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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系统全国试运行业务分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以下简称“国控源直报”)的基本统计调查单位是企业,调查对象在规定上报时限内通过互联网登录国控源直报系统,完整填报国控源直报统计调查表并提交环保部门审核,市、省、国家各级环保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在线审核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的数据,审核合格并验收后通过系统网上提交,最终形成环境统计数据直报数据库。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国控源直报全国试运行工作,明确环保部门和调查单位在国控源直报系统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和任务,特制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系统业务分工。环境保护部一、环保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负责组织实施国控源直报全国试运行工作。二、业务技术支持部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起草国控源直报相关技术文件,开展直报业务培训,负责全国直报数据审核,编制数据报告,提出直报软件功能需求,为全国直报工作提供业务技术支持。具体包括:1.起草《国控源直报系统统计调查制度》、《国控源直报系统业务分工》和《国控源直报制度技术要求》等相关技术文件。2.组织建立并逐步完善国控源直报系统元数据标准。3.在直报系统环境中定制统计报表、报告期以及国家、省、市、企业各环节的数据上报、审核起止时间。14
1.组织相关环保部门共同确认完善调查单位的基本信息,在直报系统环境中生成全国调查单位名录库。2.负责国控源调查单位名录库的整理入库和以后的年度更新工作。由软件系统自动生成国控源企业的登陆用户名和初始密码。3.确定环保部门管理用户和审核用户的权限,在直报系统环境中分配其权限。由软件系统自动生成国家、省、市环保部门管理用户和审核用户的登陆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其中针对每级环保部门默认生成一个管理用户和三个审核用户。4.制定国家、省、市环保部门审核用户的默认审核规则。各级环保部门在提交审核结果之前必须执行默认的审核规则。5.确定对数据采集、数据审核及数据加工汇总等方面的软件功能具体需求。6.在直报系统环境中对基表数据进行审核、验收、查询、数据加工汇总及数据管理等。7.配合环境保护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开展国控源直报信息发布工作,编制数据报告。8.协助环境保护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开展全国业务培训工作,具体讲解报表填报、数据汇总等技术要求,提供全国直报业务的技术支持工作。三、信息技术支持部门——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负责部、省、市三级环保专网报送通道畅通,协调吉大正元公司企业做好CA认证管理。具体包括:14
1.负责确保部、省、市三级环保专网报送通道畅通,并进行维护。2.协调吉大正元公司开展调查单位CA认证及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四、软件技术支持部门——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负责集成开发直报软硬件系统,部署数据采集处理应用环境,开展软件系统培训,负责直报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为全国直报工作提供软件技术支持。具体包括:1.根据《国控源直报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制定直报软件技术标准、数据处理交换标准等,制定数据采集处理方案。2.根据《国控源直报系统统计调查制度》和《国控源直报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收集整理具体业务功能需求,组织开发直报软件系统,进行功能测试。更新完善直报软件。3.部署集成直报软硬件系统和网络环境,负责直报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负责网络、数据安全与备份。4.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创建国控源调查单位名录库并实施年度更新,协助分配用户角色和对应权限,协助进行登录用户和密码管理。5.定制国家、省、市环保部门直报数据的默认审核模板,并在软件中设置强制性操作控制。6.及时掌握数据上报情况,敦促省级环保部门及时上报辖区数据。7.编写直报软件系统操作培训手册,搭建培训环境,开展软件培训。协助做好地方软件培训的技术支持。8.提供软件技术支持服务,及时响应解决系统用户的疑惑和问题。14
省级环保部门一、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辖区国控源直报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直报工作。具体包括:1.组织制定国控源直报系统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辖区的国控源直报系统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2.制定辖区国控源直报系统工作流程实施细则,细化业务分工,明确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3.统一管理并确定在辖区增加的统计调查需求(包括调查对象和调查指标)。4.按照国家元数据标准,对增加或调整的统计调查内容统一管理,增加相应的审核规则。5.协调监测、监察、污防、环评、信息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相关工作,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及工作进度。6.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直报数据审核;结合环境监察、日常检查工作,开展调查单位数据质量现场抽查核查,每年国控企业现场抽查率不得低于10%。建立企业抽查档案。7.负责辖区国控源直报数据信息发布工作。8.组织开展辖区内环保部门和统计调查企业直报业务培训。9.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确定地市级环保部门及技术支持单位职责。14
二、环境统计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增补和管理省控企业直报调查单位,开展辖区直报数据审核,编制数据报告等工作。具体包括:1.在环保专网环境下登陆直报系统,完善管理用户和审核用户基本信息。如环保部门通过互联网登陆,须下载安装CA认证文件。2.根据国控源直报工作有关规定,在直报系统环境中增补省控企业直报调查单位,完善调查单位信息,由系统自动分配企业登录用户名和密码。省控企业调查单位每年更新1次。3.在直报系统环境中定制辖区的调查指标,设置数据标准,编制数据审核规则和汇总方式。4.敦促市级环保部门及时上报辖区数据;对统计调查单位的数据进行审核、验收、查询和数据加工汇总等。5.执行直报系统默认的审核模板以及本级定制的审核模板,数据审核验收通过后按时上报数据。6.配合环境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对辖区调查单位抽查,核实台帐资料和直报数据。7.协助总量控制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业务培训工作,具体讲解报表填报、数据汇总等技术要求,并负责答疑解惑。8.依据辖区环境统计资料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辖区国控源直报资料,包括资料存档、数据库备份等。9.将国控源直报制度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反馈给上级业务技术支持部门。14
三、信息技术支持部门:负责辖区国控源直报软件应用的技术支持工作。具体包括:1.对本级环保部门和下级环保部门开展直报软件技术和操作培训。2.协助环保部信息中心做好辖区内环保专网的安全畅通。3.解答、处理直报软件应用中的问题,配备专门机构与人员提供软件技术支持。4.协助统计技术支持部门做好数据库备份和管理。5.归纳总结直报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反馈。14
市级环保部门一、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国控源直报系统实施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辖区国控源直报工作。具体包括:1.制定实施辖区国控源直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辖区的国控源直报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2.统一管理并确定在辖区增加的统计调查需求,包括调查对象和调查指标。3.按照国家元数据标准,对增加或调整的统计调查内容统一管理,增加相应的审核规则。4.组织开展辖区直报调查单位名录库的核实清查工作。建立调查单位的联络员制度。5.组织协调监测、监察、污防、环评、信息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相关工作。6.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直报数据审核;结合环境监察、日常检查工作,开展调查单位数据质量现场抽查核查,每年国控企业现场抽查率不得低于30%。建立企业抽查档案。7.组织对辖区内环保部门和企业开展国控源直报业务培训。8.负责辖区国控源直报信息发布工作。二、业务技术支持部门:14
负责辖区调查单位名录库的清查核实和定期更新维护,统一管理和下发调查单位登陆账户;协助总量部门开展国控源直报业务培训,指导调查单位填报直报数据,敦促企业按时上报和整改数据,开展数据审核等工作。具体包括:1.在环保专网环境下登陆直报系统,完善管理用户和审核用户基本信息。如环保部门通过互联网登陆,须下载安装CA认证文件。2.根据国控源直报工作有关规定,完善调查单位信息,由系统自动分配企业登录用户名和密码。总量减排重点行业企业每季度更新1次。3.根据国控源直报工作有关规定,在直报系统环境中增补市控企业调查单位,完善调查单位信息,由系统自动分配企业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市控企业每年度更新1次。4.统一管理辖区直报调查单位名录库。创建直报调查单位名录库,整理合并国控源、省控、市控或其他4类企业调查单位名单,在直报系统环境中标柱调查单位所属类型(以上4类,可以多选)。国控源、省控企业和市控企业调查单位名单3类企业实行年度更新。5.通过软件自动或手动方式,针对组织机构代码、企业详细名称变更的调查单位,建立与上期报告期名录库的映射关系,确保同一调查单位直报数据的历史完整性。6.针对因整个报告期企业关闭、停车或季节性停产等原因,企业无事实排污、直报数据停报的调查单位予以核实。如属实,在直报系统环境中标注为停报企业。7.统一管理和下发调查单位登陆用户名、密码和CA证书。14
根据直报调查单位名录库,注销已删除调查单位的CA证书。1.指导辖区调查单位完善企业信息,填报直报数据,负责辖区调查单位报表催报;对调查单位直报数据进行审核、验收、查询和数据汇总等。2.执行直报系统默认的审核模板以及本级定制的审核模板,数据审核验收通过后按时上报数据。3.核实处理国家、省级环保部门的审核反馈意见。有两种处理方式。或者针对反馈意见进行备注说明后提交上级环保部门审定;或者直接打回企业,限期要求企业整改后重新上报。4.配合环境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单位现场调研,审核台帐资料和直报数据。5.规范管理辖区国控源直报资料,包括纸质报表存档、数据库备份等。6.协助总量控制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业务培训工作,具体讲解报表填报、数据汇总等统计技术要求,并负责答疑。7.归纳总结统计报表制度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上级业务技术支持部门。三、信息技术支持部门:负责辖区国控源直报系统直报软件应用的技术支持工作。具体包括:1.对本级和下级环保部门、调查单位开展直报软件技术和操作培训。2.指导调查单位完成用户登陆、CA下载安装等软件操作,及时解答、处理环保部门和调查单位在直报软件应用中的问题。14
1.归纳总结国控源直报统计调查制度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业务管理部门反馈。2.协助统计技术支持部门做好数据库备份和管理。14
县级环保部门协助市级环保部门做好以下直报工作:1.调查单位名录库的清查核实。向市级环保部门季度报送总量减排重点行业企业名单变动情况,包括新增企业和关闭企业;核实辖区直报调查单位的生产情况,季度报送停报企业名单,同时备注停报原因说明。2.指导调查单位填报数据。组织协调总量、污控、监测、监察等相关部门,抽调人手,依据日常环境监测、监察等信息,核实企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情况,按照技术要求指导企业按时填报数据。3.催报企业数据。加强市、县(区)环保部门联系,特别是数据上报期间,就企业数据上报情况加强沟通,及时提醒和敦促企业上报数据;及时掌握未通过审核验收、数据被打回的企业信息,指导企业完成数据整改,并按时上报数据。4.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调查单位数据质量抽查巡查。5.指导企业建立直报数据台账,加强直报数据档案资料管理。14
直报调查单位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环境统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调查单位如实、按时填报环境统计直报数据。按照直报填报技术要求,调度报告期企业生产和污染治理情况,核算产排污量,通过在线或离线方式填报环境统计直报数据,并在线完成数据提交;按照环保部门审核反馈意见,认真核实整改数据(认为数据合理无须整改的,备注原因)并按时上报。2.接受环保部门直报业务指导,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直报数据抽查巡查。3.制定专人负责国控源直报工作,建立联系人制度。4.建立完善对国控源直报数据、台账等档案资料的管理。5.集团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下属企业国控源直报业务的指导监督,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抽查巡查。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六条: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如实提供环境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14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1.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组织做好包括环境统计数据直报在内的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工作。2.结合日常督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统计数据质量的现场抽查巡查。与省、市环保部门进行工作沟通、衔接,做到检查对象不重复或少重复,确保检查覆盖面。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级环保部门,同时抄送给环境保护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14
八大央企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组织做好包括环境统计数据直报在内的环境统计数据督导、调度和协调等工作。1.将国控源直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范畴,统筹作好国控源直报和环境统计年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等工作。2.督导、调度本集团所辖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做好直报工作。3.协调本集团相关部门,推进国控源直报工作。4.总结国控源直报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并及时与环保部门沟通。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