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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交付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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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组成员联系党建示范点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充分发挥先进典交付为基点,分四大部分对保险费交付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厥了研讨。首先,论述了保险艘费交付的相关人和免除投保婺人交付保费的情况,着重论挹述了保险费交付的受领人和婆给付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保险颏人是否可以免除投保人交付纣保费的义务;其次,论述了稹保费交付的方式,着重于分忱析了票据交付所引起的法律杈问题、保险费抵销的法律问鹨题以及保险费垫付的法律问攒题;再次,论述了保险费交╅付的时间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咕,分别论述了保险费交付时癃间的一般法理、首期保费和构续期保费的交付以及宽限期鲣的相关法律问题;最后,分螂别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摁性质入手,论述了怠于交付挹保险费的法律后果。关健醍词:保费  交付  法律秒问题保险费,是投保人为复换取保险人承担危险赔偿责檠任的对价。交纳保险费是投谫保人的一项基本义务,用奎以交换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承朵担保险合同所规定的风险,姚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在С一般合同法中,合同一方不嫖履行对价,另一方可以诉讼瞍请求履行,甚至请求损害赔偿。24/24 而对于保险来说,我蝗国保险法虽然规定“投保人ア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但莉是,投保人不交纳保费,窳尽管构成违约,保险人一般佾却不诉诸法律请求履行对价闸,这其中自有其原因。另外,保险费应该由谁支付,Φ由谁受领,以什么方式在什痞么时间支付才会产生法律上的债的清偿的效果,以及投保人怠于交付保险费的法艾律后果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愎值得我们深入的研究。一蚪、保险费交付的受领人及义葜务人保险费交付的受领人1、保险人保险人为保险滔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事故忉发生时承担赔付义务的人。臻保险费作为保险人承诺承疒保风险发生时其承担保险责唧任或给付一定保险金的对价┟,保险人自然应当有权向投闸保人收取保费。所以保险癯人是保险费的债权人,保费须交付给保险人时才产生法鼍律效力。但是,保险人一突般都为法人组织形式的股份有限公司或相互合作社,并ō不是某一特定的自然人,而刍24/24 法人通常有很多的营业场蠹所和分支机构,这就产生了向保险人哪一营业场所交付才为有效的问题。依照民梨法中合同履行的一般理论,郇如果当事人有约定保费须向鲽保险人特定的营业场所交肥付,则保费应交付于该特定助营业场所,否则不生保费已べ交付的效力,即保险合同债筷务仍未履行。反之,如皓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保费祸应向谁交纳,投保人即可以杵向任何一保险人所属营业阁场所履行交付义务,在该营蛐业场所收受保费后,保费即雠已事实交付,保险人不能以扒保费未达总公司而主张保费顾仍未交付的效力,这与普通债的履行是一致的。2、砜保险代理人保费除了向保ㄠ险人直接交付外,通常也可靡以向保险代理人交付。我国婚《保险法》第125条规定诤:“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尾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槟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会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我国《保楚险法》对于保险代理人的权嵬限及其效果归属的问题,除姜第128条“保险代理人根笼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佟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侑担责任”外,并没有其他特罟24/24 别明文的规定,所以一般也啼应适应民法上关于代理的规漓定,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代理杀人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是保鸨险代理人与一般的民事代理贿人最主要的区别是:保险代震理人在业务范围内所为的行隅为,虽未经保险人指示,亦有约束保险人的效力,例如保险代理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利益,以欺诈的方法诱使投保人立合同,发给伪造值的或未经保险人核准的保险讹单,亦对保险人有约束力;务而一般民事代理人如果实施ㄞ未经被代理人指示的行为,糇对被代理人无约束力,除非蹈被代理人追认其行为有效。保险费交付的义务人投保棕人为保险费交付的义务人。恒保险费应由投保人向保险人俅交付。投保人可以自己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费是否可燔以由第三人代为交纳,则需庠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解决这个雕问题,既理论上保险费债务是否可以由第三人代为交纳和我国现行《保险法》是圯否允许第三人代为交纳保逗险费。我们知道,保险费的嗌交付属于债的清偿,而依照零民法中的债的清偿的一般法理,债务的清偿,无非使缟债权人满足其利益要求。如殳果第三人的履行能够使债权跋人得到满足,同时又对债谅务人没有不利时,那么,原杪24/24 则上第三人的清偿应为有效佾,也就是说,“除了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债的性质索不能由他人代为清偿的债务听外,其他的都可以由第三人显代为清偿”。而保险费交砧付从根本上说属于金钱给付シ,从性质也能由第三人代为唑清偿。所以,保险费可以由溏任何人交付,即使是和投保人无关系的人,也无妨。ь从保险人角度来看,由谁交纳保费是无关紧要的,保险人应接受任何一位给付者烷所交纳的保费,除非投保人棒有异议,否则保险人不应囹拒绝。下面将分别分析投保溶人和其他常见的交纳保险费牵的人以及他们交纳保险费引斐起的法律问题。1、投拘保人投保人为保险合同中唣保险人一方的相对人。我国腔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礻:“投保人对保险合同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3款又栈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屙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隽承认的利益”,此外,第2啃款更明确说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嬲同无效”。这些规定都是在表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遗具有保险利益,依照国内保轹险法体系的定义来说,所谓氛保险利益指的是一种人与被坼24/24 保险客体间存在的经济上的莼利害关系。我国《保险法》蚊2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单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遗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б人”,依照该条规定,在保罴险事故发生后有权领取保险签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保彘人。而依照保险利益的定义蛲来看,只有享有保险利益的莰人才有可能在事故发生后受到损害,也才因此有权获得给保险的补偿,而我国《保险厥法》既然规定由投保人享有搪保险利益,那就应该由投保瑜人领取保险金才对,但是这毫种结果明显不能与第22条的关于被保险人的定义相吻厝合。我国《保险法》第十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是指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允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硖费义务的人。”因此,投保人为保险费给付的债务人,丰保险人也只能向投保人请求蟓交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有萱数人时,各投保人对交付保娠险费是否须负连带债务的责俯任,保险法无明文规定;依一般民法原理,连带债务的成立应以当事人明示或法律胞有特别规定为限,所以,如嗪果保险人和多数投保人无明哿确约定各投保人对保费须负刈连带给负责任,保险人不得痹对投保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或氡其全体要求承担连带给负责任。但如果投保人之间存在互合伙关系,在合伙财产不足箴以清偿保险费债务时,各合┯伙人对于不足额部分须承担垮连带责任。2、与保费交尘付有利害关系的人24/24 所谓与保费的交付具有利害关系的饺人,指其利益受保费交付与淙否产生的效果影响的人,例觎如人寿保险单的受益人、受让人以及被保险人的债权人惨、继承人、家属等。保险人一般也都同意保单受益人在混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不愿意蚝或无力继续支付保费时代替й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继续支涓付保费。与保险费的交付具帧有利害关系的人之所以选择办由自己来交付保费,主要是为了防止因投保人不交纳保戴险费而使保险人解除合同,А从而影响自己的利益。但是吗,即使是对保险费的交付具蝾有利害关系,第三人交付保毵费仍属于任意行为,保险人冲除对投保人外,对第三人并佐不具有保费请求权,在分期型交付保费情况下,如果第三视人代付首期保费,也并不能情据此推定其有承担以后陆续豕到期保费的义务。与此同时④,交纳保险费本身也不会授臻予交纳人任何获取保险金的鼎权利,因此,对于保单没有兄保险利益的自愿交纳保险费堆的人对保险金不享有任何权匿利。3、保险合同的受让侩人前面已经论述了保险费的债务人只有投保人,一般来说,这个投保人是订立合同的人,但是在《保险法》纫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磲转让应该通知保险人,保险三人同意承保后,依法变更合骇同。”由此可以推断:合同饕义务在依法变更后移转于受砗让人,原投保人不再负有交甚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在保突费未付的情况下,除依规定燥可以主张其产生的效果外,24/24 不得向原投保人请求交付保费。但是原投保人自愿交付匮保费的,保险人不应拒绝。绝对转让的受让人与该保单的投保人一样,通常没有沾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但是保礤费总得有人交纳,否则保单耗就会失效。在典型的抵押转咴让协议中,受让人没有义务嗒交纳保费。但是如果抵押转氵让的受让人已经交纳了保费槟,则该受让人除获得投保人攮有关欠款的本息外,还能获昏得所交纳保费。4、保险萆经纪人保险经纪人也可以睇代替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欤险费。所谓保险经纪人,“饮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杭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绵金的人。”在一般情况下,厨保险经纪人是作为投保人的咙代理人,这时,他只有在收洵到投保人所支付的保费时才负有转交给保险人的义务。s如果保险经纪人已经收到保娩险费却未能支付保费给保险人,除非另有约定或商业惯劝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婴。如果投保人将保费交付给嗡保险人所认可的代理人,保险人要受自己代理人行为的约束,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奈,如果保险人在和保险代理Ⅸ人或保险经纪人的业务往来踌中给予该经纪人或代理人一疟定的保费信用额度,例如允彀许其在保险合同订立30天后支付保费,保险代理人或鲑保险经纪人将该保费信用额悚度扩展给予了被保险人,则苴如果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生效篼24/24 ,即使后来投保人未按规定滤支付保费,保险人仍须承担瘌保险责任,除非已经超过信陶用额度的限制。这种情况下躯,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或保筑险代理人之间,保险经纪人或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之间均为债权债务关系。5、傣其他交付保险费的人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可璜以经由保险人同意由投保人的雇主或银行代为交纳保费慨。在集体保险中,个人负担箨的保费部分通常是由雇主每啻月从每个投保人的工资中扣夂除,集中直接支付给保险人。同时,随着银行业务的计算机化处理,投保人的应付怆保险费可以按期从投保人的溧银行帐户中直接划拨到保险擗人的帐户,不需要保险人签瞵署任何支票。国外已有相关洒的法律对此进行规范,例如袁,美国1978年通过的《沧电子资金转帐法》要求,作蜮为保单持有人的储户让银行枕通过电子转帐划拨保费给保魔险人,应签署允许这种转帐葑的委托书。免除投保人支付保费的情况保险合同订踹立后,通常投保人或保单持肯有人本身的原因,例如生病弊、意外事故、贫穷、不识字嬖、丧失行为能力等等,都不尻能作为不履行保费的理由。而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突是否可以免除投保人交纳保吩险费的义务,我国法律没有权具体规定,要解决这个问题蓍主要看按照民法的理论和保酐24/24 险合同的性质是否允许这种拚免除。债权人可以单方面放瘅弃自己的权利,自然也可以卟任意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但曲是,有一点是必须强调的,穆债务的免除有一个基本的前半提,那就是不损害他人的利岐益。而保险人免除投保人交郾付保险费的义务是否会损害伯他人的利益,则需要从保险澳的方面探讨。作为一种经济辍补偿制度,保险是运用分散慨风险的方法达到少数人损失┣结果的分化。保险经营依赖啻于合理收取保费,形成规模烨较大的基金。投保人在保障自己的财产或生命利益的同愕时,也在保障相关投保人的抢利益。而如果保险人单方面孔的免除投保人交付保费的义蕤务,必然会使整个保险基金摇不适当的减少,从而影响保撒险人的赔付能力,最终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所以,保昃险人没有权利直接在保险合褚同中规定投保人不需要交纳立保险费。但在某些情况下伺,保险人可以同意不会因为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不支付Ж保费而使保单失效。例如,桉如果保险人同意使用保单项挽下的累积的现金价值支付保乙费,则只要保单项下的现金琴价值足以抵消到期应付保费,保险人就不能宣布保单失鼽效。二、保险费交付的方桢式保险法通常对保费的支茌付方式并无特别规定。保险㈨人可以在保单中规定任何他圪认为可以接受的保费支付方式。保险人有权规定保费必须以现金方式支付。保险人郜24/24 甚至可以给予被保险人一定风的信用额度。除了使用现金惠方式支付保费以外,保险人赃允许投保人使用其他保费支葶付方式都有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问题,下面分别结合民仫法的基本理论讨论相关的法索律问题。票据支付在发战达国家已经很少有人使用现金的方式支付保费。在个人纯保险中支票是使用最为广泛帱的保费支付方式。另外一种Л票据支付形式是期票或本票С。保险人在接受期票或本票校支付保费时,会在保单和该追期票或本票中规定如果该期т票或本票不能兑现则保单失┶效。但是如果保险人无条件的接受了本票或期票支付保腚费,本票或期票到期不能兑腽现,保险人不能以被保险人訇未支付保费为理由宣布保单付失效,而只能以请求支付保费为救济手段。由于期票与碘本票支付不常见,以下主要分析以支票方式支付保费。赍支票依照我国票据法的规畿定在我国只限于见票即付,逡即期支票的目的在于代替现凤金,因此需随时兑现才行,奏所以即期支票为“支付证券阔”,这不同于本票或汇票的筐“信用证券”性质。从性质上说,这种票据交付是以新乌的票据债务清偿保险人的保嘬费债权,这显然为民法上的荷新债清偿,新债务未获清偿——支票如果未兑现——旧屙债务自然不能消灭,也就是踽说如果支票未获兑现,保费峄债务也不应消灭。如果在支24/24 票未经付款时,只给保险人馥票据上的权利,而强行剥夺禚其保险合同上的权利。这样倡似乎不符合民法上的公平正义原则。并且如果将支票绝鸵对视为现金,而在退票时不は允许保险人主张合同上的权尹利,那么往往会造成这样的纷一种结局,即保险人收受保盟费时将会拒绝接受支票,这酉样反过来会影响支票的流通,从而不利于交易便捷。因墅此,如果保费的交付以支票奏方式,除非保险人同意以该潞支票的交付视为保险费已清讫,否则,属新债清偿,支票未获承兑时,保险人如果惠未主张票据权利,仍可主张赣合同上的权利,从而使保单失效。以票据作为保险费栈的交付方式,如果票据不获像承兑,原则上依民法新债清︻偿的理论,保费债务并不因φ票据付款而转化为单纯的票滚据债务,在票据未获承兑时歃,保险人仍可以放弃票据上诸的权利而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佰,主张保险合同因保费未付彭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但如果存保险事故就是发生在从票据交付到票据获兑现这段时间桫内,则保险人是否能够主张爻“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费仍鳃未交付”,从而不承担保险糍责任?要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须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洙为即期票据的性质。二为当直事人之间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弩况下,在此空档期间的危险滟由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承担蓝更为合理。就第一点而言,保费支付人为支付保费在将墚票据交给保险人时,即丧失儿对票据所载权利的支配权。虱就第二点而言,以即期或到害期的票据交付保险人以清偿云到期的保险费,虽不能视为锔24/24 保险费当然已清讫,而在票扌据不获兑现时,保险人仍然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如果保辙险事故在此期间发生,保险痫人不得主张保险费未付的法庐律后果;只有在票据未获兑禧现时,基于新债未履行,旧虿债不消灭的原则,才可以主逻张保费未付的效果。抵销民法上债的消灭原因之一〔的“抵销”是否也适用于保勾险费债务的情形,例如由保赂险人的保险赔偿金抵销投保ǔ人的保险费不足,我国保险漭法没有特别予以明文规定,祖我们须就抵销的法理进行探蜃讨。抵销制度主要在于避狃免经济价值相同的同种债务玺在交互履行时所产生的麻烦潆,依抵销的方式使债的关系消灭可产生与债的清偿相同的法律后果。保险费债务既不属于性质上不可抵销之债,又不是法定禁止抵销之债愫,所以也应该可以适用民法旷上有关抵销的规定。既然理抨论上可以抵销,那么我们需ェ要探讨的是投保人是否可以焚以其将来可从保险人处获得颚的保险金抵销保险费债务。醒我国保险法没有规定保险费韩可否抵消,而民法规定当事厅人可以约定抵销,依私法自环治原则,似乎应该允许这种坻约定保险费不能抵销条款。但是,保险合同一般都为格式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合同内容除保费数额、H到期日以及合同终止期日等倥较简单易懂的条文,其他深柴具法律重大意义的条款几乎诺无法如保险人那样理解,让p24/24 对该条款毫不知情的投保人获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而且螃民法上的抵销制度的存在理冼由,除了简便与公平外,更乍具有防止当事人在互相负有缟相同种类且已届清偿期的债璇权债务,以刁难的手段要求♂对方先履行,而后再给付,Η增加不必要的繁琐。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除屉了因具有特定理由法律禁止狭抵销外,除非当事人双方都支自愿放弃此立法的善意,否藁则应尽量维护抵销的可能性榀。因此,由保险人单方面拟觯订的保险单内禁止抵销的条鸷款,应该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费垫付除定期的保险失外,一般人身保险合同在交疱付保险费一定期间后,即有喜现金价值。这种价值一般称之为不没收价值或不没收给桂付。也就是说,人身保险费暴交给保险人后,其中一部分黢用于支付保险人的费用,剩男下的大部分作为责任准备金喝。现金价值为投保人所有的赕财产,我国现行保险法关于垲展期之规定,及美国人寿保奸险单上的“自动贷款抵缴保惨费条款”“虽在内容与有关厦规定上未尽相同,但其目的芊与功效则属一致,均在使保扉险人于保单所有之现金价值胖范围内贷款与投保人,以抵飧缴到期保费,展延保险的期鹚间”。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措具有现金价值后,如投保人刿停交保费后,即可将此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纳的保险费铙,仍可享有保险保障,仅仅艄是减少保险金额,或保险金喝额不变而将原来的终身保险箭24/24 改为定期保险而已。三、保险费交付的时间保险费胍交付时间的一般规定1、弧保险费应该在保险合同规定厦的时间交付保险费债务本质上属于投保人按照保险合腴同应该履行的义务,按照合艨同法“有约必守”的原则,脲如果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有交付时间,则投保人应当在介约定时间交付保费,如果保刿险合同未载明具体的支付时鲕间,则保费应在合理的时间腑内支付。除非保单另有规定扉,保单失效之后,保险人没俅有义务接受任何迟付保费。及时支付保费在保险合同中è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保荪险人对风险成本、经营费用与和合理利润的计算都是建立捱在保费的假使交付上的。到踌期保费的及时交付不仅关系颟到保险公司本身的经营,而且关系到保险人承诺的给予嘧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单规定兢的投资收益能否实现。2佤、保险费必须在损失发生前蜴支付除非被保险人可以证胛明在保费支付前已经存在着痈有效的保险合同,否则,损剀失发生后才支付保费会使被甲保险人丧失获得保单项下的眙权利。在不存在具有约束力镐的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投保溻标的灭失使被保险人或投保祺人失去了应该具有的可保利铎益存在的基础,支付作为保虺24/24 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对价的游保费不具有任何意义。但是磋,如果存在可以构成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弃权或失权的行磅为的话,则保险人不能拒绝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后支付保费。首期保费玉与续保保费的支付保费依墨其交付的方式分为一次交付上保费和分期交付保费两种。灞保险费交付义务在保险制度掮中所具有的意义,不同于一┳般民法上的双务合同中的债凹务人的给付义务。基于保险揲的性质,“保险为危险共同浩体,在团体中的成员遭受损倦失时,负责补偿损害的费用猪是由各成员所交付的保险费呗所汇集而成,以实现分散风慕险的目的”,保险费的交付g对于整个保险公司的运营及围保险事故的及时理赔具有极辈其重要的意义。可以说,保险费是整个保险制度赖以存疋在的基础。而首期保费与续遐保保费在性质及交付要求具冢有根本的不同,所以保险法对它们有不同的评价,这在各国保险立法中也是常见。ぎ1、首期保费的交付。首期役保费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中匝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通常伥投保人将填好的投保书——共保险要约和首期保费同时交颀给保险人,保险人一旦同意ㄠ,保险合同从约定的时间生洵效。大部分人身保险单都规捂定:只有在投保人或被保险岐人已经交纳首期保费,保险犷单于被保险人生存期间送达@,被保险人仍然具有可保性旌,保单才开始生效。因此人臧身保险合同的首期保费应该沔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蓓之时支付。24/24 2、续保保费煅的交付。在人身保险中,首奈期保费以后支付的保费都被称为续保保费。在英美法中ば,大部分法庭认为续保保费汴的支付是保险人继续承担人甲寿保单或健康保单项下责任泻的先决条件。因此,续保保政费应该在保单规定到期日之骼前支付,如果保险人给予宽限期,则应该在宽限期终止前支付。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暂人并未作出一定支付续保保收费的承诺。续保保费并不是投保人、保单持有人或被保禚险人所欠保险人的债务;如蟊果投保人、保单持有人或被棉保险人拒付续保保费,保险旁人不能通过诉讼请求续保保钼费,宽限期终止仍未交付续淆保保费仅仅引起保险合同的膝终止。宽限期的相关法律军问题几乎所有的人身保险骡合同和个别的财产责任保险洌合同都载有“宽限期条款”怜,该条款规定:投保人、被璁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在保单削规定的每年的续保保费交付螬期限到期之后的一段时间(垢即宽限期)内仍继续享有保檎险保障;但是该宽限期终止时投保人、保单持有人或被崦保险人仍未支付已经迟付的撰续保保费,则该保险单的效煎力随即自动终止,保险人无矧须发出任何的进一步的通知挟。在宽限期的使用中有两成个问题需要注意:首先,被雒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通知保Θ险人取消保单,不再继续交钹24/24 纳保险费的,丧失保单项下愎宽限期所给予他们的权利。凇因为宽限期是保单项下的一瑜项合同权利,保险合同终止垛,除非另有约定,合同项下沭的权利随即终止。其次,在苋终身人寿保险合同中同时存政在“宽限期条款”和“防止保单失效条款”时,弄清二c者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婢首先两者存在着概念上的差核异,“防止保单失效是一种保险保障的自动扩展,宽限<期则是一项合同权利”。其聋次,二者有效期间的计算是裴同时,而不是顺序进行的,哂例如,被保险人的终身寿险保单于12月31日终止,浩宽限期从1月1日至1月3邗1日止,假定该保单项下的嗷现金价值可以用以支付90天的定期寿险。那么被保险ā人或保单持有人可以在宽限⒆期交纳续保保费,终身寿险被保单继续有效;或者,放弃阿交纳保费,按照防止保单失贻效条款自1月1日起享受3筷个月的定期寿险,至3月底藻终止。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4月份发生的被保险人死规亡事故无保险金给付责任。因为两项条款有效期间是同饱时开始的,而不是“宽限期挑”在前“防止保单失效”在轷后,或“防止保单失效”在前“宽限期”在后。四、啷怠于交付保险费的法律后果保险合同为有偿契约,任何掏一方都应该按照其承诺给付对价。投保人交纳保险费是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所踟以投保人若怠于给付保险费应该按照一般合同不履行的规定处理,这一点是毫无疑蓓义的。但是,保险合同究竟24/24 是要物合同还是非要物合同噩还存在着理论上的争议,另溅外,由于人寿保险的保险费芊的法律性质具有特殊性,因愍而怠于交付人寿保险合同中笔的保险费产生的法律后果不躯同于怠于交付财产保险合同嫱中的保险费的法律后果。我忝国《保险法》第57条及58条特别规定了人寿保险中陆续到期的保险费未付的法律后果,从而排除一般民法悻的规定,自应遵循。怠于钾给付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费的喧法律后果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大多以一次交付为原则,以约定分期交付为例外岐。我国《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费的约定应当为保既险合同的成立要件。保险费籍的交付仅仅为投保人的合同绛义务。首先,我们来看保费店的约定到底应为合同的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我们知坌道,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当蕨事人双方经由要约和承诺,潢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垂,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建黧立了合同关系。而合同的生挞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蛾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拘蔷束力,成立属于事实上判定,而生效则属于法律上的判蝴定。按照合同法的一般理论叮,对合同主要条款双方意思弱表示一致则标志着合同的成邵立,因此保险费的约定从理璀论上讲应该属于合同成立的澹范畴,当事人之间对保险费条款达成一致就标志着保险濑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具有保险费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成丹立要件。其次,我们来考察阊一下是否应该从法律上将保慨24/24 险合同规定为要物合同。其茫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影响为邾:如果为要物合同,可确保洫保险人清偿资金的聚集,从ら而使保费的收取及时到位,蝴但也会因保费未付而导致保险合同未生效,从而保险人锇无权收取保费。如果为非要缙物合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伪成立后,可以以诉讼方式请哉求交付保险费,但同时也须赏负担承担危险的义务,或者在迟延给付时解除合同,二赳者择一。由以上分析可知祟,依保险法理论而言,保险鹰合同似应当不以保险费的交嗲付为生效要件为宜。保险合砘同成立后,投保人对于一次交付或第一期保险费迟延给众付,保险人可以依一般债的艏关系,以诉讼方式请求给付O或解除合同,未支付该项保棚费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保壮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伉险合同时,约定以一次交付棱或第一期保险费的交付为合姜同生效要件的情况除外。如峁果无约定,则依保险合同为秸非要物合同的本质,不得强行以保费交付为合同生效的搅要件。怠于给付人身保险艟合同保险费的法律后果  人寿保险保险费大多以分期侈付款方式交付。但是,也有咫同属主张保险合同为非要物屁合同的学者,认为人寿保险为要物合同。如果保险人对钮于首期保险费不能以诉讼方溢式请求交付,即表示人寿保搅险合同于第一期保费未付前兵,合同仍未生效。否则,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为什么不锼可以诉讼方式请求因合同有炝效成立所产生的债务?人寿惭24/24 保险人如果已经同意承保,泐并已出具保单,即可以将第奁一期保费视为既得债权,仍得然可以请求以诉讼方式请求穿给付。至于人寿保险陆续到〔期的保费未付的法律效果比蓓较复杂,总的来说可以从以惊下几个方面把握。1、第宪二期以后各到期的保费,保秸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交早付。这是由人寿保险的储蓄铹性质决定的。人寿保险保险溧费不象财产保险中的保险费げ只为保险人承担危险的对价,它还兼具有储蓄性质,所以关于其分期交付第二期以刑后陆续到期保险费未付效果尧的立法原则须和一般债务不兆履行不同,而且人寿保险都为长期的持续性合同,在此期间投保人可能因资力发生嫫困难或其他原因而不愿意继觋续交付到期的保险费,如果れ依一般债的原则保险人可以苜对之提起诉讼上的请求,继鸺续维持合同的效力,这不啻ㄎ强迫投保人储蓄,而且有违皓公平原则,所以保险法禁止莶保险人以诉讼方式请求交付ケ。2、原则上,除合同另笫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未支付当期保费的,缎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珥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曹保险金额,从而选择适用保皓费自动垫付条款或减额交清乐保费。若保险人按照约定减怂少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合同效力中止鹄的,则可能依法产生两种法律后果:(1)保险合同拐恢复效力24/24 寿险合同中的保单复效条款通常规定,宽限栀期终止仍未交纳保费的保单所有权人如果履行保单规定的条件,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尖内,一般是2年或3年,恢帅复已失效的保单的效力。保感单复效的先决条件通常包括徽:向保险人提交复效申请、迥提供被保险人具有可保性的剂证明、补交连同利息在内的花全部欠交保费等。解除合踱同我国《保险法》规定人皤寿保险合同自合同效力中止袤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或被保赤险人未交纳保费的,保险人倔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蝰法律后果最重要的表现是解菟除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若骘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则视拮为合同自始没有生效,发生屏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若合嘁同解除没有溯及力,则合同р解除的效力仅向将来消灭,涎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舀。就保险合同解除而言,保仉险合同的解除是否具有溯及ê力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费是否应该婕返还。理论界一般认为,谱非继续性合同解除原则上具哔有溯及力,而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溷理由是:就两类合同而言,ē非继续性合同被解除时能够悯恢复原状,而继续性合同已惠经进行的使用收益是不具有诋返还性的。而保险合同属于衾继续性合同,那么,保险合耐同解除是否就一定不具有溯綦及力?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锫论,而应该从人寿保险合同瓶24/24 的性质入手去探讨。人寿保綮险合同属于给付性合同,它偃与一般的补偿性合同不同,更多的具有储蓄性质,投保矩人所交纳的保险费既不属于跖保险人已经取得的利益,也掸不是人寿保险公司的利润收麻入,甚至可以说,已经收取浍的保险费中有一部分是保险意人对投保人的债务。因此对龙于因投保人不交纳续期保费崽而保险人依法合同的场合,廾保险人也负有返还保险费的ひ义务。即这时保险合同的解镫除具有溯及力。结  语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蛄,大量外资保险公司涌入,医保险业的竞争必然越来越激谘烈,而我国保险业虽然在9骠0年代以后有了飞速的发展海,但是与世界先进国家仍然手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在保险っ法的研究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缃的不足,尤其是对保险法中跹最重要的问题保险费的探讨攉,虽散见于各种保险期刊之露中,但尚未有对这一课题从蔽法律角度进行系统而完整的铋研究。本人从实际工作中发忉生的案例认识到这一论题的理论价值、现实意义和作用,力图以民法基本原理为基点,分析保险费交付中的各┿种法律问题。但是,由于本香人学识水平所限,文中研讨悃、论证的深度可能不够,有纡些相关内容也未能涉及,这硇些都有待于在今后的学习和墙实践中进一步加以探讨和提刀高。参考文献:24/24 1.徐蜥卫东:《保险法论》,吉林ぴ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锂2.李玉泉:《保险法》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票。3.张广兴:《债法总躬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4.周玉华:《保ī险合同法总论》,中国检察鞅出版社2000年版。5.樊启荣主编:《保险法论湍》,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6.陈 欣:《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爨2000年版。7.赵新鞯华:《票据法》,吉林大学遏出版社2000年版。8黑、樊启荣:《论保险合同的蕴解除与溯及力》,载《保险研究》1997年第8期2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