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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主编单位:沈阳市建筑式程局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备案实行日期:1983年3月1日关于批准颁发《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范》的通知(82)城科字第159号由辽宁省建委主管,沈阳市建工局主编,会同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广西、黑龙江等省、市、自治区有关单位修编的国家标准《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会审定稿,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经委备案。从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起实行,编号为GBJ242-82。规范的管理和解释工作,由沈阳市建工局暖卫标准规范管理组负责,希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函告他们,以供再次修订时参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8)建发施字第514号和(79)建发施字第168号文件通知,由辽宁省建委主管,沈阳市建工局主编,会同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广西、黑龙江、辽宁等十一个省、市、自治区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国家建委1956年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第十一篇“内部卫生技术工程”和第十二篇“外部管道工程”中的有关章节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新规范定名为《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在修订过程中,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全国各地设计、施工、科研、大专院校等方面的意见,本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原则,保留了原规范行之有效的条文,修改了繁琐和在技术上要求偏高或偏低的条文,删去了较陈旧、无指导施工意义的条文,增补了国内外较成熟并广泛应用了的一些新技术和科研成果。对一些重大技术问题,作了反复研究和试验,并在两次全国性会议上讨论审定,然后修改定稿。修订后的规范,共分十二章二百七十五条,除保留原规范的室内给排水、采暖和热水供应、锅炉安装、防腐保温、工程验收等章节外,并新增加了民用建筑群(小区)的室外给排水、供热以及管道焊接等章节。在原章节中还增补了排水塑料管,自动喷洒和水幕消防,高温热水采暖,辐射板采暖,串片、扁管、板式散热器,锅炉水质处理和太阳能热水器等条文。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的问题,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沈阳市建筑工程局“暖卫标准规范管理组”,以便修改时参考。
沈阳市建筑工程局一九八一年十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室内采暖与卫生工程和民用建筑群(小区)的室外给水、排水、供热管网及整体锅炉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注:室内工业、排水和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采暖与卫生工程,应按专门规定执行。第1.0.2条采暖与卫生(以下简称暖卫)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及其它技术文件齐全,并业经会审;二、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已进行技术交底;三、材料、施工力量、机具等能保证正常施工;四、施工场地及施工用水、电等临时设施,能满足施工需要。第1.0.3条暖卫工程应按设计图纸施工,修改设计必须具有设计单位的文件。第1.0.4条暖卫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及制品,应有符合国家或部颁现行标准的技术质量管理文件或产品合格证。第1.0.5条暖卫工程的施工,应与建筑及其它有关专业工种密切配合。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质量检验评定,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第二章通用规定第2.0.1条本章适用于下列各章的通用技术要求。第2.0.2条暖卫材料和设备在使用的安装前,应按设计要求核验规格、型号和质量,符合要求方可使用。第2.0.3条管道和设备安装前,必须清除内部污垢和杂物,安装中断或完毕和敞口处,应临时封闭。第2.0.4条给水和采暖系统的使用前,应用水冲洗,睦到将污浊物冲净为止。第2.0.5条管子的螺纹应规整。如有断丝或缺丝,不得大于螺纹全扣数的10%。第2.0.6条管道穿过基础、墙壁和楼板,应配合土建预留孔洞。其尺寸,如设计无要求,应按表2.0.6的规定执行。预留孔洞尺寸表2.0.6
注:1.给水引入管,管顶上部净空一般不小于100毫米;2.排水排出管,管顶上部净空一般不小于150毫米。第2.0.7条管道穿过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时,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应采用柔性防水套管;一般可采用刚性防水套管。第2.0.8条在同一房间内,安装同类型的采暖设备、卫生器具及管道附件,除有特殊要求外,应分别安装在同一高度上。第2.0.9条明装钢管成排安装时,直线部分应互相平行。曲线部分;当管道水平或垂直并行时,应与直线部分保持等距;管道水平上下并行时,曲率半径应相等。第2.0.10条管道采用法兰连接时,法兰应垂直于管子中心线,其表面应相互平行。
采暖和热水供应管道的法兰衬垫,宜采用橡胶石棉垫;给排水管道的法兰衬垫,宜采用橡胶垫。法兰的衬垫不得突入管内,其外圆到法兰螺栓孔为宜。法兰中间不得放置斜面垫或几个衬垫。连接法兰的螺栓,螺杆突出螺母长度不宜大于螺杆直径的1/2。第2.0.11条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位置应正确,埋没应平整牢固;二、与管道接触应紧密,固定应牢靠;三、滑动支架应灵活,滑托与滑槽两侧间应留有3~5毫米的间隙,并留有一定的偏移量;四、无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垂直安装;五、有热伸长管道的吊杆,应向热膨胀的反方向偏移;六、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第2.0.12条钢管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不得大于表2.0.12的规定。钢管管道支架的最大间距表2.0.12第2.0.13条采暖、给水及热水供应立管管卡安装,层高小于或等于5米,每层须安装一个;层高大于5米,每层不得少于2个。管卡安装高度,距地面为1.5~1.8米,2个以上管卡可匀称安装。第2.0.14条阀门安装前,应作耐压强度试验。试验应以每批(同牌号、同规格、同型号)数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一个,如有漏、裂不合格的应再抽查20%,仍有不合格的则须逐个试验。对于安装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应逐个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压力应为阀门出厂规定的压力。第2.0.15条弯制钢管,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热弯:应不小于管子外径的3.5倍;二、冷弯:应不小于管子外径的4倍;
三、焊接弯头:应不小于管子外径的1.5倍;四、冲压弯头:应不小于管子外径。弯管的椭圆率:管径小于或等于150毫米,不得大于8%;管径小于或等于200毫米,不得大于6%。管壁减薄率不得超过原壁厚的15%。折皱不平度:管径小于或等于125毫米,不得超过3毫米;管径小于或等于200毫米,不得超过4毫米。第2.0.16条弯制方形钢管伸缩器,宜用整根管弯成。如需要接口,其焊口位置应设在垂直臂的中间。第2.0.17条方形伸缩器水平安装,应与管道坡度一致;垂直安装,应有排气装置。第2.0.18条安装伸缩器,应做预拉。如设计无要求,套管伸缩器预拉长度,应符合表2.0.18的规定;方型伸缩器预拉长度等于1/2X。预拉长度允许偏差,套管+5毫米、方型+10毫米。套管伸缩器预拉长度表2.0.18管道热伸长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Δ-*X--管道热伸长(毫米);t1--热媒温度(℃);t2--安装时环境温度(℃);L--管道长度(米)。第2.0.19条水平管道纵、横方向弯曲,立管垂直度,成排管段和成排阀门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0.19的规定。管道和阀门安装允许偏差表2.0.19
第三章室内给水系统安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本章适用于工作压力大于6千克力/厘米2(表压力、下同)的室内给水管道的安装工程。第3.1.2条生活饮用水管道,应使用镀锌钢管,管径大于80毫米,可使用给水铸铁管。消防和生活合用的给水管道,应按生活饮用水管道选用管材。第3.1.3条给水管道,应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
第3.1.4条给水引入管与排水排出管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米。室内给水与排水管道平行铺设时,两管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为500毫米。交叉铺设时,垂直净距为150毫米,给水管应铺在排水管上面,如给水管必须铺在排水管下面时应加套管,其长度不应小于排水管径的3倍。煤气管道引入管与给水管道及供热管道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米,与排水管道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米。第3.1.5条室内给水管道试验压力不应小于6千克力/厘米2。生活饮用水和生产、消防止合用的管道,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超过10千克力/厘米2。注:水压试验时,在10分钟内压力降不大于0.5千克力/厘米2,然后将试验压力降至工作压力作外观检查,以不漏为合格。第二节给水管道及附件安装第3.2.1条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被破坏的镀锌层表面及管螺纹露出部分,应做防腐处理。第3.2.2条给水横管,宜有0.002~0.005的坡度坡向泄水装置。第3.2.3条给水立管和装有3个或3个以上配水点的支管始端,均应安可拆装的连接件。第3.2.4条给水铸铁管的安装,应按本规范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3.2.5条管道上的阀门:管径小于或等于50毫米,宜采用截止阀;管径大于50毫米,宜采用闸阀。第3.2.6条冷、热水管和水龙头并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上下平行安装,热水管应在冷水管上面;二、垂直安装,热水管应在冷水管面向的左侧;三、在卫生器具上安装冷、热水龙头,热水龙头应安装在面向的左侧。第3.2.7条水表应安装在便于检修、不受暴晒、污染、冻结的地方。第3.2.8条安装螺翼式水表,表前与阀门应有8~10倍水表直径的直线管段,其他水表的前后应有不小于300毫米的直线管段。第3.2.9条设消火栓的建筑物和因断水影响生产的工业企业建筑物,只有一条引入管,应绕水表安装旁通管。第3.2.10条明装在室内的分户水表,表外壳距墙表面不得大于30毫米,表前后直线管段长度大于300毫米时,其超出管段应威弯沿墙敷设。第3.2.11条饮用水管道在使用前应用每升水中含20~30毫克的游离氯的水灌满管道进行消毒,含氯水在管中应留置24小时以上。
消毒完后,再用饮用水冲洗,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水质未被污染,方可使用。第三节消防管道及附件安装第3.3.1条安装室内消火栓,栓口应朝外,阀门中心距地面为1.2米,允许偏差20毫米。阀门距箱侧面为140毫米,距箱后内表面为100毫米,允许偏差5毫米。第3.3.2条安装消火栓水龙带,水龙带与水枪和快速接头绑扎好后,应根据箱内构造将水龙带挂在箱内的挂钉或水龙带盘上。第3.3.3条自动喷洒和水幕消防管道的连接,如设计无要求,充水系统,可采用螺纹连接或焊接;充气或气水交替系统,应采用焊接。第3.3.4条自动喷酒和水幕消防系统的管道应有坡度,充水系统应不小于0.002;充气系统和分支管应不小于0.004。第3.3.5条安装自动喷洒消防装置,应不妨碍喷头喷水效果。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吊架与喷头的距离,应不小于300毫米;距末端喷头的距离不大于750毫米;二、吊架应设在相邻喷头间的管段上,当相邻喷头间距不大于3.6米,可设一个,小于1.8米,允许隔段设置。第3.3.6条在自动喷洒消防系统的控制信号阀前,应设阀门,在其后面不应安装其他用水设备。第四章室内排水系统安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1.1条本章适用于室内排水和雨水管道的安装工程。第4.1.2条生活污水管道应使用排水铸铁管、缸瓦管、陶土管和排水塑料管(由成组洗脸盆和饮用喷水器接到共用水封之间的排水管和连接卫生器具的排水短管,可使用钢管)。雨水管道,应使用排水铸铁管、钢管、石棉水泥管、钢筋混凝土管、混凝土管、缸瓦管和排水塑料管。悬吊式雨水管道,不得使用非金属管。易受振动的雨水管道(如锻造车间等),应使用钢管。第4.1.3条承插管道的接口,应以麻丝填充,用水泥或石棉水泥打口(捻口),不得用一般水泥砂浆抹口。第4.1.4条空调房间风机盘管的排水管,如需接向室内管道,宜在排水管上安装截止阀,并在接往管道前设置水封。第二节管道安装
第4.2.1条排水管道的横管与横管、横管与立管的连接,应采用45°三通或45°四通和90°斜三通或90°斜四通。立管与排出管端部的连接,宜采用两个45°弯头或弯曲半径不小于4倍管径的90°弯头。第4.2.2条生活污水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2.2的规定。生活污水管道的坡度表4.2.2第4.2.3条在生活污水管道上,设置的检查口或清扫口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立管上应每两层设置一个检查口,但在最低层和有卫生器具的最高层必须设置。如为两层建筑,可仅在底层设置立管检查口。如有乙字管,则在该层乙字管的上部设置检查口,其高度由地面至检查口中心一般为1米,允许偏差±20毫米,并应高于该层卫生器具上边缘150毫米。检查口的朝向应便于检修。暗装立管,在检查口处应安检修门;二、在连接2个及2个以上大便器或3个及3个以上卫生器具的污水横管应设置清扫口。当污水管在楼板下悬吊敷设,可将清扫口设在上一层楼地面上。污水管起点的清扫口与管道相垂直的墙面距离,不得小于200毫米;若污水管起点设置堵头代替清扫口,与墙面距离不得小于400毫米;三、在转角小于135°的污水横管上,应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四、污水横管的直线管段,应按表4.2.3规定的距离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污水横管的直线管段上检查口或清扫口之间的最大距离表4.2.3
第4.2.4条埋设在地下或地板下的排水管道的检查口,应设在检查井内。井底表面标高应与检查口的法兰相平,井底表面应有0.05坡度,坡向检查口的法兰。第4.2.5条排水管道上的吊钩或卡箍应固定在承重结构上。固定件间距:横管不得大于2米;立管不得大于3米。层高小于或等于4米,立管可安1个固定件。立管底部的弯管处应设支墩。第4.2.6条安装排水塑料管,必须按设计要求的位置和数量装设伸缩器。第4.2.7条承插排水塑料管的接口,应用粘接剂粘牢。粘接剂的理化性能,必须符合产品说明和设计要求。第4.2.8条塑料排水横管固定件的间距不得大于表4.2.8的规定。塑料管与钢支架间应垫软垫片。塑料排水横管固定件的间距表4.2.8第4.2.9条通气管不得与风道或烟道连接。高出屋面不得小于300毫米,但必须大于最大积雪厚度。注:1.在通气管出口4米以内有门窗,通气管应高出门窗顶600毫米或引向无门窗一侧;2.在经常有人停留的平屋面上,通气管应高出2米,并应根据防雷要求设防雷装置;3.通气管出口不宜设在建筑物挑出部分(檐口、阳台和雨篷等)的下面。第4.2.10条工业厂房内生活排水管道的埋设深度,如设计无要求,不得小于表4.2.10的规定。
工业厂房内生活排水管由地面至管顶的最小埋设深度(米)表4.2.10注:1.厂房生活间和其它不受机械损坏的房间内,管道的埋设深度可酌减到300毫米;2.在铁轨下铺设钢管或给水铸铁管,轨底至管顶埋设深度不得小于1米;3.在管道有防止机械损坏措施或不可能受机械损坏的情况下,其埋设深度可小于上表及注2规定数值。第4.2.11条饮食业工艺设备引出的排水管及饮用水水箱的溢流管,不得与污水管道直接连接,并应留出不小于100毫米的隔断空隙。第4.2.12条安装污水中含油较多的排水管道,如设计无要求,应在排水管上设置隔油井。第4.2.13条安装未经消毒处理的医院含菌污水管道,不得与其它排水管道直接连接。第4.2.14条通向室外的排水管,穿过墙壁或基础必须下返时,应用45°三通和45°弯头连接,并应在垂直管段顶部设清扫口。第4.2.15条由室内通向室外检查井的排水管,井内引入管宜高于排出管或两管顶相平,并有不小于90°的水流转角,如跌落差大于300毫米可不受角度限制。第4.2.16条暗装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地面高度。注:满水十五分钟后,再灌满延续5分钟,液面不下降为合格。第三节雨水管道安装第4.3.1条雨水管道不得与生活污水管道相连接。注:1.雨水管道接往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合用排水管道或生产排水管道,必须安装水封;2.生产废水(假定净水)及饮水器的废水,允许排入雨水管道。
第4.3.2条悬吊式雨式管道的敷变坡度不得小于0.005。埋地雨水管道的最小坡度,应符合表4.3.2的规定。地下埋设寸水排水管道的最小坡度表4.3.2第4.3.3条悬吊式雨水管道的长度超过15米,应安装检查口或带法兰堵口的三通,其间距不得大于表4.3.3的规定。悬吊管检查口间距表4.3.3第4.3.4条雨水漏斗的连接管应固定的屋面承重结构上。雨水漏斗边缘与屋面相接处应严密不漏。连接管管径当设计无要求,不得小于100毫米。第4.3.5条雨水管道安装后,应做灌水试验,灌水高度必须到每根立管最上部的雨水漏斗。第五章卫生器具安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5.1.1条本章适用于室内卫生器具的安装工程。第5.1.2条卫生器具的连接管,威弯应均匀一致,不得有凹凸等缺陷。
第5.1.3条卫生器具的安装,宜采用预埋螺栓或膨胀螺栓固定。如用木螺丝固定,预埋的木砖须作防腐处理,并应凹进净墙面10毫米。第5.1.4条卫生器具支、托架的安装须平整、牢固,与器具接触应紧密。第5.1.5条安装完的卫生器具,应采取保护措施。第二节卫生器具安装第5.2.1条位置应正确。允许偏差:单独器具10毫米;成排器具5毫米。第5.2.2条安装应平直,垂直度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3毫米。第5.2.3条安装高度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表5.2.3的规定。允许偏差:单独器具±10毫米;成排器具±5毫米。卫生器具的安装高度表5.2.3
第5.2.4条连接卫生器具的排水管管径和最小坡度,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连接卫生器具的排水管管径和最小坡度表5.2.4注:成组洗脸盆接至共用水封的排水管的坡度为0.01。第5.2.5条小便槽冲洗管,应采用镀锌钢管或硬质塑料管。冲洗孔也应斜向下安装,同墙面成45°角。第5.2.6条有饰面的浴盆,应留有通向浴盆排水口的检修门。第5.2.7条地漏应安装在地面的最低处,其蓖子顶面应低于设置处地面5毫米。第5.2.第5.2.8条安装电加热器,应有接地保护装置。试验时,应注满冷水后再通电启动。第5.2.9条安装电热煮沸消毒器,在接通电源之前,应核对当地电源、电压是否符合产品说明。回热试验时,必须使水位高于电热管、试验后应将器内余水排净。第三节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第5.3.1条卫生器具给水配件的安装,如设计无高度要求,应符合表5.3.1的规定。一般卫生器具给水配件的安装高度表5.3.1
注:装设在幼儿园内的洗手盆,洗脸盆和洗槽水龙头中心离地面安装高度,应减少为700毫米;其它卫生器具给水配件的安装高度,应按卫生器具的实际尺寸相应减少。第5.3.2条安装浴盆混合式挠性软管淋浴器挂勾的高度,如设计无要求,应距地面1.5米。第六章室内采暖、热水供应系统安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6.1.1条本章适用于室内采暖和热水供应系统的安装工程。第6.1.2条采暖管道应使用钢管。热水供应管道应使用镀锌钢管。
第6.1.3条安装管道,应有坡度。如设计无要求,其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热水采暖和热水供应管道及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和凝结水管道,坡度一般为0.003,但不得小于0.002;二、汽水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得小于0.005。第6.1.4条管道从门窗或其它洞口,梁、柱、墙垛等处绕过,其转角处如高于或低于管道水平走向,在其最高点或最低点应分别安装排气和泄水装置。第6.1.5条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应设置铁皮或钢制套管。安装在楼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地面20毫米,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安装在墙壁内的套管,其两端应与饰面相平。第6.1.6平安装管径小于或等于32毫米不保温的采暖双立管道,两管中心距应为80毫米,允许偏差5毫米。送水或送汽管应置于面向的右侧。第二节管道安装第6.2.1条采暖管道的安装,管径小于或等于32毫米宜采用螺纹连接;管径大于32毫米宜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第6.2.2条连接散热器的支管应有坡度。当支管全长小于或等于500毫米,坡度值为5毫米;大于500毫米为10毫米。当一根立管接往两根支管,任其一根超过500毫米,其坡度值均为10毫米。第6.2.3条散+热器立管和支管相交,立管应威弯绕过支管。第6.2.4条散热器支管,长度大于1.5米,应在中间安装管卡或托勾。第6.2.5条安装在露天或不采暖房间内的膨胀水箱和集气罐,均应按设计要求保温(包括配管)。第6.2.6条膨胀水箱的膨胀管和循环管上,不得安装阀类。第6.2.7条膨胀水箱的检查管(信号管),应接到便于检查的地方。第6.2.8条工作压力不大于0.7千克力/厘米2(表压力,下同)的蒸汽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的2倍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低点,不得小于2.5千克力/厘米2。热水采暖或工作压力超过0.7千克力/厘米2的蒸汽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1千克力/厘米2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得小于3千克力/厘米2。注:1.采暖系统作水压试验,其系统低点如大于散热器所能承受的最大试验压力,则应分层作水压试验;2.在5分钟内压力降不大于0.2千克力/厘米2为合格。第6.2.9条热水供应系统的试验压力,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执行。第三节散热器安装
第6.3.1条铸铁翼型散热器的翼片,应保持完整,每片掉翼数量应不超过下列规定:一、60型散热器顶部掉翼数,只允许一个,其长度不得大于50毫米。侧面掉翼数,不得超过两个,其累计长度不得大于200毫米,掉翼面应朝墙安装。二、圆翼型散热器掉翼数,不得超过2个,其累计长度不得大于翼片周长的1/2,掉翼面应向下或朝墙安装。第6.3.2条组对铸铁散热器,应平直紧密,垫片不得露出颈外。第6.3.3条水平安装的圆翼型散热器,纵翼应竖向安装。第6.3.4条水平安装的圆翼型热器,用热水采暖,两端应使用偏心法兰;蒸汽采暖,回水必须使用偏心法兰。第6.3.5条安装串片散热器,应保持散热肋片完好,其松动片不得超过总肋片数的3%。第6.3.6条散热器与管道的连接,必须安装可拆装的连接件。第6.3.7条散热器支、托架安装,位置应正确,埋设平整、牢固。各类散热器的支、托架数量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表6.3.7的规定。散热器支、托架数量表6.3.7
注:1.轻质墙结构,散热器底部可用特制金属托架支撑;2.安装带足的柱型散热器,所需带足片:14片以下为2片,15~24片为3片。第6.3.8条散热器组成后,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表6.3.8的规定。散热器试验压力表6.3.8
第6.3.9条散热器中心与墙表面距离应符合表6.3.9的规定。散热器中心与墙表面距离表6.3.9第6.3.10条散热器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散热器安装允许偏差表6.3.10
第6.3.11条暖风机安装完后,导流叶片应启闭灵活,并应按设计要求调整角度。第四节高温热水采暖管道安装第6.4.1条本节适用于110~150℃的高温热水采暖管道的安装工程。第6.4.2条管道的连接,管径小于或等于32毫米宜螺纹连接;管径大于32毫米应焊接。可拆件应使用法兰,不得用长丝和活接头。第6.4.3条法兰的衬垫应使用石棉制品或石棉金属制品。第6.4.4条管道上的阀门宜采用截止阀。管径大于32毫米,宜采用法兰式截止阀。第6.4.5条循环水泵进水管与锅炉送水管之间应安装泄力旁通阀。第6.4.6条用氮气定压的锅炉,本体上的压力表所指示的压力,应大于氮压罐上的压力,但不得超过2千克力/厘米2。第6.4.7条高温水锅炉运行时,不得排污。第6.4.8条采暖系统安装完后,应做水压试验,工作压力小于4.3千克力/厘米2,试验压力等于工作压力的2倍;工作压力为4.3~7.1千克力/厘米2,试验压力等于工作压力的1.3倍,外加3千克力/厘米2。第五节辐射板安装第6.5.1条辐射板用于全面采暖,如设计无要求,最低安装高度应符合表6.5.1的规定。辐射板的最低安装高度(米)表6.5.1
注:1.本表适用于工作地点固定,站立操作人员的采暖,对于坐着或流动人员的采暖,应将表中数字降低0.3米;2.在车间靠外墙的边缘地带,安装高度可适当降低。第6.5.2条水平安装的辐射板应有不小于0.005的坡度坡向回水管。第6.5.3条安装接往辐射板的送水、送汽和回水管,不宜和辐射板安装在同一高度上。送水、送汽管宜高于辐射板,回水管宜低于辐射板。第6.5.4条背面须做保温的辐射板,保温应在防腐、试压完成后作。保温层应紧贴在辐射板上,不得有空隙,保护壳应防腐。第6.5.5条安装在窗台下的散热板,在靠外墙处,应按设计要求放置保温层。第6.5.6条接往辐射板的管道及块状辐射板的组装,宜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第6.5.7条辐射板在安装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等于工作压力加2千克力/厘米2,但不得低于4千克力/厘米2。第六节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第6.6.1条本节适用于普通平板直管式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工程。第6.6.2条安装固定式太阳能热水器,朝向应正南。如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时,其偏移角不得大于15°。集热器的倾角,对于春、夏、秋三个季节使用的,可采用当地纬度为倾角;若以夏季为主,可比当地纬度减少10°。第6.6.3条由集热器上、下集管接往热水箱的循环管道,应有不小于0.005的坡度。第6.6.4条自然循环的热水箱底部与集热器上集管之间的距离为0.30~1.0米。
第6.6.5条制作吸热钢板凹槽时,其圆度应准确,间距应一致。安装集热排管时,应用卡箍和铅丝紧固在钢板凹槽内。第6.6.6条太阳能热水器的最低处应安装泄水装置。第6.6.7条热水箱及上、下集管等循环管道,均应保温。第6.6.8条凡以水作工质的太阳能热水器,在0℃以下地区使用,应采取防冻措施。第6.6.9条在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玻璃前,应对集热排管和上、下集管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第6.6.10条集热器玻璃,宜采用3~5毫米厚的含铁量少的钢化玻璃,安装宜顺水搭接或框式连接。第七章室外给、排水管网安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7.1.1条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群(小区)的室外给水、排水管道的安装工程。第7.1.2条座标和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偏差不得超过表7.1.2的规定。给、排水管道座标和标高的允许偏差表7.1.2
第7.1.3条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在不同标高平行铺设,其垂直间距在500毫米以内,给水管管径等于或小于200毫米,管壁间距不得小于1.5米;管径大于200毫米,不得小于3米。第7.1.4条在地下水分位较高、雨季或冬季安装管道,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降水、排水或防冻等措施。第7.1.5条管道和支墩,不得直接铺设在冻土和未经处理的松土上。第二节给水管道安装第7.2.1条铸铁管承插接口的对口间隙应不小于3毫米,最大间隙不得大于表7.2.1的规定。铸铁管承插口的对口最大间隙表7.2.1注:沿曲线铺设,每个接口允许有2转角。第7.2.2条铸铁管沿直线铺设,承插接口的环形间隙应符合表7.2.2的规定。铸铁管承插接口的环形间隙表7.2.2
第7.2.3条铸铁管的承插接口填料,宜采用石棉水泥或膨胀水泥。如有特殊要求亦可用青铅接口,铅的纯度应在99%以上。第7.2.4条铸铁管采用石棉水泥或膨胀水泥接口,如遇有浸蚀性地下水,应在接口处涂抹沥青防腐层。第7.2.5条铸铁管采用石棉水泥或膨胀水泥接口,其接口面凹入承口边缘的深度不得大于2毫米,并应做好湿养护。第7.2.6条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或自应力钢筋混凝土管的承插接口,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一般宜采用橡胶圈。第7.2.7条在土壤或地下水对橡胶圈有腐蚀的地段,在回填土前,应用沥青胶泥、沥青麻或沥青锯末等材料封闭胶圈接口。第7.2.8条管道的接口法兰应安装在检查井或地沟内,不得埋在土壤中,如必须将法兰埋在土壤中,应采取防腐蚀措施。第7.2.9条给水检查井内的管道安装,如设计无要求,井壁距法兰或承口的距离:管径小于450毫米,应不小于250毫米;管径大于450毫米,应不小于350毫米。第7.2.10条给水管道的压力试验,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水压试验的管段长度一般不超过1000米;二、应在管件支墩做完,并达到要求强度后作压力试验,对未做支墩的管件应做临时后背;三、埋地管道,须在管基检查合格,管身上部回填土不小于500毫米后(管道接口工作坑除外),方可作压力试验。第7.2.11条管道水压试验的压力应符合表7.2.11的规定。给水管道水压试验压力(千克力/厘米2)表7.2.11
注:水压试验时,先升至试验压力,观测10分钟,压力降不大于0.5千克力/厘米2,管道、附件和接口等未发生漏裂,然后将压力降至工作压力,进行外观检查,不漏为合格。第三节排水管道安装第7.3.1条本节适用于非金属管道的安装。铺设排水铸铁管道应按本章第二节给水管道安装的有关规定执行。第7.3.2条承插或套箍接口,应采用水泥砂浆或沥青胶泥填塞。环形间隙应均匀,填料凹入承口边缘不得大于5毫米。注:在有浸蚀性土壤或水中,应使用耐腐蚀性的水泥。第7.3.3条抹带接口:管径小于或等于600毫米,应刷去抹带部分管口浆皮;管径大于600毫米,应将抹带部分的管口凿毛。第7.3.4条承插排水管和管件的承口(带有双承口的管件除外),应与水流方向相反。第7.3.5条非金属污水管道,应做渗水量试验。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湖湿土壤中,检查地下水渗入管中的水量,可根据地下水的水平线而定,地下水位超过管顶2~4米,渗入管道内的水量不应超过表7.3.5的规定;地下水位超过管顶4米以上,则每增加水头1米允许增加渗入水量10%;二、在干燥土壤中,检查管道的渗出水量,其充水高度,应高出上游检查井内管顶4米。渗出的水量不应大于表7.3.5的规定;三、在潮湿土壤中,当地下水位不高出管顶2米,可按二项规定作渗出水量试验。注:1.雨水和与其性质相似的管道,除湿陷性黄土及水源地区外,可不做渗出水量试验;
2.渗水量试验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3.排出腐蚀性的污水管道不允许渗漏。1000米长的管道在一昼夜内允许渗出或渗入水量(立方米)表7.3.5第四节管沟与井室第7.4.1条管沟的挖土,应按现行的《土方和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条文执行。第7.4.2条管沟回填土:管顶上部500毫米以内不得回填直径大于100毫米的块石和冻土块;500毫米以上部分回填块石或冻土不得集中;用机械回填,机械不得在管沟上行走。第7.4.3条管沟回填土应分层夯实。虚铺厚度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机械夯实,不大于300毫米;二、人工夯实,不大于200毫米;三、管子接口坑的回填必须仔细夯实。第7.4.4条井室的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20毫米。注:圆形井指直径;矩形指内边长。第7.4.5条安装混凝土预制井圈,应将井圈端部洗刷干净用水泥砂浆接缝抹光。第7.4.6条砖砌进室:地下水位较低,内壁可用水泥砂浆勾缝;水位较高,井室的外壁应用防水砂浆抹面,其高度应高出最高水位200-300毫米。注:含酸性污水检查井,内壁应用耐酸水泥砂浆抹面。
第7.4.7条排水检查井内需做流槽,应用混凝土或砖、石砌筑,并用水泥砂浆抹光。流槽高度等于引入管中的最大管径,允许偏差±10毫米。流槽下部断面为半圆形,其直径同引入管管径相等。流槽上部应作成垂直墙,其顶面应有0.05的坡度。排出管同引入管直径不相等,流槽应按两个不同的直径做成渐扩形。弯曲流槽同管口连接处应有0.5倍直径的直线部分,弯曲部分为圆弧形,管端应同井壁内表面齐平。管径大于500毫米,弯曲流槽同管口的连接形式应由设计确定。第7.4.8条在高级和一般路面上,井盖上表面应同路面相平,允许偏差±5毫米。无路面,井盖应高出室外设计标高50毫米,并应在井口周围以0.02的坡度向外做护坡。注:如采用混凝土蝇盖,标高应以井口计算。第7.4.9条地下消火栓的顶部出水口与井盖底面距离不得大于400毫米,如超过应加短管。第7.4.10条安装在室外的地下消火栓井、给水表井和排水检查井等用的铸铁井盖,应有明显区别,重型与轻型井盖不得混用。第7.4.11条管道穿过井壁处,应严密、不漏水。第八章室外供热管网安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8.1.1条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群(小区)的室外饱和蒸汽压力不大于8千克力/厘米2(表压力,下同);热水温度不超过150℃的采暖和热水供应管道的安装工程。第8.1.2条供热管道用的管材,应符合本规范第6.1.2的规定。第8.1.3条埋设或敷设在不通行地沟内的供热管道,除安装阀类处采用法兰连接外,其它接口均应焊接。在分支管路有阀类的地方,应设检查井。第二节管道安装第8.2.1条供热管道的热水、蒸汽管,如设计无要求,应敷设在载热介质前进方向的右侧。第8.2.2条地沟内的管道(包括保温层)安装位置,其净距宜符合下列规定:与沟壁100~150毫米;与沟底100~200毫米;与沟顶:不通行地沟50~100毫米;半通行和通行地沟200~300毫米。第8.2.3条架空敷设的供热管道安装高度,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人行地区,不应低于2.5米;
二、通行车辆地区,不应低于4.5米;三、跨越铁路,距轨顶不应低于6米。注:安装高度以保温层外表面计算。第8.2.4条水平敷设管道的坡度,应符合本规范第6.1.3条的规定。第8.2.5条蒸汽喷射器的组装,喷嘴与混合室、扩压管的中心必须一致。试运行时,应调整喷嘴与混合室的距离。第8.2.6条蒸汽喷射器出口后的直管段,一般不小于2~3米。喷射器并联安装,在每个喷射器后宜安装止回阀。第8.2.7条除污器安装,热介质应从管板孔的网格外进入。系统试压与冲洗后,应清扫。第8.2.8条疏水器应安装在管道和设备的排水线以下。如凝结水管高于蒸汽管道和设备排水线,应安装止回阀。第8.2.9条减压器安装完后,应根据使用压力调试,并做出调试后的标志。第8.2.10条管道作水压试验时,管段上的阀门应全开,试验管段与非试验管段连接处应隔断。第8.2.11条供热管道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6千克力/厘米2。注:压力先升至试验压力,观测10分钟,如压力降不大于0.5千克力/厘米2,然后降至工作压力,做外观检查,以不漏为合格。第九章管道焊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9.1.1条本章适用于工作压力小于8千克力/厘米2(表压力、下同)的碳素钢管道的手工电弧焊,手工氧-乙炔焊与气割及塑料管道的焊接。其它有色金属管道、设备和容器的焊接、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9.1.2条焊接应遵守现行技术,劳动保护及消防安全条例的规定。在易燃、易爆场所焊接与切割时,必须有切实可行的防爆防火措施。第9.1.3条严禁在压力作用下的管道、容器和荷载作用下的构件上焊接与切割。第二节碳素钢管道焊接第9.2.1条施焊时,应有防风、雨、雪措施。焊区环境温度低于-20℃,焊口应预热,预热温度为100~200℃,预热长度为200~250毫米。
第9.2.2条管道焊接对口型式及组对,如设计无要求,电焊应符合表9.2.2.1的规定;氧-乙炔焊应符合表9.2.2.2的规定。手工电弧焊对口型式及组对要求表9.2.2.1氧-乙炔焊对口型式及组对要求表9.2.2.2第9.2.3条用气割加工管道坡口,必须除去坡口表面的氧化皮,并将影响焊接质量的凹凸不平处打磨平整。第9.2.4条焊条应根据母材材质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电焊条1.涂料均匀、坚固、无显著裂纹、无成片脱落;2.容易打火、燃烧熔化均匀,无金属和熔渣过大飞溅;
3.溶渣应均匀盖住熔化金属,冷却后易于除掉;4.熔化金属无气孔、夹渣和裂纹。二、气焊条1.焊条熔化稳定无过大飞溅;2.焊条表面无氧化皮、油污和锈蚀。第9.2.5条管子对口的错口偏差,应不超过管壁厚的20%,且不超过2毫米。调正对口间隙,不得用加热张拉和扭曲管道的方法。电焊焊缝加强面高度和宽度表9.2.6.1第9.2.6条管道焊缝应有加强面高度和遮盖面宽度,如设计无要求,电焊应符合表9.2.6.1的规定;氧-乙块焊应符合表9.2.6.2的规定。氧-乙炔焊焊缝加强面高度和宽度表9.2.6.2
第9.2.7条不同管径的管道焊接,如两管管径相差不超过小管径15%,可将大管端部直径缩小,与小管对口焊接。如管径相差超过小管径15%,应将大管端部抽条加工成锥形,或用钢板特制的异径管。第9.2.8条管道的对口焊缝或弯曲部位不得焊接支管。弯曲部位不得有焊缝,接口焊缝距起弯点应不小于1个管径,且不小于100毫米;接口焊缝距管道支、吊架边缘应不小于50毫米。第9.2.9条焊接管道分支管,端面与主管表面间隙不得大于2毫米,并不得将分支管插入主管的管孔中。分支管管端应加工成马鞍形。第9.2.10条双面焊接管道法兰,法兰内侧的焊缝不得凸出法兰密封面。第9.2.11条管道焊口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2.11的规定。管道焊口允许偏差表9.2.11
第9.2.12条管道焊接完后,应作外观检查。如焊缝缺陷超过规定标准,应按表9.2.12的规定修整。管道焊接缺陷允许程度及修整方法表9.2.12注:1.外观检查方法,肉眼直观检查或放大镜检查;2.焊缝上有缺陷的地方,如管径在50毫米以内,每个焊口缺陷超过3处的;管径在150毫米以内,缺陷超过5处的;管径在150毫米以上,缺陷超过8处的,焊缝均应铲掉重焊。第三节塑料管道焊接第9.3.1条焊接管端必须具有35°~45°的坡口。第9.3.2条塑料管道焊接表面应清洁、平整,如搭焊,应将焊接处表面刮出麻面。第9.3.3条焊接时,焊条与焊缝两侧应均匀受热,外观不得有弯曲、断裂、烧焦和宽窄不一等缺陷。第9.3.4条焊条与焊件熔化要良好,不允许有浮盖、重积等现象。第9.3.5条塑料焊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焊条的直径,应根据管道壁厚选择,管壁厚度小于4毫米时,焊条直径为2毫米;管壁厚度4~16毫米,焊条直径为3毫米;二、焊条材质与母材质相同;
三、焊条弯曲180°不应折裂,但在弯曲处允许有发白现象;四、焊接表面光滑无凸瘤,切断面必须紧密均匀,无气孔与夹杂物。第十章锅炉及附属设备安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0.1.1条本章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8千克力/厘米2(表压力,下同),热水温度不超过150℃的采暖和热水供应的整体锅炉的安装。注:现场组装锅炉的安装,应按《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TJ231(六)-78”工业锅炉安装的有关规定执行。第10.1.2条蒸汽锅炉的给水和炉水,热水锅炉的补给水和循环水的质量,应符合现行《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第10.1.3条锅炉、水泵、风机等设备,应在混凝土基础达到设计强度后安装。第二节锅炉安装第10.2.1条锅炉安装的座标、标高、中心线和垂直度的偏差,不得超过表10.2.1的规定。锅炉座标、标高、中心线和垂直度允许偏差表10.2.1第10.2.2条锅炉本体,应在砌筑耐火砖内衬和炉墙前试压。第10.2.3条安装在锅炉外墙壁上的各类孔门,应牢固严密。第10.2.4条锅炉及附属设备的安装,应用垫铁找平调正,不得用局部加压等方法。第10.2.5条安装锅炉及热交换器,应按设计或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坡度,坡向排污阀。
第10.2.6条机械传动炉排在冷态试运转前,应检查变速或传动装置,并清除炉排表面的杂物。第10.2.7条机械传动炉排安装完后,在烘炉关应做冷态运转试验,连续试运转时间应不少于8小时。第10.2.8条组装链条炉排的偏差不得超过表10.2.8的规定。组装链条炉排的偏差表10.2.8第10.2.9条往复式推动炉排的安装,应控制炉排片的间隙。纵向间隙为1~2毫米,炉排两侧的间隙为3~5毫米。第10.2.10条安装铸铁省煤器,每根管肋片破损数不得超过总肋片的10%。整个省煤器中有破损的助片管不得超过总管数的10%。组装省煤器的各部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210的规定。组装铸铁省煤器允许偏差表10.2.10
第10.2.11条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或入口处),必须安装安全阀。安全阀上应装排水管,并接到安全地点。排水管上不得装阀门。第10.2.12条不可分式省煤器入口的给水管道上应安装给水截止阀和止回阀。第10.2.13条省煤器组装后,应作水压试验。可分式省煤器试验压力等于1.25倍的工作压力加5千克力/厘米2。第10.2.14条锅炉本体水压试验,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6千克力/厘米2,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2千克力/厘米2;工作压力为6~8千克力/厘米2,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加3千克力/厘米2。注:1.水压试验的室内温度应高于5℃,低于5℃时应采取防冻措施;2.水压试验先升至工作压力,停压检查,然后再升至试验压力,5分钟内压力降不超过0.5千克力/厘米2为合格;3.直接与锅炉连接的管道,水压试验按锅炉试验压力试验;4.锅炉给水管道,用给水泵在阀门关闭时所能产生的最大工作压力试验;5.水压试验后,应将锅炉内的水全部排出。第三节附属设备及附件安装第10.3.1条安装安全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杠杆式安全阀要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手架;二、弹簧式安全阀要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丝的装置;三、静重式安全阀要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四、冲量式安全阀的冲量接入导管上的阀门,要保持全开并加铅封。第10.3.2条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调整和校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台锅炉上至少安装1个安全阀,其开启压力按工作压力加0.2千克力/厘米2调整。当1台锅炉上有2个安全阀,另1个等于工作压力加0.5千克力/厘米2;二、省煤器安全阀开启压力为装置地点工作压力的1.1倍。注:1.工作压力,指安全阀装置地点的压力。冲量式安全阀,指冲量接出地点的压力;2.安全阀校验后,应加锁铅封,并将开启压力、回座压力、阀芯提升高度等校验结果,记入锅炉技术档案。第10.3.3条蒸汽锅炉安全阀应安有通向室外的排汽管。热水锅炉安全阀应安装接到安全地点的泄水管。在排汽管和泄水管上不得装设阀门。第10.3.4条安装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安装在便于观察和吹洗的位置,并防止受高温、冰冻和震动的影响;二、应有存水弯管。存水弯管用钢管,内径不应小于10毫米;用铜管,内径不应小于3毫米;三、压力表和存水弯管之间应安装旋塞。第10.3.5条压力表的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3倍。第10.3.6条安装水位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水位表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的明显标志,玻璃板(管)的最低可见边缘应比最低安全水位低25毫米;最高可见边缘,应比最高安全水位高25毫米;二、玻璃管式水位表应有防护装置;三、水位表应有放水旋塞(或放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第10.3.7条锅炉的炉筒、水冷壁下集箱的最低处,应装排污阀。每组省煤器的最低处应装放水阀。第10.3.8条安装蒸汽往复泵前,应检查主要部件,活塞及一切活动轴必须灵活。第10.3.9条安装离心泵和蒸汽往复泵,应牢固、不偏斜,其泵体水平度每米不得超过0.1毫米。第10.3.10条离心水泵的水平联轴器应保持同轴度:轴向倾斜每米不得超过0.8毫米:径向位移不得超过0.1毫米。第10.3.11条手摇泵应垂直安装。安装高度如设计无要求,泵中心距地面为800毫米。第10.3.12条水泵试运转前,应注油、填满填料,连接法兰和密封装置不得有渗漏,叶轮与泵壳不应相碰,各部阀门应灵活。第10.3.13条箱、罐安装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表10.3.13的规定。
箱、罐安装允许偏差表10.3.13第10.3.14条箱罐支、吊、托架安装,应平直牢固,位置正确,支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14的规定。箱、罐支架安装允许偏差表10.3.14第10.3.15条卧式热交换器的安装,前封头与墙壁距离,如设计无要求,不得小于蛇形管的长度。第10.3.16条敞口箱、罐安装前,应做满水试验,以不漏为合格。密闭箱、罐,如设计无要求,应以工作压力的1.5倍作水压试验,但不得小于4千克/厘米2。第10.3.17条热交换器应以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根据蒸汽入口压力加3千克力/厘米2,装水部分应不小于4千克力/厘米2。注: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压力不下降为合格。
第10.3.18条安装锅炉鼓、引风机,应清理内部杂物,检查轴承和叶轮转向,叶轮不得与外壳相碰。第10.3.19条鼓、引风机的传动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直联式除外)。第10.3.20条风机试运转,各部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滑动轴承温度最高不得超过60℃;二、滚动轴承温度最高不得超过80℃。第10.3.21条除尘器安装,应平稳牢固,位置和进出口方向应正确。垂直度偏差,每米不应大于2毫米;高度偏差不大于10毫米。第10.3.22条蒸汽往复泵的废汽管,应水平安装,并通向室外,其管端部应向下或做成丁字管。第10.3.23条安装在管道和设备上的套管温度计,底部应插入流动介质内,不得装在引出的管段上。第10.3.24条注水器安装高度,如设计无要求,中心距地面一般为1~1.2米。第四节烘炉、煮炉和试运行第10.4.1条烘炉作烘炉、煮炉或试运行前,应编制安全技术方案。第10.4.2条砖砌炉墙利用火焰烘炉,一般不少于4天,后期烟温不应高于150℃,砌筑砂浆含水率应降到10%以下。第10.4.3条煮炉用的药量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如无规定,应符合表10.4.3的规定。煮炉期间,如炉水碱度低于45毫克当量/升时,应补充加药。锅炉煮炉加药量表10.4.3注:1.药品按100%纯度计算;2.无磷酸三钠时,可用碳酸钠代替,数量为磷酸三钠的1.5倍;
3.单独使用碳酸钠煮炉,其数量为6千克/米3(水)。第10.4.4条加药时,炉水应在低水位。煮炉后期应使蒸压力保持工作压力的75%左右,煮炉时间一般应为2~3天,如蒸汽压力较低,可适当延长煮炉时间。第10.4.5条煮炉完后,应用水对锅炉和接触过药液的阀门等冲洗,并应清除沉积物。第10.4.6条锅炉试运行,应具务下列条件:一、热水锅炉注满水,蒸汽锅炉达到规定水位;二、循环水泵,给水泵,注水器,鼓、引风机运转正常;三、与室外供热管道隔断;四、安全阀全部开启;五、锅炉水质符合标准。第十一章防腐和保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1.1.1条本章适用于室内外管道、设备和容器的防腐及保温工程。第11.1.2条在涂刷底漆前,必须清除表面的灰尘、污垢、锈斑、焊渣等物。第11.1.3条涂刷油漆,应厚度均匀,不得有脱皮起泡流淌和漏涂现象。第11.1.4条管道保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保温瓦的接缝应错开,多层保温瓦应交错盖缝绑扎,并用石棉水泥填缝;二、矿渣棉毡等保温,厚度应均匀,绑扎牢固。用玻璃布缠绕,搭接长度不得少于10~20毫米。第11.1.5条管道保温,应粘贴紧密,表面平整,圆弧均匀、无环形断裂。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5%~-10%。第二节防腐第11.2.1条管道、设备和容器的防腐,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明装管道、设备和容器必须涂刷一道防锈漆,两道面漆。如有保温和防露要求应涂两道防锈漆;二、暗装管道、设备和容器,应涂两道防锈漆。第11.2.2条设计要求做防腐层的埋地钢管,其外壁防腐层的做法可按表11.2.2的规定执行。
管道防腐层种类表11.2.2注:1.用玻璃丝布做加强包扎层,须涂一道冷底子油封闭层;2.做防腐内包扎层,接头搭接长度为30~50毫米;外包保护层,搭接长度为10~20毫米;3.未连接的接口或施工中断处,应作成每层收缩为80~100毫米的阶梯式接茬;4.涂刷防腐冷底子油应均匀一致,厚度一般为0.1~0.15毫米;5.冷底子油的重量配合比:沥青:汽油=1∶2.25。当冬季施工时,宜用橡胶溶剂油或航空汽油溶化30甲或30乙石油沥青。其重量比:厣青∶汽油=1∶2。第11.2.3条出厂未涂油的排水铸铁管和管件。安装前应在管外壁涂二道石油沥青。第11.2.4条埋地的钢管,防腐层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沥青:可用30甲、30乙以及10号建筑石油沥青或65号、55号普通石油沥青;二、填料:可用高岭土、七级石棉、石灰石粉或滑石粉等材料;三、内包扎层:可采用玻璃丝布、矿棉纸、油毡或麻袋片;四、外保层:可采用玻璃丝布、牛皮纸或塑料布。
第11.2.5条管道、设备和容器的防腐,严禁在雨、雾、雪和大风在露天作业。气温低于+5℃,应按冬季施工采取措施,低于-25℃,不得作防腐。第11.2.6条如气温低于-5℃且不下雪,空气相对温度不大于75%,管子可不经预热作防腐;如空气相对温度大于75%,管子凝有霜露,应先经干燥后方可作防腐。第三节保温第11.3.1条管道、设备和容器的保温,应在防腐水压试验合格后进行。如需先保温或预先做保温层,应将管道连接处和环形焊缝留出,待水压试验合格后,再将连接处保温。第11.3.2条垂直管道作保温层:层高小于或等于5米,每层应设1个支撑托板;层高大于5米,每层应不少于2个。支撑托板应焊在管壁上,其位置应在立管卡的上部200毫米。第11.3.3条管道附件保温,除寒冷地区的室外架空管道的法兰、阀门等附件应按设计要求保温外,一般法兰、阀门、套管伸缩等不应保温。其两侧应留70~80毫米间隙,并在保温层端部抹60°~70°的斜坡。设备和容器上的人孔、手孔或可拆卸部件附近的保温层端部应做成45°斜坡。第11.3.4条保温管道的支架处应留膨胀伸缩缝,并用石棉绳或玻璃棉填塞。第11.3.5条保温的设备和容器,如用勾钉固定保温层,其间距一般为250毫米,高度等于保温层厚度,勾钉直径一般为6~10毫米。第11.3.6条管道设备和容器的保温层,应做保护层。采用石棉水泥或麻刀石灰做保护层,其厚度:管道不小于10毫米;设备、容器不小于15毫米。第11.3.7条用保温瓦做管道保温层,在直线管段上,每隔5~7米应留1条膨胀缝,间隙为5毫米。在弯管处,管径小于或等于300毫米应留1条膨胀缝,间隙为20~30毫米。膨胀缝须用柔性保温材料(石棉绳或玻璃棉)填充。弯管处留膨胀缝的位置如图11.3.7所示。图11.3.7弯管处留膨胀缝位置示意图第11.3.8条管道保温用铁皮做保护层,纵缝搭口应朝下,铁皮的搭接长度,环形为30毫米。
弯管处铁皮保护层的结构如图11.3.8所示。图11.3.8弯管铁皮保护层结构图第11.3.9条用沥青玛脂贴块状制品保温层,可在环境温度不低于-20℃的条件下施工。第11.3.10条采用湿法施工的保温工程,宜在环境温度不低于+5℃时施工。如低于+5℃,应采取防冻措施。第十二章工程验收第12.0.1条本章适用于本规范规定的暖卫工程的是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第12.0.2条暖卫工程,应按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验收。分项、分部工程,应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单位工程应由主管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建设和有关单位联合验收。并应做好记录,签署文件,立卷归档。第12.0.3条单位工程的竣工收,应在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各分项、分部的工程质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有关规定。验收时,应具有下列文件:一、施工图、竣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二、设备制品和主要材料的合格证或试验记录;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国试验记录;四、设备试运转记录;五、水压试验记录;六、给水及采暖系统通水冲洗记录;
七、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八、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第12.0.4条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应根据暖卫工程施工的特点,可分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重点检查和校验下列各项:一、座标、标高和坡度的正确性;二、连接点或接口的严密性;三、散热器、卫生器具和各类支架、档墩、安装的牢固性。四、给排水及消防系统的通水能力:1.室内给水系统,按设计要求同时开放的最大数量的配水点是否全部达到额定流量。消火栓能否满足组数的最大消防能力;2.室排水系统,按给水系统的1/3配水点同时开放,检查各排水点是否畅通,接口处有无渗漏;3.高层建筑,可根据管道布置采取分层、分区段做通水试验。五、采暖和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效能:1.测定采暖房间的室温,在工业建筑物内允许同设计温度相差+2℃,在民用建筑物内允许差+℃、-1℃;2.应在最远配水点,测定热水供应系统的水温。当设计计算数量的配水点同时开放时,配水点的水温不应同设计温度相关+5℃;3.对锅炉房和建筑物各热力点的热力出口、入口处的热工况、参数、温度、压力作24小时检查。注:竣工验收时,如无热介质可在验收单上注明热工试验将延期。六、锅炉、水泵、风机等主要设备的工作性能:1.锅炉连续运行48小时,检查锅炉及附属设备的热工、机械性能;2.锅炉水质和烟尘排放浓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七、防腐层的种类和保温层的结构;1.防腐工程,防腐层构造形式的包裹层的种类;2.保温工程,应按设计要求对保温结构作外观检查,必要时可对保温结构做热耗试验。八、仪表的灵敏度和阀类启闭的灵活性。
附录一名词对照表附录二名词解释1.管道铺设--指直接埋设的管道。2.管道敷设--指安装在建筑物的墙、板、柱上或沟槽内支托架上的管道。3.管道附件--指疏水器、减压器、除污器、蒸汽喷射器、伸缩器、阀门、压力表、温度计、管道支架等。4.管件--指三通、四通、弯头、管箍等接头零件。5.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指安装在卫生器具上或器具前后的水龙头、阀门等。6.减压器--指用减压阀、截止阀、三通、弯头、法兰、压力表组成后的名词。7.可拆装的连接件--指法兰、活接头、长丝等。附录三规范用词说明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