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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运行平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平安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开展,根据?水库大坝平安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平安管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第二章平安管理责任第四条水电站大坝在建设过程中的平安管理,由工程法人负责。对于坝高70m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工程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应当报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平安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
第五条水电站大坝工程的工程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监测和分析,在水电站大坝蓄水和工程竣工时进行平安鉴定,并将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平安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有关专题报告,报送大坝中心备案。第六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平安管理,建立平安生产责任制,配备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必需的平安生产资金。水电站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水电站大坝的平安运行负责。第七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规程、标准;〔二〕编制水电站大坝平安管理年度方案和长远规划,建立健全大坝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三〕负责水电站大坝日常平安运行的观测、检查和维护;〔四〕负责对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平安监测的资料以及其它有关平安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建立大坝平安技术档案以及相应数据库;
〔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电站大坝工程建设工程平安评价和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大坝平安注册的相关工作;〔六〕定期对水电站大坝平安监测仪器进行检查、率定,保证监测仪器能够可靠监测施工期和运行期的平安状况;〔七〕组织实施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组织实施病坝、险坝的除险加固;〔八〕负责水电站大坝险情、事故的报告、抢险和救护工作;〔九〕负责水电站大坝平安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绩考核。第八条水电站的水库调度,必须以确保水电站大坝平安为前提,充分发挥设计规定的水库综合效益。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那么,编制年度水库调洪调度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水库在汛期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库调洪调度方案运行,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第九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做好防汛工作,确保水电站大坝平安度汛。
每年汛前,对水电站大坝平安监测系统、泄洪设施和水情测报、通讯、照明等系统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动力电源进行试运转,并做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工作。每年汛期,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巡视检查,做好水电站大坝的平安监测、水情测报和水库调度,确保泄水建筑物闸门和有关设施能够按照防洪调度原那么和设计规定平安运行。每年汛前、汛后,对水电站大坝近坝库岸和下游近坝边坡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第十条发生地震、暴风、暴雨、洪水和其他异常情况,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巡视检查,增加观测的次数和工程。第十一条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不得影响水电站大坝平安。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时,对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的设计〔包括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应当经原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并报大坝中心进行平安评价。第十二条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应当进行设计审查。对于涉及水电站大坝地基和隐蔽工程的施工工程,应当按照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专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大坝中心申报专项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经大坝中心审核后,报省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备案。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配置水电站大坝应急处理需要的报警设施和通讯系统。第十四条水电站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通知电力调度机构,并按照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抢险工作结束后,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将抢险情况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电监会及大坝中心报告。第十五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在排除水电站大坝险情后,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对排除的水电站大坝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申请大坝中心检查。经大坝中心检查,并报电监会同意后,水电站大坝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第三章平安检查与评级第十六条水电站大坝平安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
第十七条日常巡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平安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巡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以文字、图表的方式记载保存。第十八条年度详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汛后或者枯水期、冰冻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电站大坝进行详细检查,提出水电站大坝平安年度详查报告,报大坝中心备案。年度详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监测资料进行年度整编分析;〔二〕对运行、检查、维护记录等资料进行审阅;〔三〕对与水电站大坝平安有关的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第十九条定期检查由大坝中心负责。大坝中心可以委托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新建工程的第一次定期检查,在工程竣工平安鉴定完成五年后进行。已运行40年以上的大坝,大坝主管单位应当结合定期检查进行全面复核鉴定;对有潜在危险的重要大坝,大坝主管单位应当根据现行技术规程标准,及时进行平安评价。
大坝中心组织定期检查,应当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根据水电站大坝的具体情况,确定专项检查工程和内容。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大坝中心对专题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水电站大坝实际运行情况,对水电站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平安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水电站大坝平安等级,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大坝中心委托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定期检查,由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提出专家组名单。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的组成,审查专家组确定的专项检查工程和内容,并派人参加定期检查。专家组向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提出的定期检查报告,必要时对有关的专题报告复审,评定水电站大坝平安等级,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第二十条特种检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大坝中心组织实施。发生特大洪水、强烈地震或者发现可能影响水电站大坝平安的异常情况,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提出特种检查申请。大坝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确定检查工程和内容。对需要进行专项检查的工程,由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大坝中心综合检查情况,提出特种检查报告。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根据特种检查报告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建立水电站大坝的平安检查制度,开展平安检查工作,检查水电站大坝及其运行的平安可靠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者存在的隐患、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良意见,及时整改和处理。第二十二条大坝中心应当定期将水电站大坝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结果,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第二十三条从事水电站大坝平安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相关技术效劳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良好业绩。大坝中心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技术效劳单位。第二十四条水电站大坝平安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符合以下条件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正常坝:〔一〕设计标准符合现行标准要求;〔二〕坝基良好,或者虽然存在局部缺陷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整体平安的威胁;〔三〕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平安度符合现行标准要求;〔四〕水电站大坝运行性态总体正常;〔五〕近坝库区、库岸和边坡稳定或者根本稳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病坝:〔一〕设计标准不符合现行标准要求,并已限制水电站大坝运行条件;〔二〕坝基存在局部隐患,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的失事威胁;〔三〕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平安度符合标准要求,结构局部已破损,可能危及水电站大坝平安,但水电站大坝能够正常挡水;〔四〕水电站大坝运行性态异常,但经分析不构成失事危险;〔五〕近坝库区塌方或者滑坡,但经分析对水电站大坝挡水结构平安不构成威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险坝:〔一〕设计标准低于现行标准要求,明显影响水电站大坝平安;〔二〕坝基存在隐患并已危及水电站大坝平安;〔三〕坝体稳定性或者结构平安度不符合现行标准要求,危及水电站大坝平安;〔四〕水电站大坝存在事故迹象;〔五〕近坝库区发现有危及水电站大坝平安的严重塌方或者滑坡迹象。
病坝、险坝应当限期除险加固、改造和维修,在评定为正常坝之前,应当改变运行方式或者限制运行条件。水电站大坝平安等级变更的,大坝中心应当报电监会备案。第四章平安注册第二十五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实行平安注册制度。电监会主管水电站大坝平安注册工作,大坝中心负责办理水电站大坝平安注册具体事务。第二十六条新建水电站大坝完成工程竣工平安鉴定一年内,或者水电站大坝完成首次定期检查半年内,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申报水电站大坝平安注册。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平安注册的水电站大坝,不得投入运行;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水电站大坝平安注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新建水电站大坝具有建设工程工程平安评价报告、工程竣工平安鉴定报告;已运行的水电站大坝具有定期检查报告和经电监会备案的定期检查审查意见;
〔二〕有完整的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三〕有健全的水电站大坝平安规程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第二十八条水电站大坝平安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大坝中心根据水电站大坝的平安状况及管理水平,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平安注册登记证:〔一〕符合平安注册条件的正常坝,根据管理实绩考核情况,颁发甲级登记证或者乙级登记证;〔二〕符合平安注册条件和管理实绩考核要求的病坝,颁发丙级登记证;〔三〕水电站大坝定期检查被评定为险坝的,不予注册。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未能注册的大坝应当限期进行整治。第二十九条大坝中心负责对水电站运行单位的管理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规程、标准情况;〔二〕水电站大坝平安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水电站大坝平安工作人员培训情况;〔四〕水电站大坝平安资料及档案管理情况;〔五〕水电站大坝平安经费落实情况。第三十条水电站大坝平安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级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乙级登记证和丙级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在水电站大坝平安注册登记证的有效期内,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及时报大坝中心重新审核评定。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换发登记证。第三十一条大坝中心每年年初应当将上一年度水电站大坝平安注册情况报电监会。电监会应当公布水电站大坝平安注册名单。大坝中心应当分年度将水电站大坝平安注册情况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第五章平安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电监会负责水电站大坝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水电站运行单位贯彻执行平安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标准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水电站大坝的平安状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责令水电站运行单位立即排除;〔三〕参加水电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四〕催促检查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大坝进行补强加固、隐患治理以及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三条大坝中心负责水电站大坝平安技术监督效劳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办理水电站大坝平安注册;〔二〕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平安检查;〔三〕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及时消除水电站大坝事故隐患;〔四〕组织对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提出定期检查审查意见和特种检查报告,报电监会备案;〔五〕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大坝平安管理人员的培训;〔六〕建立并管理水电站大坝平安监察数据库和档案库;
〔七〕参加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站大坝附属设施更新改造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工程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第六章罚那么第三十四条水电站大坝工程的工程法人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报送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平安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专题报告以及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水电站运行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防汛工作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对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或者更新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更新改造工程进行平安专项设计、审查、验收和平安评价的;〔三〕未按照规定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的;〔四〕未及时报告水电站大坝险情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和有关专项检查的;〔六〕未按照规定开展定期检查有关工作的;〔七〕未按照规定申请特种检查的;〔八〕未按照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平安注册的;〔九〕发现险情未采取措施的。第三十六条大坝中心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审核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的;〔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向电监会报告、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五〕未按照规定评定水电站大坝平安等级的;〔六〕未按照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平安注册的;〔七〕未按照规定对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管理实绩考核的。
第三十七条从事水电站大坝平安检查的相关技术效劳单位,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发生重大失误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10年内不得从事水电站大坝平安检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水电站大坝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以下用语的含义:〔一〕水电站大坝,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二〕水电站运行单位,是指负责水电站大坝日常运行的水电站大坝产权所有者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三〕大坝主管单位,是指水电站大坝的控股股东所代表的企业法人或水电站大坝的产权单位。第四十条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平安评价等技术效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效劳。
第四十一条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小型水电站大坝,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水电站大坝平安管理规章,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