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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管理奖罚实施细则水电管理奖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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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管理奖罚实施细则水电管理奖罚细则第一条总则一、水电管理的奖励与处罚的目的是,促进水电管理工作,调动广大职工节能的积极性,杜绝违章浪费,节约能源。二、奖励本着精神鼓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单相奖励从节约价值中按规定比例提取。三、对于管理不善造成违章浪费的单位及个人,按规定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在公司范围内通报。四、水电管理的奖励与处罚,由公司节能办公室组织执行。收取的罚款和加价费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并建立“能源管理基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和专项业务费开支,收取的罚款用于综合奖励。第二条奖励提取的比例和权限一、节能综合奖,用于奖励在水、电管理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及个人。每年评比一次,被评为公司级先进单位奖励300-1000;被评为总公司级和市级先进单位公司奖励1000-1500元;被评为公司级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奖励100-200元;被评为总公司级和市级的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公司奖励300-500元。二、节能单项奖,是指单项能源消耗低于计划指标,从所节约费用中按第三规定提奖,作为奖励基金,单位再按基金的60%提取奖金,奖给做出贡献的班组或个人,剩余部分纳入“能源管理基金”。三、节能单项奖提取的比例 (一)节水奖励:各用水单位根据上级计划指标,按六个考核期进行考核提奖。使用自来水的按节水金额的40%提取奖励基金;使用自备井水的按节水金额的50%提取奖励基金。计算公式:奖励基金=水费单价×(计划量一实用量)×提取百分比(节电以此类推)。(二)节电奖励:对各计划单位实行按月考核,每半年提奖一次,奖励基金提取按节电金额的20%。(三)为节约水、电进行技术改造,搞综合利用等有突出成绩的个人,经公司能源管理委员会评审,依据贡献大小可一次性奖励50-100元。四、以上奖金可列入成本。第三条节能综合奖由公司节能办公室推荐,公司能源管理委员会审批;节能单项奖励基金的提取,由用能单位申报,公司节能办公室负责核批,申报或审批均应以财务进帐数据为依据。第四条节能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的评比条件。一、先进单位的评比条件。(一)主管领导重视,节能管理机构健全,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能源政策。认真执行北京市、总公司和公司节能的各项规定。(二)节能管理人员工作主动、认真,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各项基础资料真实、规范。各种统计报表齐全、准确,上报及时。建立收支台帐,费用收支要与财务进帐数相符。(三)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指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节能措施得力,广泛采用节能器具,基本消灭能源浪费现象,完成上级下达的节约指标。(四)各种计量仪表配备齐全,完好率达100%,并按表计量供料、收费,彻底取消水电包费制。 (五)上级定期检查和平时抽时基本没有违章、浪费现象,每季度节能检查平均得分在90分以上。(六)本单位坚持自查评比制度,查后有简报(黑板报),每季在公司等报有节能报导。二、能源管理先进工作者和节能先进个人评比条件。(一)先进工作者: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上级的各项能源政策及管理规定,节能意识强,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大力推广使用节能器具,在能源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本单位在历次检查中平均达90分以上,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二)节能先进个人: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和完成生产任务。节能意识强,积极参与节能管能工作,在节能或监督用能制止浪费现象中有突出成绩的个人。第五条处罚标准和对象一、单位主管领导对节能工作不重视,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落实,管理混乱,浪费严重。弄虚作假不认真执行报表制度的单位,对不按规定进行各用能部位查表计量,并逾期未及时向公司报表的,每缺表漏报一份,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主管领导警告或通报批评。第六条生活用水违章的处罚一、因用水设施失修失养造成跑水、漏水的每处处以50-100元罚款,并限期修复。二、单位卫生洁具、阀门、水龙头出现滴、漏、长流水的每处处以20-30元罚款。如设备损坏已报修理部门,而没及时修复的,由修理部门负责交付罚款。三、居民用水设备有滴、漏的每处处以10元至30元罚款,已向修理部门申报未修的,由责任者交付罚款。 四、单位浴室淋浴器没安装节水型开关的每个处以50元罚款,并限期安装。对已安装又折掉的加倍处罚。五、因没安齐水表影响计量收费的,除限期安表外每安一户,处以200至500元罚款。已安齐水表没施行计量收费的,加倍处罚。六、擅自拆动水表,私接表外管线。人为损坏水表或节水设施的除赔偿两倍设施费外并处以100元罚款。七、单位增加生产任务或基建项目,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下达指标单位申请临时用水指标,逾期不报者造成超计划用水按规定收取加价费。八、单位管理不善造成超计划用水,超用部分按以下档次收取加价费。超计划用水在10%以下加价1倍;超用量在10-19%加价2倍;超用量在20-29%加价3倍;超用量在30-39%加价4倍;超用量在40%及以上超用部分加价5倍。高峰期(5-8月)同等情况加价费分别为平时的3倍。九、冲洗汽车机械设备等用水无节水措施的,每处罚款100元至300元。第七条生活用电违章处罚一、长明灯者,每盏处以30元罚款,超规定使用大灯泡者在300瓦以内(含300瓦)每盏处以30元罚款,在300瓦以上每盏处50元罚款。二、私自接线随意增加灯头和用电设备,用电设施安装不合理的每处处以20元罚款。三、居民生活用电未按表计量收费,实行用电包费制的,每包费一户处100-200元罚款,并追究领导责任。 四、对擅自拆动启封电表,采用各种形式偷电取巧者,人为损坏节电设施的,一经发现除赔偿两倍的设施费外,并处以200元罚款。五、不认真执行用电月报制度,记录不真实,弄虚作假,无原始记录者,一经查出对责任者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者并通报批评。第八条施工生产用水、用电违章处理一、新开工地要在入场前按规定装齐计量水电表,工程开工后仍未装齐水电表,不能满足计量要求的,每缺表一块罚款200-500元。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或工程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500-1000元罚款。三、因建筑施工挖断公共供水管线或违章占压公共供水管线造成跑水的,以及占压水表井至使不能及时查表计量的,按情节轻重,处50-500元罚款。四、对外埠施工队生活区,使用水电不按规定收取水电费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并限期改正。五、施工现场出水口,没有水龙头控制,敞开流水,或用回折止流的每个出水口处以50元罚款。六、施工用水和冲洗机械车辆等专用设备因管理不善造成漏水、跑水的每处处以30-100元罚款。七、施工现场用水阀门、水龙头等设施有滴水、漏水的,每个滴漏点处以30-100元罚款,报而未修的由维修部门承担罚款。八、冬季防寒措施不力,造成管道冻裂跑水的,因长流水防冻结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200元罚款,并限期修复。九、施工现场,生活场所照明用电,发现长明灯,每盏处以50元罚款。 十、施工现场各种机具应做到人离机停,不得带电空转,一经发现每处处以30-100元罚款。第九条附则一、以上能源因超计划所发生的加价费,可计入生产成本。因违章或浪费被罚款不得计入成本。对个人罚款一律由个人承担,按罚款单规定日期交齐。对逾期不交的单位由内部银行直接划拨,对逾期不交的个人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扣除。二、对违章浪费屡教不改的人员,累计罚款3次者,下浮一级工资。三、对用能违章浪费严重的单位(一次罚款5人以上或罚款金额2000元以上),除对当事人罚款外,并对其主管领导处以罚款金额10%的罚款,并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