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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盛世田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调蓄水塘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GSCZ—YD18074—GSSS采购单位:甘肃盛世田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代理机构:甘肃诚正招标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一八年五月
特别提示:请各投标人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条款,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57
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函………………………………………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第三章技术资料…………………………………………21第四章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22第五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38第六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43第七章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条款………………………1957
第一章投标邀请函甘肃诚正招标有限公司受甘肃盛世田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对该单位调蓄水塘工程项目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一、招标文件编号:GSCZ—YD18074—GSSS二、招标内容:新建15000立方米调蓄水塘1座。三、项目预算:45万元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四、供应商资格要求:(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不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函(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三)须提供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市(州)、县(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四)提供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五)提供工程相关证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工程施工等内容;(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五、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及方式:(一)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6月19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4:40(节假日、双休日除外)。(二)获取方式及地点:凡拟参与本次项目的投标人经现场报名以后方可获取投标资格。报名时投标人必须提供获取人本人身份证及所属公司缴纳的社保证明(社保花名册及缴费凭证原件)并提供资格要求(1-5)条资质原件,同时提交两套复印件,每页加盖投标人印章并装订成册,以备核查。到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登分中心(地址:永登县城关镇青龙路1321号)获取招标文件。六、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地点:递交时间:2018年7月24日15:00之前递交地点: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登分中心(地址: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纬七路佳宁综合1#楼A座8层)(逾期不受理)。七、开标时间、地点:开标时间:2018年7月24日15:0057
开标地点: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登分中心(地址: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纬七路佳宁综合1#楼A座8层)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地址:项目单位:甘肃盛世田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联系人:张永良联系电话:18919809351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树屏镇上滩村三大沟代理机构:甘肃诚正招标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人民街107号联系人:魏庭炳联系电话:17797628286电子邮箱:253336718@qq.com甘肃诚正招标有限公司2018年06月11日 5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一、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1.1工程名称甘肃盛世田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调蓄水塘工程项目21.1建设地点甲方指定地点31.1建设规模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41.1承包方式总承包,包工包料51.1质量标准合格62.1招标范围本项目招标范围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资料部分72.2工期要求按合同签订后40天内83.1资金来源专项资金94.1供应商资质等级要求提供工程相关证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工程施工等内容;其中第一章中第四项第(二)条要求的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审核,其它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104.3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112.1工程报价方式采用工料单价法57
项号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214.1投标有效期为: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1315.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145.1踏勘现场自行勘踏1516.1供应商的替代方案不接受1617.1投标文件的份数正本壹份,副本叁份,开标一览表一份、电子版U盘一份(Word格式)1720.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截止时间:2018年7月24日15:00提交地点: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登分中心1824.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8年7月24日15:00开标地点: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登分中心1932.4评标方法及标准采用综合评分法注:采购人根据需要填写“说明与要求”的具体内容,对相应的栏竖向可根据需要扩展。57
二、投标须知(一)总则1.工程说明及有关定义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供应商;1.3“投标人”系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1.4“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甘肃诚正招标有限公司;1.5“采购人”系指“甘肃盛世田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2.招标范围及工期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3.资金来源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4.合格的供应商4.1供应商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4.2供应商合格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书第四项。4.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踏勘现场5.1供应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的现场资料。供应商自行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5.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5.3采购人对供应商勘察现场所得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5.4经采购人允许,供应商可以以踏勘为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供应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损失。供应商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6.投标费用57
6.1供应商应承担其参加本次招标活动所发生的所有费用。7.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优惠政策说明7.1根据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的采购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本项目确定价格扣除为6%,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申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企业类型声明函》。7.2本项目对参加和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的界定标准为: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为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7.3凡是申请参与小微企业价格评审扣除的供应商,必须提交本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及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开户银行出具的供应商企业《进出账户的流水帐》原件逐页加盖开户银行公章,以此为证明是否为小微企业,不提供者不得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提供虚假财务审计报告或开户银行证明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二)招标文件8.招标文件的组成8.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投标邀请书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技术资料第四章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第五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第六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第七章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条款8.257
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采购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己承担。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8.3当供应商退回图纸时,图纸押金将同时无息退还给供应商。9.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9.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采购单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9.2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进行,并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获得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同时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9.3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集采机构。集采机构对按要求递交的任何澄清将以书面或者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或者答疑书后,应立即向采购人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视为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知晓,也将视为对澄清和修改内容的默认。对于未在投标文件中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作出实质响应的,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未确认者自行承担。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9.4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变更公告。9.5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可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超过时间的质疑将不予接受。(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10.2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1.投标文件的组成57
11.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11.2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授权委托书(3)投标函(4)投标函附录(5)商务条款偏离表(6)投标保证金11.3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报价的要求;(2)投标报价汇总表;(3)工程预算书;(4)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11.4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施工方案;(2)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3)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4)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5)工程质量保修书;(6)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10.5投标人须按照本招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12.投标文件格式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0条中规定的内容,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3.投标报价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13.2投标报价为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13.3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或遗漏,以作为供应商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57
13.4投标报价13.4.1本项目供应商应以施工图和现场踏勘为依据,按照国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计量单位、项目划分等计算工程量,参考甘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规定,及勘查现场结果自行确定投标报价。13.4.2编制依据:参照工程量清单报价规范(2013-甘肃)、电力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2006年版)建筑工程;《甘肃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兰州地区基价,国家及本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供应商自主招标信息;施工图纸、现行设计施工规范、标准、通用图、标准图及说明。13.4.3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分别按照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建价〔2013〕541号和542号文件执行;一类材料价格按兰州市城乡建设局第二期《实物法调整的综合材料预算指导价格》执行。13.4.4社会保障金、工程排污费、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企业可持续发展基金、住房公积金视为已含在投标报价中,采购人不另支付。13.4.5参考取费类别:执行按照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建价〔2013〕585号二类标准。13.4.6供应商应根据技术资料并结合自身现场踏勘情况计算工程量,编制有关单价,计算出合价。构成报价的每一单项均需计算填写单价和合价,供应商没有计算工程量或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单价和合价中。13.5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供应商在报价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13.6供应商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13.7本项目施工所选用材料、设备均按市场品牌产品报价。14.投标货币14.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57
15.投标有效期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答复。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6.投标保证金16.1供应商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持投标保证金回执单到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登分中心账务室盖章确认,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开标现场审查。16.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转帐或者网银方式提交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 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户名: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登分中心账号:661301032374500010-9002(主账户和子账号间的-,是英文输入法下的短横杠,如果缴款行的收款账号不支持输入-,可将子户号填写到备注里)开户行:甘肃银行永登支行地址: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登分中心甘肃银行到账查询电话:0931-6669666注:1、投标保证金必须在开标前24小时前提交到指定账户,并将投标保证金电汇单复印件与投标函单独密封,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待查。保证金电汇单复印件与投标函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密封,否则视为无效投标。2、保证金退还方式与投标商提交方式保持一致。3、开标前请投标商认真填写退还保证金所需开户行、账号等信息,由于投标商填写有误或不填写造成的后果,责任由投标商自负。16.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采购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57
16.4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人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16.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0条规定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16.6如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6.6.1供应商拒绝按本须知第26条规定修正投标价;16.6.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17.供应商的替代方案17.1本工程招标不接受供应商提交替代方案。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8.1供应商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18.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电子版U盘一份(Word格式),开标一览表一份。18.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供应商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盖章,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18.4除供应商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供应商加盖供应商的印章。18.5投标文件的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电子版U盘一份(Word格式),开标一览表一份。(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9.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与标记19.1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函和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19.2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均应打印,全套文件必须编制页码,投标函、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装订成一册。投标函和投标文件均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19.3供应商应将所有的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楚的标明57
“正本”或“副本”,所有的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再统一密封于一个外层密封袋内。用于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函和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同时注明包号,无分包则不必标注。19.4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19.4.1写明采购人名称和地址;19.4.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1)采购项目编号;(2)工程名称;(3)“请勿于2018年月日之前启封!”(盖骑缝章)的提示警句。19.5除了按本须知第18.2款和18.3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供应商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的22条规定情况发生时,采购人可按内层密封袋上标明的供应商地址将投标文件袋原封退回。19.6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供应商印章,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19.投标文件的提交19.1供应商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0.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20.2采购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21.迟交的投标文件21.1采购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供应商。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2.1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57
22.2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22.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23.报名备案材料23.1报名备案材料是指供应商依据招标公告要求在获取招标文件时提交的相关材料文件。23.2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供应商名称或组织机构与报名备案材料的内容必须一致。(五)开标24.开标24.1采购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参加。24.2按规定提交撤回通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采购人不予受理;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送至规定地点的,采购人不予受理;投标人代表不能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的,其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24.3开标程序:24.3.1开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24.3.2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24.3.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24.4采购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24.5采购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六)评标25.评标工作中的原则及组织25.1原则57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25.2组织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招标人:由甘肃诚正招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招标文件的制作,对外联系,开标、评标的会务工作,整理并向评标组分发投标资料、投标文件;做好投标开标和评标会议记录;对评标过程中的原始文件进行归档;随时印发需要的文件资料,对各种咨询函件及档案文件的统收统发。3)监督部门:由永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监督,保证评标的公正性,防止违法行为的产生。25.3评标内容及标准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书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的总体编排是否有序。采购人将组织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审查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评估供应商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如果评标委员会认定供应商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评标委员会可以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修正错误的标准如下: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当单价合计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合计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3)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供应商的相对排序。57
4)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5)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符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25.4评标的程序和方法25.4.1评标程序25.4.1.1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资质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小组进行符合性审查后按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出现两个以上法人公章不一致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不一致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供应商递交三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4)投标报价低于所有投标报价平均值的30%;5)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6)工程报价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8)不响应招标文件其他实质性内容的;9)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对于未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商将不再进行技术部分评价,并按废标处理。25.4.1.2评标委员会中专家对资质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进行技术部分的评价;25.4.1.3经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对其商务和技术部分作进一步的综合比较和评价。25.4.2评标方法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5分)。评标委员会以开标、审标情况为基本依据,对有效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进行商务标和技术标综合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剔除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商,资质条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商进行下一轮评审。具体评标办法如下:57
1、评标指标计算评标指标的计算方法为:经评审的有效投标人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投标报价与评标指标相同时,得分100分。投标报价与评标指标相比,每向上、下浮动0.5%扣0.5分(高于0.5%按1%计,低于0.5%按0.5计)。2、施工能力、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扣分(一)施工能力扣分1.投标的项目经理未承担过同类工程(指与采购项目建设规模及类型相近,以近三年备案施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为依据)者扣1.0分;2.拟投入的机械设备达不到工程施工要求者扣2.0分;3.施工的主要技术工种安排不合理,不能满足施工要求者扣1.5分。(二)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扣分:1.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不能指导施工者扣1.5分;2.没有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具体措施者扣1.0分;3.没有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者扣1.0分;4.没有确保安全生产的措施或者安全生产措施费未单列者扣1.0分;5.横道图或者网络图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不合理或者与总工期不一致者扣1.0分;6.没有合理的施工总平面图者扣1.0分;7.没有文明施工的保证措施者扣1.0分;8.没有采用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广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者扣0.5分。本规定第九条(一)施工能力、(二)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中各项评审内容满足工程要求,视为合格者不得扣分。涉及扣分项目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提交评标委员会集体进行评审后方可扣减该项分值。(三)安全事故扣分1、投标人施工现场发生四级重大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3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0.5分,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每次扣0.8分。57
2、投标人施工现场发生三级重大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6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0.8分,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每次扣1.2分。3、投标人施工现场发生二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有瞒报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12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0分,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每次扣2.0分。(四)工程质量事故扣分1、投标人发生四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3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0.5分,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每次扣0.8分。2、投标人发生三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6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0.8分,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每次扣1.2分。3、投标人发生二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有瞒报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12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0分,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每次扣2.0分。(五)建筑市场不良记录扣分1、投标人被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包括通报、经济处罚、停工整顿等)的,自查处之日起,在6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0分。2、投标人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包括通报、经济处罚、停工整顿等)的,自查处之日起,在12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5分。(六)环保产品加分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产品、材料属于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清单中品目的,加5分,环境清单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投标人报价总得分,减去所有扣分,再加加分项,最高得分者为中标候选人。投标人得分出现绝对相等时,以低报价优先的原则确定中标人。25.5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及中标供应商的确定25.5.1评标委员会的职责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57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评标方法和标准;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供应商名单及原因;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25.5.2中标供应商的确定中标公示将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采购人依法享有经授权的中标供应商确定权。本次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中标供应商确定后,由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要求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三日内,与需方和采购人签订合同。25.6废标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批准的除外);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采购当事人。(七)授予合同26.合同授予标准26.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5.5.2款所确定的中标人。27.采购人拒绝投标的权力27.157
采购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采购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招标小组的招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28.中标通知书28.1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人将于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28.2采购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公示。29.合同协议书的签订29.1采购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9.2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30.其他事宜30.1招标文件未说明的其他事宜(如供应商质疑、投诉事宜等)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甘肃省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执行。57
第三章技术资料总预算表表一甘肃盛世田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调蓄水塘工程单位:万元编号工程或费用名称概算价格占投资额%建筑工程设备购置安装工程其它费用合计第一部分:建筑工程一15000m3土工膜水塘第二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第三部分: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一至三部分合计第四部分:临时工程第五部分:独立费用一至五部分合计预备费总投资57
第四章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目录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二、授权委托书三、投标函四、投标函附录五、商务条款偏离表六、投标保证金(复印件)七、中小企业声明函57
一、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盖公章)日期:年月日57
二、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公开招标、合同招标过程中所签署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的一切事务。我均以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代理人:(签字)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务: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57
三、投标函致:1.你方招标编号为的工程项目,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图纸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币种,金额,单位)(小写)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日历天内完成,工程质量达到并移交全部工程。5.如果我方中标,我方承诺将向采购人提交上述总价5%的银行保函。6.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第12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8.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人民币元作为投标担保。投标人:(盖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帐号:开户银行地址:开户银行电话:日期年月日57
四、投标函附录序号项目内容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质量保证金合同价款的5%2施工准备时间签订合同后3天3误期违约金额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天4误期赔偿费限额合同价款的10%5施工总工期天6质量标准合格7工程质量违约金最高限额合同价款的5%8预付款金额无9预付款保函金额无10进度款付款时间签发月付款凭证后7天11竣工结算款付款时间签发竣工结算付款凭证后30天12保修期依据保修书约定的期限57
五、商务条款偏离表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号:序号招标文件条款号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说明 注: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与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合同条款等)的要求有不同时,应逐条列在商务条款偏离表中,否则将认为供应商接受招标文件的要求。 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57
六、投标保证金(复印件)57
七、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57
附件: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57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57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57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57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57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57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57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57
第五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工程名称)投标文件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内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57
目录一、投标报价汇总表二、投标报价说明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57
一、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 表7.1序号表号工程项目名称合计(单位)备注一甘肃盛世田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调蓄水塘工程项目投标总报价(币种、金额、单位)供应商:(名称及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57
二、投标报价说明1.本报价依据本工程投标须知和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进行编制。2.工程工料价格计算表中所填入的工料单价和合价,为工程所涉及的全部项目的价格,是按照有关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标准及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直接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和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材料差价、设备价格、现场因素费用、施工技术设施费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所测算的风险金等按现行的计算方法计取,计入工程费用计算表中。3.本报价中没有填写的项目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他项目中。4.本报价的币种为人民币。5.供应商应将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事项,用文字书写与投标报价表一并报送。6.一类材料价格按兰州市城乡建设局第二期《实物法调整的综合材料预算指导价格》执行。重要材料和装饰件等成品件按市场价中档及以上报价。7.预算书可使用软件格式。57
三、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1.须提供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市(州)、县(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须装入正本)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副本;3.法人授权函(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鲜章)(1式2份,1份装入投标文件正本,1份带至开标现场)4.提供工程相关证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工程施工等内容;5.提供开户许可证。以上1-5项为资格审查项,即为必须提供的资质。要求提供的各种证件、证书等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应装订在投标书中。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各种证件、证书等在开标现场核查原件,若不能提供原件,视为无效。若提供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57
第六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工程名称)投标文件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内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57
目录一、施工方案二、工程建设质量保修书三、其他57
一、施工方案57
二、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甘肃盛世田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调蓄水塘工程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参数中所有内容,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施工范围内所包含的全部内容。2、质量保修期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维修工程为1年;(2)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修复项目为1年2.2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保修费用57
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质量保修金为合同价款的5%。5、其他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经办人(签字):57
三、其他57
第七章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条款(一)合同格式合同编号:签订地点:(发包方)为一方和(承包方)为另一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项目名称:;总金额万元。1.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1合同条款;1.2合同条款附件:附件1-分项报价表;附件2-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3-中标通知书;2.合同标的序号中标商总价(万元)总价(人民币大写)3.合同金额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合同的总价为(完税价)万元人民币,(大写),分项价格在“分项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4.付款条件(1)本合同不预付工程款;(2)承包方按合同规定施工,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合格证明及按合同总价开具的发票,由发包方支付95%合同工程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3)待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12个月)后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时,由发包方将该质量保证金退还承包方。5.施工时间和施工地点5.1施工期:合同签订后天内。5.2施工地点:甲方指定57
承包人(公章):地址:电话:邮编:发包人(公章):甘肃盛世田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地址:电话:邮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开户行:账号:开户行:账号:57
(二)合同条款1、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1.1本合同使用汉语文字。1.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地方有关法规、规章。1.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及省、市现行有关建筑、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有关强制性条文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2、发包人工作2.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现场已具备开工条件(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已通至现场,满足施工要求(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略(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三日内(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三日内、现场书面交验(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后七日内,并印发会议纪要3、承包人工作3.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略(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下月进度计划,本月进度报表在每月25日前;(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57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略(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需要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时,由承包人负责办证;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的污物、污水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有关手续;施工噪音超过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时,由承包人提出措施,以上所发生的费用视具体情况协商解决;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服从发包人的现场管理规定,不得干扰发包人单位正常运行活动。(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本工程在竣工验收前,由承包人负责对成品进行保护。(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遵守通用条款(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担。(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因施工扰民,环境卫生等引起当地居民、其他部门干预时由承包人协调解决,所需费用双方协商解决。4、进度计划4.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7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每7日向发包人驻地代表书面汇报周进度计划。4.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略5.工期延误5.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非承包人原因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6、承包人必须保证行人安全和道路畅通,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其他遵守通用条款。7、合同价款及调整7.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全部包括;风险费用计算方法:(1)承包人自行考虑。(2)合同总价一次包死竣工交验,此外其他均不调整(包括政策性调整)。57
8、承包人招标材料设备承包人招标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范围内全部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招标供应。主要材料须附产品合格证明,须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方可招标,发包人工程师可随时监控招标过程。9、竣工验收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前5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一式三份。10、争议10.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1、补充条款11.1施工用的水、电由发包人提供,施工用水费、电费装表计量,费用按发包人指定价格由承包人承担。11.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对原有建筑结构主体,水电管线等造成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一切费用;承包人无力修复的,由发包人组织修复,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2、保险12.1按合同提供的货物、工器具等,从卖方至合同目的地的运输保险,由卖方负责投保并承担全额保险费。保险应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13、付款13.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13.2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买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13.3买方将按合同格式规定的付款条件安排付款。14、检验14.1如果在质量保修期内,经过商检局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发现工程质量或材料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材料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发包方立即向承包方提出索赔。57
15、延期竣工15.1承包方应按照合同中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完成施工。16、延期付款16.1发包方应按照合同中的付款条件,按时付款。17、误期赔偿17.1除合同第19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竣工和提供服务,发包方应从工程合同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方法,但违约损失赔偿的最高限额为工程合同价的10%,如果达到最高限额,发包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8、不可抗力18.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18.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9、税费19.1发包方方应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向发包方方课征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19.2承包方应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向承包方课征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20、质量保修金21.1按合同资料表规定成交总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21.2质量保修金用于补偿发包方因承包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21.3如果承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发包方有权从质量保修金中取得补偿。21、争端的解决57
21.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请人民法院诉讼解决。21.2合同争端的诉讼应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程序处理。21.3有关诉讼费应由败诉方负担。21.4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22、违约终止合同22.1在发包方对承包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发包方可向承包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承包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内或才、发包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竣工;(2)如果承包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3)如果发包方认为承包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不正当行为。23、如果发包方根据上述第22.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发包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完成此项目的施工,承包方应对完成此项目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承包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4、转让与分包24.1除发包方事先同意外,承包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24.2承包方应书面通知发包方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但该通知不解除承包方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25、通知25.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26、合同生效及其它26.1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26.2如需修改合同内容,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修改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26.3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26.4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财政局采购办、甘肃诚正招标有限公司、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登分中心各一份。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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