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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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规范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21目 录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211总则 l.0.1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达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确保质量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及其室外热力管道设计: 1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为l~7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0~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等于450℃; 2热水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70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0~2.50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等于180℃; 3符合本条第1、2款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1.0.3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和其他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城市热力网设计。 1.0.4锅炉房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2术语  2.0.1 锅炉房boilerplan 锅炉以及保证锅炉正常运行的辅助设备和设施的综合体。 2.0.2 工业锅炉房 industrialboilerplant 指企业所附属的自备锅炉房。它的任务是满足本企业供热(蒸汽、热水)需要。 2.0.3 民用锅炉房 livinghoilerplant 指用于供应人们生活用热(汽)的锅炉房。 2.0.4 区域锅炉房 regionalboilerplant 指为某个区域服务的锅炉房。在这个区域内,可以有数个企业、数个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建筑设施。 2.0.5 独立锅炉房 independentboilerplan 四周与其他建筑没有任何结构联系的锅炉房。  2.0.6 非独立锅炉房 dependentboilerplant 与其他建筑物毗邻或没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 2.0.7 地下锅炉房 undergroundboilerplan 设置在地面以下的锅炉房。 2.0.8 半地下锅炉房 semiundergroundboilerplant 设置在地面以下的高度超过锅炉间净高1/3,且不超过锅炉间高度的锅炉房。 2.0.9 地下室锅炉房 basementboilerplant 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锅炉问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锅炉间净高1/2的锅炉房。 2.0.10 半地下室锅炉房 semi-basementboilerplant  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锅炉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锅炉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的锅炉房。 2.0.11 室外热力(含蒸汽、凝结水及热水,下同)管道 outdoorthermalpiping 系指企业(含机关、团体、学校等,下同)所属锅炉房,在企业范围内的室外热力管道,以及区域锅炉房其界线范围内的室外热力管道。 2.0.12 大气式燃烧器 atmosfhericburner 空气由高速喷射的燃气吸人的燃烧器。 2.0.13管道piping 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吊架等组成,用以输送、分配、混合、分离、排放、计量或控制流体流动。 2.0.14管道系统 按流体与设计条件划分的多根管道连接成的一组管道。 2.0.15管道支座 pipesupport 直接支承管道并承受管道作用力的管路附件。 2.0.16 固定支座 fixingsupport  不允许管道和支承结构有相对位移的管道支座。 2.0.17 活动支座 允许管道和支承结构有相对位移的管道支座。 2.0.18 滑动支座 slidingsupport 管托在支承结构上作相对滑动的管道活动支座。 2.0.19 滚动支座 roIIersupport 管托在支承结构上作相对滚动的管道活动支座。 2.0.20 管道支吊架 pipelinetrestleandhanginghook 将管道或支座所承受的作用力传到建筑结构或地面的管道构件。 2.0.2l 高支架 hightrestle 地上敷设管道保温结构底净高大于等于4m以上的管道支架。  2.0.22 中支架 wediumheighttrestl。 地上敷设管道保温结构底净高大于等于2m、小于4m的管道支架。 2.0.23 低支架,lowtrestle 地上敷设管道保温结构底净高大于等于0.3m、小于2m的管道支架。 2.0.24 固定支架 fixingtrestle 不允许管道与其有相对位移的管道支架。 2.0.25 活动支架 movabletrestle 允许管道与其有相对位移的管道支架。 2.0.26 滑动支架 slidingtrestle 允许管道与其有相对滑动的管道支架。 2.0.27  悬臂支架 cantileveltrestle 采用悬臂式结构支承管道的支架。 2.0.28 导向支架 guidingtrestle 允许管道轴向位移的活动支架。 2.0.29滚动支架rollertrestle 管托在支承结构上作滚动的管道活动支架。 2.0.30桁架式支架trussedtrestle 支架之间用沿管轴纵向桁架联成整体的管道支架。 2.0.3l 常年不间断供汽(热) yearroundsteam(1aeat)supply 指锅炉房向热用户的供汽(热)全年不能中断,当中断供汽(热)时将导致其人员的生命危险或重大的经济损失。 2.0.32 人员密集场所pec)pleclosepackedarea 指会议室、观众厅、教室、公共浴室、餐厅、医院、商场、托儿所和候车室等。 2.0.33 重要部门  importantarea 指机要档案室、通信站和贵宾室等。 2.0.34锅炉间 boilerroom 指安装锅炉本体的场所。 2.0.35 辅助间 auxiliaryroom 指除锅炉间以外的所有安装辅机、辅助设备及生产操作的场场,如水处理间、风机间、水泵间、机修间、化验室、仪表控制室等。 2.0.36 生活间 set-viceroom 指供职工生活或办公的场所,如值班更衣室、休息室、办公室、自用浴室、厕所等。 2.0.37值班更衣室dutyroom 指供工人上下班更衣、存衣的场所(非指浴室存衣)。 2.0.38休息室restroom 指在二、三班制的锅炉房,供工人倒班休息的场所。 2.0.39 常用给水泵  Operationfeedwaterpump 指锅炉在运行中正常使用的给水泵。 2.0.40 工作备用给水泵 standbyfeedwaterpump 指当常用给水泵发生故障时,向锅炉给水的泵。 2.0.41 事故备用给水泵 emergency.feedwaterpump 指停电时电动给水泵停止运行,为防止锅炉发生缺水事故的给水泵,一般为汽动给水泵。 2.0.42 间隙机械化 intervalⅡmchanical 指装卸与运煤作业为间断性的。这些设备较为简易、实用和可靠,一般需辅以一定的人力,效率较低,如铲车、移动式皮带机等.2.0.43 连续机械化 continuousmechanical  指装卸与运煤作业为连续性的。设备之间互相衔接,煤自煤场装卸,直至运到锅炉房煤斗,连接成一条不问断的输送流水线,如抓斗吊车、门式螺旋卸料机、皮带输送机、多斗提升机和埋刮板输送机。 2.0.44净距 netdistance 指两个物体最突出相邻部位外缘之间的距离。 2.0.45 相对密度 relativedensity气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 33基本规定 3.0.1锅炉房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城市(地区)或企业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余地。对扩建和改建锅炉房,应取得原有工艺设备和管道的原始资料,并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同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和管道的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形式相协调。 3.0.2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当地的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基础资料。 3.0.3 锅炉房燃料的选用,应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并与安全生产、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相协调,选用的燃料应有其产地、元素成分分析等资料和相应的燃料供应协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应选用燃油或燃气燃料; 2选用燃油作燃料时,不宜选用重油或渣油; 3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严禁选用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50.75的气体燃料; 4燃气锅炉房的备用燃料,应根据供热系统的安全性、重要性、供气部门的保证程度和备用燃料的可能性等因素确定。 3.O.4 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减轻废气、废水、固体废渣和噪声对环境影响的有效措施,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3.0.5 企业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当企业热负荷不能由区域热电站、区域锅炉房或其他企业的锅炉房供应,且不具备热电联产的条件时,宜自设锅炉房。 3.0.6区域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热规划确定。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区域锅炉房: l居住区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采暖和生活热负荷,不属于热电站供应范围的;  2用户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较小,负荷不稳定,年使用时数较低,或由于场地、资金等原因,不具备热电联产条件的; 3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的要求,需要过渡性供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热源的。 3.0.7锅炉房的容量应根据设计热负荷确定。设计热负荷宜在绘制出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各项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量后进行计算确定。 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设计热负荷可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分别计入各项热损失、余热利用量和同时使用系数后确定。 3.0.8 当热用户的热负荷变化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时,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宜设置蒸汽蓄热器。设有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进行计算确定。 3.0.9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2 以生产用汽为主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供热介质;  3 同时供生产用汽及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或蒸汽和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3.0.10锅炉供热介质参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生产用蒸汽压力和温度的选择,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 2 热水热力网设计供水温度、回水温度,应根据工程具体条件,并综合锅炉房、管网、热力站、热用户二次供热系统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11 锅炉的选择除应符合本规范3.0.9条和3.0.10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有较高热效率和能适应热负荷变化; 2 应有利于保护环境; 3 应能降低基建投资和减少运行管理费用;  4 应选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锅炉; 5 宜选用容量和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当选用不同容量和不同类型的锅炉时,其容量和类型均不宜超过2种; 6 其结构应与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适应; 7 对燃油、燃气锅炉,除应符合本条上述规定外,并应符合全自动运行要求和具有可靠的燃烧安全保护装置。 3.0.12锅炉台数和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台数和容量应按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时,能满足锅炉房最大计算热负荷; 2 应保证锅炉房在较高或较低热负荷运行工况下能安全运行,并应使锅炉台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和其他运行性能均能有效地适应热负荷变化,且应考虑全年热负荷低峰期锅炉机组的运行工况; 3 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但当选用1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只设置1台;  4 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对新建锅炉房不宜超过5台;扩建和改建时,总台数不宜超过7台;非独立锅炉房,不宜超过4台; 5 锅炉房有多台锅炉时,当其中1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最大的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能满足 下列要求: 1)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2)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3.0.13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地区建设锅炉房时,其建筑物、构筑物和管道设计,均应采取符合该地区抗震设防标准的措施。 3.0.14锅炉房宜设置必要的修理、运输和生活设施,当可与所属企业或邻近的企业协作时,可不单独设置。 44锅炉房的布置 14.1位置的选择 4.1.1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分析后确定: 1 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  2 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运输的物流分开; 3 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 4 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5 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6 应有利于减少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 7 燃煤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内; 8 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9 区域锅炉房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供热规划的要求;  10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企业锅炉房的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1.2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 4.1.3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4.1.4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4.1.5采用煤粉锅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 4.1.6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锅炉房,不宜设置在居民区。 44..22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4.2.1 独立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建筑简洁协调、满足工艺流程顺畅、安全运行、方便运输、有利安装和检修的要求。 4.2.2  新建区域锅炉房的厂前区规划,应与所在区域规划相协调。锅炉房的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宜采用整体布置。锅炉房区域内的建筑物主立面,宜面向主要道路,且整体布局应合理、美观。 4.2.3 工业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企业的建筑风格相协调;民用锅炉房、区域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城市(区域)的建筑风格相协调。 4.2.4 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与场地的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使挖方和填方量最小,排水顺畅,且应防止水流人地下室和管沟。 4.2.5 锅炉间、煤场、灰渣场、贮油罐、燃气调压站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及有关标准规定,并满足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 4.2.6 运煤系统的布置应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运输距离短。煤场、灰渣场宜位于主要建筑物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7 锅炉房建筑物室内底层标高和构筑物基础顶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15m及以上。  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应一致。 44..33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4.3.1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20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O.7~14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宜贴邻锅炉间固定端一侧布置。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35~75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29~70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根据具体情况,可贴邻锅炉间布置,或单独布置。 4.3.2锅炉房集中仪表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与锅炉间运行层同层布置; 2 宜布置在便于司炉人员观察和操作的炉前适中地段; 3 室内光线应柔和; 4 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应采用隔声玻璃大观察窗; 5 控制室应采用隔声门; 6 布置在热力除氧器和给水箱下面及水泵间上面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振和防水措施。  4.3.3容量大的水处理系统、热交换系统、运煤系统和油泵房,宜分别设置各系统的就地机柜室。 4.3.4锅炉房宜设置修理间、仪表校验间、化验室等生产辅助间,并宜设置值班室、更衣室、浴室、厕所等生活间。当就近有生活间可利用时,可不设置。二、三班制的锅炉房可设置休息室或与值班更衣室合并设置。锅炉房按车间、工段设置时,可设置办公室。 4.3.5化验室应布置在采光较好、噪声和振动影响较小处,并使取样方便。 4.3.6锅炉房运煤系统的布置宜使煤自固定端运入锅炉炉前。 4.3.7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l 出入口不应少于2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时,其出入口可设11个: 22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1个直通室外; 33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4.3.8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44.4工艺布置 4.4.1 锅炉房工艺布置应确保设备安装、操作运行、维护检修的安全和方便,并应使各种管线流程短、结构简单,使锅炉房面积和空间使用合理、紧凑。 4.4.2 建筑气候年日平均气温大于等于25℃的日数在80d以上、雨水相对较少的地区,锅炉可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当锅炉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选择适合露天布置的锅炉本体及其附属设备; 2 管道、阀门、仪表附件等应有防雨、防风、防冻、防腐和减少热损失的措施; 3 应将锅炉水位、锅炉压力等测量控制仪表,集中设置在控制室内。 4.4.3风机、水箱、除氧装置、加热装置、除尘装置、蓄热器、水处理装置等辅助设备和测量仪表露天布置时,应有防雨、防风、防冻、防腐和防噪声等措施。  居民区内锅炉房的风机不应露天布置。 4.4.4锅炉之间的操作平台宜连通。锅炉房内所有高位布置的辅助设施及监测、控制装置和管道阀门等需操作和维修的场所,应设置方便操作的安全平台和扶梯。阀门可设置传动装置引至楼(地)面进行操作。 4.4.5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并应符合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锅筒、省煤器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方,当不需操作和通行时,其净空高度可为0.7m。 4.4.6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不应小于表4.4.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需在炉前更换锅管时,炉前净距应能满足操作要求。大于6t/h的蒸汽锅炉或大于4.2Mw的热水锅炉,当炉前设置仪表控制室时,锅炉前端到仪表控制室的净距可减为3m;2当锅炉需吹灰、拨火、除渣、安装或检修螺旋除渣机时,通道净距应能满足操作的要求;装有快装锅炉的锅炉房,应有更新整装锅炉时能顺利通过的通道;锅炉后部通道的距离应根据后烟箱能否旋转开启确定。 表4.4.6 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单台锅炉容量炉前(m)锅炉两侧和后部通道(m)燕汽锅炉(t/h)热水锅炉(Mw)燃煤锅炉燃气(油)锅炉1~4O.7~2.83.OO2.50O.806~20 4.2~144.OO3.OO1.5035295.OO4.OO1.8055燃煤系统 55..11燃煤设施 5.1.1锅炉的燃烧设备应与所采用的煤种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方便调节,能较好地适应热负荷变化; 2应较好地节约能源; 3有利于环境保护。 5.1.2 选用层式燃烧设备时,宜采用链条炉排;当采用结焦性强的煤种及碎焦时,其燃烧设备不应采用链条炉排。 5.1.3 当原煤块度不能符合锅炉燃烧要求时,应设置煤块破碎装置,在破碎装置之前宜设置煤的磁选和筛选设备。当锅炉给煤装置、煤粉制备设施和燃烧设备有要求时,尚宜设置煤的二次破碎和二次磁选装置。 5.1.4经破碎筛选后的煤块粒度,应满足不同型式锅炉或磨煤机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粉炉、抛煤炉不宜大于30mm; 2 链条炉不宜大于50mm; 3  循环流化床炉不宜大于13mm。 5.1.5煤粉锅炉磨煤机型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用无烟煤、低挥发分贫煤、磨损性很强的煤或煤种、煤质难固定时,宜选用钢球磨煤机; 2 燃用磨损性不强、水分较高、灰分较低及挥发分较高的褐煤时,宜选用风扇磨煤机; 3 煤质适宜时,宜选用中速磨煤机。 5.1.6给煤机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循环流化床锅炉给煤机的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1台给煤机发生故障时,其余给煤机的总出力,应能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l00%的给煤量; 2 制粉系统给煤机的型式,应根据设备的布置、给煤机的调节性能和运行的可靠性等要求进行选择,并应与磨煤机型式匹配; 3制粉系统给煤机的台数,应与磨煤机的台数相同。其计算出力,埋刮板式、刮板式、胶带式给煤机不应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的 110%,振动式给煤机不应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的120%。 5.1.7煤粉锅炉给粉机的台数和最大出力,宜符合下列要求: 1给粉机的台数应与锅炉燃烧器一次风口的接口数相同; 2 每台给粉机最大出力不宜小于与其连接的燃烧器最大出力的130%。 5.1.8原煤仓、煤粉仓、落煤管的设计,应根据煤的水分和颗粒组成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煤仓和煤粉仓的内壁应光滑、耐磨,壁面倾角不宜小于60o;斗的相邻两壁的交线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55o;相邻壁交角的内侧应做成圆弧形,圆弧半径不应小于200mm; 2 原煤仓出口的截面,不应小于500mm500mm,其下部宜设置圆形双曲线或锥形金属小煤斗; 3 落煤管宜垂直布置,且应为圆形;倾斜布置时,其与水平面的倾角不宜小于60o;当条件受限制时,应根据煤的水分、颗粒组成、黏结性等因素,采用消堵措施,此时落煤管的倾斜角也不应小于 55o;可设置监视煤流装置和单台锅炉燃煤计量装置; 4煤粉仓及其顶盖应坚固严密和有测量粉位的设施。煤粉仓应防止受热和受潮。在严寒地区,金属煤粉仓应保温。每个煤粉仓上设置的防爆门不应少于2个。防爆门的面积,应按煤粉仓几何容积O.0025m2/m3计算,且总面积不得小于0.50m2。 5.1.9 圆形双曲线或圆锥形金属小煤斗下部,宜设置振动式给煤机l台,其计算出力应符合本规范5.1.6条第3款的要求。 5.1.102台相邻锅炉之间的煤粉仓应采用可逆式螺旋输粉机连通。螺旋输粉机的出力,应与磨煤机的计算出力相同。 5.1.11 制粉系统,除燃料全部为无烟煤外,必须设置防爆设施。 5.1.12制粉系统排粉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台数应与磨煤机台数相同; 2 风量裕量宜为5%~10%;3 风压裕量宜为10%~20%。 25.2煤、灰渣和石灰石的贮运  5.2.1 锅炉房煤场卸煤及转堆设备的设置,应根据锅炉房的耗煤量和来煤运输方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l 火车运煤时,应采用机械化方式卸煤; 2 船舶运煤时,应采用机械抓取设备卸煤,卸煤机械总额定出力宜为锅炉房总耗煤量的300%,卸煤机械台数不应少于2台; 3 汽车运煤时,应利用.运力,当无条件时,应设置自备汽车及卸煤的辅助设施。 5.2.2火车运煤时,一次进煤的车皮数量和卸车时间,应与铁路部门协商确定。车皮数量宜为5~8节,卸车时间不宜超过3h。 5.2.3 煤场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和环境保护的原则,其贮煤量应根据煤源远近、供应的均衡性和交通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火车和船舶运煤,宜为10~25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  2 汽车运煤,宜为5~10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 5.2.4在建筑气候经常性连续降雨地区,对露天设置的煤场,宜将其一部分设为干煤棚,其贮煤量宜为4~8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对环境要求高的燃煤锅炉房应设闭式贮煤仓。 5.2.5有自燃性的煤堆,应有压实、洒水或其他防止自燃的措施。 5.2.6煤场的地面应根据装卸方式进行处理,并应有排水坡度和排水措施。受煤沟应有防水和排水措施。 5.2.7锅炉房燃用多种煤并需混煤时,应设置混煤设施。 5.2.8运煤系统小时运煤量的计算,应根据锅炉房昼夜最大计算耗煤量、扩建时增加的煤量、运煤系统昼夜的作业时间和1.1~1.2不平衡系数等因素确定。 5.2.9运煤系统宜按一班或两班运煤工作制运行。运煤系统昼夜的作业时间,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班运煤工作制,不宜大于6h; 2 两班运煤工作制,不宜大于11h; 3 三班运煤工作制,不宜大于16h。  5.2.10从煤场到锅炉房和锅炉房内部的运煤,宜采用下列方式: 1 总耗煤量小于等于1t/h时,采用人工装卸和手推车运煤; 2 总耗煤量大于lt/h,且小于等于6t/h时,采用间歇机械化没备装卸和间歇或连续机械化设备运 煤; 3 总耗煤量大于6t/h,且小于等于15t/h时,采用连续机械化设备装卸和运煤; 4 总耗煤量大于15t/h,且小于等于60t/h时,宜采用单路带式输送机运煤; 5 总耗煤量大于60t/h时,可采用双路带式输送机运煤。 注:当采用单路带式输送机运煤时,其驱动装置宜有备用。 5.2.1l锅炉炉前煤(粉)仓的贮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l 一班运煤工作制为16~20h的锅炉额定耗煤量;  2 二班运煤工作制为10~12h的锅炉额定耗煤量; 3 三班运煤工作制为1~6h的锅炉额定耗煤量。 5.2.12在锅炉房外设置集中煤仓时,其贮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班运煤工作制为16~18h的锅炉房额定耗煤量; 2 二班运煤工作制为8~10h的锅炉房额定耗煤量。 5.2.13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胶带的宽度不宜小于500mm; 2 采用普通胶带的带式输送机的倾角,运送破碎前的原煤时,不应大于16o,运送破碎后的细煤时,不应大于18o; 3 在倾斜胶带上卸料时,其倾角不宜大于12o; 4 卸料段长度超过30m时,应设置人行过桥。 5.2.14 带式输送机栈桥的设置,在寒冷或风沙地区应采用封闭式,其他地区可采用敞开式、半封闭式或轻型封闭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敞开式栈桥的运煤胶带上应设置防雨罩; 2 在寒冷地区的封闭式栈桥内,应有采暖设施; 3 封闭式栈桥和地下栈道的净高不应小于2.5m,运行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m,检修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0.7m; 4 倾斜栈桥上的人行通道应有防滑措施,倾角超过12o的通道应做成踏步; 5 输送机钢结构栈桥应封底。 5.2.15采用多斗提升机运煤,应有不小于连续8h的检修时间。当不能满足其检修时间时,应设置备用设备。 5.2.16从受煤斗卸料到带式输送机、多斗提升机或埋刮板输送机之间,宜设置均匀给料装置。 5.2.17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应防水,地坑内应有排除积水的措施。 5.2.18 除灰渣系统的选择,应根据锅炉除渣机和除尘器型式、灰渣量及其特性、输送距离、工程所在地区的地势、气象条件、运输条件以及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等因素确定。循环流化床锅炉排出的高温渣,应经冷渣机冷却到200℃以下后排除,并宜采用机械或气力干式方式输送。 5.2.19灰渣场的贮量,宜为3~5d锅炉房最大计算排灰渣量。 5.2.20采用集中灰渣斗时,不宜设置灰渣场。灰渣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灰渣斗的总容量,宜为1~2d锅炉房最大计算排灰渣量; 2 灰渣斗的出口尺寸,不应小于0.6m0.6m; 3 严寒地区的灰渣斗,应有排水和防冻措施; 4 灰渣斗的内壁面应光滑、耐磨,壁面倾角不宜小于60o;灰渣斗相邻两壁的交线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55o;相邻壁交角的内侧应做成圆弧形,圆弧半径不应小于2.0mm; 5 灰渣斗排出口与地面的净高,汽车运灰渣不应小于2.3m;火车运灰渣不应小于5.3m,当机车不通过灰渣斗下部时,其净高可为3.5m; 6  干式除灰渣系统的灰渣斗底部宜设置库底汽化装置。 5.2.21除灰渣系统小时排灰渣量的计算,应根据锅炉房昼夜的最大计算灰渣量、扩建时增加的灰渣量、除灰渣系统昼夜的作业时间和1.1~1.2不平衡系数等因素确定。 5.2.22锅炉房最大计算灰渣量大于等于lt/h时,宜采用机械、气力除灰渣系统或水力除灰渣系统。 5.2.23锅炉采用水力除渣方式时,除尘器收集下来的灰,可利用锅炉除灰渣系统排除。循环流化床锅炉除灰系统,宜采用气力输送方式。 5.2.24水力除灰渣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灰渣池的有效容积,宜根据1~2d锅炉房最大计算排灰渣最设计; 2 灰渣池应有机械抓取装置; 3 灰渣泵应有备用; 4 灰渣沟设置激流喷嘴时,灰渣沟坡度不应小于1%;锅炉固态排渣时,渣沟坡度不应小于1.5%;锅炉液态排渣时,渣沟坡度不应小于2%;输送高浓度灰浆或不设激流喷嘴的灰渣沟,沟底宜采用铸石镶板或用耐磨材料衬砌;  5 冲灰渣水应循环使用; 6 灰渣沟的布置,应力求短而直,其布置走向和标高,不应影响扩建。 5.2.25用于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脱硫的石灰石粉,宜采用符合锅炉性能和粒度分布的成品。 5.2.26石灰石粉中间仓的容量,应按锅炉房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工况下3d石灰石消耗量计算确定;石灰石粉日用仓的容量,应按锅炉房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工况下12h石灰石消耗量计算确定。 5.2.27循环流化床锅炉采用的石灰石粉,其输送应采用气力方式。 66燃油系统 16.1燃油设施 6.1.1燃油锅炉所配置的燃烧器,应与燃油的性质和燃烧室的型式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油的雾化性能好; 2 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 3  火焰形状与炉膛结构相适应; 4 对大气污染少; 5 噪声较低。 6.1.2燃用重油的锅炉房,当冷炉启动点火缺少蒸汽加热重油时,应采用重油电加热器或设置轻油、燃气的辅助燃料系统。 6.1.3燃油锅炉房采用电热式油加热器时,应限于启动点火或临时加热,不宜作为经常加热燃油的设备。 6.1.4集中设置的供油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油泵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当其中任何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的总容量,不应少于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 2 供油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代数和: 1)供油系统的压力降; 2)供油系统的油位差; 3)燃烧器前所需的油压; 4)本款上述3项和的10~20%富裕量。 6.1.5不带安全阀的容积式 供油泵,在其出口的阀门前靠近油泵处的管段上,必须装设安全阀。 6.1.6集中设置的重油加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加热面应根据锅炉房要求加热的油量和油温计算确定,并有10%的富裕量; 2 加热面组宜能进行调节; 3 应装设旁通管; 4 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应设置备用油加热器。 6.1.7燃油锅炉房室内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应超过55mm33,轻柴油不应超过11 mm33。室内油箱应安装在单独的房间内。当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等于30t/h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W21MW时,室内油箱应采用连续进油的自动控制装置。当锅炉房发生火灾事故时,室内油箱应自动停止进油。 6.1.8设置在锅炉房外的中间油箱,其总容量不宜超过锅炉房1d的计算耗油量。 6.1.9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应设置阻火器和防雨设施。油箱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油位表。  6.1.10油箱的布置高度,宜使供油泵有足够的灌注头。 6.1.11室内油箱应装设将油排放到室外贮油罐或事故贮油罐的紧急排放管。排放管上应并列装设手动和自动紧急排油阀。排放管上的阀门应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对地下(室)锅炉房,室内油箱直接排油有困难时,应设事故排油泵。 非独立锅炉房,自动紧急排油阀应有就地启动、集中控制室遥控启动或消防防灾中心遥控启动的功能。 6.1.12室外事故贮油罐的容积应大于等于室内油箱的容积,且宜埋地安装。 6.1.13室内重油箱的油加热后的温度,不应超过90℃。 6.1.14燃油锅炉房点火用的液化气罐,不应存放在锅炉间,应存放在专用房间内。气罐的总容积应小于lm3。 6.1.15燃用重油的锅炉尾部受热面和烟道,宜设置蒸汽吹灰和蒸汽灭火装置。 6.1.16煤粉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点火及助燃采用轻油时,油罐宜采用直接埋地布置的卧式油罐。油罐的数量及容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35t/h时,宜设置1个20m3油罐; 2  当单台锅炉容量大于35t/h时,宜设置2个大于等于20m3油罐。 6.1.17煤粉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点火油系统供油泵的出力和台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供油泵的出力,宜按容量最大1台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燃油量的20%~30%确定; 2 供油泵的台数,宜为2台,其中1台备用。 26.2燃油的贮运 6.2.1锅炉房贮油罐的总容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火车或船舶运输,为20~30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 2 汽车油槽车运输,为3~7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 3 油管输送,为3~5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 6.2.2当企业设有总油库时,锅炉房燃用的重油或轻柴油,应由总油库统一贮存。 6.2.3油库内重油贮油罐不应少于2个,轻油贮油罐不宜少于2个。 6.2.4 重油贮油罐内油被加热后的温度,应低于当地大气压力下水沸点5℃,且应低于罐内油闪点10℃,并应按两者中的较低值确定。 6.2.5地下、半地下贮油罐或贮油罐组区,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轻油贮油罐与重油贮油罐不应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6.2.6设置轻油罐的场所,宜设有防止轻油流失的设施。有10%的富裕量;6.2.7 从锅炉房贮油罐输油到室内油箱的输油泵,不应少于2台,其中1台应为备用。输油泵的容量不应小于锅炉房小时最大计算耗油量的110%。 6.2.8 在输油泵进口母管上应设置油过滤器2台,其中1台应为备用。油过滤器的滤网网孔宜为8~12目/cm,滤网流通截面积宜为其进口管截面积的8~10倍。 6.2.9油泵房至贮油罐之间的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当采用地沟敷设时,地沟与建筑物外墙连接处应填砂或用耐火材料隔断。 6.2.10接入锅炉房的室外油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当采用地沟敷设时,地沟与建筑物的外墙连接处应填砂或用耐火材料隔断。 77燃气系统  7.0.1 燃烧器的选择应适应气体燃料特性,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适应燃气成分在一定范围内的改变; 2 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 3 具有微正压燃烧特性; 4 火火焰形状与炉膛结构相适应; 5 噪声较低。 7.0.2没有备用燃料的锅炉房,其锅炉燃烧器的选用应能适应燃用相应的备用燃料。 7.0.3燃用液化石油气的锅炉间和有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越的室内地面处。严禁设有能通向室外的管沟((井))或地道等设施。 7.0.4锅炉房燃气质量、贮配、净化、调压站、调压装置和计量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当燃气质量不符合燃烧要求时,应在调压装置前或在燃气母管的总关闭阀前设置除尘器、油水分离器和排水管。  7.0.5燃气调压装置应设置在有围护的露天场地上或地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建、构筑物内。 88锅炉烟风系统 8.0.1锅炉的鼓风机、引风机宜单炉配置。当需要集中配置时,每台锅炉的风道、烟道与总风道、总烟道的连接处,应设置密封性好的风道、烟道门。 8.0.2锅炉风机的配置和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选用高效、节能和低噪声风机; 2 风机的计算风量和风压,应根据锅炉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燃料品种、燃烧方式和通风系统的阻力计算确定,并按当地气压及空气、烟气的温度和密度对风机特性进行修正; 3 炉排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风机,宜按1台炉配置1台鼓风机和1台引风机,其风量的富裕量,不宜小于计算风量的10%,风压的富裕量不宜小于计算风压的20%。煤粉锅炉风量和风压的富裕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规定; 4 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35t/h 的蒸汽锅炉或单台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29Mw的热水锅炉,其鼓风机和引风机的电机宜具有调速功能; 5 满足风机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处于较高的效率范围。 8.0.3循环流化床锅炉的返料风机配置,除应符合本规范8.0.2条的要求外,尚宜按1台炉配置2台,其中1台返料风机宜为备用。 8.0.4锅炉风道、烟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使风道、烟道短捷、平直且气密性好,附件少和阻力小; 2 单台锅炉配置两侧风道或2条烟道时,宜对称布置,且使每侧风道或每条烟道的阻力均衡; 3 当多台锅炉共用1座烟囱时,每台锅炉宜采用单独烟道接人烟囱,每个烟道应安装密封可靠的烟道门; 4 当多台锅炉合用1条总烟道时,应保证每台锅炉排烟时互不影响,并宜使每台锅炉的通风力均衡。每台锅炉支烟道出口应安装密封可靠的烟道门; 5  宜采用地上烟道,并应在其适当位置设置清扫人孔; 6 对烟道和热风道的热膨胀应采取补偿措施。当采用补偿器进行热补偿时,宜选用非金属补偿器; 7 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必要的热工和环保等测点。 8.0.5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烟道和烟囱的设计,除应符合8.0.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油、燃气锅炉烟囱,宜单台炉配置。当多台锅炉共用1座烟囱时,除每台锅炉宜采用单独烟道接入烟囱外,每条烟道尚应安装密封可靠的烟道门; 2 在烟气容易集聚的地方,以及当多台锅炉共用1座烟囱或1条总烟道时,每台锅炉烟道出口处应装设防爆装置,其位置应有利于泄压。当爆炸气体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时,防爆装置上应装设泄压导向管; 3 燃油、燃气锅炉烟囱和烟道应采用钢制或钢筋混凝土构筑。燃气锅炉的烟道和烟囱最低点,应设置水封式冷凝水排水管道; 4  燃油、燃气锅炉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烟道和烟囱; 5 水平烟道长度,应根据现场情况和烟囱抽力确定,且应使燃油、燃气锅炉能维持微正压燃烧的要求; 6 水平烟道宜有1%坡向锅炉或排水点的坡度; 7 钢制烟囱出口的排烟温度宜高于烟气露点,且宜高于l5℃。 11.O.6锅炉房烟囱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救标准》GB13271和所在地的相关规定。 锅炉房在机场附近时,烟囱高度应符合航空净空的要求。 99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19.1锅炉给水设备 9.1.1给水泵台数的选择,应能适应锅炉房全年热负荷变化的要求,并应设置备用。 9.1.2当流量最大的1台给水泵停止运行时,其余给水泵的总流量,应能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110%;当锅炉房设有减温装置或蓄热器时,给水泵的总流量尚应计人其用水量。 9.1.3 当给水泵的特性允许并联运行时,可采用同一给水母管;当给水泵的特性不能并联运行时,应采用不同的给水母管。 9.1.4采用非一级电力负荷的锅炉房,在停电后可能会造成锅炉事故时,应采用汽动给水泵为事故备用泵。事故备用泵的流量,应能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20%~40%。 9.1.5给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代数和: 1 锅炉锅筒在实际的使用压力下安全阀的开启压力; 2 省煤器和给水系统的压力损失; 3 给水系统的水位差; 4 本条上述3项和的10%富裕量。 9.1.6锅炉房宜设置1个给水箱或1个匹配有除氧器的除氧水箱。常年不问断供热的锅炉房应设置2个给水箱或2个匹配有除氧器的除氧水箱。给水箱或除氧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宜为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工况条件下所需20~60min的给水量。 9.1.7锅炉给水箱或除氧水箱的布置高度,应使锅炉给水泵有足够的灌注头,并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代数和:  1 给水泵进水口处水的汽化压力和给水箱的工作压力之差; 2 给水泵的汽蚀余量; 3 给水泵进水管的压力损失; 4 附加3~5kPa的富裕量。 9.1.8采用特殊锅炉给水泵或加装增压泵时,热力除氧水箱宜低位布置,其高度应按设备要求确定。 9.1.9当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3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大于等于2.5MPa(表压)、热负荷较为连续而稳定,且给水泵的排汽可以利用时,宜采用工业汽轮机驱动的给水泵作为工作用给水泵,电 动给水泵作为工作备用泵。 99..22水处理 9.2.1水处理设计,应符合锅炉安全和经济运行的要求。 水处理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对锅炉给水和锅水的质量要求、补给水量、锅炉排污率和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出力等因素确定。  经处理后的锅炉给水,不应使锅炉的蒸汽对生产和生活造成有害的影响。 9.2.2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2.5MPa(表压)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1576的规定。 额定出口压力大于2.5MPa(表压)的蒸汽锅炉汽水质量,除应符合锅炉产品和用户对汽水质量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汽水质量》GB/T12145的有关规定。 9.2.3 原水悬浮物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悬浮物的含量大于5mg/L的原水,在进入顺流再生固定床离子交换器前,应过滤; 2 悬浮物的含量大于2mg/L的原水,在进入逆流再生固定床或浮动床离子交换器前,应过滤; 3 悬浮物的含量大于20mg/L的原水或经石灰水处理后的水,应经混凝、澄清和过滤。 9.2.4用于过滤原水的压力式机械过滤器,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宜少于2台,其中1台备用; 2 每台每昼夜反洗次数可按1次或2次设计; 3 可采用反洗水箱的水进行反洗或采用压缩空气和水进行混合反洗; 4 原水经混凝、澄清后,可用石英砂或无烟煤作单层过滤滤料,或用无烟煤和石英砂作双层过滤滤料;原水经石灰水处理后,可用无烟煤或大理石等作单层过滤滤料。 9.2.5当原水水压不能满足水处理工艺要求时,应设置原水加压设施。 9.2.6蒸汽锅炉、汽水两用锅炉的给水和热水锅炉的补给水,应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 1 单台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2t/h,且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1.0MP,d(表压)的对汽、水品质无特殊要求的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 2 单台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4.2Mw非管架式热水锅炉。 9.2.7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给水悬浮物含量不应大于20mg/L; 2 蒸汽锅炉给水总硬度不应大于4mmo1/L,热水锅炉给水总硬度不应大于6mmo1/L; 3 应设置自动加药设施; 4 应设有锅炉排泥渣和清洗的设施。 9.2.8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时,蒸汽锅炉的排污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5MPa(表压)时,排污率不宜大于10%: 2 蒸汽压力大于2.5MPa(表压)时,排污率不宜大于5%; 3 锅炉产生的蒸汽供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使用,且采用化学软化水为补给水时,排污率不宜大于5%;采用化学除盐水为补给水时,排污率不宜大于2%。 9.2.9 蒸汽锅炉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应合理利用,且宜根据锅炉房总连续排污量设置连续排污膨胀器和排污水换热器。 9.2.10化学水处理设备的出力,应按下列各项损失和消耗量计算: 1 蒸汽用户的凝结水损失; 2 锅炉房自用蒸汽的凝结水损失; 3 锅炉排污水损失; 4 室外蒸汽管道和凝结水管道的漏损; 5 采暖热水系统的补给水; 6 水处理系统的自用化学水; 7 其他用途的化学水。 9.2.11化学软化水处理设备的型式,可按下列要求选择: 1 原水总硬度小于等于6.5mmol/L时,宜采用固定床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