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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试运行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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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试运行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  【摘要】为最大化发挥港口工程的作用,阐述港口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和港口工程试运行的必要性,根据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的条件,结合工作经验,指出港口工程试运行存在的问题,建议以法规形式明确试运行期的管理模式及试运行报告的规范化格式。  【关键词】港口工程;试运行;规范化  1港口工程建设的重要性  港口的枢纽作用日益突出,港口工程的建设也将成为重中之重。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正确引导港口建设项目的健康发展,最大化发挥港口的枢纽作用。  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其第19条规定: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其第7条第3款规定竣工验收条件: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港口工程经过试运行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考虑到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所应具备的条件,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最多不超过1年。对试运行期超过1年的港口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以上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于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建设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使得港口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得以保证。  2港口工程试运行的必要性  港口工程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评定合格、质监验收合格交工后,港口水工建筑物与港口设备工程之间的联动仍需要一个时期来互相磨合。对港口工程主要设施进行试运行检验,能真实、全面地反映出港口工程主要设施运行状况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总结出港口工程后期管理和经营最适宜的模式和方法,从而在正式对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能最大化发挥港口运输枢纽的重要作用。由此可以看出,与一般的土木工程不同,港口工程交工验收后进行一段时期的试运行是必要的。  3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  (2)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  (3)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   (4)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5)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  (6)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  (7)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  4港口工程试运行存在的问题  港口工程经过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后,才具备正式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的必备条件。《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通知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有规范化的格式及内容要求,但对试运行的规定则过于简单化:①没有明确规定试运行期港口工程各参建单位及行政管理单位应如何进行试运行期管理;②试运行报告无规范化的格式及内容要求。这样就导致港口工程的试运行流于形式,试运行期满的报告由于没有基础数据为依据,过于空洞,不具备为竣工验收及日后港口经营管理提供可靠依据的功能。港口工程虽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试运行,但并没有真正起到相应的作用,只不过是履行了一个过程。   笔者曾参加多个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在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竣工报告等资料都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整理,比如建设、设计、监理、质监的工作报告内容均能全面完整地反映该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控制方面所开展的工作及状况评价,但对该工程试运行的报告往往只有寥寥几句,大话套话,一带而过。对码头吞吐能力的核算并没有与试运行期间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进行计算,试运行报告的格式也是五花八门。通过与多家港口建设单位沟通了解,归结起来原因还是国家法律法规对港口工程试运行没有统一的要求,导致港口工程各参建单位并不知道该如何开展试运行期的工作,该如何去总结试运行期的工作报告。  5建议  笔者结合多年来的工作经验,认为港口工程试运行是必要的,但要想从真正意义上发挥港口工程试运行期的作用,港口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对如下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建立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数据库:  (1)试运行期到港船舶类型、吨位的详细统计,以真实的数据来核算港口吞吐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2)试运行期设计船型到港时码头状况的记录,以及超过设计核定等级的船舶到港时码头状况的记录,为码头正式投入运营后的日常管理提供可靠的技术参考;  (3)水工建筑物、仓库、堆场、道路等沉降、位移观测的详细记录,为码头工程日常管理提供技术参考;  (4)港池、航道河床冲淤情况的定期记录,以利于港口经营单位制定港池、航道河床管理制度,确保到港船舶安全靠、离港口;  (5)导航、助航设施使用情况的定期记录,用以考核所设计的设施是否满足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  (6)机械装卸设备使用及维护、维修、保养情况记录,一方面用以考量机械装卸设备与码头吞吐量是否匹配,另一方面为日常运营期维护、保养制度的建立提供依据;   (7)环保、劳动安全、消防设施调试、保养及演练情况记录,为编制港口的正常运营制度提供依据;  (8)与试运行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管理模式及管理方法记录,用以编制最有效的港口管理模式;  (9)试运行期事故应急预案处理情况记录,最大化确保港口的安全运营。  通过以上试运行期的详细记录,建设单位就试运行期发现的问题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共同制定解决方案,以及港口工程正式竣工后管理的方法和对策。这样,一方面能够对港口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延长港口工程成品的使用寿命;另一方面能够科学合理地对港口进行经营,确保投入运营的港口工程最大化发挥作用。  6结语  建议有关部门以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港口工程试运行期的管理模式及试运行期满后试运行报告的规范化格式,为竣工验收提供量化依据,为高效率发挥港口的运输枢纽功能提供技术参考,从而使港口工程建设沿着科学发展观的道路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