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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农村水电站(以下简称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明确防汛安全管理责任,促进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水电站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X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X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含)以下及民营投资主体管理的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本方法所指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是指水电站所涉及的水库大坝或山塘、挡水设施、泄洪设施、引水设施、预警设施、监测设施、发电设施、供配电设备设施、管理设施等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及管理范围内的高边坡地段、易发地质灾难地段等的防汛安全管理。第三条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管理权限根据水库大坝防汛安全管理权限划分。第四条水电站防汛工作是基层防汛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将辖区内水电站防汛抢险救灾避险工作纳入基层防汛应急抢险救援体系。-8-
第二章防汛责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电站的防汛安全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组织检查、协调本地区水电站防汛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电站的防汛安全实施行业监管。第六条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按管理权限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水电站,防汛行政责任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担当,水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电站,防汛行政责任人由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领导担当。第七条水电站主管部门负责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对水电站防汛安全负管理责任,其主管部门领导任防汛安全管理责任人。水利、能源(电力)、交通、农业、旅游、管委会、国有投资集团等是其所属的水电站的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及农村集体组织全部的水电站的主管部门为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其他投资主体全部的水电站安全管理责任由业主担当,业主视同主管部门。第八条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水电站防汛安全日常管理,对其运行管理的水电站防汛安全负直接责任,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人为防汛安全直接责任人。-8-
水库与电站分别独立经营管理的,水库运行管理单位与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各自负责管理区域内的防汛安全日常管理工作。水库运行管理单位与电站运行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按不同运行管理模式可分别为业主、承包经营单位、水库管理机构等。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没有条件建立运行管理单位的水电站,由主管部门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履行相应的防汛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的职责。第三章防汛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在建和已建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督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程序、工程度汛方案、水库掌握运用计划、水库大坝安全管理、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防汛安全管理制度等。第十条水电站主管部门负责确定防汛安全管理责任人和防汛直接责任人,按分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按分级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布各水电站防汛安全行政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第十一条水电站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制度、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工程度汛方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水库掌握运用计划和防汛度汛保障措施等的编制、执行状况,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8-
第十二条水电站主管部门应按《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方法》定期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对鉴定为二类坝的应限制蓄水运行,对鉴定为三类坝的应空库运行,并限期进行除险加固。第十三条水电站主管部门须落实专人联系所辖水电站,负责督促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落实应急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责令水电站限期整改防汛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第十四条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参与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工作,派员参与水电安全监察员及运行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和换证培训,建立健全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定期检查巡查制度和安全监测防护制度,组建防汛管理机构,落实专职防汛管理人员,做好防汛度汛预案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第十五条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在汛前要组织对大坝(含活动坝)、引水渠(洞)、压力前池、压力钢管、沿渠边坡、电站厂房等主要设施设备的检查和评级,要加强对库区坍岸、滑坡、下游河道设障阻水及其它有碍水电站安全状况的检查,定期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备用电源进行试运转,准时处理所发觉的问题。第十六条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在汛期要加强对水库、水电站影响范围内的高边坡地段,易发地质灾难地段、电站厂房、管理房后边坡的监测和防护,发觉隐患和险情应准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退安全隐患。-8-
第十七条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必需听从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切实履行值班职责,加强通信设施维护,确保大坝与电站厂房之间,水电站与上下游村镇、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间的信息畅通,准时精确向主管部门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报送水情、雨情、工情、灾情、洪水预报成果等信息。第十八条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要组织或委托编制水电站防汛应急抢险预案。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应报防汛行政责任人所在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备案。第十九条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在遇有较大洪水实施水库防洪调度前,应依据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水库放水预警方案,做好预警工作,并准时通知水库上、下游受影响地区。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它严重汛情危及大坝安全,且来不及通知或通信中断无法与外部联系时,可按批准的防汛应急抢险预案执行。第四章安全度汛第二十条在建(改扩建)水电站项目法人要会同设计、施工等单位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度汛方案包括度汛设计报告、度汛计划与措施、度汛施工计划与措施、度汛组织保证措施、人员应急转移预案、度汛安全管理责任等内容。第二十一条在建(改扩建)水电站工程度汛方案根据分级管理的权限,报水电站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后报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备案。-8-
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法人应将工程度汛方案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水电站,对于防洪影响范围不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项目法人应将工程度汛方案报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审查、备案;对于防洪影响范围跨县(市、区)级但不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项目法人应将工程度汛方案报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备案;对于防洪影响范围跨市的,工程度汛方案应报大坝所在县(市、区)初审后逐级上报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受影响的各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水电站项目法人必需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具备审查权限的部门报送工程度汛方案,运行管理单位必需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具备审查权限的部门报送防汛应急抢险预案,4月15日前完成备案。第二十三条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和工程度汛方案一经确定,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和项目法人要坚决执行,严格按预案落实各项措施。第二十四条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要组织编制水库掌握运用计划。水库掌握运用计划依据工程的防洪影响范围,按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由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8-
第二十五条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库掌握运用计划,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并听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水电站水库的防洪调度运用。除上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和原批准机关外,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变更经批准的水电站水库的特征水位。确需调整特征水位时,须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复核、技术论证后报原掌握运用计划审批单位(或相当于原审批单位)审批。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水电站防汛安全工程措施应与水电站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第二十八条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按有关水库管理要求,对大坝监测设施进行观测,并定期分析观测资料,把握工程安全状况,应加强防汛监测、预警、洪水预报和信息传输保障等系统的建设,建立汛情预警、预报、信息传输和反馈等方面的应急机制,提高汛情分析推断能力。第二十九条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修理费和折旧费,将防汛安全工作日常经费和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维护费用纳入水电站工程建设概算和年度维护运行成本预算。第三十条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结合当地实际和自身防汛需要,组建员工抢险队伍,储备抢险物资,落实避险安置场所,提高防汛抢险救灾能力。-8-
第三十一条县(市、区)级以上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第三十二条大力推广水电站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应用改造,鼓舞水电站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对水电站实行自动化、信息化管理。第三十三条鼓舞水电站购买商业性财产保险和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方法有关规定,造成水电站防汛安全责任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X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X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部门、人员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方法由X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方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业务员管理制度销售部管理制度业务员工作职责业务员岗位职责营业员岗位职责管理制度范本-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