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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际创新城金光东隧道工程(EPC)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61
合同编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业主:发包人: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联合体成员)签订日期:201年月日61
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4第二部分勘察设计合同条款6第三部分工程施工合同条款17第四部分合同附件54合同附件一勘察设计管理办法55合同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60合同附件三廉政合同62合同附件四保证书65合同附件五联合体投标协议6761
第一部分协议书业主(全称):。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勘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财政投资。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工程承包范围:包勘察设计(详勘、详测、工程物探、施工图设计等)、包施工、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保修。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质保期售后服务等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承包范围可以由发包人提出修改,但须提前15日历天提出。承包人负责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费用、进度、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等全面管理。承包人代发包人办理工程相关的报建、报批工作,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三、合同工期合同工期:中标人应在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7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工程项目建设必须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工。四、质量标准本工程应满足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工程质量要求为合格工程。五、合同价款合同价款为¥元(大写:人民币),其中勘察设计费为元;工程费为元。合同结算价款以广州市番禺61
区财政局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结算为准,如遇审计部门审计,本合同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为准。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八、业主委托发包人代建本项目,并委托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如承包人为联合体的,本合同由联合体的主办方及成员方共同签订,并由联合体主办方负责开具合同价款中工程费部分发票、收取工程费部分款项,勘察设计费由联合体成员方收取、开具发票。发票须以业主单位名称开具。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番禺区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名、盖章并在承包人提交施工履约担保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业主、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份,业主执份,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业主:(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发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61
第二部分勘察设计合同条款61
合同条款本合同的专有名词以黑体字印出的词均为被定义的术语:1.业主:指2.发包人:指本工程项目的的代建单位,是指雇用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那一方。3.承包人:指其实施工程的投标文件已被发包人接受且与发包人订立工程承包合同的勘察设计单位。4.设计咨询人(方):本工程的设计咨询(含施工审查)单位。5.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跟踪服务本工程所订立的合同。6.中标合同价格:指发包人所发中标通知书中所列的价格。7.合同价格: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并在此后根据合同条款调整的价格。8.工程概算:指以初步设计为基础编制而成,且编制深度达到国家有关的编制规定的文件。9.工程预算:指以施工图为基础编制而成,且编制深度达到国家有关的编制规定的文件。10.勘察工作量:指以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勘察工作大纲》中的规定内容的勘察任务,按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经发包人及其委托审查单位确认的勘察工作数量。第1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1.4中标通知书。第2条本合同项目的概况、任务、阶段、范围及设计依据61
2.1工程名称:广州国际创新城金光东隧道工程(第标段)2.2项目概况、招标内容、规模:1、项目概况:2、招标内容:2.3勘察工作量:按本项目的工程性质、规模所需进行的勘察和测量工作,包括规划报建所需的地形图及测量资料等。2.4项目勘测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承包人对本合同项目进行详勘、测量,规划报建的地形图及测量资料应满足规划局的要求。2.5项目设计阶段:为施工图设计阶段(含施工组织方案比选和施工图预算)。3.0项目设计范围:包括隧道工程、路面工程、监控中心及配套实施的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交通设施、交通监控、市政管线、消防工程、电力管沟、供变电工程等全部附属工程的定测、详勘(含工程物探)和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等相关工作。3.1设计依据: (1)设计中标通知书; (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及工程技术要求;(3)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3.2承接方式:根据招标文件之规定承接。第3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3.1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解释,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1)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或修正文件(如果有);(2)合同协议书;(3)勘察设计管理办法;(4)中标通知书;(5)投标文件的问题澄清;61
(6)合同条款;(7)投标文件;(8)招标文件的问题澄清;(9)招标文件;(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3.2当合同文件内容有含意不清或有矛盾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第4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4.1中标通知书;4.2项目投资批文、有关规划用地批文、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4.3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要求及勘察设计工作范围内已有的技术资料,但不免除承包人自行收集相关技术资料的责任;16、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5.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成果资料及设计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5.2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各一式贰拾份,因审查、报建等需要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不另行收取工本费。5.3承包人应当按照下列进度要求进行本合同项目的勘察施工图设计工作:5.3.1在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施工图设计。5.3.2详勘、定测成果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相关文件于施工图设计评审通过之日起,日历天之内交付发包人。5.4设计图纸含施工图、报建图;预算文件为施工图预算;设计文件除应提供本设计全标段的设计总图、总设计说明、工程项目及数量汇总表外,还应按施工标段分别提供所需设计图纸、计算说明,其中包括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相关电子文件(设计图纸需同时提供AutoCAD、PDF两种格式电子文件)。5.5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提供本合同工程概况、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及技术规范,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6承包人应提供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地震及场地灾害资料。承包人对本工程项目须进行抗震设计的重要建筑,经发包人认可后,可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的勘察工作。61
5.7承包人在开展各个阶段勘察工作前,向发包人提交各阶段的勘察工作大纲及其实施计划一式四份;承包人在开展各个阶段设计工作前,向发包人提交各阶段的设计工作大纲一式四份。 第6条 收费标准6.1勘察及施工图设计费合同价6.1.1本合同总价为¥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其中包括设计费万元、测量费万元、岩土工程勘察费万元、工程物探费万元。合同价按中标价实行勘察设计费总价大包干,合同价不因建设规模、勘察设计工作量、物价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6.1.2在各设计阶段中,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施工图审查单位、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和修改相应的设计文件。对于获得批准的设计文件,发包人认为有部分工程需要优化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优化设计。以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6.1.3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本合同价已包括征询意见所发生相关费用、设计报建、设计送审、招标配合、施工现场的配合等工作的劳务、管理、住宿、临时办公、材料、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内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不论其在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提及。同时工程设计费已包含各种评审和研讨时发生的专家费、交通费、会务费、考察调研等一切费用和设计期间至工程竣工验收期间所发生的发包人要求宣传、汇报(含音像、动画、效果图等资料)的费用以及基坑支护方案审查的费用等。上述所列发生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勘察费用中已包括所有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税金、青苗补偿、修筑钻机通行简易道路等全部费用。6.1.4履约保证金6.1.4.1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十五天内且在合同签订前以现金支票、转帐或银行保函形式递交。如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或中标单位所在地的银行开具。6.1.4.2联合体的履约保证金可以由联合体主办人出具,或由联合体各成员分别以各自的名义按其承担的工作量出具,但其总额应与本须知规定的金额相等。6.1.4.3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无息退还。6.2勘察设计费结算6.2.1勘察费: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以行业标准、规范为依据,按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实际勘察工作量进行结算。测量费和岩土工程勘探费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计算并下浮20%进行计取。以上费用均已包括所有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税金、青苗补偿、修筑钻机通行简易道路等全部费用。6.2.2工程物探费用:61
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以行业标准、规范为依据,按经甲乙双方确认的物探工作量为基础,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并下浮20%。6.2.3设计费:以经番禺区财政局审定的概算价中工程费为工程设计收费基数,按番禺区财政局审定的概算价设计费的计费程序、项目组成、调整系数计算并下浮20%。设计各阶段的方案调整及施工期间设计变更等不另外增加设计费。6.2.4本合同最终结算价以番禺区财政局审定为准(如有审计,以审计结果为准)。 第7条 支付方式7.1本合同生效后十天内,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的10%作为定金,即¥,(大写:人民币元整)。(在按本合同条款第7.5条之规定支付勘察设计费时,定金抵作设计费)。7.2承包人在完成勘察(含工程物探)并提交勘察报告后,发包人向业主申请支付本合同总价的10%。7.3承包人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及预算后14天内,发包人向业主申请支付本合同总价的20%;7.4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施工图审查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向业主申请支付本合同总价的20%。7.5工程正式开工后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7.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在施工期内的技术服务得到发包人的认可,且勘察设计费结算经番禺区财政局审核后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勘察设计费结算价的95%。7.7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向承包人付清工程勘察设计费余额。7.8承包人应在支付期前十天内用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支付申请报告。并以项目业主名称开具发票,本项目业主为,发包人为代建单位。7.9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8条 双方责任 8.1发包人责任 8.1.1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61
8.1.2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承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8.1.3在合同履行期间,非承包人履约方面的原因,发包人单方面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未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的勘察设计费。 8.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承包人支付勘察设计费,逾期付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承担应支付金额的逾期违约金。非承包人的设计方面因素,发包人的上级要求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勘察设计费。 8.1.5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承包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8.1.6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停、窝工,工期顺延;或由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及文件时间超期,工期可酌情顺延,但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设计工作进度。8.1.7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8.1.8本合同有关条款和补充协议中规定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8.2承包人责任8.2.1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设计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8.2.2由于承包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承包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承包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承包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和承包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直接受损部分勘察费的300%;若造成第三方损失,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并根据判决结果承担责任。 8.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工作大纲或勘察组织设计,并经发包人批准,参与发包人组织的勘察验收工作。8.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61
8.2.5在现场工作的承包人的人员,应遵守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承包人应负责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全部费用。8.2.6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承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8.2.7承包人负责勘察过程中包括临时占用土地、青苗、树木赔偿费、交通工具费用及影响勘察施工正常进行发生的有关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8.2.8承包人负责对本工程项目影响范围内的地下埋藏物(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分布情况进行物探。8.2.9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合格的设计文件(除按合同规定可以顺延的情况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8.2.10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8.2.11承包人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保证各阶段设计顺利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派出两名人员驻发包人工作场所办公,并配备汽车一台,专门负责前期报建、设计协调等工作,由发包人进行管理,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8.2.12承包人需按发包人要求制作宣传、汇报资料(含音像、动画、效果图等)及设计模型。上述所列发生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8.2.13承包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承包人设计失误、错漏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和承包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实际损失的100%,但最高不超过本合同设计费的100%;若造成第三方损失,应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并根据判决结果承担责任。。8.2.14由于承包人设计不切合实际或设计考虑不周或设计错误等原因导致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造价增加超过施工合同总价的5%~10%,则承包人除免费负责补充完善施工图设计外,发包人还将按增加费用占施工合同总价的比例相应扣减设计费;若增加费用超过施工合同总价的10%时,发包人将按照增加费用的比例双倍扣减设计费。8.2.15以上8.2.2、8.2.13、8.2.14条款涉及的责任大小及赔偿金额由发包人认定,承包人必须服从。8.2.16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了勘察设计时间,按工程施工合同第66.2条予以处罚。61
8.2.17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选派设计代表不少于二名进驻施工现场积极配合发包人、监理、施工单位,及时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执行勘察设计管理的有关规定,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在收到通知后3日历天内完成,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设计变更在收到通知后7日历天内完成,若由于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完成变更设计,每拖延7日历天(不足7天按7天计)按合同总价的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本违约金限额为勘察设计费总额的20%。 8.2.18合同生效后,发包人不得自行终止或解除合同。8.2.19各阶段设计文件经评审或审查,应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工程设计标准和工程设计应有的深度要求,并应是最合理、最优化的设计。否则,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修正、改进,其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8.2.20承包人交付合格的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政府部门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调整、补充及修正。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承包人不另外收取费用。8.2.21若承包人私自分包勘察、设计任务,视为违约,除扣除全额勘察、设计费用外,还需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技术及其它一切损失。8.2.22承包人所承担的本合同项目下的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勘察设计(如电力、消防、航道、水利、海事等),应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在保证设计文件的整体质量的前提下,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应将此部分工作内容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但分包项目的设计质量和设计工期由本合同承包人负责,设计文件需通过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分包合同原则上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发包人因特殊专业指定的设计分包,承包人须全力配合,不得推诿。承包人投标时需充分考虑分包引起的费用风险。8.2.23本工程项目中,承包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承包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2.24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地方标准图及各类相关数据、资料由承包人负责解决。8.2.25承包人在进行设计文件编制过程中,为完成合同内的设计内容而进行的咨询、对外洽谈、国内外技术考察及各类科研课题研究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予支付;各设计阶段各种评审及征询意见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予支付。8.2.26承包人必须有足够的措施保证及时提交发包人所需的招标资料,以保证发包人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61
8.2.27承包人对所承担设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问题,参加工程质量鉴定及工程竣工验收。8.2.28承包人须于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一份勘察、设计工作进度计划以及按投标人员承诺制定的勘察、设计人员分工表,经发包人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不称职的设计人员,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14天内更换。8.2.29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的,发包人可以按每人次向承包人索赔合同价的1%。8.2.30设计阶段需进行的材料检验及配合比试验,相关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予支付。8.2.31承包人必须保证设计各阶段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番禺区财政局及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图预算和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严格的审查,若被发现漏项、工程量错误(含图纸错误)、重复计费等累计10处或以上,发包人有权扣罚承包人设计费的0.5%~3%;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图建安费(以经财政评审的为准)超过批复概算建安费的,发包人有权扣罚承包人设计费用的1%~5%,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要赔偿损失。8.2.32若承包人为联合体时,联合体主办方应代表联合体对发包人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合格的设计文件。发包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主办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8.2.33本合同有关条款和补充协议中规定承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第9条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10条 仲裁、起诉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11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11.1发包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缺陷责任期结束为止。61
11.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1.3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11.5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6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61
第三部分工程施工合同条款61
第一章合同通用条款(略)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F-2013-0204)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执行。61
第二章专用条款1.定义1.53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文书;□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其他:2.合同文件及解释2.2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3)中标通知书;(4)保证书;(5)专用条款;(6)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施工设计图纸;(9)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10)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1)招标文件及投标咨询答疑会议纪要、补遗书;(12)廉政合同;(13)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3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按照现行规定的最新标准与规范执行。5.施工设计图纸5.1发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61
(1)提供的时间:合同签订后1周内。(2)图纸提供的数量:5套。承包人要求额外提供图纸和资料的,发包人可予以提供,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私自向设计单位购取图纸;承包人在本工程中使用的图纸都必须经过发包人的确认。5.2承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1)提供的时间:无。(2)提供的数量:无。6.通讯联络6.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发包人:广州市番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通讯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兴路301号收件人:邮编:承包人:通讯地址:收件人:邮编:监理人:通讯地址:收件人:邮编:工程造价咨询人:通讯地址:收件人:邮编:(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无。7.工程分包7.2指定分包工程名称:无。7.4分包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12.事故处理12.4承包人若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除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外,还要视情节轻重接受发包人对承包人按合同总造价5-10‰的经济处罚。13.交通运输13.1办理道路及航道通行权和修建场外设施的费用: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道路及航道通行权和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2修建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费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4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费用:按通用条款执行。61
13.7承包人自进场施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止,需保证临时道路(或通道)的畅通安全及整洁。保证沿线相关单位、居民的行车畅通,如封闭沿线单位、居民进入拟施工道路的出入口,需按原道路宽度,修建临时道路,解决沿线单位、居民出入拟施工道路的问题,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若承包人无法保证,则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实施上述工作,相关费用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4.2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人选(1)监理工程师:姓名:印章样式:签字样式:(2)造价工程师:姓名:印章样式:签字样式:(3)建造师:姓名:印章样式:签字样式:19、发包人19.2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的时间:按照现状提供。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要求在开工前三天完成,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发包人不提供水、电接驳点,由承包人自行解决,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场地内接驳给排水管道、电力管线和用电、用水、通讯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承包人安装独立的施工用水、用电计量表,按水表、电表实际用量缴回水电费给供给单位。承包人为保证工期和质量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包括自行发电、自行供水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不作补偿。(3)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时间: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需要或发包人的要求确定,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4)提供施工所需的有关资料的时间:开工前三天同时提供工程地质资料与设计文件;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包括煤气管道)、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名树名木的资料由承包人自行调查核实,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发包人可提供可能的协助和方便。(5)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和批准手续的时间: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包人配合(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所发生费用按本地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各自承担。(6)现场交验的时间:签订合同后3天。61
(7)提供标准与规范的时间:由承包人自行购买。(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签订合同后3天,具体时间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包括供水、供电、供气、电讯、油管等)、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名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且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过程造成其损伤而引起的责任和损失,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各种报建申报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包人配合。对通用条款中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工作而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的,承包人已在投标时审慎报价,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发包人不再作补偿。19.3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按现状提供施工场地,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发包人有关合作单位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19.4支付款项(1)工程款支付期限□按通用条款第80.3款、第81.3款、第83.3款等规定期限支付。■另作约定:按合同专用条款中81.1执行。(2)工程款支付方式■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账户转账。本项目发包人为代建单位,业主单位为,发票须以业主单位名称开具。□支票支付。□其他方式:20.承包人20.2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3)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额报告期限■按通用条款第80.2款、第81.1款、第83.1款等规定期限提交。□另作约定:(5)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向发包人委派一名工作人员并配备工作用车一台,用于办理报建、质量安全检查等,及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共20平方米,3套办公桌椅及电脑、打印机等基本办公设备,提供现场会议室(可与承包人共用),办公所用水费、电费、网费均由承包人负责,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6)办完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时间:开工前完成。61
(8)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勘查和负责保护,在开工前进行房屋及构筑物等鉴定工作,有关费用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因施工过程造成的破坏,由承包人负责其翻修费用、鉴定费用及赔偿责任。(9)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的约定:承包人必须按广州市和番禺区文明施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做好施工场地的文明施工措施,符合有关部门的文明施工要求;在竣工后搬走所有施工机械、垃圾及剩余材料,并确保竣工现场干净、整齐。有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10)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按通用条款第82.2款规定提交。□另作约定:(11)承包人正式开工前向总监提供整体项目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方案,并于每月25日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如下计划、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a、当月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一式六份(说明提前或拖延原因(时间从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b、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有完成金额一式六份(时间从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c、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一式六份(时间从本月25日至下月24日);d、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一式六份(时间从本月25日至下月24日);e、下月施工拟投入设备、劳动力计划一式六份(时间从本月25日至下月24日);f、当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一式六份(时间从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g、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工程事故报告一式六份(如果发生时)。h、承包人应在每月的25日前递交上月的工程进度款《资金使用反馈表》,由监理工程师核实确认资金落实情况,保证承包人及平行分包专业应将工程进度款专用于实施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及人工费用、施工机械、工程设备。i、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对各专业间的组织管理、协调、配合等方面情况及所出现问题的专项报告。注:所述的计划、报表的具体格式,由监理提供并须经发包人审定,不足的先由承包人提出格式建议,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调整后按统一格式执行。(12)承包人需配合由发包人委托的桩基等检测项目的检测工作,负责按检测单位要求提供水源、电源、脚手架、场地、钻芯孔回灌封闭所需的水泥等、相关预埋件的埋设、结构实体检测后的恢复工作等准备、配合工作,所发生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61
(13)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和维修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承包人进场后,承包人应作为本项目施工场地总负责人,负责施工场地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承担一切安全保卫义务,要求符合《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方法(试行)》穗建筑[1999]175号规定。(1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工程所在地政府的规定办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在开工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1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未移交后续施工单位使用前或未移交养护单位养护前,对自行施工的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16)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本项目经过城镇居民住宅区,应充分考虑施工准备措施和施工方案,加强安全文明施工,避免扰民和发生纠纷。因此,发包人要求:①施工前后应对周边(征地红线外50m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承包人委托的房屋鉴定单位需得到项目所在镇街的认可);②按规定需要围蔽施工的必须围蔽施工;③临近居民区路段钻孔灌注桩应避免冲击成孔并应限制作业时间避免扰民并制定可行措施保证周边居民接受施工。承包人应将上述可能发生的鉴定费和措施费考虑在合同报价中,任何由于承包人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所引起的纠纷由承包人负责并保证发包人免于任何可能的指控和赔偿。承包人应对上述内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及维护,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1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完成场地硬体化、排水管道化,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达到省、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标准,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若承包人施工场地要求达不到上述要求,发包人有权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清理,所需费用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交工前清理现场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施工场地的清理应达到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规定要求。(18)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要求:承包人必须遵守《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7]576号)、广州市建设委员会2009年8月27日发布的《建设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源头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及近期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要求,对出入工地的散体物料运输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坚决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的管理规定。61
(1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保证执行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否则,按规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各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承包人投标时填报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明显的承包人单位标志,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便于发包人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投入情况。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承包人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2)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3)对施工图、技术资料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4)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行为失误所造成的除外)。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费用。对分包单位出现的工人意外事故或伤害,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同样需承担连带责任。(5)干扰与协调a、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b、除必须发包人出面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61
c、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少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d、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配合和协助: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2)发包人的雇员;3)任何政府及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此类指令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20)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网络,以便与发包人、各有关单位及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在工地现场装备实时监控系统时,承包人应按要求安装配备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接入发包人办公室的视频监控系统费用)。(21)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中各级管理人员和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标准与数量不得低于其投标文件的标准与数量,否则,视为违约,并按相应专用条款承担违约责任。(22)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其参与本合同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的管理。(1)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a、承包人应按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对其参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上岗时一律佩带平安卡。b、承包人应按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牵头负责其承包管理范围内所有专业单位和分包单位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工作并予以落实。c、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将不定期抽查承包人及其所管辖的专业单位和分包单位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情况,如发现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8.9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发现有冒名顶替或人不到场而代为刷卡等弄虚作假现象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28.9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3)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1)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2)承包人应每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在其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自觉接受发包人、监理等单位的检查监督。(3)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61
(4)贯彻落实《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穗人社发〔2014〕43号)等文件。(5)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否则视同违约,应按合同专用条款28.9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因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因造成劳资纠纷或由此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停工、集体上访、媒体曝光、聚集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为,对本项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承包人须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先行支付相关费用,解决劳资纠纷,直至解除合同。(24)承包人应自备足够数量的备用发电机,以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不得以停电为理由拖延工期。(25)发包人配合,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本工程质安监介入、水上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向海事、航道、水利、交警、城管路政等部门办理航道封航、通航维护、道路占道开挖、施工期间交通组织疏导、水利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批复工作。上述相关申报报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照上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执行,其中上述的施工期间交通组织疏导措施、道路设施占用修复(除工程改建、新建施工投影范围外)、文明施工措施、航道封航及通航维护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中。20.3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劳务、材料、国产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要求。20.4增加以下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考虑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及费用,发包人不对承包人因施工方案改变而引起的任何费用的增加进行补偿。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施工方案未考虑周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调整施工方案所增加的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情况严重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根据番建发(2007)88号文要求,开挖深度大于等于3米的基坑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由承包人报送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工程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该审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予以另外支付。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高大模板、深基坑支护工程等六类危险性较大工程需由施工单位编制(通过其内部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施工单位聘请专家进行论证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该审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予以另外支付。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21.1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21.2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21.3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61
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21.4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22.发包人代表22.1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1)发包人任命()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代表发包人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负责现场有关报表、报告的签认及与发包人相关的现场协调工作,与本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须由发包人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发包人调整现场代表职责范围时,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23.监理工程师23.1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1)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2)任命()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3.3(12)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24.造价工程师24.1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1)工程造价咨询人:法定代表人:(2)任命()为造价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4.3(7)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25.承包人代表25.1承包人任命()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6.指定分包人61
26.1依法指定的分包人及其有关规定:(1)实施、完成任何永久工程的分包人:无(2)提供本合同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无28.工程担保28.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1)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为中标价的10%。(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签订本合同时。■另作约定: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5日内并在本合同签订前。(3)提供履约担保金的方式:提供履约担保金的方式:以银行保函或支票或现金、现金转账等有效形式提供。从承包人开户银行帐户中转帐或汇款到发包人以下的银行帐户内﹙收款单位:广州市番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帐号:360205110920007976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番禺兴泰支行﹚。如果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28.4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1)支付担保的金额:无(2)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无□签订本合同时。/□另作约定:/(3)出具支付担保的担保人:无28.6本条款不适用28.7在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之前,履约担保一直有效。如果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的,由于履约保函因有效期届满,致使履约保函自动失效,而承包人尚未按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重新提交有效的履约保函。否则发包人将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应金额(合同价的10%),作为履约担保。28.8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28.9承包人违约与履约担保金的扣除如果承包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理工程师向发包人证明承包人有下述行为时:(1)已不再承认合同或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场;(2)无正当理由而未能:①按时开工;61
②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要求其加快工程进度;③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工(除非合同另有规定);(3)对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发出的整改指示,未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4)对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指出的施工质量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未能补救或返工重建;(5)无视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事先书面警告,仍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责任;(6)违反合同规定没有派投标书中承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组织施工,或没有经发包人同意,替换不合格的施工管理人员(如发生此情况将按补充条款96.7款处理);(7)违反合同规定不使用投标书中承诺的关键施工机械;(8)违反合同规定转包或分包主体工程;(9)未按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10)未按规定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或有冒名顶替或人不到场而代为刷卡等弄虚作假现象的。则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通知的10天内未见纠正的,可以视情况扣除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金,或取消承包人承包的权利,另行发包。28.10履约担保金的退回以现金或支票等方式提交的,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无息退回履约担保金;如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供的,则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退回银行保函原件。29.发包人风险29.2(5)关于地质、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和物价上涨等原因是否属于承包人风险按专用条款20.2和76条规定执行。31.不可抗力31.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32.保险32.1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合同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1)项;■合同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2)项;■合同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3)项;■合同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4)项。32.8担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1)、(2)、(3)、(4)项所列投保内容投保;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承包人必须在开工前把投保单送发包人备案,否则不得开工,工期不予顺延。61
33.进度计划和报告33.3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34.开工34.2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内签发开工令。□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42天。■另作约定: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在具备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后,监理工程师应在3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3天内开工,若在签订本合同后第24天承包人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金,并且承包人需向发包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35.暂停施工和复工35.1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拒绝监理单位管理;(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3)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6)转包工程;(7)擅自让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9)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的。35.4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但费用不作补偿。因承包人下列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工作失误或违约造成的;(2)为合同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3)施工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4)擅自停工的;61
(5)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原因情形。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原因:由于政府部门基于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举行的特殊活动等原因引起的工程停工,承包人的服务期顺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损失,施工报酬不因此增加,承包人也不得因此向委托人主张任何赔偿或其他法律责任。36.工期及工期延误36.1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工。承包人应当认真进行组织实施,确保按照计划节点完成相应工作量:1.在2017年10月15日前进场施工;2.在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施工图设计;3.在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总工程量的30%;4.在2020年1月31日前完成总工程量的70%;5.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工程量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36.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顺延工期,但费用不作补偿。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构成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1)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及其它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进度款;(3)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造成的人为因素;(4)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回复等;(5)工程变更(含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的任何一项工作等);(6)工程量增加;(7)不可抗力;(8)发包人风险事件;(9)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10)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期顺延。(11)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补充:注:如果受影响的工程不是处在工程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发包人不会顺延工期,且不作补偿。36.7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36.4款和第36.5款(发生时)规定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后的28天内,按照第36.361
款规定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协商确定顺延的工期,将作为调整工期的依据,但费用不作补偿。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告和资料后的28天内未予核实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上述报告中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38.竣工日期38.1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12月31日。42.质量标准42.1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1)合同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合格等级。(2)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45.安全文明施工45.1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承包人应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广州市建设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筑[1999]175号)的规定、《关于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标准的通知》穗建筑[2005]652号及现行的省、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1)施工场地的占用与管理(1.1)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负全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并配合房建施工工作,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1.2)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初验后30天内或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发包人将提前通知承包人),无条件清退所有施工场地。拒不清退的,发包人除向承包人收取租金(租金为每天1.0元/m2)外,还有权暂停计价支付、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等工作,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发包人因此而被第三方索赔所产生的损失)。(1.3)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执法检查和处罚,并按照检查结果进行整改。(2)安全施工与检查(2.1)安全施工措施(2.1.1)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2.1.261
)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加强对自身及各专业分包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检查、监督管理;若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按照本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安全防护(3.1)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本工程的所有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3.2)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工程的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过程中,都应当做到:(3.2.1)全面关照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3.2.2)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3.2.3)承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药品和治疗室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的福利、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如:非典型性肺炎、甲型流感H1N1)时,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和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广州市疾病控制中心报告。(4)事故处理(4.1)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处罚外,承包人还应负责赔偿发包人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4.2)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因承包人现场施工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若有证据证实发包人因此发生了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二天内据实补偿发包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5)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5.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筑[1999]175号)及广州市对现场文明施工的其它管理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专章编制文明施工措施,将投标时承诺的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承包人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的,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2)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一式六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暗室通风、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61
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对于专业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包括文明施工混乱),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督促该分包单位立即采取整治措施,如果分包单位不服从承包人的整治要求,承包人必须自行组织及时完成环境污染的整治工作并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汇报其过程及效果,由此产生的费用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确认,从该分包单位的工程款项中扣除,由发包人将该笔款项支付给承包人。而由于承包人管理督促不力或漠视不理,以致分包单位未能及时整治或不进行整治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5.5治安管理:■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另作约定:46.测量放线46.1承包人提交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监理工程师提供基础资料后的7天内。46.4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按有关规范规定。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48.1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48.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无。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49.1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按通用条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另作约定:49.2承包人供货要求: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供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看样定板程序及时间:(1)申报: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看样定板申报原则上由承包人根据设计图纸要求,招标文件提出的质量档次,推荐三到五家同档次的合格供应商及合格产品。承包人应在使用前尽早成批次向监理工程师申报。(2)申报资料:1)材料样板(份数按发包人要求定);2)各材料(设备)需提供供应商资料;3)营业执照(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产品名目、技术、质量标准(含规格、型号、参数、颜色、功能等);6)产品质量检测报告(CMA认证机构质检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复印件);7)国家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及相关检测报告(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原件);8)使用说明、安装指导、调试、服务承诺及供货保证措施;61
(3)初审:初审由监理工程师主持,初审参与单位有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驻场代表。主要任务是初步对承包人申报的供应商进行符合性及强制性标准审查。初审自收到申报表5天内完成,初审完成后由监理工程师将申报资料及初审意见汇总后向发包人报审。1)凡不符合第42.1(1)、(2)条者,均不能推荐为合格供应商;2)拟购材料不符合设计的质量技术标准或不符合合格产品条件的,均不能推荐为合格产品;(4)看样定板:看样定板由发包人组织。发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的报审资料后,对提交的供应商及产品进行确认、封板工作,必要时可根据需要组织设计、专家等有关人员参加,重要的装饰装修材料(设备)原则上应进行考察、市场调查。对影响工程质量、造价较大及影响外部景观的一类材料,由发包人最终确定。看样定板工作原则上自收到初审资料后10天内完成。(5)备案:经确定为合格供应商及合格产品的材料(设备)的样板由发包人进行封板,作为承包人采购进货及验收的依据。申报资料作为原始资料由发包人归档。(6)质量与检查:1)承包人每次材料进场,必须按监理规范要求报监理工程师验收按规定抽样送检;2)发包人保留委托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对材料进行检测的权利;3)未经检测合格的产品不准使用于工程上,否则必须无条件拆除并承担相应责任;49.8发包人依法指定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无。49.9在使用前需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实施,否则发包人有权不认可。本项目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其质量档次应不低于或相当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品牌厂家的质量档次(未提及的材料按国产中档产品执行),本项目各计价品牌产品均要求为正厂优等品,不同颜色或型号的价差属投标风险范围由承包单位自行考虑。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50.2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种类:按通用条款规定。(2)检测机构:按通用条款规定。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1.1承包人配置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另作约定:51.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53.1中间验收的部位有:按工程验收规定。53.261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经承包人质检人员进行三级验收、签字确认,然后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会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才能隐蔽和进行下一道工序的作业。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派出人员进行验收,否则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行隐蔽作业,监理工程师应予承认。凡不按上述程序办理,无承包人质检人员验收签字确认的资料或无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会同验收的,监理工程师可拒绝验收签认;凡无通知发包人验收签认的工程,或监理工程师合法拒绝签认的工程,若承包人擅自隐蔽的,工程师将视该部分工程为不合格,并拒绝拨付该部分工程进度款,监理工程师也不得颁发下续工序的施工令,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53.4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或留存样本,保证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能充分检查和测量覆盖或隐蔽的工程,并将结果保存作为日后检查之用,否则后果由承包人承担。55.工程试车55.1是否需要试车■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和要求:56.工程变更56.4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发包人采纳承包人建议带来利益的计奖方法:无。58.竣工验收58.1竣工验收标准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或行业现行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58.2(2)经监理人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和监理人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在计划竣工验收10个工作日前报送发包人。58.3发包人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计划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连同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提交质监机构检查,并按原计划如期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发出整改通知书,待整改完毕后,再行验收。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十个工作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验收资料4套、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竣工资料4套(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要求编制),竣工验收报告4份、竣工图纸4套、竣工图电子文件光盘2套。竣工验收资料须按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编制成册,竣工图纸应委托设计单位绘制,制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58.8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验收■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提前验收的,本款不适用。□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提前验收的,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名称、竣工验收时间和范围如下:(1)(名称)工程或部位,竣工验收时间为,其范围包括:(2)(名称)工程或部位,竣工验收时间为,其范围包括:58.9施工期运行61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在施工期运行的,本款不适用。□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在施工期运行的,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名称、运行时间如下:(1)(名称)工程或部位,运行时间为;(2)(名称)工程或部位,运行时间为。58.10竣工清场■按通用条款规定。□另作约定:58.11施工队伍的撤离■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另作约定: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59.1缺陷责任期计算缺陷责任期:1年59.8质量保修期计算质量保修期:按质量保修书规定执行。60.资金计划和安排60.2本款不适用。61.工程量61.1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按通用条款规定。■另作约定:工程量清单只作为中间计量支付的依据,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结算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63.暂列金额63.1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0元。65.暂估价65.1招标暂估价项目必须招标暂估价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65.3非招标专业工程款的确定61
■按通用条款规定,由造价工程师与分包人确定。□另作约定: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66.1提前竣工奖(1)提起竣工奖额度□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承包人提前10个日历天以上完成合同全部工程量的,发包人将给予承包人500万元奖励金。(2)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5%,即元。■另作约定:500万元。66.2误期赔偿费承包人应当认真进行组织实施,确保按照计划节点完成相应工作量:1.在2017年10月15日前进场施工;2.在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施工图设计;3.在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总工程量的30%;4.在2020年1月31日前完成总工程量的70%;5.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工程量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如有争议的,以承、发包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确认的工程量为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未能按上述节点日期完成工程内容的,上述每节点每逾期1个日历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万元作为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1.未按期进场施工,逾期超过10个日历天的;2.未按期完成施工图设计,逾期超过10个日历天的;3.未按期完成总工程量的30%,逾期超过15个日历天的;4.未按期完成总工程量的70%,逾期超过15个日历天的;5.未按期完成全部工程量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逾期超过30个日历天的。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合同解除。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在接到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日历天内确保施工人员无条件全部离场,且应与发包人做好离场交接手续。承包人逾期不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强制清场,所发生的一切清场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61
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除应按前款规定按日支付解除合同前的违约金外,还应另外向发包人支付全部履约保证金和工程合同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发包人的损失超出违约金部分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继续追偿。若由于重大变更使得工程量发生变化,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合同工期。67.工程优质费67.1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方法■没约定工程优质费的,本款不适用。□约定工程优质费的,其计算方法:67.2工程优质费的计算额度:□按通用条款规定计算。■另作约定(合同工程同时获得下列多个奖项的,只按最高奖项的额度计算):国家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0%;省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0%;市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0%。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68.2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按通用条款规定的调整事件。■另作约定:合同总价包括了完成本工程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程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以下费用:承包人进、退场费,施工准备、“三通一平”费用,临时用地费用(包含超出清单部分)、赶工措施费、施工报建费用、海事护航费、航道局航标费、航道河床扫描、航道封航及维护费、施工期间的交通安全设施费用、周边道路及现场由于施工改道所发生的交通疏导维护等费用,工程保险费,工程施工和修补缺陷的全部(含临时工程和设施)费用,拆迁延期所增加的一切费用,完工后清场费用,缺陷责任期的保修以及编制竣工文件等费用,同时还包括了税金、保险。合同价款的结算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68.4条规定执行。68.4合同价款的结算工程费结算原则:①本工程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并按以下结算计价原则计价后下浮(即按承包人投标时所报的工程费下浮率下浮,下浮率=(1-工程费投标报价/126761.41万元)×100%)结算;②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番禺区财政局审定的概算价(包含工程费及预备费合共133099.48万元);③最终结算价以番禺区财政局审定结果为准。除因政府、业主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如路线长度增减)、技术标准(如道路规划等级调整)进行调整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第76.1条规定的材料价差调整的情况外,番禺区财政局审定的概算价不予调整。结算计价原则:按清单方式计价,计价依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套用广东省相关定额、广东省补充定额【定额使用的依次顺序为:①61
本合同项目主体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附属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②第①点所述定额中若个别分项项目没有定额可套用,则采用与该分项项目性质、功能、工艺相似或相近的其它定额换算】;定额采用招标时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及对应的工程计价办法计算确定。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招标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按广州市造价管理站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执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单价,则参考广州市造价管理站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并进行市场询价;对《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仍然没有的材料单价,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材料单价,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70.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70.1本款不适用,合同价款的结算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68.4条规定执行。70.2本款不适用,合同价款的结算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68.4条规定执行。70.3本款不适用,合同价款的结算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68.4条规定执行。7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71.1本款不适用,合同价款的结算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68.4条规定执行。71.2本款不适用,合同价款的结算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68.4条规定执行。72.3本款不适用,合同价款的结算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68.4条规定执行。72.工程变更事件72.1本款不适用,合同价款的结算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68.4条规定执行。72.2本款不适用,合同价款的结算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68.4条规定执行。72.3本款不适用,合同价款的结算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68.4条规定执行。72.4本款不适用,合同价款的结算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68.4条规定执行。72.5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发包人有权删减合同中的任何原定工作或工程,相应的合同价款对应减少,承包人不得以此提出费用索赔。73.工程量的偏差事件73.1本款不适用,合同价款的结算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68.4条规定执行。73.2本款不适用,合同价款的结算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68.4条规定执行。73.3本款不适用,合同价款的结算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68.4条规定执行。75.现场签证事件75.3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提交现场签证报告的时间:61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的时间提交。□另作约定:76.物价涨落事件76.1合同工期超过12个月或者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工期超过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开始,当某一主要材料(仅限于钢筋、钢绞线、水泥、沥青、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合同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价格的10%时,由承包人承担10%(含本数)以内的部分,超出10%的部分由发包人补偿给承包人;当某一主要材料价格下落幅度超过10%时,超出10%的部分由承包人退还给发包人。上述的主要材料价格调整以工程造价管理机关发布的价格信息为依据,按照合同工程第13个月及以后发生的主要材料数量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相应价格或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每个季度应向发包人及监理人申报当季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及工程量,由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后,作为结算调整价差的依据。如不按时申报,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提出价格调增的申请不予认可。并保留对价格调减的权利。价款的补偿或退还在竣工结算时计取。除主要材料按上述规定调整价差外,其他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均不予调整价差。76.2本款不适用。76.3本款不适用。76.5本款不适用。78.支付事项78.2计算利息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另作约定:不计算利息。79.预付款79.1预付款的约定及管理(1)预付款的约定□没约定预付款的,本条不适用。■约定预付款的,预付款的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其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按本条有关专用条款的约定。(2)预付款的最高限额□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30%,即元。■另作约定:为合同价款的5%。79.2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期限:□按承包人在完成本款三项工作后的7天内。61
■另作约定:按承包人在完成本款三项工作(预付款保函需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出具),并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机械、人员、设备等进场到位且具备开工条件后的7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5%。79.4预付款抵扣方式□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工程款的%扣回,直到扣完为止。■其他方式:预付款按照期中工程进度完成金额的5%扣回,余额在最后一期中间计量支付中全部扣回。79.5预付款保函的有效与退还《预付款保函》期满前的1个月,相关事项仍未完成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新的有效期限为不少于一年的《预付款保函》;如承包人不能提供《预付款保函》的,承包人需提供经发包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如不能提供令发包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的,承包人须每天按工程总造价的0.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在《预付款保函》期满之日,承包人仍未能提供新的保函或经发包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的,发包人有权追回未抵扣完的预付款和解除本合同。如工程停工超过6个月,而发包人已支付的预付款保函未有全额扣回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缴回未抵扣完的预付款,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15日内,承包人应将未抵扣完的预付款转入发包人的指定账户中,如承包人未能按时完成上述工作,发包人将通知预付款保函的出证银行向发包人支付未抵扣完的预付款。工程复工时,承包人再向发包人申请支付上述向发包人缴回的预付款。80.安全文明施工费80.1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1)内容和范围■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另作约定:(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金额为元。80.2支付申请的提交与核实■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另作约定:80.3费用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另作约定:61
工程开工后支付50%,完成工程进度至80%后支付余下的50%。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划拨应根据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或安监机构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的结果确定,达到合格的,由监理单位初审,发包人审批后在一周内划拨给工程承包人。承包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或安全文明措施落实不到位,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或安监机构责令其改正,若拒不改正的,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有权停止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责令承包人停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81.进度款81.1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1)支付期限括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1)2)81.1(1)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回)的其他款项:/(2)政府资金投资工程的支付期、支付办法□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另作约定:承包人于每月的25日前,可按完成合格工程量申报进度款,经监理和发包人审核后,可予支付当期进度款。确定中标人后,在合同签订前双方按以下原则编制合同工程量清单,仅作为合同中间计量支付的依据:在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发包人以经番禺区财政局审定的概算(仅含工程费)为基础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的分项内容和工程量不变,费率及税金的费率不变,综合单价根据中标单位投标时所报的工程费下浮率进行下浮计算1.按申报并经审核的工程量和价款支付进度款,支付额度为核定价款的90%(已含质量保证金的扣留);2.设计变更及签证的工程量,在施工过程中原则上不予支付款项,待番禺区财政局审定后与结算款一并支付;3.劳动保险金,是指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承包人用于为工人缴交社会保险和支付工人劳动保险的费用。劳动保险金由承包人按规定自行缴纳。4.工程进度款以监理单位审核计量和发包人审定确认为准。承包人应在于每个月的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监理单位收到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单位的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并报发包人的相关部门办理统一拨付。61
5.竣工验收后或因发包人的特殊原因,工程完工初步验收合格,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能组织验收,经发包人同意,2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付至以监理单位审核计量和发包人核定价款(不包含变更及签证部分)的90%。6.在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并经番禺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并经相关部门审计,且承包人按时完成资料整理并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后(附档案馆接受文件证明书),发包人付至结算造价的95%;留下结算造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金,若在质保期内,承包人未出现违约情形,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还清。81.2期中支付的最低限额为500000元。82.竣工结算82.1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另作约定:详见专用条款82.3和82.4条规定。82.3承包人在收到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认可,发包人可将竣工结算资料送番禺区财政局评审。82.4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2.3款规定再次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1)经复核无误的,发包人将竣工结算资料送番禺区财政局评审。(2)经复核认为有误的,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82.6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该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83.结算款83.1提交竣工支付申请(1)竣工支付期限□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另有约定:按专用条款81.1执行。(2)政府资金投资工程的支付期、支付办法■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另作约定:。84.质量保证金84.2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及扣留(1)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3%,即元。61
■另有约定:按结算价款的5%。(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按通用条款的规定,按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和结算款的3%扣留。■另有约定:按专用条款81.1执行。85.最终清算款85.1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1)最终清算支付申请提交份数:一式四份。提交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2)最终清算支付时限□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另有约定:按专用条款81.1执行。86.合同争议86.4调解或认定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另有约定:(1)(2)(3)86.6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6.7本合同在履行时如发生争议,承包人在协商解决过程中不得因此停止施工,否则,发包人为确保工程按时竣工,有权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情况严重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解除本合同和要求承包人先行退场,退场后再进行工程结算。91.保密要求91.1提供保密信息的期限:/91.5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61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94.合同份数94.1约定提供合同文件提供合同文本:■按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另有约定:94.2正副本效力合同的份数:见合同协议书96.补充条款96.1承包人应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43号)中的要求,在广州市设立保证金专用帐户,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番禺区建设局和番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如需存入保证金时,由发包人按合同总价的2%(不超过200万元,不低于10万元)存入承包人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帐户,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该项资金视为发包人已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在第一次、第二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各扣回50%。96.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工程质量或工程进度无法满足合同要求,则在发包人发出书面警告后7天内,若承包人仍没有采取令发包人满意的措施,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部分工作量进行分包,交由其他承包人完成,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担保金。承包人应无条件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如便道、电力线路等)供分包人使用,承包人必须接受并不得为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96.3如发生设计变更,由发包人协调相关各方尽快签认变更手续,承包人应及时申报,变更发生之日起,逾期一年未提交完善的变更资料的,对增加的工程费用,发包人不予认可,对减少的工程费用,由监理工程师审定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按应减少金额的2倍从承包人的竣工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96.4施打管桩时,承包人需要自行发电,有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发包人不另外支付费用。96.5由现有的市政道路到施工现场的施工便道的有关费用(包括修筑、维护等)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发包人不另外支付费用。施工期间由承包人损害周边现有道路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及赔偿,发包人不另外支付费用。96.6施工现场不能安排工人生活区,由承包人自行安排处理。96.7现场管理人员到位管理细则(1)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造册登记后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将统一制作工牌,实行挂牌上岗。61
(2)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建立考勤制度,被考勤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工程师、安全负责人。考勤要求;被考勤人员在考勤表上签名确认出勤,负责考勤的监理人员记录当日考勤情况后由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3)发包人的工程部与合约部将不定期地抽查考勤签到情况,当天的检查以我司检查的管理人员到位情况为准。发包人如发现考勤弄虚作假的情况,将对负责考勤的监理人员进行处罚。(4)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未到位或擅自更换的,发现一次处以20万元/人.次罚款,专业工程师及安全负责人未到位或擅自更换的,发现一次处以5万元/人.次罚款;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人员的,报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更换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处以10万元/人.次罚款,更换专业工程师及安全负责人处以2万元/人.次罚款。(5)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起的14天内未见纠正的,视承包人违约并按合同履约金的条款处理,情况严重者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6)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无故缺席会议处以1万元/人.次的罚款。(7)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工程师及安全负责人应常驻施工现场,离开施工现场2天以内应向监理工程师请假,离开施工现场超过2天应向发包人请假,并须获得批准,否则将视为无故缺席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2500元/人·天专业工程师及安全负责人1500元/人·天(8)以上人员离开工地须按15.1.7条规定事先请假,且除特殊原因(如每年一次的探亲假等),每星期不能连续请假超过3天且每月总请假天数不能超过当月天数减21天,否则按无故缺席处罚。(9)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不能同时请假,且在请假期间应有相应的授权书。(10)考勤表从上月25日起计至本月的25日止,要求与工程进度报表同时上报,发包人将根据统计的缺席情况在进度款支付时进行相应罚款,且根据当月及多月到位情况对人员到位表现差的承包人进行批评、警告、直至扣除履约担保金。96.8施工进度控制管理办法(1)为确保本项目按计划完成,特制定本办法,供双方遵照执行。(2)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在开工建设前编制完善合理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3)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或每季度前一个月的25日前,根据总体施工计划编制下一季度的施工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4)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或每月的25日前,根据季度施工计划编制下一月度的施工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61
(5)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如发现实际施工进度与施工计划存在较大偏差时,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增加人员、机械设备,以满足工程施工计划的需要,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度情况,作出相应的补救措施。96.9承包人工程资金的管理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前需在我区内银行机构设立本工程合同的工程项目专户,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银行预留支取印鉴。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若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所有建设资金(包含但不限于进度款、预付款等),发包人均采用直接转入承包人项目专用账户的拨款方式;承包人须保证实行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上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利于发包人了解和监控项目资金的财务资料。如经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资金未使用于本项目的建设,发包人可暂停对该承包人的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上述行为。96.10对工程的照管从施工队伍进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全面照管与维护本合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合同工程竣工并移交管养止。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第31.1款规定的风险除外),承包人均应自费修复并须达到合同和相关规范的要求。由于施工质量缺陷或竣工资料不完善等承包人自身的原因,致使本合同工程在竣工验收后不能及时移交管养单位,则本合同工程照管与维护的全部责任仍由承包人承担。由于照管不当造成的损失,不论出于什么原因(第31.1款规定的风险除外)均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进行修复,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来完成此项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从其结算价款中扣除。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收尾工程和用于修补缺陷的材料、设备、人员等仍然由承包人照管,如照管不当造成的损失亦全部由承包人承担。96.11分包和劳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况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和计量,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或视承包人严重违约而终止合同收回该工程。(1)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或关键性工作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3)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行分包;61
(4)承包人分包合同累计的工程总价超过该合同总价的30%部分。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承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工程进度的要求时,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仍无改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部分工作量进行分包,交由其他承包人完成,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担保金。调整部分的造价按发包人与其他承包人确认的分包单价和分包工程数量计算,并对承包人的合同价作相应调整。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如便道、电力线路等)供分包人使用,承包人必须接受并不得为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上述分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工程的管理和质量责任。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所有分包合同的执行情况,承包人须严格执行合同(包括分包合同)条款,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及分包商工程款,发包人如发现或接到有关上述行为的投诉,有权直接向工人或分包商支付承包人拖欠款项,该笔款项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应收工程款中如数扣回,承包人不得有异议。承包人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但承包人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监理工程师备案。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务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检查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工作,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予以纠正。若因上述原因造成劳务人员上访、纠纷等情况,承包人须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并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理。96.12承包人违约金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开出任何违约惩罚金,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违约金将导致承包人最终的应得结算价款相应地减少。承包人必须完全接受此条款。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和违约金的扣除时间会在发包人任何合适的任何计量月中扣除。发包人扣除违约金时间的延迟或滞后并不代表对承包人当时各种行为的认可。本项目所有承包人的违约金均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可用于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评比和劳动竞赛等各项奖励。96.13工程移交承包人应在工程项目移交前将场地清理干净,将无关机械设备及材料撤离现场,保证移交的工程项目环境洁净、安全卫生。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整理汇编成工程移交手册,协助发包人尽快熟悉工程项目各部分、各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消防、空调、供水、供电、市政、管线、弱电等)的情况,为发包人的接收、使用、维护、管理做准备。移交手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61
(1)工程项目各部分、各系统的工程概况;(2)工程项目全部的图纸及相关图纸清单;(3)工程项目的各承包商、主要材料设备供货商清单、联系人及电话;(4)各系统的设计功能、使用功能或使用说明;(5)电梯、空调、发电机等主要设备的运行参数;(6)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7)工程、材料、设备的保修书(包括保修内容、期限、联系人、电话等);承包人应在进行移交准备工作的同时编写工程项目移交计划,并于以上准备工作完成后3天内组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相关专业施工单位等进行工程项目移交:1)按移交手册的资料清单移交图纸、资料;2)按移交手册的数量清单清点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3)按移交手册的设计、使用功能说明进行必要的功能性试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指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4)按移交手册的说明进行系统的试运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指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测试主要设备的运行参数;5)组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养护单位各方对上述移交过程进行签认;6)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组织责任方进行维修,验收合格后重新组织移交;7)对于某些在操作上有专门要求的机电系统(如消防、智能化等)按承包合同要求对发包单位人员进行培训。96.14竣工档案的整理和移交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前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办法向发包人、城建档案馆完整移交如下竣工档案:(1)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四份;(2)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3)声像档案一式二份。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工程监理单位审查。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61
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督促其工程分包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归档,并在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时一并移交。承包人不按时移交竣工档案,或者移交的竣工档案不完整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补充完整的,承包人承担贰拾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义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96.15本合同中涉及的所有应由发包人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调整、竣工验收进行的结算、质量保证金、最终清算款等,均以番禺区财政局审定的结果为准。96.16因征地拆迁等非承包人原因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但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有关风险费用承包人考虑在合同总价内。96.17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将采用工程项目管理系统软件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项目管理,对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有关要求和配置,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无条件接受。工程项目管理系统软件使用费、维护费、培训费、系统管理费等由承包人承担,费用标准见下表,承包人在收到第一期工程款后15日内向软件开发商或发包人支付以上费用,如不按时支付,发包人将暂停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并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以上费用。此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到投标综合报价中,发包人不就此费用进行单独计量和支付。计量支付系统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工程合同价软件费用主体工程工程合同价≤3000万元83000万元<工程合同价≤5000万元9.55000万元<工程合同价≤1亿元101亿元<工程合同价≤1.5亿元10.51.5亿元<工程合同价≤2亿元112亿元<工程合同价≤2.5亿元11.52.5亿元<工程合同价≤3亿元123亿元<工程合同价≤15亿元13.5工程合同价>15亿元17附属工程工程合同价≤3000万元5.596.1861
承包人应遵守番府[2014]106号文《番禺区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管理规定。96.19工程施工管理违约处罚(1)安全责任条款1)由于承包人违章作业或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除上述规定外,承包人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每死亡1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万元违约金。2)承包人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工整改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停工整改1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违约金。(2)质量责任条款1)不按图纸施工或未经分部验收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次的违约金。2)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整改而不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落实整改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次的违约金。(3)工人工资保证条款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拖欠工人工资发生5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次的违约金。96.20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约定,如与补充条款约定有不同之处,以补充条款约定为准。61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61
合同附件一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国际创新城金光东隧道工程勘察及施工图设计合同管理,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招标文件中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之处按照本办法执行。勘察设计管理依据国家、省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由总工室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开展勘察设计工作,督促设计单位按照设计工期要求按时完成各阶段设计工作,组织各阶段勘察设计验收、评审工作,对工程规模、采用工程技术标准、外业勘察资料、重点工程设计方案、遵循相关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审查。设计管理工作总体要求是实现精细化管理,创新设计理念,注重细节,关注使用者的需求,体现以人为本。第一节施工图设计管理办法一、发包人要向设计单位提供上级对该项目的最新指示、沿线发生的变化以及地方政府对该项目的新要求,以便在施工图设计中作相应调整。要求设计单位提供施工图测设阶段的《详测暂行规定》、《施工图设计原则》、《地质勘探大纲》等有关文件。二、发包人会同咨询单位对设计单位的外业定测工作进行监管。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外业定测成果验收会议,审查所收集的外业资料是否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工程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三、外业定测验收后,督促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规程和合同要求,结合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外业验收意见,对初步设计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然后及时开展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工作。四、设计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应协助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是否按初步设计的评审意见和外业定测验收意见执行,是否满足现行规范、规程及合同的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解决各专业之间的矛盾和协作,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差错和遗漏以及不便于施工的设计内容,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进行商讨和更正。五、设计单位在管线综合规划设计中应结合现状土地利用和区域城市规划,并征求管线单位意见,合理预留用户分支接入点。发包人对各管线专业设计文件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审查,避免管线及构筑物产生平面、竖向冲突。六、除因区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重大方案调整外,施工图预算应不突破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评审修改后,发包人将调整的施工图预算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查。七、设计单位应根据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出具最终的用地红线图,满足征地拆迁详查的需要,同时协助发包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八、设计单位应根据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提供详细的管线迁改一览表,满足管线迁改方案设计的需要。九、设计单位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若设计单位在设计中提出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设计单位应着重对其使用要求及单价组成进行详细说明。61
十、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颁标准图、地方标准图及各类相关数据、资料应在设计图纸中加以体现,以保证设计文件的完整性。第二节设计咨询与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设计咨询分为全设计过程的咨询与施工图审查两种方式。市政项目原国家、省、市未强制要求进行全过程咨询,一般只进行施工图审查,但2009年6月起区建设局发文规定对区财政投资的市政项目实行初步设计审查时要提供设计咨询单位的审查意见,因此自本办法实行后市政项目也推行全过程咨询。一、所委托的设计咨询单位应承担全过程的咨询工作,包括勘察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勘察阶段,咨询单位对设计单位的地质勘察过程进行监理,对设计单位的外业工作(如地质钻探,平、纵、横断面测量等)进行跟踪、抽查、核实,通过必要的旁站、巡视、抽查等手段,监督、检查设计单位的测量、勘察、钻探、调查资料的质量,审查确认地质勘察成果,并在地质勘察报告上签字后作为设计和勘察工作量计量的依据。各阶段设计文件完成后,发包人随即安排设计咨询单位开展设计文件的审查。二、设计咨询与施工图审查,是指具有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查)资质的设计咨询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三、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文件的如下主要内容进行审查: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五、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向发包人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设计文件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六、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将设计文件退还发包人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将审查中发现的发包人、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交通)主管部门。设计文件退还发包人后,发包人应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报原审查机构审查。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八、审查机构对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交通)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做出处理或者处罚。九、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设计文件审查应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十、发包人负责对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61
1、是否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设计文件审查;2、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3、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4、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发现审查机构有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或审查质量未符合要求,将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上报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三节配合施工阶段管理办法一、当工程进入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必须负责配合施工,发包人不另外支付配合施工费用。此期间,设计单位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对项目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方面的技术交底;2、现场交桩;3、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4、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5、变更设计和补充设计及由此所需要的勘察工作;6、会签设计变更审批表;7、参加隐蔽工程及工程竣工验收;8、配合做好施工日志;9、配合质量检测;10、参加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重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11、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其它施工问题。二、现场技术服务及人员要求1、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处,派出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及时配合施工,派出的设计代表必须是路线、路基、工程地质、桥涵等主体专业的主要设计人员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设计代表专业可根据工程进展相应调整,不能多个项目同时挂职或兼任其它项目的职务。大型项目需另行安排一名设计代表常驻发包人办公地点处理设计问题及联络双方需协调事宜。除设计代表以外,设计单位配合施工还包括对每个专业各安排二名专职设计人员组成设计小组配合施工。配合施工的设计小组人员应服从施工需要,及时到现场配合施工。设计单位应按以上要求在施工期间建立稳定的施工配合小组并配齐相关专业人员。施工配合小组一旦确定,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调离。对不称职的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2、在项目施工期间,由项目总监办建立“设计代表人员考勤表”,设计代表须签字签到,如缺席者由检查人员在当日签到处签名,设计代表必须每月有21天(含21天)以上留驻工地,必须按要求出席发包人或总监办主持的重要会议(如工地例会)。3、工程项目施工期间,设计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及时提供优质服务。要求设计单位对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在收到通知后3天内完成设计;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设计变更在收到通知后761
天内完成。若由于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完成变更设计,每拖延7天(不足7天按7天计)按施工配合阶段费用的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本违约金限额为勘察设计费总额的20%。4、设计单位应无条件配合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工作,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在竣工文件、结算文件上盖章确认。第四节配合图纸内审和现场核对一、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由总工室组织、工程管理部参加进行图纸的内审,分专业详细核对详图,核查有无错、碰、漏等问题,并对有关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经济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二、设计单位配合发包人核对最终的用地红线图,根据镇、街、沿线单位意见,对确需避让拆迁但不影响工程使用、衔接沿线路口接长等局部需调整红线的部分进行修改。三、开工前,勘察设计单位需参加设计交底会,由勘察设计单位在会上解答施工、监理单位对设计图纸的疑问,确属设计的错漏由设计单位进行补充、修改。四、开工后,勘察设计单位配合总工室对设计中重要构造物、线位经过的征拆敏感点和难点部位、与其它工程交叉部位通过现场测量放样进行重点核对,并及时纠正设计不符合现场实际的相关问题。第五节信访处理与设计调整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工程影响范围的单位、集体组织、群众、个人等对项目规划设计、环境影响、施工造成干扰、破坏等方面因存在疑义、意见而发生信访时,须把握以下工作要点:1、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充分服从维稳大局,积极配合信访部门、项目业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信访程序办理信访事项。主管领导亲自抓信访问题的办理,公司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坚决杜绝漠视、轻慢、推诿现象,严格避免因处理不当引起越级上访、事态扩大等不稳定现象。2、认真倾听信访人的意见、建议,充分尊重信访人的合理诉求。耐心解释项目各方面所具备的合法性、合理性,以法理和情理进行解释与沟通,争取取得信访人的理解与支持。3、对项目虽合法、合理但因历史遗留问题或环境发生变化等客观存在问题时,应在信访部门的牵头下,会同项目业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合理解决方案与信访人协商,重大问题再报请区政府研究决定。做到既维护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许可的严肃性,又尽量照顾到受影响群众的切身利益,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项目建设理念。但对信访问题的处理要确实客观、合理,符合特殊客观条件,也不能引起其它不良连锁反应和为今后项目建设留下问题隐患。4、如经以上工作仍不能与信访人达成一致,则配合信访部门、项目业主、行政主管部门引导信访人走合法的信访渠道,后续信访问题的处理仍遵照以上工作要点。二、因信访人的合理诉求,需调整项目设计,应掌握以下原则:1、调整设计应本着“既不影响项目的建设意图和功能又合理解决受影响群众的切身利益”的总体原则。2、充分把握信访人的核心利益诉求,分清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在不能满足信访人的所有利益情况下,充分与信访人进行沟通协商,尽量照顾基本利益,兼顾次要利益。361
、在符合以上原则的情况下,尽量不对项目线位、纵断面、横断面、交叉方式、互通形式、排水走向等主要规划要点作大的改动,不降低项目的使用功能,不妨碍项目的整体景观效果。尽量通过局部、细部调整、增加工程措施等手段而解决信访人的基本诉求。4、调整设计应经济、美观、技术成熟、简便可行。5、调整确定后的方案由发包人会有关方面重新报批。61
合同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1.质量保修范围2.质量保修期2.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2.2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3.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4条赋予的规定一致。6.其他6.1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6.2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61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6.3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61
合同附件三廉政合同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1双方权利和义务1.1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7条规定处。2发包人义务-67-
2.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2.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2.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2.6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3承包人义务3.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5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4违约责任-67-
4.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4.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1~3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6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作为(工程名称)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份。有上级部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送交其上级部门各一份。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上级部门:(盖章)上级部门:(盖章)年月日年月日-67-
合同附件四:保证书鉴于工程属于区重点工程,为此,本公司(承包人)充分理解发包人()对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等方面的重点关注,为了保证本工程项目能够按质、按量和按期地完成,本公司向发包人郑重保证:一、我公司将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完全按照投标文件中为完成本工程安排的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承诺及主要机械设备配备要求,及时安排人员和设备进入本工程现场开展工作,并保证上述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料的真实性,保证上述主要管理人员接受监理工程师按制定的工程管理制度考勤。保证不违法分包、转包、不以包代管。保证投入工程所需的周转资金,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在施工中为必须的安全生产措施投入足够的费用,严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进行文明施工。保证按合同约定的安全、质量和工期目标完成本工程合同。二、如发包人发现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1)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主要管理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无故离开工地;2)将本工程进行违法分包、转包;3)出现挂靠承包现象;4)以包代管;5)挪用本工程的资金;6)违反廉政建设协议;7)无故拖欠工人工资;8)不按招标要求配置主要施工设备等,发包人有权对本公司按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罚、有权单独或联合检察机关对项目的资金流向进行跟踪检查、有权视情况扣除本公司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金。本公司同时保证若我司出现上述情况之一时,导致发包人认为本公司在履行合同义务上不符合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的要求,而需取消本公司的承包资格,变更为其他承包人才有利于工程按期按质完成,即使这种评价与本公司存在争议,只要发包人提出充分证据,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且这种认可不须征求本公司意见,则在发包人与监理方共同向本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以及要求撤场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本公司承诺主动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撤离工程现场。如果不能在限期内主动撤离,发包人重新委托的承包人进场为恢复现场施工条件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本公司承担,所发生的其它纠纷责任由本公司承担。三、如发包人发现本公司有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本公司同意发包人可按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金额的20%对本公司进行处罚。四、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因上述原因,发包人与本公司解除合同,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协商做出妥善处理,尽量减少损失。我司同意,由监理方牵头确认我司在撤离前已经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以及结算工程款;经发包人及监理核实已为本工程所储备的材料,本公司将尽量负责调配处理。本公司在上述规定的撤场时间前积极配合完成确认工作。如果双方在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确认上意见不一,则以发包人和监理方两方确认的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本公司不就此向发包人保留异议。五、本保证书自正式签订之日起生效,待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全部权利与业务履行完毕后自行失效。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67-
其授权代理人:签订日期:年月日-67-
合同附件五:联合体投标协议投标项目名称:致:广州市番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我方决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以上项目的投标,若中标,联合体各成员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我方授权委托本协议主办方,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参加投标、签署投标资料、提交投标文件,以及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联合体主办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分工内容: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建设管理,工程施工总承包,直至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工程保修等工作。联合体成员:(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分工内容:负责本项目的勘察、设计等工作。注:如有其他联合体成员可按联合体成员格式扩展,分工内容可相应修改。签订日期:年月日-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