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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 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220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标准进行修订,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01、《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2001、《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50106—2001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50114—2001为国家标准,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1—86、《总图制图标准》GBJ103—87、《建筑制图标准》GBJ104—87、《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J105—87、《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106—87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J114—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下达的任务,本标准编制组对《总图制图标准》(GBJ103—87)进行了修编。编制组首先参照1990年收集到的反馈意见提出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随后提出了送审稿,再经函审和专家审查通过,使之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本标准的修编目的是: 一、与1990年以来发布实施的《技术制图》中相关的国家标准(包括ISOTC/10的相关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协调一致。 二、充分考虑手工制图与计算机制图的各自特点,兼顾二者的需要和新的要求。 三、对不适合当前使用的或过时的图例、表达方式和制图规则进行了修改、删除或增补,使之更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该所(北京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参编单位: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班 焯 陈景来
1总则 1.0.1为了统一总图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制图方式绘制的图样: 1手工制图; 2计算机制图。 1.0.3本标准适用于总图专业的下列工程制图: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各阶段的总图制图; 2原有工程的总平面实测图; 3总图的通用图、标准图。 1.0.4总图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一般规定 2.1图线 2.1.1图线的宽度b,应根据图样的复杂程度和比例,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中图线的有关规定选用。 2.1.2总图制图,应根据图纸功能,按表2.1.2规定的线型选用。
2.2比例 2.2.1总图制图采用的比例,宜符合表2.2.1的规定。 2.2.2一个图样宜选用一种比例,铁路、道路、土方等的纵断面图,可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选用不同比例。 2.3计量单位 2.3.1总图中的坐标、标高、距离宜以米为单位,并应至少取至小数点后两位,不足时以“0”补齐。详图宜以毫米为单位,如不以毫米为单位,应另加说明。 2.3.2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方位角(或方向角)和铁路、道路转向角的度数,宜注写到“秒”
,特殊情况,应另加说明。 2.3.3铁路纵坡度宜以千分计,道路纵坡度、场地平整坡度、排水沟沟底纵坡度宜以百分计,并应取至小数点后一位,不足时以“0”补齐。 2.4坐标注法 2.4.1总图应按上北下南方向绘制。根据场地形状或布局,可向左或右偏转,但不宜超过45°。总图中应绘制指北针或风玫瑰图(图2.4.1)。 2.4.2坐标网格应以细实线表示。测量坐标网应画成交叉十字线,坐标代号宜用“X、Y”表示;建筑坐标网应画成网格通线,坐标代号宜用“A、B”表示(图2.4.1)。坐标值为负数时,应注“-”号,为正数时,“+”号可省略。 2.4.3总平面图上有测量和建筑两种坐标系统时,应在附注中注明两种坐标系统的换算公式。 2.4.4表示建筑物、构筑物位置的坐标,宜注其三个角的坐标,如建筑物、构筑物与坐标轴线平行,可注其对角坐标。 2.4.5在一张图上,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用坐标定位时,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用相对尺寸定位。 2.4.6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管线等应标注下列部位的坐标或定位尺寸: 1建筑物、构筑物的定位轴线(或外墙面)或其交点; 2圆形建筑物、构筑物的中心; 3皮带走廊的中线或其交点; 4铁路道岔的理论中心,铁路、道路的中线或转折点; 5管线(包括管沟、管架或管桥)的中线或其交点; 6挡土墙墙顶外边缘线或转折点。 2.4.7坐标宜直接标注在图上,如图面无足够位置,也可列表标注。 2.4.8在一张图上,如坐标数字的位数太多时,可将前面相同的位数省略,其省略位数应在附注中加以说明。2.5标高注法 2.5.1应以含有±
0.00标高的平面作为总图平面。 2.5.2总图中标注的标高应为绝对标高,如标注相对标高,则应注明相对标高与绝对标高的换算关系。 2.5.3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管沟等应按以下规定标注有关部位的标高: 1建筑物室内地坪,标注建筑图中±0.00处的标高,对不同高度的地坪,分别标注其标高(图2.5.2a)。 2建筑物室外散水,标注建筑物四周转角或两对角的散水坡脚处的标高; 3构筑物标注其有代表性的标高,并用文字注明标高所指的位置(图2.5.2b); 4铁路标注轨顶标高; 5道路标注路面中心交点及变坡点的标高; 6挡土墙标注墙顶和墙趾标高,路堤、边坡标注坡顶和坡脚标高,排水沟标注沟顶和沟底标高; 7场地平整标注其控制位置标高,铺砌场地标注其铺砌面标高。 2.5.4标高符号应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中“标高”一节的有关规定标注。 2.6名称和编号 2.6.1总图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注写名称,名称宜直接标注在图上。当图样比例小或图面无足够位置时,也可编号列表编注在图内。当图形过小时,可标注在图形外侧附近处。 2.6.2总图上的铁路线路、铁路道岔、铁路及道路曲线转折点等,均应进行编号。 2.6.3铁路线路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站站线由站房向外顺序编号,正线用罗马字表示,站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2厂内铁路按图面布置有次序地排列,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3露天采矿场铁路按开采顺序编号,干线用罗马字表示,支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2.6.4铁路道岔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岔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2车站道岔由站外向站内顺序编号,一端为奇数,另一端为偶数。当编里程时,里程来向端为奇数,里程去向端为偶数。不编里程时,左端为奇数,右端为偶数。 2.6.5道路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矿道路用阿拉伯数字,外加圆圈(如①、②……)顺序编号; 2引道用上述数字后加1、-2(如①-1、②-2……)编号。 2.6.6厂矿铁路、道路的曲线转折点,应用代号JD后加阿拉伯数字(如JD1、JD2……)顺序编号。 2.6.7一个工程中,整套总图图纸所注写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等的名称应统一,各设计阶段的上述名称和编号应一致。
3图例 3.0.1总平面图例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
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
3.0.2道路与铁路图例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
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
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
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
3.0.3管线与绿化图例应符合表3.0.3的规定。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条文说明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 1总则 1.0.1文字上作了调整,使语意表达更加确切。 1.0.2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本标准适用于手工制图和计算机制图两种方式。 2一般规定 2.1图线 2.1.2表2.1.2的表名由原来的“线型”改为“图线”,因该表除列出各类线型外,还包括了线宽、用途等多项内容。其中,粗实线用途中,明确了新建建筑物的轮廓线系指建筑物±0.00高度的可见轮廓线。实际上,本条规定也适用于原有建筑物和拟拆除建筑物。此外,在中粗实线的用途中,根据各地意见对多项用途作了补充,如:挡土墙、用地红线、建筑红线、河道蓝线和新建建筑物±0.00高度以外的可见轮廓线。 2.2比例 2.2.1表2.2.1在“总体规划、总体布置、区域位置图”项目中,增加了“1:50000”比例。 2.4坐标注法 2.4.1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绘制总图时,图样基本上要保持上北下南的布局,根据地块形状可向左或向右作45°以内的偏转。过去总图绘制有一定的随意性,包括交通部门事故现场图的绘制,常常将正北指向图左、图右、甚至朝下,或者不标示指北针,而绘制指东针、指西针或指南针,以致造成混乱或错误判断。本条规定有助于规范总图的绘制方法,避免错误后果。此外,根据当前对环境保护方面要求的日益严格以及各地规划部门提出的要求,在本条文中明确规定“总图中应绘制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2.4.2将原标准中的“施工坐标”改为目前已普遍使用的“建筑坐标”。实际上,建筑坐标不仅服务于施工阶段,而是贯穿于从设计、施工到归档的全过程。同时,本条也明确了坐标值为正数或负数时,正负号的使用规定。 2.4.3
本条考虑到当前设计水平的提高和完善,图纸中都应有建筑坐标,因而删除了原标准中“如无施工坐标系统时,应标出主要建筑群的轴线与测量坐标轴线的交角”的规定。 2.5标高注法 2.5.1本条为新增条文。明确了“以含有±0.00标高的平面作为总图平面”。过去在实际设计中,说法不一,有的叫“第一层”、“首层”,也有人认为叫“主入口层”更合适。事实上,大型建筑的主入口层也不一定在第一层,因此以±0.00标高所在的楼层作为总图平面更规范些。 2.5.3将原标准中建筑物散水标高注法修改为建筑物“四周转角或两对角的散水坡脚处”的标高,使之更为确切。 3图例 图例方面的意见主要是认为不够全,因此在修编调整的同时,增加补充了部分新图例。 3.0.1表3.0.1总平面图例原有48个,经调整后仍为48个,其中原序号5与序号1合并;新增“挡土墙上设围墙”一项。 序号1改为“可用▲表示出入口”,并规定了建筑物外形以±0.00高度的外墙定位轴线或外墙面线为准,与表2.1.2的规定取得一致。 序号18原图例的大门分类已过时,现改为实体性和通透性两类比较符合实际。 序号21台阶的箭头方向原标准表示向上,现改为表示自上向下。这样和总图中表示地面、明渠及道路等的排水坡向一致。序号28施工坐标改为建筑坐标,与2.4.3条取得一致。 序号34增加了淹没区阴影部分的图例。 序号40原图例名为“雨水井”,现改为“雨水口”。 序号48室外标高规定了两种画法:圆点和黑三角,在总图中增加了选择余地。实际在竖向设计中还有“等高线法”,因此,在备注中也注明可用等高线来表示室外标高。 3.0.2表3.0.2道路与铁路图例原有53个,现增加为65个。其中新增加的有: 序号2城市型道路断面。 序号3郊区型道路断面。 序号8三面坡式缘石坡道。 序号9单面坡式缘石坡道。 序号10全宽式缘石坡道。 序号12道路隧道。 序号26原有的有架线的标准轨距电气铁路。 序号27计划扩建的有架线的标准轨距电气铁路。 序号28拆除的有架线的标准轨距电气铁路。 序号30原有的有架线的窄轨电气铁路。 序号31计划扩建的有架线的窄轨电气铁路。 序号32拆除的有架线的窄轨电气铁路。 3.0.3表3.0.3管线与绿化图例原有12个,现增加为16个。其中乔灌木由4个增为6个,另增加了竹类、绿篱和植草砖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