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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向外不小于米、省道两侧绿化带控制宽度自道路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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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1第一节一般规定1第二节建筑容量2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4第一节建筑间距4第二节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6第三节 建筑退让7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城市景观9第五节 停车设施11第六节绿地13第七节居住区配套设施14第四章交通设施规划管理15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18第一节供水及排水工程18第二节能源工程19第三节管线综合20第四节环境卫生工程21第五节城市防灾设施22第六章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管理23第一节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23第二节农村社区建设工程管理27第七章附则27附录29一、术语解释29二、计算规则31三、附图33四、附表39五、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名录4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市规划区内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第三条【实施要求】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适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用地性质分类】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具体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第六条【用地性质确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其规划成果合理确定。第七条【用地适建性】建设用地的划分与使用应遵循相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相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相容性的根据附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确定。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附表1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第八条【用地范围确定】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46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九条【控制内容与原则】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规划区范围内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第十条【控制指标】居住用地(R)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表一规定控制;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和行政办公用地(A1)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表二规定控制;工业用地(M)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物流仓储用地(W)参照工业用地进行控制。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和行政办公用地的地下容积率根据市政、人防、停车等设施的配套建设标准进行控制。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当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表一居住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S<33≤S<20S≥20地上容积率地下容积率建筑密度地上容积率地下容积率建筑密度地上容积率地下容积率建筑密度居住用地1—3层0.95-35%0.9-32%0.8-30%4—6层1.7-32%1.6-30%1.5-28%7—11层2.50.728%2.40.626%2.20.626%12—18层3.50.924%3.00.824%2.80.720%≥19层4.51.120%3.60.920%3.20.818%备注:1、S-用地面积(公顷)。2、建筑层数计算:从建筑室外地坪正负零开始计算第一层至建筑屋顶。顶部跃层及高度低于2.2米的夹层及设备层不计算建筑层数。3、本表规定地上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指标为上限值,地下容积率为建议值。4、当非居住建筑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30%时,应根据实际建筑功能重新划分地块并分别制定相关容积率指标。5、建筑层高达到附表3(《住宅、商业、办公等建筑设计层高与核增系数对应表》)所规定的高度,按建筑面积计算标准,计算核增建筑面积。46 表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和行政办公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S<3S≥3地上容积率地下容积率建筑密度地上容积率地下容积率建筑密度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和办公用地H≤151.80.660%1.60.655%15<H≤242.70.950%2.50.945%24<H≤504.51.645%底层为大型商业裙房时为50%3.61.340%底层为大型商业裙房时为45%50<H≤1006.02.140%5.01.835%H>1007.02.535%6.02.135%备注:1、S-用地面积(公顷),H-建筑高度(米)。2、建筑高度计算:平屋顶建筑的高度由室外地坪正负零算至檐口顶面或女儿墙顶面,坡屋顶建筑的高度以坡度26度为线,低于计到檐口,高于计到屋脊。3、本表规定地上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指标为上限值,地下容积率为建议值。4、建筑层高达到附表3(《住宅、商业、办公等建筑设计层高与核增系数对应表》)所规定的高度,按建筑面积计算标准,计算核增建筑面积。第十一条【成片开发控制】项目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查。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一、表二和国家、省有关规定适当调整。第十二条【零星地块控制】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地块要纳入片区统一规划设计。其可以与周边地块统筹的,有关部门应对其有计划的拆迁、收储,达到统筹开发条件后统一出让,连片开发;近期无法与周边区域统筹改造且确需改造的地块,可采取房屋征收、产权置换等方式腾出,用于社区卫生、换热站、变电站等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或绿地与广场用地建设。第十三条【竖向分层】开发利用地下公共空间,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地下公共空间按竖向开发利用的深度可分为以下层次:(一)浅层空间:地下0-10米(含10米);(二)中层空间:地下10-30米(含30米);(三)深层空间:地下30-50米(含50米);46 (四)大深层空间:地下50米以下;地下建设工程应当在地下空间规划及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空间层次内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层次空间。规划条件无明确规定的,开发深度应当控制在地表以下10米范围内。因项目实施有特殊需求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第十四条【竖向避让原则】同一深度地下设施在彼此产生冲突时需相互避让,避让原则如下:(一)人和车产生矛盾时,行人空间优先;(二)地下民用设施与市政设施产生矛盾时,市政设施优先;(三)交通和管线产生矛盾时,管线优先;(四)不同交通形式产生矛盾时,根据避让的难易程度决定优先权。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十五条【建筑间距的概念与计算】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特指日照间距,即正对受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至受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含阳台)的最小距离(如图1-图5所示)。正对范围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以及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或正东、西向)所构成的区域(如图6所示),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遮挡建筑物外挑阳台、走廊、屋顶挑檐等对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形成日照遮挡的,应当按其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建筑间距。第十六条【建筑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东西向包括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住宅建筑朝向以南向计。第十七条【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如图7所示)。46 同一裙房之上的生活居住类建筑,计算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裙房高度(如图8所示)。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四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相对面的宽度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及女儿墙顶部透空栏杆等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但应纳入日照阴影分析范围之内。规划阶段确定日照间距时所用建筑相对高度,以住宅层高3m,办公层高3.6m,商业层高4.5m计;建设阶段依实际建筑层高且不低于规划阶段建筑层高计。第十八条【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正向间距】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如图9—图12所示)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6层(含6层)且19米(含19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1.6倍,且不小于20米。(二)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19米以上的最小间距满足以下要求:建筑高度(米)计算公式(米)最小间距(米)H≤19H*1.62019<H≤36——3036<H≤70(H-36)*0.35+3036H>70(H-70)*0.3+42——注:H为计算日照间距时的建筑相对高度。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如图13所示)应满足下列规定:(一)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20米。(二)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上、50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25米。(三)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0米(含50米)以上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30米。第十九条【生活居住类建筑间侧向间距】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的侧向间距(如图14所示)应满足多(低)层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小于8米,高层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各种层数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的侧向间距不小于15米,如有飘窗,应从飘窗外侧起计算侧向间距。46 第二十条【其他侧向间距】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与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如图15、图16所示)的侧向间距按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规定控制。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与非生活居住类建筑主要朝向的侧向间距,按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与主要朝向的规定控制。第二十一条【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南北向正向间距宜满足下列规定:(一)南侧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5倍,且不小于15米;(二)南侧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20米;(三)南侧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含50米)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25米。非生活居住类建筑东西向正向间距根据较高建筑的高度,按照南北向正向间距的0.8倍控制;山墙与主要朝向的建筑间距,根据主要朝向建筑的高度,按照南北向正向间距的0.8倍控制。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多(低)层与多(低)层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小于8米;(二)多(低)层与高层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小于15米;(三)高层与高层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小于15米。第二十二条【其它间距要求】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第二节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第二十三条【应当进行日照分析的情况】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可能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在6层且19米以下的住宅依照日照间距系数1.6确定间距)。第二十四条【申报项目建筑日照要求】申报生活居住类项目建筑日照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住宅南向房间(含阳台46 )以及学生宿舍、职工宿舍的南向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二)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的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三)医院病房楼南向病房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四)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普通教室及其他教育用地内的南向普通教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五)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和寝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其必备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测定日照时间的窗台高度按离室内地坪0.9米高度计算。第二十五条【日照分析范围】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6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20米(如图17所示)。第二十六条【不纳入日照分析对象的情况】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一)违法建筑以及临时建筑;(二)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三)二层及二层以下简易住宅(含城中村住宅);第二十七条【日照分析委托】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日照分析工作,或者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第二十八条【日照分析报告】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符合《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并且由潍坊市规划局规划管理技术中心进行审查与审核。需进行多点沿线分析的,日照分析报告须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照时间,并绘制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位置。需进行窗户分析的,日照分析报告须计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间,并列出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第三节 建筑退让第二十九条【退用地界线】46 多层建筑退让南侧用地边界不得小于7米,退让北侧用地边界不得小于15米,退让东西用地边界不得小于4米。高层建筑36米及以下的,退让南侧用地边界不得小于10米,退让北侧用地边界不得小于20米,退让东、西两侧用地边界不得小于7.5米。高层建筑36米以上的,退让南侧用地边界不得小于12米,退让北侧用地边界不得小于24米,退让东、西两侧用地边界不得小于7.5米。用地边界既非东西又非南北向的,用地界线走向小于45度的,参照南北向建筑间距的标准执行,大于或等于45度的,参照东西向建筑间距的标准执行。用地界线外为绿地、广场或非建设用地的,各类建筑的退用地界线距离不应减小。第三十条【退道路红线、绿线】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退道路红线、绿线的距离应当满足下列规定:(一)一般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退让主干道(红线宽度≥40米),主立面不少于20米,山墙面不少于15米;退让次干道(红线宽度30米-40米),主立面不少于15米,山墙面不少于10米;退让城市支路(红线宽度20米-30米),主立面不少于10米,山墙面不少于5米。一般建筑退让各级道路绿线不少于5米且不低于退道路红线的标准。(二)大型公建(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超高层建筑(高度100米以上)退让道路红线:退让主干道,主立面不少于30米,山墙面不少于20米;退让次干道,主立面不小于25米,山墙面不少于15米;退让城市支路,主立面不少于20米,山墙面不少于10米。大型公建、超高层建筑退让各级道路绿线不少于5米且不低于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三)旧区改建项目以及商业步行街、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可以减小,但不少于应退距离的80%。(四)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五)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篷、阳台、招牌、灯饰等不建议超出建筑红线,若同意外挑,外挑进深应加以控制。第三十一条【退道路交叉口】46 一般建筑退让道路交叉口:退让主干道交叉口不少于25米;退让次干道交叉口不少于20米;退让城市支路交叉口不少于10米。大型公建、超高层建筑退让道路交叉口:退让主干道交叉口不少于35米;退让次干道交叉口不少于30米;退让城市支路交叉口不少于25米。不同等级道路平面交叉,按照相邻两边较高等级道路退让距离标准执行。(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第三十二条【退高架】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20米。第三十三条【退铁路及公路】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铁路专用设施除外),退铁路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沿公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公路专用设施除外),无绿化带的,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有绿化带的,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且不低于退道路红线的标准。第三十四条【退河道】沿河道两侧建筑退绿化带(含疏浚路)的距离多层及以下建筑不小于6米,高层建筑不小于10米。第三十五条【退架空电力线】沿架空电力线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退线路保护区的距离不小于3米。第三十六条【地下建筑退让】(一)地下建筑退用地界线、规划主次干道、河道绿化带的距离均不小于5米,退规划支路和绿线的距离均不小于3米;且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的0.7倍;(二)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三)市政公用类建筑的退让距离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四)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第三十七条【退原油、液态液化石油气管线】原油、输气、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独立的人群密集的房屋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城镇居民点、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75米。敷设在地面的输油管道同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增加1倍。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城市景观第三十八条【一般规定】46 建筑物的高度应当根据项目区位、用地条件、功能要求、周边建筑及景观要求合理确定。高层建筑(高度50米以上)三栋以上组团,不得采用相同的建筑高度,要形成不少于10米的高低错落的景观效果。第三十九条【保护建筑周边区域】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评议后核定。在十笏园、杨家埠、坊茨小镇等历史风貌区及有特殊要求的景观片区新规划建设项目,建筑天际线不得破坏整体环境尺度。十笏园、杨家埠、坊茨小镇等历史风貌区周边建筑,要与整体环境相协调。第四十条【净空要求】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是指建筑物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避雷针等,其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建筑外部景观】沿城市干道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不得设置开敞阳台。垂直于城市干道的住宅建筑不得与沿路的商业建筑插建;沿河道两岸和山体周边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沿各类城市公园、广场周边的建筑,应当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第四十二条【建筑外墙】建筑外墙装饰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环保、美观的要求。建筑空调室外机搁板、管道等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其位置和形式应当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设置装饰构件。住宅建筑必须进行空调、落水管隐蔽设计,并实现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位于重要城市界面(沿河、沿广场及红线宽度50米及以上主干道两侧)建筑外观应进行“公建化处理”,外饰材料以石材等高档外装材料为主。第四十三条【建筑面宽】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新开发建设项目的沿街建筑连续长度沿城市主次干道商业建筑面围合比例,沿东西向道路,建筑南北向部分不得超过项目该临街面净用地长度的70%;沿南北向道路,建筑东西向部分不得超过项目该临街面净用地长度的40%。规划区内明确规划为商业街的不受此限。(二)沿城市主次干道、沿河道两侧新建设的高层住宅建筑面宽不得超过45米,多层住宅建筑面宽不得超过60米。其余高层面宽不得超过55米;多层住宅面宽不得超过70米。(三)46 红线宽度30米(含30米)以上道路两侧不得设置开间小于8米和门面小于16米的商业店铺。第四十四条【建筑屋顶】采用高低联体建筑形式的,低层部分屋顶设计原则不应为平屋顶。如建筑确需为平屋顶的,平屋顶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进行屋顶绿化,且绿化率不得少于70%,楼面绿化覆土厚度不得少于1米。六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必须采取坡屋顶。低层独栋高档住宅,原则上采取由住户单独个性化设计,但应与周边已有建筑和环境相协调。第四十五条【围墙】毗邻城市道路或广场建设的公共建筑,临道路或广场一侧不应修建围墙,鼓励开墙透绿。多、高层住宅一律不得设置底层小院。低层高档住宅院落一律以绿化做围墙。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结合整体景观统一设计透空型围墙,且围墙不应高于2米,底座部分不应高于0.45米。第四十六条【广告、招牌、指示牌】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符合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卫生、安全的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附属大型广告、招牌的位置、尺度等应当与建筑立面统一设计,整体效果应当与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教育文化设施、行政办公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不得设置商业广告。第五节 停车设施第四十七条【一般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应当配建相应的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应当合理安排与建设用地出入口、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和周边道路的关系,满足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的要求。地下车库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米且地下车库出入口顶部不得设置挡雨棚。第四十八条【坡度要求】停车场场地应当平整、坚实、防滑,并应当满足排水要求,地坪坡度不小于0.5%;停车库的楼地面坡度不小于1%,且最大坡度不大于4%。第四十九条【停车位面积】地下停车库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露天停车场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机动车停车位最小尺寸按照长5米宽2.5米计算;非机动车每个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第五十条【配建要求】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库(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布置于城市道路同侧,确因用地条件限制需在道路两侧布置的,应当设置过街设施。46 小区内地面停车位不得采用简单硬化的形式,地面必须采用铺装透水植草砖等形式处理,同时要栽种乔木,形成林荫停车场。第五十一条【配建停车位控制指标】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表三的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和旧城区内的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的指标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但不得低于表三指标值的80%。表三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控制指标建筑类型计算单位当量小汽车住宅S<120车位不小于1.0120≤S<180不小于1.5S≥180不小于2.0商业商务设施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小于0.6医院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小于1.5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车位/100师生不小于1.0大、中专院校车位/100师生不小于3.0工业工业厂房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小于0.2备注:S为住宅户型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第五十二条【地下停车】(一)多层、高层住宅底部不得设置地上或半地下停车库。地下停车库地面种植物覆土不少于2米,并做好底部排水处理。地上停车位数不得大于总数的10%。各类住宅正向窗户距车库出入口的距离应不小于10米。(二)各类公共建筑,宜采用地面和地下相结合的方式配建停车场(库),其配建地面停车场比例不应大于10%。宜结合绿化方式设置,如嵌草铺装等。(三)配建地下停车库在住宅和公共建筑下面时,应设置隔音、隔气、和防火防爆楼板,在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小区广场和道路下面时,应满足绿化种植和地下管线敷设的覆土深度要求。第五十三条【机械停车】位于中心城区的住宅区,可采用智能停车系统、适当发展机械停车等方式提高停车位的使用效率。提倡采用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和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进行布置(应留出保证设备正常运转所需的车位数)。凡采取机械停车方式满足停车要求时,必须预留不少于10%的机动车位数,机械停车位设备必须与主体建筑同步完成,否则不予验收。双层地下机械停车库净高宜高于3.6米;三层地下机械停车库净高宜高于5.4米。46 第六节绿地第五十四条【一般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在用地范围内设置相应的集中绿地与其他绿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第五十五条【绿地率】城市一定地区(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块)总面积的比例。各类新建建设项目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项目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二)行政办公、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科研设计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小于35%;(三)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小于20%;(四)工业、仓储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超过1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旧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现状水平。第五十六条【植被保留】建设用地内的树木、绿化不得随意砍伐和移植,确需移植的,必须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伐移手续。胸径大于45cm的大树和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第五十七条【公共绿地】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中心绿地设置内容与最小规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其中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居住用地净用地面积的8%;各级公共绿地至少有一边与相同等级道路、广场相邻。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工业用地中应符合有关规定。第五十八条【可计入绿地的特殊情况】(一)公共绿地内占地面积不大于1%的雕塑、亭榭、水池等绿化小品建筑可视为绿地。(二)建设工程实施屋顶绿化,建设屋顶花园,在符合下述规定时,可按其面积的1/2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1、实行绿化的屋顶(或构筑物顶板)高度在24米以下;2、按屋顶绿化技术要求设计,实现永久绿化,发挥相应效益。(三)建设工程对其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在符合以下规定时,可按一定比例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1、实行覆土绿化的部分,不被建、构筑物围合(其开放边长应不小于总边长的1/3),覆土断面与设施外部土层相接,并具备光照、通风等植物生长的必要条件;2、实行覆土绿化必须保持必要的覆土厚度,形成以乔木为主的合理种植结构,保证绿地效益的发挥。46 3、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的,其地下设施顶板上部至室外地坪覆土最小厚度达1.5米(含1.5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按1.0倍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覆土厚度达1.0-1.5米的,其绿化面积按0.5倍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覆土厚度未达1.0米的,其绿化面积不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第五十九条【绿地共享】鼓励学校和住区集中绿地面向公众开放,原则上小区内必须有不少于30%的集中绿地应临城市道路开敞设置,开敞宽度不少于30米,且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第七节居住区配套设施第六十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附表2《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一览表》规定的标准配置。第六十一条【配建原则】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可结合周边公共服务设施的现状酌情增减),依照公建配套实施方案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六十二条【配建等级划分】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居住区和基层社区两级配置。居住区人口规模宜为3-5万人左右,基层社区人口规模宜为0.3万人左右,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规模时,应按照相应的规定配置居住区级或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当建设项目规划人口规模未达到相应配置规模时,应按照千人指标选配上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相邻联系紧密的居住区或基层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宜结合城市级公共设施集中形成片区公共服务设施中心。第六十三条【管理服务配套用房配置要求】配套物业管理用房、社区警务室、社区服务站等管理服务用房按照建设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并不得低于300平方米。第六十四条【公共配套服务用房配置要求】社区卫生站、文化活动站、社区居民健身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建设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7‰配置,并不得低于600平方米,按标准配建垃圾收集点、燃气调压站、变电室等市政设施。第六十五条【农贸市场配置要求】居住区农贸市场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农贸市场建筑形式宜为连体式室内农贸市场(不单独占地,与其它建筑结合建设的室内农贸市场)。占地10公顷以上的居住小区,必须配建地上或地下农贸市场,46 规模宜为1500-3000平方米/处;千人指标100平方米/千人;服务半径宜为300-800米。农贸市场应设在便于运输车辆进出的独立地段,可设在建筑物底层或地下一层室内,并应配置专用停车位。第六十六条【社区肉菜店配置要求】社区肉菜店作为基层社区内的副食品供应设施,用以满足居民基础生活采购的需求,是农贸市场的补充;千人指标50平方米/千人,一般规模25-100平方米/处。第六十七条【幼儿园配置要求】幼儿园建设指标按千人30座设。建设项目规划人口3000人以上应配备规模5-8班幼儿园一处;建设项目规划人口10000人以上应配备规模12-15班幼儿园一处;建设项目规划人口15000人以上至少配幼儿园2处。幼儿园人均建筑、用地面积及活动场地、绿地面积指标等见附表2。幼儿园布局应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第六十八条【养老设施配置要求】居住区应设养老院,服务人口30000-50000人,建设规模120-150床/处;应设日间照料中心,服务人口10000-15000人,建设规模不低于750平方米/处;应设老年服务中心与老年活动中心,服务人口30000-50000人,建设规模分别不低于200平方米/处、300平方米/处。基层社区应设老年服务站、老年活动站,在满足设施最小规模的基础上,据千人指标确定规模,服务半径宜为300-500米。老年人设施宜靠近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统一布局,但应保持一定的独立性,避免相互干扰。第六十九条【居住区公共厕所配置要求】建设项目规划人口在3000人以上基层社区至少配备公共厕所1处,每处建筑面积60-80平方米。第七十条【旧区改造】旧区居住改造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可差别配建,指标折减不得小于标准的75%,并不得低于改造前的用地面积。第四章交通设施规划管理第七十一条【人行道公共设施带控制】公共设施带一般设于道路人行道或分隔带,可与绿化带结合设置,但应避免各种设施与树木之间的干扰。具体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公共设施带宽度应满足设置公益性设施、公共服务性设施的要求,各种设施布局应综合考虑。46 (二)人行道上公共设施带宽度宜符合表四的规定。表四不同宽度人行道上的公共设施带宽度人行道宽度≥5米3.5米≤B<5米3米≤B<3.5米公共设施带宽度1.5米1.5米1米行人通道宽度≥3米≥2米≥2米(三)宽度不小于5米的人行道,可设置座椅、临时花坛,但应保证3米以上的行人通道空间。(四)宽度小于3.5米且不小于3米的人行道,除交通标志杆、信号灯杆、照明灯柱、电杆、垃圾箱、消火栓、公交站牌外不得设置其他设施。(五)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确需设置交通标志杆、信号灯杆、照明灯柱、电杆、垃圾箱、消火栓、公交站牌的,应保证2m以上的行人通道,其他设施不得设置。第七十二条【沿线用地单位道路开口控制】建设项目沿两条以上城市道路的,原则上不得向等级较高或者红线较宽的道路开设新出入口;出入口距离主次干道红线交叉点的距离,不得小于70米。沿已形成绿化带道路的建设项目,出入口原则利用现状口,不得破坏现状绿化带。确需新开口的,出入口宽度不得超过10米。沿规划道路绿化带开口,原则上宽度不超过13米。第七十三条【铁路规划控制】济青高铁每侧绿化带宽度不小于150米;胶济铁路长松路至北海路段,两侧现状已实施建设的,每侧绿化带宽度不小于50米,现状未实施建设的,每侧绿化带宽度不小于75米;胶济铁路长松路以西、北海路以东部分,现状已实施建设的,每侧绿化带宽度不小于100米,现状未实施建设的,每侧绿化带宽度不小于150米。除上述规定铁路段外,高速铁路两侧绿化带宽度不应小于50米,干线铁路不应小于20米,其他铁路线不应小于10米。铁路两侧绿化带控制宽度从用地边界向外起算。高速铁路、干线铁路与公路及城市道路相交的,应当采用立体交叉形式。新建铁路与规划道路、河道相交的,应当预留实施空间。第七十四条【公路规划控制】公路的道路红线按照其等级、规划功能及相衔接的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控制。济青高速、潍莱高速长松路至北海路段,现状已实施建设的,每侧绿化带宽度不小于75米,现在未实施建设的,每侧绿化带宽度不小于100米;长松路以西、北海路以东部分,现状已实施建设的,每侧绿化带宽度不小于100米,现在未实施建设的,每侧绿化带宽度不小于150米46 。济青高速中线、潍日高速、城东联络线每侧绿化带宽度不小于150米。国道两侧绿化带控制宽度自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向外不小于20米、省道两侧绿化带控制宽度自道路红线向外不小于10米;其他公路两侧需设置绿化带的,控制宽度为道路红线向外不大于10米。第七十五条【公路交叉口控制】高速公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需设置出入口的,须采用互通式立体交叉形式。一级公路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相交,可采用立体交叉形式。其他等级公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采用平面交叉形式的,应当采用交通渠化方式并同步设计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第七十六条【城市道路】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四个等级。城市道路的用地范围应当与道路红线一致。城市快速路两侧绿化带宽度为15-30米;其他城市道路需设置绿化带的,宽度不大于30米。第七十七条【加油加气站选址】中心城区内加油站加气站宜一体化设置,服务半径宜在1.0-1.2公里;沿国道、省道设置单侧间距不少于15公里且与紧邻该道路沿线加油站间距不低于1.0公里;为高速公路服务的应当设置在服务区内且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国家和省交通部门对服务区设置的要求适当增加;工业园区、物流园区、重要道路交叉口以及其他车流量大的地方,可以适当增加加油站数量。加油加气站的进出口宜设在次干路上(进出口宜分开设置),距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主出入口不小于50米;距城市道路交叉口不小于80米;距桥隧入口、铁路平交道口等交通密集点不小于100米。新建、改建加油加气站,必须配建公厕、公共自行车站点、便利店。第七十八条【自行车通道和停车设施】中心城区各级道路鼓励自行车专用道建设,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的自行车道应与机动车道物理分隔;城市支路自行车交通量较大时,应根据条件设置物理隔离,优先采用绿化隔离。对于道路红线8米以下的街巷,路权分配应优先考虑行人和自行车交通需求,宜禁止或单向组织机动车交通。自行车道宽度包括自行车带总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其中,一条自行车带宽度为1米,两侧路缘带各0.25米。应根据自行车规划高峰小时交通量、服务水平以及自行车道通行能力,综合确定自行车道宽度。自行车道如混行电动自行车,自行车道宽度应适当加宽,加宽一条电动车道宽度为1.5米。46 自行车停车设施应以建设项目配建为主,并结合城市发展要求,合理设置路内、路外自行车停车设施。自行车公共停车位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公共自行车停车点到公交站的距离不宜大于50米,不得大于100米。(二)公共自行车停车点宜采用路外停车;如采用路(人行道)内停车,应保持人行道的连续性,布置在人行道上的停车位,应留出至少2米的行人通行空间,条件差的路段最少应保证1.5米。(三)公共自行车停车位的设置应避免与机动车冲突,在区域内分散多处设置,并充分利用空闲场地。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第一节供水及排水工程第七十九条【水厂、泵站规划控制】新建水厂、加压泵站用地规模应当按照规划供水量确定,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的要求。水厂、加压泵站用地外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与现状水厂、泵站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第八十条【管网结构】供水管网一般应当设置为环状。枝状管网供水区域内不允许间断供水的,用户应当设置安全水池。第八十一条【排水体制】新设排水管网应当满足雨污分流的要求。第八十二条【污水厂规划控制】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面积应当按照最终处理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的要求。污水处理厂周边应当设置卫生防护带。在污水处理厂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生活居住类建筑。第八十三条【城市中水站规划控制】规划部门应当加强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对不按《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设计中水设施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第八十四条【排水泵站规划控制】排水泵站用地面积按照泵站性质、规模确定,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的要求。排水泵站应当独立安排并设置围墙,与生活居住类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采用地下式布置且地面部分为绿化的,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6米。46 第八十五条【水土保持】透水性铺装(径流系数小于0.60的地面)占铺装总面积的比率:城市道路、广场不小于50%,住宅、办公小区不少于40%,商业、工业不少于30%。第二节能源工程第八十六条【变电站结构】中心城区内新建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变电站应当采用户内式结构,其他区域新建35千伏以上等级变电站可采用半户外式结构或全户外式结构。第八十七条【变电站用地规模】变电站用地面积应当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的规定。第八十八条【配电所布置】新建10千伏配电所应当采用户内式结构或箱体结构,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10千伏开关站宜与10千伏配电所合并设置。第八十九条【架空高压电力线规划走廊】35千伏以上架空高压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按表五控制。表五架空高压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控制值电压等级(千伏)50022011035规划走廊宽度(米)75402520第九十条【燃气管道敷设】燃气管道敷设除满足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压、次高压、中压输配管网成环状布置;(二)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穿越,但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除外;(三)不得在动力和照明电缆沟道、易燃易爆材料堆场、腐蚀性液体堆场、铁路车站及货场等场所敷设;(四)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不得在高压供电走廊下、桥梁上平行敷设。(五)燃气管线敷设的水平净距与垂直净距应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第九十一条【供热原则】城市热源位置、规模由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工程服务范围边缘供热管网不得重复敷设。第三节管线综合第九十二条【一般原则】市政管线按照下列规定设置:46 (一)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管线、中水配水管线、燃气低压管线可设置在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下;(二)电信管孔、热力管线、给水输水管线、中水输水管线、燃气中压管线、电力排管、雨水管线、污水管线可设置在非机动车道下或者机动车道下;(三)各类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井敷设;(四)具备入地条件的现状架空线路应当入地敷设。第九十三条【管线综合与道路空间关系】新建市政管线可在道路红线范围内敷设;不具备开挖条件或者道路红线内无敷设空间,且道路两侧有绿化带的,可在绿化带内设置,但埋深不得小于1米。城市快速路机动车道下不宜设置市政管线。新设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得占用人行道。第九十四条【管线综合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步设计并实施管线工程。新建道路内的各种管线应当预留支管或者接口;各种管线的附属设施以及专用管线,尽量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第九十五条【管线非开挖要求】竣工十年内的城市快速路、竣工五年内的城市道路、竣工三年内的大修城市道路、市中心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以及商业网点集中的路段新建管线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措施。第九十六条【综合管沟敷设要求】下列情况市政管线应当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一)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建设轨道交通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二)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三)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四)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五)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六)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第九十七条【综合管沟布置原则】综合管沟内宜敷设电信电缆管线、低压配电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污雨水排水管线。综合管沟内相互无干扰的工程管线可设置在管沟的同一个小室;相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应分别设在管沟的不同小室。电信电缆管线与高压输电电缆管线必须分开设置;给水管线与排水管线可在综合管沟一侧布置、排水管线应布置在综合管沟的底部。46 第四节环境卫生工程第九十八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要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要求。第九十九条【垃圾处理厂设置要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等城市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用地周边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50米的绿化隔离带。第一百条【垃圾转运站设置要求及用地控制】垃圾转运站宜综合考虑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设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并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的要求。建筑应采用封闭形式,其用地面积应当符合表六规定,当运距大于20公里时宜设置大、中型垃圾转运站。表六垃圾转运站用地指标转运站类型转运站日转运量(吨/日)用地面积(平方米)与相连、相邻建筑间距(米)绿化隔离带宽度(米)小型≤100500-1500≥10≥3中型100-4501500-5000≥15≥5大型>450>5000≥30≥15注:(1)设施用地的形状应满足垃圾转运功能布局的要求;(2)表内用地面积包括垃圾收集容器停放用地、绿化隔离带用地、垃圾运输车回转用地和再生资源回收间用地;(3)当垃圾转运站内设置停车场时,宜采用指标的上限;(4)位于老城区的小型垃圾转运站,在用地条件紧张但可借用市政道路作为回车场地时,可适度减少垃圾转运站的用地面积,但不应小于300平方米。(5)小型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宜为400-1000米,服务人口宜为2-3万人。第一百零一条【公厕设置要求】公共厕所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根据服务面积、人流量和使用频率确定。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和政府团体用地内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符合表七的规定;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绿地等其它用地应结合周围的用地类别及道路类型综合考虑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表七公共厕所设置标准用地类别设置密度(座/平方公里)建筑面积(平方米/座)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平方米/座)备注居住用地(R)5-860-8090-110老城区46 取设置密度的高限,新建区和改建区取设置密度的中、低限。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1-260-8090-1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4-860-12090-170人流密集区域设置密度的高限,人流稀疏区域取设置密度的底限;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取设置密度的高限,其它公共设施用地取设置密度的中、低限。注:(1)独立式公共厕所的用地面积按一层计算,不包括与相邻建筑物间的绿化隔离带用地;(2)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5米,周围应设置不小于3米宽的绿化隔离带。(二)沿道路两旁设置的公共厕所还应符合表八的规定。表八道路两侧公共厕所设置间距道路类型繁华商业街道主要商业街道工业区道路其他市政道路间距(米)≤400400-600800-1000600-800注:(1)如道路沿途有社会公厕对公众开放,可适当增大设置间距。(2)公共厕所应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活动场所附近,应设置在进出方便、便于寻找和方便粪便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抽运之处。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条件下,城市绿地内可设置公共厕所。(3)商业街、金融交易场所、餐饮场所、公园和旅游景点等区域场所中公共厕所的男女厕位比例应为1:2-1:4;其它区域场所中宜为1:1-1:2第五节城市防灾设施第一百零二条【城市河道保护】在城市蓝线外侧设置的保护带用于河流水系的保护、绿化、疏浚、管线布设等。河道蓝线规划宽度及保护带宽度按照防洪保护规划控制。第一百零三条【消防站设置原则】确定消防站的布局,应当符合消防人员接到出动指令后五分钟内可到达辖区边缘的要求。消防站消防车位数、用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第一百零四条【消防管道】城市道路消防栓应当在人行道上设置,间距不大于120米,交叉路口一般应当设置消防栓。道路红线宽度超过60米的,应当在道路两侧设置消防栓。46 消防栓距车行道距离不大于2米。第一百零五条【地下人防工程】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平战结合的方针和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地下公共空间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设施应尽可能与附近的重要人防工程或人防连通道连通,并纳入人民防空工程体系统一规划。其设计及平战功能转换措施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规定。经人防部门批准的人防设施,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下容积率指标。第六章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管理第一节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第一百零六条【适用范围】本章内容适用于潍坊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活动。第一百零七条【规模划分】农村社区人口规模一般控制在3000人以上,分类标准见表九:表九农村社区规模分类标准农村社区Ⅰ类Ⅱ类Ⅲ类户数1000--15001500-3000≥3000人口3000-50005000-10000≥10000第一百零八条【用地分类】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按照用途可分为居住区用地、生产用地。第一百零九条【建设用地标准】居住区用地主要包括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等。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十的规定。表十农村社区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用地构成Ⅰ类Ⅱ类Ⅲ类住宅用地40-5035-4530-40公建用地10-1512-1815-20道路用地10-1510-1810-20公共绿地≥20≥25≥30居住区用地10010010046 第一百一十条【人均居住区用地】农村社区人均居住区用地实行分类控制,控制指标应符合表十一的要求。表十一农村社区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平方米/人)分类Ⅰ类Ⅱ类Ⅲ类低层(2-3层)40-5042-5245-55多层(4-6层)30-4035-4236-45中高层22-3227-3528-37第一百一十一条【农村社区规划建筑容量】农村社区规划建筑容积率要符合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实行分类控制,具体分类控制标准见表十二。表十二农村社区规划容积率控制指标分类Ⅰ类Ⅱ类Ⅲ类容积率≥0.8≥1.0≥1.2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达到“规模适度、相对集中、布局合理、服务配套、环境优美”的基本要求,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配建指标应符合表十三的要求。表十三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控制指标设施名称设置条件建筑面积一般规模(㎡)千人指标(㎡/千人)社区服务中心▲≥500200㎡/千人幼儿园▲用地面积≥22㎡/生30生/千人日间照料中心△750每1万人设置一处社区警务室▲≥4010㎡/千人社区教育中心▲≥12030㎡/千人社区卫生室▲≥8020㎡/千人文体活动室▲≥12030㎡/千人图书阅览室及公用电子阅览室▲≥8020㎡/千人文化健身广场▲用地面积≥1000集贸市场▲用地面积≥600200㎡/千人金融邮电▲≥6046 第一百一十三条【道路宽度】社区内主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小于8米,次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小于6米,宅间路路面宽度不小于4米。社区与外部道路连接公路等级不低于三级公路标准,远期规划应预留用地。第一百一十四条【停车位】社区内每户配套建设一个停车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地下车库。社区公共活动中心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配建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十四的规定。表十四配建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控制指标(车位数/每百平米建筑面积)名称计算单位自行车当量机动车社区中心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小于10不小于2社区超市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小于10不小于2集贸市场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小于15不小于2餐饮店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小于8不小于2卫生室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小于15不小于2第一百一十五条【基础设施建设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完善、适度超前”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对各类基础设施统筹安排、统一建设,各类管网原则上全部入地敷设。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共厕所】社区公共厕所应按25-50平方米/千人的标准配建,每处建筑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并应考虑无障碍设计。第一百一十七条【垃圾处理】社区应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超过70米,每300人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箱。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共绿地】社区应建设一个中心绿地和2个以上小型公共绿地,中心绿地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社区绿地率不低于30%。绿地要统一规划,优先选用当地经济、美观的树种,鼓励墙面绿化、屋顶绿化。第一百一十九条【供水原则】社区水源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规定,水量可靠,供水保障率不低于90%。水源地应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并做好卫生防护、取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等工作。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邻近城镇的农村新型社区,应优先考虑连接城镇管网供水。社区供水采用“一户一表”,生活用水标准控制在90-160升/人•日。46 第一百二十条【防洪及排水原则】社区防洪排涝标准应与服务区域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排水工程建设应采用“雨污分流”。雨水排放要采用暗渠方式,就近排入池塘、河流或湖泊等水体,或集中存储净化利用。第一百二十一条【污水处理原则】靠近城镇的社区可采用管道或建设污水泵站排放至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远离城镇的社区要采用生物污水处理技术,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必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有条件的可达到一级A标准。鼓励进行中水利用,用于社区景观环境、园林绿化灌溉等用水。社区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模,3000人社区污水处理规模为200吨/日左右,5000人社区为400吨/日左右,10000人为800吨/日左右。第一百二十二条【供电原则】供电网络齐全,居民生活用电逐步做到“一户一表”;供电线路应保证生活生产需要,并留有余地。第一百二十三条【通信原则】统筹广电、通讯、信息网络系统的基本配置,电话、有线电视、网络入户率达到100%。第一百二十四条【照明原则】社区主要道路及室外活动空间应设照明设施,照明强度适当,防止光污染扰民。第一百二十五条【燃气原则】同步建设管道天然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瓶装液化气等清洁燃料,并按规划预留天然气设施位置。第一百二十六条【供热原则】具备条件的社区可采取铺设集中供热管网进行集中供热,其他社区可采取地源热泵、环保锅炉、太阳能加燃气壁挂炉采暖系统等方式实施供暖入户。第一百二十七条【消防设施】社区应设置消防点,配备相应的通信和消防设备,社区主要道路上设置消火栓。消防通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宽度不小于4米,转弯半径不小于9米。第一百二十八条【安全防范设施】社区主要出入口、广场、停车场、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重要部位应安装电视监控、防盗报警等设施;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减速带和限速、限行、禁鸣等交通标志。第一百二十九条【避灾场地设施】避灾疏散场地应与社区内部的晾晒场地、空旷地、绿地或其他建设用地等综合考虑,与火灾、水灾、海啸、滑坡、山崩、场地液化、矿山采空区塌陷等其他防灾要求相结合。46 第一百三十条【空间环境】空间环境应突出地方乡土特色,注重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充分利用原有河流、树木等田园风光。重视对传统民俗文化的继承和利用,严禁在重点文物保护区内建设农村新型社区,社区内涉及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发展的应符合保护规划。空间场地铺装、围栏、花坛、园灯、座椅、雕塑、宣传栏、废物箱等建筑小品,设计美观大方,风格统一协调。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划撤并村庄控制】规划撤并的村庄,除危房维修以外,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包括危房改造),都不得在原村址进行,应纳入所并入的村庄统一规定。第二节农村社区建设工程管理第一百三十二条【建筑间距】社区内各类集体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章关于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第一百三十三条【临公路退让】国省道、县乡级道路,县乡公路结合农村社区改造选址避免从社区内部穿过;现状已经在公路两侧形成的农村社区,应适时进行规划调整。第一百三十四条【建筑退让】农村社区各类集体建筑退国省道不小于30米,退县乡道路不小于20米,退村庄道路不小于6米;退河道蓝线不小于20米;退道路、河道等绿化保护带不小于6米;退自然山体、沟壑等应当满足安全防护距离,且不小于20米。第七章附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本导则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经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按原规定执行。第一百三十六条本导则未包括的内容,按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执行。导则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要求有矛盾时,由潍坊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并定期评估本导则的实施情况,结合实际需要对本导则进行补充完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46 46 附录一、术语解释1、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潍坊市规划区范围:(1)潍城、奎文、坊子、寒亭四区行政辖区。(2)城市供气气源地规划区:濮阳—青岛输气管线、中石油沧—淄输气管线输气干管潍坊行政辖区内两侧各50米以内的地域;朱刘店振兴焦化厂煤气气源基地、港华第一储配站及周围1000米以内的地域。朱刘店至市区输气干管两侧各50米以内的地域。2、中心城区:以城镇主城区为主体,并包括邻近各功能组团以及需要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的空间区域。潍坊市中心城区范围西起大圩河,东至潍坊电厂,北临济青高速公路,南到胶济铁路。3、生活居住类建筑: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集体宿舍、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4、建筑高度:平屋顶建筑的高度由室外地坪正负零算至檐口顶面或女儿墙顶面,坡屋顶建筑的高度以坡度26度为线,低于计到檐口,高于计到屋脊。5、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遮挡建筑檐口(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顶部)相对于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室内正负零的高度。6、道路红线:是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7、核增面积:是指在容积率计算时,对设计层高超过规定层高的住宅、办公、商业等建筑,再起建筑面积之外需要增加计算的面积。其计算公式为:核增面积=超过规定层高部分的建筑面积×核增系数。8、公共设施带:人行道上专用于设置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特定区域。9、公益性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杆、信号灯杆、路名牌、照明灯柱、电杆、消火栓、交通类护栏、垃圾箱、座椅及绿化设施等。46 10、公共服务性设施:包括信筒、公交车站、公交调度亭、书报亭、阅报栏、出租汽车招停牌及自助银行亭设施。11、地下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下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46 二、计算规则(一)建筑面积1、单(多)层建筑物的坡屋顶内空间,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净高超过2.2米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2米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米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时不应计算面积。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屋面板)底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如图18:第(1)部分净高<1.2米,不计算面积;第(2)、(4)部分1.2米≤净高≤2.2米,计算1/2面积;第(3)部分净高>2.2米,应全部计算面积。2、住宅建筑的阳台应两面及两面以上有结构墙体围合且进深不得大于2米,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阳台投影面积总和占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宜大于15%。装饰性阳台应当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不与建筑内部空间连通。装饰性阳台进深大于0.6米的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小于0.6米(含0.6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飘出建筑主体超过0.6m的装饰板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3、建筑物设有飘窗的,飘窗突出外墙部分不大于0.6米且窗台不低于0.4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其他飘窗应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4、建筑基地有地形高差,建筑同一层部分为地上、部分为地下的建筑,用于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备的部分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其余一半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一半计入地下建筑面积。5、住宅建筑主体周边设有采光井的,采光的地下部分一半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一半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如采光部分仅用于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备的,计入地下建筑面积。6、半地下建筑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地下、半地下建筑的顶板不得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7、建筑中除设备层、管道层、结构转换层等特殊功能空间以外的建筑空间,地上、地下建筑层高均不宜低于2.2米。8、层高高度不超过2.2米的设备层、管道层可不计入建筑面积。9、建筑物通道,包括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不计入建筑面积,但不符合道路设计规范、不具备机动车通行条件的走廊、通道穿过的建筑,应当按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计算建筑面积。46 10、建筑物中庭设有永久性顶盖的,应计入建筑基底面积,并按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指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回廊是指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二)建筑基底面积与建筑密度1、半地下建筑凸出室外地坪部分的投影面积大于首层建筑投影面积的,按凸出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基底面积。2、底层架空的建筑,其架空高度在2.5米以上的,按建筑基底面积的50%计算建筑密度,其他情况按建筑基底面积计算建筑密度。(三)容积率参考《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与《潍坊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制定容积率计算标准,超过建筑层高标准的部分需要计算核增面积。(见附表3)。1、为小区配套的变电站、换热站、公厕、垃圾收集点、传达室等,可不计入容积率。2、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时,其避难层可不计入容积率。3、经人防部门批准的人防设施,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下容积率指标。(四)建筑高度除位于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特殊设施周围及其通道上的建筑外,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高度不超过6米的,不计入建筑高度。46 三、附图(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46 被遮挡建筑遮挡建筑46 46 46 图16图15图1446 图17图1846 四、附表附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一类R1二类R2三类R3行政办公A1科教文卫体育A2—A5商业商务B1B2娱乐康体B3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W1危险品W2G1G2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高层居住建筑×√√×○×○○×××××××5单身宿舍×√√×√×√√○×○×○××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幼托机构)√√√×√×√○×××××××7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等)○√√√√√√○×××××××9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0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1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13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14小型农贸市场×√√○×○×√○×○×××○15小商品市场×○○○×○×√○×○×××○16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17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18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等)×○○○√○√××××××××19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20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21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22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23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24一般旅馆×○○√○√○√××○××××25旅游宾馆×○○√○√○○×××××××26商住综合楼×√√√○√○○×××××××27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28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46 29科研设计机构×○○○√○√√×××××××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行政办公A1科教文卫体育A2—A5商业商务B1B2娱乐康体B3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W1危险品W2G1G230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31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32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33普通储运仓库×××××××√○×√×○××34危险品仓库×××××××××××√×××35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36社会停车场、库×○○√√√√√√○√×√×○37加油站×○○○○○○√○×√×√×○38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39客、货运公司站场×××××××√√×√×○××40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41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42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46 附表2《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一览表》类别序号项目名称一般规模(平方米/处)千人指标(平方米)配置级别及要求配置说明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居住区基层社区教育设施1幼儿园6班4090455022.7/座25.2/座 ●1.幼(托)儿园应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2.建筑容积率(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之比)按0.9计算。3.室外活动场地按4㎡/座计算。4.绿化用地:按4㎡/座计算。9班5890654021.8/座24.2/座12班7630848021.2/座23.5/座15班93801043020.8/座23.2/座医疗卫生2居住区卫生服务中心2000-30003000-5000● 3-5万人配置1处;宜设在交通便利、环境安静、服务距离适中的地段,应有对外方便的出入口和无障碍通道。3社区卫生服务站100-200-30- ●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不单独占地;已配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居住小区可不再单独配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半径300-500米文化娱乐4居住区文化活动中心3000-100008000-15000100-200240-300● 居住区级文化设施人均建筑面积应不低于0.1平方米。宜配置文化康乐设施、图书阅览、科技普法、教育培训等设施,并应专门设置老人活动、青少年活动、儿童活动、儿童图书阅览馆(室)等内容,宜设置多功能厅、展览厅、电脑室等。46 5社区文化活动站600 150  ●基层社区级文化设施人均面积不应低于0.15平方米。宜配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科普宣传、老年人活动、青少年活动及儿童活动等活动设施。体育设施6居住区体育活动中心3600-490010300-13600● 设施配建内容参照《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7社区居民健身场地170-280650-950 ●每(0.1-0.3万人)配置1处;商业金融8居住区商业设施15000-200007500-10000400-500 ● 一般应设置在居住区中心;超市、银行设在底层配置时,应有直接对外的独立出入口。9社区商业设施8000-1000 200-250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各类商业金融设施可集中配置。储蓄应设在建筑物一层;当其与商业设施合并配置时,应有直接对外的独立出入口。居住区农贸市场1500-2000100●规模宜为1500-3000平方米/处;千人指标100平方米/千人;服务半径宜为300-800米。10社区肉菜店 25-100 50 ●社区肉菜店是农贸市场的补充;千人指标50平方米/千人,一般规模25-100平方米/处。福利设施11养老院4200-52504800-6000 ● 规模宜为120-150床位,每床位建筑面积≥30平方米,用地面积≥40平方米。日间照料中心750●每10000-14999人设置一处。12老年服务中心200400  ● 每30000-50000人设置一处,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13老年活动中心300600 ●每30000-50000人设置一处,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应设大于300平方米的活动场地。活动场地可结合居住区中心绿地设置。46 14老人服务(活动)站15015040  ●老人服务(活动)站可结合社区办公用房设置,服务半径宜小于500米并附设大于150㎡的活动场地行政与服务设施15街道办事处1000-15001000-1200  ● 居住区人口规模较小时,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居住区共同配置1处;可与社区服务中心合设。16社区居委会60 20  ●每0.3-0.5万人应配置1处,不足1000户的应按1000户配置。17居住区服务中心800-1000   ● 可与街道办事处合并配置。18社区服务站200-300 30  ●宜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合并设置。19派出所870-1600870-1600  ● 每个街道办事处、居住区(3-5万人)应配置1处;如街道办事处人口规模较大,可根据需要确定规模和布局;宜有独立用地、院落和对外出入口;在旧城区可与其他公共建筑合设。用地面积为单独院落的用地指标。20社区警务室30 10  ●每个社区(0.3-0.5万人)应配置1处;社区人口规模较大时,可设置多处。与社区居委会合并配置时,应有独立的房间。21物业管理用房≥300●应有独立用房,办公用房不应设在地下。市政公用设施22邮政支局15002000○邮政支局宜独立占地,便于车辆出入及识别。23邮政所100-150-○邮政所应设在人流集中的场所,便于车辆出入及识别。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组合设置。46 24垃圾收集站50-90100-150○每0.1~1平方公里应设一处垃圾收集站,宜采用分类收集方式,且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米。25再生资源回收站30-100-●宜与垃圾收集站或基层环卫管理机构组合设置。26公共厕所60-8060-80●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27环卫所10-20-●供工人休息、更衣、沐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28中水处理站--●根据中水处理及设置方式确定规模及用地。29变电所30-50-●根据专业要求和用地情况安排。每个变电所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米30开闭所200-300≥500●开闭所转供供电容量一般控制在7000-10000千伏安。31换热站300-○建议每个换热站服务面积10万平方米以内为宜,大型换热站应充分考虑水力平衡。32燃气调压站500100-120○○根据燃气调压方式确定调压站规模,若采用集中调压参考本条设置。33供水调压站40-60-○○根据地形及供水方式确定。说明:表中●为必须配置的项目,○为可选择配置的项目。46 附表3住宅、商业、办公等建筑设计层高与核增系数对应表建筑类型设计层高H(米)核增系数住宅3.60≤H<4.400.54.40≤H<5.801商业4.50≤H<5.600.55.60≤H<6.701办公、文教卫生4.80≤H<5.600.5H≥5.601单一空间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等建筑8.00≤H<10.000.510.00≤H<15.001H≥15.002工业H≥8.001地下建筑4.70≤H<7.000.5H≥7.001备注:1、住宅建筑设计层高达到并超过5.80米的部分,按每2.20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核增系数加1。2、商业建筑设计层高达到并超过6.70米的部分,按每2.20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核增系数加1。3、以上层高要求不包括门厅、大堂、天井及中庭等。46 五、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名录《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GJJ75-97)》《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GJJ83-99)》《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_GB_50337-2003》《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防洪标准(GB50201-94)》《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