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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基本居住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主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配套设施的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管理。 第三条新建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入住居民居住基本条件。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以下简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消防、人防、环境保护、园林、卫生、广播电视、水务、排水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区、经开区、高新区和旅游度假区、呈贡新城政府配合做好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实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制度。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经过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入住的基本条件和使用功能,取得《昆明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意见书》(以下简称《交付使用意见书》)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交房时必须在办理交房手续处将《昆明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意见书》进行公示。 第六条新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环境保护设施已经建成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 (四)生活用水设施符合供节水相关标准,并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纳入城市公共供用水管理,并正式供水; (五)新建住宅必须实现完全的雨污分流,雨、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并经验收合格; (六)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七)已按规定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按一户一表结算水费; (八)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室外燃气管道的衔接,保证燃气供应; (九)电话通信线及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纳入市属区域性有线电视网; (十)小区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十一)庭院做到清洁、平整,分期交付使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与施工工地隔离; (十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已落实,物业服务合同已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用房权属明晰,并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 (十三)相关公共服务用房及配套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并办理承接验收手续; (十四)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和要求,完成对住宅区公建配套的房屋、设施设备、场地的移交: (一)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门卫房等物业管理用房; (二)住宅区内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排水管网等设施设备;安全防范设施、设备; (三)按比例配建的地上停车位及其他公共用地使用权; (四)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时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其他房屋、设施设备和场地; (五)物业经营用房; (六)按规划建设的社区用房、配套服务用房、学校、幼儿园; (七)会所、地下车库、其他商业、办公用房。 以上第(一)、(二)、(三)、(四)、(五)项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六)项归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管理和使用;第(七)项所有权应在物业销售合同中进行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归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应将以上内容制作移交清册并作出移交承诺,经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盖章后,作为《交付使用意见书》附件,在办理权属登记时提交给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 第八条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昆明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意见书》,上报住宅小区建设总体情况的报告,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批准的项目规划图和经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及附件、附图、绿地测绘报告;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证明文件; (三)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 (四)供电、供水、排水、太阳能、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工程设施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庭院配套设施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 (六)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备案证明文件;与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移交协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移交承诺书》及《移交证明》; (七)相关公共服务用房及配套设施承接验收手续; (八)规划批准的社区用房及设施功能完备的证明文件; (九)拆迁安置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 (十)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移交清册、移交承诺; (十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十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单位应当对申请文件的来源真实性负责。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如实出具证明文件,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住宅区内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通讯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以下规定移交: (一)结算水表前(含结算水表)的供水设施,无偿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和使用;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在移交范围内,由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自行维护和管理; (二)楼内配电箱(含电表)以外的供电设施,无偿移交供电企业管理和使用; (三)通讯、有线电视交接间(含交接间)以外的通讯、有线电视管线及设施,无偿移交通讯部门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指导、配合建设单位完成新建住宅专项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及时进行交付使用验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保证入住居民正常生活需要。 第十一条对新建住宅建设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管和动态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规划和建设等要求的行为。工程竣工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或者备案。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的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工程验收合格后,向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房地产业处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以下情况进行核实: 1、新建住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备; 2、实地察看相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3、建设单位的移交清册和移交承诺是否符合规定。 (三)符合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具《交付使用意见书》一式四份,二份由建设单位公示和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手续时使用,其余二份分别由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备案。经审核认为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完善和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后重新提出申请。 (四)建设单位持《交付使用意见书》及附件、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维修资金移交证明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将未取得《交付使用意见书》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或具备移交条件超过半年不移交的,市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将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其他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规划用地、工程建设等有关申请手续,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该项目的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因违反本办法规定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分期确认。分期确认的住宅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必须符合使用功能要求,具备居民基本生活使用条件。 第十五条五华、盘龙、官渡、西山、三个开发(度假)区和呈贡新城按本办法执行,其他县(市)、区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