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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用水电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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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用水电管理规定医学院用水电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我院用水,用电管理,达到节省用水,用电的目的,提高用水电常识,确保安全,用水用电结合我院实际状况制定以下细则:第一条:大力提倡节省用水、用电、用暖、做到人走灯灭,顺手关闭水、电,杜绝常明灯、常流水现象,严禁用暖气水洗东西。第二条:我院路灯、各楼走廊、厕所的灯,依据季节和天气状况统一由下夜人员关闭,杜绝常明灯。第三条:水电中心加强巡回检查制度,每天有专人对全院上下水及暖气进行检查,发觉问题准时处理,杜绝常明灯现象。第四条:学生宿舍用电实行统一供电制度,依据学生处支配的作息时间,由门卫把握,统一供电,走廊、厕所全夜供电。第五条:各教室的灯依据作息时间由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人走灯灭。第六条:各教研室的电炉子,要严格管理,除科研外不得用于生活,更不得借给他人生活使用。第七条:凡学生宿舍内的水、电、暖设备未经学院同意,任何人不得随便拆卸、损坏。-3- 第八条:用水用电设施出现故障时,通知水电中心,由水电中心修理。任何人不得私自修理、拆卸,以免发生危急。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在办公室、试验室、门卫、学生楼内私自接电线、安插座、使用电炉子电暖器、热水器等。第十条:要爱惜水电设施,发觉违章行为,依据情节将赐予惩罚,由水电中心出具罚款单,一式三联,交本人一联,财务中心一联,水电暖中心留一联,由财务中心统一扣回再返回水电中心。详细规定如下:1、每只电炉子:500瓦罚款100元1000瓦罚款200元1500瓦罚款300元2000瓦罚款400元2、每只电热杯、电熨斗、电吹风:罚款200元。3、私接电线及安灯具:罚款50元。4、使用电热器、热水器(机)烧开水:罚款200元。5、私自移动配电设备,用其他金属代替保险丝:罚款50元。6、在照明设施上乱挂它物:罚款50元。7、不关水龙头,不关电灯,造成长流水和常明灯:罚款50元。8、因踩蹋暖气管道造成漏水或跑水者:罚款50―200元。9、用暖气水洗衣服一次罚款50元。10、绿化队浇树浇花,由于责任心不强,把水流到外面的,依据情节和数量赐予罚款:最少不低于每次50元。-3- 11、对独立核算,创收单位用水用电严格收费制度,安装水电表,按水电表计费。如无计量或无论如何原因造成计量失灵,在无计量用水用电期间,按用水用电容量三倍交费并停止供水供电。12、基建施工用水用电必需安装水电表,交纳抵押金后使用,如检查发觉有偷水偷电现象,每次赐予罚款500―1000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