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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系统调试验收及试运行方案一、系统调试和一般规定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规定中一般规定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3、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二、调试前的准备1、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成品备件等。2、应按系统的施工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3、应按系统的施工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短路和虚焊等应进行处理。三、调试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控制模块,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体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4717-93《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1)火灾报警自检功能;(2)消音,复位功能;(3)故障报警功能;(4)火灾优先功能;(5)报警记忆功能;(6)电源自动切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7)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3、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4、应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5、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小时无故障后,填写调试报告。四、公司内部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的一般规定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2)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3)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4)通风空调、防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5)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信、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6)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施工方应向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其后由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1)系统竣工表(2)系统的竣工图(3)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调试报告和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司内部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2)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的敷设方式;(3)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4)各种控制装置的安装主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功能及安装量;(5)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五、系统竣工验收前,公司内部的检测1、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2、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抽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中的功能要求。3、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1)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2)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抽验。被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4、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工作泵、各用泵转换运行1~3次;(2)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3)水流指示器、湿式报警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30%的比例进行未端放水试验。上述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5、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6、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包括风机和阀门)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7、当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有不合格者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当有抽验比例要求时,应进行加倍试验。复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验收。六、系统试运行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试运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1)由施工单位和生产厂家派技术人员对使用单位派出的值班人员进行示范操作和培训,使其能独立操作。(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①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②操作规程;
③值班员职责④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3)应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技术档案;(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2、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正式验收合格后,施工方才可把消防系统的所有设施移交给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施工方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