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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几个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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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几个突出问题摘要:就工程师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常常会遇到的一些不好操作的问题、对水电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几个突出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并提出了积极的预防见解。关键词:合同管理;工程造价;变更;贯彻fidic合同条件;消除隐患;积极预防 在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多方位的造价管理中,合同管理具有独特的地位。虽然合同内容确定了工程实施和工程管理的主要目标,明确了合同双方在工程进行中的各种经济活动责任依据,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都转化为一定的经济关系并依照合同进行调节;虽然合同被视为工程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业主依据它实施对项目全范围的控制,承包商依据它落实成本、工期、质量等管理目标。但是,由于水电工程合同周期长,工程价值量大,工程变更、干扰事件多,给如何落实公平合理、风险分担原则,给如何兼顾合同各方利益带来了许多难题,其中有的问题是业主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不贯彻fidic合同条件大操大办、经常违约造成的;有的问题是工程师对一些突发问题缺少可操作权造成的;也有一些问题是承包商、设计代表造成的。其中对一些问题,利用合同条件和“诚信”原则是可以妥善解决的,而有的问题则是缺乏理论支持,缺少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探讨。工程师作为工程合同的的管理者,有义务将一些敏感的突出问题进行解析,供业界同行商榷。1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与频繁的设计变更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平台,投标人根据自身的技术、管理、财务能力进行投标报价,招标人依据具体的细则进行评定优选,这种计价方式是目前市场定价体系的主要表现形式。实践证明,工程量清单计价能够真实地反映工程实际,为把定价自主权交给市场参与方提供了可能;其优秀的特点和作用在国内外得到了普遍的认同。但是,由于我国推行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的经验尚不丰富,加之相配套的合同文本、设计模式、工程管理模式与之脱节,所以,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主要表现为: 目前,企业缺乏自主报价能力而使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实质上已演变成为定额计价模式。由于大多数施工企业未能形成自己的企业定额(完整、科学意义上的),因此,在制定综合单价时,大多数是按照行业、地区定额内各相应子科目的工料消耗量乘以市场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再加上工程类别的综合费率和优惠折扣系数。这样生成的单价实质上与定额计价模式没有什么区别。另外,企业之间为了中标,盲目降价压价,致使给中标以后的造价控制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这个问题并不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固有的缺点,而是由于应用不完善、缺乏应用经验造成的。因此,企业定额体系的建立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先行重要工作。只有真正运用自己的企业定额资料,并完整分析拟参与工程的外部条件去投标报价,按照本企业的具体情况科学地制定材料损耗、用工损耗、机械选型种类和使用方法、预备费等各项指标,才能表现企业在自己施工管理上的个性特点,增强竞争力,为中标以后的目标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目前尚缺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配套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国家推行的《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只规定了全国统一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规则和计量规则,但我们未见到与之相配套的合同管理办法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实施细则。如果招标文件把计量规则简单化、模式化,不做细致的区分和说明,往往会带来合同管理的难度。例如:某招标文件对进场道路的“计量和支付”有如下规定:“本条款的计量,应与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以及图纸同时阅读”;“工程量应由承包人计算、监理人审核”;“承包人应严格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采购检验工作……”;“如若本条款规定的任何分项工程或其细目未在《工程量清单》出现,则应被认为是其相关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再另行计量”。共5页,当前第1页12345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以下问题:由于投标时施工图纸尚不到位或设计深度不够,往往会对进场道路的地基承载力情况、建筑物之间的干扰情况、垫层、排水设施、防护设施情况未能写明,仅凭经验去猜测估算显然是不够的;由于“相关工程的附属工作”无明确解释,其定义的外延和内涵难以准确把握,给工程的计量工作带来不确定性; 随着工程的进展,地质、地貌及施工条件进一步的暴露,设计变更是难免的。但变更频率的增加,必然会影响承包商对施工措施的调整,从而影响报价方案的改变,以致促使个别项目从量到质的转变,其主要表现为:工程量的变化趋向一旦被承包商发现和利用,则会给业主带来损失;工程量的较大变化往往会引发施工索赔,例如:承包商的“施工队伍调遣费”、“临时设施费”等不够运用,必然要求业主赔偿;工程量的增加容易促成承包商提出赶工费的要求,如果业主舍不得掏钱,工期滞后将会对业主造成更大的威胁;另外,频繁的设计变更还会使承包商蒙受损失。由于某分项工程量的较大变化,承包商的“不平衡报价”失灵了;承包商的某些施工措施或施工经验失效了,若采用新的技术和方法,必然会造成承包商的有形投入和无形投入。频繁的设计变更直接造成了业主对投资控制的困难。由于合同造价通常是根据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加上适当的预留费后确定的。业主承担工程量的风险,承包商承担单价风险。由于变更,承包商有理由要求追加施工措施费、追加赶工费等费用,当其超过一般规定的15%(按照合同规定)时,就有理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格。对于新增项目,承包商有理由要求按现行市场价格作单价分析,毋需遵循投标报价原则,这样的话,还要签订施工补充协议,从而使合同管理的难度加大。监理工程师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一方,在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工作内容。由于对大部分建设项目工程师未能参与到设计阶段和招标阶段的造价控制,往往会造成工程师无权过多地干预设计深度和设计质量的局面。但是,我们注意到,随着我国在建设领域的工程项目建设中采用(推广)限额设计,加强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环节,将有效地处理好技术与经济对立的关系,提高设计质量,扭转投资失控现象。同时,可以相信,通过工程实践与探索,摸索出一套完善的设计、施工造价管理体系指日可待,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施行道路将越来越平坦。 2变更与索赔审核过程中的难点与对策依据合同条件及相关法规生成的合同书,是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但它不是预言书,也不是解决各类变更及索赔事件的利刃,所以,面对千变万化的变更与索赔事件,“迎刃而解”只是预期的目的,需要付出艰苦而细致的劳动。在法规及各类条款中,我们经常可以找到有关业主、承包商、工程师三者的平等互惠关系的记载。但是,在一般人的潜意识中,都把业主、承包商、工程师作了新的位置排序,“老大”、“老二”不言自喻。受计划经济的影响而沿袭下来的一些弊端,受“潜意识”支配的影响而造成的一些非常因素,无疑会给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变更与索赔事件处理带来难度。意识形态是不容易约束的。假如某些事件可依据的条款较少,假如某些人为因素得不到限制,往往会形成一种“兴之所致”、“无可奈何”和“一言难尽”的局面。这种局面如果任其蔓延和滋生,将会扭曲合同的本来面目,具体而言之有以下几种情况。共5页,当前第2页12345