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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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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专心搞好我厂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全厂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单位必需贯彻“管生产必需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第三条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第四条各级领导必需依据厂下达的年度安全目标,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二章?安全目标第三章第五条厂安全目标㈠死亡事故为零;㈡重伤事故为零;㈢火灾、爆炸事故为零;㈣轻伤事故不超过5‰;㈤经济损失人均不超过50元;㈥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记录三个。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9- 第六条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负全面责任。第七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全厂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第八条安全监察科对全厂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和管理责任。第九条生产技术计划科对全厂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第十条工会对全厂规程制度执行、劳动保护等状况负监督责任。第四章?规章制度第十一条必需严格执行国家、水利、电力行业、海河水利委员会、引滦工程管理局与电力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规范各单位的生产行为,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第十二条执行厂下发的规程制度如下:《运行规程》、《运行工作制度》、《检修规程》、《消防规程》、《习惯性违章惩罚方法》、《潘家口水电厂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调查统计若干规定》、《潘家口水电厂安全生产责任制》、《潘家口水电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方法》等。-9- 第十三条“两票三制”(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设备定期试验转换制度)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等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在执行上必需严肃、专心,做到标准化、规范化执行。第五章?安全培训第十四条新入厂的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须经厂、分场、班(值)三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能进入现场。第十五条每年对全厂安全员进行一次培训;每年厂、分场、班(值)分别对全厂所属人员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消防规程》考试,考试不合格不准上岗。第十六条新任值长和生产领导干部,须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培训和考试,并持证上岗。第六章?安全活动第十八条班前会和班后会㈠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工作任务,做好事故预想,布置安全措施,讲解安全留意事项。㈡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状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第十九条安全月与安全日㈠每年6月与国家同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8月份依据水电厂实际开展不同主题内容的安全生产月活动。-9- ㈡生产单位各班、值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检查本周安全状况,学习有关规程、规定,研究下周安全留意事项,做好记录,分场(科室)领导应参与并检查活动状况。第二十条安全分析会㈠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布置下年安全生产工作任务。㈡每月的生产会议在总结生产、布置生产的同时,分析、总结本月安全生产状况,布置下月安全生产工作。㈢分场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状况,争论布置安全工作。第二十一条安全检查㈠每年开展春、秋季安全大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暑、防洪度汛为主;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冻、防火为主)。安全生产月期间,依据生产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活动。㈡安全检查中发觉的隐患要准时消退,责成专人限期解决。?第二十二条安全简报厂安全简报,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全厂安全生产状况,总结经验和事故教训,准时反馈事故信息和落实防范措施状况。第七章反事故措施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二十三条反事故措施计划,每年9月份前由生产技术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主管副厂长和总工审定,经厂长批准后执行。-9- 第二十四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每年9月份前由安监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主管生产副厂长和总工审定,并征求工会意见,经厂长批准后执行。第八章?安全监察第二十五条安全监察机构㈠厂设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领导工作。㈡安全监察科代表厂行使安全监察职能。㈢厂安全监察人员应经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的资职审查,取得《安全监察证》,做到持证上岗。安监负责人的任免,在提请打算前,应经上级安全监察部门认同。㈣?厂安全监察人员、分场和班组安全员组成厂三级安全网。第二十六条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责㈠监督厂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进行监察。安监人员经常深入现场查阅有关生产记录,发觉问题准时调查,按规程规定专心做出处理。㈡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工具的定期试验工作。㈢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㈣组织事故调查,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分析、处理和统计报告工作。㈤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执行。-9- ㈥监督检查中发觉的重大问题或隐患,应准时提出整改要求,并下达《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解决。㈦监察现场培训计划的执行,协作有关部门组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学习、考试和反事故演习。㈧对厂属各单位安全指标的完成状况进行考核。㈨监督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发放与使用。第二十七条安全监察人员职权㈠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更改工程和技术革新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㈡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㈢发生事故后,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调查和了解事故有关状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索取原始资料,并拍照(录)事故现场。㈣对事故的认定、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并向上级直接反映。对隐瞒事故或阻挠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㈤有权提出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赐予表扬或嘉奖;有权对事故过失人员依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第九章?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厂全部发包工程,都必需由我厂和承包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订书面的工程合同,合同中必需详细规定发包和承包双方各自应担当的安全责任,并明确双方安全责任人。第二十九条发包方(厂)安全责任㈠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各项安全要求。-9- ㈡开工前对承包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和资料。㈢在危急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在可能造成爆炸、触电、机械伤害、烧烫伤等事故或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时,发包方(厂)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厂)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㈣落实合同中规定的由发包方担当的有关安全措施、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第三十条承包方安全责任㈠开工前必需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其把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㈡复杂和危急性较大的工程,应制定单独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贯彻落实。㈢现场施工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发包方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的规定。㈣开工前对施工设备、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㈤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需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㈥承包单位负责人对发包单位安监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需准时整改。㈦承包单位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担心全状况,必需准时报告我厂安监部门。-9- 第三十一条我厂的安监部门发觉承包单位施工中的担心全状况,有权纠正或马上停止工作。第三十二条招用的特种作业人员(电工、司炉工等)必需经地方劳动部门或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三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管理和劳保发放上应与我厂正式职工同等对待。第三十四条分场、班组严禁对外发包或承包工程。职工严禁私自承包工程。第三十五条凡列入我厂的单项工程、大修、更改、基建项目,在施工前必需制定安全措施,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后,专心贯彻执行。开工前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保证安全。第十章?嘉奖与惩罚第三十六条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赐予嘉奖;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造成事故者应赐予惩罚。第三十七条厂设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和发觉设备重大缺陷奖。第三十八条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者,除扣除已发奖金外,还必需严肃处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安全监察科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协管员职责协调员职责协调职责单证职责卖场职责卫生员职责-9-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