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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馆设计施工注意事项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国农业展览馆展区展览施工的管理,确保展位施工质量和展览服务水平,维护展馆设施,杜绝施工隐患,保障展览活动安全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全国农业展览馆展区施工,主承办单位必须设现场负责人负责安全防火工作,并监督施工人员按规定时间、区域和内容施工。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电气设备安装要符合《北京地区电气工程安装标准》。 第三条施工中不得破坏场馆内的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和位置,如确有特殊施工要求,应事先向展览服务中心项目经理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进馆布展前,施工单位资质及搭建方案需经主场搭建商审查,审查合格后,每位施工人员交一张1寸免冠照片办理施工证。施工证只允许在布、撤展期间由本人佩戴。电工及特殊工种还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搭建展位的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第五条展会开幕前,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在展会开幕前解决,不得拖延。 第六条全国农业展览馆展览服务中心特装管理部负责对外来的施工单位进行指导和管理,有权对施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违反展馆规定的私搭乱建等现象,有权进行处罚。
第七条展览服务中心特装管理部有权根据展会规模、性质、特装展位搭建的复杂程度等情况,向搭建商和展会主承办单位收取特装管理押金。展览结束后根据展会期间安全及现场清理等情况全部或部分返还。 第八条特装展架必须设计合理,结构坚固,保证安全,并严格按照审定的图纸施工,不得私自更改。特装展位施工完成后,展位须留有施工人员及电工值班。 第九条施工中严禁使用明火、易燃、易爆物品及具有放射性、有毒性、腐蚀性的物品。展馆内严禁进行喷漆、油漆作业,严禁使用汽油、酒精、稀料等易燃物品清洁设备。 第十条展馆内主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辅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展架与展馆墙壁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6米,特装展位结构高度不得超过5米。 第十一条展馆进出口通道、火警报警器、消防设施、配电设施、安全疏散门等处禁止安排展位,参展展品、设备等不得遮挡、堵塞、坊碍展馆通道及进出口。 第十二条展馆内不准使用电焊、电锯、电刨等加工工具,不准进行重锤作业,不准在馆内打地脚。 第十三条展馆内不准私自使用和存放充压容器(如空压机、气瓶等)设备,若确需使用和存放,须事前与农展馆展览服务中心安保部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展品包装物、废弃物及易燃易爆物必须及时清理出馆,不得在通道、展馆门口等处堆放。 第十五条
展览服务中心特装管理部有责任对施工单位进行现场管理。对不按规定施工的展位,有权责令其整改或停止施工,对不按规定佩带施工证件的施工人员,提出警告,情节严重者,停止供电。 第十六条对违反展馆施工规定,导致展馆、展会遭受损失的,施工单位要负责赔偿,造成重大伤亡或火灾事故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