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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 标 文 件招标编号:HNXQ2017-09招标人:长沙湘江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湖南新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日期:二○一七年六月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I)3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8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97第六章图纸(另册)198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99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200第一部分投标函部分格式201第二部分商务标部分格式219第三部分技术标部分格式2242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施工招标公告一、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工程已由长沙市望城区发展和改革局(望发改投〔2016〕154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招标人为长沙湘江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南新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景观绿化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名称: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2.2、建设地点:长沙市望城区;2.3、建设规模: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起于三汊矶,止于星月路,全长约4.2km;为城市主干道;本次招标的为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2.4、工程造价:约1340万元;2.5、工期要求:180日历天(开工时间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时间为准);2.6、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工程要求;2.7、保修要求:保修三年并按国务院【2000】279号令;2.8、招标范围: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具体施工内容见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设计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施工图包括的范围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以工程量清单为准。2.9、标段划分:一个标段。三、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3.2企业近三年(2014年4月至2017年3月)必须承担过一个及以上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900万元的绿化工程施工业绩;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3.3、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或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证书注册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且无在建工程;3.4、拟任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且无在建工程;3.5、拟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按照湘建建〔2015〕57号文的要求,最低配备为5人,即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并提供近六个月(2016年10月-2017年3月)的社保证明;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且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即无在建项目)。3.6、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提供在本公告发布后其证书真伪查询官方网站网址及查询结果。省外企业须提供在本公告发布后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官方网站网址及查询结果;3.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3.8、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投标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长沙市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的禁止参加长沙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的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不能参加本次投标;3.9、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不允许非法分包及违法转包;3.10、类似工程经验有效时间以竣工验收资料上建设单位签署的日期为准。类似工程经验证明资料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共同盖章认可的竣工验收证明)。四、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4.1、本项目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具体要求见本项目招标文件。4.2、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长住建发〔2014〕259号文中《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规定的“综合评估法Ⅰ”,其中投标报价评审采用“附表6(1)”。具体见本项目招标文件。五、投标保证金5.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元);5.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5.3、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从投标人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管理。招标人不接受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户 名:长沙市望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望城县支行帐 号:19010270292000586025.4、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银行到账为准,在开标时予以查验;5.5、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合格,被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5.6、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在转账票据的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大桥-星月路)景观绿化工程”。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须认真填写本单位及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的帐号、户名、金额以及所投项目名称等信息,并告知银行应录入项目名称(即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大桥-星月路)景观绿化工程),因填写错误或未填写或银行录入信息错误或银行未录入信息,其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六、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的发布6.1、凡符合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6月5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望城区政府门户网(http://www.wangcheng.gov.cn/xxgk_343/qzfgzbmhbmgljg/qcxjsj/zbgg/)进行下载招标文件、清单、图纸等相关文件。如通过网络下载,其电子版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2、招标文件售价400元,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6.3、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有任何疑问,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将疑问提交至招标代理公司邮箱(2822272766@qq.com),逾时不予受理(请注明项目名称,未注明项目名称的答疑,招标人可以不予回复),投标人的疑问不得透露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答疑文件中如修改或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发布。如修改或澄清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天在望城区政府门户网上发布,敬请留意。七、投标文件的递交7.1、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7年6月26日上午10:00时(北京时间);7.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开标地点:长沙市望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二室(地址:长沙市望城区望府路198号政务中心办公楼三楼开标二室)。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7.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7.4、投标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亲自到场参加投标,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并在开标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八、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http://www.bidding.hunan.gov.cn )、望城区政府门户网(http://www.wangcheng.gov.cn/xxgk_343/qzfgzbmhbmgljg/qcxjsj/zbgg/)上发布。九、行政监督本次招标项目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长沙市望城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电话:0731-88061859。十、联系方式招标人:长沙湘江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景观道6号滨江新城展示中心招标代理机构:湖南新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420号华升大厦14楼1418室联系人:刘月玄郭盈电话:0731-85226831传真:0731-85226831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招标人:长沙湘江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景观道6号滨江新城展示中心1.1.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湖南新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420号华升大厦14楼1418室联系人:刘月玄郭盈电话:0731-85226831传真:0731-852268311.1.4项目名称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1.1.5建设地点长沙市望城区1.2.1资金来源自筹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建设资金已落实1.3.1招标范围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1.3.2计划工期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1.3.3质量要求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1.3.4保修承诺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1.4.1投标人资质条件和信誉资质条件: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2、企业近三年(2014年4月至2017年3月)必须承担过一个及以上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900万元的绿化工程施工业绩;3、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或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证书注册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且无在建工程;4、拟任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且无在建工程;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5、拟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按照湘建建〔2015〕57号文的要求,最低配备为5人,即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并提供近六个月(2016年10月-2017年3月)的社保证明;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且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即无在建项目)。6、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提供在本公告发布后其证书真伪查询官方网站网址及查询结果。省外企业须提供在本公告发布后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官方网站网址及查询结果;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8、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投标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长沙市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的禁止参加长沙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的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不能参加本次投标;9、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不允许非法分包及违法转包;10、类似工程经验有效时间以竣工验收资料上建设单位签署的日期为准。类似工程经验证明资料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共同盖章认可的竣工验收证明)。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þ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方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业主方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3、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同一人作为代理人(代理人必须为联合体牵头人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招投标事宜。4、联合体协议书和授权书须由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并加盖公章。1.9.1踏勘现场þ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踏勘集中地点:1.10.1投标预备会þ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和提问方式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投标人的提问方式:þ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有任何疑问,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以不署名方式将疑问提交至招标代理公司邮箱(2822272766@qq.com),过期不予受理(请注明项目名称,未注明项目名称的答疑,招标人可以不予回复)。□书面提问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和发布方式招标人澄清文件发布方式:在望城区政府门户网(http://www.wangcheng.gov.cn/xxgk_343/qzfgzbmhbmgljg/qcxjsj/zbgg/)上发布答疑文件中如修改或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发布。如修改或澄清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天,敬请留意。1.11分包þ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按合同约定。1.12偏离þ不允许□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允许偏离最高项数:偏差调整方法: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本项目图纸、招标澄清答疑文件。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提问方式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提问方式:以不署名方式将疑问提交至招标代理公司邮箱(2822272766@qq.com),过期不予受理(请注明项目名称,未注明项目名称的答疑,招标人可以不予回复)。2.2.2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6月26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不需确认。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不需确认。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开标时要求提交的证书及证明原件如下:(1)营业执照副本;(2)入湘施工登记证或已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仅省外企业提供);(3)企业施工业绩证明资料;(4)拟任项目负责人的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或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5)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6)项目部其它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7)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提供其证书真伪官方查询网址及查询结果。省外企业应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官方查询网址及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查询结果;(8)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及投标保证金进账单;(9)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缴纳至最近六个月(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10)其他相关加分项目原件(仅作为评审计分的佐证材料,不作为资格审查条件,不强制要求提供)。说明:(2)和(7)项仅省外企业提供。①如果以上原件正在年检,则必须提供年检单位出具的有效盖章证明原件。②投标人应将以上原件装入密封袋内单独提交,原件需列详细清单。③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按投标人实际配备的施工项目部岗位人员核查,但投标人必须满足本项目建设规模和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最低岗位人员配备标准。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后90天3.4.1投标保证金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以投标人上一年度经会计事务所认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提供为准;从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如投标人无法提供上一年度上述资料,则可以再上一年度的上述资料为准,否则相应评审项目不予计分;从每年的6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投标人应当提供上一年度上述资料,否则相应评审项目不予计分;如投标人能够提供上一年度的上述资料而没有提供,且造成评审计分有利于该投标人,应当按弄虚作假处理。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3年,指投标截止时间前3年内。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3年,指投标截止时间前3年内。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þ不允许□允许,备选投标方案的编制要求见附表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评审和比较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3.6.3签字和(或)盖章要求(1)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仅包括投标报价书封面、编制说明、投标报价汇总表)及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处必须同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单位章。(2)投标报价书封面、编制说明和投标报价汇总表都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盖其执业专用章,同时将该造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附在其投标文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属投标人本单位的,其注册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如委托编制投标报价,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证书和委托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投标文件中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名称应当与被委托人名称一致。(3)上述签字盖章要求投标文件正本须本人亲笔签字、盖章必须为原章,副本可用正本复印件。3.6.4投标文件份数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一式陆份,正本壹份,副本伍份;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一式陆份(明标),不分正副本。3.6.5装订要求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1.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不分册装订þ分册装订,共分3册,且单独包装,分别为:投标函部分:包括投标函目录的内容;商务标部分:包括商务标目录的内容;技术标部分:包括技术标目录的内容;每册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提倡双面打印。4.1.2封套上写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全称:投标人的地址:(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标段在年月日时分前(同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开启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长沙市望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二室(地址:长沙市望城区望府路198号政务中心办公楼三楼开标二室)。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þ否□是,退还安排: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为:2017年6月26日上午10:00时(北京时间)。开标地点:长沙市望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二室(地址:长沙市望城区望府路198号政务中心办公楼三楼开标二室)。5.2开标程序(1)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和监督人员共同检查(2)开标顺序:随机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5.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þ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家7.3.1履约担保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必须以银行转账形式提交中标价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未到位的,不得签署施工合同,且不支付任何工程进度款。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词语定义10.1.1类似项目指近三年(2014年4月至2017年3月)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900万元的绿化工程施工业绩。类似工程经验有效时间以竣工验收资料上建设单位签署的日期为准。类似工程经验证明资料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共同盖章认可的竣工验收证明)。注:类似项目加分投标人按以上规定提供原件,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要求的方可加分,未提供原件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加分条件的不得加分。10.1.2不良行为记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本省行政区域外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记录,作为我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中的扣分依据: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的;2.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的,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结果运用与我省规定基本一致,且直接运用于招投标,在评标时采取单项次扣分的。对外省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结果运用与我省规定差别较大,且不直接运用于招投标,在评标中不采取单项次扣分的(如只综合运用于信用等级评价),不作为我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中的直接扣分依据。本省行政区域外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统一按照我省规定执行。当外省相关部门没有确定不良行为记录程度为一般或严重时,按照我省认定标准确认。省外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限内符合上述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和相关官方网站下载资料。当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其拟任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单个子项得分分别为10、50分;投标人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相符合,且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按照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及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信誉评审计分以联合体牵头人的为准,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以联合体各方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准。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6个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不良行为的,以开标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发的相应前两期文件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24个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不良行为的,以开标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发的相应前八期文件为准)。注:不良行为记录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号)规定执行。10.1.3工程获奖情况如果招标项目的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能加分(如房建获奖工程不能加到市政工程,市政获奖工程不能加到房建工程);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及面积没有达到相应奖项所要求的规模及面积时,该奖项不能加分;其中外省(市)的奖项以本省相应奖项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以芙蓉奖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外省(市)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筑业协会评定的综合工程质量奖项按省优质工程奖加分,投标人如能提供每年该奖项工程数量控制在50项以内的有效证明文件,则该获奖工程按芙蓉奖加分;专业工程招标时,若为具有相应招标专业工程资质的总承包资质企业或多项专业工程承包资质企业的工程获奖,且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中不能体现相应招标专业工程时,则需提供承包合同且合同内容须包含该专业工程,否则该奖项不加分;若为不构成实体的专业工程(如土石方工程、场地平整、基坑支护工程等),则除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奖项可以加分外,其他所有奖项不加分。同一工程获多项奖项、或企业同时通过省、市安全认证计分,只能按最高奖项(级)加(计)分,不得重复加(计)分。鲁班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累计加分不超过3项,芙蓉奖、省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累计加分不超过7项。参建单位工程加分分值按照相应奖项承建单位的20%计取。园林绿化招标项目企业通过安全认证统一不予计分。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获奖加分,鲁班奖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最新(近)的2个年度为准,其他奖项以最新(近)的1个年度情况为准,发布表彰文件的按文件发布时间计算,没有发布表彰文件的按证书注明时间计算。本项目只对《湖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组织评审)、市政工程获湖南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及相应省外奖项加分,其他奖项不加分。获奖加分项目投标人按以上规定提供原件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要求的方可加分,未提供原件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加分条件的不加分。10.1.4企业安全认证及企业信用本项目对企业安全认证不予评审加分。根椐长建招【2015】1号文,本项目对企业信用不予评审加分。10.2招标控制价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13396214.10元(含5%不可预见费¥609793.78元)。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报价总价、综合单价等均不得高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否则投标报价无效,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注:(1)投标报价时暂列金额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中暂列金额列入,不得优惠,否则投标报价无效,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10.3“暗标”评审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þ不采用□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编制及装订要求”编制和装订施工组织设计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的技术标,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对其酌情扣分,但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内容的技术标计零分;在技术文件封底规定处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投标文件,技术标计零分。10.4投标文件电子版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þ要求,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投标函、商务标、技术标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壹份投标文件电子版形式:投标函、商务标、技术标三部分电子版拷贝至同一个U盘或者光盘投标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在封套上标记项目名称及“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10.5计算机辅助评标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þ否□是,投标人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一份,同时按本须知附表八“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编制及报送电子投标文件。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10.6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身份验证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亲自到场参加投标,本项目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任项目负责人。参加资格审查和开标的投标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应保证在评标结束(中标候选人确定)之前,不得远离开标现场,如遇开标点到、验证或评委要求澄清等原因,接到本代理公司工作人员电话15分钟内未赶到开标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如遇电话联系不上,则以招标代理公司拨打电话时间为准延时15分钟内未赶到开标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按不合格投标人处理。10.7中标公示þ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项目招标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工作日)。10.8知识产权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10.9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10.10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10.11监督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10.12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10.13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和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应按国家计委[2002]1980号文件及相关补充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同时按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文件的规定向望城区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10.14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10.14.1施工项目部各标段关键岗位人员要求1、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等。2、拟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资格及配备等符合《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15〕57号)的要求(本项目现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共5人,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3、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或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证书注册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且无在建工程;4、拟任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其中安全员另需提供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岗位资格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并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连续六个月缴纳社保的证明。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5、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有在建项目,不接受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作为本项目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投标人一致。6、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提供其证书真伪官方查询网址及查询结果。省外企业应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官方查询网址及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查询结果;7、省内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建工程情况和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湖南省内在建工程情况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为准。以上关键岗位人员有在建工程项目的视为不合格投标人。10.14.2其他要求(1)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前,中标候选人及其拟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达不到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或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的行为,且上述行为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已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3)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内容、条款及未尽事宜,均以国家、省、市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为准;(4)投标人对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发售的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行政监管部门提出,否则视为认可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条款。(5)根据长发改〔2011〕229号文的规定,招标人将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后对中标人进行资格条件的复审,按照《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要求,招标人将对所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投标前三年内行贿犯罪纪录进行复核。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的修改和补充,若前附表与正文部分不一致,以前附表为准。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本项目的保修承诺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14)企业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责令停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拟任项目负责人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注册执业资格、停止执业、收回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取消投标资格;项目部关健岗位人员(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在建工程情况违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规定的。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内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3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发布,投标人自行查阅,招标代理机构不另行通知且不需投标人确认。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相应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3招标文件的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所有招标修改均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发布,投标人自行查阅,招标代理机构不另行通知且不需投标人确认。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相应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标部分、技术部分三部分内容组成,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部分:(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联合体投标协议(本项目不提供);(5)投标保证金;(6)项目管理机构;(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8)资格审查资料;(9)其他资料;(10)承诺书。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的格式。(二)商务部分:其内容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的格式。(三)技术部分: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的格式。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1.3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的格式。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3.2.3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承包方式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承包合同。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3.4.3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在湖南省以外行政区域工商注册的施工企业,提供已备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复印件或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共同盖章认可的竣工验收证明)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投标文件的编制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3.6.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和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4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技术标部分不分正副本。3.6.5投标文件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一起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1项规定的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l)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技术标为暗标时,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洗标,由招标人纪检监察代表进行编号;(如有的话)(5)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投标报价基准价计算下浮点数;(如有)(5)公布标底;(如有)(6)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在本招标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有过参与、指导、咨询等行为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附表2-1: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标段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开标地点:(一)开标记录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等级工期保修承诺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如有的话)现场随机抽取的下浮点β值(如有的话)(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招标人:记录人:监督人员:年月日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附表2-2: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招标人:序号投标人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投标文件标识情况备注年月日时分□密封完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未密封或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识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未标识或标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年月日时分□密封完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未密封或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识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未标识或标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年月日时分□密封完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未密封或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识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未标识或标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年月日时分□密封完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未密封或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识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未标识或标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年月日时分□密封完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未密封或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识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未标识或标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年月日时分□密封完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未密封或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识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未标识或标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如对以上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识情况记录无异议,请投标人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如对以上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识情况记录有异议,请投标人委托代理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提出,并说明理由:招标人:记录人:监督人员:年月日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附表2-3:投标人身份证明验证表(项目名称)标段投标人身份证明验证表序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有关情况记录投标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招标人签字/日期:监督人员签字/日期:年月日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附表2-4: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年月日时前密封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年月日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附表2-5: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编号:(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1.2.……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附表2-6: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备注:本项目不进行计算机辅助评标。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I)一、评标办法及有关说明1、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长住建发【2014】259号文中综合评估法I;投标报价评审计分方法采用附表6(1),权数取值按下表计取。序号项目权数范围具体权数取值1技术标(k1)————2项目管理机构(K2)————3信誉(K3)0.15-0.250.254投标报价(K4)0.75-0.850.752、取消评标办法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的内容。3、本项目将低于合格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作为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低于合格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6%的投标报价确定为成本价,凡低于该成本价的为无效投标报价,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4、本项目“类似项目经历”指: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900万元的绿化工程施工业绩。年限要求为2014年4月至2017年3月,类似工程经验有效时间以竣工验收资料上建设单位签署的日期为准。类似工程经验证明资料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共同盖章认可的竣工验收证明)。5、本项目只对《湖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组织评审)、市政工程获湖南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及相应省外奖项加分,其他奖项不加分。类似项目经历加分和获奖加分项目投标人按以上规定提供原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要求的方可加分,未提供原件或未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加分条件的均不加分。6、本项目对企业安全认证不予评审加分。7、根椐长建招【2015】1号文,本项目对企业信用不予评审加分。二、评标程序1、评标准备评标准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分工、熟悉文件资料等。2、初步评审2.1初步评审的程序:(1)根据招标文件逐项审查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等,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或不合格投标人);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2)检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书面要求其投标人书面确认修正结果;(3)检查投标人最终投标价的组成情况;(4)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书面要求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5)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比较阶段的投标人名单。2.2、形式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进行检查和评价。2.3、资格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等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证明文件、资格文件、投标担保等进行检查和评价。2.4、响应性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审查各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3、详细评审3.1对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3.2依据投标文件对信誉评审计分3.3对投标报价评审计分,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3.3澄清、说明或补正在资格审查和评标过程中,因资格条件审查资料不全,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作出废标或不合格投标人处理的,应当听取投标人的说明,因其它原因对投标人作出废标或不合格投标人处理的,可听取投标人的说明;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应就具体事实与投标人进行澄清。3.4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3.5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4、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对投标人进行排序,按照投标人排序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的数量按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附件:长住建发〔2014〕259号文,与原文有误之处以原文为准。关于印发《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长住建发〔2014〕25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0月14日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等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其过程和结果。第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密。第五条鼓励推行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放、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评标和评标报告编制等工作采用电子化方式。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参加人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第二章评标办法分类及采用第七条评标办法的分类和采用范围及具体内容(包括技术标、投标函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等)按照本规定附表1执行。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附表1的规定确定评标办法;选择确定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还应当选用投标报价评审计分方法{附表6(1)-(3)}和权数取值(附表7);除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法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外,应当按规定设置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并将上述评标办法相关内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另行提出评标办法。第八条投标文件由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及投标函部分构成。技术部分为技术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商务部分为商务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部分;投标函部分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以外的其它部分。招标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招标项目已确定的评标办法的具体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构成和内容及相关要求作出明确规定。第九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各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第十条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招标控制价应当按规定编制。合理价应当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并下浮(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除外),房屋建筑工程的下浮幅度一般应当控制在3%—5%以内。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Ⅰ)、(Ⅱ)的,招标人应当设招标控制价;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招标人应当设合理价。招标控制价和合理价应当由招标人按照规定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其内容包括:(一)工程总造价;(二)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如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等)(三)各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等)(四)其他项目费(其中: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五)规费(其中:养老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六)税金;(七)人工工资、主要材料、机械台班数量汇总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投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控制价或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作出说明及是否采纳的决定;招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或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所作出的调整,应当在距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原招标控制价发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当接受并响应最终的招标控制价、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招标控制价、合理价最终体现的工程造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措施费不得低于规定标准,规费和税金应当按国家规定执行,人工工资单价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第十一条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法人公章,同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应当与被委托人一致。未按本规定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得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否则其编制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第十二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其技术标实行暗标,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由招标人统一提供技术标的专用封面、封底、装订、规定的纸张和内层密封袋等;技术标的表格外文字采用3号仿宋字体,表格内文字采用5号仿宋字体,CAD绘图按制图规范,不设图签;技术标页码号采用5号仿宋字体,统一编在该页正中下方;(二)投标人只能在技术标封底规定处(密封线内)填写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且必须按密封线将其封贴严实;(三)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任何能直接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采用综合评估法(Ⅱ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定对技术标的格式、装订、密封、禁止内容等作出详细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的技术标(如空白页、倒装页、字体或字号不符等),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对其酌情扣分,但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能直接判断出投标人名称内容的技术标计零分。技术标封底应当在其他评审结束之后综合得分计算之前打开。第十三条投标人采取下述方式取得了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应当视其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一)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对中标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二)所提供的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对中标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定将评标办法及相关事项单列一章予以载明,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要求招标人纠正:(一)招标文件没有载明评标办法、废标条件或相关事项不明确的;(二)评标办法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内容的;(三)评标办法含有明显的定向指向性,导致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正常竞争的;(四)评标办法存在明显的矛盾和错误,将导致评标无法进行的。第一章评标委员会组建及其工作规则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并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Ⅰ)、(Ⅱ)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40%,但至少要有2名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的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50%。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另行提出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系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项目负责人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二)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其监管机构的人员;在本招标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有过参与、指导、咨询等行为的人员;(三)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第十七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或者擅离职守的,应当及时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后,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一)接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后,应及时自觉关闭一切通讯工具,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不得无故拒绝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不得询问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情况;进入评标现场时应当主动将通讯工具交出临时封存保管;(二)评标中不得发表偏离评标办法作出的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现场;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本招标项目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若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四)从接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评标及其相关情况;(五)不得收受相关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第十九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及时处理:(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问题,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但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除外;(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提请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解释;(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问题,且属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问题,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报价中存在算术错误的问题,应当修正结果并书面要求投标人确认;(四)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记录在案。第一章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第二十条评标准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分工、熟悉文件资料等。在评标准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一)招标的目标;(二)招标项目的范围;(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四)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在评标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第二十一条初步评审的程序:(一)根据招标文件逐项审查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等,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或不合格投标人);(二)检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书面要求其投标人书面确认修正结果;(三)检查投标人最终投标价的组成情况;(四)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书面要求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五)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比较阶段的投标人名单。第二十二条形式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进行检查和评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一)投标文件无企业法人公章的,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投标报价,且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四)联合体投标未附有效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五)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规定的。第二十三条资格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等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证明文件、资格文件、投标担保等进行检查和评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一)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的;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及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二)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要求的;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资格规定的。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响应性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二)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没有接受招标人的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的;(三)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规定标准,规费和税金没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价的;(四)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的;(五)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六)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保修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七)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的;(八)其他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第二十五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Ⅰ)、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规定(附表2),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但投标报价存在算术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述原则修正: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评标委员会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当向投标人作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应当书面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重新复核修正结果。再次按上述程序分别进行确认、复核。投标人2次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但评标委员会认为确认修正无误,应当对该投标文件作不合格处理并认定该投标人为不合格投标人。第二十七条在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明确或细微偏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在评标结束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技术标实行暗标的,对技术标不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所有内容后,应当作出初步评审结论,分别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第一章详细评审及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二十九条详细评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折算方法,以及算术错误修正结果,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企业成本,不低于其成本的为有效投标报价;3.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进行评审,直至确定出3个有效投标报价或3个中标候选人;4.澄清、说明或补正;5.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排序并据此确定投标人的排序。(二)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1.对信誉(附表5)评审计分;2.对投标报价(附表6)评审计分,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3.澄清、说明或补正;4.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附表7、附表8);5.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三)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1.对技术标(附表3)评审计分;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2.对项目管理机构和信誉(附表4、附表5)评审计分;3.对投标报价(附表6)评审计分,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4.澄清、说明或补正;5.打开技术标封底确定各投标人技术标得分;6.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附表7、附表8);7.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四)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1.检查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对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的书面确认文件是否涵盖全部招标项目的范围和内容;2.澄清、说明或补正;3.确定通过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并推荐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程序。(五)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折算方法,以及算术错误修正结果,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2.检查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详细内容是否涵盖招标项目的范围和内容,确定有效投3.标报价;3.澄清、说明或补正;4.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排序并据此确定投标人的排序。第三十条除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法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外,一般将低于招标控制价8%或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作为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对低于招标控制价或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8%或5%的投标报价,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之一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一)直接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供书面理由);(二)认为无法直接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的,对其投标人进行询价,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拒绝提交说明和证明材料的,应当直接作出其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对投标人进行排序,2个及以上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时,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排序。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排序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所有通过了全部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程序。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开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所有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告按规定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废标情况说明;(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七)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十)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第一章其他第三十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以外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附表详见长住建发〔2014〕259号文。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序号名称内容1工程名称2建设地点3结构类型及层数4建筑面积5要求质量标准6承包方式7要求工期8招标范围9招标方式10投标文件递交地点11投标截止时间12收到投标文件的数量13开标时间开标地址14资金来源15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16投标保证金17投标有效期18投标文件份数19评标办法20付款方式4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二、评标委员会签到表工程名称:(项目名称)评标时间:年月日序号姓名职称专业类别工作单位签到时间联系电话123456745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三、形式评审记录表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1投标文件无企业法人公章的,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投标报价,且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3联合体投标未附有效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4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规定的。评审结论(合格或不合格)备注:以上内容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ד,有一项不合格则结论为不合格。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45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四、原件和复印件核验表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2已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仅省外企业提供)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入湘施工登记证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或已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是否提供原件或办理入湘登记3企业类似业绩证明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4项目负责人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或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5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6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最低配备数量限制内,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7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最低配备数量限制内,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8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证书真伪官方查询网址及查询结果和无在建工程官方查询网址及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查询结果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证明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9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和投标保证金进账单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和投标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10关键岗位人员近六个月社保证明(2016年10月-2017年3月)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关键岗位人员近六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备注:以上内容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ד,有一项不合格则结论为不合格。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45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五、资格评审记录表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1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的;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及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2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3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要求的;5在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情形;6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资格规定的。评审结论(合格或不合格)备注:以上内容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ד,有一项不合格则结论为不合格。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45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六、响应性评审记录表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1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2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没有接受招标人的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的;3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规定标准,规费和税金没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价的;4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的;5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6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保修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7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的;8其他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审结论(合格或不合格)备注:以上内容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ד,有一项不合格则结论为不合格。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46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七、废标情况说明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序号投标人不能通过审查的原因1234……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58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八、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序号投标人名称备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备注:本表中投标人排名不分先后。58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九、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序号项目评审标准评审结果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合格不合格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合格不合格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合格不合格4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合格不合格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合格不合格6资源配备计划合格不合格7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合格不合格8施工设备合格不合格9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合格不合格10评审结论备注:1.序号中有缺项的为不合格;2.序号6、8、9为一般项,其余为保证项,保证项一项不合格为不合格,一般项两项不合格为不合格;3.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认定合格的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为合格;4.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58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十、信誉评审计分表序号项目评审标准评审计分1类似项目经历每项省内工程加5分,每项省外工程加4分,最多合计加两项工程2工程获奖情况国家级每项鲁班奖5每项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等3省级每项芙蓉奖工程3每项省优质工程1每项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0.53企业通过安全认证省级优秀招标控制价大于或等于5000万的8招标控制价小于5000万的4合格招标控制价大于或等于5000万的6招标控制价小于5000万的3市级优秀招标控制价大于或等于5000万的5招标控制价小于5000万的3合格招标控制价大于或等于5000万的3招标控制价小于5000万的24企业信用加分投标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为AAA的招标控制价大于或等于5000万的6招标控制价小于5000万的4投标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为AA的招标控制价大于或等于5000万的4招标控制价小于5000万的25不良行为记录情况拟任项目负责人没有不良行为记录25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3分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5分投标人没有不良行为记录75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2分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4分6合计备注:(一)所称“类似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指结构、规模、面积、层次、跨度、工程地点等相近;道路工程指道路等级、路面类型、工程地点等相近;桥梁工程指结构类型、桥跨、工程地点等相近;其它市政工程指专业、规模、工程地点等相近;工程地点统一按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本省行政区域外分类。(二)加分和扣分具有有效期的,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准。有效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1.企业通过安全认证计分以相关证书注明的有效期为准;2.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获奖加分,鲁班奖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最新(近)的2个年度为准,其他奖项以最新(近)的1个年度情况为准,发布表彰文件的按文件发布时间计算,没有发布表彰文件的按证书注明时间计算;58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3.企业信用加分以最近一次的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为依据。4.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6个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不良行为的,以开标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发的相应前两期文件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24个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不良行为的,以开标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发的相应前八期文件为准);5.企业类似项目经历加分有效期为36个月,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计算。(三)如果招标项目的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能加分(如房建获奖工程不能加到市政工程,市政获奖工程不能加到房建工程);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及面积没有达到相应奖项所要求的规模及面积时,该奖项不能加分;其中外省(市)的奖项以本省相应奖项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以芙蓉奖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外省(市)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筑业协会评定的综合工程质量奖项按省优质工程奖加分,投标人如能提供每年该奖项工程数量控制在50项以内的有效证明文件,则该获奖工程按芙蓉奖加分;专业工程招标时,若为具有相应招标专业工程资质的总承包资质企业或多项专业工程承包资质企业的工程获奖,且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中不能体现相应招标专业工程时,则需提供承包合同且合同内容须包含该专业工程,否则该奖项不加分;若为不构成实体的专业工程(如土石方工程、场地平整、基坑支护工程等),则除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奖项可以加分外,其他所有奖项不加分。同一工程获多项奖项、或企业同时通过省、市安全认证计分,只能按最高奖项(级)加(计)分,不得重复加(计)分。鲁班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累计加分不超过3项,芙蓉奖、省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累计加分不超过7项。参建单位工程加分分值按照相应奖项承建单位的20%计取。园林绿化招标项目企业通过安全认证统一不予计分。(四)需要对投标人有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进行澄清或核实的,招标人一般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实的内容,投标人应当尽量提供原件核实;如确有困难无法提供原件的,所提供的复印件应经原发证部门盖章确认。(五)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本省行政区域外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记录,作为我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中的扣分依据: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的;2.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的,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结果运用与我省规定基本一致,且直接运用于招投标,在评标时采取单项次扣分的。对外省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结果运用与我省规定差别较大,且不直接运用于招投标,在评标中不采取单项次扣分的(如只综合运用于信用等级评价),不作为我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中的直接扣分依据。本省行政区域外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统一按照我省规定执行。当外省相关部门没有确定不良行为记录程度为一般或严重时,按照我省认定标准确认。58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省外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限内符合上述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和相关官方网站下载资料。当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其拟任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单个子项得分分别为10、50分;投标人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相符合,且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信誉评审计分以联合体牵头人的为准,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以联合体各方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准。(七)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八)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审查同意后适当调整企业信誉评审项目的具体内容,但调整幅度不超过3分。58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十一、算术错误分析及修正记录表投标人名称:单位:元序号子目名称投标价格算术正确投标价差额有关事项备注修正后的投标总价(投标报价+Σ差额)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58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十二、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投标人名称:序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投标报价本项目成本评审警戒线比较结果比较后需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主要事项概要: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和提供进一步证明的情况说明:评审结论□低于成本□不低于成本评审意见概要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年月日本项目将低于合格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6%的投标报价确定为成本价,凡低于该成本价的为无效投标报价,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58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十三、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序号项目评分标准备注1最终投标价>基准价从0开始每升1%减2分,即100-2*100XX为最终投标价升、降率百分数的绝对值,即最终投标价—基准价×100%基准价2最终投标价=基准价100分3最终投标价<基准价从0开始每降1%加1分,即100+100X投标人投标报价最终投标价基准价X值投标报价得分对投标报价的调整记录:备注:1.投标报价得分,基本分100分。2.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文件无效)的和被认定为最终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外,其他的最终投标报价均应按规定进入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3.符合招标控制价≥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进入基准价计算。4.基准价公式:A1+A2+……+Ai+……+An基准价=Ni=1…i…n;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5.投标报价加分最多加3分,投标报价最高得分为103分。6.最终投标价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舍5入。58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十四、权数取值表序号项目权数具体权数取值综合评估法(Ⅰ)1技术标(K1)合格性评审2项目管理机构(K2)3信誉(K3)0.15-0.250.254投标报价(K4)0.75-0.850.75十五、综合得分计算表投标人()总分()评委编号单项评分技术标项目管理机构信誉投标报价12345单项得分Pi权数KiKiPi备注:1.综合得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3位小数4舍5入。2.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单项得分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个人评审计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3.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投标人综合得分为信誉和投标报价的单项得分乘以相应的权数取值(附表7)之和。4.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投标人综合得分为技术标、项目管理机构、信誉、投标报价的单项得分乘以相应的权数取值(附表7)之和。
取土,根本无法按时完成环境建设。因此,恳 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单项得分计算和综合得分计算可以委托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实施,但其计算结果应当交由评标委员会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58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十六、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表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排序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元)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十七、中标候选人表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排序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元)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监督人员签字:日期:年月日58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采用《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14)58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HNJS-2014)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82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工程品质评价要求达到工程等次(执行长先管发[2014]12号有关规定)。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12.1。本合同价格均为含税价(含增值税),本合同价格(含增值税)以外收取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费用,依据税法规定,视为价外费用(含增值税)。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联合体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应配合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根据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监理人、检测机构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提供试验样品,进行工程复测并应提交测量成果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5.3.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6.1.5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文明费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1)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将安全文明费一次性支付到位;(2)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剩余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3)合同工期在两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安全文明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安全生产责任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职业健康6.2.1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扬尘、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最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开工7.3.1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测量放线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提前竣工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配合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试验与检验9.1试验和检验业务9.1.1试验和检验是指工程检测机构接受发包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取样检测。9.1.2试验和检验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发包人应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支付相应的检测费用。发包人签订委托合同后的7天内应将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名称及委托事项告之监理人、承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必须将试验和检验交由被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完成试验和检验业务后,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经发包人、监理人确定后,由承包人归档。9.2取样检测的试样取样,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在监理人和(或)发包人的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对试样的真伪负责。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配合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合同约定试验属于承包人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和试验经费,报送监理人审查。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变更程序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0.4.1.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他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其相应的综合单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下列规定调整: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时,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5%以上部分,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确定,但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应予保持。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10.4.1.2因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应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并将拟实施的方案报送监理人审核、发包人确认,按下列约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调整后清单项目费和措施项目费计算。2.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调整后的清单项目费为基数调整。3.按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调整。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4.按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10.4.1.1的规定调整。10.4.2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风险范围时,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载明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涨、跌幅超过省及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期间发布的预算价格的风险范围时,据实调整。(3)风险范围及幅度,专用合同条款有约定的按其约定,专用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按以下幅度为准:①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与仿古建筑工程的风险幅度值为±3%。②装饰工程、安装工程与园林景观工程的风险幅度值为±5%。(4)发生合同工期延误,应按下列约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之间的较高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计划日期后续工程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之间的较低者。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调整,据机械台班中所包括的人工和燃料、动力数量按第11.1款中的第2种方法调整。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2.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2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12.4.6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12.5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3.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在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3.2.3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3.3.2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4.1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3.5施工期运行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3.6.2地表还原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14.3甩项竣工协议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15.缺陷责任与保修15.1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2缺陷责任期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3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5.4.2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5.4.3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4未能修复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5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18.保险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18.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本企业施工项目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项目总承包人及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人分别缴纳。18.4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7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19.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3发包人的索赔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5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0.争议解决20.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争议评审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投标书及其附件;发包人公示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文件及答疑;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有关本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以发包人批准的书面意见为准。。1.1.3.2永久占地包括:以发包人批准的书面意见为准。1.1.3.3临时占地包括:发包人原则上不提供临时占地,工程施工所需场地均在工程永久用地范围进行规划,承包人应当为各阶段、各专业分包的单位统一协调好施工临时设施用地,本项目主体结构不得作为临时设施用地(房)使用。另行增加的临时占地以发包人批准的书面意见为准。1.3法律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规定。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及长沙先导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或实施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投标书及其附件;(7)最高投标限价;(8)本合同附件;(9)招标文件及答疑;(10)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承包人、发包人双方有关本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向承包人分批提供施工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3套。承包人需要超过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与本工程有关的设计文件等资料。1.6.2图纸的错误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承包人或发包人发现对方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或对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图纸错误或疏忽引起的损失,承包人负完全责任。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按照发包人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审批并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7天)内签发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生效后,承包人按施工进度计划及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发包人相关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发包人相关要求;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按发包人相关要求。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按专用合同条款2.4.2提供施工条件有关内容执行。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1.12保密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执行本合同专用条款12.1项有关约定。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执行本合同专用条款12.1项有关约定。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按照发包人、长沙先导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规定执行。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根据经发包人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以会议纪要形式另行约定。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永久占地的范围和面积:以发包人提供的合同文件有关内容为准。(2)临时占地的范围和面积:发包人不提供临时占地,工程施工所需场地均在工程永久用地范围进行规划,承包人应当为各阶段、各专业分包的单位统一协调好施工临时设施用地,本项目主体结构不得作为临时设施用地(房)使用。(3)施工场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根据经发包人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双方以会议纪要形式另行约定。(4)施工所需的水、电、汽、电讯等管线接至施工场地的要求、接入地点和提供时间:发包人不提供水电等接驳点,本项目所需水、电、气、电讯等由承包人自行解决。(5)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开通施工场地与紧邻公共道路的通道,承包人自行承担城区道路、收费道路通行所需要办理的各项手续以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6)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和要求: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已有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来源的真实性负责,但由于资料涉及多个部门,准确性难以保证,资料仅作为重要危险源或者重要保护物的提示性作用,承包人在使用上述资料时应当慎重,对重要的管线、重要保护物、危险源区域进行施工时应当进行采取人工槽探或物探方式进行査明。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13.2有关约定。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13.2有关约定。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13.2有关约定。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13.2有关约定。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13.2有关约定。(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对设计图纸进行交底及会审,指出设计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开工前认真核查设计图纸,进行现场核对并提交图纸审查报告。负责及时办理施工临时占用道路、施工过程中所需证件(包括夜间施工证)等合法手续。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证件(含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开工前应向监理人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认真查看施工现场及周围的环境,掌握所有与本项目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当地气候、道路、水源、电源、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和周围居民等。承包人须提供周边环境调查报告。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场地(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和民扰等),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扰民和民扰等,由承包人负责妥善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发包人征地拆迁原因除外);若发生非发包人及监理人错误指令原因而影响施工导致的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负责施工场地临时道路、管线等设施的施工、保养和保护,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范围内外综合管线(含地上、地下)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造成破坏,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综合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下设施,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做好相应保护工作,并及时报告监理人或专门机构进行处理。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监理人或专门机构有关指示,负责保护、修理和恢复那些被破坏的设施,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在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员伤害,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及经济损失。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监理人。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罚款由承包人负责。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长沙市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门前三清工作,包括由于工程施工而使用的市政道路整修、清理,每天施工完后将施工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负责将工程施工所留下的各类临时便道、路基、场地材料等全部清理干净,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使用前,负责所有建筑垃圾的清理和外运。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条例》、《绿色施工导则》及《长沙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检查评定标准》执行,搞好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组织管理工作,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及标准化管理。如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监理人有权勒令承包人停工整改,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挪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整理施工资料(包括摄影、录像等)。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批准的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自行解决本项目所需资源,包括施工所需足够量的材料设备,并自行妥善看管,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自理。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周报》包括下周计划和本周已完成的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月报》在每月二十五日前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月报》包括次月施工进度计划和当月工作总结,月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并且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编制。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发包人具备在线工程项目管理软件使用条件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无条件执行在线项目管理,每天由专人对人工、材料、机械使用信息进行及时采集登录,对当日完成任务进行登录,保证工程项目资源、进度信息的准确,以资项目管理决策分析,该信息仅作为项目管理信息使用,不作为结算审计依据。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参加各类施工协调会议,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承包人有义务协调解决,并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按本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完成,并按实际发生费用从承包人当期应付工程款中代扣代付,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因施工场地不足、施工人员在场外食宿、材料设备二次搬运、土石方二次转运、成品保护等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承包人承诺在前述可能影响工期和费用的因素出现时不要求发包人增加费用和顺延工期。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和监理人制定的管理制度,及时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并予以及时书面回复。承包人应负责准备施工备用电源、水源等设施,发包人不承担停水停电费用和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已竣工工程未经发包人验收合格、使用之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损失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自费予以修复。开工前,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图编写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不得更改施工组织设计和自行组织施工,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责任和费用。对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写专项方案,并进行审查和论证。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对场地内的地形原状标高进行测量,并将成果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复测:实施至土方、石方交界处,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分界面坐标并进行复测确认。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原地面及土石分界面的全套影像资料。对于在实施过程中由监理人或发包人下发的各项指令(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执行。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在该项目上的代表人,受承包人委托全面负责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四大控制要素,完善合同、信息、组织管理体系,做好安全监督,文明标准化现场工作。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一个月内到岗天数不得少于22天。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5万元。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天。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5万元。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5万元。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3.3.2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除按通用合同条款相应的约定执行外,向工程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的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5〕5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具体岗位人员配置及数量详见本合同附件。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承包人将替换人员的相关资料送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初审,报长沙先导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资格审核,再报本项目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更换,原则上替换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原投标承诺的标准。同时承包人应按照以下约定承担相应违约金:(1)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5万元;(2)更换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3)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如果在一个月内不到岗或六个月内连续两次更换均不能满足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25万元/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六个月内连续两次更换均不满足要求视同不在岗时间。同时,发包人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本合同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不允许更换(不可抗力除外)。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5万元;承包人擅自更换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5万元。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本合同确定的关键岗位人员,一个月内到岗天数不得少于22天,由承包人采取指纹打卡等方式记录考勤情况,发包人进行检查。每缺勤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天/人,若一个月内缺勤超过三天以上的,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天/人。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法律法规禁止及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工程或工作。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禁止承包人将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工程或工作。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发包人对劳务性分包、不超过主体工程20%以内的分部工程分包、专业分包(如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室内装修、幕墙施工、园林景观、机电安装等工程)进行审核批准,禁止承包人将主体工程整体或大部分进行分包。承包人必须在分包合同签订7天前,将分包范围、工作内容、分包人资质、营业执照、关键岗位人员资格、合同报送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查,经监理人及发包人核准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同时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向监理人及发包人备案。未经发包人书面核准同意,承包人的分包行为视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勒令承包人及时纠正,如承包人拒绝及时纠正,发包人有权按照该分包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金额的10%对承包人予以违约处罚。对于分包工程,分包人不能按照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的工期、质量、安全及各项指令实施,经监理人或发包人连续两次整改通知仍不能达到要求时,发包人有权对分包工程进行单独分包,承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原分包队伍退场结算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分包管理费等费用。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3.7履约担保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向发包人支付履约保证金 元(按合同价款总金额的5%计取);在签订本合同后,发包人按履约保证金总额*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当期发包人审定的工程进度款÷合同价款总金额)予以退还,本合同工程全部完工后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并且不计任何利息和回报。(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金额为元(按合同价款总金额的5%计取)的不可撤消银行保函进行履约担保,保函在签订本合同前递交,保函的担保期限至工程完工之日止。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核验承包人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和工程费用,其结论必须经发包人审核确认;(2)检测验收工程用材料、构配件质量,其结论必须经发包人审核确认;(3)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应当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4)验收工程和确认付款,其结论必须经发包人审核确认;(5)未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由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承包人。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按照国家、湖南省、长沙市及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以及本工程招标文件等有关约定。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关于工程质量奖项的约定:根据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长沙先导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并经发包人审批后执行。本工程品质经评价达到精品工程等次,发包人根据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长沙先导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并经长沙先导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批同意后给予承包人奖励(无相关规定不予奖励);优质工程及以下不给予任何奖励(有关评价办法执行长先管发[2014]12号有关规定)。5.3隐蔽工程检查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最迟在该项施工作业开始前14天,将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监理人有明确要求时按要求执行。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在现场安装足够的监控设备,确保监理人及发包人对重点部位的施工过程、安全、质量进行实时在线远程监控,具体部位按照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进行。承包人须配备必要的打卡设备等,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实行打卡等管理方式,为安全管理提供真实准确的人员管理信息。上述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自行负责。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事故责任在第三方的,由承包人先行垫付处理的费用后再向第三方追索。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招标文件约定,无招标文件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开工日期前14天。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人应于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7天内给与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报发包人,承包人在三日内对修订意见确认并形成正式进度计划再次报批。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修改后的进度计划后3天内。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监理人对修订计划的审批不是对工程延期的审批,也不对确认的改进措施负责,只是督导承包人在有序组织、准备充分的状态下施工。修改后的进度计划不能按期完工,承包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在工程准备工作完成后,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提交开工报审表。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另行约定。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另行约定。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及时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顺延工期要求,有关合同价格调整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万分之二的违约金。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承包人在关键工期进度延误的,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如果承包人在前期关键工期进度延误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能确保下一个关键节点工期目标,上述关键工期延误处罚减半收取。关键工期延误后形成的后续关键节点工期顺延,不再视为工期延误,不进行二次处罚。当工程实际进度严重落后进度计划有可能造成工程不能按期竣工,而承包人没有在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的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计划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补救,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承包人施工承包范围,直至全部清场、终止合同,承包人应予服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0级以上台风;(2)长沙地区五十年一遇的雨雪冰冻天气。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按照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规定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执行。8.材料与设备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将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但不限于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1.1条有关约定)潜在供货商或品牌、规格、型号、数量、有关技术要求、质量验收标准、实际采购价格、供货时间计划等及时报送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审批;发包人有权对潜在供货商或品牌(承包人推荐或发包人选择的具备竞争能力的潜在供货商)、有关技术要求、质量验收标准、实际采购价格、结算价格等进行审核审批,并确定不少于二家候选供货商或品牌,发包人有权确定该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付款方式或另行签订有关购销合同;承包人应从发包人批准的候选供货商或品牌中择优选择有关供货商或品牌,承包人也有权优质优价选择不低于发包人批准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品质等要求的候选供货商或品牌。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或未按发包人审批要求采购的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有权要求清退出场,承包人应予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有关质量证明文件和采购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真实、合理的购销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监理人和发包人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审批并不能免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其采购材料与设备发出的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交付发包人。如果本合同项下承包人采购材料与设备系由第三方发出,则承包人需要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等证明以及委托第三方发货的手续、第三方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双方另行约定。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发包人另行确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规定。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0.3变更程序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所有工程(或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签证等审批手续。工程(或设计)变更、签证必须按《长沙先导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签证管理办法》(长先控发[2016]30号)《长沙先导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变更实施细则》(长先控发[2016]29号)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任何违背规定程序和权限的变更及签证,发包人均不予认可,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10.3.1.1变更规定(1)本合同工程累计变更费用增减金额超过100万元、或超过合同价款的20%、或虽未超过合同价款的20%但属本合同工程招标文件未包含的工程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补充编制工程预算,报送发包人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工程预算,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审定预算金额的50%。(2)不属于项目工程造价变更,应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双方遵照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等规定。10.3.1.2签证程序(1)承包人应在工程隐蔽和现场签证48小时前对签证工程量自检,及时准备签证资料。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发包人现场签证人员等签证各方按设计图纸或工程变更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复核已完工程量并当场签字确认。遇到与原设计地形变化较大的(估计增加填或挖土石方工程量超过3千方)原地貌复测或边坡收方等,发包人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测量,并以发包人确认的第三方测量成果作为签证依据。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并上报签证单的,视同放弃此项签证的相关权益。(2)现场签证实行承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现场签证人员三方共同联合签证方式。现场实地勘验,并各自在本人记录本上记录。勘验记录完毕,勘验各方在统一的签证表及附图、附表上签字确认(所有参与签证人员必须签署日期)。对签证原始资料,监理人及承包人现场代表应复印必要的影像留存。(3)参与签证的相关人员因故无法及时到场,监理人应电话告知现场签证详细情况,参与签证的相关人员应对电话内容进行记录,并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复核和签字确认。签证小组人员无故不到场参与签证的,视同认可此项签证。(4)隐蔽工程、临时工程、因设计方案调整导致的拆除重建工程的内容,必须对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办理工程签证。工程签证必须签认明确的工程数量。(5)未完成签证审批和备案流程的工程签证不得进入中间计量支付或工程结算。(6)长沙先导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本合约部负责对承包人现场签证进行审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按罚则进行处罚。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10.3.1.3签证格式(1)工程量签证单应使用发包人确认的统一标准格式。(2)签证单格式内容包括:签证依据、签证原因、签证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工程内容描述、具体工程量等,并附详图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复杂的计算式及附图应另附件(附件各方签字要求同正式签证)。10.3.1.4签证规范(1)所有签证应按签证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编号、及时签证。工程签证编号:AAA—BBB(签)—CCC;AAA---表示发包人名称(如洋湖、滨江、城投);BBB---表示项目号,(签)特指签证;CCC---表示流水号(签证编号举例:“城投—连塘路(签)—001”表示城投公司连塘路的第一号签证)。(2)所有签证必须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监理人由专业工程师及总监或总监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原则上不允许补签或插队签证。签证各方应用黑色碳素笔签署明确意见和日期。(3)签证工程量、价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工程量清单的根本原则发生矛盾的,或与设计图纸重复计量,应不予签证或签证无效。(4)现场签证应及时备留具有尺寸标注的影像记录作为今后现场签证检查及结算审查的依据。(5)现场签证原件一式5份,由承包人指定人员流转报批,其中:发包人备案1份、监理人1份、承包人3份(结算1份、备份1份、竣工资料备案1份),其它单位以复印件留存。10.3.1.5签证备案和审查(1)签证备案程序:由发包人按规定时限(节假日顺延)及时向长沙先导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本合约部报备书面资料,同时发送变更、签证电子台帐。(2)签证专项审查:成本合约部负责对报备的现场签证资料进行审查,包括资料的程序化、规范化、格式化等;针对重要项目、隐蔽工程、关键部位、重大工程量将进行专项重点审查。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3)签证违规处理:现场签证过程中,相关人员疏于职守、违反有关规定的,按发包人及长沙先导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承包人应及时办理签证和备案,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违反规定的,原则上不得进入工程结算。10.3.1.6签证备案资料包括:(1)现场草签见证记录(要求为原件)。(2)附件支撑资料包括:现场测量资料(必要时提供电子文档)、影像资料、工程量计算书及图表、有关会议纪要、局部图纸、工程造价资料(必要时提供电子文档)相关佐证资料。(3)现场检测及实验资料、地勘报告、验收记录、施工方案、设计技术交底、招标文件及答疑、投标文件及清单、补充协议等如与本次签证有关联,需要一并附上。(4)影像资料的要求:具有尺寸标注或参照物的现场彩色照片(必要时提供电子文档),照片清晰可辨、具备核实价值和代表性,采用JPG格式,拍摄时开启“日期时间显示”功能,严禁补拍、替代、使用图像处理软件修改等。对于隐蔽工程,应分别于施工前、中、后三个阶段各拍摄至少2张有代表性的照片或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应有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三方代表认可,如不按上述要求留存,则视同无影像资料。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本款的约定处理: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时变更项目不论工程量变更增减量大小,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计算变更项目工程价款;如项目变更取消,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该项目综合单价核减工程价款。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应变更项目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应变更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或类似子目价格组成中的分部分项单价的,参照类似子目或类似子目价格组成中的分部分项单价,由承包人申报,监理人(或代建人)、发包人及长沙先导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核定后作为结算依据。10.4.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或没有类似子目价格组成中的分部分项单价时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按以下计价规定执行: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1)执行发包人公示的最高投标限价审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定额标准及相关的取费标准、人工费、材料及设备费、机械费等),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2)当发包人公示的最高投标限价审定标准中没有新增及变更项目综合单价适用的人工费、材料及设备费、机械费标准及相关的取费标准时,则新增及变更项目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标准及取费标准执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且优惠后的费用不低于施工同期湖南省发布的最低费用标准;新增及变更项目调整的机械费按发包人最高投标限价审定时期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执行;新增及变更项目调整的材料、设备费按发包人最高投标限价审定时期《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预算价;没有预算价的材料、设备费及相关主管部门没有制定机械费价格标准的,由承包人申报真实、合理的市场价格及其依据,报监理人(或代建人)、发包人审核确定,长沙先导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审核确认。(3)承包人按以上规定编制、申报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同时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金额与发包人公示的最高投标限价总金额(均不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及不可预见费)计算的综合优惠率进行价格优惠后,确定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及长沙先导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核定后作为结算依据。10.4.1.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高于发包人公示的最高投标限价的价格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等)按发包人公示的最高投标限价价格办理结算。10.4.1.5上级主管部门抽查审计发包人公示的最高投标限价,发包人有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抽查审计结论对本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等合同价格内容进行相应调整。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承包人在经发包人审核和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复的设计文件基础上自主提出合理优化设计或施工建议,提高了经济效益而节约的费用,经发包人、长沙先导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费用后,按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等相关文件规定并经发包人审批后执行。10.7暂估价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方式确定: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审核确定招标文件和最高投标限价,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有权参与并审核确定中标单位、合同价格及需签订的相关合同条款;在承包人组织、发包人参与的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如果投标报价及有关商务条件超出招标文件和最高投标限价要求,有关各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等规定,重新独立组织该暂定价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因此延误的工期及费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负责组织招投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和最高投标限价、负责签订相关合同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本项目工期、品质及其它原因,经发包人书面函告,发包人可以自行组织本项目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含设计)等招投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和最高投标限价、签订合同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应无条件全力协助配合。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方式确定:其估价原则约定为:由承包人申报真实、合理、全面的市场价格及其定价依据,由监理人(或代建人)、发包人审核确认,长沙先导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有权最终审核确认;对于承包人不合理报价,发包人有权责成承包人进行修正,如果承包人拒绝修正的,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其它合格供应商进行报价及供应,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拒绝或阻挠。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同本合同专用条款10.7暂估价有关计价原则。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调整: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本合同范围内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仅限于合同附件12以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单列单项的材料设备费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价比例超过2%(含2%)以上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湖南省建设厅湘建价[2014]113号文的规定,根据长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施工同期《长沙建设造价》材料预算价或合理平均市场价格为依据,土建及市政工程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3%以内(含±3%),装饰及安装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5%(含±5%)以内,不予调整;超出上述涨降幅度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仅调整上述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相对应施工同期《长沙建设造价》中的预算价或合理平均市场价格与发包人公示的最高投标限价中明确的有关价格、缺项部分按照其对应时期《长沙建设造价》中的材料预算价或合理平均市场价格(审定程序同本合同专用条款10.7.2项约定的估价原则)超出上述涨降幅度以外的价差部分。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选择下列第1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合同价款计价约定:本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合同结算价款按照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本合同约定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总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一般自然灾害(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以外的自然灾害);因承包人施工方案变化引起的费用增加;承包人清单综合单价含盖的内容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发包人公示的最高投标限价所含盖的内容有漏项或描叙错误;承包人清单综合单价计算错误;实际工程量的增减对清单综合单价的影响;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的其他材料、人工费、机械费价格变化及其他政策性价格调整因素变化(发包人批准同意的除外)。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合同风险包干费已综合考虑在合同综合单价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风险范围内的情形,合同综合单价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1)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增减的,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2.3款约定的计量办法计算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增减量乘以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但合同综合单价不作调整;(2)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0.4款约定执行;(3)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款约定执行;(4)暂估价与实际价的变化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0.7款约定执行;(5)本合同其他条款明确约定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按相应条款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1、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款的额度:本合同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有关预付办法按通用合同条款6.1.6安全文明施工费执行。2、招标代理服务费本合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采取承包人委托发包人代扣代付的支付方式,在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发包人按照与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有关约定计取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一次性支付给本合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发包人确定的其它招标服务机构。招标代理服务费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计取和支付费用。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扣回的方式:1、预付款扣回办法的约定:本合同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实调整支付和扣回。2、由发包人代扣代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发包人有权在支付给承包人最近的工程进度付款中予以扣回。12.2.2预付款担保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本项目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工程计量必须要有承包人、监理人(或代建人)、发包人或长沙先导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参加。各方参与的现场签证代表应当如实签署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若在长沙先导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的现场签证专项审计或在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发现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等结算资料不属实的,以现场签证专项审计或工程结算审计复核结果为准。承包人应予积极配合。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本项目付款周期按月进行。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必须填写标准表格并附有工程中期计量证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实,发包人会同监理人审核后方可拨付。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三份。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合同的有关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本项目计量周期为一个月,承包人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上个月计量周期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为每月20日,监理人在5天内完成该报告的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在下一个计量周期前。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1)本项目除按合同专用条款12.2.1约定预付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外,不支付其它预付款;(2)工程进度款按发包人及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已完合格工程费用的40%按月度予以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前累计支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60%;(3)本合同范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支付至经发包人及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已完合格工程费用的70%,以上累计支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70%;(4)本合同范围工程竣工资料备案完毕并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原件档案资料(因发包人原因除外)、工程结算最终审定后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累计支付至终审结算价款的95%;(5)本合同范围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保修义务后,发包人无息付清合同结算价款。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逾期付款金额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违约金。在承包人不及时提供合法发票、付款资料不完备或承包人有严重违约时而导致发包人延迟或暂停付款的,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3、其他约定:(1)发包人向承包人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的;2、发票联和抵扣联;3、批量货物还需提供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开具的货物清单),并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供发包人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承包人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承包人需依法向发包人重新开具发票,并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向发包人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承包人开具发票不及时给发包人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3)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材料品目、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承包人收取价外费用的,需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要时,发包人需协助承包人提供开票所需资料。(4)如果承包人是一般纳税人,承包人应提供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同等条件下,发包人有权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可以进行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当期应纳增值税。(5)发包人采取汇款/支票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6)发包人需要委托第三方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由发包人负责提供委托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除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外,还应执行以下规定: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内容和份数的约定:四套(其中竣工图六套)。(1)承包人在竣工验收通过后28日内向发包人移交全部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各四套(其中:两套用于发包人存档、一套用于档案馆存档、一套用于监理人存档)。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2)承包人移交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必须符合《长沙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规定》有关要求。(3)移交档案馆存档的竣工资料必须按照长沙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项目建成后,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湖南省和长沙市的有关规定(下称竣工验收规定)协助发包人完成竣工验收,此等竣工验收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明的文件: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设(2001)103号文;③《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④《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令第279号令和建设部第78号令切实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建办(2001)103号);⑤《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建设部第491号)⑥国家、湖南省、长沙市等有关规定。(4)竣工验收由发包人(或授权代建人等)组织,并由监理人、承包人、勘测、设计等单位代表组成验收委员会,在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按照竣工验收规定进行;承包人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委员会的工作,对验收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整改,并承担相应费用,因承包人原因,致使本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包括不能一次性合格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指令其他具备资质的单位完成,并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的费用。(5)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自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按照竣工验收规定向法定备案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的备案;除按照竣工验收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相关部门备案外,承包人还应当自留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并予以妥善保管。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除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外,还应执行以下规定: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万分之二的违约金。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6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全部完整的结算资料,办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必须按国家及湖南省、长沙市工程预结算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要求进行编制。在合同约定的结算资料提交截止日期以后,发包人不再接收承包人增补的任何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价格凭证等资料),承包人送审的结算资料中若有漏报项目及费用均作为让利给发包人,最终结算不予调整。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结算申请单的约定:(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按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及长沙先导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查、审计时限等按照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及长沙先导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最新有关文件规定执行。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如果长沙市审计局、长沙市监察局等上级主管部门抽查审计本项目结算,上级主管部门抽查审计结论作为双方终审合同价格及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最终依据,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出有关函文后30天内退回已经多支付的工程款,逾期未退还的费用,发包人按每天0.06%向承包人收取逾期违约金。(2)在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范围内,施工措施项目费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施工措施项目费清单综合单价或项目包干价办理结算(暂列金额、暂估价及设计变更除外)。本合同按包干单价或包干总价方式计取的项目费用则已包含全部费用,包干结算。(3)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文件规定需计入合同结算价但实际上由发包人代缴的费用,以及由发包人代缴代扣的费用,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支付及财务决算时代缴代扣。(4)承包人对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本项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专项费用的投入,不得降低标准。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检查承包人制定的安全文明费使用计划和按计划实际投入情况,承包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不达标的,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承包人因降低标准和不按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节余下来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发包人可对该部分工程量按实签证和办理结算、核减承包人节余部分,并对该节余部分进行一倍违约处罚。(5)为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承包人上报发包人的本合同工程结算金额不得高出最终审定金额的10%,否则,超过最终审定金额10%以上的相关结算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以内的结算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或有关审计部门承担,有关结算审计费用按发包人与造价咨询机构签订的有关咨询服务合同约定计取和支付。(6)任何一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妥相关手续的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均不能计量和办理结算。(7)关于竣工结算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承包人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报送结算资料,或不配合发包人或发包人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结算审核审计工作的,发包人或发包人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单方确认工程结算结论。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结算书面审核意见超过28天既未提出异议,也不予以确认的,视为承包人认可该结算审核意见。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三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本合同约定付款时间10天前。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12.4.4有关约定。(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12.4.4有关约定。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5%的工程结算款;(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相应顺延竣工日期,但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逾期付款金额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违约金。(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不需承担违约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纠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相应顺延竣工日期,但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相应顺延竣工日期,但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相应顺延竣工日期,但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见专用合同条款16.2.2。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除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外,还可要求承包人按签约合同价的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除应当按承包人和监理人要求更换外,还应当按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相应签约合同价的两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按签约合同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品质评价要求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工程等次,承包人按终审合同价格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对不合格工程不予计价,不合格工程的清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每撤离一台设备或每撤离一批次材料,应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违约金;(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果承包人在前期关键工期进度延误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能确保下一个关键节点工期目标,上述关键工期延误处罚减半收取。关键工期延误后形成的后续关键节点工期顺延,不再视为工期延误,不进行二次处罚;如造成工程延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还应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二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按发包人委托第三方修复发生的实际修复费用的两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按签约合同价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8)承包人如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包人经调查属实,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代扣支付,并收取10万元/次的违约金。(9)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10)承包人在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验收合格并签字同意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次。(11)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违规违约现象提出整改要求或指令,承包人不及时整改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次/天。累计3次后,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次/天。(1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鼓动或引导民工及其他人员聚众阻拦施工、阻碍发包人和监理人员正常工作,或以暴力威胁甚至伤害发包人和监理人员。若发生此类事件视同承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除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次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13)经发包人或监理人检查,如发现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或其它单位人员没有戴安全帽的,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违约金人民币100元/人/次。(14)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周报》、《月报》等文件,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元/天/次违约金。(15)承包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符合长沙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规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电子磁盘资料等,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16)承包人拒不执行或以任何理由消极响应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变更等书面指令,每次支付人民币10万元违约金,经发包人再次书面要求后仍拒不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自行组织实施、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以解除合同。(17)承包人在工程实施阶段向发包人申请确认新增及暂估价材料、设备的结算价格,发包人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时签字确认。承包人对签认价格有异议,仍然应该积极组织采购,并将真实、合理的购销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提供给发包人进一步确认,承包人不得以停工等方式要挟发包人作出让步,否则,因此造成工期延误及发包人损失的,每延误工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延误工期10天以上,经发包人书面要求后仍拒不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自行组织实施、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以解除合同。(18)对于本合同未予以明确规定处理办法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次。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19)本合同第四部分《合同附件及格式》的有关规定。依据本条以上各款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发包人可在承包人当期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但发包人扣款前应向承包人发出扣款通知单或支付违约金通知单。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按承包人已完并验收合格的工程相应终审合同价格的80%进行结算。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按实际采购价的80%支付费用,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不需支付费用。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双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税收政策调整等情形。。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6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本项目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附件1.协议书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2.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附件12:可调价格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附件13: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附件14: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附件15: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附件16:廉政责任协议书3.其他附件: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附件17: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项目建设部关于先导区管委会直接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考核评比办法附件18:先导区管委会直接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9: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直接投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试行)[长先建发[2009]6号]附件20: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政府投资市政道路基层施工质量控制要点[长先建发〔2009〕12号]附件21:长沙大河西先导区市政道路沥青面层SBS改性沥青及沥青混合料技术要求[长先建发〔2009〕11号]附件22: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直接投资市政道路工程沥青面层质量控制要点[长先建发〔2009〕7号]附件23: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直接投资项目工程品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长先管发〔2014〕12号]附件24:长沙先导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签证管理办法(长先控发[2016]30号)和工程变更实施细则(长先控发[2016]29号)附件25: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6:长沙先导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成本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稿)160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179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179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179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城市道路工程为3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为3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179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79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179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备注179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质量管理材料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其他人员179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质量管理材料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其他人员179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附件8:履约担保(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179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179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附件9: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名称):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179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179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附件10:支付担保(承包人):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小写:)。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179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四、代偿的安排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179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六、免责条款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解决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传真:179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年月日附件11:11-1:材料暂估价表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79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79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79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附件12:可调价格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工程名称:工程编号:序号材料设备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质量标准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备注发包人(公章)监理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18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附件13: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如下: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出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的处理。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五、承包人要求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JGJ59-99)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六、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项目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详细施工方案必须按经专项审查批准后的方案实施。18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七、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2000年10号文件要求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十三、本协议作为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上。附件14: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场地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2、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1000元人民币/次)。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2)未严格控制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慰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5、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承包人进行2000—50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6、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处理款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发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三、其他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附件15: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在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二、双方要认真贯彻“建设单位负责,承包人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三、根据长沙市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遵守如下规定:1、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文明施工实施方案。2、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设置专项包干使用文明施工经费,不得挪作他用。3、工地应设置专职文明施工安全员,做到佩证上岗、动态管理,及时收集、记录、整理、管理台帐等技术资料。4、工地的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醒目的施工标牌,标明下列内容:(1)工地总平面图:标明工地方位及管理、生产、生活、各类材料、机械设备设置的区域;大门进出口、便道以及水电的走向;现场安全标志和宣传标语、横幅布置等。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2)工程概况牌:注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主要结构类型及管道口径和道路总面积、总长度;建设、设计、施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等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及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的姓名;开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3)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5、施工现场应按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要求,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1)工地周边应设置不低于2.2米的彩钢板围护,围护要牢固、顺直、整洁、美观。(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分隔。(3)设置连续、畅通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有《排污许可证》,严禁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4)施工区域内应设置能保证施工安全的夜间照明和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5)各类材料、机具设备按工地总平面图的布置,在固定场地整齐堆放,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6)施工现场便道硬化平整,工地出入口5米内应用水泥硬化,硬化宽度不小于出入口宽度,并配备必要的车辆冲洗设施。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无建筑垃圾。6、施工现场应按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通风照明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厕所、化粪池、简易浴室、更衣室、生活垃圾容器等职工生活设施,落实专人管理。厕所便池贴瓷砖,必须有冲洗设备,并保持清洁卫生。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孽生。7、工地工人宿舍应符合卫生要求和居住条件,地面应用砼硬化,照明电线敷设应符合规范,不得任意拉线接电。宿舍应保持整洁有序,不得男女混杂居住及居住与施工无关的人员。8、施工现场设有食堂的,应符合长沙市职工食堂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配备冷冻、冷藏设备,其位置应远离厕所、垃圾容器等污染源,炊事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岗位培训合格证。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施工现场应设置茶桶、保障茶水供应。9、建筑垃圾和其他散体物料装运应实行车辆密闭式运输,冲洗干净后出场,运输过程中严禁沿途抛、洒、滴、漏。10、承包人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工地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重点部位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11、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1)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防洪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通畅、安全。(2)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噪声。(3)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泥浆水、废弃物、杂物影响周围环境,伤害过往行人。(4)随时清理建筑垃圾,控制工地污染。(5)控制夜间施工作业,确需夜间作业的,必须事先向环保部门申办《夜间施工许可证》。(6)运用其他有效方式,减少施工时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7)遵守交通管理规定,不得使用人力车、三轮车向场外运输建筑垃圾、废土、物料。12、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按照市政职工职业道德规范文明作业。(2)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未经沉淀池沉淀不得排放。(3)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空旷地带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内。(4)施工中不得随意丢弃废土、旧料和其他杂物。(5)施工中应注意清理施工场地,做到随做随清。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13、承包人应确保工地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安全。施工中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道路交通堵塞,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14、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堵塞或损坏的,应立即疏浚或修复;对工地周围的单位和居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四、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对承包人按责任违约每次处罚0.5~1万元违约金。五、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六、本协议作为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有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附件16:廉政责任协议书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为了保证甲、乙双方合作的公平和公正,预防甲方利益受到双方经济合同之外各种不正当行为的损害,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协商,一致认为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条款的合作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保证合作双方员工的廉洁自律,保护国家和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据此,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个人装修住房或为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的宴请、健身和娱乐等活动。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五)不得向乙方介绍或推荐其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参与乙方同甲方建设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装修住房或为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以下相应处理;乙方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应返还甲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全额赔偿甲方的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乙方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开支费用或发放报酬,此事一经查实,乙方应按报销或发放报酬的金额的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甲方人员索贿,乙方不向甲方举报且满足其要求的,或乙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的,此事一经查实,乙方应按行贿的金额的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第五条 本责任协议书作为甲、乙双方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 本责任协议书的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主合同结算完成、款项支付完毕时止。第七条 本责任协议书按主合同份数制作,甲、乙方按收执主合同份数收执。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一、编制依据1.相关依据详见预算评审报告。2.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3.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控制价及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任何投标人不得擅自更改。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认真核对。二、工程量清单另册注:1.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复印件(姓名须与投标文件中的印鉴一致)。2.所要求提供的报价表格参照发布的上限值表格格式,即工程量清单上有表格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工程量清单上没有表格的,投标人可以不提供。3.投标报价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规费和税金按照国家和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费率和税率标准计算。4.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不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公路定额人工(含机械工)按有关规定执行。5.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暂列金额按招标人公布的金额报价。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第六章图纸(另册)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标准及要求按现行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执行。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函部分格式正本(或副本)(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二)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提供)五、投标保证金六、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二)主要人员简历表附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附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七、拟分包计划表八、资格审查资料(8.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8.2)近年财务状况表(8.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8.4)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8.5)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表(8.6)证件复印件(8.7)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8.8)企业通过安全认证情况、企业信用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8.9)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获奖情况(8.10)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发生情况九、其他十、承诺书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致:(招标人名称)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人民币(大写):元RMB¥:元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不可预见费RMB¥:元;直接费用:RMB¥:元费用和利润:RMB¥: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RMB¥:元,规费:RMB¥:元,其中社会保险费:RMB¥:元;建安工程造价:RMB¥:元销项税额:RMB¥:元附加税费:RMB¥:元其他项目费:RMB¥:元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RMB¥:元,暂列金额(含不可预见费):RMB¥:元,BIM专项费用:RMB¥:元;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二)投标函附录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序号条款内容招标文件要求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负责人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姓名:资质等级2工期日历天天数:日历天3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工程要求4保修要求保修三年并按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执行5缺陷责任期按合同约定6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按合同约定7分包无8逾期竣工违约金按合同约定9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按合同约定10预付款额度按合同约定11质量保证金额度按合同约定…………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注:1、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请另准备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一份,开标会时单独提交。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三、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注:(注:此《授权委托书》必须另单独备一份原件与投标文件同时分别递交以供开标时现场监委和业主方审核,未单独递交或不符合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四、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提供)牵头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成员二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费用的结算自愿转入联合体牵头单位基本帐户,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进行分摊。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8.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五、投标保证金附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六、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姓名性别执业或岗位资格证明拟在本项目担任的工作岗位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身份证号码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二)主要人员简历表附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项目负责人应附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或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社保证明复印件及无在建工程项目的承诺书,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共同盖章认可的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姓名职称职务年龄拟在本工程任职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级建造师专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号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工程概况说明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注:项目负责人在湖南省内的无在建证明由行政监管部门统一登录网站查询。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附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除项目负责人以外的招标文件要求配备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附岗位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保证明复印件,安全员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复印件,其中项目技术负责人还须附学历证和职称证,不需附岗位资格证书。主要业绩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共同盖章认可的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岗位名称姓名年龄性别毕业学校拥有的岗位资格专业职称岗位资格证书编号工作年限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注:1.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在建项目情况:省内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建工程情况和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湖南省内在建工程情况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为准;省外企业提供拟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官方查询网址及查询结果的复印件。2.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须书面提供证书真伪查询官方网站网址及查询结果复印件。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七、拟分包计划表序号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拟选分包人备注拟选分包人名称注册地点企业资质有关业绩123123123123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八、资格审查资料(8.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负责人人员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8.2)近年财务状况表备注:在此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8.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备注:1.类似项目有效时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竣工验收的工程为有效,以竣工验收单上建设方注明时间计算。2.本表后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共同盖章认可的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8.4)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备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8.5)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表类别序号发生时间情况简介证明材料索引诉讼情况仲裁情况说明:1、有效时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为准。2、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认定投标人有违法行为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8.6)证件复印件包含: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除外)、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等。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8.7)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8.8)企业通过安全认证情况、企业信用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8.9)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获奖情况序号工程名称获奖时间奖项名称证明材料索引注:1、有效时间:招标文件规定。2、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为拟任项目负责人在其他项目中以项目负责人职务承担的工程。3、附工程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复印件。(8.10)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发生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的发生情况(其中企业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的记录为有效,附有关文件或资料复印件;拟任项目负责人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24个月内的记录为有效,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复印件)近年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序号发生时间简要情况说明证明材料索引九、其他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十、承诺书(招标人名称):我方在此声明:1、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招标文件要求配备的关键岗位人员现阶段均没有担任任何在建工程项目的职务并保证本工程施工阶段坚持值守工地。保证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能够按期到位,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一般情况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总人数低于50%),严格按程序办理。2、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不是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不是本项目代建人或者与本项目代建人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或者不存在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不是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与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或者不存在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3、我方目前生产经营状态正常,没有被责令停业、没有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4、我方保证投标文件提供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特此承诺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第二部分商务标部分格式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正本(或副本)(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目录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略)注:1、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影印件(姓名须与投标文件中的印鉴一致)。2、所要求提供的报价表格参照发布的上限值表格格式,即工程量清单上有表格的,投标人必须提供。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投标报价书按湘建价[2014]113号、湘建价[2014]35号、湘建价[2016]72号、湘建价[2016]134号、湘建价[2016]160号规定。签字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报价书包括以下内容:(1)B.3:投标总价封面(2)C.3:投标总价扉页(3)附录C:工程计价总说明(4)D.1: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一般计税法)(5)D.3: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一般计税法)(6)E.1: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与造价表(一般计税法)(7)E.3:清单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表(8)E.4:清单项目人材机用量与单价表(9)E.5:清单项目费用计算表(综合单价表、一般计税法)(10)E.7: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费表(11)F.1: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一般计税法)(12)F.3:暂列金额明细表(13)F.4: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14)F.5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15)F.6计日工表(16)G.7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17)J.2人工、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机械用量汇总与单价表注:1、其中商务部分中E.3《清单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表>、《E.4清单项目人材机用量与单价表》、《E.5清单项目费用计算表(综合单价表、一般计税法)》提供一份。2、以上表格如为空白表格,可不提供。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略)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B.3投标总价封面工程投标总价投标人:(单位盖章)年月日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如计价软件(须通过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测评的软件)打印出的表格格式与本文件规定的格式有差异时,以计价软件打印出的表格为准。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技术标部分格式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招标编号:)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221
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防洪保安工程潇湘北路堤防三期(三汊矶—星月路)K0+000~K3+540段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内容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施工平面布置图);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5、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网络图);6、资源配备计划;7、主要项目管理人员;8、施工设备;9、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注:如有合理化建议,不单独列出,各投标人将相关内容融入各相应章节。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