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32 KB
- 2页
-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水电厂小机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机组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小机组的特殊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发生责任事故,由厂给予事故责任者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第二章责任追究第三条发生责任事故追究以下人员责任: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㈡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责任;㈢厂主管领导责任。第四条发生一类障碍追究以下人员责任: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㈡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第五条发生二类障碍追究以下人员责任: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㈡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第六条发生异常追究以下人员责任: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第七条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追究按照《潘家口水电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追究。第八条发生经济损失时的责任追究:一、经济损失大于5万元(含5万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㈡分场、中心、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㈢厂分管厂长、分管安全厂长、厂长的责任。二、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小于5万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㈡分场、中心、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㈢厂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经济损失大于4000元(含4000元),小于1万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㈡分场、中心、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四、经济损失大于2000元(含2000元),小于4000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㈡分场、中心、科分管领导的责任。五、经济损失小于2000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㈠主要责任人的责任;㈡班组长(值长)的责任。第三章经济处罚第九条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处罚标准见附表。第四章附则第十条事故调查执行现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调查统计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和未涵盖的其他责任事故,根据具体情节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除伤亡事故外,小机组各类事故均不打破厂安全记录。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