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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毕业论文--控制下交付手段初步研究(一)一、控制下交付的界定、兴起背景与功效1.相关国际公约中的有关规定“禁毒公约”中将控制下交付界定为一种技巧,即在一国或者多国的主管当局知情或者监视下,允许货物中非法可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以及其他毒品物质或它们的替代物质运出、通过或运入其领土,以期查明各类毒品犯罪人。[4]在《打击跨国犯罪公约》与《反腐败公约》中,控制下交付被界定为:“在主管当局知情并由其进行监测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运出、通过或运入多国领土的一种做法,其目的在于侦查某项犯罪并辨认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这里的“货物”不仅仅包括毒品,而且还可以扩展到非法贩运、交易的武器、珍稀动植物物品、伪币以及其他走私物资,控制下交付手段适用的范围也相应地由毒品犯罪扩展到了各种非法交易、走私的物品。而从学理的角度来看,控制下交付手段可以被界定为侦查机关发现非法交易的物品之后,在对物品进行秘密监控的情形下,允许物品继续流转,以侦查策划该项犯罪的犯罪组织、犯罪团伙以及其他犯罪参与人从而彻底查明该案件。该手段的实质是通过监控相关违禁物品的流转,力图将幕后主使或者整个犯罪组织一网打尽。实际上这种手段与侦查实践中早已有之的“放长线、钓大鱼”的侦查策略十分相似,但作为一项专门的侦查手段出现主要还是适应了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等新兴犯罪形态的抗制实践。2.控制下交付兴起的背景与功效
上世纪后半叶,世界各国与国际社会面临的威胁安全与秩序的一个主要挑战就是汹涌的犯罪浪潮的不断侵袭,其中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以及晚近出现的恐怖犯罪已经成为了威胁人类社会生存的毒瘤。这些新型犯罪组织性强,内部分工明确,反侦查能力突出,而且往往表现为跨国犯罪的形态,侦破难度极大。许多毒品犯罪以及其他非法违禁品的交易犯罪由于违禁品生产国与消费国为不同国家,往往要经过运输、贩卖等流转过程,犯罪组织、犯罪主犯往往设计了精密的流转步骤与反侦查计划:采取人货同行的方式贩运时,贩运人无从知悉整个犯罪计划与犯罪组织,一旦侦查机关发现违禁品,也只能是“就人论人”,而无法侦破整个犯罪、发现犯罪主谋;近年来犯罪组织在实施毒品犯罪以及其他违禁品交易犯罪的过程中,为了更有效地逃避打击,又逐步使用人货分离的运送方式,利用现代化的运输、邮寄方式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在这种情形下即使侦查机关查获有关违禁品,也只能是“就物论物”,更是无从查明有关涉案人。毒品犯罪等违禁品的交易型犯罪同时呈现出组织化的特点,犯罪组织的主犯根本不会参与违禁品的运送、交易行为,侦查机关发现违禁品时即使能够抓获某些违禁品的贩运人员,对于挖出犯罪的主谋以及整个犯罪组织也是于事无补的。于是为了将犯罪主犯与整个犯罪组织绳之以法,而不仅仅是抓获运送者或者扣押“无主”的违禁品,控制下交付手段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开始被广泛运用。[5]控制下交付手段的重要功效在于这一手段是针对违禁品交易犯罪特别是毒品犯罪的新特点而产生的一类对策性手段。控制下交付之所以为各国的执法实践作为一项极具价值的侦查手段,主要在于通过该手段的使用可以获取针对犯罪组织者以及其他犯罪人的犯罪证据(如毒品贩运犯罪)。[6]以毒品犯罪为例,在人货同行的毒品贩运犯罪中,仅仅抓获运送者(实践中称之为“马仔”)只能侦破违禁品运输方面的罪行,而对于挖出毒品犯罪的幕后主使、犯罪集团以及摧毁整个毒品贩卖链条功效十分有限;更为严重的是,毒品贩运的实践表明越来越多的贩毒者选用人货分离的方式进行贩毒,因此仅仅发现并扣押毒品,既不能发现发货人,更不能发现接货人,有关的犯罪者根本就不可能抓获,可见对于“无主”的毒品只有使用控制下交付手段,才能实现破获此类违禁品交易型犯罪的最终目的。在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有效的控制下交付手段”的决议中,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上述控制下交付手段存在价值所达成的共识,即认识到控制下交付能够帮助执法机关发现毒品贩运集团的组织者、流通渠道、组织结构、贩运网络,从而成为对抗毒品贩运以及相关犯罪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手段。[7]二、控制下交付的表现形式与一般环节描述
1.表现形式(1)国内控制下交付(internalcontrolleddelivery)与涉外控制下交付(externalcontrolleddelivery)这种分类方式是根据控制下交付实施地点的不同而作出的分类,控制下交付完全在一国领土内实施的,为国内控制下交付;违禁品的流转跨越不同的国家,需要在不同国家领土上实施监控的,为涉外控制下交付。其中涉外控搜集犯罪证据的一类秘密侦查活动,表现为卧底侦查、诱惑侦查、线人侦查等欺骗性侦查手段。监控型秘密侦查与乔装型秘密侦查相比,主要特点是通过一种“背对背”的方式秘密监控侦查对象的对外联系、活动以及其掌握、控制的某些物品,侦查人员与侦查对象并没有直接的接触,从而也没有通过积极的行为影响侦查对象的行为,侦查对象完全按照既定的犯罪计划实施有关犯罪行为,侦查人员在侦查对象不知情的前提下秘密观察其行为。制下交付由于涉及到不同司法主权国家的管辖权问题、相关法律规定的差异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问题,因而在实施中更加复杂,需要更为慎重的考虑与更为深入的协商。由于违禁品交易犯罪,特别是毒品犯罪更多地体现出跨国趋势,因此涉外控制下交付使用更为广泛,同时由于面临的问题更多,也得到了国际社会更为广泛的关注。上述提及的三项国际公约中对控制下交付的界定与规范主要是针对国与国之间的涉外控制下交付而言的。但控制下交付并非仅仅限于国与国之间进行,国内控制下交付也是一种重要的表现形态,在一国领土内单一司法主权范围内开展控制下交付在实践中也十分常见。就国内控制下交付而言,在一国内部实施的控制下交付的成功往往依赖于侦查协作制的运行。比如在我国的侦查实践当中,不同的地区之间的毒品犯罪侦查协作机制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为有效实施控制下交付提供了条件。[8](2)人货同行的控制下交付与人货分离的控制下交付
此种分类是根据违禁品运送方式的不同作出的划分。犯罪组织运送违禁品的传统方式主要是人货同行的运送,由运输人直接携带运送,但随着违禁品犯罪形态的逐步升级以及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的逐步增强,人货分离的运送违禁品的方式逐渐增多,并逐步发展成为一类常见的违禁品非法交易形式,通过邮寄、快递公司、航空托运、货物进口等方式夹带违禁品的犯罪手法屡见不鲜。相应地控制下交付手段中也增加了人货分离的实施形态。在人货同行时,控制下交付监控的对象是运送人持有的物品,在控制违禁品的同时还要注意对物品持有人的控制。监控的方式既可以是纯粹的暗中监视货物流转,也可以通过使用线人或者“逆用”随行人员为我所用,或者直接押解控制犯罪嫌疑人前往交货地点,或者派遣卧底警探替代原运送人进行监控;[9]而人货分离的情形下,控制下交付又可以分为对托运中的物品控制、对邮件的控制两类。(3)无害的控制下交付(CleanControlledDelivery)与有害的控制下交付(LiveControlledDelivery)[10]无害的控制下交付的操作方式是侦查机关在发现有关违禁品后,用类似违禁品的无害物质进行替换,将替代品投入继续的流转过程中进行监控,比如将海洛因替换为白面或者其他纯度较低的毒品。通过这种替换,继续流转的物质即使不慎逃脱了侦查机关的监控而流入社会,也不致带来过多的危害。而有害的控制下交付,是指在发现违禁品后,由于案件中不宜或者不能对违禁品进行替换,而继续监控原有的违禁品流转。所谓不宜或者不能进行替换主要是违禁品的包装十分严密,很难在不被发现的情形下拆解与替换,或者时间紧迫,侦查机关来不及替换等情形。2.适用环节之一般性描述典型的控制下交付通常要经历四个主要环节或步骤:发现违禁品-决定采取控制下交付手段及选择实施方式-放行使其继续流转并实施监控-目的地交易时或交付后抓捕其他犯罪人、获取有关证据以瓦解犯罪组织。
第一个环节发现违禁品是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前置环节,为实施控制下交付创造前提条件。发现违禁品既可能根据卧底或者线人的情报,也可能是由相关执法机关(如海关、边检、警察等)在日常检查中当场发现,从实践情况来看,以前者居多,而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违禁品并不常见。第二个环节是控制下交付的启动阶段,执法机关在发现违禁品应当迅速判断该案是否具备采取控制下交付的基本条件,衡量相关风险,并进而决定控制下交付的实施方式,包括是采用无害的控制下交付,还是采用有害的控制下交付,是仅在一国领域内实施国内控制下交付,还是有条件实施涉外控制下交付。对于前者而言,如果案件条件允许,包括具备可以替换、时间允许等条件时,应尽量考虑采用无害的控制下交付;如果时间紧迫或者违禁品包装、密封严密,实施替代品交付将极易被犯罪嫌疑人所察觉时,应果断决定是否采用有害的控制下交付。对于考虑是否开展涉外控制下交付时,应当根据违禁品的原有流向,判断是否有必要实施涉外控制下交付,在必须采用这种涉外控制下交付时,必须在实施前迅速与其他货物途径国、目的地国,就监控事宜与方案进行沟通。第二个环节中产生决策性的方案,左右着控制下交付过程的具体走向,因此在整个控制下交付手段适用过程中处于极端重要的地位。而且这一决策过程具有极强的时限要求,决策时间过长就会引发犯罪者的警觉从而导致整个手段的失败。比如在毒品犯罪侦查实践中,经验表明毒品走私者往往对正常的货物流程时间事先进行过实地测算,因此任何对先前测算时间的迟延都会被其认为是一种危险信号。[11]第三个环节进入到控制下交付的正式实施阶段,执法机关首先要“若无其事”地对违禁品放行,然后开始使用各种监控手段密切关注违禁品的流向。监控以违禁品为主要目标,同时需要扩及到所有可能接触违禁品的人员。监控的方式可以使用乔装侦查员或警方线人乃至逆用的犯罪分子作为违禁品的运送者,采取人货同行的监控方式,也可以采用人货分离的方式暗中监控原有运送人或者物品流向。
第四个环节为控制下交付的终结环节,也就是收网阶段。本环节是控制下交付能否最终成功的一个关键阶段,在密切控制违禁品流向的基础上需要决策人员适时作出收网决定,即抓获有关犯罪人并保全相关证据。违禁品的流转经常体现出一种层层转手的交易方式,呈现出一种链条式的扩展趋势,如果案件侦查情况表明持续进行多次控制下交付的把握性较强,可以考虑逐步将监控网扩大。但随着监控网的扩大和控制下交付手段持续时间的延长,对违禁品控制的难度也会相应增大,控制下交付失败的风险也相应增大,因此在这个步骤上,强调适时终止控制下交付是十分必要的,终止的时机应当在权衡风险与案情的基础上作出及时的决策。三、控制下交付的定位及其与其他秘密侦查手段之区分1.在秘密侦查体系中的定位控制下交付手段通过监控违禁品的流转以查明违禁品的涉案人、组织者,从本质上看是一种“由物找人”的侦查手段与策略。违禁品犯罪的一个特征就是犯罪的主要目标是违禁品的流转与最终交易,可以说是一种以违禁品为核心的犯罪形态,而要最终彻底打击此类犯罪,必须让违禁品流转起来,[12]去吸引出有关的交易者、发现有关的犯罪参与人或犯罪组织者。从控制下交付手段的行为本质来看,核心的内容是监控行为,监控的对象是已经发现的违禁品,包括毒品、武器等其他非法交易的物品。通过监控相关违禁品的运送、储存、交付等流转过程,发现与违禁品有关联的相关犯罪嫌疑人,查明违禁品的交易渠道与组织者、策划者。而监控行为的实施,乃至整个控制下交付手段成功关键之处在于监控行为的秘密性,即监控行为的进行不为侦查对象所知悉,因此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控制下交付手段属于秘密侦查的一种表现形式,且本质上属于一种监控型秘密侦查。
秘密侦查是指如被侦查行为相对方知悉,将难以开展或者完成的那些侦查行为或侦查措施,包括监控型秘密侦查与乔装欺骗型秘密侦查两类具体表现形态,其中监控型秘密侦查是指侦查人员通过一种不与侦查相对人直接接触的方式,[13]对其与外界的联系、活动或者持有的物品进行秘密监督与控制的秘密侦查方法,表现形式包括跟踪守候、密拍密录、窃听、电话监听等电信控制手段、电子监控、密搜密取、邮检、电子信息截获等侦查措施;而乔装欺骗型秘密侦查是指侦查人员或者侦查机关控制下的线人通过隐瞒身份或目的的方式,打入犯罪组织或者接近犯罪嫌疑人以获取案件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