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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GB50303-2010)表23编号:060108/060511□□□工程名称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验收部位施工单位专业工长(施工员)项目经理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分包单位分包项目经理施工班组长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自检记录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主控项目1灯具回路控制与照明箱及回路的标识一致,开关与灯具控制顺序相对应。第23.1.1条2照明系统全负荷通电连续试运行无故障。第23.1.2条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施工单位检查结果评定项目专业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技术负责人: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年月日060108/060511□□□说明主控项目1、照明系统通电,灯具回路控制应与照明配电箱及回路的标识一致;开关与灯具控制顺序相对应,风扇的转向及调速开关应正常。2、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24h,民用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8h。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且每2h记录运行状态一次,连续试运行时间内无故障。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见规范第28.0.7条。判定:应检数量全部符合规范规定判为合格。
注:本表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