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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总承包项目试运行期间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总承包项目试运行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出现责任划分不清、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人身伤害和设备事故,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DL26860、DL26861)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总承包项目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项目并网发电到正式移交(含阶段性移交)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总包项目部应组织、协调项目参建各方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总承包项目部主要职责总承包项目部对项目试运行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运维等参建各方成立项目试运指挥部,明确并发布各方安全职责。负责与运维单位(或建设单位)办理设备及系统代保管手续,签订试运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管理范围和安全责任。二、组织进行试运9
期间安全危险点的分析、预测,查找事故隐患,制定保障措施并监督落实;审批试运行期间安全专项措施,组织编制试运行期间事故应急预案。三、审查运维单位调度人员、电气进网作业人员和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四、组织或督促各单位对运维、消缺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五、复核试运期间工作票的许可签发,现场监督工作票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六、协调解决启动试运中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事故调查。七、负责试运行现场的消防和安全保卫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建设区域与生产区域的安全隔离措施。八、督促、检查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九、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如下职责:1、负责协调电网调度、消防、质检、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保证项目具备安全试运行的外部条件。2、负责组织编制和发布各项试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项目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3、负责运维单位相关调度人员、电气进网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上岗资格满足规定要求,相关运行人员具备岗位操作技能。4、督促运维单位严格执行《电力调度规程》、《电力9
安全工作规程》、《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等有关要求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5、对试运行期间日常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与协调。第五条施工单位主要职责施工分包单位在总承包项目部的领导下开展试运、消缺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编制试运行安全专项措施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二、组织对本单位参与或配合试运行及消缺作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工作规程的培训及考试,并将培训及考试记录报总承包项目部备案。三、严格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及试运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工作。四、具体负责消缺工作票的任务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五、协助总承包项目部做好试运行现场的安全、消防、保卫、文明试运行工作,负责落实试运行设备与施工设备的安全隔离措施。第六条运维单位主要职责一、负责完成各项生产运行的准备工作,包括:生产物资的供应和生产必备的检测、试验工器具及备品备件等的配备;生产运行规程、系统图册、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工作票、操作票、运行和生产报表、台帐的编制、审批;运维9
人员的配备、上岗培训和考核等。二、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三、接受调度部门调度指令并按令操作,上报操作计划。四、严格执行《电力调度规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等有关规定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三违”发生。五、负责工作票的管理、工作票安全措施的实施、工作票和操作票的许可签发及消缺后的系统恢复。六、负责试运行设备与运行设备联络系统的安全隔离。七、负责已经代保管设备和区域的安全管理及文明生产。第三章一般规定第七条电气设备在并网运行前必须经过安装验收合格和通过调试并签字,不得将缺陷带到并网发电阶段。电气一、二次设备、系统的名称和编号齐全、清晰、准确。已送电的屏(盘)柜、电气设备应设置“已带电”标示牌或围栏。在防火重点部位设置“严禁烟火”警示牌。消防设备、器材配置到位且能正常投入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安装到位;应急物资、装备准备到位。第八条运行设备周围应设安全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牌,非运行人员不得入内。9
第九条总承包项目部要强化试运行期间的统一指挥,做好运维、消缺工作的安全危险点分析,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第十条参与运维与消缺的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电气设备及系统;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掌握触电急救等救护方法。第十一条集控室和电子间必须凭通行证进入;进入配电室的所有人员实行签名登记制度,并写明工作事项。第十二条参与或配合试运行工作的人员要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熟悉试运行场所的环境、安全通道和消防器材的位置及使用方法,明确各自的安全巡视检查重点,保持值班室和所辖区域清洁,严禁脱岗、睡觉和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第十三条参与或配合试运行工作的人员应按试运行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加强设备巡视检查,发现异常,立即汇报至总承包项目部,不得自行安排处理;如果异常情况严重危及人身、设备和系统安全,可以直接妥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总承包项目部。第四章教育培训第十四条总承包项目部应组织或督促相关单位应对参与或配合试运行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告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十五条运维单位9
、调试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分别组织对运维、调试、消缺人员进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等有关内容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总承包项目部留存通过考试人员的培训记录、考试结果和人员信息。第十六条调度运行人员应取得调度人员资格证,调度人员名单报电网调度部门;进网作业人员应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第五章工作票与操作票管理第十七条设备消缺必须服从总承包项目部统一安排,办理工作票;消缺工作不得以口头方式部署,应办理书面联系单,并实行闭环管理。第十八条在发电和变电运行区作业,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带电体作业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二级动火工作票;严禁无票操作和无票工作。工作票办、销由运维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项目部留存所有工作票备查。第十九条9
总承包项目部应联合运维单位,根据各单位培训记录及考试结果发布试运行期间具备工作票签发人、工作票负责人、工作票许可人资格的人员名单;发布运行值长、操作人员、监护人员名单,同时张贴至集控楼工程师站、值班室、试运行指挥部办公室等显眼位置。第二十条工作票实行双签制,由运行维护单位和总承包项目部共同签发,由相关施工单位派出负责人具体实施,经运行维护单位和总承包项目部确认后双签许可。第二十一条电气操作按要求执行操作票管理。电气操作票的批准和执行由运维单位根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执行,操作票由运维单位自行管理。发电和电气设备停运检修应由运维单位按规定报调度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运维单位和总承包项目部不应发出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运维、消缺人员只能在工作票和操作票允许的作业范围内工作,不得超范围作业。严禁擅自解除高压电器设备的防误闭锁装置,严禁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及带负荷合(拉)隔离开关,严禁误入带电间隔。第二十三条工作票和操作票可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票面格式,填写必须规范。第六章消缺管理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电气设备上进行消缺工作时,必须按规定到运维单位和总承包项目部办理第一种或第二种工作票,并在开工前向工作人员宣读工作票内容。工作结束后,及时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向运维人员写好工作交代。9
第二十五条消缺工作必须制定防设备损坏和防触电等安全保障措施,现场交底后方可进行工作,严禁在无安全设施或设施不完善情况下进行消缺工作。施工单位必须设专人现场监护,总承包项目部、运维单位必要时派人现场监护。第二十六条消缺工作开始前,运维单位和总承包项目部必须派人察看现场,必须对设备是否带电等进行再确认,明确工作范围,落实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开始工作。第二十七条在已运行的设备附近进行消缺工作时,必须挂好接地线,并悬挂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工作结束后及时拆除。第二十八条进入控制室和保护室内进行消缺工作时,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盘柜内的接线原理、调试方法等相关电气知识,运行的盘柜应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第二十九条消缺人员在消缺过程中,禁止随意触摸与消缺工作无关的其他电气设备、设备控制开关或按钮。第三十条消缺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工作现场,并确认工作无误后方可离开。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总承包项目部安委会应将运维单位列为成员单位。运维单位参加总承包项目部组织的各种安全工作例会,汇报安全工作情况,接受总承包项目部的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总承包项目部应9
将运维单位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定期组织对运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八章事故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项目现场发生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和发电引起的电网安全事故,项目经理应按设计院《事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第三十四条事故发生后,总承包项目部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分管院长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第三十五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按设计院《事故管理办法》进行。第三十六条总承包项目部在事故原因未查明,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严禁安排进行后续作业。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严格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执行。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