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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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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1总则l.0.1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达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确保质量的要求,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及其室外热力管道设计:1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为l~7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0~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等于450℃;2热水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70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0~2.50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等于180℃;3符合本条第1、2款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1.0.3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和其他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城市热力网设计。1.0.4锅炉房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锅炉房boilerplan锅炉以及保证锅炉正常运行的辅助设备和设施的综合体。2.0.2工业锅炉房industrialboilerplant指企业所附属的自备锅炉房。它的任务是满足本企业供热(蒸汽、热水)需要。2.0.3民用锅炉房livinghoilerplant指用于供应人们生活用热(汽)的锅炉房。2.0.4区域锅炉房regionalboilerplant指为某个区域服务的锅炉房。在这个区域内,可以有数个企业、数个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建筑设施。2.0.5独立锅炉房independentboilerplan四周与其他建筑没有任何结构联系的锅炉房。2.0.6非独立锅炉房dependentboilerplant与其他建筑物毗邻或没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2.0.7地下锅炉房undergroundboilerplan设置在地面以下的锅炉房。2.0.8半地下锅炉房semi—undergroundboilerplant设置在地面以下的高度超过锅炉间净高1/3,且不超过锅炉间高度的锅炉房。2.0.9地下室锅炉房basementboilerplant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锅炉问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锅炉间净高1/2的锅炉房。2.0.10半地下室锅炉房semi-basementboilerplant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锅炉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锅炉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的锅炉房。2.0.11室外热力(含蒸汽、凝结水及热水,下同)管道outdoorthermalpiping系指企业(含机关、团体、学校等,下同)所属锅炉房,在企业范围内的室外热力管道,以及区域锅炉房其界线范围内的室外热力管道。2.0.12大气式燃烧器atmosfhericburner空气由高速喷射的燃气吸人的燃烧器。 2.0.13管道piping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吊架等组成,用以输送、分配、混合、分离、排放、计量或控制流体流动。2.0.14管道系统按流体与设计条件划分的多根管道连接成的一组管道。2.0.15管道支座pipesupport直接支承管道并承受管道作用力的管路附件。2.0.16固定支座fixingsupport不允许管道和支承结构有相对位移的管道支座。2.0.17活动支座允许管道和支承结构有相对位移的管道支座。2.0.18滑动支座slidingsupport管托在支承结构上作相对滑动的管道活动支座。2.0.19滚动支座roIIersupport管托在支承结构上作相对滚动的管道活动支座。2.0.20管道支吊架pipelinetrestleandhanginghook将管道或支座所承受的作用力传到建筑结构或地面的管道构件。2.0.2l高支架hightrestle地上敷设管道保温结构底净高大于等于4m以上的管道支架。2.0.22中支架wedium—heighttrestl。地上敷设管道保温结构底净高大于等于2m、小于4m的管道支架。2.0.23低支架,lowtrestle地上敷设管道保温结构底净高大于等于0.3m、小于2m的管道支架。2.0.24固定支架fixingtrest’le不允许管道与其有相对位移的管道支架。2.0.25活动支架movabletrestle允许管道与其有相对位移的管道支架。2.0.26滑动支架slidingtrestle允许管道与其有相对滑动的管道支架。2.0.27悬臂支架cantileveltrestle采用悬臂式结构支承管道的支架。2.0.28导向支架guidingtrestle允许管道轴向位移的活动支架。2.0.29滚动支架rollertrestle管托在支承结构上作滚动的管道活动支架。2.0.30桁架式支架trussedtrestle支架之间用沿管轴纵向桁架联成整体的管道支架。2.0.3l常年不间断供汽(热)year—roundsteam(1aeat)supply指锅炉房向热用户的供汽(热)全年不能中断,当中断供汽(热)时将导致其人员的生命危险或重大的经济损失。2.0.32人员密集场所pec)pleclose—packedarea指会议室、观众厅、教室、公共浴室、餐厅、医院、商场、托儿所和候车室等。2.0.33重要部门importantarea 指机要档案室、通信站和贵宾室等。2.0.34锅炉间boilerroom指安装锅炉本体的场所。2.0.35辅助间auxiliaryroom指除锅炉间以外的所有安装辅机、辅助设备及生产操作的场场,如水处理间、风机间、水泵间、机修间、化验室、仪表控制室等。2.0.36生活间set-viceroom指供职工生活或办公的场所,如值班更衣室、休息室、办公室、自用浴室、厕所等。2.0.37值班更衣室dutyroom指供工人上下班更衣、存衣的场所(非指浴室存衣)。2.0.38休息室restroom指在二、三班制的锅炉房,供工人倒班休息的场所。2.0.39常用给水泵Operationfeedwaterpump指锅炉在运行中正常使用的给水泵。2.0.40工作备用给水泵standbyfeedwaterpump指当常用给水泵发生故障时,向锅炉给水的泵。2.0.41事故备用给水泵emergency.feedwaterpump指停电时电动给水泵停止运行,为防止锅炉发生缺水事故的给水泵,一般为汽动给水泵。2.0.42间隙机械化intervalⅡmchanical指装卸与运煤作业为间断性的。这些设备较为简易、实用和可靠,一般需辅以一定的人力,效率较低,如铲车、移动式皮带机等.2.0.43连续机械化continuousmechanical指装卸与运煤作业为连续性的。设备之间互相衔接,煤自煤场装卸,直至运到锅炉房煤斗,连接成一条不问断的输送流水线,如抓斗吊车、门式螺旋卸料机、皮带输送机、多斗提升机和埋刮板输送机。2.0.44净距netdistance指两个物体最突出相邻部位外缘之间的距离。2.0.45相对密度relativedensity气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3基本规定3.0.1锅炉房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城市(地区)或企业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余地。对扩建和改建锅炉房,应取得原有工艺设备和管道的原始资料,并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同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和管道的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形式相协调。3.0.2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当地的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基础资料。3.0.3锅炉房燃料的选用,应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并与安全生产、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相协调,选用的燃料应有其产地、元素成分分析等资料和相应的燃料供应协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应选用燃油或燃气燃料;2选用燃油作燃料时,不宜选用重油或渣油;3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严禁选用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气体燃料; 4燃气锅炉房的备用燃料,应根据供热系统的安全性、重要性、供气部门的保证程度和备用燃料的可能性等因素确定。3.O.4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减轻废气、废水、固体废渣和噪声对环境影响的有效措施,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3.0.5企业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当企业热负荷不能由区域热电站、区域锅炉房或其他企业的锅炉房供应,且不具备热电联产的条件时,宜自设锅炉房。3.0.6区域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热规划确定。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区域锅炉房:l居住区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采暖和生活热负荷,不属于热电站供应范围的;2用户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较小,负荷不稳定,年使用时数较低,或由于场地、资金等原因,不具备热电联产条件的;3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的要求,需要过渡性供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热源的。3.0.7锅炉房的容量应根据设计热负荷确定。设计热负荷宜在绘制出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各项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量后进行计算确定。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设计热负荷可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分别计入各项热损失、余热利用量和同时使用系数后确定。3.0.8当热用户的热负荷变化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时,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宜设置蒸汽蓄热器。设有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进行计算确定。3.0.9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供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2以生产用汽为主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供热介质;3同时供生产用汽及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或蒸汽和热水作为供热介质。3.0.10锅炉供热介质参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供生产用蒸汽压力和温度的选择,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2热水热力网设计供水温度、回水温度,应根据工程具体条件,并综合锅炉房、管网、热力站、热用户二次供热系统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3.0.11锅炉的选择除应符合本规范3.0.9条和3.0.10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有较高热效率和能适应热负荷变化;2应有利于保护环境;3应能降低基建投资和减少运行管理费用;4应选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锅炉;5宜选用容量和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当选用不同容量和不同类型的锅炉时,其容量和类型均不宜超过2种;6其结构应与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适应;7对燃油、燃气锅炉,除应符合本条上述规定外,并应符合全自动运行要求和具有可靠的燃烧安全保护装置。3.0.12锅炉台数和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锅炉台数和容量应按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时,能满足锅炉房最大计算热负荷; 2应保证锅炉房在较高或较低热负荷运行工况下能安全运行,并应使锅炉台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和其他运行性能均能有效地适应热负荷变化,且应考虑全年热负荷低峰期锅炉机组的运行工况;3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但当选用1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只设置1台;4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对新建锅炉房不宜超过5台;扩建和改建时,总台数不宜超过7台;非独立锅炉房,不宜超过4台;5锅炉房有多台锅炉时,当其中1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最大的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能满足下列要求:1)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2)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3.0.13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地区建设锅炉房时,其建筑物、构筑物和管道设计,均应采取符合该地区抗震设防标准的措施。3.0.14锅炉房宜设置必要的修理、运输和生活设施,当可与所属企业或邻近的企业协作时,可不单独设置。4锅炉房的布置4.1位置的选择4.1.1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分析后确定:1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2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运输的物流分开;3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4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5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6应有利于减少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7燃煤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内;8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9区域锅炉房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供热规划的要求;10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企业锅炉房的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4.1.2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4.1.3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4.1.4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4.1.5采用煤粉锅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4.1.6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锅炉房,不宜设置在居民区。4.2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4.2.1 独立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建筑简洁协调、满足工艺流程顺畅、安全运行、方便运输、有利安装和检修的要求。4.2.2新建区域锅炉房的厂前区规划,应与所在区域规划相协调。锅炉房的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宜采用整体布置。锅炉房区域内的建筑物主立面,宜面向主要道路,且整体布局应合理、美观。4.2.3工业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企业的建筑风格相协调;民用锅炉房、区域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城市(区域)的建筑风格相协调。4.2.4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与场地的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使挖方和填方量最小,排水顺畅,且应防止水流人地下室和管沟。4.2.5锅炉间、煤场、灰渣场、贮油罐、燃气调压站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及有关标准规定,并满足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4.2.6运煤系统的布置应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运输距离短。煤场、灰渣场宜位于主要建筑物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2.7锅炉房建筑物室内底层标高和构筑物基础顶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15m及以上。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应一致。4.3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4.3.1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20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O.7~14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宜贴邻锅炉间固定端一侧布置。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35~75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29~70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根据具体情况,可贴邻锅炉间布置,或单独布置。4.3.2锅炉房集中仪表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与锅炉间运行层同层布置;2宜布置在便于司炉人员观察和操作的炉前适中地段;3室内光线应柔和;4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应采用隔声玻璃大观察窗;5控制室应采用隔声门;6布置在热力除氧器和给水箱下面及水泵间上面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振和防水措施。4.3.3容量大的水处理系统、热交换系统、运煤系统和油泵房,宜分别设置各系统的就地机柜室。4.3.4锅炉房宜设置修理间、仪表校验间、化验室等生产辅助间,并宜设置值班室、更衣室、浴室、厕所等生活间。当就近有生活间可利用时,可不设置。二、三班制的锅炉房可设置休息室或与值班更衣室合并设置。锅炉房按车间、工段设置时,可设置办公室。4.3.5化验室应布置在采光较好、噪声和振动影响较小处,并使取样方便。4.3.6锅炉房运煤系统的布置宜使煤自固定端运入锅炉炉前。4.3.7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l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2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3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4.3.8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4.4工艺布置 4.4.1锅炉房工艺布置应确保设备安装、操作运行、维护检修的安全和方便,并应使各种管线流程短、结构简单,使锅炉房面积和空间使用合理、紧凑。4.4.2建筑气候年日平均气温大于等于25℃的日数在80d以上、雨水相对较少的地区,锅炉可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当锅炉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选择适合露天布置的锅炉本体及其附属设备;2管道、阀门、仪表附件等应有防雨、防风、防冻、防腐和减少热损失的措施;3应将锅炉水位、锅炉压力等测量控制仪表,集中设置在控制室内。4.4.3风机、水箱、除氧装置、加热装置、除尘装置、蓄热器、水处理装置等辅助设备和测量仪表露天布置时,应有防雨、防风、防冻、防腐和防噪声等措施。居民区内锅炉房的风机不应露天布置。4.4.4锅炉之间的操作平台宜连通。锅炉房内所有高位布置的辅助设施及监测、控制装置和管道阀门等需操作和维修的场所,应设置方便操作的安全平台和扶梯。阀门可设置传动装置引至楼(地)面进行操作。4.4.5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并应符合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锅筒、省煤器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方,当不需操作和通行时,其净空高度可为0.7m。4.4.6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不应小于表4.4.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需在炉前更换锅管时,炉前净距应能满足操作要求。大于6t/h的蒸汽锅炉或大于4.2Mw的热水锅炉,当炉前设置仪表控制室时,锅炉前端到仪表控制室的净距可减为3m;2当锅炉需吹灰、拨火、除渣、安装或检修螺旋除渣机时,通道净距应能满足操作的要求;装有快装锅炉的锅炉房,应有更新整装锅炉时能顺利通过的通道;锅炉后部通道的距离应根据后烟箱能否旋转开启确定。表4.4.6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单台锅炉容量炉前(m)锅炉两侧和后部通道(m)燕汽锅炉(t/h)热水锅炉(Mw)燃煤锅炉燃气(油)锅炉1~4O.7~2.83.OO2.50O.806~204.2~144.OO3.OO1.50≥35≥295.OO4.OO1.805燃煤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