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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兴建蓄水工程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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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54500-31001号兴建蓄水工程许可一、行政许可内容总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改)第十条第一款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没有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直接向本机关申请。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可行性研究:1.项目建议书获得通过,或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2.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3.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条、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二)初步设计文件:1.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2.初步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条、第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五、申请材料(一)可行性研究报告:1.申请书(原件1份);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应的附图附表(原件3份); 3.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4.报告编制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工程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5.大、中型工程项目建设建议书的审查意见及立项批复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6.涉及取水项目的取水许可批复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7.涉及环保、交通、航运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查的书面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8.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个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事业单位或其它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复印件1份;(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复印件1份),香港或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复印件1份)。 (二)初步设计:1.申请书(原件1份);2.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应附图附表(原件3份);3.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工程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6.涉及环保、交通、航运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查的书面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7.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个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事业单位或其它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复印件1份;(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复印件1份),香港或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复印件1份)。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六、申请表格无。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罗湖区水务局。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深圳市罗湖区水务局。九、行政许可程序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申请材料——本机关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内部流程办文窗口收文——办公室办文登记——水务科处理以及组织申请单位、设计单位以及评估机构或专家查勘现场、听取汇报,拟订审批意见——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签发——办公室将批复文件交至办文窗口。十一、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批准文件。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一)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及开展下阶段设计;(二)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需要进行扩初设计的,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扩初设计许可)。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十四、行政许可收费无。十五、年审无。十六、法律救济申请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水务局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十七、服务方式和联系电话行政许可采用预约服务方式,申请人先拨打电话,预约递交申请资料的时间,并在预约时间到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申请资料。预约电话和咨询电话:0755-25666547,0755-25666561 兴建蓄水工程许可实施流程图(外部)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罗湖区水务局形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规定范围且申请材料符合实施办法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依法不需要审批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即时告知不受理即时告知不受理,并告知有权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按照审查程序对申请材料和其他法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提出现场核查意见。根据审查和现场核查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意见准予许可的,出具批复文件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的决定书提交材料 兴建蓄水工程许可实施流程图(内部)申请人承办人:窗口工作人员职责:审查资料是否齐全时限:1个工作日内环节内容是否公开:是是否与申请人交流:是经办人员:水务科工作人员职责:审核资料,现场核查,提出意见。时限:10个工作日环节内容是否公开:是是否与申请人交流:是是否可退回:是审核人员: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局长职责:审核初审意见时限:2个工作日环节内容是否公开:否是否与申请人交流:否是否可退回:是审批人员:水务局局长职责:审批审核意见时限:2个工作日环节内容是否公开:否是否与申请人交流:否是否可退回:是承办人员:水务科工作人员职责:出具批复文件电话:25666547时限:2个工作日环节内容是否公开内容:是是否与申请人交流:是是否可退回:是不通过初审通过复核不通过审核通过审批不通过初审不通过审批通过审查通过发证人员:窗口工作人员职责:向申请人发出批复文件电话:时限:1个工作日环节内容是否公开内容:是是否与申请人交流:是是否可退回:是提交申请材料复核人员:水务科科长职责:复核资料及初审意见。时限:2个工作日环节内容是否公开:是是否与申请人交流:是是否可退回:是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批复文件复核通过审核不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