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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已交付使用但尚未结转固定资产的,能否扣除折旧?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市交通委员会于2005年9月签订了某段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协议中规定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及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融资、建设、运营、养护及最终移交项目设施、权利。特许经营期28年,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收费之日起计算,特许经营期满将项目移交政府。项目总造价39.19亿元,至2006年年底,项目累计完成投资30.4亿元,主体工程于2006年9月28日建成通车并取得运营收入,但一些辅助工程还在建设当中。企业2006年申报收入2350万元,成本1675万元,期间费用2291万元(其中财务费用2268万元),亏损1616万元。经调查,企业成本中含按工作量法在2007年1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计提的2006年4季度折旧975万元[方法:测算28年的总工作量为6.6亿辆(即总车流量),总投资额为39亿元,然后按每月车流量计提折旧],企业2006年、2007年账面均未结转固定资产,即实际账面无固定资产但计提了折旧;财务费用全部为按完工比例将4季度的借款利息费用化的部分,即用4季度全部利息2920万元乘以完工比例77.57%(30.4/39.19)计2265万元,企业2006年账务处理将2920万元的利息计入“待摊投资”,2007年1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又冲减了2006年“待摊投资”2265万元。问题:企业是否可以将计提的折旧和费用化的借款利息在2006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专家解答:(1)会计处理: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如果某项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指每一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下同),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为使该部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则这部分资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再计人所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直接计人当期财务费用;如果某项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则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其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再计人所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而是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2)所得税处理:对于借款费用,因为该主体项目已投入使用,我们认为运营后主体项目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应该费用化,个别继续建造的扫尾工程仍然耗用的资金继续资本化,并以此原则重新计算企业2006年度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化利息。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税法为交付使用),因此可以扣除折旧。至于企业没有按暂估价结转固定资产,属于会计差错,调整账务即可。如果因为企业未作固定资产,就不允许扣除折旧,是缺少税法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