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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朱先生是江苏省A县A村人。2011年7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A县人民政府2011年度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伺意征收A村土地26.7亩。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的批复,2011年7月10日,A县人民政府作岀《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并于当日送达A村村委会。2011年7月21日,A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并于当日送达A村村委会。A村村委会对两份方案均在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小组进行了张贴。朱先生拥有的农用地在该批复的征收范围内,但因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极为不满意,所以,其至始至终未在《征地补偿协议》上签字。2013年6月7日,A县人民政府以朱先生的名义将属于其的征地补偿款存入当地农村信用社。2013年8月11H;A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强行推倒了朱先生的宅基地、菜地,并于2014年4月2日,对包括朱先生被征收的土地在内的A村土地进行了拍卖。在此期间,朱先生就A县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事宜,采取了上访、举报等措施维权,均未取得任]可效果。最终,朱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通过网络查找,朱先生慕名找到了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在与该所多次沟通后,朱先生决定委托凯诺律所为其逬行法律维权。后经凯诺律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指派席中玉、张海东律师承办此案,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办案掠影]在承办此案之时,两位律师就朱先生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共同硏究,对于A县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在此资料中已现端倪。但是,两位律师需要更为详尽与客观的证据。于是,两位律师亲赴A县,走访了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以朱先生
的名义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申请涉案的相关资料,通过对涉案资料的分析与研究,两位律师更加确信了最初对于A县人民政府征地违法行为的判断。在当地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又有三位与朱先生有相同遭遇的当事人与两位律师接触,经沟通后,三位当事人明确表示希望加入此次维权队伍。两位律师将这-1W况向贾启华主任进行了汇报,后经过凯诺律所专题会议硏究决定接受三位当事人的委托助其维权。〃万事具备,只欠东风〃,于是,两位律师以四位当事人的名义提起了行政诉讼。在庭审中,A县人民政府始终狡辩其没有参与组织实施本案的强拆行为,但是,两位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诸多证据,其中有一份《关于A村有关拆迁问题的会议备忘录》,强有力的证明了A县人民政府确是本次强制执行的组织者,更令对方没有想到的是,两位律师还收集到了当地某报深度报道《A村征地之乱象》的报纸,更加印证了此前的强拆事实,A县人民政府此举不仅超越职权,而且程序违法。_审法院支持了两位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A县人民政府对四位当事人土地实施强制交付的行政行为违法。A县人民政府不服此判决已上诉。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但是,两位律师对二审法院的最终判决均持乐观态度,坚信法律会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结果。【法律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IEI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