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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室内排水工程第一条给水管道管卡的安装,同室的多根立管标高应一致。短管长度大于200毫米以及在转角、水表、水龙头或角阀、管道末端的100毫米处应设管卡固定。管卡安装必须牢固,不得用木榫塞入洞孔,也不得使用混合砂浆补洞。管卡宜为抱箍式,不得使用钩钉。第二条消防水管进入消防箱应“横平竖直”,不得斜进箱内。进箱的短管长度大子500毫米或双管进箱的,应有支架固定。消防箱内消火栓栓口应朝外,阀门中心距地面的标高如设计无要求时,按规范规定执行。第三条镀锌钢管应使用相应的配件,不得“黑白”混用。镀锌钢管不得采用焊接连接。第四条管道的焊接连接应根据钢管的壁厚在对口时留有厂定的间隙,并按规范规定坡口,不得有“未焊透”现象。焊缝应平整、饱满、宽度、厚度及管道焊接错口应符合规范规定。焊瘤、飞溅、药渣等应及时清除,并刷二度防锈漆和面漆。第五条水泵安装前对设备基础的尺寸、轴线、标高及地脚螺栓孔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复核。采用钢垫片承受负荷的,每个地脚螺栓近旁至少应有一组相应规格的钢垫片,严禁使用单块斜垫片及未经加工的钢板作垫片。水泵安装完毕,盘车应灵活、正常、无阻滞现象。水泵与管道严禁强行对口连接。
第六条屋面给水管道的保温应粘帖或包扎紧密,表面平整,圆弧均匀,不得有明显的缝隙、开裂、空鼓等现象。材质和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第七条严格执行沪建质监(90)第025号文件《关于室内排水管道通球试验、卫生器具盛水试验的实施办法》第八条铸铁排水管承插接口处应密实、饱满、环缝间隙均匀、平整光滑,填料凹入承口边缘不大于5毫米,并做好湿养护。严禁用水泥砂浆抹口。第九条卫生器具下存水弯清扫口底部离地面的标高:磁面盆、洗涤盆、水盘等应大于150毫米;拖布盘等不得小于100毫米。存水弯接口处不得砌入砖墩支架中。第十条各种卫生器具安装的坐标必须符合规范规定或设计要求,上下层同一轴线的偏差不得大子50毫米。第十一条卫生器具蹲、坐便器高、低水箱使用的配件,应符合市建委沪建材(93)第0131号及沪建材办(1994)第008号、荐函(94)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在推荐的产品型号中选用,不宜使用非推荐的水箱配件,严禁使用已淘汰的“上导式、直落式”产品。坐便器等卫生器具的安装不得使用木螺丝固定。第十二条底层和有卫生器具的最高层排水立管必须设置检查口,检查口的朝向应便于维修。暗装立管在检查口处的检修门规格一般不宜小于300毫米X300毫米,不得将检查口封死。
第十三条排水立管固定支架的安装,同室的多根管道标高及方向应一致。室内立管的固定支架可不设置在“大头”上。横向短管长度大于500毫米的应有吊架固定。第十四条民用高层住宅给水和排水管道立管的固定支架可以暗设于楼层地坪中,一般宜每层设置一个,且必须在隐蔽验收单上写明设置的层次、数量,采用的材料、规格,并经企业质量部门和建设单位验收签证。第十五条塑料透气管出屋面必须设置套管,套管的密封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直接接出屋面。塑料透气管采用铸铁管出屋面,与铸铁管的承插口一般宜在平顶下150—200毫米。第十六条明设的各种支架(包括水、电、煤气管道)不得有半明半暗。支架应机械开孔,不得使用电焊扩孔或气焊割孔。支架安装前应刷二度防锈漆和面漆。第二部分室内煤气工程第十七条煤气管道的坡度,如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任何情况下不得向表内落水;同口径管道应坡向集水管,小口径坡向大口径;横向管道应有3%--5%的坡度,并不得有“袋水”现象。第十八条煤气管道距墙面应有15--20毫米的间距,固定卡子一般应为抱箍式,不宜使用钩钉。第十九条煤气管道在穿越砖墙、梁等处时应设置套管,套管的长度应与砖墙、梁两端饰面齐平。
第二十条煤气管道穿越楼板,应设置套管,套管的上端高出楼板80—100毫米,下端应与平顶平齐,套管的管口应密药。煤气表具接口安装的标高必须符合设计或标准规定。第三部分电气工程第二十一条明配钢管管径在(J)50以下,一律应采用丝扣连接,不得采用套管连接,严禁直接对口焊接。第二十二条配管采用丝扣连接的,其圆钢跨接接地线的直径不得小于6毫米(4)20及以下钢管可用5毫米圆钢作跨接接地线),焊接长度不得小于圆钢直径的6倍,焊接应牢固、平整、饱满,不得有咬肉、夹渣、焊瘤、钢管焊穿等现象。焊接完后药渣应及时清除,并刷防锈(防腐)油漆。跨接接地线不得点焊。第二十三条镀锌钢管不应采用熔焊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或紧定螺钉式套管连接。镀锌钢管的接地应用专用接地线卡,不应熔焊连接接地线。第二十四条钢管敷设采用的管卡、支架、螺钉等附件,均宜用镀锌制品。管卡、支架设置应对称,间距应符合规范规定。厚壁和薄壁钢管的管卡不得混用。不得使用水管的90°月弯或大小头等配件,也不得将钢管直接焊在各种型钢及支架上。第二十五条钢管进入箱盒4)50及以下管径必须用锁紧螺母固定,露出锁紧螺母的丝扣为2扣;4)63及以上的管径进入箱盒,可“点焊”固定,管口
露出箱盒应小于5毫米。箱、盒、柜应机械开孔,严禁电焊扩孔或气焊割孔。箱、柜与基础型钢的连接不得焊接。第二十六条吊平顶内的配管,宜按明配管的地求施工,做得横平竖直,支架安装间距符合规范要求,位置正确、牢固、不应有晃动,不得将钢管固定在平顶的吊架或龙骨上。灯头盒、接线盒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并加盖板,使用金属软管接到灯位的,其长度一般不宜超过1米。金属软管应焊跨接接地线。金属软管不得作保护线。各种导线不得在吊平顶内裸露。第二十七条塑料管应为PVC钢性塑料管,其材质必须是阻燃的,外壁应有连续的阻燃标记和制造厂标,有产品质保书,并经上海市有关主管部门检测,氧指数应达40以上。第二十八条灯具、开关、插座等电气设备的安装坐标应符合设计要求,上下层同一轴线的坐标误差不得大子50毫米。开关或插座不应装于门后。在一个单位工程中暗开关、插座的面板应统一,不得出现两种以上不同的型号。开关一般应向下为开启。插座安装标高低于1.3米以下的宜使用安全型插座。第二十九条明敷塑料护套线在进灯具、木台等50毫米及直线段每隔600--700毫米处必须有加固木榫固定。塑料护套线不准直接敷设在室外露天场所;不准直接敷设在吊平顶内;不准直接放在护墙板或抹灰板条墙内;不准直接埋入抹灰层内暗敷。第三十条导线的连接:多股铜芯线应用同规格的铜接头压接或做成“羊眼圈”状搪锡;单股铜芯线可采用安全型压接帽压接或搪锡;导线搪锡部位
应均匀、饱满、光滑、不损伤导线绝缘层。导线的连接除进灯具需要外,不准使用磁接头。第三十一条灯具安装应牢固,严禁使用木榫固定。软线吊灯在导线的两端应搪锡并打保险扣。弯管壁灯必须装有拉攀。灯位在多孔板孔中应设置(无底)灯头盒。大型花灯吊钩的预埋应有隐蔽验收记录。第三十二条灯具、开关、插座中的相线、零线、PE保护线都严禁串联连接。保护线应单独敷设,不得利用塑料护套线中的一根芯线作保护线。PE保护线颜色应为绿黄双色。零线宜为浅蓝色,不得与相线混同。第三十三条为保证使用安全、可靠,插座的PE保护线必须直接从电表箱(柜)的接地排直接接入,不得利用钢管、金属箱盒的外壳接入。第三十四条埋地敷设的接地干线,镀锌扁钢在引入室内照明配电箱、电表箱、动力配电箱(柜)等处,都必须明露(一般应进箱体内50—100毫米)。不得利用钢管串接引入箱内,也不得利用薄壁钢管作接地干线。第三十五条屋面避雷带的安装,其支持件距离应均匀设置,在每一直线段的间距宜为1米,偏差20毫米;在直角、转弯处应对称,一般为250-300毫米。避雷带高度在150毫米为宜。避雷带明敷引下线距墙面应为15--20毫米,在高层建筑中,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防测击雷的均压环,并做好隐蔽验收记录。屋面四周的铸铁透气管高出天沟或女儿墙的,应与避雷带作可靠电气连接。第三十六条防雷接地、工作(保护)接地的镀锌扁钢搭接不得成“T”型,严
禁直接对接。搭接焊接长度必须为扁钢宽度的2倍(圆钢为直径的6倍),且不得小于三个棱边焊接,两个长边必焊。一焊缝应平整饱满,不得有咬肉、夹渣、焊瘤等现象,严禁用砂轮机打磨。药渣应及时清除,并刷二度防锈漆(埋地刷二度沥青漆)。第三十七条防雷接地断接卡为40X4与25x4锌镀扁钢搭接。搭接长度为100毫米,其中两螺栓孔距为50毫米,上下螺栓孔距端边各为25毫米,钻孔为(1)11毫米,镀锌螺栓为M10X25毫米,镀锌垫圈、弹簧垫圈齐全。扁钢在钢管保护口的两边应点焊,管口应密封。断接卡的标高在单位工程和住宅小区中应一致。第三十八条防雷接地利用主钢筋引出屋面应用同规格镀锌扁钢与避雷带焊接;利用金属钢管栏杆作避雷带的,应用镀锌扁钢与主钢筋及栏杆可靠焊接,其根数、坐标位置应与设计相符;在钢管对接处应加焊扁钢跨接线。利用基础钢筋引入大地而不设接地装置的,可不设断接卡,但应有测量接地电阻的“测量点”。测量点的标高如设计无规定时,从地面至测量点中心宜为500毫米。第三十九条接地装置(接地体与接地线)的埋地深度应符合设计或规范规定。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应经企业质量部门和建设单位现场验收并在隐蔽验收单签证后,才允许复土。第四十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及时做好通电试验记录,并归于质量保
证资料中以备核查。本要点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沪建质监总(1993)第01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