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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学校水电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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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之学校水电治理条例  总 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供应和使用的治理,维护供水供电、用 水用电秩序,合理使用水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省市政府及水电治理部门公布的有关 用水用电的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供水供电区域内的一切部门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均须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学校水电的供应、平安、计划、节约用水用电工作方  案由校务会议制订,总务科详细组织施行。各部门负责人、年级组  长、班主任、班级生活委员负责各自范围内水电治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正供用水实行节约为主的宏观治理原那么,对供  用电实行平安用电、节约用电的治理原那么。  水电设备  第五条校区内一切供水供电设备均属学校财产,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撤除和毁坏,不得擅自安装或私拉乱接水管、电源。不得在水管管网和水栓上随意开梯、接支管、分表及龙头等。  第六条 学校每年拨出一定经费,对校区内管网、线路逐年更新改造,以逐步提高供水供电才能,减少消耗。  第七条供水主管管道和开关阀门,供电主要线路(以户表为界),由总务科统一组织建立和维护。教工宿舍内管网、线路过保修期实行无偿效劳(材料自备),教室、学生寝室、各办公室内设备如属自然损坏,及时与总务科联络维护,如属人为或使用不当导致损坏,须由直截了当责任人赔款维修,对隐瞒不报者及相关人员加倍予以处分。  第八条由学校供水供电的所有用户的水表、电表的购置、安装、挪动、更换、校验由总务科负责组织施行。  第九条用户因使用需要,必须对已建成的供水供电设备进展迁移改造或者采取防护措施时,必须事先报告总务科,经批准后方可施行,所需工程费用由用户负担。  第三章水电供应和使用  第十条总务科必须认真组织好全校的水电供应。千方百计保障教育、教学、教研、生活等用水用电的正常供应。除供电外线、自来水厂因故突然停水停电和校内紧急抢修水电设备外,停水停电要提早向全校师生员工公告,必要时要启用自备发电机,以保障学校重点部位的供电、供水。  第十一条基建工程及大型改造工程用水用电均须由总务科认定并安装节能计量装置。工程竣工要经总务科水电专业人员验收合格并交纳一套水、电工程图纸材料后方可以供水供电。   第十二条空调器由总务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逐年装备到位,烤火炉等办公室电器设备须由总务科审批采购,其它部门负责人不得审批。学校各部门购置大功率电器设备,必须先会同总务科论证可行后再向有关领导提出采购建议。  第十三条学校水电用户不得私自为其它用户转供水源、电源。  第十四条全校师生员工留意节约用水用电,要做到人走灯灭,随手关好水龙头,觉察用电开关损坏或自来水跑冒滴漏要及时通知总务科,由总务科及时组织搞好维修。  第十五条总务科各用户要积极推行使用节水节电装置和设备,灵敏多样采取各种节能措施,降低水量和电能消耗。  第十六条用户不得有危害供电用电平安、扰乱正常供用水电秩序的行为,严禁违章用水用电和窃水窃电。  第十七条水电收费标准  1、教职工生活用水:1.35元/吨  用电:0.6元/度;  2、基建用水按定额要求收取  3、运营性用水:1.35元/吨   用电:0.7元/度  如遇政府的水电价风格整,上标准作相应变动。  第四章监视与治理  第十八条总务科应当加强对供水供电的监视和巡查,各用户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用水用电治理  1、各部门负责人、年级组长、班主任、生活委员等要催促检查本部门(集体)的用水用电工作,组织做好所辖范围内电气设备维护治理和平安节约工作。  2、全体教职工都要典范带头,办公室做到人离灯熄,空调等电器设备、水龙头要及时关好。如觉察空调电风扇等电器设备或水龙头通宵不关者,对直截了当责任人进展公开批判和经济处分。情节特别严峻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3、教室用电以“够用不浪费”为原那么,白天按照天气情况,早、晚自习按照寄宿生人数多少确定开灯数目。离开教室时,要关好灯、水龙头及电器设备,以免酿成事故。  4,学生宿舍采取集中操纵,定时供电,定时加压供水等措施。供水供电时间,由总务科按照季节变化统一规定和调整,水电组负责详细施行。  5.学生宿舍治理员、寄宿生老师应当搞好寄宿生用水用电的治理。如觉察学生宿舍“长流水”或“长明灯”现象,要同时追查师生责任。  6、空调、电风扇等电器设备只能在5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使用。特别情况必须报总务科审批后方可执行。   7、严禁在电线、灯头、开关、电风扇等电气设备上拴衣物、毛巾、蚊帐和装饰物等,严禁随意扭断水管或水龙头等。  第二十条教职工宿舍用水用电治理  1、教职工用电最高容量每户为5千瓦。每户在购功率较大的电器设备时,首先必须测算,尽量不超功率数。学校发电时,禁止开启空调等大功率电器。  2、水资源是难以再生的生活必需品。倡导大家节约用水、计划用水。  第二十一条基建用水用电治理  (一)基建修缮施工用水用电的治理  1、基建修缮施工用水用电,必须服从统一调度,积极服从学校的安排和治理。  2、基建修缮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以书面方式将工程工程、施工地点、用水用电容量、使用时间等向总务科水电组申报,并签订供水供电协议和交纳水电费抵押金,方可在指定位置接水接电,并安装计量装置。  3。基建修缮施工工地,必须安装触电保安器,固定施工工程必须安装固定的配电屏(柜),挪动施工工程必须安装配电箱电度表。同时施工方必须请有资质的纯熟电工布线安装。  第二十二条 凡从事运营活动用水用电,均须单独装表计量(安装费用自理),除按运营用水用电收取费用外,还另外加收10%的用水用电治理费、增容费、排污费。  第二十三条各用户水电费由水电工抄表计费,经核准后由财会室统一代扣。  第二十四条学校水电工作人员既要为学校管好水电,又同时要搞好优质效劳、主动效劳工作。在学校经费逐年到位的情况下,加大管网、线路改造工作力度,安装计量仪器,逐步将治理方式以宏观调控治理为主向对各部门计量定量、超额受罚、节余有奖的计量治理方式转化。  第五章平安用水用电及奖惩规定  第二十五条学校配电间、加压泵房、公共场所用水点要明确专人治理,确保平安。如发惹事故,要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来我校承装、承修水电设备的集体和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单位和个人的装饰装修工程,涉及到线路改装的,必须将方案报总务科,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七条严禁私拉乱接电源和随意开梯接水,严禁毁坏水电供用设备。校内外运输、施工及其他缘故造成供水供电设备损坏,肇事者须赔偿损失,觉察并及时报告者可从赔偿费中提取适当奖酬金。  第二十八条严禁违章用水用电、窃水窃电,关于勇于检举揭露、查处违章用水用电或窃水窃电者,要大力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每期召开一次水电治理会议,对“节水节电”有突出奉献的年级、班级、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对违犯第十九条第2条款的师生,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将分别给予每次50—5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峻者,已触犯刑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对违犯第十九条第6款规定者,每次给予20一200元罚款处理。对违犯第7款情节较轻者,给予公开批判和20~50元的罚款。对屡教不改或情节比较严峻的,将加倍处分直至追查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学校水电工作人员,必须典范遵守本条例。凡违犯本条例者,加倍处分。情节特别严峻者,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以下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治理处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治理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1、扰乱学校正常水电供应秩序,致使水电供应工作不能正常进展的;  2、回绝、阻碍水电监视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3、殴打、公然欺侮履行职务督查、抄表收费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