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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电改革与管理记述(3/5)-综合新能源论文(1)为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提供以下材料,供关心农村水电改革发展的同志参考。(二)水利系统水电改革与发展思路2.《思路》的中流砥柱作用(1)省级公司和“一省两贷”1998年下半年以来,在电力垄断体制的严重影响和水利部门不再管理水电的误导下,全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受到建国以来前所未有的冲击。正是由于各地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施行水利部《水利系统水电改革与发展思路》,实行资产重组、结构调整和制度创新,四川、重庆、吉林、广西、湖南等省(区、市)率先组建了相当规模的省一级水电集团公司,赢得了农村电网改造资金“一省两贷”,方才为水利系统水电克服面临的严重困难、继续推进改革与发展,走出了新路子;方才为水利系统参与对《关于加快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送审稿)的修改,促进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出台,提供了新鲜的实践经验和基础、依据。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前有一个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正是由于水利系统落实施行《思路》组建了省级水电公司,方才能正确理解和实施134号文件里提出的“理顺地方供电企业与省级电力公司的关系”的措施,避免与防止“自供自管县电力公司的上划、代管”。下面是一份具有历史意义、关系农村水电发展、可资鉴证的电话纪录:“1998年10月13日上午8时15分,水利部程回洲同志,就对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的有关理解问题,请示国家计委基础产业司宋密司长,电话记录如下:程: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以农电体制改革、农网改造和实现同网同价为目标,进一步部署了农电体制改革和农网改造工作。……下面就文件第5页中的一段,即‘
(一)理顺地方供电企业与省级电力公司的关系。为切实加强农村电网管理,对趸售县和自供自管县的电力公司,原则上应上划由省级电力公司直接管理;暂时不能上划的,可以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省级电力公司代管,或者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逐步改组为由省级电力公司控股的股份公司’的理解问题,想听听您的全面准确的解释。宋:9月30日,吴邦国副总理主持会议,听取并讨论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的请示》,会上对于以小水电供电为主的自供自管县的管理体制问题,我们特别提出,这一块是多年来各地结合治水办电,建设农村电气化县形成的,比较完整,可以仍由地方水利系统管理。邦国副总理表示同意,计委包叙定副主任、国家电力公司汪恕诚副总经理以及其他与会成员都表示同意。因此,这一段中对于自供自管县电力公司的上划、代管和控股中所指省级电力公司应理解为包括地方省级水利水电公司。程:清楚了,我们将以适当方式传达下去。宋:可以,我们也注意做好解释。水利系统要按这个精神,与计委配合协调,作好自供自管县的农电体制改革、农网改造和城乡用电同价工作。”(2)国务院[1999]2号文件和贯彻实施1999年1月4日朱鎔基总理亲自审改签发了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务院2号文件是指导全国农电体制改革、农网改造和农电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2号文件的宗旨是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繁荣农村经济,扩大国内需求。强调要处理好中央电力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的利益关系;强调不同的利益主体要以资产为纽带搞好股份制改革;强调自供自管县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改革;强调自供自管县的承贷主体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确定。2号文件赋予了各级水利部门在农电体制改革、农网建设改造和城乡同网同价中的职责。1999年1月5日朱总理指示水利部领导“你们水利还有很大一块水电”,要求抓好水利系统水电行业的农电体制改革和农网改造工作。为贯彻国务院2号文件和朱总理指示精神,1月13日水利部部长汪恕诚在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结束时的讲话中,专门就水利系统水电、农村水电问题讲了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