人员服务费;(2)监理办公设施费;(3)监理交通设施费;107 (4)监理试验设施费;(5)监理生活设施费;(6)利润。除利润外,以上各项费用应分别按施工期(涵盖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两个阶段填报,其中监理人员服务费应填报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为完成监理服务所需要的总人月数量。各类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履行监理服务时由于施工工艺的连续性导致不可避免的加班费用,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委托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监理人因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需计取的企业管理费及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监理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各项监理服务费用之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除本合同第8条约定的变更情形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外,本监理合同的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一律不予调整。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工程提前完成导致监理服务期限缩短,且在监理人已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委托人不能以监理人提前完成监理为由而减少监理报酬。9.2预付款本款细化为: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7天内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10%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预付款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时开始抵扣,全部预付款应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累计支付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监理人无须向委托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9.3中期支付本款细化为:9.3.1监理人应在各月末向委托人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按委托人批准格式填写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一式三份,该付款申请单包括以下栏目,监理人应逐项填写清楚:(1)本月应向监理人支付的(结算的)监理服务费用;(2)本月应支付的监理服务变更费用;(3)本月应支付的预付款;(4)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5)本月应扣回的预付款;(6)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9.3.2委托人将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进行核实并予以支付。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支付原则如下:(1)施工期间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根据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本月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时间计算并支付(各岗位监理人员的人月数以监理人记录并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监理人员出勤情况为依据)。本项目各月累计支付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费报价清单中填报的施工期监理人员服务费合计金额,超过部分委托人将不再予以支付。(2)施工期间的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由监理人包干使用,上述四项设施费的报价总额按月度等额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必须保证实际投入本项目的办公设施、交通设施、试验设施及生活设施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且不低于监理人投标文件中所列设施,否则委托人将根据本合同第11.1.2项的规定从其报价总额中扣除违约赔偿金。(3)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人员服务费、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将在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开始后,分四次等额支付给监理人。(4)监理服务变更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在监理服务所对应工作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5)根据合同条款第8.2.2项约定对监理人的奖励,委托人应于对监理人的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6)根据合同条款第11.1107 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违约赔偿金,由委托人从对监理人的当期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中予以核减;当期监理服务费不足以抵扣违约赔偿金时,则从后续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7)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2款确定的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9.3.3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9.3.4委托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7天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9.3.5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9.4费用结算本款细化为:9.4.1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7天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申请之日前实际发生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预付款和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监理人在提交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按合同条款第4.2.1项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天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9.4.2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7天内,监理人应将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结清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其他应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剩余款项,扣减其他应由委托人从监理人扣回款项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同时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9.4.3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9.4.4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9.4.5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5项的约定执行。本条补充第9.5款、第9.6款:9.5暂列金额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暂列金额主要用于支付监理服务的变更费用。9.6货币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采用人民币支付监理服务费用。涉及外币支付的,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违约11.1监理人违约本款细化为: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2)监理人转让或分包监理工作;(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4)监理人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5)监理人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107 (6)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合同文件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7)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8)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生第11.1.1项(2)目或(4)目情形时,委托人可直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委托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11.1.3监理人对委托人损失的赔偿责任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赔偿,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赔偿金=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所对应的监理费×监理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监理人对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人与委托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人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11.5款的约定办理。11.1.4监理人对委托人未授权的监理服务范围不承担监理责任。11.2委托人违约本款细化为: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5)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11.2.3委托人对监理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委托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本条补充第11.4款、第11.5款:11.4赔偿责任的期限委托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均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天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天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天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理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均失去索赔权利。11.5赔偿的限额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条款第11.1款和第11.2款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为:(1)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30%,当达到此限额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同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2)委托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合同双方同意放弃超过上述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12.争议的解决本条补充:107 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107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107 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2委托人:苍南县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1.3.1本次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为苍南县炎亭景区提升工程-人行隧道工程监理。工程地点:苍南县。施工合同标段划分:本项目招标施工设1个施工标段;监理合同标段划分:本次招标为一个监理合同段,负责苍南县炎亭景区提升工程-人行隧道工程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及缺陷责任期监理;工程概况:/。1.12委托人要求1.12.3委托人负责提供的文件包括:/,提供数量:/,其他要求:/。4.监理人义务4.2履约保证金4.2.1缺陷责任期保函金额:/。补充4.2.2目:4.2.2发包人与监理人应在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0天内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中标人应在签订上述合同之前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形式为履约银行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监理人信用等级为AA级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A级企业为签约合同价的4%,B、C、D级企业为签约合同价的5%(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未涉及的企业按B级计算)。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为:县(区、市)级支行及以上银行。如果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当同时向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费支付担保。5.监理要求5.1监理范围5.1.2工程范围包括:负责苍南县炎亭景区提升工程-人行隧道工程施工监理工作。5.1.3阶段范围包括:监理服务期包括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期、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缺陷责任期阶段。5.1.4工作范围包括:对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安全监理、环境保护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合同和其他事项管理及有关协调等。补充5.1.5目:5.1.5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指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和工作范围内及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内进行的监理服务。补充5.1.6目:5.1.6107 附加监理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由于非监理人(含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所延长的服务时间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2)发包人书面提出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监理服务要求,监理人完成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3)发包人书面提出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完成此项工作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4)发包人书面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而增加的投入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补充5.1.7目:5.1.7额外服务的范围:指正常监理服务和附加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作,包括:(1)监理合同生效后,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作为额外服务;(2)如果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监理人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方案,该建议方案的编写和提交应视为额外服务;(3)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发包人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人的额外服务;(4)发包人将部分或全部外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因此而增加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5)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6)经发包人认定的其他额外服务。5.3监理内容□工程同时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设立工地试验室,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不设立工地试验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工地试验室相应的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工程同时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均设立工地试验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工地试验室相应的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工程只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设立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相应的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监理人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否则,监理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二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5.5监理服务形式监理服务机构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按(组建原则、设立方式)组建,下设个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5.6监理服务目标5.6.2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交(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及以上。5.7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5.7.1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107 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授权: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有关规定,有权独立履行监理服务内容的职责和权限,以及根据本工程的特点授予监理人的下列权力:(1)对承包人不称职的、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人员和拒不执行监理指令的人员,总监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撤换;(2)根据工程需要,总监具有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设备或资金投入的权力。必要时,总监可向发包人提出中止施工合同、课以履约担保等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的建议;(3)总监有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组织的有关会议的权力;有召开协调各承包人(含指定分包人)联席会议的权力;并有随时召集某一承包人或所有承包人就某一问题举行会议的权力;(4)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其它权限。补充5.7.3项5.7.3监理人应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报送监理诚信信息。补充2.1.4项5.7.4监理人应合理使用发包人支付的监理服务费,保证现场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理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并接受发包人对监理服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6.1开始监理6.1.1满足以下条件时,监理人应开始监理工作:/。6.2监理周期延误由于非监理人责任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延长监理服务期限的计算方法:;增加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附加服务工作日数×监理人数×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人月平均费用与法规规定每月工作日数的比值。其中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延长的(包括施工准备期延长),附加监理服务费按上式计算。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延长的(包括施工准备期延长),延长部分的监理办标准化(含信息化)建设及配套辅助人员费用按下述方式计算:该项费用按月为计算周期,以监理办标准化(含信息化)建设及配套辅助人员费用除以合同协议书中列明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的月份数得出的金额予以支付。8.合同变更8.1变更情形8.1.1合同变更时,监理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监理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法:(1)监理人员服务费增加的服务工作日数×监理人员日平均单价(即人月单价÷21.75)107 (2)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含燃料消耗等费用)、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将按照、因增加监理服务而导致实际增加的设施数量及监理单位在报价清单中填报的相应价格进行支付。8.2合理化建议8.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给予监理人如下奖励:/。9.合同价格与支付9.1合同价格9.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总价或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由于人工、材料、设备等因素的市场价格变化导致本项目监理服务费用变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9.3中期支付9.3.5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规定如下:/。补充9.3.6目9.3.6在正常施工阶段期限内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为:正常施工期是指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止。正常施工期监理服务费以监理服务费报价表中所列施工阶段监理服务人月平均费用为单价,以当月实际发生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监理人员人数(包括应发包人要求增加的监理人员)为数量计算正常施工期当月相应部分监理服务费。每月支付一次。监理人员每个月驻工地时间少于21天的(特殊情况下,发包人许可除外),根据具体出勤情况,按以下方式计算当月监理服务费:以监理服务费报价表中所列施工阶段监理服务人月平均费用除以21天作为监理人员每天的费用,乘以出勤天数后作为其当月监理费。监理费支付时间为次月的中旬。本工程监理合同工期为14个月,若因各种原因导致工期超过14个月的,监理单位有义务继续履行监理职责,监理费用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要求双方另行协定。补充9.3.7目9.3.7暂列金的支付:监理人将实际发生的附加监理服务费或额外监理服务费与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一并计量,其附加监理服务费或额外监理服务费由发包人按实支付给监理人,超出暂列金额度的应按实计量。9.5暂列金额本合同的暂列金额为监理服务费的/%。11.违约第11.1款细化为:107 11.1监理人违约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1)自中标开始至施工阶段结束,监理人违约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含试验员)的;(2)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更换的;(3)总监、副总监的休假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其它监理人员休假未经总监批准而影响监理工作的;(4)无正当理由监理人员每个月驻工地的时间和人数少于当月法定工作日要求的;(5)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巡视、旁站的;(6)在接到承包人书面申请检查约定时间后的24小时内未到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的;(7)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已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不足的;(8)将不合格的工程、工序、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9)在地面线被扰动前,对原始地面线的复测频率达不到合同要求,或土石方数量计算资料不全,或工程量审核不符合合同要求的;(10)监理人员严重失职导致质量、安全或环保事故发生的;(11)因监理人原因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的;(12)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或其它不良行为的。(13)监理人不按时提交完整的交竣工资料的;(14)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监理办标准化(含信息化)建设不满足《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办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进行监理办标准化(含信息化)建设要求的;(15)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人员(含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试验员)信用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大于等于12分的。因监理人违约,发包人视其违约情节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方法:a.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发包人有权购买任何未按承诺配备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及其安装和服务,费用均由监理人负担,并在中期支付中将此款扣除;人员未按承诺进场,每人每天课以300元的违约金。b.有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的情形,每人次课以300元的违约金;c.有11.1.2(1)情形,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次课以100000元的违约金,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次课以50000元的违约金,监理员(含试验员)每人次课以10000元的违约金;d.有11.1.2(2)情形,每人次课以3000元的违约金;e.有11.1.2(3)情形,每人次课以500元的违约金;f.有11.1.2(4)情形,每人每天课以300元的违约金;107 g.有11.1.2(5)情形,每次课以300元的违约金;h.有11.1.2(6)情形,每次课以10000元的违约金;i.有11.1.2(7)情形,每次课以1000元的违约金;j..有11.1.2(8)情形,每次课以10000元的违约金;k.有11.1.2(9)情形,每次课以2000元的违约金;l.有11.1.2(10)情形,每次课以10000元的违约金;m.有11.1.2(11)情形,课以1%的违约金;n.有11.1.2(12)情形,每次课以2000元的违约金;q.有11.1.2(13)情形,每次课以1000元的违约金;r.有11.1.2(14)情形,每次课以监理办标准化(含信息化)建设完成及配套辅助人员费用总额的2%;s.有11.1.2(15)情形,补充监理人员(含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试验员)信用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大于等于12分的且小于18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课以1000元的违约金,监理员、试验员每人课以500元的违约金;信用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大于等于18分的且小于24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课以500元的违约金,监理员、试验员每人课以300元的违约金;t.有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情形时,发包人可直接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合同;u.有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的情形时,发包人按事故大小、造成损失程度向监理人课以违约金和赔偿金,直至终止合同;v.有不履行监理职责,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情形时,发包人可直接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合同。违约金在履约担保或支付的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合以下条款另行承担赔偿责任: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发包人赔偿,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赔偿金=发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所对应的监理费×监理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监理人对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人与发包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人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4.4款的约定办理。11.2委托人违约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12.争议的解决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107 如采用仲裁,仲裁机构名称:温州市仲裁委员会。如采用诉讼,诉讼机构名称:苍南县人民法院。107 监理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格式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施工监理标段),已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的施工监理投标文件。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委托人要求:(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10)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2、监理服务费总价:(大写)元(¥);其中: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期、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监理服务费元;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元;暂列金额元;其他元。3、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资格证书编号:。4、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5、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提供监理服务。6、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其应支付的监理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7、监理服务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共个月,其中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期、施工及交工验收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共个月,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年月日至年月日共个月。8、本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后,监理人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至双方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后自然失效。9、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07 10、本监理合同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份,双方各执份。发包人(全称并盖章):监理人(全称并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邮编:邮编: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107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履约保证金致:(发包人全称)鉴于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__________(监理人名称)(以下称“监理人”)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参加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标段监理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元(¥_____)。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4.发包人和监理人按合同条款第5.4款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___________(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签字)地址: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注:监理人在获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可采用银行提供的保函格式,其主要内容须与本保函内容原则一致。107 附件三:廉政合同格式廉政合同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发包人全称)(以下称甲方)与(监理人全称)(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自觉按协议书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第三条乙方义务(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107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与承包人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第七条本合同作为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的附件,与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第八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递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发包人:(盖章)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107 附件四: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格式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项目工程的发包人(以下称甲方)与监理人(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第一条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目标为,监理人对本建设工程的监理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监理责任人。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自觉按协议书办事。(三)双方的施工监理业务活动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施工监理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监理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三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及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二)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监理规范进行现场监理。(三)甲方应按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支付监理费,除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监理费或拖延监理费的支付。(四)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五)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第四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相应等级的监理资质证书。(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监理合同,按投标承诺的监理人员及时到位。监理人员不能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能换人。107 (四)乙方如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乙方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试验检测能力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的,则该委托试验检测单位须经交通质量监督部门和发包人批准同意。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五)乙方必须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监理工作计划,明确监理岗位职责,严格监理检查制度。对工程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部位,必须实施全过程的现场监理旁站,并有完整的监理旁站记录;严格计量支付;合理有效地控制进度。(六)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监理资料应真实、完整。第五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第七条本合同作为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的附件。第八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递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发包人:(盖章)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107 附件五:安全监理责任合同格式安全监理责任合同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为在项目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切实搞好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人(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如下安全监理责任合同: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支持乙方按条例要求对规定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理。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1.督促承包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GF90—2015)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督促承包人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3.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明确各岗位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增强安全意识。4.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要同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承包人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乙方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107 6.乙方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7.乙方应督促承包人按照本工程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发包人:(盖章)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107 附件七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最低要求人员数量资格要求隧道专业监理工程师1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隧道专业)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隧道专业)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1具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专业监理工程师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公路专业),具有交通部安全环保培训证监理员2培训证书及以上①a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需派驻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上述人员的具体入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主要监理人员,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107 第二卷107 第五章委托人要求107 委托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委托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监理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服务,在委托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委托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监理要求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监理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1)、项目概况本次招标的苍南县炎亭景区提升工程-人行隧道工程监理,工程概算投资额约为1156万元。(2)、施工标段划分本次施工招标设1个施工标段,即:本工程起讫桩号为K0+000~K0+395,起点与炎灵线相连接,终点位于炎亭景区内金沙滩沿线堤坝,项目全线为直线段,全长395m,路基宽5.5m,纵坡采用双向坡,上坡坡率为0.5%,下坡坡率为-0.6%,变坡桩号为K0+220,K0+010~K0+388处设1座人行隧道,隧道长378m。本项目计划施工工期:2018年11月15日至2020年1月15日,共420日历天,监理服务期39月(其中施工准备期1个月,施工阶段监理14个月,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24个月)。(3)、招标范围本次施工监理招标为1个监理合同段:负责苍南县炎亭景区提升工程-人行隧道工程施工监理工作。2.项目周边环境、文物情况:/3.水文、气候、气象及地质简况:/4.交通、电力、通讯及其他条件等:/(二)监理范围及内容包括监理范围及主要监理内容,与监理范围对应的施工标段划分及各标段主要工程数量表等。(三)监理依据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四)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1.4.补充监理服务人员要求如下:监理人员要求表表1监理岗位合同段人数专业技术职称监理资格从事类似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年龄限制备注107 总监理工程师1工程师及以上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专业监理工程师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公路专业)5≤60在投标人岗位登记专业监理工程师隧道专业1工程师及以上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隧道专业)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公路专业)5≤601个及以上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投标人岗位登记安全专业1工程师及以上具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专业监理工程师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公路专业),具有交通部安全环保培训证5≤60监理员2初级及以上培训证书及以上1≤50(即1968年6月1日以后)1.4.1本表要求的监理人员中,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人员的人数原则上保持不变,因部分工程施工开始或结束时间不同,部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进、退场可有先有后,监理员的人数也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监理人员的进、退场情况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注:1.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合同专业监理工程师由道桥专业监理工程师兼任。1.4.1.1本表要求的监理人员中,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人员的人数原则上保持不变,因部分工程施工开始或结束时间不同,部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进、退场可有先有后,监理员的人数也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监理人员的进、退场情况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1.4.1.2监理服务的人月数建议如下:第1监理合同段,施工阶段为24.5人月(其中:总监3.5人月,专业监理工程师7人月;监理员14人月),缺陷责任期为24人月(其中:总监和副总监/人月,专业监理工程师24人月;监理员/人月),合计48.5人月。1.4.1.3监理办的文秘、驾驶、后勤等辅助人员,由监理人按需要自行聘用,其费用计入监理服务费。1.4.2补充以下内容:1.4.2.1监理人应派遣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监理人不得随意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总监、副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不得配置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否则,将导致监理人违约。进场的监理人员应保持稳定,除非发包人另有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换。1.4.2.2以下情况为正常调换:(1)投标截止期后90天,双方未签订监理合同,或虽签订了监理合同,但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且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的;(2)因故连续停工超过90天且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的;(3)被替换人升(留)学、出国(境)定居、死亡,或年龄、健康原因影响其监理职责的正常履行的;(4)不可预见因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替换人的确不能继续留任(不得不长期离开监理办)的;107 (5)发包人认为合理并可接受的其他特殊原因。1.4.2.3以下情况为非正常调换:(1)被替换人擅自离岗或监理人擅自调离的;(2)因工作失职,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被清退的;(3)因发生吃拿卡要等廉政问题被清退的;(4)因工作不称职等原因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或发包人书面要求调换的;(5)替换人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信用评价结果,监理工程师个人评价周期内信誉档次有降低的;(6)发包人认为不可接受的其他原因。1.4.2.4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视为监理人违约:1、属非正常调换;2、属正常调换,但未按合同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发包人审查批准3、替换人的技术职称、监理资格、监理经历、年龄等条件不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1.4.2.5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不应视为监理人违约:(1)属正常调换;(2)按2.4.3.6的要求提交监理人员调换申请,报发包人审查并获得批准(发包人超过14天未予审批的,视为默认);(3)替换人的监理资格、技术职称等条件不低于合同强制性要求且评价周期内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个人信用评价结果档次未下降;(4)有关材料齐全(因健康原因提出的人员调换应附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1.4.2.6若监理人要求调换主要监理人员,必须提前14天向发包人提供以下材料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以后,才能派替换的监理人员进场:(1)书面请示报告;(2)替换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监理资格证书、工作经历与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的彩色打印件或清晰可辨的复印件(原件备查),其中主要监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应当与浙江交通网站(或交通运输部网站)监理人员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一致,如浙江交通网站与通运输部网站的信息不一致,以浙江交通网站诚信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为准。1.4.2.7若监理人要求调换监理员,应报发包人备案(发包人超过7天无异议的,视为默认)。1.4.2.8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构成违约的,按项目专用条款规定的标准在履约担保或支付的监理服务费中扣除。1.4.3.监理办的监理人员每个月的工作日以满足工程施工进展和监理工作的需要为前提,监理人员每个月驻工地的时间为当月法定工作日。因工程施工需要监理人员加班的,监理人应安排相关监理人员加班,其加班费按以下条款进行计算:107 加班费指法定节、假日加班和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延时工作的费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计算费用。监理人在编制监理服务费投标报价表时,应充分考虑施工监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由各种原因引起的加班及其所发生的所有加班费用,并将该费用计入监理服务费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监理人加班费,监理人也不得以加班费或任何其它名义向承包人计取额外的报酬。监理人员的休假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合理安排,除特殊情况外,总监、副总监的休假必须事先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其他监理人员休假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在岗监理人员人数应满足工程正常监理工作的需要。1.4.4监理人应当结合本工程特点,对全体监理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学习和考核,并接受发包人按规定组织进行的上岗摸底考试。对摸底考试不合格的监理人员,将被视为不能胜任监理工作岗位而予以调换,监理人必须选派合格的监理人员进场替换,所需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1.4.5缺陷责任期监理人员安排将由发包人根据交工时的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不论是否驻留,当因工作需要,发包人要求其返回工地时,监理人必须满足发包人的要求。1.4.6总监的直系或旁系亲属不得在其领导的监理办从事监理工作,也不得在监理办管辖的任何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材料供应商等与工程监理有关联的单位工作。(五)其他要求二、适用规范标准(一)通用施工监理规范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二)专用施工监理规范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三)施工技术规范施工技术规范包括以下内容:1.本工程施工标段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执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2.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国家现行的公路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文件。(四)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适用本工程的其他规范、标准或规程三、成果文件要求(一)成果文件的组成符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要求。(二)成果文件的深度符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要求。(三)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符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要求。(四)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5。(五)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如下。1.纸质版的要求:5。2.电子版的要求:2。107 3.其他要求/。(六)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四、委托人财产清单(一)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1.委托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2.委托人提供的设备清单:/。3.委托人提供的设施清单:/。(二)委托人提供的资料1.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公路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2.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3.委托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4.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资料5.技术标准、规范6.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7.其他资料(三)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1.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2.委托人财产退还要求/。五、委托人提供的便利条件(一)委托人提供的生活条件/。(二)委托人提供的交通条件/。(三)委托人提供的网络、通讯条件/。(四)委托人提供的协助人员/。六、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一)监理人自备的工作手册:。(二)监理人自备的办公设备:主要通讯设备配备要求(适用于第1监理合同段)107 编号名称单位数量备注1固定电话部22移动电话部每人一部(三)监理人自备的交通工具:主要交通设施配备要求(适用于第1监理合同段)编号名称单位数量备注1汽车辆32自行车辆自定(四)监理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主要办公设备配备要求(适用于第1监理合同段)编号名称单位数量备注1电脑台42复印机台13相机架24传真机台15桌椅套每人一套6资料柜只满足资料存放7会议桌椅套可满足20人以上8空调台4(五)监理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主要安全设施配备要求(适用于第1监理合同段)编号名称单位数量备注1安全帽个每人一个2安全鞋双每人一双3手电筒个5107 监理人自备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工具:主要测量仪器设备配备要求(适用于第1监理合同段)编号名称单位数量备注1全站仪台12经纬仪台13水准仪台1监理办工地临时试验室基本配备要求(适用于第1监理合同段)工程检测项目主要仪器设备备注路基工程1、路基压实度试验:环刀法或灌砂法2、路基平整度1、灌砂筒2、取土器及环刀3、恒温干燥箱路面基层1、集料试验:筛分、压碎值、针片状含量、含泥量、密度2、石灰或水泥剂量测定3、重型击实试验、压实度试验4、无机结合料稳定土7天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5、无机结合料配合比复核试验6、含水量试验1、路面材料强度仪2、路面基层集料筛3、重型击实仪、直读式测钙仪4、灌砂筒5、标准养护室、恒温干燥箱6、集料压碎值仪、针片状规准仪沥青砼路面1、集料试验:筛分、压碎值、含泥量、有机质含量、针片状含量、密度、粘附性、软弱颗粒含量2、压实度试验3、路面厚度、平整度测验1、粗、细集料筛2、恒温干燥箱3、压碎值仪4、针片状规准仪(七)监理人自备的试验用房、样品用房主要办公、生活用房配备要求(适用于第1监理合同段)编号名称单位数量备注1办公用房㎡1002会议室㎡403试验室㎡504生活用房㎡自定5档案室㎡15107 第六章图纸和资料107 第三卷107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07 浙江省(项目名称)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107 目录一、投标函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联合体协议书四、投标保证金五、资格审查资料六、其他资料七、技术建议书107 一、投标函1.我方己仔细研究(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号至第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监理工作。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3.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姓名:,年龄:,职称:,监理工程师证书:。4.质量要求:,监理服务期限:。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及主要试验检测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主要监理人员和主要试验检测设备且不进行更换。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7.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8.(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全称并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编:日期:年月日107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监理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直,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年月日注: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本授权委托书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无须提交授权委托书。107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注: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107 三、联合体协议(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监理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牵头人名称)承担专业工程,占总工程量的%:(成员一名称)承担专业工程,占总工程量的%;……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6.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单位幸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7.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136 四、投标保证金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汇款凭证的复印件。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格式如下。(招标人名称):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监理的投标,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7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元。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方。你方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决定,应通知我方。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136 五、资格条件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企业监理资质证书类型:等级:证书号:营业执照号员工总人数:注册资本其中高级职称人员成立日期中级职称人员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技术人员数量基本账户银行账号各类注册人员经营范围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1)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投标人为上市公司,投标人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以上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比例:(2)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例;(3)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备注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136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以框图方式表示说明136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序号项目名称项日所在地委托人名称委托人地址委托人电话项目等级项目总投资监理服务费监理服务期限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项目描述备注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2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3.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4.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136 (四)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项目投标人情况说明1.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1.4.4项规定的情形。2.近三年(自2015年1月1日以来),在工程项目的投标和建设过程中,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无受贿、行贿行为发生(以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受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日期为准)。3.监理人信用等级(监理人信用等级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未涉及的按B级处理。当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及以下,交通运输部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低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时,以信用等级低的为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信用等级:。交通运输部最新信用等级:。……注: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和“投标人须知”正文第1.4.4项规定,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136 (五)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资历表姓名年龄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名称技术职称学历拟在本标段工程任职工作年限从事监理工作年限毕业学校年月毕业于学校专业,学制年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工程项目名称担任职务委托人及联系电话获奖情况说明在岗情况□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现从事工作为:。□目前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目前任职项目:,担任职位:。备注注:1.本表应填写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相关情况。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4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136 (六)拟投入监理办设施设备及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试验员)承诺书致:(招标人全称)我谨代表(投标人全称)郑重承诺:若我单位成为项目工程第监理标段的中标人,将保证派遣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监理办设施设备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试验员)到场,即基本设施设备及监理人员的人数、技术职称、监理资格、工作经历和年龄等所有各项条件均满足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要求,为本工程监理工作服务。特此承诺。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136 六、技术建议书1.工程概述:主要对拟投监理标段的工程总体概况进行简单描述。2.监理工作范围:依据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服务的要求和范围,对拟投监理标段的监理工作安排、主要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进行必要的阐述。3.现场监理机构设置与人员安排:通过框图形式,明确拟投监理标段的组织机构设置。4.监理仪器、设备和设施的配备:投标人根据拟投监理标段的现场工作需要,对其拟投入本工程的监理仪器、设备和设施的配备等情况做简要介绍。5.监理工作程序:结合监理工作的阶段划分,对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施工安全控制、施工环境保护、费用控制、合同及其他事项管理、文件资料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理工作的方法与流程的简要阐述。6.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7.本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根据招标文件及现场考察,对本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特别给予重视的问题逐一论述并给出解决方法。8.对本工程建议:为更好地完成本工程的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可根据以往的经验,对本工程监理工作提出建议。136 七、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136 浙江省(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文件(报价文件)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136 目录一、投标函二、监理服务费用清单136 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己仔细研究(项目名称)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号至第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其中,增值税税率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监理工作。其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元: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元2.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136 二、监理服务费用清单(一)报价清单说明1.本报价表中各表项目和数量由投标人根据工程需要填写,除此之外,还应在每张报价表后附报价计算说明。如折旧费计算说明中应指出每种监理设施折旧寿命、折旧期、年折旧费等,使用、维修、管理费等计算说明中应指出每年各项费用情况、计算公式等。2.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编写的技术建议书并参考投标人以往监理工作经验填报。3.投标人必须配备施工监理所需的监理办公设施(含通讯设施)、试验检测设施、交通设施、生活设施等。监理办公设施(含通讯设施)、试验检测设施、交通设施、生活设施等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编写的技术建议书并参考投标人以往监理工作经验配置。4.监理工程师的驻地设施及配备的设备,如交通、通讯工具及燃料消耗、维护等均由投标人按规定列入投标报价中。5.投标人在填报监理服务费用时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监理人所提供的各级监理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车辆均应满足委托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提出的最低限度要求。(2)除合同条款第8条约定的变更情形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9.1.1项约定的其他情形外,本监理合同的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一律不予调整。6.投标人因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投标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7.投标人应认真填写报价清单中所列的监理服务费用各细目的单价和总额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委托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细目的价款己包括在报价清单其他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8.在表2监理人员服务费报价表和表4监理工程师交通设施费报价表后应附相应项目的单价分析表。9.投标人在表2中填报的各类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的工资、加班费、生活伙食费、奖金及各种补贴等一切费用在内。若监理人员因履行正常监理服务而加班,委托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加班费。10.对于同一设施或物品,投标人不能重复填报监理服务费用,一经发现,委托人将有权从投标价中扣除多报的费用,投标人对此应予确认,否则,委托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136 (二)监理服务费报价表表1监理服务费用报价汇总表表2监理人员服务费报价表表3监理工程师办公设施费报价表表4监理工程师交通设施费报价表表5监理试验设施费报价表表6监理工程师生活设施费报价表表7监理费用支付估算表附件1监理人员工作计划安排表附件2监理设施进出场时间表147 表1监理服务费用报价汇总表单位:人民币元序号项目施工期缺陷责任期小计金额1监理人员服务费2监理办公设施费3监理交通设施费(含燃料消耗等费用)4监理试验设施费5监理生活设施费6各项费用合计(6=1+2+3+4+5)7利润(按6的百分比报价)8暂列金额(8=(6+7)×%)9投标报价总计(9=6+7+8)147 表2监理人员服务费报价表序号人员施工期缺陷责任期数量单价(元/人月)金额(元)数量单价(元/人月)金额(元)1总监理工程师2**专业监理工程师3**专业监理工程师4**专业监理工程师5**专业监理工程师6**专业监理工程师7**专业监理工程师8**专业监理工程师9**专业监理工程师10……11……12……合计(元)147 表3监理工程师办公设施费报价表序号施工期缺陷责任期名称及型号数量购置合价(元)折旧费(元)使用费(元)小计折旧及使用费(元)名称及型号数量购置合价(元)折旧费(元)使用费(元)小计折旧及使用费(元)12345678910合计(元)合计(元)147 表4监理工程师交通设施费报价表序号施工期缺陷责任期名称及型号数量(辆)单价(元)合价(元)折旧费(元)使用费(元)小计折旧及使用费(元)名称及型号数量(辆)单价(元)合价(元)折旧费(元)使用费(元)小计折旧及使用费(元)123…合计(元)合计(元)147 表5监理试验设施费报价表序号施工期缺陷责任期设备名称型号数量购置合价(元)折旧费(元)使用费(元)小计折旧及使用费(元)设备名称型号数量购置合价(元)折旧费(元)使用费(元)小计折旧及使用费(元)123456…合计(元)合计(元)147 表6监理工程师生活设施费报价表序号施工期缺陷责任期名称及型号数量购置合价(元)折旧费(元)使用费(元)小计折旧及使用费(元)名称及型号数量购置合价(元)折旧费(元)使用费(元)小计折旧及使用费(元)12345678…合计(元)合计(元)147 表7监理费用支付估算表时间项目年季度年季度缺陷责任期合计12341234监理人员服务费监理办公设施费监理交通设施费监理试验设施费监理生活设施费合计注:1.本表应按附件1和附件2监理人员和监理设施进场时间及数量安排计算相应的费用。2.本表各项合计费用应与监理服务费用报价汇总表相一致。3.本表将作为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支付监理费用的参考依据。147 附件1监理人员工作计划安排表标段:.序号人员驻场时间(月)监理人员投入安排(共个月)合计备注123456789101112…1总监理工程师2**专业监理工程师3**专业监理工程师4**专业监理工程师5**专业监理工程师6**专业监理工程师7**专业监理工程师8**专业监理工程师9**专业监理工程师10……11……12……13……14……15……………注:按照拟投入本工程现场监理人员的计划在岗安排据实填报。在岗时间为:进场时间为当月第一日:在岗表示为“—”。147 附件2监理设施进出场时间表时段监理设施交通设施办公设施生活设施试验、检测仪器其它年月至月年月至月年月至月年月至月年月至月年月至月年月至月年月至月年月至月年月至月年月至月年月至月缺陷责任期147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保函编号:致:                       (招标人)鉴于                           (以下简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以下简称“招标人”)招标编号为               的工程的投标。本                  受该投标人委托,在此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承担向招标人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责任。本责任的条件: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投标人无故放弃中标资格;3、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投标须知的要求签署合同协议书,不能或拒绝按投标须知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只要招标人指明产生上述任何一种责任的条件,则本银行在接到招标人的第一次书面要求后,即向招标人支付上述款额之内的任何金额,无需招标人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要求,只需要招标人在其要求中写明所索的款额。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本银行,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到本银行。银行名称(盖章):                        银行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