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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局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管理,防止和削减安全事故,保障广阔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全,维护工程局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局属各单位必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严格遵守国家以及单位所在地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第三条本规定依据工程局生产安全现状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而制定。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安全管理重点,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以及由工程局所属各单位担当安全管理责任的各种独资单位、合资单位和多种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生产安全活动。第二章安全管理的方针和目标-10-
第五条工程局安全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紧紧抓住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强化安全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工程局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第六条工程局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是: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设一支满意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体系化的安全管理制度。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努力削减其他各类事故的发生频度,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七条工程局遵循“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珍爱生命,关注安全,关注健康,以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为已任。第三章安全保证管理原则第八条工程局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所属各单位加强对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需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必需加强检查、强化监督,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综合素养。营造“珍惜生命、关爱生命、关注健康”的安全生产氛围,从根本上提高工程局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10-
第十条工程局内部涉及众多生产经营领域,各单位要依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详细状况,确定安全工作的重点。要有长远规划,也要有近期目标;要抓好重点,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又要兼顾一般,削减各类事故的发生频率。集团公司及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应放在在建项目和生产车间。第十一条安全工作的第一要素是人。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专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专心学习、专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工程局生产安全的根本保证。第十二条在严格根据“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同时,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全体员工在安全工作中主观能动作用。第四章安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职责第十三条安全管理体制一、局长全面负责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二、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三、局安监办在主管副局长领导下,担当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负责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协调工作。四、依据职责分工,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安全监察委员会办公室。第十四条机构设置一、工程局实行安全生产监察委员会(简称安监委)的安全组织制度。工程局安监委由局有关领导、局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工程局安监委在局长的领导下,对工程局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宏观管理。-10-
二、安监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工程局安监委领导下,依据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安监委和工程局领导供应决策意见。第十五条职责工程局领导、相关部门职责见工程局《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章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局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工程局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工程局定期对各单位生产安全进行督查,督促各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书》所确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据实际状况,工程局还将对其他重点单位进行专项检查或监督,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的落实。工程局每年对所属各单位进行二次安全生产检查和考核,对各单位所属项目部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在年底依据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状况,结合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各单位在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第十八条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0-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新入厂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局属各单位必需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工程局以及所属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项目经理每年必需接受不少于20小时安全教育培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必需接受不少于40小时安全教育培训;其他岗位人员必需接受不少于20小时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新入厂员工准时获得入厂安全教育,严格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第十九条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一、为了保证安全事故准时报告,工程局建立安全事故报送制度,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局《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二、为了保证工程局各类事故统计的精确性,以便科学、客观地分析事故,各单位应根据工程局的规定,按时报告事故统计报表。三、为了保证工程局内部安全工作能得到准时、有效的交流,工程局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能准时了解各类事故的发生、处理和结案状况,工程局建立内部安全工作报告制度。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10-
一、工程局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依据工程局各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和应急事故状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或直接对事故处理的指挥。工程局应急指挥中心依据实际状况打算是否派员参与事故现场处理工作,并依据事故状况和发生事故单位的要求供应支持。二、工程局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局安监办。三、工程局各单位发生一般事故,原则上由事故单位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自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工程局安委会。第二十一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局实行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六章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和要求第二十二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工程局每年初与直属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在年终按责任书内容进行考核。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规模,设置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务必严格按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计划、有依据、有记录。第二十五条为保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工程局所属各单位应把握本单位安全生产动态。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根据“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责任应与年终经济考核挂钩。-10-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必需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定期对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入厂员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坚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必需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投入,为员工供应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必需严格执行国家对重大危急源的安全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安全设备、特种设备、以及危急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制度。第三十条各单位必需严格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对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对租赁承包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并实行对在建项目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安全管理问题,应当马上处理,对检查中发生的事故隐患、应责成主要责任人予以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作场所就责令停工处理。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依据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特点,建立和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当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削减人员和财产损失。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根据“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事故。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人,吸取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马上实施纠正,并按规定追究事故责任。-10-
第七章安全监督管理的方法和措施工程局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要求各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以下的方法和措施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对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程局及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管理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对独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工程局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据集团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要求,工程局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提出履职要求。二、安全检查和考核工程局依据《安全生产责任书》上的履职要求,对所属单位进行定期督察和年度检查考核,并依据《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履职状况,年终对各单位进行综合评价。三、专项安全检查工程局将依据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及集团公司的要求,对各单位进行专项安全检查。第三十六条对非控股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10-
对非控股公司,工程局通过派出的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由该公司的董事会提出安全管理的要求。当该公司的董事会提出委托集团所属单位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恳求时,应签订相关的协议或合同,并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执行。第八章其他第三十七条工程局全体员工(包括临时聘用员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义务。第三十八条工程局支持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合法权益和权利。第三十九条工程局各相关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员工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学问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提高员工业务工作能力、操作技能和安全素养。第四十条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与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工程局和所属各单位将予以表彰和嘉奖。第四十一条工程局鼓舞和支持安全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本质安全度。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定义一、工程局所属单位:指工程局各二级单位、各施工局、项目部、基地费用单位、各单位下属的分公司和各级子公司联营体。二、其他合资公司:指工程局或所属公司与工程局以外其他公司的合资公司、联营公司等。-10-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局安监办负责解释。仓管员工作职责质量保证措施品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产品经理职责仓库管理制度-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