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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的法律性质——兼论原因理论的发展[交付的法律性质——兼论原因理论的发展] [摘 要]在罗马法上,交付本身并未被赋予所有权移转的意思,交付的法律性质——兼论原因理论的发展。罗马法通过对“原因”的要求来控制交付的效力。初看起来,罗马法文献中兼有要因主义和无因主义的要素,但这主要是由于论者对“原因”的不同界定造成的。按照罗马法法律渊源本身对交付“原因”的定位,交付的性质原则上应该是要因的。由于对罗马法上的“清偿原因”缺乏充分的了解,中世纪的法学提出了“误信原因”的原因理论,从而使在要因交付的框架下逐渐孕育出抽象的无因理论成为了可能 [关键词]交付,原因理论,无因主义,要因主义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罗马法及民法研究中,对交付的法律性质的讨论,已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当前的民法研究中,虽然对此问题已经有所涉及,[1]但是该问题的许多方面仍然是有待澄清的。笔者认为,对交付的法律性质的研究,在方法论上,不能只是静态地围绕几个抽象的概念做文章。法律(法学)是有其历史性的,对于一个作为人们沟通基础的抽象法律概念而言,其丰富的内涵是历史上无数法学家的思想结晶。“交付”、“原因”这样一些抽象的概念,只有从历史演进的角度才能对其进行准确的把握。有鉴于此,本文拟从罗马法的原始文献出发,考察交付制度在罗马法上的原貌,以及后世法学对其性质的界定,以期得出富有启发意义的见解。 一、罗马法上“交付”的基本内涵 将交付法律性质的问题回溯到罗马法来加以研究,是极其必要的,因为与此问题相关的后世民法学说理论几乎一无例外地都要回到罗马法上去寻找其基础,并以此增强其说服力,法学论文《交付的法律性质——兼论原因理论的发展》(..)。 所谓“交付”,在罗马法上称“traditio”。[2]对交付内涵的确定,首先涉及的问题是:“交付”指向的究竟是一个脱离当事人意志的客观“事实”行为,还是包含当事人主观上移转所有权意思的“法律”行为?
无论后世法学在此问题上采何种观点,[3]看来在罗马法上“traditio”一词是多义的:有时,它仅指移转标的物占有(甚至仅仅是“持有”)的事实行为,因此对于使用借贷物、保管物、出租物、出质物等,亦有“交付”之存在;[4]而更多的时候,交付则被作为非要式物取得的一般方式,从而可能与所有权移转的意思发生关联。[5]在后一种情形,“交付”被作为一个技术性词汇,指向一个能够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移转占有的行为。 那么,在罗马法上,交付[6]本身是否包含了行为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意思呢?在笔者看来,答案似乎应该是否定的。实际上,罗马人从未系统地去发掘交付背后的“意思”因素。在交付行为中“发现”移转所有权的意思是后世法学的创造,它并不符合罗马法自身的特点。[7]在罗马法上,人们并未从交付行为人的主观意愿的角度来界定交付的效果,而是将交付的客观行为(有体物的占有移转)与其“原因”相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具有正当原因的交付才能引起所有权的变动。[8]这样,交付之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就主要取决于两项因素了:其一,要有在外观上可识别的有体物占有的移转;其二,要有在法律上具有正当性的“原因关系”
。因此,在罗马人看来,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意思(如果有的话)并不直接体现于交付行为中,而是体现在导致该交付行为发生的“原因”关系之中。这种由客观的交付行为与原因关系共同构筑所有权移转之效果的模式是罗马法学发达的产物。在罗马法的早期,交付这一客观要素并未从其原因关系中分离出来。其时,人们将买卖、赠与等事实直接作为所有权移转的原因,交付并未取得独立于这种事实关系的个性。后来,随着债的观念的发达,原因事实关系和交付在时间上的分离成为可能(先有债之设立,然后以交付作为债的履行手段,产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此时,在外观上,交付――与特定的原因关系相结合-就“导致”了所有权的移转。当人们需要以一个简单的技术[1][2][3][4]交付的法律性质——兼论原因理论的发展2 第2篇WTO与企业财务管理 〖预览〗一、入世后财务管理环境的变迁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任何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管理都是在一定环境和条件下展开的,人世后企业财务管理环境的变迁必定会对企业财务管理产生极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市场变化的影响。加入WTO之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要求及与有关WTO成员国达成的双边协议,我国将逐步放松外资金融机构准人的范围和区域限制。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必将使我国金融市场发生全面而深远的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从而对企业筹资投资产生极大的影响。第一,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资金供给的增加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为我国企业筹资、投资和规避风险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组合方式。第二,金融创新丰富了金融工具品种,拓展了金融服务范围,但同时也派生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表外风险等新的风险,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规避风险将成为人世后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的最重要课题之一。第三,国内外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促使我国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进一步加快,金融机构自律性管理将进一步加强,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也将进一步规范,必将便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得以更加有效地发挥。这样,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在金融市场都将处于公平竞争的地位,只能凭借其良好的经济效益、看好的市场前景与持续高速的增长而获得资金,况且企业筹资有时还要……交付的法律性质——兼论原因理论的发展3 第3篇浅谈利润管理的合理性 〖预览〗由于现实不成熟的社会经济环境及人们对假账的深恶痛绝,“利润管理”被习惯上理解为非善意的利润操纵。的确在现阶段“
利润管理成为一个很消极的词汇,但是凡事都有它的另一面,利润管理也有它的合理性,就象纳税筹划与偷税一样,虽然其目的都是为了节约税费支出,但其实现目的的手段截然不同:前者合法合理,是一种较高水平的理财行为;而后者是以违法和不合理的手段来实现的,承担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是一种愚昧的理财行为。 一、利润管理“度”的把握 利润管理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其“褒”与“贬”的分水岭就是一个“度”,在这个“度”内是合理的利润管理行为,应该被人们所接受;超过这个“度”就是利润操纵,就应受到惩罚或谴责。这个“度”如何把握是这一行为性质判断的钥匙。借鉴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企业利润管理行为的现实特征,笔者认为利润管理的“度”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1)法律制度框架。法律制度是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是企业经营的游戏规则,企业的任何行为都应在符合规则的前提下进行。企业利润管理行为的“度”就是法律制度的框架,在法律、制度、准则允许的范围内所作的利润调整和选择是合理行为;超越法律制度框架范围的利润管理是一种违法或违规行为,是利润操纵。 (2)企业各利益主体的协调性。企业利润管理行为的结果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分配数额,一…… 〔交付的法律性质——兼论原因理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