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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厂小机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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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厂小机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机组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小机组的特别状况,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发生责任事故,由厂赐予事故责任者经济惩罚或行政处分。第二章责任追究第三条发生责任事故追究以下人员责任: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㈡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责任;㈢厂主管领导责任。第四条发生一类障碍追究以下人员责任: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㈡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第五条发生二类障碍追究以下人员责任: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㈡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第六条发生异常追究以下人员责任: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第七条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追究根据《潘家口水电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方法(试行)》进行追究。-3- 第八条发生经济损失时的责任追究:一、经济损失大于5万元(含5万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㈡分场、中心、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㈢厂分管厂长、分管安全厂长、厂长的责任。二、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小于5万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㈡分场、中心、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㈢厂分管领导的责任。三、经济损失大于4000元(含4000元),小于1万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㈡分场、中心、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四、经济损失大于2000元(含2000元),小于4000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㈡分场、中心、科分管领导的责任。五、经济损失小于2000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㈠主要责任人的责任;㈡班组长(值长)的责任。第三章经济惩罚-3- 第九条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赐予经济惩罚。惩罚标准见附表。第四章附则第十条事故调查执行现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调查统计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本方法未尽事宜和未涵盖的其他责任事故,依据详细情节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除伤亡事故外,小机组各类事故均不打破厂安全记录。第十三条本方法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科研职责秘书处职责秘书职责秘书长职责租赁职责程序员职责-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