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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头咀隧道工程荔福路安置房项目勘察设计合同13
GF-2000-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洲头咀隧道工程荔福路安置房工程地点:广州市荔福路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3
发包人: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洲头咀隧道工程荔福路安置房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序号分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设计阶段及内容估算总投资(万元)费率%估算设计费(元)层数建筑面积(m2)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1洲头咀隧道工程荔福路安置房工程设计34117√√√说明注:1、工程概况:总建筑面积约为34117平方米。2、设计范围: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建筑、结构、设备、人防、消防、节能、基坑支护、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大小市政设计、园建、绿化、绿色智能化、无障碍设计。3、设计深度:满足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4、设计规范: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相关规程和规范。5、设计主要内容:13
(1)负责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报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负责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建筑、结构、安装、人防、消防、基坑支护、道路(含规划道路及小区道路)、市政排水排污、园建、绿化、路灯、智能化、室外广场、停车场、桥梁、人行天桥、河涌(如有)等工程的招标图、施工图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并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现场服务及专人驻场服务,编制竣工图(含验收通过)等;(3)负责市政燃气、市政给水、通讯工程除施工图以外的设计工作;(4)由于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设计变更阶段概算由设计单位负责;(5)负责规划用地红线涉及的半幅路设计及协调工作。(6)负责人防、消防、卫生学审查、环保的报建工作。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1 立项批文1 签订合同后三天内 2 建设用地红线图1 签订合同后三天内 3 当地规划局的规划设计条件1 签订合同后三天内 4 当地规划局的方案设计批复1 签订合同后三天内 5市政条件(包括上下水、暖通、电力、道路、热力、通讯等)1 签订合同后三天内 6其它设计资料1各阶段开始三天前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1方案设计文件5合同签定后10工作日内 提供建筑各立面效果图二份及所有设计文件光盘两份。 2初步设计文件8合同签定后15工作日内 3效果图34施工图设计文件8初步设计审批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13
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付费额(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第一次付费30%定金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20%设计人交付本项目的全部初步设计文件并通过审查后五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费20%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并通过审查后五个工作日内第四次付费10%工程验收交付结算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第五次付费20%送社会审计,审计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审计结果一次性付清尾款,多退少补。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问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讨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问。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13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与本工程有关的现行国家设计规范通则及标准。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_______%。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8本合同一式十份,发包人六份,设计人四份。13
8.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订金后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12其它约定事项: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住 所: 住 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备案号: 经办人: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13
洲头咀隧道工程荔福路安置房勘察合同GF-2000-0203工程名称:洲头咀隧道工程荔福路安置房工程地点:广州市荔福路合同编号:勘察证书等级:发包人: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勘察人:签订日期: 13
发包人: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勘察人: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洲头咀隧道工程荔福路安置房详细勘察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洲头咀隧道工程荔福路安置房1.2工程建设地点:广州市荔福路1.3工程规模、特征:总用地面积5497平方米,其中可建设用地面积482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4117平方米。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1.6承接方式:包干1.7预计勘察工作量: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控制标高。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基本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壹拾贰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13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年月日开工,年月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2.1岩土工程勘察费按照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乘以综合包干单价元/米结算,该单价已包括所有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成本、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其他勘察费用由投标人在岩土工程勘察费综合包干单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支付其它勘察费用。对于超过深度要求的超钻部分,其工程量不予计量。4.2.2本工程勘察费预算为元(大写),签订合同15天内,支付勘察费的30%;完成外业5天内,累计支付勘察费的50%;提交勘察成果文件5天内,支付勘察费的70%;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结算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勘察费的80%;结算资料送社会审计,审计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审计结果一次性付清尾款,多退少补。。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5.1发包人责任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5.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勘察单位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勘察单位未探明地下埋藏物即进行钻探的,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勘察单位承担民事责任。5.1.3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5.1.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工期顺延。5.1.5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13
5.1.6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5.2勘察人责任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00%。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5.2.6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6.1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6.2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计元;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6.3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6.4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6.5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13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8.1勘察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给他人。8.2勘察人在勘察过程中发现地下不明物体及发生突发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人。8.3发包人不提供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有勘察人自行解决。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本合同一式十份,发包人六份、勘察人四份。发包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 所: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盖章)备案号:备案日期: 年 月 日勘察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 所: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鉴证意见:(盖章)经办人:鉴证日期: 年 月 日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