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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已经买卖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I•二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登记。在现实生活小,存在着机动车已经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讣,但当事人没有及时办理所有权转移(过户)登记的情形,甚至还存在连环转让机动千但都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木条止是针对这种情况,明确规定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一、关于如何确定责任主体的儿种意见在出现了登记簿上的名义所有人为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谁承担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在木法起草过程中冇不同意见:(一)登记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责任有的意见提出,实际生活小买卖机动车后为节省过户费而不办过户手续的现象一直存在。现在不但机动车买卖后不过户的现象比较普遍,还冇的机动车所冇人与他人串通,试图借虚假买卖机动车逃避交通事故责任。为了充分保护受害人,遏制这些不良现象,应当将登记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买受人都确定为机动弔一方的责任人,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登记记载的所冇人承担责任后,冇证据证明确实不支配机动车,也不厚冇运行利益的,可以向买受人追偿。有的意见提出,机动车实际交付Z后,原所有人就不再实际控制机动车,不宜与实际占冇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为了保护受害人利益,并H•促使当事人及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应当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由登记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补充责任。有的意见提出,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己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冇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Z日起30口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在未办理过户的情况下,如果在30日过户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买受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原车主也耍做出一点补偿:如果在30口过户期间届满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于原车主违反了规定,应当与买受人承担连带责任。有的意见提出,机动车转让时原所有人应当尽到及时办理转讣登记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现实中存在山于机动车转让未办理转让登记,相应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也仍然保持着原所有人的名义,未相应变更。发生交通事故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往往以机动车受止人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为由,对未办理转讣登记的买受人不了理
赔,以致受害人难以获得赔付。机动车保险到期后,如果机动车仍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保险公司也不会给买受人办理新的保险,一口机动车发牛交通事故,买受人承担的责任就会很重。(二)登记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不应当承担责任有的意见提出,机动车权属登记是为了保护交易活动中的善意第三人,并不是为了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即使尚未变更登记,原所冇人通过实际转移占冇也已经转计了机动车所冇权,不再控制机动车运行的风险,不应当再对此后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现实生活中耒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不少,公安交管部门处理事故时主要调查肇事者,并不考虑机动车原所冇人是谁,是否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等情况。有的意见提出,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坏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牛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规定:“连坏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屮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坏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这一规定是合理的,买卖机动车一经交付,原车主就既不再支配该机动车的运行,也不再从运行中获取利益,即使尚未变更权属登记,也不应当再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有的意见提出,连坏买卖但未过户年辆发生交通事故,由于车辆运行的支配人及其利益支配人均属于买受方,故应由买受人承扌口赔偿责任,而出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冇的意见提出,实践屮曾处理过一辆车卖了五次都没过户的案子,rfl原登记车主一直追到最后一个买车的人。对于没过户的,谁实际拥有车辆谁就应当承担责任。在农村,农民z间买卖车辆付了钱,连个收据都没冇,找原登记车主不公平。(三)应当区别情况确定责任的承担有的意见提出,已转让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登记记载的机动车所冇人只冇证明已经履行了转让中应尽的义务的,才町以不承担责任。有的意见提出,原则上应当由实际买受人承担责任,但出卖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关于本条的基本含义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主要冇二层意思:一是,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屮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根据本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原所有人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无论机动车买卖双方、赠与和受赠双方是否办理了所冇权转移登记,都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是,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物权法第二I•三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计,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机动车属于动产,但又是价值较高、使用期限鮫长的特殊动产。因此,物权法笫二十四条又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耒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的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所冇权的转移在交付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只是缺少公示而不产主社会公信力,在交易过程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之间己经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原机动车所有人己经不是真正的所有人,更不是机动车的占有人,他不具有机动车的实质所有权,丧失了对机动车运行支配的能力,不具有防范事故发主的控制力。在机动车发生事故后,仍然耍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合理、不公平的。赔偿义务应当由买受人、受赠人等对机动车运行冇实质影响力和支配力的机动车的实际所冇人、占冇人來承担。此外,在附所冇权保留特别约定的分期付款买卖机动车的悄形下,如果机动车已交付购买人,虽然出卖人仍保阳机动年所有权,但并不影响购买人取得机动不的实际支配力和使川收益。该所冇权仅在购买人不依约定支付价金时才发生效力,即要求购买人返还出卖人亨有所有权的机动车。因此,在发牛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当由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保留机动车所有权的岀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川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冇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对此有所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年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口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与本条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丄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