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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定金交付后至合同签订前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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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释义: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第三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开发企业必须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为预购者提供商品房。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预购者有权追回预购款和索赔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开发商给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要逐一与《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 对照,看哪些是可以协议或双方约定的条款,哪些是法律规定的条款。对于无法律限定的条款,必须与开发商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可签订合同。否则,开发商应如数返还购房者预交的定金或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