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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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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第十三章第十三章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第一节土建第二节电气第三节采暖通风第四节给水排水第一节土建第13.1.1条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锅炉间属于丁类生产厂房、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热水锅炉超定出力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二、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间均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三、燃气调压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不发火花地坪。第13.1.2条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锅炉基础与楼地面接缝得应采用能适应沉降的处理措施。 第13.1.3条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可与门窗油或非承重墙结合考虑。第13.1.4条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其设计计算温度高于100℃的部位应采取隔措施。第13.1.5条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的规定。第13.1.6条需要扩建的锅炉房,土建应留有扩建的措施。第13.1.7条锅炉房内装有振动较的设备时,应采取隔振措施。第13.1.8条钢筋混凝土煤仓壁的内表面应光滑耐磨,壁交角外应做成弧形,并应设置有盖人孔和爬梯。第13.1.9条设备吊装孔、灰渣池及高位平台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第13.1.10条烟囱和烟道连接处应设置沉降缝。第13.1.11条锅炉间外墙的开窗面积,应满足通风、泄压和采光的。第13.1.12条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第13.1.13条油泵房的地面应有防油措施,有酸、碱侵蚀的水处理间地面、地沟、混凝土水箱和水池等,应有防酸、碱措施。 第13.1.14条锅炉房生活间的面积指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办公室的面积指标,可按锅炉房所在地区的规定选用。第13.1.15条平台和扶梯应选用不燃烧的防滑材料。操作平台宽度不应小于800mm,扶梯宽度不应小于600mm。平台的扶梯上面净高不应小于2m。经常使用的钢梯坡度宜小于60°。第13.1.16条干煤棚档煤墙上部分的敞开部分应有挡雨措施,但不应妨碍吊车通过。第13.1.17条锅炉房楼地面和层面的荷载,应根据工艺设备安装和检修的荷载要求确定,也可按表13.1.17选用。楼面、地面、屋面荷载表13.1.17      名      称活荷载(KN/m2)锅炉间楼面6~12辅助间楼面4~8运煤层楼面4除氧层楼面4锅炉间及辅助间屋面0.5~1锅炉间地面10 注:(1)表中未列的其他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规定选用;(2)表中不包括设备的集中荷载;(3)运煤层楼面有皮带部装置的部分应由工艺提供荷载或可按kN/m2计算;(4)锅炉间地面考虑运输通道时,通道部分的地坪和地沟盖板可按20kN/m2计算。第二节电气第13.2.1条锅炉房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锅炉容量、热负荷的重要性和环境特征等因素,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13.2.2条电机、起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13.2.3 条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4.2MW的锅炉房,宜在锅炉房内设置低压配电室。当有6kV或10KV高压用电设备时,宜设置高压配电室。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2.8MW的锅炉房,且锅炉台数较少时,可不设置低压配电室。第13.2.4条锅炉房的配电宜采用放射式为主的方式。当有数台锅炉机组时,宜按锅炉机组为单元分组配电。第13.2.5条蒸气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2.8MW,锅炉的控制屏或控制箱宜采用与锅炉成套的设备,并宜装设在炉前或便于操作的地方。第13.2.6条锅炉机组采用集中控制时,在远离操作屏的电动机旁,宜设置事故停机按钮。运煤胶带宜每隔20m设置一个事故停机按钮。第13.2.7条电气线路采用穿金属管或电缆面布线,并不宜沿锅炉热风道、烟道、热水箱和其他载热体表面敷设。当需要沿载热体表面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在煤场下及构筑物内不宜有电缆通过。第13.2.8条控制室、变压器和高、低压配电室,不应设在潮湿的生产房间、淋浴间、卫生间、用热水加热空气的通风室和输送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下面。第13.2.9条锅炉房各房间及构筑物工作面上人工照明最低照度值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13.2.10条锅炉水位表、锅炉水压表、仪表屏和其他照度要求较高的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第13.2.11条在装设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给水泵及其他主要操作的地点和通信,宜设置事故照明。事故照明的电源选择,应按锅炉房的容量、生产用汽的重要性和锅炉房附近电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确定。第13.2.12条照明装置电源的电压、应符合合下列要求:一、地下凝结水箱间、出灰渣地点和安装热水箱、锅炉本体、金属平台等设备和构件处的灯具,当距地面和平台工作面小于2.5m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或采用不超过36V的电压。          二、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36V。在本条第一款中所述场所的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接地金属面(如在煤粉制粉设备和锅筒内)上工作时,所用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12V。第13.2.13条烟囱上装设的飞行标志障碍灯,应根据锅炉所在地航空部门的要求决定。障碍灯应为红色,装设在烟囱顶端不应少于2盏,并应考虑维修方便。第13.2.14条  砖砌或钢筋混凝土烟囱应设置避雷针或避雷带,可利用烟囱爬梯作为其引下线,但必须有可*的连接。 第13.2.15条  燃气放散管的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应小于3m,并使其保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应小于1m。第13.2.16条  燃油锅炉房贮存重油和柴油的金属油罐,当其顶板厚高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避雷针,但必须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当油罐装有呼吸阀和放散管时,其防雷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13.2.15条的规定。覆土在0.5m以上的地下油罐,可不设置防雷设施,但当有通气管引出地面时,在通气管处应用局部防雷处理。第13.2.17条气体和液体燃料管道应有静电接地装置,当其管道为金属材料时,可与防雷或电气系统接地保护线相连,不另设静电接地装置。第13.2.18条  锅炉房应设置由工厂(单位)总机接出的电话分机。工厂(单位)动力中心设有内部调度通信总机时,锅炉房可设置调度通信分机,区域锅炉房如有较多供热用户时,可根据需要设置1台调度通信总机。锅炉房与供热用户间有特殊需要时,可设置对讲电话。第三节采暖通风 第13.3.1条锅炉房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的确定,应根据设备散热量的大小,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13.3.2条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尚应设置机械通风。第13.3.3条锅炉间锅炉操作区等经常有人工作的地点,在热辐射照度大于或等于350W/m2的地点,应设置局部送风。第13.3.4条设置集中采暖的锅炉房,各生产房间工作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按表13.3.4选用。在非生产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宜为5℃。各生房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表13.3.4房  间  名  称温度(℃)燃煤、燃油、燃气锅炉间:经常有人操作时            设有控制室,无经常操作人员时125控制室、化验室、办公室16~18水处理间、值班室15 燃气调压间、油泵房、化学品库、出渣间、风机间、水箱间、运煤走廊5水泵房:在单独房间内经常有人操作时        在单独房间内无经常操作人员时155碎煤间及单独的煤粉制备装置间12更衣室23浴室25第13.3.5条在有设备散热的房间内,应对工用地点的温度进行热平衡计算,当其散热量不能保证本规范规定的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时,应设置采暖。第13.3.6条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换气量。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用风量。安装在有爆炸危险房间内的通风装置应防爆。第13.3.7条  燃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用每小时换气不少于8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第13.3.8条  燃油泵房和贮存闪点小于或等于45℃ 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库,除采和自然通风外,燃油泵房应有每小时换气10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油库应有每小时换气6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易燃油泵房和易燃油库的通风装置应防爆。换气量可按房间高度4m计算。设置在地面上的易燃油泵房,当建筑物外墙下部设有百叶窗、花格墙等对外常开孔口时,可不设置机械通风装置。第13.3.9条机械通风房间内吸风口的位置,应根据油气和燃气的密谋度大小,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第13.3.10条运煤系统的转运处、破碎筛选处和锅炉干式机械出灰渣处等产生粉尘的设备和地点,应有防止粉尘扩散的封闭措施和设置局部通风除尘装置。第四节给水排水第13.4.1条锅炉房的给水宜采用1根进水管。当中断给水造成停炉而引起生产上的重大损失时,应采用2根从室外环网的不同管段或不同分源分别接入的进水管。当采用1根进水管时,应设置为排除故障期间用水的水箱或水池。其总容量包括水箱、软化或除盐水箱、除氧水箱和中间水箱等的容量,并不应小于2h锅炉房计算用水量。 第13.4.2条锅炉间建筑为一、二级耐火等级时,可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锅炉房的运煤层、输煤栈桥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锅炉房内燃油及燃气的丙类及甲类生产房间,应设置泡沫、蒸汽等灭火装置,并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第13.4.3条煤场应设置洒水和消除煤堆自燃用的给水点。第13.4.4条化学处理贮存酸碱设备处,应有人身和地面沾溅后简易的冲洗措施。第13.4.5条锅炉及辅机冷却水,宜利用作为锅炉除渣机用水及冲灰渣补充水。第13.4.6条  锅炉房冷却用水量大于或等于8m2/h时,宜循环使用。第13.4.7条锅炉房的排水温度较高时,宜将水温降至40℃以下,再排入室外排水系统。第13.4.8条煤场和灰渣场,应设置防止煤屑冲走和积水的设施。第13.4.9条湿法除尘、水力除灰渣、燃油系统贮存装置排除的废水和水处理间等处排出的含酸、碱废水,应进行处理,使其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三业“三废”排放标准》的要求。第13.4.10条锅炉房操作层、出灰层和水泵间等地面宜有排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